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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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关于申报农民工两险补助材

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关于申报农民工两险补助材

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关于申报农民工两
险补助材料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布部门】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7.02.08
【实施日期】2017.0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关于申报农民工两险补助材料的通知
各建筑业企业:
根据《关于取消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统一管理后相关问题的通知》(大建委发【2017】20号)的文件精神,农民工两险补助截止日期为2017年1月30日。

即日起开始受理各单位申报的农民工两险补助材料,受理日期截止到2017年4月30日,逾期不再受理,视单位主动放弃。

具体情况如下:
一、申报材料
1 / 1。

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保险制度

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保险制度

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保险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公司员工的劳动保险待遇,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稳定性,特制定本劳动保险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劳动保险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从事建筑工程相关工作的员工。

三、保险范围1. 员工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为员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伤害的情况下能够获得相应的理赔和补偿。

2. 健康保险:公司为员工购买定期体检和健康保险,保障员工身体健康,提供及时的医疗保障。

3. 工伤保险:公司依法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保障员工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或患病的情况下能够获得相应的工伤补偿和医疗费用报销。

四、保险责任1. 公司为员工购买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身故赔偿金、住院津贴等。

2. 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约定向员工提供应得的保险待遇,保证员工在获得相应理赔和补偿的情况下能够及时得到医疗救助和经济支持。

五、保险申请和理赔流程1. 员工如需申请保险福利或进行理赔,需填写保险申请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发票等。

2. 公司将对员工提供的保险申请和理赔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相关程序和流程向保险公司递交申请。

3. 保险公司将在收到申请后尽快审核和处理,并及时向员工发放理赔款项或医疗费用报销。

4. 公司将积极配合员工进行保险申请和理赔的过程,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六、强化安全生产责任1. 公司将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和意识。

2. 公司将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3. 公司将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保证员工在工作期间的安全和健康。

七、保险制度改进和完善1. 公司将定期评估和改进劳动保险制度,根据员工的实际需求和公司的发展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2. 公司将及时关注员工的反馈和意见,不断提高保险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大连工程量清单计价执行标准大建委发[2006] 164号

大连工程量清单计价执行标准大建委发[2006] 164号

关于贯彻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建委发[2006] 164号各有关单位:现将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颁发《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的通知》(辽建发[2006]29号)(以下简称06年辽宁省费用标准)、《关于印发〈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建发[2006]30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06年辽宁省费用标准》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辽建发[2003]81号)(以下简称《辽宁省实施细则》)配套使用。

同时,原《大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试行)》(大建委发[2003]128号)及《关于进一步贯彻〈大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大建价发[2004]133号)停止执行。

现结合大连地区的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辽宁省实施细则》的执行凡在大连地区进行招投标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及园林绿化等工程,在编制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量清单计价时,按《辽宁省实施细则》及《06年辽宁省费用标准》执行。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执行标准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1、综合单价(1)直接工程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可按企业定额或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价格信息及规定执行。

(2)企业管理费、利润可参照《06年辽宁省费用标准》第四部分执行。

2、措施费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标准可参照《06年辽宁省费用标准》第四部分执行;其它的措施费项目可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自行计算。

3、规费(1)工程排污费:按市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规费标准执行。

(2)工程定额测定费: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费[1997]2500号)及辽政发[2001]1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再次取消、降低、合并一批住房建设项目收费的决定》文件规定,按税费前工程造价的1.1‰计取。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16•【字号】大政发[2007]81号•【施行日期】200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07]8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市财政局制定的《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指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公用、交通、水利、信息产业及各种基础设施建设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在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

本规定所称“建设单位”指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单位。

本规定所称“保证金”指由建设单位缴纳,在工程款中列支,保证建筑业企业在因故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用于支付工资的保障资金。

第四条市建委、市劳动保障局共同负责保证金的管理工作。

市建委下属的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及其区市县工作部(以下简称“劳保机构”)具体负责保证金的收缴、返还、补足管理和监督稽查工作。

市劳动保障局下属的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及区市县劳动保障局下属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保证金的使用、支付和返还、补足管理工作。

《2008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执行标准》大建委发[2008]75号

《2008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执行标准》大建委发[2008]75号

大建委发 [2008]75号各有关单位:现将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颁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机械台班费用、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标准》的通知(辽建发[2007]87号)(以下简称2008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定额施行前颁发的辽宁省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实物量定额、消耗量定额、参考价格表、单位估价表及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参考标准)、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辽宁省参考单价、辽宁省建设工程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停止使用。

同时,原《关于贯彻辽宁省建设厅、财政厅〈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建委发[2006]164号)停止执行。

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2008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执行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及园林绿化等工程,在招标投标或工程预结算中,无论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定额计价方式,均应执行2008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本定额既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同时也适用于定额计价方式。

本定额是编制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控制价或拦标价的依据;是编审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投标报价和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二、关于2008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执行标准1.2008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采取量价合一的表现形式,消耗量不可调整,材料价格可实行自主报价或按照《工程造价信息》网刊公布的材料价格进行动态调整。

2008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的企业管理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建设工程费用标准》颁布的费率标准执行,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可根据本企业管理水平和工程实际适当调整,但不得低于建设工程费用标准的90%。

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

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

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3.27•【字号】大政发[2002]20号•【施行日期】200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正文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2002年3月27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2002]20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方式,促进社会稳定和建筑企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技改、维修等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桩基础工程、构筑物工程、古建筑工程、单独机械土石方工程、商品混凝土工程、非标准钢构件制作工程、建筑构配件制作安装工程等)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企业,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大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以下简称“劳保费”)的统一管理。

其所属的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劳动保费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劳保费的收取、拨付、使用、财务报表、数据统计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设立大连市建设工程劳保费管理监督委员会,由市建委、体改办、计委、财政局、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地税局、审计局、监察局组成;负责对劳保费收取、拨付、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劳保费根据“以支定收,留有积累,以丰补歉”的原则测算计提,标准为建设工程总造价(不含营业税)的3.2%。

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

劳保费计提标准应根据建设工程投资额、社会保险费种费率、工程造价、物价水平、离退休人数变化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调整方案由市建委、市财政局提出,报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监督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缴纳劳保费采取建设工程开工前预缴,竣工后结算的办法。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后、办理招投标或工程承发包手续前,预缴劳保费,凭缴费证明办理《中标通知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按实际工程造价结清劳保费,凭结清手续办理工程质量备案和竣工验收手续。

辽宁省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实施办法

辽宁省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实施办法

辽宁省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实施办法(辽建发[1997]6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建筑企业的劳动保险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的来源,解决各类建筑企业劳保费负担畸轻畸重的矛盾,确保离退休职工的生活,为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

根据建设部《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建筑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是根据建筑市场中各类所有制建筑企业并存的现状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实行预算制及取费制的特点,将过去由施工企业按定额向建设单位收取劳保费改为由各级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施工企业调剂,拨付劳保费的一种行业管理办法。

第三条劳保费管理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政事分设、企业配合的体制。

实行省、市、县三级管理、市级核算制度。

为便于统一管理,劳保费管理机构的设立及有关劳保费管理的办法和重要规定等,应征得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批准、发布。

第四条凡是执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审批和管理费用定额的一般土建、独立土石方、炉窑砌筑、管道及机电设备安装、市政、园林绿化等工程,不分投资来源,不分承建工程的施工企业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和资质等级,其劳保费的管理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凡新建、扩建、改造、大修、技改、装饰等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不论其资金来源,均按确定的劳保费取费标准从建设工程总造价或工程直接费提取劳保费,提取系数由各市测定。

第二章劳保费计取标准的确定第六条劳保费计取标准的确定,要本着“以支定收,留有积累,以丰补欠”的原则来确定计取系数。

对已建立职工养老、医疗、工伤保险、行业管理或社会统筹的市,要按劳保费项目和当地规定的有关社会统筹费率进行综合测算。

对尚未实行社会统筹的市,按第十七条规定的内容和企业实际需要额度进行测算。

第七条劳保费计取标准统一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一定比例确定,并按规定的计算程序进入地方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内容,按现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规定执行,不包括设备、工器具购置费和工程建设其它费用。

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

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

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引言:随着建设工程的不断发展,为保障劳动者权益和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大连市制定并推行了《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

本办法旨在加强对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的管理,确保其合法使用,推动建设工程的规范发展。

一、总则:《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适用于大连市辖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二、收费对象:1. 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各类建设工程。

2. 缴费主体:作为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包括建筑企业、勘察设计单位等,需按照规定缴纳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

三、收费标准:1. 劳动保险费的计算方式为建设工程造价的百分比。

具体比例由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公布。

2. 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工程类别、工程规模、工程复杂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四、收费管理:1. 缴费期限: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前,由缴费主体一次性缴纳。

逾期未缴纳的,将产生滞纳金,按照规定的比例计算。

2. 缴费方式:缴费主体可选择线上或线下方式缴纳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

线上缴费应通过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网上平台进行操作,线下缴费需持相关费用申报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

五、资金使用:1. 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的使用范围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工人意外伤害保险、职业病保险、失业保险等相关用途。

2. 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的使用应当依法监督,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审计。

对发现违规使用的情况,应及时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六、监督与处罚:1. 监督机构: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监督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工整顿、撤销资质等。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5.14
•【字号】大政办发[2008]65号
•【施行日期】2008.05.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8]6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要求,经过全面清理,确认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193件。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晓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的范围和内容,依法履行职责义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市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电子文本可以登录“中国大连”网站()和“大连法制网”()查询。

附件:大连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四日附件。

【免费下载】建设部 建人512号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免费下载】建设部 建人512号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建人[1996]512号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建人[1996]5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解决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的来源、促进社会保障体制的建立、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对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建筑市场中各类所有制施工企业并存的现状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实行预算制的特点,劳保费实行统一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施工企业调剂拨付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劳保费内容包括: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城镇离退休职工养老费用和六个月以上病伤假人员的工资,按照上述人员费用及工资总额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以及按政策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劳动保险费用。

第四条按照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管理分工,凡是执行由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审批和管理费用定额的一般土建、独立土石方、炉窑砌筑、管道及机电设备安装、市政、园林绿化等工程,不分投资来源,不分承建工程的施工企业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和资质等级,其劳保费的管理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劳保费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政事分设、企业配合的体制。

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劳保费管理工作具体的行政归口职能部门和设立具体营运劳保费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劳保费管理机构),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州、市)、县(旗)三级管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州、市)两级核算制度。

为便于统一管理,劳保费管理机构的设立及有关劳保费管理的办法和重要规定等,应在征得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批准,发布。

第二章劳保费计取标准的确定第六条劳保费计取标准的确定,要本着“以支定收、留有积累、以丰补欠”的原则,在严格测算的基础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确定。

第七条劳保费计取标准统一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一定比例确定,并按规定的计算程序进入地方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伤保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伤保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大劳发[2007]144号【发布部门】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07.07.30【实施日期】2007.08.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大劳发[2007]144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及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建筑业企业:现将《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日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大劳发[2007]46号),妥善解决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务工期间的工伤和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大连市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大连市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大政办发[2006]14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险),实行市级统筹。

(一)市及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做好企业农民工两险费的征缴及农民工参保档案的建立工作,并做好参保类别标识;(二)市及各区、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做好企业农民工医疗保险卡、《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手册》的制作、发放工作,并负责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医疗服务管理;(三)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企业农民工缴纳两险费的补助及备案工作。

第三条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为现有的农民工办理两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为农民工领取医疗保险卡、《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手册》。

对新录用的农民工,应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后,在上岗前为其办理两险参保缴费手续。

第四条企业在为农民工首次办理参保缴费的,须提供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正本、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件(以上材料复印件均A4纸两份)及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2、《单位参保农民工增加花名册》(一式三份,包括: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单位联系电话、单位经办人)。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3.24•【字号】大建委发〔2017〕103号•【施行日期】2017.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大建委发〔2017〕103号各区市县、先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现将《大连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3月24日大连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劳务用工管理,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在队伍培育、权益保护、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责任,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工程质量水平,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124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4〕11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62号)及《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厅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大委办发〔2015〕44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建筑工程 劳动保险费

建筑工程 劳动保险费

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
建筑工程中的劳动保险费是指雇主为职工购买的保险,以保障职工在工作期间受伤或发生职业病时能够得到相应的医疗、工伤补偿等福利保障。

劳动保险费的缴纳是一项法定的责任,对于建筑工程行业来说更是必不可少的。

在建筑工程项目中,劳动保险费的缴纳是雇主必须承担的费用之一。

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政策规定,雇主应根据员工的工资金额和工种类别向社会保险部门缴纳劳动保险费。

劳动保险费通常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四个部分。

具体缴纳比例根据当地的政策规定而有所差异。

劳动保险费的缴纳不仅能够保障员工的权益,也对建筑工程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劳动保险费的缴纳可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工作积极性。

员工知道自己在工作中受伤或发生职业病时能够得到保障,会更加认真地履行职责,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其次,劳动保险费的缴纳也可以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和竞争力。

一个有良好劳动保险制度的企业,会更容易吸引和留住优秀的人才,增加企业的竞争力。

为了确保劳动保险费的缴纳工作顺利进行,建筑工程企业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首先,要了解和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在合法和规范的范围内进行劳动保险费的缴纳。

其次,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的流程和手续,确保劳动保险费的缴纳工作能够按时、准确地进行。

同时,还要加强与社会保险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及时了解和处理相关的问题和事务。

总之,劳动保险费的缴纳是建筑工程中一项重要的责任和义务。

企业应该高度重视并合理规划劳动保险费的缴纳工作,保障员工的权益,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建筑项目劳动保险金支付细则

建筑项目劳动保险金支付细则

合同编号:__________建筑项目劳动保险金支付细则甲方(雇主):__________乙方(雇员):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乙方提供建筑项目劳动保险金,双方为明确保险金支付的细节,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细则。

第一条保险金的缴纳1.1甲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建筑项目劳动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乙方缴纳相应的保险金。

1.2甲方应在乙方入职后_______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将保险金缴纳至社会保险机构。

1.3甲方应确保乙方社会保险关系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得无故中断或拖欠保险金。

第二条保险金的支付方式2.1甲方应按照社会保险机构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保险金。

2.2甲方应将保险金支付至乙方个人社会保险账户,确保乙方能够正常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2.3甲方应定期向乙方通报保险金的缴纳情况,接受乙方的查询和监督。

第三条保险金的补缴和退还3.1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保险金缴纳不足或欠缴,甲方应及时补缴,并承担相应的滞纳金和赔偿责任。

3.2如乙方因离职、合同终止等原因需退还保险金,甲方应按照社会保险机构的规定及时办理退款手续。

第四条保险金的支付期限4.1甲方应在每个保险缴费周期结束后的_______日内,将应缴纳的保险金支付至乙方个人社会保险账户。

4.2甲方不得提前或延迟支付保险金,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乙方说明并征得乙方同意。

第五条保险金的调整5.1甲方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社会保险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保险金的缴纳标准和比例。

5.2甲方应在调整后的一周内通知乙方,并确保乙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第六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6.1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社会保险知识的培训和宣传,提高乙方的社会保险意识。

6.2乙方有权了解和监督甲方为其缴纳保险金的情况,并对甲方的不当行为提出投诉和举报。

6.3甲方应承担因未依法缴纳保险金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赔偿等。

6.4乙方应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相关的个人信息,并积极配合甲方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关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关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大劳发[2007]46号【发布部门】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07.02.15【实施日期】2007.02.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大劳发[2007]46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各建筑业企业,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做好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现将《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各区市县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五日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文件精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辽宁省劳动保障厅和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40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大连市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06]144号)、《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地区建筑业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并从事建筑业的农民工:㈠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㈡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并取得资质证书;㈢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已核定《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并办理相关核定手续;㈣建筑业企业所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已按规定向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劳保办)缴纳了劳保费;㈤按规定参加了工伤和医疗保险,为企业职工缴纳了工伤和医疗保险费,并到市劳保办办理相关登记手续;㈥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企业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㈦建设工程有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情况的,承担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除必须符合上述条件外,还要与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签订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合同。

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

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

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一、总则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大连市建设工程行业的规模和数量不断增加,对劳动保险费管理提出了新要求。

为了保障建设工程从业人员的权益,维护劳动环境的稳定和安全,大连市制定了《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管理范围办法适用于在大连市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勘察设计单位等。

三、劳动保险费的收取和使用1. 建设工程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缴纳劳动保险费。

2. 劳动保险费的收入应用于支付建设工程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费用,确保他们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时得到及时赔偿和待遇落实。

3. 劳动保险费的使用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不能挪作他用,不能用于个人或单位的其他用途。

四、劳动保险费管理机构大连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的收费、管理和监督,组织实施劳动保险费的收取和使用工作。

五、劳动保险费的具体标准和缴费基数确定1. 劳动保险费的具体标准和缴费基数由大连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并及时公布,供建设工程单位和个人参考。

建设工程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标准和缴费基数缴纳劳动保险费。

2. 大连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建设工程单位和个人的劳动保险费征收情况纳入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并建立监督机制,确保劳动保险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的公平、合法和透明。

六、监督和处罚1. 大连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有权要求单位和个人补缴劳动保险费。

2. 对于故意虚报、隐瞒、拖欠或拒不缴纳劳动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大连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并按规定追缴相关费用。

七、附则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大连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对办法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并及时公布。

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关于统一使用《建设单位分期缴纳建设工程劳保费申请表》的通知

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关于统一使用《建设单位分期缴纳建设工程劳保费申请表》的通知

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关于统一使用《建设单位分期缴纳建设工程劳保费申请表》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
•【公布日期】2004.01.10
•【字号】大建劳发[2004]2号
•【施行日期】2004.0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关于统一使用《建设单位分期缴纳建设工程劳保费申请表》的通知
(大建劳发[2004]2号)
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单位分期缴纳建设工程劳保费审批程序,依据《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元月起开始实行《建设单位分期缴纳建设工程劳保费申请表》制度。

建设单位凡申请分期缴纳建设工程劳保费事宜的,须统一填报《建设单位分期缴纳建设工程劳保费申请表》,逐级进行审批,原件交由劳保办业务部备案,复印件由经办人附《缴费合同》后存档备查。

望相关各单位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
二00四年一月十日。

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

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

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2017年度部门决算目录第一部分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概况一、主要职能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第二部分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一、2017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二、2017年度收入决算表三、2017年度支出决算表四、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五、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六、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七、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八、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第三部分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第四部分名词解释第一部分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概况一、主要职能主要负责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的收缴和拨付等日常管理工作;对拨付给施工企业的劳保费使用情况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从预算单位构成看,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部门决算包括: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本级决算,无下属行政事业单位。

机构设置情况:第二部分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2017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表公开01表公开02表部门名称: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单位:万元公开03表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公开04表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公开05表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公开06表部门名称: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单位:万元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公开07表部门名称: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单位:万元注: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2017年度无“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

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公开08表部门名称: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单位:万元注: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2017年度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故本表无数据。

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安装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安装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安装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大政发[1994]4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4.01.18
【实施日期】199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安装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现将《大连市建筑安装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一月十八日
大连市建筑安装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法
(大政发[1994]4号)
第一条为妥善解决建筑安装施工企业普遍存在的劳动保险费用收支失衡问题,保障职工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促进企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在大连市进行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建筑安装施工的企业(不含企业开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工业生产或第三产业的企业),均应执行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大连市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简称劳保费用统筹)工作,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其所属劳保费用统筹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劳保费用的统筹和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大连市建筑安装企业劳保费用实行全市统筹。

统筹的劳保费,应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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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
办法
((2002年3月27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2002]20号文件公布根据2003年3月22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
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责编:来源:市政府法制办日期:2002-03-27 【字号:大 | 中 | 小】【背景色】
(2002年3月27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2002]20号文件公布根据2003年3月22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
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方式,促进社会稳定和建筑企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技改、维修等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企业(以下简称建筑企业),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大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以下简称“劳保费”)的统一管理。

其所属的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劳动保费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劳保费的收取、拨付、使用、财务报表、数据统计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设立大连市建设工程劳保费管理监督委员会,由市建委、体
改办、计委、财政局、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地税局、审计局、监察局组成;负责对劳保费收取、拨付、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劳保费根据“以支定收,留有积累,以丰补歉”的原则测算计提,标准为建设工程总造价(不含营业税)的3.2%。

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

劳保费计提标准应根据建设工程投资额、社会保险费种费率、工程造价、物价水平、离退休人数变化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调整方案由市建委、市财政局提出,报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监督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缴纳劳保费采取建设工程开工前预缴,竣工后结算的办法。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后、办理招投标或工程承发包手续前,预缴劳保费,凭缴费证明办理《中标通知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按实际工程造价结清劳保费,凭结清手续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

第七条建设单位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工期在两年以内的,劳保费一次缴足;合同工期超过两年的,在征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签订《建设工程劳保费缴纳合同书》后,可分年度缴纳,但首次预缴不得少于应缴总额的50%。

第八条赴外埠施工的建筑企业,当地实行劳保费统一管理的,其劳保费委托当地劳保费管理机构收取结算后,转入我市劳保费专用账户;未实行劳保费统一管理的,仍由建筑企业直接向建设单位计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施工产值和计提标准,从拨付的劳保费中扣减。

第九条劳保费按照国家现行工程预算取费规定,计入工程总造价,在标底、报价中单独列项,不参加招标竞争。

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缴纳劳保费,不得挤占、挪用、扣减,不得将
应缴纳的劳保费转嫁给建筑企业。

第十条劳保费管理机构预收的劳保费,按规定扣除风险积累金后,按7:3的比例分为基本部分和调剂部分。

基本部分按规定返还企业用于支付各项劳保费用;调剂部分用于离退休人员较多,负担较重的企业调剂使用。

劳保费每季度向企业拨付一次,年终决算,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

第十一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建筑企业,为劳保费用拨付对象: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建设施工的;
(二)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资质证书》的;
(三)参加本市和外埠(含港、澳、台及境外)社会保险统筹,并有合法确认手续的;
(四)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健全的。

第十二条劳保费管理机构拨付给建筑企业的劳保费,应用于社会保险费、离退休人员和有关职工的价格补贴、医疗费、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以及其他国家规定的政策性补贴费用。

第十三条建筑企业必须按时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养老、工伤、生育、医疗、失业保险费,按规定支付本企业离退休人员和有关职工有关政策补贴。

劳保费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劳保费管理机构在拨付下季度劳保费前,应对上季度建筑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收据及政策性补贴支出账目进行审核,手续不全的不予拨付。

第十五条建筑企业对劳保费管理机构拨付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由企
业按现行政策规定直接付给离退休人员和有关职工的政策性补贴费用应
分别单独建账。

劳保费管理机构应健全劳保费的会计、审核、报告等各项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的有关账目。

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应接受检查。

第十六条劳保费的收取应使用市财政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款收据,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劳保费免征各种税费。

劳保费管理机构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劳保费属社会保险收费,是建设工程成本的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建设单位不缴纳或少缴、欠缴劳保费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劳保费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可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缴纳的,可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劳保费金额2‰的滞纳金。

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劳保费、滞纳金或罚款的,不予办理招投标、质量监督、施工许可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建筑企业虚报、冒领劳保费,对已拨付的劳保费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支付其他政策性费用或挤占、挪用、截留劳保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劳保费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追回已拨劳保费,扣减下季度劳保费用,并视情节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保费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不及时拨付劳保费以及挤占、挪用、截留劳保费的,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2002年4月1日后结转的在建工程项目均按本办法执行。

在此之前已办完建筑工程结算的项目,劳保费计取标准和使用仍
按原则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以前发布的有关建设工程劳保费管理的规定,凡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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