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实用版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 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 年X 月X 日封面页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a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拟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终审、证书发放、标识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承担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安全标志标识管理。
第二章终审第四条终审是对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及技术审查、产品检验与现场评审结果的综合评价。
第五条终审包括技术审核、产品检验审核、现场评审审核、综合评定四项内容。
(一)技术审核主要审查技术文件的一致性、完整性及技术审查中提出问题的处理情况,并对技术审查工作进行评价。
(二)产品检验审核主要审查产品检验报告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并与技术审查报告、现场评审报告相互验证,对产品检验工作进行评价。
(三)现场评审审核主要审查现场评审报告(包括整顿、整治报告)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并与技术审查报告、产品检验报告相互验证,对现场评审工作进行评价。
(四)综合评定是在技术审核、现场评审审核、产品检验审核做出评价的基础上对申请产品进行的最终审核,评定申办产品是否符合发放、延续或变更安全标志的条件。
第六条终审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终审存在问题的,应进行整顿、整治;整顿、整治后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申办。
第三章证书发放第七条对终审合格的产品,安标国家中心发放或变更、延续安全标志证书。
第八条安全标志证书基本信息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安全标志编号、生产单位、生产地址、依据标准、适用范围、有效期、发证日期、备注等。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范本(2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范本一、总则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是为了保障矿工的人身安全和矿井的安全运营,根据《矿山安全法》和相关法规要求,制定本细则,规范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工作。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矿用产品制造、销售、使用等环节,同时也适用于相关管理部门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安全标志标识的定义与分类1. 安全标志:是以图形、颜色、文字等形式表达,用于提醒、警示和指导矿工和相关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注意安全事项的标志。
2. 安全标识:是以明显的标志和标识牌形式安装在矿井和矿用设备上,用于标识矿井的安全区域、危险区域和应急设施等。
四、安全标志标识的要求1. 安全标志标识应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确保图形清晰、易懂、易识别。
2. 安全标志标识的颜色应根据标准规定使用,如红色表示禁止、危险或紧急停止;黄色表示警告或注意事项;绿色表示安全或正常运行。
3. 安全标志标识的文字应简明扼要,字体清晰可辨,字号适宜,以保证信息的传达和理解。
4. 安全标志标识的材质应符合安全要求,耐高温、耐腐蚀等特性,确保在矿井环境中使用时的稳固可靠。
5. 安全标志标识的安装应牢固可靠,易于观察和识别,不易脱落或损坏。
五、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1. 矿用产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和工作流程,并配备相应的设备和材料。
2. 矿用产品销售企业应对销售的矿用产品进行安全标志标识的检查,确保符合相关要求,不得销售未标识或标识不清晰的产品。
3. 使用矿用产品的单位应负责安全标志标识的合理配置、正确使用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和修复。
4.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六、安全标志标识的更新1. 矿井的安全标志标识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新,确保符合矿井的实际情况和安全要求。
2. 矿用设备的安全标志标识应随着设备的更新和改造进行更新,确保与设备的安全性能相匹配。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范本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矿用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保障矿用产品在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中的安全性,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安全利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生产、销售、使用矿用产品过程中的安全标志监督管理。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的目的是:确保矿用产品的质量合格,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保障矿工和相关人员的生命安全。
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设置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信息准确、明确、合规。
第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部门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各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负责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矿用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应当依法对矿用产品进行全程监控,记录相关安全信息,并按照标准要求设置和使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仿制、伪造或者过期使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第七条矿用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防止事故的发生和扩大。
第二章矿用产品生产环节的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第八条矿用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对矿用产品进行质量控制,并参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和使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第九条矿用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义务,做好产品质量控制和安全标志的设置和使用。
第十条矿用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确保矿用产品的质量合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置和使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并负有监督管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责任。
第十一条矿用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记录和追溯制度,做好相关安全信息的记录和保存工作,为监督管理提供基础数据。
第十二条矿用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定期对矿用产品进行自检和检测,并及时修复发现的问题,确保矿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三章矿用产品销售环节的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第十三条矿用产品的销售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对矿用产品进行质量控制,并参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和使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以下简称安全标志证书)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安全标志证书的制定、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安全标志证书是确认矿用产品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准许生产、出售和使用的凭证。
第四条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负责安全标志证书的审理、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实施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必须取得安全标志证书,在安全标志证书的有效期内,按规定加施安全标志标识后,方可出售和使用。
第二章安全标志证书的制定第六条第六条安全标志证书样本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制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备案。
第七条第七条安全标志证书的式样:安全标志证书规格为297mm×210mm;安全标志证书正上方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徽;安全标志证书(国内)内容包括:安全标志编号、生产单位、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适用范围、有效期、备注;安全标志证书(进口)内容包括:安全标志编号、申请单位、生产单位、产品名称、使用场所、有效期、数量及编号、备注;安全标志编号是安全标志获证产品的唯一性编码;安全标志证书背面印有持证须知。
第八条第八条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制,加盖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印章。
第三章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和管理第九条第九条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一) 可以在获证产品广告和宣传材料上使用安全标志证书;(二) 可以在产品投标、销售过程中,向用户出示安全标志证书。
第十条第十条取得安全标志证书的生产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 建立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对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二) 不得利用安全标志证书进行误导宣传、欺诈活动;(三) 不得伪造、转让、买卖和非法使用安全标志证书;(四) 接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对安全标志证书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范本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用产品安全管理,确保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正确、规范使用,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规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矿山企业和矿山设备生产企业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是指矿用产品上的标志、标识或警示语句,用于传达矿用产品的安全性能和使用要求。
第四条矿山企业和矿山设备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矿用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制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其正确、规范使用。
第五条矿山企业和矿山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纳入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人,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程序。
第二章矿山企业的责任第六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正确、规范使用。
第七条矿山企业应当制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使用规定,明确标志标识的具体要求和使用位置。
第八条矿山企业应当配备相应的人员,组织进行安全标志标识的培训和考核,确保相关人员熟悉并掌握正确的安全标志标识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矿山企业应当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包括在矿山设备安全检查范围内,定期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档案管理制度,保存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设计、制作和使用记录。
第三章矿山设备生产企业的责任第十一条矿山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制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设计和制作规范,明确标志标识的材质、颜色、尺寸和粘贴方式。
第十二条矿山设备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专门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设计和制作人员,确保标志标识的质量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矿山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设计和制作信息提供给矿山企业,确保矿山企业能够正确、规范地使用。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范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范文一、总则为加强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监督管理,保障矿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提高矿山生产的安全水平,特制定本细则。
二、监督管理机构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矿部门负责。
地方质量监督检验检矿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安全标志的级别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分为三个级别,分别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四、安全标志的设定条件1.一级安全标志的设定条件:(1)矿用产品在国内外同类产品中具有领先技术、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2)矿用产品的安全性能达到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最高要求;(3)矿用产品的使用寿命较长、故障率低、维修率低;(4)矿用产品的性能稳定,良好的安全记录。
2.二级安全标志的设定条件:(1)矿用产品在国内外同类产品中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具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2)矿用产品的安全性能达到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要求;(3)矿用产品的使用寿命较长,故障率低;(4)矿用产品的性能较为稳定,良好的安全记录。
3.三级安全标志的设定条件:(1)矿用产品在国内外同类产品中常规技术水平、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2)矿用产品的安全性能达到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基本要求;(3)矿用产品的使用寿命较短,故障率较高;(4)矿用产品的性能较为一般,基本的安全记录。
五、安全标志的核准程序1.申请企业向地方质量监督检验检矿部门申请安全标志,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和质量证明材料。
2.评审地方质量监督检验检矿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评审,编制评审报告,并组织专家对矿用产品进行评估。
3.审核地方质量监督检验检矿部门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并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决定。
4.核准地方质量监督检验检矿部门将核准决定书发给企业,并颁发相应级别的安全标志。
5.公告地方质量监督检验检矿部门将核准的企业和安全标志信息进行公告,并将企业的安全标志信息录入相关数据库。
六、安全标志的使用和管理1.企业获得安全标志后,应在企业的产品包装、产品说明书等相关促销材料上合理使用安全标志,并遵守相关的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范本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范本一、总则1.本细则制定的目的是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管理,确保矿用产品的安全性和质量。
2.本细则适用于颁发和管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机构。
3.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4.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开、便捷的原则。
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种类及要求1.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分为三类,分别为:型式试验证书、出厂检验合格证书、使用合格证书。
其中:(1)型式试验证书的颁发是对具体型号的矿用产品进行安全性试验后确认其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证明。
(2)出厂检验合格证书的颁发是确认矿用产品出厂前的检验结果符合相关规定的证明。
(3)使用合格证书的颁发是确认在一定时间内矿用产品经过安全监测、检验合格的证明。
2.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应当具备以下要求:(1)证书格式规范,内容完整准确。
(2)证书编号唯一,便于管理和查验。
(3)证书上应当注明颁发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证书上应当注明矿用产品的名称、型号、生产单位、出厂日期等信息。
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发放程序1.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发放程序应当包括以下步骤:(1)申请:矿用产品生产单位应当向颁发机构提出证书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审查:颁发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3)检验:颁发机构可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检验,对矿用产品进行必要的安全性检测。
(4)评议:颁发机构根据申请材料和检验结果进行评议,并决定是否颁发证书。
(5)颁发:颁发机构将颁发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交付给申请单位。
2.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需重新进行申请和审查。
四、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管理1.颁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档案管理系统,确保证书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颁发机构应当定期对已颁发的证书进行复核,确保矿用产品的安全性和质量。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是确保矿山作业过程中人员和设备安全的紧要管理措施之一、为了实现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有效管理,需要订立细则。
一、适用范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适用于矿山生产中采纳的各类机械设备、工具和劳保用品等,以确保其生产和作业安全性。
二、标志标识的种类及意义(一)警示标志警示标志用于表示潜在的或已知的不安全或警示,其颜色应为黄色或橙色,并带有黑色标识,在标识内应当标明相关的警示文字,以提示人员注意安全。
(二)禁止标志禁止标志用于表示禁止某些行为和动作,其颜色为红色,且应当带有黑色图案和标识,以指示强制禁止或必需避开的行为或动作。
(三)引导标志引导标志用于指引人员前往特定位置或区域,其颜色应为绿色或蓝色,并带上白色标识,以引导人员正确地进行操作。
(四)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用于表示安全相关的信息,其颜色应当为蓝色或绿色,并带有白色标识,以表示安全信息。
三、标志标识的设计要求(一)颜色应当醒目,能够吸引人员的关注,以达到提示和警示的效果。
(二)标识应当清楚明白,表达的信息应当能够被易于理解和辨识。
(三)符号的形状应当正确,以便能够与标准符号一致,加添人们的认知。
(四)大小应当合适,应当能够被人员阔别的位置看清。
(五)标识应当耐久,能够在长时间的矿山作业中保持清楚无误。
四、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一)设定标志标识的级别与分类,明确各类标志标识应当分别适用的场合。
(二)对各项标志标识进行全面的规定,使其在使用中能够达到全面覆盖的效果。
(三)对于灰色区域内标志标识的管理实行相应的措施,以避开显现误会或冲突。
(四)定期进行现场检查,确保各类标志标识的完好并保持清楚易读。
五、标志标识的培训和宣扬针对矿山作业中可能碰到的各种不安全及应对措施,进行培训和宣扬,以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及行为规范,从而提高员工对安全标志标识的警觉性和意识。
六、总结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是确保矿山作业过程中人员和设备安全的紧要管理措施之一、合理规定标志标识的种类、设计要求以及管理方法等,能够有效地保障矿山工人的安全,避开事故的发生。
MA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识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制作、发放和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矿用产品必须在取得安全标志后,方可在产品或包装上使用安全标志标识。
第二章安全标志标识的式样
第四条第四条安全标志标识由图案和安全标志编号组成。在图案下部标注安全标志编号(编号由字母和数字组成)。
第一十二条第十二条电缆、输送带、管材、风筒(布)等产品,加施安全标志标识的间隔距离不大于5m,并保证在最小使用单元内具有不少于一处的安全标志标识。
第一十三条第十三条在产品本体上不能加施安全标志标识的,其安全标志标识必须加施在产品最小包装上。
第一十四条第十四条获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必须在出厂前加施安全标志标识;获得安全标志的进口产品必须在交付使用前加施安全标志标识。
第五章安全标志标识的监督管理
第一十五条第十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应向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告知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规定,并指导生产单位按规定使用安全标志标识。
第一十六条第十六条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对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
(二)被暂停或撤销安全标志的产品,不得使用安全标志标识;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基本图案如图1所示。其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图案另行制定。
第五条第五条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分为标准规格和非标准规格。
(一)标准规格的基本图案分为五种规格,第一种规格尺寸如图1所示。第二种规格尺寸为第一种规格尺寸的0.66倍,第三种规格尺寸为第二种规格尺寸的0.66倍,以此类推。
图1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基本图案
第三章安全标志标识的申请、制作和发放
第七条第七条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提出使用安全标志标识的申请。
2024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
2024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____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矿用产品安全的管理,保障矿用产品的质量与安全,促进矿用产品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矿用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矿用产品生产、销售、进口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生产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是指矿用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与法规规定,并经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认可的证明。
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管理机构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提交机构。
第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申请、审核、颁发与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申请与审核第六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矿用产品之前,应当向所在地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提交机构申请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第七条申请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矿用产品的设计图纸、技术规范等相关文件;(二)矿用产品的生产工艺、质量控制措施等相关信息;(三)矿用产品的产品安全检测报告;(四)其他与矿用产品安全有关的材料。
第八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提交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核。
第九条初步审核应当包括对矿用产品的设计、工艺、质量控制等方面进行核查,并根据矿用产品的安全性对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条初步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应当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一条现场检查应当包括对矿用产品的生产设备、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方面进行检查,并对矿用产品的安全性进行现场实测。
第十二条经现场检查合格的申请材料将进入终审环节。
第十三条终审环节的审核应当包括对矿用产品安全性的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决定是否颁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第十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提交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五条未通过审核的申请材料应当向申请单位提供书面说明,并告知其申请失败的原因。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1. 背景为了保障矿用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同时防止事故的发生,需要对矿用产品进行安全标志标识管理。
2. 目的为了规范矿用产品的标志标识管理,防止因标志标识错误导致事故的发生,制定本管理细则。
3. 适用范围本管理细则适用于所有生产、销售、使用矿用产品的单位。
4. 安全标志标识4.1 定义安全标志标识是指为了标示矿用产品的安全性、可靠性、质量、规格、用途等信息而进行的标志标识。
安全标志标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矿用产品名称•矿用产品型号、规格•矿用产品品牌名称、商标•矿用产品生产日期、批号•矿用产品质量等级•矿用产品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警示语句等4.2 标志标识的种类安全标志标识包括固定标志标识和临时标志标识两类。
4.2.1 固定标志标识固定标志标识是针对矿用产品的常规安全标志标识,一般附着在产品本身上或者附属的标识牌、说明书等上。
4.2.2 临时标志标识临时标志标识是为了特定场合、临时需要而进行的标志标识,一般附着在矿用产品本身上或者附属标识牌、说明书等上,但只针对特定时间和特定条件下有效。
临时标志标识必须删除或者更换为常规固定标志标识。
4.3 标志标识的要求安全标志标识应符合以下要求:•字体、线条应清晰、粗细适中•字母、数字表示规范、简明易懂•标志标识应牢固,耐磨损、耐候性强5. 标志标识的管理5.1 管理原则标志标识的内容必须准确、简单易懂、易于辨认,且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规定,以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5.2 管理内容标志标识应根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向该部门报告并备案。
标志标识的使用、管理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在矿用产品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出现标志标识错误或变动时,应及时更改或更换,并做好记录。
5.3 标志标识的变更由于生产、销售、使用的需要,标志标识可能会发生变更,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变更,并经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核和备案。
6. 违规处理对于未按要求管理或使用标志标识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从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措施进行处理。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
主要涵盖以下内容:
1. 标志标识的定义:明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标识的定义和范围,包括标志的设计、尺寸、颜色等要素。
2. 标志标识的申请和审核:规定标志标识的申请流程,包括申请材料和审核程序。
要求申请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过专业人员的审核。
3. 标志标识的使用范围:规定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标识的使用范围,明确适用于哪些类型的矿用产品和相关场所。
4. 标志标识的使用要求:规定标志标识的使用要求,包括标志标识的摆放位置、安装方式、保护措施等。
要求用户按规定正确使用标志标识,确保其有效性和可辨识性。
5. 标志标识的更换和维护:规定标志标识的更换和维护的要求,包括定期检查和更换矿用产品安全标识的周期,以及标志标识损坏或失效时的处理办法。
6. 标志标识的管理责任:明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责任,包括责任主体和责任界定。
要求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确保标志标识的有效管理和使用。
7. 标志标识的监督和检查:规定相关部门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监督和检查要求,包括检查频次、内容和方法。
要求相关部门配备相关人员,对标志标识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依法合规。
8. 违规处理:规定对违反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的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停产整顿等。
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遵守管理细则,保障矿用产品安全。
以上是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的主要内容,通过正确有效地管理和使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可以提高矿用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减少事故的发生。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模版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确保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准确性、可靠性和一致性,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细则制定。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生产、销售和使用矿用产品的各类主体,包括矿用产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等。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不得随意引用他人的标志标识。
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应当真实、准确、明确、易于辨识。
第五条所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应当进行统一管理,确保使用的一致性。
第二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设计原则第六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醒目易识:标志标识的形象应当醒目易识,方便消费者快速辨认。
(二)概括准确:标志标识的内容应当概括准确,能够简洁明了地传达矿用产品的安全信息。
(三)易存储易读取:标志标识的形式应当方便存储和读取,便于使用单位及消费者了解和识别。
(四)可靠持久:标志标识应当具备耐用性,以保证长期有效。
(五)可区分性:不同矿用产品的标志标识应当有明显区别,以便消费者区分。
(六)语言标识:标志标识应当使用简洁明了的语言文字,避免使用模糊、含糊不清的词语。
(七)图形设计:标志标识的图形设计应当简洁明了,具有较高的美观性和辨识度。
第三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分类管理第七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按照不同的用途和功能进行分类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生产标志标识:用于标识矿用产品的生产企业和生产地点,包括企业名称、厂址等信息。
(二)质量标志标识:用于标识矿用产品的质量等级和技术指标,包括质量等级、规格参数等。
(三)安全标志标识:用于标识矿用产品的安全性能和安全使用要求,包括安全等级、安全使用说明等。
(四)品牌标志标识:用于标识矿用产品的品牌和商标,包括品牌名称、商标图案等。
第八条不同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规范,具体要求由相关部门进行制定和管理。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范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保障矿用产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矿用产品生产、经营、销售等环节的安全标志标识管理。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标准。
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机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第二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基本要求第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误导性的表示。
第六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应当能够清晰地表明矿用产品的类型、型号、规格及所属企业的名称、地址等信息。
第七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材质应当符合环保要求,保证其质量和使用寿命。
第八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安装位置应当明确,便于消费者辨认和查看。
第三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设计与制作第九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设计应当遵循简洁明了、易于识别的原则。
第十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并经过专业机构的审定。
第十一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制作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材料和工艺。
第十二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制作过程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确保制作品质。
第四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管理第十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标志标识,不得私自更改、转移、删除。
第十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单位应当对标志标识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清晰可见。
第十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单位应当保证产品与标志标识的一致性,不得随意更换或使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标志标识。
第十六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单位应当将标志标识与产品一同提供给消费者,并向消费者加强相关讲解和说明。
第五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七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监督和检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八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监督和检查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监督和检查计划,对使用单位和产品进行检查。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范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用产品的安全管理,保障矿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所有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证书的管理。
第三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证书是矿用产品合格评定的结果,是证明矿用产品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重要凭证。
第四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证书分为合格证书、安全标志使用许可证和标志标识。
第五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证书应在矿用产品出厂前办理,并应向社会公开,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第六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证书的颁发、保管和监督管理由专门机构负责。
第二章安全标志证书的申请与颁发第七条申请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证书,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专门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专门机构对矿用产品的安全性进行评定,符合标准要求的矿用产品可以颁发合格证书。
第九条合格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矿用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标准号、执行标准、有效期限等。
第十条矿用产品的生产企业应确保其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提供真实、准确的材料和信息。
第十一条专门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颁发安全标志使用许可证。
第十二条安全标志使用许可证应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名称、产品名称、标准号、执行标准、使用许可期限等。
第十三条矿用产品的生产企业可以使用安全标志,并应确保产品标志标识的真实、准确、清晰。
第三章安全标志证书的公示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合格证书和安全标志使用许可证应向社会公开,通过专门机构的官方网站、公告栏等方式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专门机构应加强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监督管理,建立证书信息管理系统,确保证书信息的及时更新和完整性。
第十六条专门机构通过定期抽查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持证企业的矿用产品进行质量抽查,确保产品的稳定和合格性。
第十七条对违反安全标志证书管理规定的行为,专门机构有权采取纠正措施,并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管理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1. 背景为了保障矿山作业的安全性,规范矿用产品的治理和管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现制定本细则。
2. 安全标志证书的发放2.1 申请材料申请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应向当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递交以下材料:1.产品生产或经销企业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等相关文件;2.产品说明书、产品实物图及平面图等相关资料;3.产品安全性能试验合格证明及试验报告等相关资料。
2.2 审查程序当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依据矿用产品安全规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材料齐全、合格,则予以发放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2.3 安全标志证书内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由当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统一设计、制作并加盖公章,证书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信息:1.产品名称;2.产品型号、规格、批次等基本信息;3.生产厂商名称;4.产品生产或经销企业营业执照编号;5.证书发放日期及有效期限;6.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图案。
2.4 安全标志证书有效期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两年,到期应重新申请发放。
3. 标识管理3.1 标识的义务当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建立矿用产品安全标识档案,并对发放安全标志证书的产品和其生产、经销企业进行跟踪监督。
产品生产、经销企业应为每一安全标志证书发放的产品贴上标识,并做好标识管理和使用。
3.2 标识使用标识应清晰、美观、稳固,不得模糊、漏刻、变形或脱落。
标识纹、字、符号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字体应清晰、端正。
标识使用应符合产品要求,不得误用和滥用。
3.3 标识检查当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开展标识检查工作,对矿用产品安全标识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安全标识不符合规范的,应责令立即整改并追究相应责任。
4. 罚则产品生产或经销企业存在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行为,将被依法处罚,并吊销安全标志证书。
情节严重者,按照刑法、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惩罚。
5. 结束语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并适用于所有的矿用产品。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2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以下简称安全标志证书)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安全标志证书的制定、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安全标志证书是确认矿用产品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准许生产、出售和使用的凭证。
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负责安全标志证书的审理、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施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必须取得安全标志证书,在安全标志证书的有效期内,按规定加施安全标志标识后,方可出售和使用。
第二章安全标志证书的制定第六条安全标志证书样本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制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备案。
第七条安全标志证书的式样:安全标志证书规格为297mm210mm;安全标志证书正上方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徽;安全标志证书(国内)内容包括:安全标志编号、生产单位、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适用范围、有效期、备注;安全标志证书(进口)内容包括:安全标志编号、申请单位、生产单位、产品名称、使用场所、有效期、数量及编号、备注;安全标志编号是安全标志获证产品的唯一性编码;安全标志证书背面印有持证须知。
第八条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制,加盖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印章。
第三章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和管理第九条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一)可以在获证产品广告和宣传材料上使用安全标志证书;(二)可以在产品投标、销售过程中,向用户出示安全标志证书。
第十条取得安全标志证书的生产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建立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对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二)不得利用安全标志证书进行误导宣传、欺诈活动;(三)不得伪造、转让、买卖和非法使用安全标志证书;(四)接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对安全标志证书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范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确保矿用产品质量,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矿山领域使用的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透明、合法的原则,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监管能力,积极推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辖区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应当与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质量监管等工作紧密配合,形成合力,提高监管效果。
第六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应当依法保护矿用产品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矿用产品生产者自觉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七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内容、形式、使用范围等,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具体规定。
第八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数据共享、监测预警、快速应急等功能。
第二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机构第九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承担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的职责,负责制定标准、规范、指南等文件,组织开展培训、宣传和咨询工作。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局应当组织开展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第十一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形成多部门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提高监督执法效率。
第三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使用第十二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应当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矿用产品上使用,并按照规定的方式粘贴或印刷。
第十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应当包括产品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安全警示标识等信息。
第十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颜色、形状、大小等应当与国家标准保持一致。
第四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检查第十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检查应当有计划有目标进行,重点检查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是否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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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ED-J1151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
实用版
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安
全标志标识的制作、使用和管理。
第二条第二条安全标志标识由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制作、发放和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矿用产品必须在
取得安全标志后,方可在产品或包装上使用安
全标志标识。
第二章安全标志标识的式样
第四条第四条安全标志标识由
图案和安全标志编号组成。
在图案下部标注安全标志编号(编号由字母和数字组成)。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基本图案如图1所示。
其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图案另行制定。
第五条第五条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分为标准规格和非标准规格。
(一) 标准规格的基本图案分为五种规格,第一种规格尺寸如图1所示。
第二种规格尺寸为第一种规格尺寸的0.66倍,第三种规格尺寸为第二种规格尺寸的0.66倍,以此类推。
(二) 非标准规格(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蚀刻、雕刻、烙印、打戳等)应与标准规格的尺寸成线性比例。
第六条第六条煤矿矿用产品安
全标志标识的颜色:
(一) 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为黄色底版,边框及“MA”为黑色并凸出0.25mm;
(二) 非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其底版和图案颜色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
图1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基本图案
第三章安全标志标识的申请、制作和发放第七条第七条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提出使用安全标志标识的申请。
第八条第八条标准规格的安全
标志标识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统一制作、发放;非标准规格的安全标志标识经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自行制作。
第九条第九条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申请使用安全标志标识,应当按规定缴纳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的工本费或非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的监督管理费。
第四章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
第十条第十条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须加施在产品外体明显的位置上,选用的规格与产品外型尺寸相适应;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非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须加施在产品外体的明显位置上或产品铭牌上;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电缆、输送
带、管材、风筒(布)等产品,加施安全标志标识的间隔距离不大于5m,并保证在最小使用单元内具有不少于一处的安全标志标识。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在产品本体上不能加施安全标志标识的,其安全标志标识必须加施在产品最小包装上。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获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必须在出厂前加施安全标志标识;获得安全标志的进口产品必须在交付使用前加施安全标志标识。
第五章安全标志标识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应向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告知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规定,并指导生产单位按规定使用安全标志标识。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建立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对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
(二) 被暂停或撤销安全标志的产品,不得使用安全标志标识;
(三) 不得伪造、转让、买卖和非法使用安全标志标识;
(四) 不得利用安全标志标识进行误导、欺诈活动;
(五) 接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对安全标志标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