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定额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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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运输站场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

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运输站场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

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运输站场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交规划发[2007]6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为使公路运输站场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确保研究质量,部制定了《公路运输站场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公路运输站场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证公路运输站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公路运输站场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运输站场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是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的可行性、经济的合理性和实施的可能性进行综合研究论证的工作,是投资项目立项、决策的依据。

第三条公路运输站场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包括:项目背景,市场分析与需求预测,规模需求分析,站场位置及建设条件,总平面布置及配套工程,环境影响、节能、劳动安全与消防,实施方案,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财务评价与经济社会影响分析,风险分析等。

第四条公路运输站场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分初步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两个阶段。

纳入国家公路运输枢纽总体规划的站场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其它项目按初步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两个阶段进行。

第五条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以项目所在地和相关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公路运输规划、公路运输枢纽总体规划为依据,重点阐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通过调查分析和研究论证,提出站场的主要功能,初步确定站场的站址、总平面布置、建设规模和投资,进行简要的经济效益分析。

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编制项目建议书的依据。

可行性研究报告,以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国家公路运输枢纽总体规划为依据,全面研究第三条所规定的内容,通过实地调查,根据站场用地和进出通道条件,重点研究站场的功能、生产工艺和平面布置,从技术、工艺、建设费用、经济效益、环境影响和能源消耗等方面,对站场的不同方案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和优化比选,提出推荐方案,确定建设规模,估算项目投资,评价项目的经济效益。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国省干线公路新建(改扩建)项目设计审批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国省干线公路新建(改扩建)项目设计审批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国省干线公路新建(改扩建)项目设计审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3.12.17•【字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国省干线公路新建(改扩建)项目设计审批管理的通知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我省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明确管理权限,提高审批效率,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鄂政发〔2009〕16号)、《湖北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鄂交计〔2006〕400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勘察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50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和设计管理的要求,经商有关单位,省厅决定进一步明确国省干线公路新建(改扩建)项目的设计审批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设计审批权限1、国省干线一级公路项目初步设计由省公路局审查、省厅审批。

2、含有技术复杂桥梁(悬索桥、斜拉桥、单孔跨径L≥40m拱桥、单孔跨径L≥100m连续(刚构)梁桥、新型结构桥等)和特长、长隧道的国省干线二级公路项目初步设计由省公路局审查、省厅审批;其他国省干线二级公路项目初步设计(含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由省公路局审批、抄送省厅。

3、国省干线一级、二级公路项目施工图设计由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审批、抄送省公路局;其中,对含有技术复杂桥梁(悬索桥、斜拉桥、单孔跨径L≥40m 拱桥、单孔跨径L≥100m连续(刚构)梁桥、新型结构桥等)与特长、长隧道的国省干线一级、二级公路项目施工图设计市州交通运输局(委)组织审查时,省公路局派人参加。

二、设计报批程序1、省厅审批的项目按照以下程序送审和报批:(1)项目所在地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向省厅上报设计审批请示文件,并随文报送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项目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度,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鄂政发〔2005〕1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省发展改革委作为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编制、项目审批、计划下达、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扩权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依照职能和权限对申请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省财政厅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负责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监督等。

省审计厅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按照省政府要求或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对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省监察厅负责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监察和廉政监督。

省国土资源、环保、住建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安排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突出民生,提高效益、强化配套”的原则,优先安排省本级重点项目,优先安排续建项目、收尾项目,优先安排中央投资项目的配套需要等;应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重点投向并适时调整,统筹用于全省重大发展战略实施、农林水及新农村建设、现代服务业及社会事业发展、节能环保、支柱产业发展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公共事业及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等方面。

第四条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定。

(二)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项目报建审批、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

湖北省市政工程计算规则与定额说明(完整版本)

湖北省市政工程计算规则与定额说明(完整版本)

市政工程计算规则与定额说明目录总说明 (6)道路工程 (10)说明 (10)第一章路基处理 (11)说明 (11)工程量计算规则 (12)第二章道路基层 (12)说明 (12)工程量计算规则 (13)第三章道路面层 (13)说明 (13)工程量计算规则 (14)第四章人行道及其他 (15)说明 (15)工程量计算规则 (15)第五章交通管理设施 (16)说明 (16)工程量计算规则 (16)桥涵护岸工程 (17)说明 (17)第一章桩基工程 (18)说明 (18)第二章混凝工程 (22)说明 (23)第三章砌筑工程 (24)说明 (24)工程量计算规则 (25)第四章挡墙、护坡 (25)说明 (25)工程量计算规则 (25)第五章立交箱涵工程 (25)说明 (25)工程量计算规则 (26)第六章装饰工程 (26)说明 (26)工程量计算规则 (27)第七章其他 (28)工程量计算规则 (28)隧道工程 (28)说明 (29)第一章遂道岩石开挖 (30)说明 (30)工程量计算规则 (31)第二章岩石遂道衬砌说明 (32)工程量计算规则 (33)第三章盾构掘进 (34)说明 (34)第四章管节顶升 (37)说明 (37)工程量计算规则 (37)第五章遂道沉井 (38)说明 (38)工程量计算规则 (38)第六章地下连续墙 (39)说明 (39)工程量计算规则 (40)第七章混凝土结构 (40)说明 (40)工程量计算规则 (41)第八章地基监测 (41)说明 (41)市政管网 (42)说明 (42)第一章管道铺设 (43)说明 (43)工程量计算规则 (45)第二章管件、钢支架制作、安装及新旧管连接 (46)说明 (46)工程量计算规则 (47)第三章阀门、水表、消火栓安装 (47)说明 (47)第四章井类、设备基础及出水口 (48)工程量计算规则 (49)第五章顶管 (49)说明 (49)工程量计算规则 (51)第六章构筑物 (52)说明 (52)工程量计算规则 (55)第七章设备安装 (56)说明 (56)工程量计算规则 (60)第八章试验、检验、除锈、防腐刷油 (61)说明 (61)工程量计算规则 (62)钢筋工程 (62)说明 (63)工程量计算规则 (65)拆除工程 (67)说明 (67)工程量计算规则 (67)施工技术措施项目 (68)说明 (68)第一章排水、降水工程 (68)说明 (68)工程量计算规则 (69)第二章混凝土模板工程 (69)工程量计算规则 (70)第三章脚手架、平台、支架、万能杆件、挂篮 (71)说明 (71)第四章打拔工具桩、支撑 (75)说明 (75)工程量计算规则 (76)第五章围堰、筑岛、船上抛石工程 (77)说明 (77)工程量计算规则 (78)第六章洞内施工通风、供水、拱气、供电、照明及通讯设施 (79)说明 (79)第七章常用大型机械安拆和场外运输费用表 (80)说明 (80)附录 (81)说明 (81)总说明一、《湖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和2004年《湖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及定额统一基价表》基础上进行修编的,既适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同时也适用定额计价。

湖北省市政工程计算规则与定额说明(完整版本)

湖北省市政工程计算规则与定额说明(完整版本)

市政工程计算规则与定额说明目录总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道路工程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路基处理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说明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工程量计算规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道路基层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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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计算规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道路面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说明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工程量计算规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人行道及其他....................................... 错误!未定义书签。

说明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工程量计算规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交通管理设施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工程量计算规则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桥涵护岸工程................................................. 错误!未定义书签。

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桩基工程.......................................... 错误!未定义书签。

湖北省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

湖北省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

湖北省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湖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基础2结构2屋面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1、总则1.0.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

1.0.3. 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1.0.4. 建筑面积计算除应遵循本规范,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2.0.1.层高: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2.自然层: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架空层:建筑物深基础或坡地建筑吊脚架空部位不回填土石方形成的建筑空间。

2.0.4.走廊: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

2.0.5.挑廊: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2.0.6.檐廊: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2.0.7.回廊:在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

2.0.8.门斗:在建筑物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等作用的建筑过渡空间。

2.0.9.建筑物通道:为道路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建筑空间。

2.0.10.架空走廊: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专门为水平交通设置的走廊。

2.0.11.勒脚:建筑物的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

2.0.12.围护结构: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2.0.13.围护性幕墙:直接作为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

2.0.14.装饰性幕墙:设置在建筑物墙体起装饰作用的幕墙。

2.0.15.落地橱窗:突出外墙面根基落地的橱窗。

2.0.16.阳台:供使用者进行活动和晾晒衣物的建筑空间。

2.0.17.眺望间:设置在建筑物顶层或挑出房间的供人们远眺或观察周围情况的建筑空间.2.0.18.雨蓬:设置在建筑物进出口上部的遮雨、遮阳篷。

2.0.19.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

2.0.20.半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者,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7)

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7)

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5.24•【字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1999年1月22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5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订我省部分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7年5月24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路路产管理第三章公路路域管理第四章公路超限运输管理第五章服务与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路政管理和服务,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的路政管理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路政管理是指依法对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公路路产)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及其周边区域等公路路域实施保护和管理的行政活动。

《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对高速公路、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推进交通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健全执法机构和队伍,将公路路政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具体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工作。

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

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

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9月1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蒋祝平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五日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是指运用机动车、非机动车等运输工具从事的营业性旅客运输、货物运输,以及与之配套的机动车维修与检测、搬运装卸与运输服务等运输保障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道路运输的管理。

城市公共客运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建设、税务、物价等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协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计划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的道路运输发展规划。

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道路运输业实行多种经济成份并存,鼓励正当竞争,保护合法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他人的正常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章开业和歇业第八条申请经营道路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当地县运管机构提交书面开业申请和下列证明文件:(一)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和本人身份证;(二)与所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经济技术条件证明;(三)符合规定的资信证明或资金担保证明。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管理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管理的通知(2014年8月4日)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各交通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省交投公司:为深入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以人为本、安全至上,生态环保、资源节约”的建设理念,推进公路建设转型发展,提升公路建设前期工作质量,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公路建设管理水平。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一、进一步提升加强公路建设管理的紧迫感。

公路是重要的交通基础设施,我省公路建设管理的好坏,事关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事关我省交通运输事业的健康发展,事关我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

一方面,当前我省公路建设仍处于大建设、大发展的历史时期,处于“十二五”交通建设的攻坚阶段,公路建设规模持续高位运行,公路建设沿线的地形地貌和地质条件更为复杂,一大批长(汉)江特大桥和山区公路拟建和在建,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使一些项目建设单位出现了管理能力下降、技术人员配备不足等问题,公路建设管理水平面临下降趋势。

另一方面,新时期,环境资源约束的加剧,人民群众对交通出行要求的提升,“四个交通”的建设,交通运输的转型发展,都对公路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同时,近几年,国内发生了多起公路和大桥建设的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其深刻教训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各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各公路建设单位、各参建单位务必认清我省公路建设面临的形势,进一步提升加强公路建设管理的紧迫感。

二、进一步加强公路参建单位管理。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湖北省建设项目总投资组成及其他费用定额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湖北省建设项目总投资组成及其他费用定额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湖北省建设项目总投资组成及其他
费用定额》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建[2006]26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6.02.28
【实施日期】2006.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湖北省建设项目总投资组成及其他费用定额》的通知
(鄂建[2006]26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建设、勘查设计、咨询单位,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为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总投资,规范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和概算的编制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建设项目实际情况,我厅组织编制了《湖北省建设项目总投资组成及其他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现予以发布,并将实施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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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省干线一、二级公路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省干线一、二级公路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省干线一、二级公路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省干线一、二级公路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加强国省干线一、二级公路建设管理,完善基建程序,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交通运输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交政法发〔2013〕687号)的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国省干线一、二级公路项目招投标管理按照《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湖北省交通厅关于聘请湖北省评标专家总库交通行业子库评标专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鄂招标办〔2007〕51号)要求,国省干线一、二级公路项目达到招标规模和标准的,进入项目所在地的市州综合招投标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

国省干线一、二级公路项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评标报告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负责备案,市州交通运输局(委)签署意见后再到市州综合招投标监管局(公共资源交易局)审核备案。

二、关于国省干线一、二级公路项目施工许可国省干线一、二级公路项目施工许可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施工许可的规定负责审批。

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

三、关于国省干线一、二级公路项目质量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到所属的交通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

四、关于国省干线一、二级公路项目竣(交)工验收国省干线一、二级公路项目的竣(交)工验收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等规定,分交工、竣工两个阶段组织进行。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提升高速公路建设质量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提升高速公路建设质量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提升高速公路建设质量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提升高速公路建设质量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项目公司)、各市州交通局(委)、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现将《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提升高速公路建设质量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提升高速公路建设质量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提升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和质量水平,更好地服务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社会发展需求,现结合湖北高速公路建设实际,就进一步提升高速公路建设质量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提升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速公路是交通运输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工程质量是高速公路建设的永恒主题。

近年来,全省高速公路建设秉承好中求快、又好又快的发展理念,不断扩大路网规模,完善路网结构,提升质量水平,实现了量的突破与质的提升。

截止2009年底,全省高速公路里程达3284公里,在建高速公路达1481公里,创建了沪渝高速公路湖北段等一批全国科技示范工程。

今明两年全省还将力争新开工高速公路1277公里,提前五年实现“五纵五横二环”、6040公里的高速公路网建设目标。

随着新一轮交通大建设大发展,交通建设市场的强劲需求与建设资源的相对不足、山区高速公路建设难度的加大与建设管理创新的不足、质量通病的久治不愈与工艺、工法的相对滞后,已经不同程度地制约和影响我省高速公路质量水平的提升。

特别是随着全省高速公路建设由“以省为主”转向“省市共建,市州为主”,投资主体日益多元、建设管理模式日益多样,全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特许经营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自行勘察设计、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特许经营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自行勘察设计、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特许经营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自行勘察设计、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0.12.21•【字号】鄂交发〔2020〕192号•【施行日期】2020.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特许经营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自行勘察设计、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各重点工程建设单位(项目公司),厅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规范特许经营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自行勘察设计、施工的组织实施,加强特许经营高速公路建设监管,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了《湖北省特许经营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自行勘察设计、施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之日未核准项目和已核准但未实质性开工的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要求进行施工资质和能力核查以及勘察设计能力核查,其他在建项目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加强日常监管。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2020年12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施工资质和能力核查第三章勘察设计能力和行为核查第四章施工履约情况核查第五章附则湖北省特许经营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自行勘察设计、施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许经营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自行勘察设计、施工的组织实施,加强特许经营高速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特许经营高速公路项目中,投资人依法自行承担勘察设计或施工任务的,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人自行勘察设计、施工是指特许经营高速公路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不进行勘察设计或施工公开招标,由项目投资人自行承担项目勘察设计或施工任务。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重点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重点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重点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重点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2008年12月16日)各重点工程项目指挥部(公司)、厅直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范设计变更程序,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厅先后出台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办法实施以来,大多数交通重点工程项目都能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但也有少数项目存在擅自变更及先变更实施后上报审批的现象。

为为进一步落实《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应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和省交通厅《湖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报批,不得违规擅自变更,不得将一个变更项目肢解成几个项目规避审批。

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二、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

项目法人上报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申请时应按规定提交设计变更申请书、设计变更申请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等书面材料。

三、省交通厅受理申请后,需要专家评审的,将尽快组织评审,并在10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的决定。

设计变更申请经批准后,项目法人方可组织实施。

四、项目法人上报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前应组织审查和双院咨询审核,并按审查意见逐条落实进行相应修改。

省交通厅在收到修编后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专家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双院制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后,需要进行专家审查的,将尽快组织评审,并在15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湖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定额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定额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定额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07.01.19•【字号】•【施行日期】2007.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定额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交通局(委),省公路运输管理局:为规范我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资金管理,充分发挥站场建设定额投资资金的引导作用及投入效益,促进我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又好又快的发展,根据交通部行业标准和省政府批转的《“十一五”湖北交通发展规划纲要》,结合湖北交通实际制定了《湖北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定额投资管理办法》。

经研究,现予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2007年1月19日湖北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定额投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运输站场建设资金管理,确保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定额投资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交通部行业标准和省政府批转的《“十一五”湖北交通发展规划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定额投资资金(以下简称定额投资资金)是指交通部、省交通厅交通规费(税)投资于道路运输站场建设的资金。

定额投资资金的投入和使用应遵循“落实规划项目、保障功能完善、鼓励上档升级、体现小站大场、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凡享受定额投资建设的三级及以上客运站、二级及以上货运站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额投资资金分为基本定额投资资金和上档升级、小站大场的引导性投资资金。

基本定额投资资金主要用于建设交通部行业标准JT/T200-2004《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和JT/T402-1999《汽车货运站(场)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以下简称为部颁标准)所规定的必备的主要站务生产设施、辅助生产设施以及基本设备与智能系统设备的配置(具体内容见部颁标准及附表)。

引导性投资资金主要用于客货运站功能上档升级的设施及设备的配置以及客货运站停车场(货场)的增容扩量。

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5年)

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5年)

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5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9.23•【字号】•【施行日期】2015.09.2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6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9月2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和出租第三章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运输经营和管理行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发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装卸搬运、道路运输代理、货运配载信息服务、仓储理货、商品车发送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建设、物价、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与城市和乡镇相关规划以及上级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相衔接。

湖北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湖北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湖北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参照《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接投资项目或者项目),是指省发展改革委安排省预算内投资建设的省本级(包括省直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应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经省政府、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在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四条所有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均应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政府批准。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在编制年度计划时统筹安排省预算内投资。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直接投资项目时,应当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

对于估算总投资3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对于估算总投资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乙级(含)以上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

咨询评估费用由省发展改革委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支付。

第六条直接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编制、审批以及建设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省发展改革委与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及行业管理等省有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直接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批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八条对于点多面广、建设标准统一等适宜编制规划的领域,省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专项规划。

湖北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湖北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湖北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鄂交法[2002]104号各市州交通局(委),厅直各单位:现将《湖北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厅1998年以鄂交法[1998]652号文公布试行的《湖北省交通基本建设造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湖北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4日湖北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按照“合理确定投资,有效控制造价”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和养护等级公路、水运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工程)建设活动,其建设管理、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等单位在编制和确定交通建设各阶段的工程造价计价业务工作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工程造价是指交通建设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由静态投资和动态投资两大部分组成。

静态投资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及预备费等费用;动态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建设期贷款利息和工程造价增涨预留费等。

第四条交通工程造价管理是指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运用行政、技术和经济的方法,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并对工程造价全过程进行动态控制的管理活动。

其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制订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和管理规章制度,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建设项目的估算、概算、预算、标底和结算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对各阶段造价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工程造价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资质管理;建立信息网络,收集、整理、发布有关工程造价信息;制定造价管理长远规划,研究发展趋势。

第二章造价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湖北省交通厅是全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设置的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交通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工作。

湖北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湖北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湖北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参照《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接投资项目或者项目),是指省发展改革委安排省预算内投资建设的省本级(包括省直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应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经省政府、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在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四条所有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均应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政府批准。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在编制年度计划时统筹安排省预算内投资。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直接投资项目时,应当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

对于估算总投资3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对于估算总投资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乙级(含)以上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

咨询评估费用由省发展改革委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支付。

第六条直接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编制、审批以及建设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省发展改革委与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及行业管理等省有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直接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批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八条对于点多面广、建设标准统一等适宜编制规划的领域,省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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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定额投资管理办法
2007年01月26日 15时27分 174
主题分类: 交通运输建设建筑计划物价
“道路运输”
“定额”
湖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定额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交计[2007]24号
各市州交通局(委),省公路运输管理局:
为规范我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资金管理,充分发挥站场建设定额投资资金的引导作用及投入效益,促进我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又好又快的发展,根据交通部行业标准和省政府批转的《“十一五“湖北交通发展规划纲要》,结合湖北交通实际制定了《湖北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定额投资管理办法》。

经研究,现予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
湖北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定额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运输站场建设资金管理,确保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定额投资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交通部行业标准和省政府批转的《“十一五“湖北交通发展规划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定额投资资金(以下简称定额投资资金)是指交通部、省交通厅交通规费(税)投资于道路运输站场建设的资金。

定额投资资金的投入和使用应遵循“落实规划项目、保障功能完善、鼓励上档升级、体现小站大场、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凡享受定额投资建设的三级及以上客运站、二级及以上货运站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额投资资金分为基本定额投资资金和上档升级、小站大场的引导性投资资金。

基本定额投资资金主要用于建设交通部行业标准JT/T200-2004《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和JT/T402-1999《汽车货运站(场)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以下简称为部颁标准)所规定的必备的主要站务生产设施、辅助生产设施以及基本设备与智能系统设备的配置(具体内容见部颁标准及附表)。

引导性投资资金主要用于客货运站功能上档升级的设施及设备的配置以及客货运站停车场(货场)的增容扩量。

具体投资额度视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站点建设规模大小、站场功能完善程度综合确定。

第五条定额投资标准:
(一)客运站:枢纽站不超过1000万元,一级站不超过600万元,二级站不超过450万元,三级站不超过350万元。

(二)货运站:枢纽站不超过800万元,一级站不超过500万元,二级站不超过270万元。

第六条基本定额投资资金按以下标准核定:
(一)贫困地区为:客运枢纽站925万元,一级客运站525万元,二级客运站375万元,三级客运站325万元;货运枢纽站730万元,一级货运站450万元,二级货运站230万元。

(二)非贫困地区为:客运枢纽站905万元,一级客运站505万元,二级客运站360万元,三级客运站315万元;货运枢纽站710万元,一级货运站430万元,二级货运站215万元。

第七条引导性投资资金按以下标准核定:
(一)客运站:
枢纽站、一级站:配置安全门检系统,增加投资25万元;配置客运联网售票系统综合布线及接口,增加投资15万元;配置汽车尾气测试设备,增加投资5万元;配置汽车维修车间,增加投资10万元。

二级站:配置X光行包检测仪,增加投资15万元;配置安全门检系统,增加投资25万元;配置客运联网售票系统综合布线及接口,增加投资15万元。

三级站:配置客运联网售票系统综合布线及接口,增加投资15万元;配置微机售票系统设备,增加投资10万元(具体内容见附表)。

(二)货运站:配置货运交易代理系统,枢纽站、一级站、二级站分别增加投资30万元、15万元、10万元;配置生产管理监控系统,枢纽站、一级站、二级站分别增加投资20万元、
15万元、10万元(具体内容见附表)。

(三)为鼓励站场生产性设施的增容扩量,对二级及以上客货运站停车场(货场)面积每增加1000平方米,定额投资资金增加10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纳入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五年规划、符合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依法组建项目法人且能落实到位项目建设自筹资金的站场项目方可申请定额投资。

站场项目定额投资资金额度以省交通厅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为准。

第九条省运管局根据年度建设资金计划、项目施工进度和质量定期拨付定额投资资金,定额投资资金拨付与自筹资金到位数额同比例拨付。

第十条定额投资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全额用于道路运输客、货运站场建设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变更省交通厅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的站务生产设施及设备、体现上档升级的设施及设备的项目及规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管机构应对定额投资资金有效监督。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采取暂缓、停止资金拨付或扣减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等措施予以纠正:
(一)擅自降低建设标准的;
(二)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三)违反第十条规定的;
(四)需要暂缓、停止或扣减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其它情形。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站场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

工程质量保证金按定额投资资金的5%预留,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质量保证期(一年)满后,按程序拨付质量保证金。

第十三条站场建设项目开工后,项目业主应定期如实向项目所在地的运管机构报送站场建设投资月报表,运管机构对项目进度和质量进行审查、核定,并汇总本辖区站场建设投资完成月报后上报至省运管局。

第十四条交通部定额投资道路运输站场建设所形成的国有资产由省交通厅负责管理,省交通厅定额投资道路运输站场建设所形成的国有资产由省交通厅委托市(州)交通主管部门管理,确保其保值增值。

凡有交通部、省交通厅交通规费(税)投资形成的站场国有资产不得随意处置,如需处置,按《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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