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质量信誉考核标准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一、背景与意义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的发展,出租汽车作为城市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的好坏对城市形象和市民出行体验有着重要的影响。
因此,建立和完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是必要的。
二、考核目标和内容(一)考核目标:1.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满足市民的出行需求;2.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3.建立健全信誉机制,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
(二)考核内容:1.服务态度:司机对乘客是否友好、礼貌、热情;2.安全意识:司机驾驶技术是否过硬、是否遵守交通规则;3.车辆状态:出租车的车况是否良好、是否定期维修保养;4.服务时效:司机的服务速度是否快捷,是否根据乘客的需求确定最佳路线;5.投诉情况:投诉的发生次数、原因及处理结果,以及司机的投诉解决能力。
三、考核机制和办法(一)考核机制:1.市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考核标准,每年对出租汽车公司及其所属的司机进行考核;2.考核结果将作为出租汽车公司与驾驶员的绩效评估依据,影响其续约与奖惩。
(二)考核办法:1.考核标准:市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市民需求和行业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并公布给出租汽车公司和驾驶员;2.考核周期:每年一次,从1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3.考核对象:出租汽车公司及其所属的驾驶员;4.考核内容:参考第二部分的考核内容,按一定比例分配权重;5.考核方法:采用网上投票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四、考核结果与奖惩办法(一)考核结果:1.考核结果根据得分进行等级划分,分为A、B、C、D四个等级(A 表示优秀,D表示不及格);2.考核结果将公布于市交通管理部门官方网站和公众查询平台。
(二)奖惩办法:1.考核结果优秀的出租汽车公司和驾驶员将获得相应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奖金、荣誉证书等;2.考核结果不及格的出租汽车公司和驾驶员将受到相应的惩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运营资格等;3.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将立即取消其运营资格。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细则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细则概述: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方便、舒适、安全的服务是司机们的基本职责。
为了提高出租汽车行业的服务质量和信誉,我们制定了以下考核细则,并将其作为衡量司机服务质量的标准,以此促使司机们提供更好的服务。
一、服务质量考核指标1.安全指标:符合交通规则,不超速、不闯红灯、不疲劳驾驶、车辆维护良好、提供安全带等。
2.服务态度:提供礼貌、热情、真诚的服务,主动问候乘客并提供协助,处理乘客投诉反馈。
3.车辆卫生:保持车内清洁,提供舒适的座椅和空调环境,定期进行卫生清理。
4.出租车标志:司机须悬挂出租车标志,并遵守交通规则停靠,准确显示车牌号码,避免运营非法状况。
5.收费准确: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计费,不乱收费、不变相涨价,提供发票和开具电子支付凭证。
二、考核办法1.定期考核:每季度对所有注册的出租汽车司机进行服务质量考核。
2.随机抽查: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司机进行考核,避免司机预先准备,真实反映服务质量。
3.考核评分:每项指标设置对应的评分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分,最终得出综合评分。
4.考核结果通报:将考核结果以公示形式发布,让乘客知晓司机服务质量和信誉状况。
三、考核结果及惩罚措施1.合格:各项指标达到或超过合格分数线的司机,将获得合格证明,并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
2.不合格:未达到项或多项指标的分数要求的司机,将被视为不合格。
a.第一次不合格:要求司机进行再教育,参加服务质量培训,并设定合理的改进期限。
b.第二次不合格:暂停司机的运营资格,要求再次培训并参加考核,期限为一个月。
c.第三次不合格:限制司机的运营区域或时间,并记录不合格记录。
3.业务合作单位:考核结果也将纳入合作单位的评估指标,不合格的司机可能被限制或取消与合作单位的合作关系。
四、激励措施1.优秀司机称号:每季度评出优秀司机,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荣誉称号,以鼓励和激励各位司机提升服务质量和信誉。
2.优质服务奖励:乘客可以通过线上评价系统对优质司机进行好评,评价得分高的司机将获得一定奖励。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细则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细则一、引言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质量信誉的提升对于满足乘客需求、改善城市交通环境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出租汽车行业,提高服务质量,制定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细则,以确保服务质量能满足乘客期望。
二、服务质量考核指标1.安全指标-车辆安全检测:出租汽车每年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测,合格率达到100%。
-驾驶员安全驾驶:驾驶员需要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违章驾驶。
每年无违章记录为优秀,有1-2次违章为合格,超过2次违章为不合格。
-客户安全保障:车辆内设有安全工具,如灭火器、急救箱等,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2.服务态度指标-热情周到:驾驶员应友好待客,礼貌用语,热情回答乘客问题。
每月接到乘客投诉数少于3次为优秀,3-5次为合格,超过5次为不合格。
-援助行李:驾驶员应主动帮助乘客搬运行李,协助乘客上下车。
服务过程中无投诉为优秀,有少于3次投诉为合格,超过3次投诉为不合格。
-接送效率:按时到达预约地点,没有迟到现象为优秀,每月迟到1-3次为合格,超过3次为不合格。
3.车辆座椅舒适度指标-座椅清洁完好:车辆座椅干净整洁,无污渍、磨损等。
每月维持干净座椅为优秀,有少于3次座椅不干净为合格,超过3次座椅不干净为不合格。
-座椅舒适度:座椅软硬度适中,乘客不感到不适。
服务过程中无投诉为优秀,有少于3次投诉为合格,超过3次投诉为不合格。
4.清洁卫生指标-车内整洁:车辆内部干净整洁,无异味、垃圾等。
每月维持干净车内为优秀,有少于3次车内不干净为合格,超过3次车内不干净为不合格。
-车外干净:车辆外观无突出污渍、划痕等。
每月维持干净车外为优秀,有少于3次车外不干净为合格,超过3次车外不干净为不合格。
三、考核方法1.检查与评估:每月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和评估,包括安全检查、服务态度评价、座椅舒适度评估和车辆清洁度评估等方面。
2.乘客满意度调查:定期邀请乘客参与服务质量满意度调查,以了解服务质量的实际情况。
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2021修订)
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2021修订)【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20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公布日期】2021.07.18【实施日期】2021.07.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2004年7月30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公布根据2021年7月18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维护乘客、经营者以及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客运,是指用小型客车按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按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物价、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成立行业自律组织,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供相关服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和规模,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章经营条件第六条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运管机构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营运车辆、资金、技术和专业人员以及管理制度等技术经济条件,符合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和规模。
具体技术经济条件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七条对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运管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技术经济条件、发展规划和规模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
XX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加快出租汽车行业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市场退出机制和长效管理机制,引导和促进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加强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行业服务水平,保障运输生产安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包括对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和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三条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主管全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第五条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 级和B级表示。
第六条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企业管理指标1、管理制度。
企业建立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管理、应急预案(安全及突发性事件)、营运车辆管理、驾驶员管理、财务管理、统计管理等制度。
2、开展出租汽车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
3、合同管理:企业与个体车主签订委托经营合同,与驾驶员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或劳动用工合同。
4、驾驶员权益保障:企业公开收费情况,保障驾驶员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和社会保险权的情况。
5、信息化建设。
企业有效应用出租汽车智能化管理平台、安装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电召服务系统。
6、服务质量信誉档案。
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建立和完善考评台帐和档案,并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和信息。
7、保险。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摘要
本租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是为了规范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促进市场上出租汽车服务质量的提高,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有助于社会形成有利于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本办法规定了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核的范围、内容和标准,以及出租汽车企业参与考核的必要条件。
一、范围
本租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适用于国内出租汽车企业。
二、考核内容
1.出租汽车市场行为:包括公平竞争、真实公开、诚实守信、自律秩序、履行社会责任等。
2.出租汽车服务:包括真实出发、安全行驶、质量保证、客户满意度、服务厅设施、经营者本人及其他员工服务态度、出发及到达时间、价格等。
3.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包括事故处理、客户投诉处理、对客户的服务态度、客户信息保密、服务承诺、服务费用等。
三、考核标准
1.出租汽车市场行为:在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出租汽车企业应遵守市场经济的规律,保持公平竞争,以真实公开、诚信守法、自律秩序的原则,履行社会责任,维护正常的出租汽车市场秩序,禁止出租汽车企业联合操纵价格,损害出租汽车市场活力。
2.出租汽车服务:出租汽车企业应根据客户需求。
出租汽车企业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定稿)
查阅相关资料和记 录
无文明创建领导机构或未参与主题活动的,扣10分;无方案、总结的,每次扣5 分;缺少有实效的创建活动的,每次扣5分;省市文明指数测评中出现扣分项目 的,每项目扣0.5分。
第三方
社会监督
(200分)
务质量 评
服
测
200
根据市交通运输局、市客管局的要求,第三方社会专业测评机构对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服务质量进 根据月度考核得分
现场检查和查阅 相关资料
未履行社会保险缴纳义务的,扣5分;未公开收费标准的扣5分;未保障驾驶 员休息休假制度的扣5分;乱立名目违规收费或处罚的,每次扣5分。
信息化 建设
10
按规定安装和使用卫星定位系统、车载视频监控系统以及与计价器相连接的服务评价设备等车载终端设备。
现场检查和查阅 相关资料
卫星定位系统安装率达100%得满分,少装一台扣5分;考核期内更新车辆车载 视频监控系统和服务评价设备安装率达100%得满分,少装一台扣5分;扣完为止 。
。
关资料
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各项报表台账的,每次扣2分。
车辆回场 联动稽查
50 严格执行车辆定期回场制度。
根据月度考核扣分 计算
30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根据工作安排,认真参与企业联动自查自纠工作,制定自查自纠工作计划,建立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登记 根据月度考核扣分
台账。
计算
车辆回场得分=月度考核平均得分*50/8 联动稽查得分=30﹣全年累计扣分
查阅相关资料
更新车辆使用新能源车用燃料作为出租车动力来源的,加20分;使用天然汽 (CNG)作为出租车动力来源的(车辆生产厂家原装配置的天然气钢瓶),加10 分。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为提高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社会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办法适用于营运或者申请营运许可的出租汽车企业。
第二条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主要包括订车服务、行车服务、车辆维护及服务态度等四部分内容。
订车服务:对订车服务,要求企业在车辆安装离线GPS设备,实时监控订单的受理情况;要求企业按照客人的需求,给予一定的出行服务考核;以及要求企业在服务流程中,提供及时、细致的服务。
行车服务:应要求企业车辆每天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检查,确保车辆状况符合安全和舒适性要求;要求企业及司机应当遵守交通法规和出租汽车行业的规章制度;以及要求企业及司机按照客户的要求,安全有礼貌地提供出行服务。
车辆维护:应要求企业车辆每3个月进行一次技术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安全要求;定期对内饰、机械系统进行检查保养,保证车辆性能可靠;以及要求客人在服务中遵守礼貌礼仪,减少客户投诉率。
服务态度:应要求企业服务人员在与客人接触时,表现出良好的服务态度,包括接待客人的问询,客观真实的回复等;要求企业服务人员认真负责的提供服务,对客户的投诉、反馈和建议采取及时有效的应对措施;并且要求企业服务人员在驾驶中,文明礼貌、驾驶规范、注意行车安全。
第三条为评价出租汽车企业的服务质量信誉,根据其实际情况,设立综合评价分数,将所有企业按照分数额度排名,达到“质量优先、质量导向”的目的。
第四条出租汽车企业提供的服务质量,按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考核标准,进行综合评价,取得服务质量评价报告,作为评价等级考核依据。
服务质量评价报告包括两个部分:一是上报情况,二是出租汽车企业的服务质量评分额度。
第五条取得较低服务质量评价成绩的出租汽车企业,应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建立服务完善机制,定期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服务质量情况,避免重复出现问题。
第六条租汽车企业可以积极抓住本办法的实施机会,努力改善服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信誉,为客户创造更好的服务体验,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提升企业的公信力及形象度。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运营服务
(200分)
车容车貌
50
根据查处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几率,每增加0.1次/车扣5分,扣完为止。
48
服务评价
50
根据乘客不满意率,每增加1%,扣10分;未按照规定安装服务评价设备的,扣50分;扣完为止。
48
乘客投诉及处理
80
根据乘客有效投诉率,每增加0.01次/车扣2分;乘客投诉后24小时内未回复,或乘客投诉后10日内未作处理的,每次扣10分;扣完为止。
40
新能源出租汽车使用
20
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每20辆加10分,加到20分为止。
20
20
加分项
(100分)
政府及部门表彰奖励情况
40
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加40分;获得地、市级荣誉称号的,加30分;获得县、区级荣誉称号的,加10分;加到40分为止。
40
社会公益
40
按规定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或积极组织参加抢险救灾、赈灾、救死扶伤、优质服务等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公益活动,没参加一次加10分;企业所属驾驶员有见义勇为等行为的每次加10分,加到40分为止。
50
发生交通事故且负同等或主要责任的,每增加0.1次/车扣5分,扣完为止。(注:交通责任事故率=出租汽车企业全年发生的责任事故次数/出租汽车企业拥有车辆数,其他指标参照该方法计算)
48
考核项目
考核分数
评分标准
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
50
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且负同等或主要责任的,没增加0.001人/车扣三分,扣完为止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考核项目
考核分数
评分标准
自查评分
备注
企业管理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5.14•【文号】交运发〔2018〕58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18〕58号为进一步完善出租汽车信用管理体系,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水平,我部组织修订了《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8年5月14日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建立完善出租汽车行业信用体系,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包括对出租汽车企业(含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三条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划分第五条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AAAAA级、AAAA级、AAA 级、AA级、A级和B级。
第六条巡游出租汽车企业(简称巡游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企业管理指标:管理制度、驾驶员权益保障、信息化管理、服务质量信誉档案、驾驶员聘用、培训教育等情况;(二)安全运营指标:安全责任落实、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违法行为等情况;(三)运营服务指标:运营违规行为、车容车貌、驾驶员仪容和行为举止、服务评价、媒体曝光等情况;(四)社会责任指标:维护行业稳定情况;(五)加分项目:政府及部门表彰奖励、社会公益、新能源车辆使用等情况。
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汽车客运站是城市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运营质量和信誉水平直接影响到乘客的乘车体验和公众对交通系统的满意度。
因此,为了对汽车客运站进行全面科学的考核评分,制定适用的质量信誉评分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一、质量考核评分标准1. 安全指标汽车客运站的安全是质量考核的首要指标之一。
评分标准应包括以下方面:1.1 事故记录:评估汽车客运站的事故发生频率、事故类型和后续处理情况。
1.2 安全设施:评估汽车客运站的防火设施、紧急救援设施和安全疏散通道等情况。
2. 运营管理指标汽车客运站的运营管理水平是评价其质量的重要依据。
评分标准应包括以下方面:2.1 营运时间:评估汽车客运站的运营时间是否稳定,如早晚高峰期是否有加班运营。
2.2 车辆管理:评估汽车客运站对运营车辆的管理情况,包括定期检查、车辆清洁和维护保养等。
2.3 班次准点率:评估汽车客运站的班次是否准点发车,是否有延误现象。
3. 服务质量指标汽车客运站的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到乘客的出行体验和满意度。
评分标准应包括以下方面:3.1 乘车环境:评估汽车客运站的候车室、卫生间等公共区域的整洁度和舒适度。
3.2 服务态度:评估汽车客运站员工的服务态度和专业水平,包括乘客咨询、投诉处理等方面。
3.3 旅行线路信息:评估汽车客运站提供旅行线路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信誉考核评分标准1. 企业信誉度汽车客运站的企业信誉度是评价其信誉水平的重要依据。
评分标准应包括以下方面:1.1 守信度:评估汽车客运站是否遵守合同约定、按时履行承诺。
1.2 敬业度:评估汽车客运站员工的工作态度、精神面貌和服务意识。
2. 客户满意度汽车客运站的客户满意度关系到其在市场中的声誉和口碑。
评分标准应包括以下方面:2.1 服务满意度调查:定期开展对用户的满意度调查,评估其对汽车客运站服务的评价。
2.2 处理投诉能力:评估汽车客运站对用户投诉的及时反馈和问题解决能力。
3. 社会责任履行汽车客运站的社会责任履行是评价其信誉的重要依据。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一、背景介绍出租汽车服务行业是城市交通体系中重要的一环,对提供便捷、高效、安全的交通服务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当前出租汽车行业普遍存在服务质量参差不齐、信誉缺失等问题,影响消费者的乘坐体验和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为此,制定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可以引导出租汽车行业企业加强服务品质,提高信誉度,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二、考核内容1.服务态度和沟通能力:准时接站、出车服务态度热情、礼貌、有礼让意识,配备沟通工具方便与乘客沟通。
2.服务质量:车辆保持干净整洁,内饰设施完好无损;行车安全,遵守交通法规,不超速、不违章行驶。
3.乘客权益保障:服务人员应主动为乘客提供合理的行车路线、安全提示等信息,保护乘客权益不受侵害。
4.价格公正合理:按照政府指导价收费,并提供明细账单给乘客,不私自涨价。
5.投诉处理能力:及时、准确地处理来自乘客的投诉,保护乘客合法权益。
三、考核方式1.随机抽查:每季度随机抽查一部分车辆,对示范车辆和普通车辆进行考核。
2.日常监测:建立监测系统,对车辆行驶信息、乘客评价等进行日常监测。
3.投诉举报:允许乘客和其他相关方向相关部门投诉和举报,对投诉举报有效的情况进行考核。
四、考核标准1.随机抽查:根据出租车企业的规模和数量,按比例抽查车辆。
合格车辆达到90%以上,被视为及格。
2.日常监测:按照每年监测指标完成情况和乘客评价情况进行评分,满分100分,得分70以上为合格。
3.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的处理情况进行评分,满分100分,得分70以上为合格。
五、奖惩措施1.优秀企业:根据考核得分高低,评选出服务质量信誉优秀的出租车企业,并给予奖励和宣传。
2.考核不合格企业: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企业,采取不同程度的处罚措施,如警告、罚款、暂停出车资格等,直至吊销运输证。
六、考核结果公示将考核结果在区域范围内进行公示,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向公众公开,提高企业的服务质量和信誉度。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使用服务忌语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1分
未按规定携带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未按规定放置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等标记,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不按乘客意愿使用音响和空调等设备设施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5分或10分
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先进事迹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3分
有拾金不昧行为的。
有协助查处违法行为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
加1分
有积极介入江县救灾、义务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行为的
不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的。
在公示的营业区未按规定停放车辆、候客、揽客的。
不给付乘客专用发票的。
分值
评分尺度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3分
驾驶未依照规定装置、设置、喷涂、张贴出租汽车经营标识(标记灯、企业标识、价格标签和监督电话号码等)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车容车貌不整洁的。
不按规定着装,仪容仪表不整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尺度
分值
评分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度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20分
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或主要责任的。
驾驶未取得出租汽车营运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出租或者转让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
将出租汽车交给无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私自改装、调整计价器造成计费失准的。
拒绝接受依法检查的。
违反法律法规,介入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等停运事件的。
本次考核过程中或者上一次考核等级签注后,发现有弄虚作假或者隐瞒诚信考核相关情况,且情节严重的。
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巡游出租汽车企业的服务质量和信誉是衡量其发展和竞争力的重要指标之一。
为了能够客观、全面地评估巡游出租汽车企业的服务质量和信誉,可以制定以下考核评分标准:1. 司机服务:- 司机素质:礼貌、亲和力、驾驶技术等方面的评估。
- 安全驾驶:是否遵守交通规则,是否有违章记录。
- 车辆整洁:车内是否干净整洁,车辆外观是否整洁。
2. 车辆质量:- 车况良好:车辆是否经过定期维护保养,是否存在故障问题。
- 车辆配置齐全:车载导航、空调、车载WiFi等设施是否正常运作。
3. 服务态度:- 客户满意度:从乘客的反馈和评价中评估其满意度。
- 投诉处理:对于存在的投诉,企业是否及时处理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4. 车辆安全:- 安全设施:车辆是否设置了安全带、灭火器等安全设施。
- 意外事故记录:车辆是否有过重大交通事故记录。
5. 价格合理性:- 服务价格:与市场价格相比,是否存在明显差异。
- 收费透明: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加价或隐藏费用。
6. 合规运营:- 合法经营:企业是否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相关经营牌照。
- 遵守规章制度:企业是否遵守相关政府规章制度,是否存在违规营运行为。
以上是对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和信誉考核评分标准的一些建议。
具体评分标准可以根据地区政府的要求以及市场需求进行调整和完善。
同时,应建立一个相应的监管机构,对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评分标准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和信誉的考核评分标准是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以下是对相关内容的进一步探讨,包括考核指标的具体内容、评分标准的设立和实施等。
一、考核指标的具体内容1. 司机服务:- 司机素质:对司机进行行为、态度、语言等方面的考核,包括礼貌和亲和力的评估。
- 驾驶技术:评估司机的驾驶技术和安全意识,包括是否按规定使用安全带、遵守交通规则等。
- 客户评价:定期对乘客进行满意度调查,收集乘客对司机服务的评价。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4、经营行为: 包括对驾驶员接受违法行为、经营者和驾驶员经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等情况,以交警抄报、行业主管部门处罚和记分记录数据为依据,每月入档,按季度分类汇总;
3、企业所属驾驶员有见义勇为等行为的,每次加10分,上述行为加到40分为止。
查看相关证明文件
企业重组及新能源汽车使用
20
企业兼并重组,加20分;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新能源车辆数/车辆总数×20分。
根据运管部门掌握的新能源出租车情况
信息化建设
40
1、企业未建立GPS监控平台的,扣30分;
2、车辆未安装GPS监控终端、机打发票系统、IC卡管理系统的,扣5分/车;
3、未保障车载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扣2分/车;
上述条款自相关设备推广后实施。
查阅资料与现场抽查
服务质量信誉档案
30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档案,主要包括:
1、经营者基本情况,包括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从业人员台账、车辆台账、车辆道路运输证件复印件等;
查阅服务质量信誉档案
保险
20
不按规定足额购买第三者责任险、承运人险等保险的,每少交一项扣20分,每少交一车扣20分。
查看保险单
企业文化
20
1、不具备开展企业文化建设的必要设施的,扣10分;
2、无企业文化理念、企业标识的,每缺一项扣5分;
3、各企业要有内部宣传栏或宣传简报,缺少的扣5分;
4、未成立党团工会组织的,扣5分;
4、未签订安全承诺书的扣10分;
5、安全预案未演练的扣10分; 6、安全检查不到位或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的扣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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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质量信誉考核标准
车辆管理60分按照规定办理车辆保险手续、
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按照规
定喷印统一车身颜色,安装标
志灯、空车待租标志、计价器、
消防防护装置,参加车辆技术
等级评定,保持车辆技术状况
完好。
出租汽车规模在100辆
以上的企业必须配备督查车。
实时
检查
随机
抽查
现场
核查
未按规定办理保险手续
的,每辆车扣10分;未按
规定安装统一标志或喷印
统一颜色的,每辆扣5分;
未按规定进车辆技术等级
评定的,每辆车扣5分。
未配备督查车辆的扣10
分,企业检查本单位出租
车每日少于10%的扣5
分。
汽车客
运管理
机构或
中介组
织负责;
对达到
一定规
模的企
业可自
行组织
学习培
训,报管
理部门
驾驶员管理理顺企业与驾驶员的劳动关
系,按示范文本签订《经营合
同》并向当地运管机构报备,
随机
抽查
现场
未按示范文本与驾驶员签
订《经营合同》的,每发
现一例扣10分;签订的经
说明:
1、此表为质量信誉考核中运管机构考核用表;
2、此表计分每小项分值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3、经营违章限于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交通行业管理行政法规、规章和规定,受到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运管机构行政处罚的违章行为。
经营违章率=企业被查处违章行为的次数/营运车辆数
4、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运管机构考核得分×0.6+社会测评×0.4
5、上述考核项目和计分标准,随着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管理的需要,将会作出不断调整,各地运管机构应结合当地实际,根据调整的内容对具体考核项目和计分标准作出相应调整。
为了准确及时记录和汇总质量信誉考核情况,应建立出租汽车客运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情况表。
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情况表
(——年度)
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规范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为,提高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的服务质量,根据《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和《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诚信考核,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含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在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的仪容仪表、车容车貌、营运服务、安全行驶、营运管理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计分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
凡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驾驶员均应接受运管机构的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四条全省各市县﹙区﹚以上运管机构负责本地区出租汽车客运诚信考核的具体实施,定期检查计分并建立考核台账和诚信档案。
第二章诚信考核等级与计分
第五条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诚信考核一年为一个计分周期,即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每个周期的记分起始值为0,上个周期记分不转入下个周期。
第六条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由运管机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一) 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具备以下条件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AA级:1.上一考核周期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2.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分值为0分。
(二) 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具备以下条件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A级:1.未达到AAA级的考核条件;2.上一考核周期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级及以上;3.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分值未达到10分。
(三) 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具备以下条件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级:1.未达到AA级的考核条件;2.考
核周期内累计计分分值未达到20分。
(四) 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有20分及以上记录的,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
第三章诚信考核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诚信考核总分值为20分,一次计分的分值分别为:20分、10分、5分、2分、1分五种。
根据驾驶员违反考核标准的情况,其违章按《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诚信考核标准》相应计分,一次有两个以上违章行为的,计分时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诚信考核结果应由检查人详细记录在《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诚信考核表》上,检查人、核查人必须签字。
第八条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达到20分的,应当在计满20分之日起15日内,到运管机构指定的有培训资格的机构,接受不少于18个学时的道路运输法规、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等教育。
运管机构凭教育合格证明将其违章信息和计分分值填写在从业资格证的“违章和计分
记录”栏内,注明日期,由执法人员签字,加盖运管机构执法专用印章,清零计分,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方可继续参与诚信考核。
第九条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诚信考核方法有管理部门抽查、社会中介机构评价、行风监督员评议、乘客投诉处理、媒体曝光查实、违规被处罚、交管部门提供和网上查实等方式考核。
第十条诚信考核应每季度在新闻媒体和本机构网上进行公布,每年诚信考核结果应在次年一月内公布,考核结果记录在驾驶员诚信档案中和从业资格证的“诚信考核记录”栏内。
第十一条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对计分有异议的,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经核实有误的,予以变更或撤销。
第四章奖惩措施
第十二条在一个考核周期内,每次累计积分20分达3次的,或者一次计分达到20分而不参加教育、培训、考试者,运管机构责成企业收回《服务质量监督卡》、也可由管理部门滞留《服务质量
监督卡》,或者责成企业解聘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并将其记入“黑名单”。
各企业不得录用“黑名单”内驾驶员。
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每个记分周期有一次记录为AA级以下等级的,不得参加各级、各部门当年评优评先。
第十三条运管机构和企业应当及时掌握行业和本企业的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诚信考核情况,建立驾驶员诚信档案,并作为培训、录用、辞退驾驶员以及驾驶员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对拾金不昧、见义勇为、服务业绩突出的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运管机构应给予相应分值奖励,但不能抵消计分分值,可以作为行业表彰的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负责考核的责任人要依法行政,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诚信考核应纳入所属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计分中。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在一个计分周期内,所属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累计有10%以上计分达到20分的,或者经营违章率达0.3次/车的,运管机构应当通知被考核的企业并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期内,计分继续进行,计分达到不合格标准,即认定为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企业。
第十七条本办法﹙试行﹚由省交通厅客运出租车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诚信考核标准
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诚信考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