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中民民政职业能力建设中心
民职鉴函〔2013〕10号
关于对《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教程》部分内容进行修订的通知
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各位学员: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护理员等四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04号)、《民政部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3〕127号),根据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不断推进的情况,为参加民政行业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的广大学员提供高质量的学习依据,提高养老护理员职业素
质和技能水平,促进民政行业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和水平的提高,中心邀请了从事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研究方面的专家和实践工作者,对《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教程》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
订正之后的内容将在2014年之后的鉴定考试中执行。
附件:《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教程》部分内容修订汇总
2013年11月1日(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教程》
部分内容修订汇总
抄送:中国劳动保障出版社,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公室2013年11月1日印发。
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及鉴定范围
附件1
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及鉴定范围
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及鉴定范围
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及鉴定范围
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及鉴定范围
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及鉴定范围
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及鉴定范围
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及鉴定范围
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及鉴定范围
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及鉴定范围。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院对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高度 重视。9 4年 的《 19 劳动法》 规定, 国家发展职业培训事业 , 实行职业 资格证 书制度 。9 6 19
年 的 《 业 教 育 法 》 对职 业 教 育 培 训 的 组 织 实施 提 出 要 求 。 职
2 0 的僦 业促进法》 0 7年 对加强职业培训工作作 了规定 。 经过 十多年的努力, 国职业技能培训事业蓬勃发展 , 国有近 1 我 全 亿人 ( 参加 了职业 技能鉴定 , 得职业 资格证书 。 次) 取 随着 我
( ) 于职 业 技 能 培 训 二 关
一
求社会各 界意见 , 以便 进一步研 究 、 改后报请 国务院常务 修 会议审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是 明确 了职业 技能培训的方 向。 征求意见稿要求职业
一
、
征求 意见 稿 的主 要 内容
技 能培 训以促进就业为导 向, 适应劳动者职业生涯发展和经 济社会发展需要 , 突出培 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 第十二条) 。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 职业技鹾=ilf Il l = l 鉴定条例 音 | ( 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 见硇通知 》
为 了贯 彻科学立 法、 民主立 法的精神 , 强立法 的透 明 增 度 , 高立 法质 量, 提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 《} = 业技能培训和鉴 耳
定条例 ( 求意 见稿) 以下简称 征求意见稿) 文公布 , 征 》( 全 征 进行分类 , 定 、 订 《 制 修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职 业 分类 大 典》 明确 , 职 业 技 能 标 准 , 向社 会 发 布 ( 九 条 ) 职 业 技 能标 准 分 为 并 第 ; 五 个 等 级 ( 十 条 ) 职 业 技 能培 训 和 鉴 定 需 以 职 业 技 能 标 准 第 ; 为依 据 ( 十一 条 ) 第 。
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务档案管理办法——民办发〔2014〕9号(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务档案管理办法民办发〔2014〕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务档案的管理,确保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务档案的真实、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切实维护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务档案的权威性和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职业技能鉴定规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务档案是指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组织实施机构(包括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各鉴定工作实施机构”)在开展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务档案是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重要凭证,由各鉴定工作实施机构集中统一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留存或销毁。
第四条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务档案工作是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鉴定工作实施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务档案工作管理制度,并接受上级民政机关职业技能鉴定业务部门和档案业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各鉴定工作实施机构应当明确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务档案工作的主管领导,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档案,保证档案管理所必需的设施、场所和经费,按照规定和要求做好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务档案的整理、保管、利用、移交、鉴定和销毁等工作。
第二章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第六条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工作中形成的下列考前管理文件材料应当归档,保管期限为2年:(一)上级单位发布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以及各鉴定工作实施机构发布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公告;(二)通过资格审核的考生名单公告和考试报名登记表(册);(三)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安排表;(四)试卷申请表和试卷交接单;(五)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试卷清样、答题卡及操作技能考核评分记录表;(六)经核实的考生个人身份证、学历证书、低一级别的职业资格证书(工人技术等级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及职工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证明原件;(七)职业技能鉴定补考报名表(册);(八)职业技能(技师、高级技师)鉴定报名表;(九)准考证发放登记表;(十)其他有关材料。
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
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作者:马伟来源:《商情》2013年第13期【摘要】民政技能人才是民政领域掌握特殊知识和专业技能,直接从事生产和服务性工作的一线从业人员,主要分布于福利、假肢、救灾、殡葬等领域。
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起步相对较晚,存在着鉴定机构不健全、管理不到位、信息化建设不完善等问题,需不断加强制度建设、鉴定站管理、在线平台开发、理顺工作流程。
【关键词】民政;技能鉴定民政技能人才是民政领域掌握特殊知识和专业技能、直接从事生产和服务性工作的一线从业人员。
主要分布于福利、假肢、救灾、殡葬等领域,具体包括从事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假肢、矫形器制作,灾害信息,殡仪服务、社会紧急救援等工作的人员。
2005年以来,民政部从建立民政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入手,成立了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实施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2006年起,民政部职鉴中心开始了对全国范围内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建站工作,民政行业职业鉴定工作在前期试点基础上自2008年起才面向全国正式逐步实施,鉴定工作起步相对较晚。
本文以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为研究对象,研究鉴定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解决途径。
一、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存在的问题1、民政职业技能鉴定与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衔接并轨需积极推进。
在《民政部关于在民政系统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民函〔2007〕290号)中指出,地方各级民政部门独立开展或者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展的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应当按照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工作部署,纳入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体系,做好衔接并轨工作。
而全国范围由于相关体制管理及其他因素,该项工作仍需积极推进,直接影响着民政行业从业人员参与职业技能鉴定的积极性。
2、降低职业技能鉴定标准的问题。
鉴定站在具体工作当中,应严格依照《职业标准》及技能考核标准进行考生资格审核、技能考评等。
由于业务水平、设施建设不足等相关原因存在着降低报名资格条件、降低评分标准等行为。
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中民民政职业能力建设中心民职鉴办〔2013〕68号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中民民政职业能力建设中心)2013年7至8月份工作要点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中民民政职业能力建设中心)2013年7-8月工作要点积极做好第三届民政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筹备工作、召开2013年的质量督导会议和站长工作会议、全面启动2013年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等开展工作。
具体如下:一、积极做好第三届民政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筹备工作。
一是积极做好第三届民政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养老护理员、孤残儿童护理员、墓地管理员)筹备工作,进行赛事沟通,确定大赛主题和宣传方案,确定竞赛时间和地点,发布竞赛文件和技术纲要,开展试题命制,联系落实承办、协办和竞赛冠名赞助单位等。
二是积极做好对各地预赛工作的技术指导工作(辽宁省墓地管理员、孤残儿童护理员竞赛,120人,7月初)。
确定并实地考察竞赛承办场地(开闭幕式),实地考察竞赛承办场地(赛场、工位)。
三是积极筹备竞赛师资和裁判员认证培训工作。
四是研究、修订和发布《民政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规程》。
责任部门:标准命题和竞赛部(宣传科研部)。
二、召开2013年鉴定工作会议暨鉴定质量督导工作会议,做好技师和高级技师、考评人员、督导人员、培训师资认证培训工作。
一是积极组织好2013年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会议暨鉴定质量督导工作会议(第八期职业技能鉴定站长认证班、第四期鉴定质量督导员认证班,7月12-15在吉林省延吉市举办),签订《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目标和质量管理责任书》,启动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体系和认证工作,培训和认证一批鉴定站长(特别是新任职的站长)和督导员。
二是组织好第25期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认证班(主要是换证人员,7月12日-15日,吉林省延吉市)。
三是筹备第26期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认证班(8月12日-17日,北京,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篇一: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网络报名流程民政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网络报名流程一、登录系统(一)登录/(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平台)(二)点击“鉴定报名”,出现用户登录的界面(三)点击“申请报名”(四)点击“竞赛”(五)点击文档最下方“我已阅读”,出现“鉴定报名信息登记表”二、报名信息填写(所有带*栏目均为必填项)(一)个人“基本信息”填写规范和要求1.身份证及证件号码:考生请点击下拉框并选择“居民身份证”,在右侧“证件号码”中填具18位身份证号码,并核对无误。
系统将自动将考生身份证号码设为登录密码。
2.考试来源:考生请根据情况选择“企业职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归于此类)、“院校学生”“下岗失业人员”“其他人员”中的一项;然后再在右侧栏目中点击选择相关内容。
3.姓名:请在“姓名”栏以文字格式填写与身份证一致的内容,如果不一致,须有公安机关的书面证明材料。
系统将自动将考生姓名设为登录用户名。
4.户口所在地:请在下拉框中选择相关内容(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县)。
5.出生日期:出生日期一栏需按照“0000-00-00”(如1976-12-05)格式输入。
6.性别、民族、文化程度、政治面貌:请在下拉框中选择相关内容即可。
7.工作单位、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请按照工作单位的规范名称写明,不要写简称;单位地址请按照规范的地点书写,详细到街道及门牌号,不要与工作单位名称重复;邮政编码要核实无误。
8.办公电话、手机:考生和有关人员一定要详细准确填写。
审核及考试相关信息将以短信形式发送。
9.参加工作时间、从事现职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即工龄),在校学生“参加工作时间”“从事现职业时间”可填写入学时间。
10.原技术等级、原证书编号、现有等级:考生和有关人员应当提供原有国家劳动保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原人事部、省级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证书编号应核对无误。
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1.09.28•【文号】民函[2011]262号•【施行日期】2011.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民函〔2011〕2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已经民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精神,加快民政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民政技能人才在民政事业创新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民政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人才强国战略,切实把加强民政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作为推动民政事业创新发展的一项重大任务来抓(一)充分认识做好民政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民政技能人才是民政领域掌握特殊知识和专业技能、直接从事生产和服务性工作的一线从业人员。
主要分布于福利、假肢、救灾、殡葬等领域,具体包括从事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假肢、矫形器制作,灾害信息,殡仪服务和社会紧急救援等工作的人员。
他们构成了基层民政服务队伍的主体,直接面向群众提供服务,其技能水平的高低,决定着“民政为民”的服务水平,代表着民政系统的行业形象,关系着民政事业的支撑能力。
为推动民政技能人才队伍建设,2005年以来,民政部从建立民政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入手,围绕“基础建设、技能培训、考核评价、竞赛选拔、表彰奖励”等关键环节,夯实基础,大胆尝试,扎实工作,不断开拓,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开创了民政技能人才工作的崭新局面。
目前,已逐步建立起以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的人才培养机制,以职业技能鉴定为核心的人才评价机制和以职业技能竞赛表彰为抓手的人才选拔激励机制,民政技能人才工作组织体系逐步完善,工作领域不断拓展,崇尚技能、关爱人才的良好氛围正在形成,民政技能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有所提升,结构得到优化,为民政事业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
【领导讲话】在民政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培训班开幕式上的讲话: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任包丰宇
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推进民政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为民政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民政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情况介绍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2007年3月)我主要向大家介绍三个方面的情况。
一是为什么要开展这项工作以及它的意义,二是目前这项工作的进展情况,三是下一步需要做的主要工作。
一、为什么要开展民政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职业技能鉴定是一项基于职业技能水平的考核活动。
它是指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对劳动者从事某种职业所应掌握的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作出客观的测量和评价,对鉴定合格者发给职业资格证书。
开展民政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主要基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把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作为新世纪新阶段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内容。
2005年11月,国务院召开了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温家宝总理作了重要讲话,对大力发展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加快培养技能型人才做出了部署。
2006年4月,中办国办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后,全国更加重视高技能人才,高技能人才作为人才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认可,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列入了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
9月,黄菊同志在接见获得表彰的第八届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的个人和单位代表时,要求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策,为高技能人才的成长创造更加有利的环境,要求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把培养和使用好高技能人才列入重要的工作日程,把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二是民政工作的不断发展迫切需要建立一支高技能的人才队伍。
本世纪头20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重要时期,我们不仅需要有一支创新型的科学家队伍,也需要有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来保证。
民政部关于2009年度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2009年度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09.08.10•【文号】民函[2009]206号•【施行日期】2009.08.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民政部关于2009年度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民函〔2009〕2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贯彻落实“全国民政科技和技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民政技能人才工作,根据工作安排,现将2009年度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鉴定职业和等级(一)2009年度,继续开展假肢师、矫形器师、殡仪服务员、遗体整容师、遗体防腐师、遗体火化师、墓地管理员、遗体接运工等8个职业(工种)的技能鉴定,鉴定等级为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四级(中级)、三级(高级)。
各地可结合实际,研究确定本地区鉴定职业及等级。
(二)进一步扩大鉴定范围、提高鉴定等级。
1. 新增设灾害信息员的职业技能鉴定,鉴定等级为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四级(中级)。
2. 新增假肢师、矫形器师、殡仪服务员、遗体整容师、遗体防腐师、遗体火化师、墓地管理员等7个职业(工种)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的鉴定,由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组织。
二、鉴定的内容各职业(工种)五级(初级)、四级(中级)、三级(高级)鉴定的内容为两部分:理论知识考试与技能操作考核。
二级(技师)鉴定的内容为三部分: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与综合评审。
三、鉴定申报条件各职业(工种)鉴定的申报条件,均按相应的《国家职业标准》执行。
为加快民政职业技能鉴定与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衔接,参加地方各级民政部门与劳动、人事有关部门联合开展的职业技能鉴定或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取得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
四、鉴定申报程序1.符合申报条件者填写《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报名表》(一式两份),并附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现有《职业资格证书》(工人技术等级证书)、《技能培训证书》等材料原件、复印件及本人一寸照片、两寸照片各一张(分别为办理准考证、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使用)。
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劳社部函[2004]207号
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正文:----------------------------------------------------------------------------------------------------------------------------------------------------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2004年9月10日劳社部函[2004]207号)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开展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民政行业从业人员素质,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政事业,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进行技能等级的考核和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民政部人事教育司负责综合管理和指导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统筹规划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布局等),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办法。
(二)对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管理并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建和管理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四)审核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颁发全国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标牌。
(五)负责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综合管理和资格审核,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核准后,颁发考评员资格证卡。
(六)负责审核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实施。
(七)负责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对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检查、评估工作。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对本辖区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二)负责向民政部申报本辖区需要建立的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并实施管理。
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开展2016年度民政行业职业技能培
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开展2016年度民政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年度工作考核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民职鉴发[2017]1号
【发布部门】民政部
【发布日期】2017.01.15
【实施日期】2017.0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开展2016年度民政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年度工作考
核的通知
(民职鉴发〔2017〕1号)
各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
为加强民政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提升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管理水平,推动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工作有序开展,现就做好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2016年度工作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的依据和范围
(一)考核依据
2016年度工作考核主要依照各《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和鉴定站基础标准》(试行)
《殡葬等六个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和鉴定站基础标准(试行)》(民职鉴办〔2012〕80号)、《假肢师矫形器师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和鉴定站基础标准(试行)》(民职鉴办〔2012〕54号)、《灾害信息员培训基地和鉴定站基础标准(试行)》(民职鉴办〔2012〕50号)、《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和鉴定站基础标准(试行)》(民职鉴办〔2012〕48号)、《孤残儿童护理员培训基地和鉴定站基础标准(试行)》(民职鉴办〔2012〕46号),。
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001]
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中民民政职业能力建设中心民职鉴函〔2013〕8号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中民民政职业能力建设中心关于印发《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工作要点》的通知中心各部门,各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各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为了规范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竞赛管理工作,加强业务管理,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我们研究制定了《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中民民政职业能力建设中心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工作要点》,经中心第六次工作例会研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于中心办公室联系。
附件: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中民民政职业能力建设中心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工作要点2013年10月8日附件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工作要点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中民民政职业能力建设中心)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工作要点主要围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和新职业开发工作、第三届民政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实施工作、2013年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统考工作、职业技能鉴定科研等开展工作。
具体如下:一、围绕大典修订和新职业开发工作根据人社部公布的大典修订征求意见稿,梳理相关工作,向部党组做专题汇报;对基本确定的新职业启动专家委员会组建工作,召开国家职业标准和职业资格培训教程的修订工作会议,启动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修订;根据人事司要求,启动部分职业的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材的编写;启动2014年国家题库民政行业分库的修订和开发工作;明确各职业涉及的有关单位各自的职责。
责任部门:标准命题和竞赛部(宣传科研部)。
二、积极做好第三届民政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积极做好第三届民政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养老护理员、孤残儿童护理员、墓地管理员)筹备和组织实施工作;组织好养老护理员(11月19日—22日,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孤残儿童护理员(11月上旬,江苏省常州市)的决赛活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机关和直属单位举办培训班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办发[2014]6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机关和直属单位举办培训班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机关和直属单位举办培训班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办发〔2014〕6号)各司(局),全国老龄办,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培训管理,根据《2013-2017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中发〔2013〕8号)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民政部机关和直属单位举办培训班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办公厅2014年1月26日民政部机关和直属单位举办培训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民政部机关和直属单位举办培训班的管理,规范办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政部机关和直属单位面向民政系统举办的各类培训班。
受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委托举办的培训班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举办培训班应从民政事业发展需要出发,以提升为民服务能力为宗旨,以推动工作开展为目标,以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工作技能培训为主要内容,结合实际、按需施教,科学管理、注重实效。
第四条举办培训班,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人事司负责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各主办单位负责计划申报、组织实施和过程管理。
第五条举办培训班实行计划管理。
一般应当按照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实施,未列入年度培训计划的原则上不得举办。
每年年初,部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当年培训计划,以部办公厅名义印发。
第六条举办培训班应与主办单位职责一致。
部机关举办的培训班,培训对象一般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扩展到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公务员。
民政职业技能鉴定
民政职业技能鉴定民政职业技能鉴定在民政系统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任务艰巨而繁重。
2015年以来,民政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在部党组的高度重视下,在各级民政部门、鉴定机构和有关人员的共同努力下,着眼于落实人才强国战略,提升民政为民水平,促进广大一线民政职工岗位成才,为在民政系统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扎扎实实开展了大量工作,逐步建立起了民政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体系,为实施鉴定奠定了坚实基矗一是制定国家职业标准,使培训鉴定有据可依。
职业标准是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核心,是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关键。
2006年3月,假肢师、矫形器师,殡仪服务员、遗体接运工、遗体防腐师、遗体整容师、遗体火化师、墓地管理员等8个国家职业标准由劳动保障部、民政部共同发布实施(劳社厅发〔2006〕8号文件),首次从国家层面对上述工作做出规范,成为有史以来民政行业的第一批国家职业标准。
2007年12月,又制定发布了孤残儿童护理员和灾害信息员国家职业标准,进一步充实了民政特有职业标准体系。
二是组织开发培训教材和光盘,使培训鉴定内容逐步规范。
全套教材共8本,总字数约300万,已于2006年12月正式出版发行。
实操培训光盘也将在近期制作完成。
教材的编写完成,使考评人员培训、鉴定师资培训、鉴定培训有章可循,为培训工作的规范化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矗三是开发鉴定题库,保证技能鉴定科学公正。
组织有关专家完成了“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民政分库”的开发建设工作。
建成的题库有近20000道题,可以按照鉴定要求,实现计算机的随机组卷,从而改变以往鉴定考核命题标准不一、难易程度不同、水平参差不齐的'状况,保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客观、公正、科学。
四是建成技能鉴定站,为鉴定工作提供组织依托。
民政职业技能鉴定站是完成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任务的执行机构。
目前,我们已在北京、重庆、湖北、贵州、安徽、四川、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河南、陕西、内蒙古、新疆、广西、云南、湖南、江苏等18个省(区、市)建立起41个民政职业技能鉴定站,作为承担具体鉴定任务的组织机构。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建设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建设
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
【发文字号】民办函[2007]257号
【发布部门】民政部
【发布日期】2007.11.07
【实施日期】2007.1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建设的通知
(民办函〔2007〕2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配合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开展,加强对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工作的管理,规范和统一培训标准,提高培训质量,同时有效利用民政行业现有教育培训资源,我部决定按照国家关于开展职业教育培训的有关要求,选择部分适合开展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的单位建立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择原则
按照考培分离、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选择的原则建立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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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工作的质量,规范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的建立与确认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民政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培训基地是经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认定并授牌,以“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名义,承担民政行业特有职业资格培训、技能强化训练的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培训基地可以设在相关专业的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院、中专学校或其他符合培训基地建立条件的教育培训机构。
亦可以设在救灾减灾机构,殡葬服务机构,假肢矫形康复机构,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彩票发行机构等事业单位或者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教育机构、社会组织。
第四条培训基地分综合性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多个职业)和(某一个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两类,按照性质可分为殡葬、假肢、灾害信息员、孤残儿童护理员、养老护理员和其他新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
第五条培训基地严格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考培分离的原则。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站承办单位)不得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
已经申报的要分开。
第六条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受民政部人事司委托,负责培训基地的归口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培训基地基础标准,认定审核培训基地的资格条件,审核培训计划,指导培训基地教学工作,培训认证培训基地主任、教务员和培训师资,评选表彰优秀培训基地和先进个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处负责本行政区范围内申报培训基地的前期审核和推荐工作。
培训基地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培训基地的日常和人员管理。
第二章培训基地的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申请建立培训基地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经批准设立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有与所培训职业及其等级相适应的固定办公教学培训场地和教学设备设施;
3.拥有与其培训业务相适应的专职的培训管理人员和符合资质的专(兼)职培训教师,专职教师所占比例不得少于20%;
4.具有完善的培训发展计划和健全的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学员管理等规章制度;
5.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并有充足的经费保证,拥有独立账号,并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6.符合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和鉴定站基础标准》规定的内容。
第九条培训基地的申请及审批程序:
1.符合申报建立培训基地条件的机构,需向省一级民政厅局业务主管部门和人事处提交《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备案表》(在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网站上下载)和相关证明材料;
2.民政厅局业务主管部门和人事处对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以后填具意见报送民政部职鉴中心审核;
3.审核合格后,申报单位进入预备考察期,可上报计划,开展相应的试点培训工作;
4.主管部门会同省民政厅局有关部门对申请培训基地的机构进行实地考核,进一步核实相关证明材料;
5.申报单位通过预备考察的,可被认定为培训基地并授予“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的标牌。
第三章培训基地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培训基地的权利:
(一)根据主管部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承担民政行业培训任务,制定本基地年度培训计划、实施培训项目的具体方案并提交年度工作总结;
(二)以“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的名义开展招生宣传工作自主招收、培训和管理学员;
(三)经授权可开展全国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鉴定的相关培训工作;
(四)享有开展其他关于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相关业务的优先权;
(五)对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核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申请撤销培训基地资格。
第十一条培训基地的义务:
(一)严格管理培训工作,保证教学质量,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二)协助主管部门开展考试工作,并提供相应的场地、设施;
(三)协助主管部门开展考试标准修订、教材编写、题库建设等工作;
(四)设专职人员管理维护“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平台”,依照工作流程充分使用;
(五)承担中心交办的培训任务,参与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交流活动;
(六)积极配合主管部门进行培训基地年度检查工作,及时完成工作年报并报送主管部门;
(七)探索开放的、灵活的、多层次的、多形式的培训模式,创造良好的培训条件,为民政行业从业、就业人员提供服务。
第四章培训基地的运行和管理
第十二条培训基地应当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开展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工作,充分发挥民政行业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作用,切实做好民政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按照民政行业职业鉴定的要求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推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第十三条培训基地应当按照上报的年度培训计划开展工作,在开展培训前将招生简章、课程安排、培训师资、教学场地证明等材料报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经审核批准后可发布招生简章,开展相应的招生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培训基地在实施培训工作前,应当根据有关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应当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网络考试的有关办法,协助鉴定机构完成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的相关组织工作。
第十五条培训基地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有关事项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培训基地管理实行撤销、增补机制。
凡评估考核不合格、无特殊原因一年内没有开展培训活动的单位取消培训基地的资格;对具备承担民政行业职业能力符合培训基地条件的单位,单位申报经审核合格,予以增补。
第十七条培训基地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主管部门将撤销其基地资格、收回标牌并公告。
(一)主动申请撤销基地资格的;
(二)未通过或未参加年检的;
(三)成立以后三年未开展培训工作的;
(四)违反协议相关条款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应当撤销培训基地资格情形的。
培训基地被撤销资格后,相关合作协议和合作方案自动终止。
第五章培训基地的评估和年检
第十八条主管部门每年对认定的培训基地组织年检。
考核成绩在合格(3A)的培训基地可参加当年先进单位及个人的评选工作。
第十九条培训基地实施年检评估“5A级”分类动态管理制度,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培训基地等级。
培训基地每年底进行年度自检,质量评估自检报告、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培训工作计划(一式二份)报主管部门。
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培训基地的建设发展情况、管理情况、培训成果情况等。
第二十条主管部门在年检和日常抽查评估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内容进行处理外,将视情节给予培训基地警告、通报批评、中止资格、撤销资格等处分:
(一)不履行合作协议的;
(二)虚假宣传、违规招生的;
(三)超出合作协议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四)违反培训和考试纪律,扰乱行业管理秩序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按工作计划开展工作的;
(六)在考试报名中对考生报考级别的审查不力或者弄虚作假的;
(七)在年检评估中弄虚作假、谎报数据的;
(八)其它违返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每年召开一次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工作会议,主要内容包括工作总结、经验交流、评先选优等。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