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综合柜员制管理办法
银行柜面严格规章制度内容
银行柜面严格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银行柜面工作,保障客户资金安全,提高服务质量,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所称柜面,是指银行一线办理业务的部门,主要包括存取款、转账、办理贷款等工作。
第三条所有柜面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章,未经授权擅自改动规章内容者,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四条柜面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严格遵守银行相关规定,积极回应客户需求。
第五条柜面工作人员应不断学习提高业务水平,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做到诚信、友善、高效。
第二章柜面办理规定第六条客户办理业务时,必须携带有效证件,填写相关表格,并经过柜员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
第七条存款业务应准确填写存款单,办理取款业务应出示有效的取款证件,严禁办理他人业务。
第八条转账业务必须填写正确的转账信息,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如有疑问应咨询柜员。
第九条办理贷款业务必须提交完整的申请资料,如实填写申请表格,核实资信情况后方可完成办理程序。
第十条柜面工作人员应保护客户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严禁私自泄露客户信息。
第三章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柜面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培训,提高风险意识,做好安全事故预防工作。
第十二条存取款业务过程中,柜员应妥善保管客户资金,避免错误操作或疏漏导致资金风险。
第十三条每日开、关柜时,应认真检查柜内物品、系统操作是否正常,确保安全及顺畅办公。
第十四条当发现异常情况或可疑人员出现时,应及时向领导或安保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服务质量规定第十五条柜面工作人员应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细致入微地回答客户咨询,协助解决问题。
第十六条客户投诉或意见反馈应及时处理,认真对待每一位客户,确保客户满意度。
第十七条柜面工作人员应遵守银行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办理规定或随意处理客户业务。
第十八条柜面工作人员应团结协作,互相支持,共同提高服务水平,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第五章处罚和奖励规定第十九条违反本规章者,将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罚,包括警告、记过、罚款等处罚措施。
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柜员制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柜员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操作,根据《农村信用社会计出纳基本制度》《农村信社内部控制实务》等有关制度、法规,结合我市农村信用社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实施柜员制的基本条件(一)有完善的、先进的电子化监控设施。
营业厅内外配备完善的电视监控录像设备,每天营业开始处于监控状态,直至营业结束账务轧平,保证做到业务操作过程全部在监控之下。
(二)有较好的内部管理基础,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各项核算控制制约环节健全。
(三)设有专职的事后监督,能够实行全面的事后监督。
(四)每个柜员配备一台计算机终端、密码键盘、防伪点钞机、密码箱等必要设备,各专柜具有独立的操作空间,原则上柜员之间均用玻璃栏板隔开。
(五)综合业务柜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爱岗敬业,认真执行各项金融法规,熟悉各项业务操作程序,能够准确、迅速、高效的处理每笔业务。
第三条、实行综合业务系统柜员制的信用社及所属机构,在各项经济业务活动中,办理会计出纳事务,必须遵守本制度,其会计核算、账务处理方法必须按照现行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实行综合系统的信用社所办业务必须进行事后监督。
事后监督与营业人员,实行人员与时间的分隔,对会计业务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督,凡经事后监督审查的凭证、账表等均由事后监督员签章。
联社事后监督中心负责传票的装订,按月返还各信用社入档保管。
第五条、各联社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业务量考核制度并与绩效工资挂钩考核。
第二章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第六条、岗位设置(一)联社营业部、信用社:设主管柜员岗、综合柜员岗、营业柜员岗。
(二)信用社、储蓄所:设主管柜员岗、综合柜员岗。
第七条、人员配备柜员的配备应根据业务量的大小、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
联社、信用社营业室一般设置2_4名营业柜员,1_2名综合柜员,1名主管柜员,根据存款总量、日均现金收付量、会计业务及所辖营业网点多少,合理确定柜员人数,具体标准如下:(一)存款5000万元以下,日均业务量300笔以下,至少配备2名营业柜员。
信用社(银行)综合柜员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综合柜员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全州农村信用社综合柜员管理,提高柜台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全面增强我州农村信用社市场竞争力,激发柜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州农村信用工作的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柜员划分为一级柜员、二级柜员、**柜员和等外级柜员四个等级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州信用社各营业网点直接从事于一线柜台业务的各类柜员(含综合柜员、库管员及主管授权等,主管会计柜员等级考评必须达二级以上)。
第四条综合柜员等级管理原则为“划分等级、量化考核、动态管理、以级定酬”。
划分等级就是通过对综合柜员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的测试,合理确定柜员等级,适当体现柜员之间的能力差距;量化考核就是对柜员的工作数量、工作质量与基础工资挂钩考核;动态管理就是对柜员按年评定级别,按考核结果调整级别;以级定酬就是以年度为时间段进行考核评价和奖惩兑现。
第五条综合柜员分为一级、二级、**和等外级等四个等级进行管理。
按照柜员等级核定等级工资,其中:一级柜员每月500元、二级柜员每月300元、**柜员每月100元、等外级柜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六条综合柜员的考评由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每年一次。
第七条办事处成立州级综合柜员考评领导小组,由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任组长,财务科、综合部、信贷科、审计科、网络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柜员等级考试、考核的统一命题,参与督办各联社的考试、考核,按照各联社考试、考核成绩进行柜员综合评定。
评定结果以文件形式公布,经评定的综合柜员须持证上岗,接受客户的监督。
第八条各联社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综合柜员等级考评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按照办事处统一制定的考试、考核方案进行实施。
考试、考核结果以文件形式上报办事处考评领导小组第三章柜员等级考评内容第九条综合柜员的考评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考试内容主要包括金融相关政策法规、相关内控制度及金融业务知识等内容;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技能、工作业绩、优质服务及客户评定等。
信用社(银行)综合柜员制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综合柜员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现代经营管理需要,保证农村信用社综合柜员制安全运行,提高对外服务效率,防范会计风险,根据《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农村信用社出纳基本制度》等有关制度,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柜员制是指营业网点在法定业务范围内,按照规定的业务处理权限和操作流程,由单一员工或多个员工的组合,通过临柜窗口为客户综合办理人民币对公会计、储蓄、信用卡等多种金融业务,并独立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劳动组合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应用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实行柜员制操作的农村信用社各营业网点。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实行综合柜员制的营业网点应具备的条件。
1、依托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办理对公和储蓄业务、并已经稳定运行半年以上的营业网点。
2、营业网点内部装修及设施配备必须符合安全防范(“三防一保”)要求,柜员之间有适当隔断设置,配备“一对一”监控系统,能够清晰监测到柜员行为及桌面情况。
3、配备与业务量相适应的计算机、终端、打印机、点钞机、验钞机、捆钞机、保险箱(柜)等设备;4、会计基础工作达到规范化,内部管理规范、严密,各项规章制度健全,人员配备能够满足岗位设置、岗位分工要求,符合相关内控制度要求;第五条窗口设置1、实行综合柜员制的营业机构应按业务种类和业务量情况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对外窗口,任一窗口均可办理或受理本机构经营范围内的人民币对公会计、储蓄和信用卡业务,窗口设置要与客源和经营管理需要相适应。
2、综合柜员制网点可以设立专项窗口,办理区辖联行业务、汇兑结算、开销户、大额付现、协助司法、税务查询、冻结、划款等业务。
若网点某类业务品种的业务量相对较大或确有必要时,可专设窗口办理此类业务。
3、必要时,可指定某一窗口主办大户业务,兼办其他业务。
4、实行综合柜员制初期,可以明确每一窗口受理业务的侧重点,供客户选择。
第六条实行综合柜员制对柜员的要求。
1、有较高的思想觉悟、职业道德,对工作认真负责;2、各岗位人员要求熟练掌握与其岗位、级别和权限相适应的会计、储蓄、出纳业务知识和有关规章制度,具有识别伪钞的基本能力,点钞技术达到规定的标准,能够独立、准确办理日常业务;3、经过岗前业务基础知识培训和电脑操作技能培训,能够独立上岗操作。
信用社银行“四双”制度
信用社(银行)“四双”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现金的收付、保管和调运,做到手续严密,责任分明,确保库款安全,有效防范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根据《XX省联社会计实务准则》的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所有辖内机构(含营业部和机关会计,下同)。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条“四双”是指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
第四条双人临柜是指除实行综合柜员制的网点外,坚持一切现金收付业务,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的人员办理。
做到互相复核、互相制约,手续严密,责任分明。
第五条双人管库是指是所有设置库房的营业单位,必须选配两名政治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正式职工担任库房管理工作,出入库时必须同进同出,装配两把不同钥匙的门锁,共同负责管理,相互监督。
第六条双人守库是指凡保管现金库存的机构,在非营业时间、假期及夜间,库房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政治素质好,防范警惕高,防御能力强,对工作高度负责的人员值班看守。
第七条双人押运是指凡现金、有价单证的领取、解交、调拨和运送,均由两人以上负责押运。
钞币运送实行社会化专业保安公司押运以后,押运工作交由签订协议的保安公司负责押运,押运制度由总行与保安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除指定的工作人员外,我行辖内机构其他工作人员不再负责现金的领取、解交、调拨和运送。
第三章责任认定第八条实行双人临柜的网点,复核人与经办人共同对业务差错承担责任。
第九条实行双人管库的网点,由管库人员共同对损失承担责任;因支行行长或委派会计对当班人员安排不合理,造成无法实行双人管库,由支行行长或委派会计承担损失责任;不执行支行行长安排,无故不进行管库的,由未实行人员承担损失责任。
第十条实行双人守库的网点,由守库人员共同对损失承担责任;因支行行长对守库人员安排不合理,造成无法实行双人守库,由支行行长承担损失责任;不执行支行行长安排,无故不进行守库的,由未值班人员承担损失责任。
第十一条实行双人押运的网点,由押运人员共同对损失承担责任;因支行行长安排不合理,造成单人押运的,由支行行长承担全部责任;不执行支行行长安排,无故不进行押运的,由未押运人员承担责任。
信用社(银行)综合柜员业务操作流程
信用社(银行)综合柜员业务操作流程第一章综合柜员的定义综合柜员制是指在严格授权管理下,以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较高的人员素质为基础,实行单人临柜处理会计、出纳、储蓄、中间代收业务等面向客户的全部业务的劳动组合形式。
实行综合柜员制的营业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较好的内部管理基础,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内控制约机制完善。
二、建立了符合柜员制要求的严谨的劳动组织形式和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
三、设有事后监督岗,能够实施全面、及时的事后监督。
四、利用综合业务系统进行业务处理,每个柜员配置一套计算机终端及打印设备,一台高性能防伪点钞机及其他必要的办公设施。
五、有完善的、先进的电子化监控设施。
营业厅内外安装电视监控录像设备,柜员每天营业开始直至营业结束账务轧平,业务操作过程始终处于监控之中。
六、营业柜台等基础设施符合安全保卫要求。
第二章综合柜员岗位职责一、负责在授权范围内办理直接面对客户的柜面业务操作以及受理有关业务查询、咨询等前台业务,不得故意压票或拒绝办理。
二、对其经办的每笔业务必须按规定逐笔认真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确保交易选择及要素录入的准确性、完整性,并根据所办理业务的性质加盖有关印章及柜员名章。
三、严格执行柜员限额制度,超过限额部分及时上交入库。
现金整理整把的入柜,整捆的入库。
柜员之间的现金调拨必须由主管柜员统一调配。
柜员如遇特殊情况,需柜员之间现金互相调剂的,由调入柜员负责对调入的现金当面点清,如果调入柜员不按要求清点,一旦发生现金调拨差错,由调入柜员负责。
柜员内部现金调拨与上缴,调出方与调入方均应及时记账,互相协调配合。
四、柜员柜面兑换残币要严格兑换标准,并当着客户的面加盖“全额”或“半额”戳记。
五、柜员在办理业务时,如发现***,应会同主管柜员(或主办会计、网点负责人)当面予以收缴,向持币人讲明情况,查问来源,在***的正面和背面规范加盖**字样的戳记(蓝色印油加盖)。
严禁柜员一人单独办理及暗箱操作**没收业务。
第一章综合业务系统机构和柜员管理
第一章综合业务系统的机构和柜员第一节机构管理一、机构类型和机构号(一)机构类型本操作规程所称的机构是指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系统的所有网点。
机构是会计主体的组成单位,在综合业务系统中设立机构是该机构在系统中进行业务处理、会计核算和内部管理的前提。
机构按是否开设总账,分为总账机构和非总账机构。
总账机构是开设总账、产生会计报表的机构,总账机构也称核算主体。
非总账机构是未开设总账、不产生会计报表的机构,是其隶属总账机构的并账制机构,其开立的客户分户账或内部分户账归并于隶属总账机构。
浙江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综合业务系统中开设的机构中,省清算中心、各县级清算中心(联社(或合作银行)清算中心)、法人信用社、二级法人联社的营业部,为核算主体,但二级法人联社的营业部,不是法人机构,是其隶属县级联社清算中心的并表制机构,其产生的会计报表与联社清算中心的报表进行合并,方为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
除以上机构外的所有营业机构(省农信联社办事处、一级法人联社和合作银行的辖内对外营业机构、国际业务部、法人信用社的分社、储蓄所等机构),均是非核算主体。
机构按级别,分为省级、办事处级、县级、信用社/支行级、网点级。
其中省清算中心为省级,办事处清算中心为办事处级,县级清算中心为县级,信用社/支行、营业部为信用社/支行级,分社/分理处、储蓄所等营业网点为网点级。
通过机构级别和隶属关系的设置,建立机构的管理和考核关系。
机构类型和级别可以在综合业务系统中进行设定。
(二)机构号机构号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综合业务系统中的识别号,机构号的组成规则为:联社(或合作银行)号(3位)+网点号(3位)。
联社(或合作银行)号由省农信联社统一规定,网点号由县级联社或合作银行规定。
省、县级清算中心的机构号后三位为“000”。
省清算中心、办事处、各县级清算中心号如下表:名称机构号名称机构号省清算中心999000 长兴882000杭州办事处999001 安吉883000宁波办事处999002 吴兴885000温州办事处999003 南浔886000嘉兴办事处999004 绍兴县891000湖州办事处999005 上虞892000绍兴办事处999006 嵊州893000金华办事处999007 新昌895000衢州办事处999008 诸暨896000丽水办事处999009 绍兴恒信897000台州办事处999010 金华市区901000舟山办事处999011 兰溪902000杭州联合801000 永康903000 萧山802000 武义905000余杭803000 东阳906000富阳805000 磐安907000临安806000 义乌908000桐庐807000 浦江909000建德808000 柯城921000淳安809000 衢江922000鄞州821000 龙游923000慈溪822000 江山925000余姚823000 常山926000北仑825000 开化927000奉化826000 莲都931000象山827000 青田932000镇海828000 云和933000宁海829000 龙泉935000 宁波市区831000 庆元936000 鹿城851000 缙云937000龙湾852000 遂昌938000瓯海853000 松阳939000洞头855000 景宁951000乐清856000 椒江961000永嘉857000 黄岩962000瑞安858000 路桥963000平阳859000 临海965000苍南861000 温岭966000文成862000 玉环967000泰顺863000 天台968000禾城871000 仙居969000嘉善872000 三门971000平湖873000 定海981000海宁875000 普陀982000海盐876000 岱山983000桐乡877000 嵊泗985000德清881000二、机构信息新增(一)基本规定机构新增是在综合业务系统开立机构号,建立机构基本信息的过程。
信用社银行“四双”制度
信用社(银行)“四双”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现金的收付、保管和调运,做到手续严密,责任分明,确保库款安全,有效防范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根据《XX省联社会计实务准则》的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所有辖内机构(含营业部和机关会计,下同)。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条“四双”是指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
第四条双人临柜是指除实行综合柜员制的网点外,坚持一切现金收付业务,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的人员办理。
做到互相复核、互相制约,手续严密,责任分明。
第五条双人管库是指是所有设置库房的营业单位,必须选配两名政治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正式职工担任库房管理工作,出入库时必须同进同出,装配两把不同钥匙的门锁,共同负责管理,相互监督。
第六条双人守库是指凡保管现金库存的机构,在非营业时间、假期及夜间,库房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政治素质好,防范警惕高,防御能力强,对工作高度负责的人员值班看守。
第七条双人押运是指凡现金、有价单证的领取、解交、调拨和运送,均由两人以上负责押运。
钞币运送实行社会化专业保安公司押运以后,押运工作交由签订协议的保安公司负责押运,押运制度由总行与保安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除指定的工作人员外,我行辖内机构其他工作人员不再负责现金的领取、解交、调拨和运送。
第三章责任认定第八条实行双人临柜的网点,复核人与经办人共同对业务差错承担责任。
第九条实行双人管库的网点,由管库人员共同对损失承担责任;因支行行长或委派会计对当班人员安排不合理,造成无法实行双人管库,由支行行长或委派会计承担损失责任;不执行支行行长安排,无故不进行管库的,由未实行人员承担损失责任。
第十条实行双人守库的网点,由守库人员共同对损失承担责任;因支行行长对守库人员安排不合理,造成无法实行双人守库,由支行行长承担损失责任;不执行支行行长安排,无故不进行守库的,由未值班人员承担损失责任。
第十一条实行双人押运的网点,由押运人员共同对损失承担责任;因支行行长安排不合理,造成单人押运的,由支行行长承担全部责任;不执行支行行长安排,无故不进行押运的,由未押运人员承担责任。
综合柜员管理办法
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综合柜员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向客户提供更方便、快捷、安全、高效的金融服务,充分利用人力资源及先进的电子化技术,加强内部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客户和信用社资金安全,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会计出纳基本制度》、《支付结算办法》、《储蓄管理条例》、《人民币帐户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的规定,结合“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综合业务系统”)在全辖的实际应用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推行综合柜员制的营业机构,本办法中有关业务操作及内控管理的规定仍然适用实行单项柜员制的机构.第二条、综合柜员制是相对于传统的双人临柜复核制的服务模式而言的,是柜员单人临柜,独立办理对公、储蓄、银行卡及中间业务等面向客户的全部业务的劳动组合方式.第三条、实施综合柜员制应具备以下条件:1、营业机构会计出纳基础工作必须达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二级水平。
2、营业机构会计出纳人员不少于四人,并有较高的综合业务素质,熟练会计、出纳、结算等业务制度规定,熟练掌握“综合业务系统"操作技能,均已获得上岗证.3、营业机构安全防范措施达标,监控系统完备,对柜员整个营业时间段进行全程录像,能通过影像回放观看柜员及客户业务处理全过程.4、营业机构终端、打印机、点钞机、钱箱等其它工作机具齐全。
5、营业机构施行柜员制,必须书面向联社申请,批准后实施(柜员制试点单位除外)。
第四条、实行柜员制营业机构的岗位设置,必须根据业务需求坚持相互制约的原则,分别设置综合柜员若干名,主出纳1 名,内勤主管1名,有条件的网点可设置专职总复核、专职代班员。
1、综合柜员负责处理对公、储蓄、代收代付等日间柜面业务,并保管部分印章。
2、主出纳负责管理库存现金的调剂和调拨,并按规定对综合柜员的有关业务进行交易授权。
3、总复核负责对综合柜员处理的业务进行事中复核,人员较少的网点可由主出纳兼职总复核。
柜员管理办法
柜员管理办法第一篇:柜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适应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的需要,变革传统的管理模式和劳动组合形式,简化核算手续,规范操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增强广大员工的责任心,提高竞争能力,根据会计出纳基本制度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柜员制是指营业人员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根据自身权限,按照业务操作规程,独立为客户办理会计、出纳、储蓄等业务,并单独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劳动组合方式。
第二条柜员制是农村信用社会计核算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和监督柜台业务各项资金活动的工具,必须严格执行柜员制账务核算的基本规定,提高会计核算质量。
第三条实行柜员制的营业机构应遵循有利于执行规章制度和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凭证严密紧凑的传递、方便客户和内部操作,有利于分工明确、职责清楚和监督制约的原则,确定本单位柜员制会计核算形式及柜员数量。
第四条实行柜员制的营业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完整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按照服务规范、管理科学、核算准确、风险防范的要求,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章实行柜员制的基本条件及要求第五条实行柜员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营业机构存款人均余额200万元以上,日均业务量在100笔以上,城区机构和新建机构可适当放宽。
(二)配备完善的电视监控录像设备,做到操作过程均在监控之下进行。
(三)有较好的内部管理基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及监督制约机制。
(四)受理业务必须使用计算机统一应用程序处理。
(五)柜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品质与职业道德,忠于职守、敬业爱岗、廉洁奉公。
能够认真贯彻执行金融法律法规条例和各项会计出纳基本规章制度,熟练掌握业务核算方法和操作规程,准确、快速地办理各项业务。
(六)营业机构实行柜员制必须向联社提出申请,由联社报经市办事处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实行柜员制基本要求(一)为加强服务和接受客户的监督,柜台的高度应达到1.1米-1.2米,宽0.6米-0.8米,既能使客户看清柜员操作,又能符合安全防范要求。
柜员卡管理及违规处理办法
XX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柜员卡管理及违规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县联社柜员卡管理,规范业务办理,防范操作风险,强化系统运行,提高经营安全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柜员卡是指用于综合业务系统操作员刷卡签到、授权等系统前台所使用的磁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XX农村信用联社所有网点和使用柜员卡的机构。
第二章柜员卡管理第四条综合业务系统操作员实行“一人一号,一号一卡,号码固定,凭卡签到”的原则。
操作柜员进入综合业务系统必须使用本人柜员卡刷卡后方能签到办理各项业务。
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柜台,必须暂退后方能离开。
第五条综合业务系统操作柜员卡由县联社向市办事处申请制作下发,员工因岗位调整不再使用柜员卡或辞退后必须上缴联社科技电脑部。
因未及时上缴柜员卡而导致发生盗用,所有损失和影响由该卡柜员个人承担。
第六条综合业务系统操作柜员卡由操作员个人负责保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遗失、损坏或消磁后必须立即向联社科技电脑部提交书面报告。
因个人保管不善或遗失后而发生盗用,所有损失和影响由该卡柜员个人承担。
第七条综合业务系统操作柜员卡密码视同私章一样管理,严禁交叉使用柜员卡和密码,如因此而发生的各种业务操作,其后果及法律责任由由该卡柜员个人承担。
第八条综合业务系统操作柜员对密码严格保密,及时修改密码,在办理授权业务时必须由授权人持卡授权,并对授权密码进行有效遮挡。
如因泄漏或密码过于简单而造成损失和影响由该卡柜员个人承担。
第九条综合业务系统操作柜员卡只能在登记机构签到使用,机构调整或者密码重臵者必须由持卡人于每天上午9:30之前向电脑股提出申请,经核实确认后方能进行调整或重臵。
第十条日终平帐后操作员必须签退后方能关机离开,否则将导致省中心当晚不能结账,影响全省业务。
特殊情况造成不能签退者,需本人电话通知联社科技电脑部工作人员处理。
第三章违规处理第十一条综合业务系统操作柜员姓名、私章姓名和身份证上姓名三者必须一致,以身份证上的姓名为准。
农村信用社推行综合柜员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关键词 : 农村信 用社
对 策
综合柜员制 问题
7 .营业柜 台等基础设施符合安全保 卫要
求。
中 图分 类 号 : 806 F 3 .1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编号:0 4 4 1( 00)4 】2 【 】0 - 9 4 2 1 0 一 8 一) 2
综合 柜 员制 是 指 金 融机 构 营 业 网 点 在 严
格授权管理下, 以完善 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较高 的人 员素质 为基础 , 法定业务 范围内, 照 在 按 规定的业务 处理权限和操作流程 , 由单一员工 或 多个 员 工组 合 , 通过 临柜 窗 口为客 户 综 合 办 理 本 、 币对 公 业 务 、 蓄 业 务 、 用 卡 业 务 、 外 储 信 政 策性业务 、 代理业务等 多种金融服务 , 并单 独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的 一 种 劳 动 组 合 方 式 。 综 合 柜 员制 是 目前 国 际 上 商 业银 行 遵循 的 一 种 最 主 要 的 前 台服务 模 式 。 能 充 分体 现 “ 客 户 它 以 为 中心 ” 的服 务理 念 , 强 商 业银 行 对 外服 务 增
● 金 融 研 究
《 经济师)00 2 1 年第 4 期
农村信用 推行综合柜员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许利 民
摘 要 :文章在搞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 , 对 当地 农 村 信 用社 推 行 综合 柜 员制 工 作进 行 了认真总结, 针对存在 的问题提 出了解决措施
及 对策 , 以期 对 完善 和保 障 综 合 业务 系统 稳 健
2 在 问题 。 . 存 ( ) 乏科 学 的 柜 员 制 管 理 模 式 , 作 规 1缺 操 程 不 够 完善 。 目前 , 村 信 用社 县 级 联 社 实行 农
信用社(银行)综合业务网络系统柜员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综合业务网络系统柜员管理暂行办法简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网络系统柜员操作和管理,明确柜员的职责与权限,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根据《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农村信用社出纳基本制度》以及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各种业务操作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综合业务应用系统中拥有一定权限、并能进行各类业务操作的人员,统称为综合业务应用系统柜员。
第三条各级管理部门应充分重视柜员管理工作,本着“科学分工、逐级授权、授权有限、相互制约”的原则,严格执行本办法,规范柜员的申请、审批流程,有效控制风险。
第四条设置柜员管理人员。
各信用社、县(区)联社,应设置一名柜员管理人员。
信用社由主办会计担任,县(区)联社由财务会计部(以下统称财会部)负责人担任,负责本机构及辖内机构(网点)的柜员权限审批,上报及保管柜员资料工作,并对柜员及柜员卡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管理。
第五条预留印鉴。
网点、信用社柜员的预留印鉴保存在各县(市、区)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总部,下同);主办会计、单位领导人员的预留印鉴保存在省联社各办事处,西安市各联社主办会计、单位领导人员的预留印鉴保存在省联社。
第二章柜员基本信息第六条柜员号、柜员密码、柜员编号的设置柜员号由四位字符(数字或字母)组成,是系统中柜员身份的标识。
每年年底,各联社应对本年度被删除的柜员号进行统一清理,被删除的柜员号从被删除年度终了起两年内不得更名使用,因此,请各管理部门慎重从事。
柜员名称是指柜员的姓名,一般不超过四个汉字。
柜员密码是由6位数字或大写字母组成。
柜员号和柜员密码是系统验证柜员身份的唯一依据。
柜员编号是由10位数字组成:地市(2位)+县联社(2位)+6顺序号。
由县联社统一编制,柜员编号在全省范围内保持唯一。
第七条柜员类型根据柜员职责的不同,综合业务系统柜员可分为二类,即:管理柜员:单位领导、系统管理员、周期操作员、网点主管、主出纳、信贷员、稽核员。
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柜员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2:xxxx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柜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综合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柜员管理,规范业务流程,防范操作风险,根据《xxxx农村信用社会计基础工作暂行规定》,结合xxxx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系统中的柜员遵循“集中控制、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柜员是指在系统中拥有柜员代码,并根据授予的操作权限进行业务处理的行社员工。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各营业机构。
第二章柜员分类第五条系统柜员按照权限级别,暂分为01级、02级、05级、06级、07级、08级、09级七个级别。
(一)01级、02级柜员:在授予权限范围内,办理对内、对外业务以及对非本柜员经办的业务进行复核、授权、实时监督的柜员。
机构库管员一般为02级柜员。
(二)05级柜员:在授予权限范围内,对非本柜员经办- 1 -的业务进行授权、对重要业务事项实时监督和事后稽核以及对01级、02级柜员进行管理的柜员,也可直接办理对内、对外业务。
(三)06级柜员应为信用社(支行)级以上账务机构负责人,主要对高风险业务、特殊业务予以授权,并监督管理其他柜员。
(四)07级柜员是县联社设置的用于贷款异地授权的柜员。
省、市联社不需设置09、08级柜员。
第六条柜员按岗位职责划分为:(一)现金管库员:负责与上下级机构间的现金调缴、本机构柜员间的现金调剂、担保品的出入库等业务以及对大库管理等,原则上不允许对外办理客户业务,在符合岗位制约的前提下,经县级行社主管领导和会计部门批准后可以办理其他业务。
(二)凭证管理员:负责与上下级机构间的凭证调缴、本机构柜员间的凭证调剂、手工凭证的销号、作废处理等,在岗位制约的前提下,经县级行社主管领导和会计部门批准后可以办理其他业务。
(三)结算柜员:主要负责结算账户管理、大小额支付业务、行内汇划业务、农信银支付业务、支票影像系统业务、横向联网业务、汇票签发兑付、同城票据交换等业务的柜员,在符合岗位制约的前提下,经县级行社主管领导和会计部门- 2 -批准后可以办理其他业务。
银行农村信用社柜面业务操作规程
xx省农村信用社柜面业务操作规程XX省农村信用社柜面业务操作规程 (1)第一部分基本业务管理 (5)第一章人员管理 (5)第一节柜员管理 (5)第二节柜员岗位安全认证 (9)第三节人员职责 (15)第二章营业流程管理 (20)第一节日初处理 (20)第二节日间业务 (24)第三节日终、轧账管理 (33)第四节特殊业务处理 (37)第三章现金管理 (48)第一节基本规定 (48)第二节现金出库、入库规定 (50)第三节现金收付规定 (50)第四节轧账、核对规定 (51)第五节交接规定 (52)第四章账户及预留银行印鉴管理 (53)第一节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53)第二节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68)第三节单位其他账户 (70)第四节个人储蓄账户管理 (73)第五节贷款账户管理 (74)第六节预留银行印鉴管理 (75)第五章对账管理 (81)第一节基本规定 (81)第二节与客户对账 (83)第三节其他往来对账 (86)第六章利息计算 (88)第一节基本规定 (88)第二节存款利息计算 (89)第七章金融服务收费 (94)第一节服务价格的申报及公告 (94)第二节价格标准 (96)第八章凭证、印章、登记簿、会计档案管理 (110)第一节会计凭证 (110)第二节业务印章 (117)第四节会计档案管理 (137)第九章资金清算 (154)第一节基本规定 (154)第二节清算体系架构 (154)第三节清算账户和清算资金管理 (155)第四节科目使用及账户设置 (155)第五节系统内跨县交易的资金清算 (156)第六节跨系统交易的资金清算 (157)第二部分业务操作规程 (157)第一章现金业务 (157)第一节现金收付 (157)第二节现金调拨 (161)第三节金库管理 (163)第四节柜员现金箱和自助设备钞箱管理 (168)第五节其他现金业务 (173)第二章表外业务 (182)第一节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182)第二节代保管抵(质)押品 (191)第三章客户身份识别操作规程 (194)第一节基本规定 (194)第二节法人类客户身份识别操作 (196)第三节自然人客户身份识别操作 (199)第四节有关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操作 (203)第五节联网核查业务操作 (205)第四章储蓄业务 (207)第一节基本规定 (207)第二节个人活期存款 (211)第三节个人定期存款 (221)第四节特殊业务 (243)第五节其他业务 (258)第五章单位存款业务 (262)第一节单位活期存款 (262)第二节单位定期存款 (272)第三节单位通知存款 (278)第四节单位协定存款 (281)第六章结算业务 (284)第一节基本规定 (284)第二节支票 (287)第三节银行汇票 (291)第四节商业汇票 (301)第五节委托收款 (308)第六节托收承付 (311)第七节汇兑 (315)第九节通存通兑 (344)第十节支票影像业务 (359)第十一节同城交换 (371)第七章银行卡业务 (377)第一节借记卡申领 (377)第二节借记卡卡内存取款 (385)第三节自动柜员机、信通卡 EPOS转账业务 (386)第六节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 (390)第七节锁定及解锁 (391)第八节挂失/换卡 (392)第九节销卡 (393)第十节账务核对和账务调整 (394)第八章电子银行业务 (396)第一节网上银行业务 (396)第二节自动柜员机 (431)第三节电话银行业务 (435)第四节短信业务 (440)第九章资产业务 (444)第一节企业类贷款 (444)第二节个人类贷款 (451)第三节个人质押贷款 (461)第四节委托贷款 (464)第五节贴现 (465)第六节贷款转抵债资产 (472)第七节贷款核销 (473)第八节已置换不良贷款收回 (475)第九节其他资产业务 (476)第十章代理类中间业务 (481)第一节基本业务 (481)第二节财税库银横向联网业务 (491)第三节“财政涉农补贴一卡(折)通” (496)第四节信保通业务 (502)第五节代理政府非税收入业务 (515)第六节担保类中间业务--保函业务 (525)第十一章账户管理 (527)第一节基本规定 (527)第二节开户处理 (527)第三节注册验资户处理 (536)第四节账户维护 (539)第五节销户处理 (543)第六节不动户清理 (545)第七节支付密码系统管理及使用 (546)第十二章股金管理 (557)第二节股金开户 (560)第三节入股扩股 (561)第四节股金转让 (562)第五节股金红利分红 (563)第六节股金红利单户分配 (564)第七节其他股金业务 (565)第十三章内部账户 (571)第一节基本业务处理 (571)第二节系统内资金调拨 (577)第十四章客户信息管理及查询 (579)第一节客户信息管理 (579)第二节客户信息查询 (581)第十五章反洗钱 (582)第一节基本规定 (582)第二节操作规范 (591)第一部分基本业务管理第一章人员管理第一节柜员管理一、营业机构柜员配备(一)基本规定1、实行柜员制的营业网点应配备与业务量相适应的终端、打印机、点钞机、验钞机、保险箱(柜)等设备及办理各项业务所需的公私印章。
人社综合柜员制规章制度
人社综合柜员制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社综合柜员的工作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服务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人社综合柜员,在工作中应遵守本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人社综合柜员应当以服务人民为宗旨,认真履行职责,忠诚于事业。
第四条人社综合柜员要遵循公平、公正、廉洁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第五条人社综合柜员应当努力提高自身专业素养,不断学习提高服务水平。
第六条人社综合柜员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确保工作安全。
第七条人社综合柜员应当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积极为他们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八条人社综合柜员在工作中应当勇于担当,积极进取,勤奋工作,为实现工作目标做出努力。
第九条人社综合柜员应当遵守机密保密制度,严守工作秘密,保护国家机密。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十条人社综合柜员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处理有关人社事务的各项事务,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人社综合柜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维护客户权益。
第十二条人社综合柜员应当妥善保管办公设备,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人社综合柜员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履行职责,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人社综合柜员应当协助上级领导完成工作任务,积极配合合作同事,共同完成工作。
第十五条人社综合柜员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和规定办理事务,不得私自更改。
第十六条人社综合柜员应当向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解决客户遇到的问题。
第三章工作原则第十七条人社综合柜员应当以人为本,服务为先,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十八条人社综合柜员应当注重团队协作,互相支持,相互帮助,共同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人社综合柜员应当维护公司形象,不得损害公司利益,提高公司的品牌价值。
第二十条人社综合柜员应当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一条人社综合柜员应当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保持良好的工作情绪,做到严谨细致。
第二十二条人社综合柜员应当注重个人修养,提升自身素质,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水平。
柜员的规章制度怎么写
柜员的规章制度怎么写一、服从管理1.1 柜员必须服从银行领导的管理,听从主管的安排和指挥。
1.2 柜员需要严格遵守银行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做到合规经营。
1.3 柜员在工作期间需保持工作状态良好,服从安排,不得私自离开工作岗位。
二、保守秘密2.1 柜员必须保守客户的资金和信息秘密,严禁泄露客户的隐私。
2.2 柜员在处理客户业务时,需要注意保护客户的账户安全,确保资金不被盗取或挪用。
2.3 柜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或者泄露银行的机密信息。
三、慎重操作3.1 柜员在进行银行业务时,必须仔细核对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金额,确保资金正确无误。
3.2 柜员在操作系统时,要注意避免错账、漏账等错误,确保业务准确性。
3.3 柜员处理涉及大额交易或风险较高的业务时,需要经过主管的批准或复核。
四、礼貌待人4.1 柜员需要维护良好的服务态度,对待客户要有礼貌、耐心,并耐心解答客户疑问。
4.2 柜员不得对客户恶语相对,或者怠慢客户,要尊重客户、维护客户权益。
4.3 柜员在工作期间不得私自谈笑打闹,要保持严肃和专业的工作风格。
五、遵守法律法规5.1 柜员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能从事违法违规的活动,不能为客户进行不正当的操作。
5.2 柜员处理疑似涉嫌洗钱或诈骗的业务时,应该立即报告主管和相关部门。
5.3 柜员需配合对银行业务的监管检查,如有违规行为,需接受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六、持续学习6.1 柜员需要不断学习银行业务知识和相关法规,提升自身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意识。
6.2 柜员需参加银行举办的培训和考核,确保了解最新的操作流程和规章制度。
六、遵纪守法7.1 柜员要遵守银行的各项纪律规定,不得擅自使用银行资产或者参与违规活动。
7.2 柜员在处理个人事务时,不能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涉入经济纠纷。
7.3 柜员在银行内部交往和互动时,应该保持礼貌,遵循职场规范,不得恶性竞争。
以上为柜员的规章制度,柜员们应该严格遥守各项规定,确保自身的职业素养和工作质量,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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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综合柜员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综合柜员制操作的管理,促进农村信用社在发展业务的同时,不断优化临柜劳动组合,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树立良好的窗口形象,现根据《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制度》、《陕西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网络系统柜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综合柜员制是指客户能任意选择一个营业柜口(即一名柜员)办理一项或多项业务的信用社临柜服务形式;本办法所指的综合柜员是指集办理会计、出纳、储蓄以及其他业务操作于一体的信用社临柜操作人员。
第三条:具备条件的基层营业机构经联社批准可以实行综合柜员制操作。
第四条: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营业网点实行综合柜员制操作前,必须提供硬件设施情况、临柜人员配备、岗位设置和相应的岗位职责、监督制约措施等书面材料,报联社财务会计部,由财务会计、保卫等部门审核、验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实行综合柜员制操作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掌握会计出纳制度等制度法规、熟练操作vost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可实行综合柜员制。
(二)工作认真细致负责,责任心强,业务工作经验丰富。
(三)营业场所必须安装电视监控设备,对每个柜员柜面业务操作
全过程和安全情况进行监控录像,确保监控有效。
(四)营业柜口设置不少于3个,工作柜口不得少于2个。
(五)每个柜口必须配备一台电脑终端及打印机;单独配置一套业务印章;相应配备防伪点钞机、款箱等业务用具;按柜口配备110防抢紧急按钮;涉及现金收付的柜口原则上应为相对独立的操作空间。
(六)信用社或分社向联社财会部递交柜员名单申请,核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根据业务的时效特点,可分别采用实时复核或批量复核方式。
实时汇兑必须采用实时复核,即发送前必须复核,内部转账、交换提入、电子汇兑来账等业务批量处理,及时复核。
同时落实专人核对印鉴。
必须指定专人对上一工作日的记账传票有关要素进行复核,并及时整理装订。
第七条:柜员办理抹账必须经主管会计或网点负责人审查授权;错账冲正须经主管会计审批;其他应收款挂账须经主管会计签字、信用社主任审批后方可办理;查询、冻结、封户、扣划、解冻、解封等业务必须由主管会计或网点主管授权并签章。
第八条:电视监控系统通过营业期间的实时监控录像对柜员的柜面业务操作全过程和周边安全情况进行监控,综合柜员在监控未开启前和关闭后不得办理临柜业务,柜员不得在监控范围外和本柜员柜面外办理临柜业务。
电视监控系统的开关机,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的保管、调阅和更新按保卫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如电视监控无法正常运转,则改为复核制操作。
第九条:加强柜员管理
(一)合理设置应用系统的操作员权限,明确分工,各司其职。
营业网点为柜员设置现金账号,设置钱箱,严格按券别配钞。
(二)柜员在授权范围内处理临柜业务,实行单收单付制,并对办理业务的质量和发生的差错负全部责任。
特殊业务处理必须授权。
(三)柜员临柜受理业务必须序时逐笔处理。
柜员钱箱额度、收付现及转账额度由财会部根据各信用社网点实际,从严控制。
柜员现金钱箱额度设置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柜员收现额度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付现额度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通兑额度不超过1万元,超过额度必须授权。
柜员转账额度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超过额度必须授权。
(四)认真审核凭证、存单(折)各要素(包括印鉴、密码、身份证件等相关要素),以凭证为依据,并与终端或打印信息核对相符,严禁无据录入。
(五)柜员不得办理自己本人的存取款和结算业务。
(六)柜员调离岗位必须有营业网点书面报告及时报请联社中心机房,取消该柜员身份。
(七)柜员休假1天以上(含1天)应将库存现金全部上缴主出纳。
第十条:加强出纳管理
(一)营业期间,柜员应妥善保管业务印章、库存现金、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短暂离岗应入箱上锁,电脑终端应同时退出业务操
作系统,休息时应入库保管。
(二)柜员发生长短款差错,必须立即报告主管会计、信用社主任或分社负责人,查明原因,按照出纳制度的规定作出处理,不得空库溢库,不得以长补短。
发生重要空白凭证差错,应立即报告主管会计、信用社主任或分社负责人,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三)对于审批起点以上的大额现金支票,需经有权人审批并签章后才能记账。
(四)每日营业终了,柜员根据系统打印各个柜员的轧账单、重要空白凭证核对表等资料,进行每日账款核对、账证核对、账账核对,对柜面业务操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正确性进行审核。
柜员在轧平账款后,每天至少有一个柜员将库存现金全额交主出纳作并零处理,实行轮流空箱上柜制度。
柜员的重要空白凭证、库存现金核对相符后,换人复点无误,双方在柜员轧账单上签章确认监督上锁入库,各类业务印章、压数机等其他物品同时入库。
第十一条:加强事后监督
(一)信用社主任对综合柜员制营业网点的查库查岗每月不得少于一次,主管会计对综合柜员制营业网点的查岗查库每周不少于一次。
综合柜员在一个专柜连续工作满7天应予以调换柜组。
所有检查应以突击检查方式进行,不得定时检查。
(二)联社应落实专人通过电视监控对综合柜员操作过程进行检查,每月不少于两天的全过程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发现问题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意见反馈及处罚。
(三)主管会计负责对每笔业务处理、凭证、打印资料、打印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正确性进行审查和核对。
对发现的差错以及柜员的不规范操作,应签发书面通知,责成有关人员立即纠正。
(四)主管会计应在复核后的账表凭证和相关登记簿上签章,明确责任。
已经事后监督的账表凭证再发现差错或不规范操作的事项,联社将相应追究事后监督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违反柜员制管理办法处罚规定。
(一)未经联社批准,擅自实行综合柜员制操作的,除限期责任人整改纠正外,给予通报批评。
(二)未按规定实行轮流空箱上柜的,检查发现一次给予责任人元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设置钱箱额度、柜员操作权限的,检查发现一次给予主管会计元的罚款。
(四)其他违反柜员制操作规定的行为,对责任人按《陕西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办法》作出处罚。
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由农村信用联社财会部负责解释,文到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