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稽查结论 - 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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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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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稽查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稽查条例》第三条所规定的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包括:

(一)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

(二)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

(四)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

(五)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

(六)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收发货人;

(七)其他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

第三条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以下统称进出口企业、单位)的下列进出口活动实施稽查:(一)进出口申报;

(二)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费的缴纳;

(三)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的交验;

(四)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资料记载、保管;

(五)保税货物的进口、使用、储存、维修、加工、销售、运输、展示和复出口;

(六)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使用、管理;

(七)其他进出口活动。

第四条海关根据稽查工作需要,可以通过实地查看、走访咨询、书面函询、网络调查和委托调查等方式向有关行业协会、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等开展贸易调查,收集下列信息:(一)政府部门监督管理信息;

(二)特定行业、企业的主要状况、贸易惯例、生产经营、市场结构等信息;

(三)特定商品的结构、成份、等级、功能、用途、工艺流程、工作原理等技术指标或者技术参数以及价格等信息;

(四)其他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信息。

有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等应当配合海关贸易调查,提供有关信息。

海关稽查工作亮点总结汇报

海关稽查工作亮点总结汇报

海关稽查工作亮点总结汇报

海关稽查工作是指海关依法对进出境物品、行李和运输工具进行监管和检查的工作。稽查工作是海关的重要职责之一,它旨在保障国家的边境安全,防范和打击走私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以下是海关稽查工作的一些亮点总结:

首先,建立了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海关稽查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为稽查人员进行工作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和权力,使其在工作中更加科学、规范、有序。

其次,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海关稽查工作以信息化为基础,借助先进的技术手段,加强对进出境物品、行李和运输工具的检查和监管。通过建设电子关、智能识别系统等,实现了对大规模数据的实时监控和分析,提高了稽查工作的效率和精准度。

再次,加强国际合作与信息交流。海关稽查工作面临的问题涉及到国内外多个方面,需要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海关开展合作与协调。中国海关积极参与国际组织和协定,加强与其他国家的交流与合作,分享信息、情报和经验,共同打击跨国违法犯罪活动。

此外,注重人员培训和素质提升。海关稽查工作对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要求较高,需要具备较强的法律、经济、技术等方面的知识。海关通过组织举办培训班、开展业务竞赛、派遣交流

学习等方式,加强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此外,加强了社会宣传和舆论引导。海关稽查工作具有很强的社会影响力,需要与社会各界密切合作,加强舆论引导和宣传工作,提高人们对海关稽查工作的认识和理解。海关通过组织宣传活动、发布信息通报、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等方式,增强了公众的参与和支持,形成了共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良好局面。

海关稽查 政策

海关稽查 政策

海关稽查政策

海关稽查政策

海关稽查是确保国家收入的重要工作,今天,我们来谈谈海关稽查政策。

首先,海关对进出口货物严格按照关税法、外贸法、关税税则和其它

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稽查。海关会根据合法性情况,依据政策妥当使用

查验、抽验、询问等相关手段,提高海关稽查效率。

其次,海关会定期召开定点联检、专项抽核,对跨境货物、服务和经

营活动进行抽核检查,以确保税收正常收缴。此外,海关会组织抽查

培训,加强监督管理,整治任何违反政策的行为,保障公共秩序和群

众利益。

再者,海关会定期举行会议,向企业及时介绍税收政策和稽查政策,

并提醒企业在跨境经营过程中遵守各项海关执法规定,表明法律义务,避免把违规行为搞成风气。

最后,海关会公布扣押、处罚、拆卸等处罚措施,明确稽查方针,维

护政府依法行政,全面履行税务稽查义务,保护企业和公民的权益。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海关稽查政策不仅要确保合

法经营,而且要维护政府的公正性,尊重企业和公民的权利,确保税

收的正确收缴,最终为国家创造更多的财政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1997.01.03

•【文号】国务院令第209号

•【施行日期】1997.01.03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8日)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09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1997年1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海关稽查制度,加强海关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对被稽查人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

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被稽查人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三条海关对下列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施海关稽查:

(一)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

(二)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

(四)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

(五)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

(六)海关总署规定的从事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单位。

第四条海关和海关工作人员执行海关稽查职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被稽查人的商业秘密,不得侵犯被稽查人的合法权益。

海关稽查报告

海关稽查报告

海关稽查报告

1. 概述

海关稽查报告是海关机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检查、调查和审计的结果的详细记录。稽查报告旨在总结和呈现海关稽查人员在执行任务过程中的发现、问题和建议,以便对违规行为进行追踪和处理,并提供改进措施以加强海关稽查工作的有效性。

2. 报告内容

海关稽查报告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2.1 检查对象和目的

稽查报告的第一部分介绍检查对象,包括涉及的货物、企业或个人,并明确检

查的目的和背景。这一部分的目的在于确保读者对检查的范围和依据有清晰的了解。

2.2 检查过程

稽查报告的第二部分详细描述了检查的过程。这包括检查人员的人员组成、时

间安排、使用的工具和方法,以及与被检查对象的沟通和配合情况。此外,还应记录任何意外事件、遇到的困难或问题,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2.3 发现和问题

稽查报告的核心部分是对发现和问题的描述和分析。这部分应包括以下内容:•违规行为:详细列出被检查对象涉嫌存在的违规行为,例如未申报的货物、虚假报关、逃税等。

•问题原因:分析并说明导致违规行为出现的原因,例如内部控制不严、协调不畅、信息不透明等。

•风险评估:对违规行为的风险进行评估,包括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企业利益等方面的影响进行分析。

•后果和影响:详细描述违规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和影响,包括经济损失、法律责任等。

2.4 建议和改进措施

稽查报告的最后一部分提供针对发现和问题的建议和改进措施。这些建议应基

于对问题原因和风险评估的分析,以帮助改进海关稽查工作的有效性和效率。建议可以包括加强内部培训、改进信息系统、加强与其他执法机关的合作等方面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国务院令第20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国务院令第20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正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09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1997年1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海关稽查制度,加强海关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对被稽查人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被稽查人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三条海关对下列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施海关稽查:

(一)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

(二)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

(四)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

(五)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

(六)海关总署规定的从事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单位。

第四条海关和海关工作人员执行海关稽查职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被稽查人的商业秘密,不得侵犯被稽查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00.01.11

•【文号】海关总署令[第79号]

•【施行日期】2000.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79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自2000年3月1日起实施。

署长钱冠林

2000年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稽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实施稽查应当遵守《稽查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被稽查人”是指《稽查条例》第三条所列企业、单位。其进出口活动包括:

(一)进出口申报;

(二)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费的缴纳;

(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交验;

(四)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资料记载、保管;

(五)保税货物的进口、使用、储存、加工、销售、运输、展示和复出口;

(六)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使用、管理;

(七)转关运输货物的承运、管理;

(八)暂时进出口货物的使用、管理;

(九)其他进出口活动。

第四条海关在下列期限内对被稽查人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稽查:

(一)减免税进口货物在海关监管期限内;

(二)保税货物在海关规定的监管期限内,或自复运出境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经批准转为一般贸易进口放行之日起3年内;

海关远程稽查工作总结报告

海关远程稽查工作总结报告

一、前言

自新冠疫情爆发以来,我国海关部门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全面加强疫情防控,同时确保进出口贸易正常进行。为有效应对疫情带来的挑战,海关部门积极探索远程稽查工作模式,取得了显著成效。现将我关远程稽查工作总结如下:

二、远程稽查工作情况

1. 工作背景

受新冠疫情影响,海关部门实地稽查工作受到限制,为保障进出口贸易秩序,确保税收安全,海关部门积极探索远程稽查工作模式。

2. 工作措施

(1)建立健全远程稽查制度。制定远程稽查工作规范,明确远程稽查的范围、程序、要求等,确保远程稽查工作有序开展。

(2)加强远程稽查技术支持。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搭建远程稽

查平台,实现与企业、监管部门的信息交互。

(3)创新远程稽查方式。采用线上交互资料、远程视频检查、在线访谈等多种方式,提高稽查效率。

3. 工作成效

(1)有效保障税收安全。通过远程稽查,及时发现企业违规行为,确保国家税收

不受损失。

(2)提高稽查效率。远程稽查方式简化了稽查流程,缩短了稽查时间,提高了稽

查效率。

(3)降低企业成本。远程稽查减少了企业接待稽查人员的时间,降低了企业成本。

三、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1. 存在问题

(1)远程稽查技术尚不完善,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2)远程稽查经验不足,部分关员对远程稽查方式掌握不够熟练。

2. 改进措施

(1)加强远程稽查技术建设,提高稽查平台的安全性。

(2)开展远程稽查培训,提高关员远程稽查技能。

(3)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协作,共同推进远程稽查工作。

四、结语

远程稽查工作是我关应对疫情挑战、保障税收安全的重要举措。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关将继续完善远程稽查制度,创新稽查方式,提高稽查效率,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为我国进出口贸易保驾护航。

海关有权对进出口货物随时稽查

海关有权对进出口货物随时稽查

进 行 稽查
, 、
通 过稽 查 发 现 的走私 或 违 规行 为


将 由海关按 照 有 关法律 和规定 处理

稽查
结 束后
海 关 应在 3 0 日 内将 稽 查结论 送达 被稽 查单 位 忠 于职 守

《 规 定》
也 要求海 关 人 员在工 作 中应

依 法稽 查
廉洁 奉 公
,
《规 定 》
同时 要求
,
以 保持政 策相对 稳定和 连贯
1 日以 前设 立 的外资企 业 然 而这套 税 收政 策 只 适 用 于 1 9 9 3 年 1 2 月3 凡 今年 在华新 设 的外 商投 资企 业
, ,
国家税 务总 局 的官员
,
在 与内 资企 业 执 行 同一种税 制 的情 况 下

其 生 产直接 贸消息 》 )

出 口 关 税货物
,
的企事 业单 位 以 及其 他 与货 物进
、 。
出 口 有关 的 企 事 业 单 位
均应
海关 有 权对 企事业 单 位进
出 口 后 三年 内的 货物 以 及对 使 用 受海 关 时 效监管 的进
出 口 货 物 的企 事业 单位 册 下

实行 定 期或 不 定 期的 稽查
、 。
《 规定 》 明 确 了 对违 反有 关 法 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00.01.11

•【文号】海关总署令[第79号]

•【施行日期】2000.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79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自2000年3月1日起实施。

署长钱冠林

2000年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稽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实施稽查应当遵守《稽查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被稽查人”是指《稽查条例》第三条所列企业、单位。其进出口活动包括:

(一)进出口申报;

(二)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费的缴纳;

(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交验;

(四)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资料记载、保管;

(五)保税货物的进口、使用、储存、加工、销售、运输、展示和复出口;

(六)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使用、管理;

(七)转关运输货物的承运、管理;

(八)暂时进出口货物的使用、管理;

(九)其他进出口活动。

第四条海关在下列期限内对被稽查人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稽查:

(一)减免税进口货物在海关监管期限内;

(二)保税货物在海关规定的监管期限内,或自复运出境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经批准转为一般贸易进口放行之日起3年内;

对海关稽查的结果会有怎样的处理

对海关稽查的结果会有怎样的处理

People who often blame themselves can often get forgiveness from other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对海关稽查的结果会有怎样的处理

导读:经海关稽查,发现被稽查人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海关在对被稽查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被稽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经海关稽查,发现被稽查人涉嫌走私犯罪或者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经海关稽查,发现被稽查人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海关在对被稽查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被稽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经海关稽查,发现被稽查人涉嫌走私犯罪或者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海关根据稽查结果,对少征或漏征的关税或进口环节税依法追征、补征,并上缴国库,对有违规定和走私行为的处以行政处罚。

被稽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0元—3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报关资格,地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5000元的罚款:

(1)向海关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2)拒绝、拖延向海关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3)转移、隐藏、篡改、毁弃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

被稽查人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编制账簿、单证有关资料的,由海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0元—5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报关资料,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00元—5000元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2022法信汇编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2022法信汇编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2022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22.03.29

•【文号】

•【施行日期】2022.05.01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案件稽查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1997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9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6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海关稽查制度,加强海关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三条海关对下列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施海关稽查:

(一)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

(二)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

(四)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

(五)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

(六)海关总署规定的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单位。

行政复议(海关查验或缉私局-行政复议篇)

行政复议(海关查验或缉私局-行政复议篇)

XXX海关:

我司于XXX年XXX月XXX日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出口一票货物到XX国。

船名航次XXXXXXX

提单号:XXXXX

报关单号:XXXXX。

现经海关查验发现了XX问题,贵关认为XXXXXXX,但我司对老师的指导存有不同看法,所以特向贵关做如下情况说明予以解释。

该票货物XXXXXXX,(思路清晰,明确自己的观点,并具体说明自己观点成立的理由,思路清晰,态度诚恳)

给贵关带来的诸多不便深表歉意,对贵关老师指导表示感谢。以上情况属实,特向贵关提出行政复议,请海关予以审核为盼,谢

谢!

公司:XXXXX

时间:ZZZZZZ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暂行规定-海关总署令第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暂行规定-海关总署令第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暂行规定

正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暂行规定

(1994年8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49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强化海关监督管理职能,保障国家进出口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维护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是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加工贸易企业、经营保税业务企业、报关企业、经营和使用减免进出口关税货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与货物进出口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应接受海关稽查。

第三条海关在企事业单位的货物进口或出口后三年内、使用受海关时效监管进口货物的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对企事业单位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稽查。

第四条海关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暂行规定,行使下列权力:

(一)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证、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以下简称帐册、资料);

(二)检查企业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

(三)调查和检查进出境货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根据稽查工作需要,查问涉嫌违反海关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员、报关人员、会计人员、仓库保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海关稽查检查记录

海关稽查检查记录

海关稽查检查记录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检查记录

(正本)

关稽检()号

被稽查人名称:

检查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海关于年月日时分至年月

日时分,在的协助下,对进行了检查。

检查经过及情况:

检查结果:

被稽查人代表意见及签字(盖章):

稽查人员签字:年月日

见证人签字:

见证人联系地址(电话):

备注:

此件交被稽查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检查记录

(副本)

关稽检()号

被稽查人名称:

检查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海关于年月日时分至年月

日时分,在的协助下,对进行了检查。

检查经过及情况:

检查结果:

被稽查人代表意见及签字(盖章):

稽查人员签字:年月日

见证人签字:

见证人联系地址(电话):

备注:

此件由海关留存

附件

货物检查情况表

检查场所:

备注:如有受托加工、外发加工、借出借入货物、厂外存放、他人货物存放本企业、在途货物等情形,请于检查当日提供说明。

随附资料共页。

检查场所负责人签名:

稽查人员签名:

《检查记录》填制规范

一、总体要求:《检查记录》属于海关制作的并对外提供的稽查法律文书,共有正本、副本两联,内容须同时填写、完全一致,经海关和被稽查人双方签名、盖章确认,正本交被稽查人,副本由海关留存。

二、填制规范:

《检查记录》本表的填制规范:

(一)【检查地点】填写被检查的被稽查人生产经营场所或货物存放场所名称全称。

(二)【“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部分】填写检查的起止时间。

试述海关法的海关稽查制度样本

试述海关法的海关稽查制度样本

试述海关法海关稽查制度

内容摘要:从本质上看,海关稽查是海关监督管理职能实现方式,也是海关监管制度重要构成某些。然而海关稽查与老式海关监管相比又有着明显区别。常规稽查是指海关依照关区实际状况,以监督进出口活动,提高海关后续管理效能为目的,以中小型公司为重点,采用筹划选用和抽样选用相结合方式,对公司开展全面性稽查。

核心词:海关稽查,被稽查人,海关监管。

(一)海关稽查制度概述

1.海关稽查概念

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品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品、减免税进口货品海关监管期限内,对被稽查人会计帐薄、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她关于资料和关于进出口货品进行核查,监督被稽查人进出口活动真实性和合法性。

2.海关稽查范畴

(1)海关稽查主体范畴——被稽查人

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活动直接关于公司、单位实行海关稽查。这些公司、单位涉及:从事对外贸易公司、单位;从事对外加工贸易公司;经营报税业务公司;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品公司、单位;从事报关业务公司,以及海关总署规定从事与进口活动直接关于其她公司、单位。

(2)海关稽查客体范畴——应接受稽查进出口活动

被稽查人应当接受稽查进出口活动涉及:进出口申报;进出口关

税和其她税、费缴纳;进出口允许证交验;与进出口货品有伏案资料记载、保管;保税货品进口、使用、储存、加工、销售、运送、展示和复出口;减免税进口货品使用、管理;转关运送货品承运、管理;暂时进出口货品使用、管理,以及其她进出口活动。

3.海关稽查特性

从本质上看,海关稽查是海关监督管理职能实现方式,也是海关监管制度重要构成某些。然而海关稽查与老式海关监管相比又有着明显区别。其特性重要体当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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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稽查结论-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稽查结论

(正本)

关稽结()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关于年月日至年月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稽查,稽查结论如下:

你单位如不服本稽查结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结论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结论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海关印章)

年月日

此件交被稽查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稽查结论

(副本)

关稽结()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关于年月日至年月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稽查,稽查结论如下:

你单位如不服本稽查结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结论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结论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海关印章)

年月日

此结论正本我单位已收到。

被稽查人代表签名(被稽查人印章):

年月日

此件由海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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