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稽查结论 - 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稽查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稽查条例》第三条所规定的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包括:
(一)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
(二)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
(四)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
(五)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
(六)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收发货人;
(七)其他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
第三条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以下统称进出口企业、单位)的下列进出口活动实施稽查:(一)进出口申报;
(二)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费的缴纳;
(三)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的交验;
(四)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资料记载、保管;
(五)保税货物的进口、使用、储存、维修、加工、销售、运输、展示和复出口;
(六)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使用、管理;
(七)其他进出口活动。
第四条海关根据稽查工作需要,可以通过实地查看、走访咨询、书面函询、网络调查和委托调查等方式向有关行业协会、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等开展贸易调查,收集下列信息:(一)政府部门监督管理信息;
(二)特定行业、企业的主要状况、贸易惯例、生产经营、市场结构等信息;
(三)特定商品的结构、成份、等级、功能、用途、工艺流程、工作原理等技术指标或者技术参数以及价格等信息;
(四)其他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信息。
有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等应当配合海关贸易调查,提供有关信息。
海关稽查工作亮点总结汇报
海关稽查工作亮点总结汇报
海关稽查工作是指海关依法对进出境物品、行李和运输工具进行监管和检查的工作。稽查工作是海关的重要职责之一,它旨在保障国家的边境安全,防范和打击走私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以下是海关稽查工作的一些亮点总结:
首先,建立了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海关稽查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为稽查人员进行工作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和权力,使其在工作中更加科学、规范、有序。
其次,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海关稽查工作以信息化为基础,借助先进的技术手段,加强对进出境物品、行李和运输工具的检查和监管。通过建设电子关、智能识别系统等,实现了对大规模数据的实时监控和分析,提高了稽查工作的效率和精准度。
再次,加强国际合作与信息交流。海关稽查工作面临的问题涉及到国内外多个方面,需要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海关开展合作与协调。中国海关积极参与国际组织和协定,加强与其他国家的交流与合作,分享信息、情报和经验,共同打击跨国违法犯罪活动。
此外,注重人员培训和素质提升。海关稽查工作对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要求较高,需要具备较强的法律、经济、技术等方面的知识。海关通过组织举办培训班、开展业务竞赛、派遣交流
学习等方式,加强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此外,加强了社会宣传和舆论引导。海关稽查工作具有很强的社会影响力,需要与社会各界密切合作,加强舆论引导和宣传工作,提高人们对海关稽查工作的认识和理解。海关通过组织宣传活动、发布信息通报、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等方式,增强了公众的参与和支持,形成了共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良好局面。
海关稽查 政策
海关稽查政策
海关稽查政策
海关稽查是确保国家收入的重要工作,今天,我们来谈谈海关稽查政策。
首先,海关对进出口货物严格按照关税法、外贸法、关税税则和其它
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稽查。海关会根据合法性情况,依据政策妥当使用
查验、抽验、询问等相关手段,提高海关稽查效率。
其次,海关会定期召开定点联检、专项抽核,对跨境货物、服务和经
营活动进行抽核检查,以确保税收正常收缴。此外,海关会组织抽查
培训,加强监督管理,整治任何违反政策的行为,保障公共秩序和群
众利益。
再者,海关会定期举行会议,向企业及时介绍税收政策和稽查政策,
并提醒企业在跨境经营过程中遵守各项海关执法规定,表明法律义务,避免把违规行为搞成风气。
最后,海关会公布扣押、处罚、拆卸等处罚措施,明确稽查方针,维
护政府依法行政,全面履行税务稽查义务,保护企业和公民的权益。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海关稽查政策不仅要确保合
法经营,而且要维护政府的公正性,尊重企业和公民的权利,确保税
收的正确收缴,最终为国家创造更多的财政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1997.01.03
•【文号】国务院令第209号
•【施行日期】1997.01.03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8日)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09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1997年1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海关稽查制度,加强海关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对被稽查人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
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被稽查人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三条海关对下列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施海关稽查:
(一)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
(二)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
(四)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
(五)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
(六)海关总署规定的从事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单位。
第四条海关和海关工作人员执行海关稽查职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被稽查人的商业秘密,不得侵犯被稽查人的合法权益。
海关稽查报告
海关稽查报告
1. 概述
海关稽查报告是海关机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检查、调查和审计的结果的详细记录。稽查报告旨在总结和呈现海关稽查人员在执行任务过程中的发现、问题和建议,以便对违规行为进行追踪和处理,并提供改进措施以加强海关稽查工作的有效性。
2. 报告内容
海关稽查报告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2.1 检查对象和目的
稽查报告的第一部分介绍检查对象,包括涉及的货物、企业或个人,并明确检
查的目的和背景。这一部分的目的在于确保读者对检查的范围和依据有清晰的了解。
2.2 检查过程
稽查报告的第二部分详细描述了检查的过程。这包括检查人员的人员组成、时
间安排、使用的工具和方法,以及与被检查对象的沟通和配合情况。此外,还应记录任何意外事件、遇到的困难或问题,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2.3 发现和问题
稽查报告的核心部分是对发现和问题的描述和分析。这部分应包括以下内容:•违规行为:详细列出被检查对象涉嫌存在的违规行为,例如未申报的货物、虚假报关、逃税等。
•问题原因:分析并说明导致违规行为出现的原因,例如内部控制不严、协调不畅、信息不透明等。
•风险评估:对违规行为的风险进行评估,包括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企业利益等方面的影响进行分析。
•后果和影响:详细描述违规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和影响,包括经济损失、法律责任等。
2.4 建议和改进措施
稽查报告的最后一部分提供针对发现和问题的建议和改进措施。这些建议应基
于对问题原因和风险评估的分析,以帮助改进海关稽查工作的有效性和效率。建议可以包括加强内部培训、改进信息系统、加强与其他执法机关的合作等方面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国务院令第20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正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09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1997年1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海关稽查制度,加强海关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对被稽查人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被稽查人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三条海关对下列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施海关稽查:
(一)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
(二)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
(四)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
(五)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
(六)海关总署规定的从事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单位。
第四条海关和海关工作人员执行海关稽查职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被稽查人的商业秘密,不得侵犯被稽查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00.01.11
•【文号】海关总署令[第79号]
•【施行日期】2000.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79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自2000年3月1日起实施。
署长钱冠林
2000年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稽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实施稽查应当遵守《稽查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被稽查人”是指《稽查条例》第三条所列企业、单位。其进出口活动包括:
(一)进出口申报;
(二)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费的缴纳;
(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交验;
(四)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资料记载、保管;
(五)保税货物的进口、使用、储存、加工、销售、运输、展示和复出口;
(六)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使用、管理;
(七)转关运输货物的承运、管理;
(八)暂时进出口货物的使用、管理;
(九)其他进出口活动。
第四条海关在下列期限内对被稽查人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稽查:
(一)减免税进口货物在海关监管期限内;
(二)保税货物在海关规定的监管期限内,或自复运出境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经批准转为一般贸易进口放行之日起3年内;
海关远程稽查工作总结报告
一、前言
自新冠疫情爆发以来,我国海关部门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全面加强疫情防控,同时确保进出口贸易正常进行。为有效应对疫情带来的挑战,海关部门积极探索远程稽查工作模式,取得了显著成效。现将我关远程稽查工作总结如下:
二、远程稽查工作情况
1. 工作背景
受新冠疫情影响,海关部门实地稽查工作受到限制,为保障进出口贸易秩序,确保税收安全,海关部门积极探索远程稽查工作模式。
2. 工作措施
(1)建立健全远程稽查制度。制定远程稽查工作规范,明确远程稽查的范围、程序、要求等,确保远程稽查工作有序开展。
(2)加强远程稽查技术支持。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搭建远程稽
查平台,实现与企业、监管部门的信息交互。
(3)创新远程稽查方式。采用线上交互资料、远程视频检查、在线访谈等多种方式,提高稽查效率。
3. 工作成效
(1)有效保障税收安全。通过远程稽查,及时发现企业违规行为,确保国家税收
不受损失。
(2)提高稽查效率。远程稽查方式简化了稽查流程,缩短了稽查时间,提高了稽
查效率。
(3)降低企业成本。远程稽查减少了企业接待稽查人员的时间,降低了企业成本。
三、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1. 存在问题
(1)远程稽查技术尚不完善,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2)远程稽查经验不足,部分关员对远程稽查方式掌握不够熟练。
2. 改进措施
(1)加强远程稽查技术建设,提高稽查平台的安全性。
(2)开展远程稽查培训,提高关员远程稽查技能。
(3)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协作,共同推进远程稽查工作。
四、结语
远程稽查工作是我关应对疫情挑战、保障税收安全的重要举措。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关将继续完善远程稽查制度,创新稽查方式,提高稽查效率,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为我国进出口贸易保驾护航。
海关有权对进出口货物随时稽查
进 行 稽查
, 、
通 过稽 查 发 现 的走私 或 违 规行 为
、
。
将 由海关按 照 有 关法律 和规定 处理
。
稽查
结 束后
海 关 应在 3 0 日 内将 稽 查结论 送达 被稽 查单 位 忠 于职 守
。
《 规 定》
也 要求海 关 人 员在工 作 中应
、
依 法稽 查
廉洁 奉 公
,
《规 定 》
同时 要求
,
以 保持政 策相对 稳定和 连贯
1 日以 前设 立 的外资企 业 然 而这套 税 收政 策 只 适 用 于 1 9 9 3 年 1 2 月3 凡 今年 在华新 设 的外 商投 资企 业
, ,
国家税 务总 局 的官员
,
在 与内 资企 业 执 行 同一种税 制 的情 况 下
。
其 生 产直接 贸消息 》 )
。
出 口 关 税货物
,
的企事 业单 位 以 及其 他 与货 物进
、 。
出 口 有关 的 企 事 业 单 位
均应
海关 有 权对 企事业 单 位进
出 口 后 三年 内的 货物 以 及对 使 用 受海 关 时 效监管 的进
出 口 货 物 的企 事业 单位 册 下
、
实行 定 期或 不 定 期的 稽查
、 。
《 规定 》 明 确 了 对违 反有 关 法 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00.01.11
•【文号】海关总署令[第79号]
•【施行日期】2000.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79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自2000年3月1日起实施。
署长钱冠林
2000年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稽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实施稽查应当遵守《稽查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被稽查人”是指《稽查条例》第三条所列企业、单位。其进出口活动包括:
(一)进出口申报;
(二)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费的缴纳;
(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交验;
(四)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资料记载、保管;
(五)保税货物的进口、使用、储存、加工、销售、运输、展示和复出口;
(六)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使用、管理;
(七)转关运输货物的承运、管理;
(八)暂时进出口货物的使用、管理;
(九)其他进出口活动。
第四条海关在下列期限内对被稽查人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稽查:
(一)减免税进口货物在海关监管期限内;
(二)保税货物在海关规定的监管期限内,或自复运出境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经批准转为一般贸易进口放行之日起3年内;
对海关稽查的结果会有怎样的处理
People who often blame themselves can often get forgiveness from other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对海关稽查的结果会有怎样的处理
导读:经海关稽查,发现被稽查人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海关在对被稽查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被稽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经海关稽查,发现被稽查人涉嫌走私犯罪或者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经海关稽查,发现被稽查人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海关在对被稽查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被稽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经海关稽查,发现被稽查人涉嫌走私犯罪或者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海关根据稽查结果,对少征或漏征的关税或进口环节税依法追征、补征,并上缴国库,对有违规定和走私行为的处以行政处罚。
被稽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0元—3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报关资格,地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5000元的罚款:
(1)向海关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2)拒绝、拖延向海关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3)转移、隐藏、篡改、毁弃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
被稽查人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编制账簿、单证有关资料的,由海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0元—5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报关资料,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00元—5000元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2022法信汇编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2022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22.03.29
•【文号】
•【施行日期】2022.05.01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案件稽查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1997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9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6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海关稽查制度,加强海关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三条海关对下列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施海关稽查:
(一)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
(二)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
(四)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
(五)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
(六)海关总署规定的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单位。
行政复议(海关查验或缉私局-行政复议篇)
XXX海关:
我司于XXX年XXX月XXX日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出口一票货物到XX国。
船名航次XXXXXXX
提单号:XXXXX
报关单号:XXXXX。
现经海关查验发现了XX问题,贵关认为XXXXXXX,但我司对老师的指导存有不同看法,所以特向贵关做如下情况说明予以解释。
该票货物XXXXXXX,(思路清晰,明确自己的观点,并具体说明自己观点成立的理由,思路清晰,态度诚恳)
给贵关带来的诸多不便深表歉意,对贵关老师指导表示感谢。以上情况属实,特向贵关提出行政复议,请海关予以审核为盼,谢
谢!
公司:XXXXX
时间:ZZZZZZ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暂行规定-海关总署令第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暂行规定
正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暂行规定
(1994年8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49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强化海关监督管理职能,保障国家进出口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维护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是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加工贸易企业、经营保税业务企业、报关企业、经营和使用减免进出口关税货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与货物进出口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应接受海关稽查。
第三条海关在企事业单位的货物进口或出口后三年内、使用受海关时效监管进口货物的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对企事业单位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稽查。
第四条海关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暂行规定,行使下列权力:
(一)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证、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以下简称帐册、资料);
(二)检查企业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
(三)调查和检查进出境货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根据稽查工作需要,查问涉嫌违反海关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员、报关人员、会计人员、仓库保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海关稽查检查记录
海关稽查检查记录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检查记录
(正本)
关稽检()号
被稽查人名称:
检查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海关于年月日时分至年月
日时分,在的协助下,对进行了检查。
检查经过及情况:
检查结果:
被稽查人代表意见及签字(盖章):
稽查人员签字:年月日
见证人签字:
见证人联系地址(电话):
备注:
此件交被稽查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检查记录
(副本)
关稽检()号
被稽查人名称:
检查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海关于年月日时分至年月
日时分,在的协助下,对进行了检查。
检查经过及情况:
检查结果:
被稽查人代表意见及签字(盖章):
稽查人员签字:年月日
见证人签字:
见证人联系地址(电话):
备注:
此件由海关留存
附件
货物检查情况表
检查场所:
备注:如有受托加工、外发加工、借出借入货物、厂外存放、他人货物存放本企业、在途货物等情形,请于检查当日提供说明。
随附资料共页。
检查场所负责人签名:
稽查人员签名:
《检查记录》填制规范
一、总体要求:《检查记录》属于海关制作的并对外提供的稽查法律文书,共有正本、副本两联,内容须同时填写、完全一致,经海关和被稽查人双方签名、盖章确认,正本交被稽查人,副本由海关留存。
二、填制规范:
《检查记录》本表的填制规范:
(一)【检查地点】填写被检查的被稽查人生产经营场所或货物存放场所名称全称。
(二)【“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部分】填写检查的起止时间。
试述海关法的海关稽查制度样本
试述海关法海关稽查制度
内容摘要:从本质上看,海关稽查是海关监督管理职能实现方式,也是海关监管制度重要构成某些。然而海关稽查与老式海关监管相比又有着明显区别。常规稽查是指海关依照关区实际状况,以监督进出口活动,提高海关后续管理效能为目的,以中小型公司为重点,采用筹划选用和抽样选用相结合方式,对公司开展全面性稽查。
核心词:海关稽查,被稽查人,海关监管。
(一)海关稽查制度概述
1.海关稽查概念
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品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品、减免税进口货品海关监管期限内,对被稽查人会计帐薄、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她关于资料和关于进出口货品进行核查,监督被稽查人进出口活动真实性和合法性。
2.海关稽查范畴
(1)海关稽查主体范畴——被稽查人
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活动直接关于公司、单位实行海关稽查。这些公司、单位涉及:从事对外贸易公司、单位;从事对外加工贸易公司;经营报税业务公司;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品公司、单位;从事报关业务公司,以及海关总署规定从事与进口活动直接关于其她公司、单位。
(2)海关稽查客体范畴——应接受稽查进出口活动
被稽查人应当接受稽查进出口活动涉及:进出口申报;进出口关
税和其她税、费缴纳;进出口允许证交验;与进出口货品有伏案资料记载、保管;保税货品进口、使用、储存、加工、销售、运送、展示和复出口;减免税进口货品使用、管理;转关运送货品承运、管理;暂时进出口货品使用、管理,以及其她进出口活动。
3.海关稽查特性
从本质上看,海关稽查是海关监督管理职能实现方式,也是海关监管制度重要构成某些。然而海关稽查与老式海关监管相比又有着明显区别。其特性重要体当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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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稽查结论-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稽查结论
(正本)
关稽结()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关于年月日至年月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稽查,稽查结论如下:
你单位如不服本稽查结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结论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结论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海关印章)
年月日
此件交被稽查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稽查结论
(副本)
关稽结()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关于年月日至年月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稽查,稽查结论如下:
你单位如不服本稽查结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结论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结论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海关印章)
年月日
此结论正本我单位已收到。
被稽查人代表签名(被稽查人印章):
年月日
此件由海关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