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法理学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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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春季《法理学》-期末考核答案

2014年春季《法理学》-期末考核答案

期末作业考核《法理学》满分100分一、简述题(每题10分,共50分)1、马克思主义法的定义特征。

答:马克思主义法学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基础,深刻地分析了社会各方面的现象,揭穿了剥削阶级的偏见,科学地阐述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使法学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

马克思主义法的特征有:1.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这种意志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归根结柢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由这一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反过来为经济基础服务的;2. 法并不是超阶级的,它是由社会上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通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是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3. 法是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具有阶级性;4. 法并不是超历史的,既不是永恒存在,也不是永久不变的。

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

2、举例说明法律规则是相对确定性。

答:法律规则是相对确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6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顺延并不是必然的,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决定顺延,也可以不予准许。

该条款属于情况性规范。

3、《民法通则》对公民行为能力规定的标准。

答: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4、法律继承的内容。

答:1.法律技术、概念;2. 反映商品-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原则和规范;3. 反映民主政治的法律原则和规范;4.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规定。

5、社会监督的特点。

答:社会监督具有如下特征:1)它是一种政治权力;(2)它是一种法律制度;(3)它是一种社会责任;(4)它是一直能够民主意识。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微观运行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微观运行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微观运行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微观运行。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法理学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点,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法的微观运行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渊源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权利与义务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价值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本质1.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合法关系。

特点:①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②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③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的分类(3)法律关系主体:我国: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

①权利能力。

又称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

一般权利能力:又称基本的权利能力,是一国所有公民均具有的权利能力,它是任何人取得公民法律资格的基本条件,不能被任意剥夺或解除。

特殊权利能力:后者是公民在特定条件下具有的法律资格。

②行为能力: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两者的关系:权利能力是前提,有权利能力未必有行为能力;但是,有行为能力,必定有权利能力。

③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法人一经依法成立,就同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是,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有限的。

并且,法人一经依法撤销,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也就同时消灭。

(4)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规范内容的权利与义务的区别:所属领域(现实、可能),针对主体(特定、不特定),法的效力(个别、普遍)。

(5)法律关系客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①物:A.法律认可;B.人类认识控制;C.经济价值;D.独立性。

最新 2014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真题及答案(精选)-精品

最新 2014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真题及答案(精选)-精品

2014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真题及答案(精选)1.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关于该条文,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规定的是责任自负原则的例外情形B. 是关于法律解释方法位阶的规定C. 规定的是确定性规则D. 是体现司法公正原则的规定【正确答案】 AC【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责任自负是现代法律责任制度的基本原则,但也有例外,比如公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是为他人的侵害行为承担补偿责任,因此是责任自负原则的例外。

选项B错误。

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为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立法者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客观目的解释。

题干与法律解释方法及其位阶无关,是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选项C正确。

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的具体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了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内容本身已明确肯定,属于确定性规则。

选项D错误。

本法条的公平责任是立法公正的体现,不是司法公正。

2. 新郎经过紧张筹备准备迎娶新娘。

婚礼当天迎亲车队到达时,新娘却已飞往国外,由其家人转告将另嫁他人,离婚手续随后办理。

此事对新郎造成严重伤害。

法院认为,新娘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侮辱了新郎人格尊严,判决新娘赔偿新郎财产损失和精神抚慰金。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可以成立?( )A. 由于缺乏可供适用的法律规则,法官可依基本原则裁判案件B. 本案法官运用了演绎推理C. 确认案件事实是法官进行推理的前提条件D. 只有依据法律原则裁判的情形,法官才需提供裁判理由【正确答案】 ABC【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

2014年法理学考试内容

2014年法理学考试内容

2014年法理学考试内容第一节法的概念法的概念的争议法的定义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可诉性)法的作用(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第二节法的价值法的价值的含义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自由正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第三节法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规则与语言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含义、种类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的含义、分类及相互关系)第四节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判例政策习惯)第五节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法律部门(法律部门的含义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含义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我国主要法律部门)第六节法的效力法的效力的含义法的效力的根据法的效力范围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原则)法的空间效力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法终止生效的时间法的溯及力)了解:立法和立法权限,执法的含义,司法的含义,守法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督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督的体系,法律适用的步骤,法律推理的含义,法律解释的含义。

理解:立法与法治,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民主立法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执法的特点,司法的特点,法律适用的目标,法律推理的特征,法律解释的特征,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

熟悉并能够运用:执法的基本原则,执法与司法的区别,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演绎法律推理,归纳法律推理,类比法律推理,设证法律推理,语义解释,立法者目的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客观目的解释,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法理学真题

法理学真题

2014法理学真题一、单选题9. 法律格言说:"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关于该法律格言,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每个人在法律面前事实上是平等的B. 在任何时代和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是一项基本法律原则C. 法律可以解决现实中的一切不平等问题D.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不禁止在立法上作出合理区别的规定【正确答案】 D【答案解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体现的是法的普遍性。

近代以来,法的普遍性表现为普遍平等对待性,即要求平等地对待一切人。

法的平等是一种规范上的平等,不是事实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是禁止不合理的差别对待,而不是禁止任何差别对待。

选项A错误。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都平等对待与平等保护,并不能直接导致事实上的平等。

该项对格言进行了字面上的理解,是错误的。

选项B错误。

并非在任何时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是一项基本法律原则。

选项C错误。

法律不是万能的,存在其局限性,仅凭法律是无法解决现实中的一切不平等问题的。

"一切"过于绝对。

选项D正确。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不意味着均等,平等原则并不禁止在立法上作出合理区别的规定,以形式上的不平等去促进实质上的平等。

10. 关于法的规范作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陈法官依据诉讼法规定主动申请回避,体现了法的教育作用B. 法院判决王某行为构成盗窃罪,体现了法的指引作用C. 林某参加法律培训后开始重视所经营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反映了法的保护自由价值的作用D. 王某因散布谣言被罚款300元,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正确答案】 D【答案解析】法的规范作用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和教育作用。

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也就是说,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它涉及的对象主要是指本人的行为。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法理学II:资本主义法的产生与本质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法理学II:资本主义法的产生与本质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法理学II:资本主义法的产生与本质法学专业综合知识在政法干警的考试中也是占有一定比重的,所以考生们可不能将它忽略,今天,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就为大家带来资本主义法的产生与本质及相关内容,希望帮助大家在政法干警考试中取得高分。

一、资本主义法的产生在封建社会中后期,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出现和逐步成长,法律领域中也发生了某种变化,除了阻碍资本主义经济成长的法律外,在一定条件下也会出现一些带有资本主义经济因素的法律。

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的出现有三种情况,即海商法的兴起、罗马法的复兴和资本原始积累的法律出现。

尽管在封建社会中后期出现了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律,但完全意义上的资本主义的法是在建立了资本主义政权以后才产生的,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是资产阶级法产生的前提。

由于各国资产阶级建立国家政权的形式相当复杂,因而各国资本主义法律的产生呈现出不同的特征,而且资本主义法和以往私有制社会法的继承关系也各具特色。

英国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的重要特征是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妥协,这一特征在法律领域中体现得很突出,革命以前的诉讼程序被继续应用,封建法律形式被虔诚地保存下来。

法国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是相当彻底的,这一特征在法律领域中也体现得很突出,革命同过去的传统完全决裂,把古代罗马法巧妙地运用于现代资本主义条件下,制定了《法国民法典》。

美国资产阶级国家政权是通过反对英国殖民统治的民族解放斗争这一形式建立的,这一特点也反映在美国资本主义法律的产生形式上。

独立战争以前,北美13个殖民地既适用宗主国英国的法律,也适用于殖民地立法部门所制定的法律。

独立战争爆发以后,不少州禁止适用英国的法律,各州宪法以及联邦宪法也都采用成文宪法的形式。

但自19世纪开始,美国又恢复了英国法的传统。

德国和日本都是通过君主和贵族自上而下的改革,使封建经济逐步向资本主义经济转变的,所以德、日两国的资本主义法律带有浓厚的封建因素。

二、资本主义法的本质总的来说,资本主义法集中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意志。

2014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律责任概述带解析

2014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律责任概述带解析
本资料包含六道法律责任相关练习题。第一题关于协议购房纠纷,考察物权登记与真实权利关系;第二、三题涉及刑事诉讼中的回避程序,分别探讨回避申请与复议、任职回避规定;第四题讨论基金会法人宗旨变更的决策程序;第五题考察公务员法中关于职位增设的规定;第六题则针对刑事诉讼法中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的情形。每道题目后均附有答案及解题思路,旨在帮助练习者通过具体案例加深对法律责任的理解和应用。这些题目涵盖了物权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等多个法பைடு நூலகம்领域,适合法律专业学生或从业者进行知识巩固和提升。

法理学与法律方法2014

法理学与法律方法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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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车难题

1967年英国哲学家菲莉帕 ·福特(电车难题之母)
一辆有轨电车失去了控制,司机看 到前方的轨道上有五个人。司机可以 任凭电车继续前行,这样,这五个人 一定都会被撞死;司机也可以将电车
开到一个岔道上,而这样,只会撞死
另一个人。那么,司机是否应当把电 车开到人少的轨道上,撞死一人而救
五个人?
C 主张通过一定的妥协和契约化机制来建立起稳定的法
律和社会生活秩序; D 主张通过一定的程序化形式化的法律来保障自身的合 法权益。
23
3、西方法律形式主义的主要构成要素:
A 法律的能动性 B 法律自身内在的自主性 C 法律的普遍性 D 司法过程的程序性和规则性 市民伦理促进了法律形式主义,使法律获得 独立的精神品格
18 18
法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讨论

法具有确定性 ——
我国传统法学: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案件事实是确定的 西方传统法学:亚里士多德:法的确定性能排除法律适用 过程中非理性因素的干扰。 法国民法典: 禁止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

法的不确定性 ——
反理性主义:法的确定性只是一种幻想(霍姆斯) 极端主义: 规则怀疑论(卢埃林) 事实怀疑论(弗兰克) 分析法学: 法律存在相对的有限的不确定性(哈特)


实施手段不同:道德-内心信念、良心自律、社会舆论。
要求程度不同:道德-”最高“法律,法律-最低限度道德。 理论范畴不同:道德-精神文明,法律-制度文明。
22
(三)中西方伦理类型及对法律文化的影响
西方 ——
1、西方社会市民伦理的形成。
2、市民伦理的基本特点:
A 主张市民身份在社会和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在人身关系 上市民之间不存在依附关系; B 主张经济活动的本质是取得最大化的利润和利益;

2014法理学试题及答案

2014法理学试题及答案

第一卷一、填空题1.法律是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规范。

2.大陆法系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3.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环节是(有法必依)。

4.法律规范是一种发达的社会规范,在逻辑上遵循着—(如果一则一否则)—的公式。

5 . 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称为法的体系—(法的体系)二、单项选择题6.法律调整是一种( B )。

A.个别性调整 B. 规范性调整C.习惯性调整 D. 具体性调整7.法的第三层本质是( C )。

A. 法体现统治阶级意志是统一的和整体的B. 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C. 法的内容决定于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D. 法的内容就是确定权利和义务8.动用法律手段保护已经建立的法律关系、法律秩序使之不受侵犯或恢复、弥补被侵害的法定权利的职能,叫做( B )。

A. 法的调整性职能B. 法的保护性职能C. 法的阶级统治职能D. 法的社会公共职能9.社会主义法产生的根本前提是( D )。

A. 实现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B. 消灭私有制C. 消灭剥削阶级D. 无产阶级取得政权10. 保证社会主义法的实施的方法是( C )。

A. 单纯的说服教育B. 必要的强制C. 说服教育和必要的强制相结合D. 单纯的强制惩罚三、多项选择题11.法与政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ABCD )。

A. 反映的内容不同B. 在上层建筑中的地位不同C. 形式不同D. 调控的功能不同12.法律调整的基本要素是( ABCD )。

A. 法律规范B. 法律关系C. 实现权利义务的行为D. 法的适用13.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D )。

A. 有国家就有法制B. 有国家就有法治C. 有法制就有法治D. 有法制不一定有法治14.根据法律意识的主体不同,可以把法律意识划分为( ABC )。

A. 个人法律意识B. 群体法律意识C. 社会法律意识D. 国家法律意识15.法律规范的效力包括( BCD )。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法理学 ——法律推理概况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法理学 ——法律推理概况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法理学——法律推理概况法学专业综合知识在政法干警的考试中也是占有一定比重的,所以考生们可不能将它忽略,今天,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就为大家带来政法干警法学专业综合知识中法的渊源的概念的相关内容,希望帮助大家在政法干警考试中取得高分。

法律推理的概念及适用范围推理通常是人们逻辑思维的一种活动,即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判断(前提)得出另一个未知的判断(结论)这种思维活动在法律领域中的运用就泛称为法律推理。

法律推理通常是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

法律推理的应用范围特别广泛,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乃至公民的法律意识中都有法律推理的活动,法律推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没有法律推理,就没有法律适用。

法律推理的特征法律推理占有显著的地位法律推理与一般的推理相比,其特征主要表现在:第一,法律推理是法律运用中的一种思维活动。

它不仅需要对抽象的法律规范进行理解和选择,而且还需要将这种抽象的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之中,因此,它可能是一系列复杂的法律推理和论证活动的综合。

第二,法律推理以法律与事实为两个已知的判断作为推理的前提。

在法律规范所作出的规定和已判明的法律事实之间建立合理的联系,以此为前提,推理论证出适用结果,也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法律推理要受到现行法律的约束,现行法律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和制约法律推理的条件。

在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有时法律原则、政策、法理等也会成为法律推理的前提。

第三,法律推理运用多种科学的方法和规则进行。

其中除了最基本的逻辑推理方法外,还需要应用一些非逻辑的分析和论证,比如价值分析判断等。

第四,法律推理的目的是为法律提供正当理由。

法律推理的结果与法律适用的理由相关,法律推理为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故推理过程实际上带有说明理由的成分。

第五,法律推理的结果往往涉及当事人的利害关系。

2014国家司法考试 三大本word版-法理学

2014国家司法考试 三大本word版-法理学

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念一、法的概念的争议历史上,不同的法学家基于各自研究视角的不同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法的概念。

到目前为止,关于“法是什么”,中外的法学家们并没有达成共识。

但是,对于法律人的职业来说,法的概念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法律实务中,法律人所持的法的概念的立场不同,对同一个案件所做的法律决定就不同,而且法律人在一定的时间压力下必须要做决定。

这样,法律人在处理一些案件获得法律决定的过程中必须进行立场选择。

如果法律人没有自己的立场,“将很容易在无意识当中成为权力所有者的工具,成为权力者的法政策目标,甚至罪恶的法政策的工具”。

围绕着法的概念的争论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依据人们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对法与道德的关系的不同主张,我们大致上可以将那些形形色色的法的概念区分出两种基本立场,即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和非实证主义或自然法的法的概念。

所有的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和道德是分离的。

具体来说,实证主义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与此相反,所有的非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联结的。

法实证主义者是以下列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的:权威性制定(authoritative issuance)和社会实效(social efficacy)。

有的法实证主义者是以权威制定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有的是以社会实效作为定义要素。

但是,更多的法实证主义者是以这两个要素的相互结合来定义法的概念的。

这两个定义要素可以在不同方面进行联结,而且可以从不同方面解释它们,因此,就产生出了各种各样的法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

我们可以将法实证主义者的法的概念区分为两大类: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

“首要”意味着一类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并不绝对地排除另一类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

2014年司法法理学: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

2014年司法法理学: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

2014年司法法理学: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
1、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是相互关联的,
③因此法律人在证成前提的过程中也必须遵循一定的推理规则,即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得到一定的法律渊源和法律解释的支持,但是这个前提作为一个判断或结论如果不是从该前提所依赖的前提中逻辑地的推出的,就是不正当或不合理的前提。

①外部证成是将一个新的三段论附加在证据的链条中,这个新的三段论用来支持内部证成中的前提。

②法律推理或法律适用在整体框架上是一个三段论,而且是大三段论套小三段论。

这就意味着在外部证成的过程中也必然涉及内部证成。

2、法律人法律决定的合理性取决于下列两个方面:一方面法律决定是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前提中推导出来的,另一方面,推导法律结论所依赖的前提是合理的,正当的。

前者为内部证成,后者为外部证成。

2014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律责任概述每日一讲(10月14日)

2014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律责任概述每日一讲(10月14日)

2014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律责任概述每日一讲(10月14日)每日一讲:(单项选择题)1、关于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开庭时由书记员核对当事人身份和宣布案由B. 法院收集的证据是否需要进行质证,由法院决定C. 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形成不了多数意见时,以审判长意见为准D. 法院定期宣判的,法院应当在宣判后立即将判决书发给当事人【正确答案】:D2、甲将其对乙享有的10万元货款债权转让给丙,丙再转让给丁,乙均不知情。

乙将债务转让给戊,得到了甲的同意。

丁要求乙履行债务,乙以其不知情为由抗辩。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 甲将债权转让给丙的行为无效B. 丙将债权转让给丁的行为无效C. 乙将债务转让给戊的行为无效D. 如乙清偿10万元债务,则享有对戊的求偿权【正确答案】:D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乙公司在专利有效期限内独占实施甲公司的专利技术,并特别约定乙公司不得擅自改进该专利技术。

后乙公司根据消费者的反馈意见,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形下对专利技术做了改进,并对改进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甲公司有权自己实施该专利技术B. 甲公司无权要求分享改进技术C. 乙公司改进技术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D. 乙公司改进技术属于违约行为【正确答案】:B4、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5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10万元债权。

如甲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则针对甲公司,丙公司的下列哪些主张具有法律依据?A. 有权主张乙公司对甲公司的抗辩B. 有权主张丙公司对乙公司的抗辩C. 有权主张代位权行使中对甲公司的抗辩D. 有权要求法院追加乙公司为共同被告【正确答案】:A,B,C5、郑贺为甲有限公司的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妻吴悠经营的乙公司谋取本来属于甲公司的商业机会,致甲公司损失50万元。

甲公司小股东付冰欲通过诉讼维护公司利益。

关于付冰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必须先书面请求甲公司董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B. 必须先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C. 只有在董事会拒绝起诉情况下,才能请求监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D. 只有在其股权达到1%时,才能请求甲公司有关部门对郑贺提起诉讼【正确答案】:B6、关于船舶担保物权及针对船舶的请求权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给付请求,先于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赔偿请求而受偿B. 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先于船舶吨税、引航费等的缴付请求而受偿C. 因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应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D.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与船舶抵押权受偿【正确答案】:A,C,D7、郑贺为甲有限公司的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妻吴悠经营的乙公司谋取本来属于甲公司的商业机会,致甲公司损失50万元。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Ⅱ:法理学——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Ⅱ:法理学——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Ⅱ:法理学——强行性规则和任意
性规则
法学专业综合知识是政法干警考试中的重点和难点,考生们在复习时也要投入大量精力来重点复习,今天,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针对法理学——法律规则中的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解析,希望帮助大家在政法干警考试中取得高分。

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为社会关系参加者规定了明确的行为模式,行为主体必须遵守规则的规定,不允许他们自行协议解决问题,违反法定行为方案的协议是无效的。

一般来说,禁止性规则与义务性规则都是强制性规则。

任意性规则在规定主体权利、义务的同时,也允许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自行设定彼此的权利与义务,只有在当事人没有协议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法律规则的规定。

任意性规则在民商法、婚姻法等部门法中较为常见。

例如,在买卖合同关系中,合同当事人人可以自行商定产品的质量标准,如果他们没有约定,当发生纠纷时,则依产品质量检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质量标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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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014年10月自考法理学试题和答案

全国2014年10月自考法理学试题和答案
A.法律正义B.正义的绝对性
C.伦理规范的正义D.正义的具体性
正确答案:A(1分)教材P138
25.法的社会价值和基本价值是【 】
A.正义价值B.利益价值
C.秩序价值D.自由价值
正确答案:C(1分)教材P111
26.与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相比较,下列属于资本主义法律特征的是【 】
A.维护私有财产B.维护等级身份
A.法学B.法哲学
C.法学体系D.法律体系
正确答案:A(1分)教材P1
2.下列关于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认识,正确的是【 】
A.实质法治对法的体系的社会和政治属性少有问津
B.形式法治主张法治必须是符合人权的
C.形式法治更强调法治的工具性方面的内容
D.形式法治主张法治必须和政治伦理相符合
正确答案:C(1分)教材P516
A.单一的立法体制B.制衡的立法体制
C.复合的立法体制D.三元的立法体制
正确答案:B(1分)教材P261
13.法开始生效有多种情形,下列不属于开始生效情形的是【 】
A.法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B.法律不公布也可以生效
C.法明文规定该法开始生效的时间D.法律公布后达到一定期限才开始生效
正确答案:B(1分)教材P353
A.奥斯丁B.霍布斯
C.卢梭D.凯尔森
正确答案:A(1分)教材P43
23.从他开始就把法理学作为法学的一个独立的分支学科看待,他的名字是同作为学科的法理学的创立相联系,这个“他”是指【 】
A.哈特B.奥斯丁
C.康德D.黑格尔
正确答案:B(1分)教材P41
24.“它”是以成形的制度形式表现出来的有形正义,是兼有理性强制和国家强制双重强制属性的正义,这个“它”是指【 】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背诵笔记法的概念的争议1.实证主义:法和道德在本质上没有必然联系;主要包括分析法学派(权威制定是首要要素)和社会法学派(社会实效是首要要素);研究“实际是这样的法”;认为“恶法亦法”(十分色)2.非实证主义:法与道德有本质上的必然联系;主要包括自然法学派(内容正确是唯一要素)和综合法学派;研究“应该是这样的法”;认为“恶法非法”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1.法的正式性: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2.法的阶级性: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一定程度上也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某些要求。

3.物质制约性:最深层次的本质;是马克思主义与其他学派的根本区别。

(本正街舞)法的本质存在于国家意志、阶级意志与社会物质条件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之中。

法的特征1.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不能因思想绞死任何人”“法律不问琐碎之事”2.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依照交易习惯”类规定,属于法的默示认可。

3.普遍性:(1)普遍有效性;(2)普遍平等对待;(3)普遍一致(法律的内容始终具有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的趋向)。

4.以权利义务为内容:近代法治,强调权利本位。

5.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6.具有可诉性:可以作为起诉、辩护和审理的依据(可争讼性、可裁判性)法的规范作用先有规范作用后有社会作用,有规范作用不一定有社会作用,有社会作用必有规范作用1.指引自己:规范指引包括确定的指引(设定义务)和不确定的指引(授予权利)——针对未发生之行动;2.评价他人——针对已发生之行动,结果为合法/违法;3.预测对方;4.强制违法犯罪人;5.教育一般人。

(纸瓶遇交强)法的局限性反对法律万能论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社会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3.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相对于其他社会规范而言,法的调整范围最小,要求最低4.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a存在立法空白和立法漏洞b法律的滞后性: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变化性之间的矛盾c法律的僵硬性:法律的抽象性与待决案件的具体性之间的矛盾d法律的模糊性:语言表达力上的局限。

2014年南京大学考研法理学复习重点笔记

2014年南京大学考研法理学复习重点笔记

•2014年南京大学考研法理学复习重点笔记•第一章法学和法理学•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性质和职能•一、法学的研究对象(一)法学概念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二)法学研究对象法学研究的对象是一切法律现象的总和,可统称为法律现实,主要包括法律意识、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法律行为(包括合法行为、非法行为)等法律现象,都是法律现实的构成因素,都是法学研究对象。

•二、法学的性质和职能(一)性质法律现象是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一种社会现象,是与阶级、阶级斗争的存在紧密联系的政治领域的现象。

所以,法学是社会科学中一门具有阶级性、政治性的科学,它总是体现一定阶级的世界观及其政治的、经济的实际利益的需要。

(二)职能法学的职能是指由法学的性质所决定的其本身发挥作用的能力。

概括讲,法学主要有理论认识的职能、意识形态的职能和实际应用的职能。

•第二节法学的产生和发展一、法学的产生和发展(一)法学产生需要具备的条件法学的产生需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第二,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指出:“随着立法发展为复杂和广泛的整体,出现了新的社会分工的必要性:一个职业法学者阶层形成起来了,同时也就产生了法学。

”(二)法学的发展法学总是适应着不同时期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适应着不同阶级的需要而发生、发展着的。

按法学的社会阶级性质,可以大致分为:奴隶制社会的、奴隶主阶级的法学;封建社会的、封建地主阶级法学;资本主义社会的、资产阶级的法学和在资本主义社会就产生而在社会主义社会才占据主导地位的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无产阶级法学。

在中国,法学的发展。

在西方,法学的发展。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区别和联系(一)指导思想不同(二)阶级基础不同• (三)在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上不同(四)在一系列根本理论观点上有原则不同三、建立、发展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Ⅱ法理学基础知识汇总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Ⅱ法理学基础知识汇总

详细的信息可以进入唐山人才网:/?wt.mc_id=bk11225,秦皇岛人事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Ⅱ法理学基础知识汇总法律的分类是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的一个重要考点,侧重于考察考生的记忆和理解能力,在2014政法干警考试即将到来的时候希望考生们能再次重温这些知识。

法律按照不同的标准分成不同类别,详见以下内容:(一)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是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颁布、以不同效力等级的规范性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法,故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是由国家机关以一定形式认可其法律效力,但不表现为成文的规范性文件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英美法系的判例法也归入不成文法。

(二)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主要是规定和确认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和职责的法律;实体法的规定直接来自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形成的要求。

程序法主要是规定保证实体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法律;程序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派生的,其作用在于保证法律关系主体在实体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

因此,实体法被称为主法,程序法被称为助法。

(三)根本法和普通法在采用成文宪法的国家,根本法指宪法,其在国家法律体系中享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宪法的内容和制定、修改的程序都不同于其他法律,宪法又被称之为“母法”。

普通法是指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

普通法的内容一般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其法律效力低于宪法。

(四)一般法和特别法一般法是指在效力范围上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即针对一般主体、一般事项,在较长时期内,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有效的法。

特别法是指对特定主体、特定事项,或在特定地域、特定时间有效的法。

(五)国内法和国际法详细的信息可以进入唐山人才网:/?wt.mc_id=bk11225,秦皇岛人事国内法是在一国主权范围内,由该国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保障其实施的法律。

国内法的法律关系主体一般是个人和组织,在特定法律关系中也包括国家机关。

司考法理学冲刺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

司考法理学冲刺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

司考法理学冲刺: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司考冲刺: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2014年正在进行中,法理学是复习的重点,为考生整理了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精彩链接:一、法律解释1.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的说明;1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2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3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4法律解释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2.法律解释的种类: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即学理解释;字面解释、限制解释与扩充解释;一是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正式解释一般称为法定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有约束力的解释;非正式解释也叫学理解释,没有法律上的效力;二是字面解释、扩充解释、限制解释;这是根据解释尺度而进行的分类,字面解释比较好理解,限制解释就是比原意要窄,扩充解释就是比原意更宽,比如,婚姻法里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个“父母”、“子女”都要作一限制解释,前一个子女应该是未成年子女,后面的父母应该是无劳动能力、失去自己生活来源的父母;3.法律解释的方法包括: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第一,文义解释,也称文法解释、文理解释,即依照文法规则分析法律的语法结构、文字排列和标点符号等,以便准确理解法律条文的基本含义;一文义解释集中在语言上;第二,历史解释;历史解释是对某一法律规范产生、修改或废止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历史条件的研究作出的说明,同时将新的法律规范同以往同类法律进行对照、比较,以阐明法律的意义;强调依据立法史料,探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所依据的事实、情势、目的等来探知立法者意思;比如说我们现在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当时制定的时候为什么要规定那一条,当时我们国家为什么不规定取得时效,我捡到一个东西,我藏了五年,这该归我了吧,为什么民法通则不规定这些东西,那很多东西都要从历史角度来考虑;当然有些东西是从文化角度来进行考虑的,发现有很多制度在中国缺乏道德基础,比如拾金不昧,从物的效用角度上讲,最大限度利用物的价值的角度上,规定取得时效,捡到一分钱,藏到口袋里,过了二三天就是我的,但这在中国是非常困难的,所以捡到东西大家都是很尴尬,又怕别人来找我,又不敢踏实用;第三,体系解释;这也称系统解释,是指从某一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的联系,以及它在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中的地位与作用,同时联系其他规范来说明规范的内容和含义;这主要考虑到这个条文、整部法律在整个法律体系的位置,比如这条文是在刑法的总则部分还是在刑法的分则部分,在刑法的分则部分它又是在哪个章里面;第四,目的解释;目的解释是指从法律的目的对法律所做的说明,根据立法意图,解答法律条款;有的公园规定:“禁止攀枝摘花;”此规定从法学的角度看,也可以解释为:不允许无故毁损整株花木;这一解释属于目的解释;4.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第一个立法解释,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我们的立法法稍微作了一些规定,一般认为现在立法解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包括对宪法的解释和对法律的解释两部分;第二个司法解释,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第三个行政解释,它是指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在依法处理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时,对有关法律和法规所作的解释;它包括下列几种情况:一是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和法规如何具体应用所作的解释;这种解释往往包括在它们制定的实施细则中;另一种情况是指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在行使职权时对自己制定的行政法规进行解释;地方国家机关对它自己制定的一些东西也可以解释;这种解释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由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进行解释;凡属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另一种情况是,凡属地方性法规如何应用的问题,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5.法律解释的原则;法律解释一般要坚持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客观性原则按照我国宪法和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下列选项哪些不属于有权解释A.司法机关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B.国务院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C.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D.法律专家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这题比较简单,除C项以外,别的均为无权解释;正确答案A、B、D二、法律推理一法律推理的涵义法律推理就是在法律论辩中运用法律理由的过程;或者说,是人们在有关法律问题的争议中,运用法律理由解决问题的过程;二法律推理的特点:法律敎育网1.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法律推理的核心主要是为行为规范或人的行为是否正确或妥当提供正当理由;法律推理所要回答的问题主要是:规则的正确涵义及其有效性的问题,行为是否合法或是否正当的问题,当事人是否拥有权利、是否应有义务、是否应负法律责任等问题;2.法律推理要受现行法律的约束;3.法律推理是一种实践理性;法律推理的意义:一般认为与实现司法公正有密切关联:1法律推理的规则与司法公正的要求是一致的;2法律推理的目标与司法公正也是一致的;3法律推理是法治国家的要求;4法律推理它是通过职业自律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方法;5通过法律推理来保证裁判公正;三法律推理的类型具有两大类:一是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演绎推理,也叫三段论的推理方式,是从一个共同概念联系着的两个性质的判断大、小前提出发,推论出另一个性质的判断结论;从哲学上来说,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归纳推理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运用归纳推理的典型是判例法制度;二是辩证推理;演绎推理是大前提的推理,归纳推理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辩证推理是实质上的推理,实际价值取向上的推理;1辨证推理的涵义以及需要辨证推理的场合辨证推理,即侧重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价或者在相互冲突的利益间进行选择的推理;在出现疑难案件的场合就需要辨证推理;疑难案件是指有关审理案件的法律规定难以确定或有关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都难以确定的的案件;包括四种情况:首先,法律规定本身的意义模糊;其次,出现了“法律空隙”或叫“法律漏洞”,即在法律中对有关主题没有直接的明文规定;再次,同一位阶的法律规定之间有抵触;最后,某些法律规定明显严重落后于社会发展情势,严重不公正;即出现通常所说的“合法”与“合理”的矛盾;在出现上述情况时,在原有的法律修改之前或者新法律制定出来之前,一个法院在受理一个在它管辖范围内的案件时,就需要辨证推理;法律推理的基本方法包括演绎推理的方法;归纳推理的方法和辩证推理的方法;在下列何种情况下需要采用辩证推理的方法A.法律规定本身的意义模糊B.出现法律空隙或法律漏洞C.同一位阶的法律规定之间存在抵触D.某些法律规定明显落后于社会发展2类比推理是常用的一种辨证推理方法;类比推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公式大体上是:一个规则适用于甲案件;乙案件在实质上与甲案件类似,因此,这个规则也可以适用于乙案件;辨证推理的其他方法还有:司法解释;论辩;劝说;推定;拟制;三、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区别1.法律解释对法律规定的涵义进行说明和法律推理在法律论辩中通过运用法律理由,以理服人所要完成的任务和对象不同;2.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与法律职业、法律思维之间有联系;通过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能够深化法律思维,从而保持法律职业的独特性;四、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在法律实施中的意义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是法律实施的前提,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有助于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例1:法律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属于我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限范围A.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含义的;B.法律规定业已修整需要重新定义其相关内容的;C.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使用法律依据的;D.法律之间发生冲突需要裁决其效力优先性的答案:AC.例2:法律解释、法律推理与法律职业、法律思维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学院同学甲与乙对此有过讨论;甲认为:①法律职业的独特性与其所特有的法律思维是分不开的;②法律思维是一种仅仅依靠法官自由裁量的思维;③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是抽象的,它具体体现在法律思维中;乙则认为:①法律思维是一种仅仅进行形式逻辑推理的思维;②通过进行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能够培养和深化法律思维,有助于保持法律职业的自律和自治;下列何种选项的观点是正确的A.甲的观点①和②B.甲的观点①和乙的观点②C.甲的观点③和乙的观点①D.甲的观点②和乙的观点②答案B知识点法律解释、法律推理与法律职业、法律思维详解法律思维是以法律规定为基础的,因此说“法律思维是一种仅仅依靠法官自由裁量的思维”是错误的;法律思维是抽象的,而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是具体的,而不是相反,因此“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是抽象的,它具体体现在法律思维中”是错误的;因此,甲的观点②和③都是错误的;法律思维具体表现为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法律推理的方法包括形式推理包括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和辩证推理;因此,乙的观点①也是错误的;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2014年春季学期《法理学》在线考试(适用于2014年6月份考试)

2014年春季学期《法理学》在线考试(适用于2014年6月份考试)

2014年春季学期《法理学》在线考试(适用于2014年6月份考试)中石油华东的在线考试每个人都是随机的试卷如果不是这一套的话联系作者百度私信我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简答题论述题一、单选题(共18 道试题,共18 分。

)1. 属于法的要素的是()A. 法律概念B. 法律个案C. 法律理论D. 法律运行-----------------选择:A2. 将法律责任划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违宪责任的标准是()A. 责任的内容B. 责任的人数C. 责任的程度D. 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的不同-----------------选择:A3.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相同之处,表现在下列哪个方面()A. 主要原则B. 诉讼制度C. 法典编纂D. 法律分类-----------------选择:A4. 下列关于法与道德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 自然法学派认为,恶法亦法B.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与道德在本质上具有必然的联系C. 中国古代的儒家认为,治理国家只能靠道德,不能用法律D. 美国法学家富勒提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的说法-----------------选择:D5. 下列关于公民权利能力的表述,有哪一项是错误的?()A. 权利能力是公民构成法律关系主体的一种资格B. 所有公民的权利能力都是相同的C. 公民具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具有行为能力D. 权利能力也包括公民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选择:B6.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下列选择项中的哪一行为不能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A. 蒋某向乡派出所打电话自首B. 蔡某偷了一辆价值150元的自行车,10年后被人查出C. 医生李某征得患者王某的同意,锯掉其长有恶性肿瘤的小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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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法理学考点一、法理学的对象与性质1、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律现象;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法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

2、法理学的性质及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是法学教育的基础课程之一。

表现:法理学的发展和法律制度建设以及法学观念的发展密切相关。

作为基础理论,法理学主要研究法的抽象概念和理论。

法理学的基础理论性质表现在他是一定时代法的精神和理念的表达。

法理学为研究法律制度、推动法学发展提供方法论。

法理学体现一个国家的法学意识形态。

3、(1)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思想渊源:古典自然法学、德国古典哲学、空想社会主义法学(2)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立场:旗帜鲜明的坚持无产阶级和人民大众的立场,以维护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为根本宗旨。

(3)观点: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现象普遍联系相互作用、社会历史不断发展变化(4)方法:坚持观点,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二、法的概念与本质1、法的概念:法律整体【广义】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狭义】法指的是永恒的、普遍有限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法律指由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行为规则。

2、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的内容最终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一定物质生产方式下产生的利益和需要决定的。

3、法的基本特征: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1)法律概念【涉人、涉事、涉物】: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他们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2)法律规则: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组成:假定、行为模式【权利和义务规定】、法律后果【否定、肯定后果】分类:义务性规则【必须】、授权性规则【可以】、权利义务复合规则【公务员】(性质)规范性规则【明确具体】、标准型规则【视情况而定】(形式)调整型规则【控制人们】、构成性规则【组织人们】(功能)规则优点:微观指导性、可操作性、确定性和可预测性(3)法律原则: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分类:政策性原则【国家为实现某目标做出的】、公理性原则【被广泛承认】区别:政策性原则具有针对性、公理性原则着眼公平【政策性为功利】优点:较宽的覆盖面、宏观指导性、稳定性强原则必不可少:具有法律规则保持连续性稳定性协调性作用、是法律推理的重要保障、可以弥补规则的不足规则与原则的不同:规则有效无效,遵守违反,修改;原则使用灵活三:法的产生发展与历史类型:1、唯物史观的法的起源理论:私有制引发的利益分化和利益冲突【经济】导致阶级间的斗争【社会】公共权力向脱离而凌驾于社会之上的阶级性的国家权力转化【政治】2、法的历史类型:奴隶、封建、资本、社会主义社会的法。

资本主义社会的法:(1)经济基础:以发达的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化大生产为基础(2)阶级本质:以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为依归的法律制度,属于剥削阶级类型的法。

(3)分类:大陆法系【指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德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仿照这种制度建立起来的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英美法系【指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4)区别:法律渊源不同【是否包含判例】、法律结构不同【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法官的权限不同【是否只能依照法典】、诉讼程序不同【法官为中心、原被告辩护代理人】(5)基本特征:确立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确立了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契约自由原则、确立了与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相适应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四、法律的价值法律价值的概念1、法律价值:指在人对于法律的需要和时间的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法德积极意义和有用性。

(1)法律价值的基本特征: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统一、统一性和多样性的统一。

(2)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由社会主义社会中一组相关价值所组成的系统,反映了人民在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实践中,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满足人民需要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

含义:由一组与法律制定和实施相关的价值组成的系统、由一个社会中占有统治地位的社会集团所持有的价值体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础和依据的。

特征: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关注人民利益与个人权利的统一性、关注价值之间的协调统一。

五、法的渊源与效力1、法的渊源:指与法的效力相联系的法的表现形式。

【指法的根源或来源】历史:形成法律的历史材料或历史上产生法律原则及规则的行为事件理论:指法律制度或法律原则的理论基础。

效力:法的效力的直接来源,专制具有法律效力的法的表现形式本质:法的本质根源,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或经济关系。

(1)研究的意义:建立统一和谐的法律体系、维护法治秩序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了解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权力配置状况和立法的特点。

(2)种类:成文法【宪法、一般性法律文件、国际法】、不成文法【习惯法、判例法、惯例】2、法的效力:泛指法的约束力【如何理解:强制与保障、价值与功能】【广义】包括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人们的行为有普遍的约束力、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对特定的人或事有法律约束力、因民事主体双方协议或单方的法律行为而产生的对特定人的法律约束力【狭义】只有规范性法律文件才能具有普遍约束力(1)法的约束力:指对人的行为的控制(2)法的实效:指法产生了法期望的实际效果区别:法的效力具有双重性【主观客观并存,本身属性,决定于物质生活条件】法的实效突出其效果客观性强、法的效力属于“应然”【表明立法者的主观愿望】法的实效属于“实然”【是法的实际实现状态】(3)法的效力范围:时间、空间、对人A.时间:指法的效力的起始和终止实现以及对其实施以前的时间和行为有无溯及力的问题生效期限方式:明确规定时间、满足何种条件开始生效终止方式:明示终止【明文表示法的终止时间】默示终止【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我国终止方式:新法取代旧法、完成一定历史任务不在适用、明示终止、默示终止法的溯及力:指新法对其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和时间是否使用的问题。

B.空间:指法在那些空间范围或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

【与国家主权直接相关】我国范围内分为:全国范围内有效、局部范围内有效C.对人:指法适用于那些人或法适用主体范围。

原则:属人主义【国籍】、属地主义【领土】保护主义【本国利益】结合主义【以属地主义为主,结合属人主义与保护主义】(4)法的效力冲突及解决方式法的效力等级:指一国法的体系中因制定的国家机关地位不同而形成的法在效力上的等级差别。

【立法的国家机关地位越高,法的效力等级越高】冲突产生原因: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不断制定新法【与旧法冲突】、有的国家实行多层次立法体制【不同国家机关指定的法的冲突】表现形式:同一位阶法之间的冲突、不同位阶之间的冲突原则:根本法优于普通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六、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的概念: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内涵:法律关系是社会内容与法律形式的统一、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并得到法律保护的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1)法律关系主体具有法律性【主体是由法律规范规定的】和物质性(2)法律关系主体资格:权利能力【指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和行为能力【指权利主体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3、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是权利和义务的一种链接,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内容。

(1)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律性【由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社会性(2)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与其他意义【社会、道德】上的权利和义务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4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在任何一种法律关系中,权利人享受权利依赖于义务人承担义务,一无人不承担义务,权利人不可能享受权利;不能以防止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另一方指承担义务不享受权利;权利的行使有界限,不能滥用权力。

5、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消灭条件:法律规范【法律依据】、权利主体【权义承担者】、法律事实【法律规范假定的状况】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现象。

分类:行为和事件【是否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而划分】事件【相对绝对(是否人为)】肯定和否定的法律事实【按产生法律后果是否要求某些现象存在划分】一次性作用和连续性作用法律事实【按作用时间长短划分】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按照产生法律后果所需要法律事实的数量】七、法律行为1、法律行为的概念(1)概念:法律行为是指具有法律意义,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社会行为。

(2)法律行为的特征:法律性【表现在法律行为是有法律依据的行为、能产生法律后果】、社会性【会产生社会影响或效果】、意志性【法律行为具有意志因素,是在人们意志控制下的活动】(3)分类:合法与违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为标准】、有效和无效行为【按法律规定的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的条件】、表意行为与事实行为【根据法律后果是否依意思产生】、积极与消极行为【以行为的外部表现形式为标准】、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行为生效是否持有特定形式要件为标准划分的行为】、单方和多方行为、个人与组织行为2、法律行为的结构(1)法律行为主体:法律行为的实施者,任何法律行为都是由法律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

(2)法律行为主体由法律规定。

【注意:法律行为主体是人、法律对法律行为主体的确定体现着立法者的主观选择和对法律调整技术的运用、法律行为主体与法律关系主体有一定区别、不同时期国家的法律对法律主体的确定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以及文化条件制约】(3)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指法律行为的意志方面的内容或因素【行为认知与控制能力、动机、目的】(4)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行为方式【行动、手段、过程】、行为结果八、法律责任概念:由于责任主体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必须承担的具有直接强制性的特定义务。

概念优点:吧法律责任至于法的逻辑联系之中、说明了法律责任的必为性和当为性。

1、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主体、主观心理状态【主观过错(包括故意、过失)】、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2、法律责任的种类:自然人责任、法人责任、国家责任【按照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同】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按法律责任的承担是否以过错为前提条件】直接、连带和替代责任【按法律责任是由行为人承担害还是由与行为人相关连的第三人承担】民事、行政、刑事和违宪责任【法律责任性质不同分类】3、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是国家机关或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追究以及减缓或免除的活动。

原则:责任法定原则【法律责任的种类形式应由法律明文规定、违法的法律责任应由法律与现规定国家机关依法追责、法律责任的见免事由幅度由法律预先规定国家机关依法】因果关系原则【两类: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行为人心里与外在行为之间】责任相当原则:指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相适应【要求:法责类型与违法性质、法责种类轻重与违法情节、法责种类轻重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相适应】责任公正原则【有责必究、责任平等、责任自负】4法律责任的承担【惩罚、补偿】(1)惩罚:指剥夺或限制责任主体的人身自由、财产利益和其他利益为内容的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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