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性病罪之理论探析
传播性病罪之理论探析
清晰, 活 动现象 的增 多 , 一些 不法 分子 明知 自己患有 性病 , 仍 置他 人健 原则 的一 大要 求 。无论是 罪名还 是罪 状 都应 当做 到明确 、 康 于不 顾肆 无忌惮 地进 行 卖淫 嫖娼 活动 ,直 接导致 性 病大 量传 意思 确切 , 容易理 解 。但 是, 刑 法规 定 的传播 性病 罪却 把传播 性
t m , i 占 缸金 2 0 1 3・ 4 ( 中)
◆理 论 新探
传播性病罪之理论探析
王
摘 要
艳
传播性病在现实社会 中有 多种途径, 并不仅限于卖淫、 嫖娼活动。将 刑法》 第3 6 0 条第 l 款的规定以传播性病罪
命名 , 在司法实践中产生罪状与罪名不相称等问题 。传播性病不仅伤害人身健康, 对公共安全也产生极大的威胁, 应当对 传播 性 病的行 为进行 统 一立 法 , 避 免 司法 实践 中混淆 .
一
诊断 为患有严 重性病 的 ; ( 2 ) 根据 本人 的知识 和经验 , 能够知 道 自 己 患有 严 重性 病的 : ( 3 ) 通过 其他 方法 能够 证明 是“ 明知” 的 。而
个 患有严 重性病 的可怜 卖淫女 , 迫于 生活 的无奈 或其他压 力而
“ 严重 性病” 主 要是指 对人体 健康 危害较 重或者传 染性较 强 , 发病 从事卖 淫 , 其 本身 就是 传播性 病 的受 害者 , 主 观上 也 并不希 望传 率较 高的性病 , 条文 中列举 了梅毒 、 淋病 两种严 重性病 , 至于 其他 播性病 , 甚至 于采取 了一 定的保护 措施 , 如带 安全套 , 或者 明确 告 严重性 病 , 未作 明确规 定 。 在 司法实 践 中, 司法 机关 大多参 考 《 性 知对方 有性 病 , 对 方仍 要求 发生性 关 系 , 按 照法律 规 定仍构 成传
故意传播严重性病行为定性之探究——兼论现行《刑法》第360条第1款的立法完善
病或艾滋病病毒感染的 , 而卖淫嫖娼的理所当然地应 19 年 卫 生 部 发 布 的 《 病 防 治 管 理 办 法 》 还 是 91 性 ,
以传 播性 病罪 论处 。 …另有 学者 主张应 以危 害公 共 安 2O 年修订的《 O4 传染病 防治法》 都将艾滋病列在淋 ,
全罪 论处 。艾 滋病患 者 或感染 者卖 淫 、 娼 的社会 危 病 、 毒之 前 , 别 是 《 嫖 梅 特 性病 防 治管 理 办 法 》 列 举 8 在
娼 的行 为定性
自从 人类 18 年 发 现 首 例 艾 滋病 病 例 以来 , 至 今 91 直
对于艾滋 病患 者 或 者 感 染 者卖 淫 嫖 娼 的行 为如 日尚未找 到一种 有效 的药 物 和方法 来治 疗艾 滋病 , 因
何认 定 , 上存 在 着 分 歧 : 种 观点 认 为构 成传 播 此艾 滋病 已经 成为 危害 人类健 康 的头号 大敌 , 理论 一 并被 人 性病 罪 , 理 由在于 : 国《 其 我 刑法 》 30第 1 第 6 款规 定 , 们认 为是 “ 超级 癌 症 ” 死亡 率 极 高 。相 比较 而 言 , , 梅 “ 明知 自己患有 梅 毒 、 淋病 等严 重 性病 卖淫 、 娼 的 , 毒 、 嫖 淋病等 性病 被感 染之 后 , 只要 治疗及 时 , 一般很 快 处 5年 以下 有期 徒 刑 , 役 或者 管 制 ; 处 罚金 。 而 就 能治愈 。从 这一 点来 看 , 重性 病这 一用 语含 义 内 拘 并 ” 严 艾滋 病属 于严 重性病 的一 种 , 于 明知 自己患 有艾 滋 应包 括艾 滋 病 , 其 一 。 其 二 , 者 注 意 到 , 论 是 对 此 笔 不
客观 上限于 卖淫 、 娼 的行 为 , 具有 卖淫 、 嫖 不 嫖娼性 质 应 的原 则 。 以外 的性行 为 以及其 他 方 式传 播 严 重 性 病 的不 能 构 对 于艾 滋病患 者 或 感 染 者 卖淫 嫖 娼 行 为之 定 性
论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刑法定性——基于刑法学本体之解释论的立场
夏朗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2 )
摘 要:对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刑法定性一直以来都存在较大争议。 201 7 年 7 月 23 日由最高人
民法院 、最 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组 织 、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将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行为认定为传播性病 罪 。
能。
关键词:艾 滋病 ;故 意传播 ;传播性病罪 ;故 意 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中图分类号 :D914
文献标识码 : A
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 》 第 62 条规定"艾滋病 病毒携带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 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但是该条例对于这种行为具体构成何罪以及怎 样追究刑事责任等问题并未做出具体规定 。 近年 来,由媒体报道的诸如"艾滋病患因纠纷咬人'\"昭 通艾滋女袭警"以及"扎针事件"等案件,引起了社 会 民众及理论界的关注,掀起了 一 波关 于该如何规 制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讨论浪潮 。 部分学者主张 通过增设(故意)传播艾滋病罪这样的新罪名来规 制这种新类型的犯罪 行为。 诚然,通过增设新罪名 来规制新型犯罪 往往是人们的第 一反应,也是相对 来说最为省事的办法 。 但是,倘若一 出现新型犯 罪 即首先考虑增设新罪名,难免有"头痛医头、脚痛医 脚"之嫌,也违背了刑 法稳定性的要求 。 事实 上 ,随 着社会关系 的 复杂化,新型犯罪会不 断出现,此时应 当 优先对现有刑法规范尽可能进行合理解释 , 只有 当穷尽所有对于现有法律规范的解释后仍元法解决 社会 问题与矛盾时,才考虑修改刑事立法 。 "将刑法
传播性病罪是什么意思
传播性病罪是什么意思传播性病罪属于⽐较偏的罪名了,当然在⽣活中也是容易出现的。
此时要求⾏为⼈在明知⾃⼰患有性病的情况下,与他⼈发⽣性⾏为,想要将性病传染给对⽅。
那么,传播性病罪取证怎么进⾏?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传播性病罪是什么意思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为。
1、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国家的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也包括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同时也包括他⼈⾝体健康权利。
2、客观⽅⾯表现为明知⾃⼰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为。
本罪为⾏为犯,只要上述特定主体实施了卖淫、嫖娼⾏为,即构成犯罪,并不以实际发⽣性病的传播要件。
实际上上述主体的卖淫、嫖娼⾏为,有⾜以造成性病传播的严重危险。
3、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严重的性病患者。
4、主观⽅⾯表现为故意,即对⾃⼰患有梅毒、淋病严重性病具有明知仍卖淫嫖娼。
构成本罪,并不需要以传播性病为⽬的。
即使⾏为⼈明知⾃⼰患有严重性病,因⽽在卖淫嫖娼时,为防⽌性病传播⽽采取避免传播的措施,仍然应认出具有本罪的故意,从⽽构成本罪。
认定传播性病罪注意什么事项根据本条规定,司法实践中应主要从以下⼏⽅⾯区分:1、⾏为⼈是否患有严重性病。
现在,国际公认的性传播疾病有⼆⼗多种,我国卫⽣部门提供的材料中认定为性病的有⼗多种。
其中属于严重性病的性病有艾滋病、梅毒、淋病等。
卖淫、嫖娼者只有患有严重性病,才有可能构成传播性病罪。
患有性病,若不属于严重性病,也不能构成传播性病罪。
2、⾏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卖淫、嫖娼⾏为。
如果⾏为⼈实施了将⾃⼰的⾁体提供给他⼈淫乐以换取钱财,或交付钱财换取他⼈⾁体供⾃⼰淫乱的⾏为,则有可能构成传播性病罪;如果⾏为⼈是在夫妻性⽣活或通奸、恋爱等⾮法性关系中将性病传染给他⼈,由于客观上不存在卖淫、嫖娼⾏为,不构成传播性病罪。
3、⾏为⼈主观上是否明知⾃⼰患有严重性病。
如果⾏为⼈不明知⾃⼰患有严重性病,即使实施了卖淫、嫖娼⾏为,也不构成传播性病罪。
构成故意传播人类感染性疾病罪的情节与量刑标准
构成故意传播人类感染性疾病罪的情节与量刑标准故意传播人类感染性疾病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还可能造成社会公共卫生的危害。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众的利益,各国法律对此类犯罪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量刑标准。
本文就故意传播人类感染性疾病罪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进行探讨。
一、构成要件故意传播人类感染性疾病罪作为一种犯罪行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构成要件:1. 故意传播:犯罪嫌疑人必须具有故意传播疾病的主观故意,即明知自己患有感染性疾病,并具有传播给他人的行为意图。
2. 人类感染性疾病:犯罪行为必须是传播人类感染性疾病,例如艾滋病、结核病、禽流感等。
3. 实施行为:犯罪嫌疑人必须实施了传播疾病的行为,例如无视个人卫生、故意与他人发生性行为等。
二、量刑标准故意传播人类感染性疾病罪的量刑标准因国家而异,但普遍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1. 感染程度和后果:量刑标准会根据被感染者的感染程度和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评估,例如是否引发重大并发症、导致死亡等。
2. 故意和恶意程度:量刑标准还会考虑犯罪嫌疑人的故意和恶意程度,如果其明知自己患有感染性疾病,却故意传播给他人,则量刑可能更为严厉。
3. 社会危害程度:量刑标准还会考虑犯罪行为对社会公共卫生的危害程度,例如是否引发传染性疾病的大规模传播,导致公众的恐慌和不良影响等。
4. 犯罪人的主观意图: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也会影响量刑的决定,如果其故意传染疾病以达到报复、故意伤害他人等目的,则量刑可能更为严厉。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故意传播人类感染性疾病罪,法律的量刑标准应符合合理、公正和科学的原则,不应过于严厉或过于宽松。
在确定量刑时,还应考虑到社会公众利益的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改恶从善可能性以及刑罚的教育作用等因素。
总结起来,故意传播人类感染性疾病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故意传播、人类感染性疾病和实施行为,而量刑标准主要考虑感染程度和后果、故意和恶意程度、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人的主观意图。
什么情况下可认定为故意传播传染病罪
什么情况下可认定为故意传播传染病罪传染病是指通过直接或间接的途径,由病原体感染到人体,引起人体组织和器官发生病理、生理或免疫学上的异常变化,并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一类疾病。
而故意传播传染病罪是指故意将传染病传播给他人,危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
在我国,故意传播传染病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想要认定为故意传播传染病罪,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 传染病的特定性:故意传播传染病必须指的是那些具有特定传染性的疾病,比如艾滋病、肺结核、痢疾等。
一般常见的感冒、发烧等非特定传染性疾病不属于该范畴。
2. 主观故意要求:犯罪行为需具备故意成分,即犯罪人有意识地传播疾病给他人。
这需要明确能证明犯罪人的故意和过程,比如故意不戴口罩、故意接触他人等。
3. 具有危害他人身体健康或导致他人死亡的后果:犯罪人的传播行为必须导致他人发病或死亡,而不能仅仅是传播了病原体而没有造成实质后果。
4. 有明确证据证明犯罪人传播了特定传染病: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犯罪人传播了某种特定的传染病,比如通过医学检测确定了传染病病原体存在于犯罪人身体中。
基于以上条件,只有在满足了全部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认定某人涉嫌故意传播传染病罪并予以追究责任。
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会有所不同,但这些基本条件是适用于大多数刑事案件的。
严惩故意传播传染病罪,不仅是保护公众的身体健康和安全,也是保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对于那些故意传播传染病的行为,不仅要严格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还需要加强公共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健康素养和风险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安宁。
总而言之,故意传播传染病罪需要满足特定传染病、主观故意、危害他人健康或导致他人死亡、明确证据等条件。
只有当这些条件同时存在时,才能认定某人涉嫌故意传播传染病罪并予以追究责任。
这是为了保护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的稳定,维护社会和谐与安宁。
故意将性病传染给他人应如何定罪
故意将性病传染给他人应如何定罪故意将性病传染给他人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伤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还危害了公共卫生。
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对此类犯罪行为的定罪和处罚方式也会有所不同。
下面,我将从法律角度阐述如何定罪和处罚故意将性病传染给他人的行为。
首先,要定罪故意将性病传染给他人,需要证明以下几个要素:1.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
2.故意行为:被告人必须有故意传染他人性病的意图,即明知自己感染了性病,却故意与他人进行性行为,以传染该性病给对方。
3.传染行为:被告人必须通过具体的传染行为,将性病传染给他人,例如没有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故意隐瞒感染情况等。
4.传染结果:被告人的行为必须导致他人实际感染了性病。
在定罪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调查和收集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受害人的证言、医学证明、性病检测报告等。
同时,还需要对被告人的传染行为及其动机进行充分的调查,以确认被告人的故意行为。
法官将依据所收集的证据和法律规定来判断被告人是否符合定罪标准。
根据各国法律的不同,对于故意传染性病的定罪和处罚方式也会不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处罚方式:1.刑事处罚:被告人如果被法院定罪,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包括罚款、有期徒刑等,刑罚的具体幅度将依据法律规定及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
2.民事责任: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3.公共卫生干预:相关部门可以对被告人进行公共卫生干预,例如强制性的医学检测、隔离等,以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需要指出的是,在一些国家/地区,故意传染性病也可能涉及其他罪名,例如故意伤害、妨害公共卫生等,而这些罪名会带来更严重的刑事处罚。
最后,为了避免故意将性病传染给他人的行为,我们需要加强相关的宣传教育,增强人们对性健康的意识,定期进行性病检测,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以减少性病传播的风险。
刑事案件中的故意传播疾病与法律责任
刑事案件中的故意传播疾病与法律责任在当今社会,疾病传播成为一种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尤其是那些故意传播疾病的行为更是引发广泛关注。
故意传播疾病不仅危害个人健康,还对社会造成了巨大风险和伤害。
为了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各国纷纷立法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探讨刑事案件中故意传播疾病的法律责任。
一、故意传播疾病的法律定义故意传播疾病是指明知自己携带某种传染性疾病病原体,并故意以不负责任的方式传播给他人,导致他人感染该疾病。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道德伦理,更破坏了个人与社会的健康利益。
二、刑法对故意传播疾病的规定在刑法中,故意传播疾病被视为一种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犯罪行为,受到了相应的法律制裁。
针对故意传播疾病行为,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法律规定,但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刑事法律责任的形式:故意传播疾病行为通常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因此,犯罪嫌疑人将面临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
具体的刑事法律责任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刑事拘留、有期徒刑和罚金等。
2. 犯罪要素:故意传播疾病的犯罪要素主要包括:a) 主观方面,即犯罪嫌疑人有明确的故意传播疾病的目的和意愿;b) 客观方面,即犯罪嫌疑人实施了传播疾病的行为,导致他人感染。
3. 相关法律条款:不同国家针对故意传播疾病制定了不同的法律条款。
以中国法律为例,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携带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病原体的人,明知自己携带有传染性疾病,将其病原体传播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造成他人感染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传染病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故意传播疾病的社会危害与法律责任的合理性故意传播疾病行为不仅对受害者的身体健康构成严重威胁,还对社会安全与公共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
因此,对故意传播疾病的法律责任追究在维护社会稳定与公共安全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故意传播疾病行为违背了个人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在当代社会,公共卫生已成为一个国家的核心利益之一,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责。
传播传染病病毒行为的刑法规制探究
2020年第19卷第17期传播传染病病毒行为的刑法规制探究□王庆【内容摘要】传染病可直接或间接在人与人之间传播从而造成流行。
近年来,由于人类的某些行为,导致各种突发性传染病爆发。
传播传染病病原体的行为多为故意,且主观恶性颇大。
本文对该行为可能涉及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罪名的适用进行了分析,提出增设传播传染病病原体罪建议以增强对类似行为的针对性,加强刑法的规制作用,切实做到罪责刑相统一。
【关键词】传播传染病病毒行为;刑法规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传播传染病病原体罪【作者简介】王庆(1997 ),黑龙江穆棱人,贵州财经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传染病指由病原体感染人体后产生的有传染性、在一定条件下可造成流行的疾病。
2020年初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是一种典型的传染病。
多地迅速采取各种措施,遏制病毒肆虐。
然而个别确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违反法定义务,进行严令禁止的活动,或故意隐瞒旅行史与接触史,加剧了病毒蔓延,造成了不良影响。
一、传播传染病病毒的行为方式与实践定性(一)行为方式。
传播传染病病毒的行为多为故意传播,也是本文讨论的侧重点。
故意传播者,不论是直接故意或是间接故意,均应承担故意传播的法律责任。
以新型冠状病毒为例,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明知自己患有新冠肺炎,包括已确诊病人及疑似病人,违反法定义务,拒绝隔离治疗,故意出入公共场所,接触不特定人群,导致病毒传播。
这种情形属于典型的直接故意。
第二种情形是在对流动人员排查过程当中,个别人员故意隐瞒自己的旅行史与接触史,曾去过疫情较重地区或者明知密切接触过患病人员却予以否认,出入公共场所,接触不特定人群,经检查成为确诊病例。
这种情形属于间接故意。
(二)现有法律规定。
2月10日两高两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2020意见》)指出,故意传播病毒行为须视具体情况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论传播性病罪
论传播性病罪摘要:被称为世界绝症的艾滋病等性传播疾病正在极大地危害着国际社会。
迄今为止,全世界已有21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数千万人感染了艾滋病毒,死于艾滋病的已多达1880余万人。
[1]梅毒等性病在一些国家也来势凶猛,防范迫在眉睫。
传播性病罪的实质理当定位于对他人身体健康或公共卫生的侵害,但现行法设立本罪所意欲保护的法益却是社会风化,国民之身体健康权利仅仅居于“随意客体”的尴尬地位,这显然不利于性病、艾滋病的防治,不利于对国民健康这一重大法益的保护。
所以,调整我国现行法关于传播性病罪之保护法益,是有效维护公共卫生、保障国民健康的必然。
关键词:传播性病罪;性病;立法完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确立,商品流动和人口流动的加剧,卖淫嫖娼这一社会丑恶现象在20世纪80年代死灰复燃,与之相伴生的性病也沉渣泛起。
为了打击卖淫嫖娼防止性病的泛滥成灾,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91年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中,首次规定了传播性病罪,1997年我国制定的新刑法作了相似的规定。
本文仅就该罪做浅显的分析。
一、关于严重性病的范围及传播方式(一)性病是指由病原微生物引起的,以性的接触为主要传染途径的一组传染病。
传统的“经典性病”只包括梅毒、淋病、软下疳、淋巴肉芽肿和腹股沟肉芽肿。
世界卫生组织常任理事会于1975年作出规定,凡是通过性行为引起性器官间传染的疾病和性器官外接触传染的疾病,统称为性传播疾病,简称性病。
现代国际公认的性病,除了“经典性病”外,还有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传染性软疣、疥疮、滴虫病、细菌性阴道炎、乙型肝炎、爱滋病等20多种。
(二)性病主要是通过性接触而传播,但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传播。
性病的传播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接触传播。
接触传播包括性接触传播和非性接触传播。
(1)性接触传播,又叫直接传播。
世界上95%以上的性病是通过性接触而感染和传播的,包括性交行为、接吻、触摸等,性交行为是主要传播途径。
传播性病
传播性病一、概念及其构成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卖淫、嫖娼是国家法律严厉禁止的行为。
行为人为了赚取钱财,满足自己非法的性欲,或者为了报复社会,置国家法律于不顾,仍然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仍然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其行为将直接传播性病,对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
有人认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其行为所直接指向的对象仍然是那些卖淫、嫖娼的违法犯罪分子,把性病传染给了这些违法犯罪分子是其自作自受,罪有应得。
因此。
其行为谈不上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
我们认为,卖淫、嫖娼虽然是违法的,但自有国家法律对其行为施加处罚,卖淫、嫖娼违法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不因其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到非法侵害,其健康权利同样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卖淫、嫖娼人员是性病发病的高危人群,身患严重性病仍然进行卖淫、嫖娼,性病就会由此得到迅速的传播和蔓延,对他人身体健康危害之巨是不言而喻的。
为了维护善良的社会风气和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们的身体健康,对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仍为卖淫、嫖娼的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严厉打击。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性病患者实施卖淫嫖娼的行为。
卖淫、嫖娼是相对应的行为,卖淫是指以营利为动机,与不特定的异性发生性交或从事其他淫乱活动,嫖娼则是指以交付金钱或其他财物为代价与卖淫者发生性交或从事其他淫乱活动。
即性病患者与他人从事性交以外的淫乱活动时,也容易将性病传染给对方。
因此,其他淫乱活动与以性交为内容的卖淫、嫖娼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
既然刑法规定性病患者卖淫、嫖娼罪的意图之一是防止性病的传播,就应禁止这种行为,否则不利于实现刑事立法的意图。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故意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即构成犯罪。
关于传播传染病的刑法学研究
关于传播传染病的刑法学研究关键词刑法学传播传染病罪立法一、设立传播传染病罪法哲学原理立法的出发点首先就耶林所言“国家通过外部强制手段而加以保护的社会生活条件的总和”。
传染病对社会生活会造成极大地危害,单就武汉新型冠状肺炎而言,就造成了数千人的死亡和数万人感染,国家经济损失难以计量。
而其中不乏有道德水平极为低下,法律意识浅薄的人恶意传播传染病,如2022年2月1日,青海西宁公安机关对苟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进行了立案侦查。
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1月17日返回西宁后,苟某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宁日期信息,隐瞒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情况,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
苟某还有意隐瞒其子与其一同从武汉返宁的事实,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其造成了其他公民人身和财产的极大损害,给国家的公共卫生、社会秩序、公共安全以及经济发展等多方面造成了极大地损害。
正如孟德斯鸿所认为的,犯罪是对社会造成危害的行为,对恶劣行为最大的惩罚就是被认定为有罪,因此,就传播传染病设立相关刑罚处罚是合理的。
当然也有人提出人权等问题,但是享有权利是有前提的,唯有在不触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利下享有权利才是合理的。
而传播传染病这一行为违反了社会的怜悯和诚实,是蔑视社会秩序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就该恶劣行为再提及人权显然并不合理。
二、我国传播传染病罪的刑法评析事实上,就笔者本人看法而言,笔者认为,我国关于传播传染病行为定罪量刑法律尚且处于空白。
就傳染病防治方面,我国自1989年就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并于2022年、2022年对该法进行了多次修订,但事实上,该部法律针对的犯罪主体是政府部门、医疗卫生单位等涉及传染病防治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与传播传染病的个人关联不大。
就刑法而言,刑法在1997年将有关危害公共卫生的罪状归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但是就传播传染病而言,危害公共卫生罪中又没有具体关于传播传染病的罪状。
论传播性病罪
论传播性病罪传播性病罪是指个体故意或过失地通过性行为等方式,将性病传染给他人的行为。
这种犯罪行为不仅给受害人带来身体上的伤害,也影响了整个社会的公共卫生。
本文将探讨传播性病罪的定义和分类、对受害人和社会的危害以及应对措施。
一、传播性病罪的定义和分类传播性病罪是指个体通过性行为等方式将性病传染给他人,属于刑事犯罪行为。
传播性病罪可以分为两类:故意传播和过失传播。
故意传播性病罪是指个体明知自身患有性病,但故意通过性行为等方式将性病传染给他人。
这种行为是有意为之,对受害人造成的后果是故意的。
过失传播性病罪是指个体并不知道自身患有性病,但由于缺乏对性病的预防知识或未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导致将性病传染给他人。
这种行为是无意为之,对受害人造成的后果是过失的。
二、传播性病罪对受害人的危害传播性病罪对受害人产生了巨大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身体健康受到损害。
性病如艾滋病、淋病、梅毒等严重影响了受害人的身体健康,甚至可能导致死亡。
受害人将不得不承受长期的医疗与药物治疗,生活质量大幅度下降。
其次,心理健康受到冲击。
感染性病意味着受害人可能需要面临恶劣的社会评判,被贴上污名化的标签。
心理痛苦、自卑、抑郁等问题常常缠绕着受害人,给其带来沉重的心理负担。
再次,人际关系受到影响。
受害人被感染性病时,可能会将病毒传染给亲密的家人、朋友或伴侣,破坏了原本的人际关系。
同时,性病的传播可能会导致家庭矛盾、离婚等问题。
最后,社会公共卫生面临威胁。
传播性病罪的存在,加剧了性病的流行,对整个社会的公共卫生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不仅增加了医疗资源的压力,也增加了社会成员的担忧和恐惧。
三、对传播性病罪的应对措施为了应对传播性病罪的危害,保护受害人和维护社会的公共卫生,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应对措施。
首先,提高公众对性病的认识和预防知识的普及程度。
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加强对性病的认知和预防意识,引导人们正确处理性行为,减少性病的传播。
其次,建立完善的性病防控体系。
对传播性病罪的理论质疑——兼论防治性病理念及手段之多维性
对传播性病罪的理论质疑——兼论防治性病理念及手段之多
维性
淦劲;张承先
【期刊名称】《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8(000)003
【摘要】<刑法>第360条第一款将卖淫者与嫖娼者同等视之并予以同样惩治是不合理和违反人道的.在目前无法全面禁娼的国情下,对嫖娼者在强制其履行安全性行为的同时还要给予打击,而对卖淫者在处罚的同时,给予更多的人文关怀.对性病的预防和控制要多采取一些关爱体谅的措施,并以性工作者自愿、自觉参与为度.【总页数】5页(P80-84)
【作者】淦劲;张承先
【作者单位】南昌铁路公安局,法制处,江西,南昌,330002;南昌铁路公安局,法制处,江西,南昌,33000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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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传染病行为的刑法评析--兼论传播传染病行为刑事立法
传播传染病行为的刑法评析--兼论传播传染病行为刑事立法翁国民;周健
【期刊名称】《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4(006)002
【摘要】现行刑法没有规定"传播传染病罪",给目前SARS的防治带来一些法律上的障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5月15日颁布了<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其中第一条规定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通过对现行刑法中危害公共卫生罪及"两高"司法解释的深入分析,认为应该在刑法中确立"传播传染病罪",并对该罪名的刑事立法问题提出了立法建议.
【总页数】5页(P36-40)
【作者】翁国民;周健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浙江,杭州,310028;浙江大学,浙江,杭州,31002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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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刑事立法模式选择
试析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刑事立法模式选择论文摘要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刑法上如何定性在我国一直存在争议,这种争议为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种行为的定性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对于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刑事立法模式选择应当在了解我国国情的基础上结合行为本身的特点作出。
论文关键词故意传播艾滋病立法模式艾滋病的医学全名为“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它是由人体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
这种病毒终生传染,破坏人的免疫系统,使人体丧失抵抗各种疾病的能力。
艾滋病被称为“世纪杀手”,国际医学界至今没有治疗艾滋病的有效药物和疗法。
目前,艾滋病在全球范围内继续呈蔓延之势。
据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于2006年11月21日共同发布的《2006年世界艾滋病报告》显示,2006年全球新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430万,使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总数达到3950万,同时全球又有290万人死于艾滋病。
我国卫生部于2006年11月22日也公布了我过的艾滋病现状:截止2006年10月31日,全国累计报告艾滋病183733例,死亡12464人。
从这些触目惊心的数据中我们不难看出,当今世界艾滋病的防治工作是一个艰巨而长远的任务,而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危害性就更加不容忽视。
世界上很多国家在刑事立法时已经对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达成共识——这种行为需要受到刑事处罚。
但是对实施这种行为的人定什么罪,处多久的刑,每个国家又有自己的不同考量和选择。
同样,这个问题在我国也成了学者争论的焦点。
一、国外立法模式(一)独立成罪模式豍所谓独立成罪,就是直接将艾滋病犯罪写进法条,设置专门的罪名。
目前采用这种模式的主要有俄罗斯、我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部分州。
比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22条就专门设立了“传染艾滋病罪”,对“故意将他人置于感染艾滋病的危险之中”,“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而传染他人”,“对二人以上或对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以及“因不适当地履行自己职责而使他人染上艾滋病的”行为处以相应的刑罚。
传播性病罪研究的开题报告
传播性病罪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和意义传播性病罪是指患者知道自己患有性传播疾病(如艾滋病、梅毒、淋病等)或者具有传染性病毒(如艾滋病病毒等)但故意或过失地将该病传染给他人的行为。
这类行为严重影响了个人和社会的健康,具有较高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责任性。
因此,研究传播性病罪的依法治罪措施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二、选题内容和研究目标本研究主要探讨传播性病罪的定义、构成要件、证据等相关法律问题。
具体研究内容包括:1. 传播性病罪的定义及其本质特征分析;2. 传播性病罪的构成要件及其证明问题;3. 传播性病罪的依法治罪措施及其实践问题;4. 国际上关于传播性病罪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比较分析。
研究目标主要是为了探讨传播性病罪的法律问题,了解当前国内外立法和司法实践情况,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为国内相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提供参考及建议。
三、研究方法本研究将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访谈法等研究方法,具体如下:1. 文献资料法:收集国内外传播性病罪的相关立法、法规、司法解释等文献资料,并进行整理和分析;2. 案例分析法:收集国内外相关案例,深入分析案例中传播性病罪的构成情况及法律处理结果;3. 比较研究法:将国内传播性病罪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与国际上的类似立法进行比较分析,找出不足之处,并提出对策建议;4. 访谈法:与相关司法机关和专家学者开展深入访谈,了解其对传播性病罪的理解和处理思路,进一步完善本研究内容。
四、预期成果和研究价值本研究预期达到的成果包括:1. 系统地阐述传播性病罪的定义、构成要件、证明等法律问题;2. 发现和总结传播性病罪依法治罪的利弊,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3. 掌握国际上相关立法及司法实践情况,从中获得有益启示;4. 为中国制定和完善传播性病罪的立法、法规、司法解释等提供参考和建议。
本研究的价值在于:1. 为国内相关法律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和指导;2. 进一步深化对传播性病罪的认识,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3. 为传播性病预防和控制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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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性病罪之理论探析作者:王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1期摘要传播性病在现实社会中有多种途径,并不仅限于卖淫、嫖娼活动。
将《刑法》第360条第1款的规定以传播性病罪命名,在司法实践中产生罪状与罪名不相称等问题。
传播性病不仅伤害人身健康,对公共安全也产生极大的威胁,应当对传播性病的行为进行统一立法,避免司法实践中混淆。
关键词严重性病故意传播危险犯卖淫嫖娼作者简介:王艳,南京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281-02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5000元以下罚金。
”1997年修订的刑法吸纳了该条款的内容,即《刑法》第360条第1款规定的“传播性病罪”。
该条款的制定背景是九十年代性病在我国急剧蔓延,尤其是随着卖淫、嫖娼活动现象的增多,一些不法分子明知自己患有性病,仍置他人健康于不顾肆无忌惮地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直接导致性病大量传播。
为此,立法者专门设立了该条款以遏制和防止性病的传播。
然而,随着刑法十几年来的实施与社会的发展,性病传播在我国出现新的态势,仅凭《刑法》第360条第1款规定的传播性病罪显然已经不能完全涵盖传播性病行为的方方面面。
为更好地体现立法在性病传播方面的遏制、防止目的,笔者认为对刑法中的传播性病罪应当进行修订,避免在法律适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一、传播性病罪的法律现状《刑法》第360条第一款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该条即为传播性病罪。
该犯罪是故意犯罪,其主观方面是故意,首先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
是否“明知”是划分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
根据相关的法条释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是“明知”:(1)有证据证明曾到医疗机构就医,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2)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3)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是“明知”的。
而“严重性病”主要是指对人体健康危害较重或者传染性较强,发病率较高的性病,条文中列举了梅毒、淋病两种严重性病,至于其他严重性病,未作明确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大多参考《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传染病防治法》。
严重性病具有传染性强、危害性大的特征。
其次,刑法规定的传播性病罪是行为犯,客观方面要求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行为人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即构成犯罪。
该罪纳入的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认为本罪主要侵犯的是国家对社会风化的管理秩序。
由此可见,刑法对传播性病罪的规定,仅针对了卖淫嫖娼活动的行为。
然而,性病传播在现实社会中有多种途径,并不仅限于卖淫、嫖娼中的性行为。
对这些卖淫嫖娼行为以外的传播性病行为,立法并未有明确的条文与解释来加以规范,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很大的争议。
二、传播性病罪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一)罪名与罪状的不相称刑法是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石之一,刑法的成文化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一大要求。
无论是罪名还是罪状都应当做到明确、清晰,意思确切,容易理解。
但是,刑法规定的传播性病罪却把传播性病仅仅局限在卖淫嫖娼范围之内,把其他非卖淫嫖娼的各种传播性病行为排除在外。
可以想见,在通过除卖淫、嫖娼活动以外的行为故意传播性病的,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是不构成传播性病罪的。
那么,在社会公众心中就会产生这样的不解——一个明知自己有性病的人在抱有恶意传播性病的目的下实施了传播性病的行为却可能不构成传播性病罪?相信除了专业学习法律的人士以外,一般民众是不能为自己解惑的。
另外,传播性病罪的主观方面也易使人产生理解上的偏差。
刑法规定的传播性病罪并不以主观上有传播性病的故意为构成要件,只要客观方面在明知患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实施卖淫、嫖娼的行为就为传播性病罪。
现实中,构成传播性病罪的卖淫、嫖娼者除极少一部分是存在故意传播性病目的外,其余大部分多是以放任的心态,他们的主观意志是希望卖淫、嫖娼的发生,而非传播性病的发生。
那么,在社会公众心中又会产生这样的不解――一个患有严重性病的可怜卖淫女,迫于生活的无奈或其他压力而从事卖淫,其本身就是传播性病的受害者,主观上也并不希望传播性病,甚至于采取了一定的保护措施,如带安全套,或者明确告知对方有性病,对方仍要求发生性关系,按照法律规定仍构成传播性病罪,而当一个患有严重性病的人抱有恶意传播性病、报复社会为目的到处与人发生性关系,却不构成传播性病罪?换句话讲,刑法规定一个主观上持放任性病传播心态的行为人构成传播性病罪,却让一个主观上希望性病传播心态的行为人不构成传播性病罪,无疑是让一般人无法理解的。
当然,从专业法律人士角度,很容易就能解释--后者虽不构成传播性病罪,却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但我们不应忽略,为每个法律条文都要概括为一个罪名的意义之一就是在于让一般人都能简单、直接地理解该犯罪的含义,而非让法律专业人士闭门造车。
因此,笔者认为,刑法第三百六条第一款的条文内容是不宜概括为传播性病罪的。
(二)艾滋病传播的定性问题艾滋病全称为“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简称AIDS,它是一种人体免疫缺陷病毒HIV (Human Immunodeficiency Syndrome)侵入人体后破坏人体免疫功能,致使感染者体内的免疫系统完全瘫痪,最终致使人体发生多种不可治愈的感染和肿瘤而最终死亡的严重传染病。
相较于梅毒、淋病等可在相对较短时间内治愈的严重性病,艾滋病从发现至今,人类尚未有能彻底治愈该病的方法或药物,艾滋病无疑是更具危害性的性病。
艾滋病是否属于《刑法》第360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性病一直以来在理论界均存在争议。
普遍认为,条文将梅毒、淋病列为严重性病,根据“举轻以明重”的解释原则,艾滋病也应属于严重性病的范围,如明知患有艾滋病而卖淫、嫖娼的,应当构成传播性病罪。
但是实施除卖淫嫖娼行为以外的传播艾滋病行为的如何定性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如明知患有艾滋病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包括有强奸、通奸、夫妻间正常性行为、一夜情等,又如用含有艾滋病病毒血液的注射器对他人刺、扎行为的定性。
这些行为可能是以传播艾滋病、报复社会为目的,也可能是以伤害他人为目的,也可能既没有传播的目的也没有故意伤害他人的目的,只是一种放任的心态,甚至是采取一定措施不希望传播的心态。
不管其目的与心态为何,必定会可能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造成侵害,而且可能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
因此,对上述行为追究刑法责任是应当考虑的。
然而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上述行为并不构成《刑法》第360条第一款的传播性病罪,在理论与实务中可能会以故意伤害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论处。
对此,笔者认为,基于艾滋病亦属于严重性病的一种,且是危害极大的一种,从立法者为遏止及防止性病传播的立场出发,应当将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也纳入传播性病罪的犯罪行为之一,而根据传播范围及危害的大小可以具体在罪刑幅度中有所体现。
(三)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还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行为的定性问题前文提到将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规定为构成传播性病罪的观点,就不可避免地扩展到对于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还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行为的定性问题。
在这些性行为中,可能有隐瞒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与对方发生性行为的,也有可能是明确告知对方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对方明确表示愿意发生性行为的,还有可能是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不顾对方意愿强行发生性行为的。
对于该类性行为是否入罪,入何罪,理论界一直有不同的声音,但基本一致的观点是由于罪刑法定原则,该种行为不构成刑法规定的传播性病罪,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强奸罪等,而如果在明确告知对方患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对方仍同意发生性行为的,可以免除行为人的责任。
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还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行为应当区别对待,如果是以故意伤害某一特定对象为目的而实施上述行为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如果在强奸行为中涉及将严重性病传播给受害人的应当视作强奸罪中应当加重处罚的危害后果论。
对此,笔者认为,如果对不特定对象实施上述行为,造成性病传播之危险的,应当列入传播性病罪范畴,而针对特定对象实施传播性病行为以达到故意伤害目的的,可以根据法条竞合的择一重罪处罚。
三、传播性病罪的立法建议根据立法释义,当初立法者设立传播性病罪是为了制止和打击明知自己患有性病,仍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引起严重性病的大量传播,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严重威胁的行为。
立法者将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是具有应然性的。
因此,将传播性病单独设立一个罪名,从故意伤害中分离出来,是有立法需求的。
如前文所述,根据现行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一款的传播性病罪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对法律的具体适用产生了一定影响,因此,笔者建议对传播性病罪进行如下修订与完善。
第一,确认传播性病罪侵害的法益既包括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又包括社会法益。
因此,即使在传播性病过程中得到被传播者的承诺,亦不能成为犯罪成立的阻却性事由。
因为被传播者可以放弃其自己的健康权,但无权放弃社会法益。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患有严重性病者的夫妻一方在另一方的同意下发生性行为,是否也构成传播性病罪。
笔者认为,同样是得到被传播者的承诺,夫妻间正当性行为可以视作情节显著轻微,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确认传播性病罪应当是行为犯。
只要行为人实施将性病传染给他人的行为的,即可构成传播性病罪,如果实际造成了危害后果的,可以作为量刑时从重处罚的情节考虑。
因为性病本身的传播具有一定的潜伏期与隐蔽性,行传播性病的行为也不一定就会造成被害人被传染的后果,如果以结果犯论,就会放纵一些以故意传播性病、恶意以伤害他人、报复社会等为目的行为人,无法起到刑法的惩罚作用。
第三,传播性病罪不应仅局限于在卖淫嫖娼活动中。
可将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一款另修订为单个条文,即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实施足以将性病传播给他人的行为的,构成传播性病罪,如造成他人重伤以上严重后果的或传播给多人的,加重处罚。
第四,调整传播性病罪的刑罚。
笔者建议,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实施足以将性病传播给他人的行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单处罚金;犯前款罪,造成他人重伤以上严重后果或传播给多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传播性病的行为同时涉及多个罪名的,可根据法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