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土地违规查办案例
2023自然资源系统廉政典型案例剖析
2023自然资源系统廉政典型案例剖析在2023年,自然资源系统廉政典型案例剖析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这些案例反映了自然资源系统在廉政建设方面所面临的挑战和取得的成果,对于其他部门和行业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以下是一些具有代表性的自然资源系统廉政典型案例:案例一:土地资源管理中的腐败问题某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等方式,非法占用大量土地资源,为自己和亲友谋取私利。
最终,该局长因贪污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
这个案例揭示了土地资源管理中的腐败问题,提醒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和制度建设,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案例二: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利益输送某矿业公司负责人与当地政府官员相互勾结,通过贿赂、利益交换等方式,非法获取矿产资源开发权,并从中谋取巨额利益。
最终,该负责人和相关官员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这个案例警示我们要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管,防止权力寻租和利益输送现象的发生。
案例三:自然资源数据造假问题某县自然资源局在年度土地利用状况汇报中,为了完成考核指标,通过篡改数据、虚报成果等方式,伪造自然资源数据。
最终,该局多名工作人员因涉嫌渎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要加强自然资源数据的真实性审核和监管,防止数据造假现象的发生。
以上这些案例反映了自然资源系统在廉政建设方面所面临的挑战和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监管和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自然资源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加强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等方面的监管力度,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2. 强化信息公开和透明度:加强自然资源信息公开和透明度,提高公众对自然资源管理的参与度和监督力度。
3. 加强教育培训:加强对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增强他们的廉洁自律能力。
总之,自然资源系统廉政典型案例剖析对于我们加强廉政建设、提高自然资源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该从这些案例中吸取教训,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自然资源系统的廉洁、高效和可持续发展。
国土部门撤销土地使用证案例
国土部门撤销土地使用证案例
以下是一些撤销土地使用证的案例:
1. 某地区发现有一块农村集体土地被非法占用,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受到侵犯。
国土部门接到举报后立即展开调查,发现该土地使用证是通过行贿手段取得的。
基于此,国土部门撤销了该土地使用证,并追回了非法占用的土地。
2. 某城市中心的一块土地原本用作公园,用于居民休闲和绿化环境。
然而,由于一些利益集团的施压,土地使用证被以商业用途的名义出售。
国土部门发现这一情况后,撤销了该土地使用证,并将土地恢复为公园用途。
3. 在一个旅游景区周边,有一块森林土地的使用证被滥用,用于建设旅游开发项目。
然而,该土地实际上是生态保护区,对野生动植物的栖息地造成了破坏。
国土部门接到举报后,立即采取行动,撤销了该土地使用证,并采取措施恢复该区域的生态环境。
这些例子展示了国土部门在发现土地使用证存在违规行为或违法操作时,会及时采取行动撤销土地使用证,并通过追回土地、恢复土地用途等措施保护土地资源和公共利益。
河北土地腐败案:省市县多名“大员”的关系网
河北土地腐败案:省市县多名“大员”的关系网一处1000多亩无法耕种的土地,被虚报为可复垦6000多亩耕地,以换取建设用地指标。
指标被买卖,最终有6000多万元被侵吞。
发生在河北的这起土地腐败案,已致8名当事人落马。
记者调查发现,在这个腐败链条中,省、市、县三级国土部门7名“大员”,外加一县委书记,各自利用手中权力,环环相扣,织成了一张腐败的网。
目前,该案在司法上基本尘埃落定,但被戕扰的农民利益,仍无处伸张。
一切从高邑县南焦村开始。
南焦村,位于石家庄向南60公里。
一年来,这个村的村民盯着电视,密切关注着国土局官员们的消息。
2009年11月初,石家庄市国土局土地利用处处长童书生下班前接到局纪委通知,要求他协助有关方面调查。
他被带走后再未露面。
当年11月13日,石家庄市地产集团原总工程师赵献珍被“双规”。
不到两周后,2009年11月25日,石家庄市地产集团总经理付素林“消失”。
有关他被“双规”的消息迅速传开。
随后,石家庄市国土局原局长、已调任省国土厅副巡视员的顾旗章,在去周边区县视察时,也被有关部门带走。
不久,已退休的河北省国土厅副厅长史东升被“双规”。
一个多月后,时任石家庄市国土局长师吉奎被“双规”……随着土地“大员”们一个个落马,系列窝案的隐秘触发点逐渐清晰,共同指向了石家庄最南端、石家庄最小县———高邑。
被强推的瓮窑地200多人,开着40多台铲车、挖掘机,带了两箱手铐,浩浩荡荡开进了南焦村曾经,在高邑县富村乡南焦村等3个村子所属的一片山岗上,散布着上百座瓮窑(烧制大瓦缸的窑厂)。
这里属于高岗旱岭,土地贫瘠,加之取水困难,无法耕种。
南焦村的老人介绍,这里盛产耐火土,百年来就一直烧瓮。
上世纪80年代初,村民响应改革开放号召,并得到了国家贷款,建起了几十座瓮窑。
到2000年初,瓮窑生产日渐萧条,90%以上停产。
瓮窑是村民的建设用地。
村民一直向村委会缴纳着承包款。
村民李素岐等人回忆,4年前,2006年7月23日,突然有大队人马出现在村头。
耕地保护典型行政案例
耕地保护典型行政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14•【分类】其他正文耕地保护典型行政案例编者按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耕地保护是关系14亿人吃饭的大事,事关国家安全,绝不能有闪失。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建设深入推进,耕地后备资源不断减少,耕地保护面临多重压力。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不断做出决策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强化主体责任,严守耕地红线,耕地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今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耕地保护问题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全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也已拉开帷幕。
为进一步加强各级行政机关和广大人民群众对耕地保护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行为,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从全国法院范围内收集、整理了8件近年来审结的涉耕地保护的典型案例,该批案例从依法治理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土地复垦主体责任、行政机关未取得审批手续强占农民承包地的赔偿方式、耕地保护公益诉讼、基本农田的特殊保护、违法占地行为的行政处罚追诉时效、查处不同类型非法建筑所应适用的法律依据等方面对耕地保护相关法律规范的适用进行了阐释。
表明了人民法院对乱占耕地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和立场,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国家耕地红线的责任和使命。
耕地保护典型行政案例一、孙某诉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案基本案情2018年4月5日,孙某在未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其租赁同村村民承包地上建设钢构大棚及其辅助设施,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土地3.96亩,用于苗木花卉种植。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西安市国土局)于2018年4月8日对孙某涉嫌非法用地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向孙某及证人孙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孙某及孙某某均承认孙某占用村民的承包地进行建设钢构大棚的事实。
同年5月28日,西安市国土局向孙某分别作出并送达了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孙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被告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农村乱占耕地违法建房官方实例:轻者拆除重者将被判刑
农村乱占耕地违法建房官方实例:轻者拆除重者将被判刑日前,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下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完善土地执法监管体制机制,加强与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采取多种措施合力强化日常监管,务必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
对通知下发后出现的新增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肃处理,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为此,特从近期公开的判决中选编了一组依法严惩非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的实例,以供学习参考。
一、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案例:【村民丁某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7.838亩,非法建设三幢住宅楼。
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丁某和徐某租下某市园艺场共28亩农用地。
丁某想在园艺场农用地上建房,通过徐某介绍找到某建筑公司的万某,双方口头协议由万某垫资在租来的农用地上建房,建房手续由丁某申办。
随后,丁某未经任何部门批准,擅自将租用农用地部分填平,并先后付给万某建房费200万元,要求万某在租用农用地上建房。
至案发时,丁某在租来的农用地上非法建设三幢连体住宅楼。
经地管理部门及土地测绘工程公司认定和测量鉴定:丁某非法建房占用土地性质为永久基本农田,总面积为5225.45平方米、计7.838亩,且丁某建房已硬化了土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丁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且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二、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案例:【村民李乙在承包人李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强占其耕地,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房,且拒不执行法院要求其拆除房屋和赔偿李甲经济损失的判决,直至被逮捕后才拆除违法占地建筑物。
最终,法院以被告人李乙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国土资源部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2005)国土资发[2005]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近两年来,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各地深入开展以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园区为重点的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有效地遏止了一些地方乱征滥占农民集体土地的势头。
但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规避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及缴纳有关税费,“以租代征”,即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不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干扰了建设用地管理秩序,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和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
为从严从紧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禁“以租代征”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除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受让、租用等方式违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用于各类非农业建设。
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国家允许单位和个人以租用、承包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用于农林开发或参与农民集体所有的“四荒地”治理开发,禁止以征收方式取得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
各类开发建设活动需要占用农民集体农用地的,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必须依法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用于农林开发的农民集体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将农用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
二、依法严肃查处“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对擅自通过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等方式将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非法批准“以租代征”用地项目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追究法律责任。
彭某诉深圳市南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行政不作为案
彭某诉深圳市南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行政不作为案文章属性•【案由】土地•【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规则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认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以及强制执行的职责。
在依法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作出处理。
有权机关须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并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正文彭某诉深圳市南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行政不作为案(一)基本案情彭某、陆某分别是深圳市南山区某小区A座902房和901房业主。
2011年9月1日,南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区监察大队)接到群众来电反映901房住户存在违法加建行为,经调查取证,查明陆某在901房的开放式阳台上有违法搭建钢结构玻璃幕墙的行为,遂于2011年9月4日作出《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2011年9月7日12时前清理并自行拆除。
2011年10月25日,区监察大队又作出深南规土行罚字(2011)第07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陆某违法搭建玻璃幕墙行为违反《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决定依法拆除玻璃幕墙,并书面告知其应自上述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自动履行该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当日送达陆某。
2012年1月9日,区监察大队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建议对901房产实施产权暂缓登记。
2013年1月28日,区监察大队作出《催告书》,要求陆某拆除阳台搭建玻璃幕墙,恢复阳台原状。
针对涉案《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陆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申请行政复议。
截至案件开庭审理之日,上述违法搭建的玻璃幕墙尚未拆除。
902房业主彭某认为区监察大队在发出《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对后续执行情况不管不问,是一种行政不作为,故以区监察大队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未履行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立即依法作为,强制拆除违建部分。
洪孟其涉嫌非法占地(慈自然资规执法罚字[2021]第2000064号)
洪孟其涉嫌非法占地(慈自然资规执法罚字[2021]第2000064号)【主题分类】土地城建【发文案号】慈自然资规执法罚字[2021]第2000064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335313283888629730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3353134483888633910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33531337838886332200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修订)17441417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3353137783888637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2316704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33531375838886370000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修订)1744143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6703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33531383838886378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15370153838871047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40【处罚日期】2021.08.31【处罚机关类型】自然资源部【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宁波市【处罚对象】洪孟其【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2.29 14:39:50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慈自然资规执法〔2021〕59号当事人:洪孟其,身份证号:*******************,住所:慈溪市附海镇花木村,邮编:315332。
根据镇上报发现,本机关于2021年8月3日对当事人涉嫌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及破坏耕地予以立案调查。
国土资厅发[2011]4号 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办法
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办法国土资厅发[20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办法》已经部领导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办法第一条为加大对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推进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强化执法监管,有效遏制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开通报,是指国土资源部将部直接查处、挂牌督办或以其他方式督促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到位的重大、典型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情和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通告,并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行政措施。
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国土资源部对重大、典型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的办理提出明确要求,公开督促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限期办理,并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行政措施。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可以挂牌督办:(一)严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法律法规的;(二)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三)给国家、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或者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五)隐瞒不报、压案不查、久查不决、屡查屡犯的;(六)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
国土资源部挂牌督办的案件,经依规依法处理到位后,应当公开通报。
国土资源部、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的符合上述条件(一)、(二)、(三)、(四)之一的案件,经依规依法处理到位后,可以公开通报。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从12336举报电话、举报信件、举报电子邮件、领导批办、媒体反映和其他形式举报、司局业务工作中发现、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上报等多种渠道,获取案件或案件线索。
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对查处非法转让土地案件中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对查处非法转让土地案件中有关问题请示
的答复
正文:
---------------------------------------------------------------------------------------------------------------------------------------------------- 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
关于对查处非法转让土地案件中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
(1992年1月14日)
唐山市土地管理局:
你局唐土监字(92)1号《关于查处非法转让土地案件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时晓英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有关房屋和土地转让经营活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办理。
时晓英转让房屋,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条例》第24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或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条例》第45条),未按此办理,应属于未经批准非法转让行为,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条例》第46条)。
“非法收入”是指由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即房地买卖交易总额扣除房产现值的剩余部分。
——结束——。
违法用地典型案例
案例名称:违法用地典型案例分析1. 案例背景在中国的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土地资源有限,违法用地成为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违法用地指的是未经批准或超出批准范围使用土地的行为,包括非法占用耕地、非法建设、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等。
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很大的隐患。
本文将以中国某省某市发生的一起典型违法用地案件为例,详细分析该案件的背景、过程和结果,并探讨其中存在的问题和启示。
2. 案件背景该案发生在某省某市一个经济发达的县城。
由于该县城周边具备良好的交通条件和丰富的自然资源,吸引了大量企业前来投资兴业。
然而,随着投资热潮不断涌入,一些企业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开始违规占用土地、非法建设厂房等行为逐渐增多。
3. 案件过程3.1 违法用地行为初现2010年,某企业以建设一家大型工业园区的名义,向政府申请了一块位于县城郊区的土地。
经过审批,政府同意将该土地划拨给该企业,并规定其用途为工业用地。
然而,在规划和建设过程中,该企业违反了相关规定,在工业园区内非法建设了一片超出批准范围的住宅区。
这片住宅区除了供企业员工居住外,还被部分卖给了外来务工人员。
3.2 违法行为被发现2013年,一位环保志愿者在巡查时发现了这片非法住宅区,并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举报。
经过调查核实,环保部门确认了该住宅区是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建设而成。
随后,环保部门将此情况上报给县政府,并要求对该企业进行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拆除非法建筑。
3.3 处罚和拆除行动展开县政府对该企业进行了严厉处罚,并要求其限期拆除非法建筑。
同时,政府还要求企业进行土地整治和恢复,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企业在被处罚后表示愿意配合政府的工作,并承诺尽快拆除非法建筑,进行土地整治。
3.4 拆除和整治结果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该企业最终完成了非法建筑的拆除,并对土地进行了整治。
政府对其进行了验收,并认为其符合相关要求。
然而,由于拆除和整治工作的延误,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公开挂牌督办8起自然资源严重违法案件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公开挂牌督办8起自然资源严重违法案件河南省自然资源厅自今年以来,不断加大对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的打击力度,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日前,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公开挂牌督办了8起自然资源严重违法案件,为了严肃查处违法行为,保护生态环境,给大家一个干净美好的生活环境。
据悉,这8起自然资源严重违法案件分别涉及违法采砂、非法矿山开采、违法建设等多个领域,涉及的地区分布广泛,案件情节严重,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通过公开挂牌督办,意在加大对这些严重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对涉案责任人进行从严处理,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护好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
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保护自然资源是我国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都非常重视的问题。
在一些地方和单位中,还存在一些人对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给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公开挂牌督办了这8起严重违法案件,一方面是为了警示和震慑那些有侥幸心理的违法行为人,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让广大人民群众看到政府对自然资源保护工作的决心,保护好我们的共同家园。
公开挂牌督办的8起自然资源严重违法案件中,涉案的违法行为种类繁多,影响范围广泛,给当地的环境和资源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破坏。
违法采砂导致了河流水质的恶化,非法矿山开采致使土地资源的失衡,违法建设引发了土地资源的浪费等等。
这些行为都是严重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对这些违法行为必须严肃查处,绝不容忍忽视和纵容。
对于这8起自然资源严重违法案件,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将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加大对案件的查处力度,保护好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安全。
将要求各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对涉案责任人进行严肃地追责问责,确保案件得到彻底解决。
要组织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对涉案地区的自然资源和环境进行全面评估,制定合理的修复方案,恢复受损的自然资源和环境。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3年2月11日)
重庆市国土局:
你局《关于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有关问题的请示》(重国土发[1993]15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乡(镇)政府企业管理部门,以个人集资联建商业用房为由申请计划部门立项,政府批准其用地,从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属于申请用地单位。
房屋竣工后,产权如属于个人,土地使用权应转为房产所有者拥有。
在土地使用权转移时,乡(镇)政府企业管理部门如从中取得了收益,应当认为是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须办理有关手续。
二、乡镇企业管理部门,未经批准擅自在集资建房协议中确定把以集资联建房屋名义申请获得的国有无偿划拨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集资者,应定性为非法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三、关于“非法收入”及地上建筑物的处理,请见《关于对“非法所得”含义的解释的函》([1990]国土[法规]字第43号)。
c28539--010213zzj
——结束——。
失职渎职案例分析
在制止和查处过程中受到阻力或干扰时,应当及时报本级政府,函 告监察机关,同时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涉及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同时报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 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 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等、《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 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127号)。
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 及时向违法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 书》。
6.肥乡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陶冲负重要领导责任, 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7.主管副局长尹少泽负主 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 记大过处分;
8.旧店国土资源所所长王 延龙负直接责任,给予 撤销行政职务处分。
国土资源部门履职问题分析
(一)虽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口头和书面制止,但 制止无效时,未按规定充分采取报告、抄告、通 报等措施进行制止。
问题二:浙江省奉化市莼湖镇政府及国土部门对群众反 映违规建房的举报敷衍推脱,对违建行为放任不管,执 法不到位,举报人3年多来辗转多个部门反映,违建房屋 仍于2012年建成并一直未能拆除。
一、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案
邯郸市泓昊昌养殖有限公司无公害饲料加工项目是 肥乡县旧店乡引进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2014年5月 30日,肥乡县发展改革局通过该项目备案。项目选址肥 乡县旧店乡西马寨村,规划占地100亩,涉及村民81户。 2014年6月,西马寨村委会与78户村民签订占地补偿协 议,按肥乡县区片地价补偿,补偿标准每亩3.45万元, 每年再给1200元/人的生活补偿,补偿款由企业经乡政 府向村委会提供。2014年7月29日,邯郸市泓昊昌养殖 有限公司未经用地批准即动工建设,在100亩土地上圈 建了围墙,其中厂房基础建设占地45亩,其余55亩尚未 建设占用。圈占的100亩土地均为耕地,符合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
全国自然资源系统干部违法违纪典型案例
全国自然资源系统干部违法违纪典型案例案例一: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出售国有土地2015年,张某某在担任某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出售了一个国有土地,致使国家经济利益受到巨大损失。
事后,张某某被党组织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案例分析: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损害了国家的经济利益和公共利益。
张某某作为一个自然资源系统的干部,应该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职责和使命,树立正确的工作价值观,保持政治敏锐性和纪律观念,坚决抵制一切违法违纪行为,为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贡献力量。
案例二:李某某徇私舞弊批准非法占用耕地2018年,李某某在担任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人期间,为资助自己的亲戚经商,徇私舞弊,违规批准非法占用耕地建设项目,造成该地区耕地面积下降,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事后,李某某被党组织给予撤职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案例分析: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李某某作为一个自然资源系统的干部,应该恪守职业道德,在处理土地审批和管理事务中,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案例三:王某某收受贿赂违规出具土地规划许可证2019年,王某某在担任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期间,收受某企业老板所送的贿赂,违规出具了一份土地规划许可证,导致该企业未经审批就开始建设,违法占用了大面积土地。
事后,王某某被党组织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案例分析:王某某收受贿赂破坏了公正公平的工作原则,违反了党纪国法,导致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王某某作为自然资源系统的干部,应该自觉接受监督和制约,保持廉洁自律的态度,以实际行动维护群众利益和公共利益,维护官兵清廉干净形象。
12个典型的土地违法案例
黄某破坏耕地案件基本情况:2007年12月份,黄某在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情况下,私自与新丰县黄礤镇良坝村村民签订土地租用合同,租用黄礤镇良坝村下坪的旱地14.8亩(988.4平方米)建设瓷土中转场,造成耕地大量毁坏。
该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查处情况:新丰县国土资源局巡查发现后,责令黄某停工,但事后继续施工建设。
2009年5月,对黄某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8月,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责令黄某恢复土地原貌,并处以每平方米30元,共计296541元的罚款。
并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李某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厂案基本情况:2008年2月,李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乐昌市乐城街道办事处河南塔头村委会塔头村小组集体山地10.1亩建设混泥土搅拌站,该项目用地不符合乐昌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查处情况:2009年4月,乐昌市国土资源局对李某非法占用集体山地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于5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李某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搅拌站,恢复土地原状。
2009年8月,乐城街道办事处组织行动对李某所建的搅拌站实施强制拆除。
目前该地已恢复原状。
官某非法占地建房案件基本情况:2009年7月,官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陂下村委会新楼村小组瓦厂地段133.8平方米山坡地建房。
翁源县国土资源局巡查发现后多次制止无效。
该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查处情况:2009年9月,翁源县国土资源局对管某非法占地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官某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由于管某逾期未履行处罚内容,县政府于10月份组织国土、建设、公安、龙仙镇、法院等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时,又遭到当事人有预谋、有组织的暴力抗法,打伤六个工作人员。
目前,官某现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非法建筑已被拆除。
卢某非法占地建塑料加工厂案件基本情况:仁化县城口镇厚塘村委彭屋一组村民卢某未办理任何合法用地手续,擅自与城口厚塘村委签定用地协议,于2008年2月开始占用城口镇城群大麻溪组林地6.1亩建塑料加工厂,建筑用地面积约2亩。
[法律]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典型案例
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典型案例一、基本案情2020年9月7日,某市自规局发现某建材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在某村境内占用土地8538平方米(折12.81亩)堆放砂石及硬化水泥场地、新建办公房。
经勘测定界,其中占用耕地3139平方米,占用园地2242平方米,占用其他农用地3149平方米,占用交通运输用地8平方米。
某市自规局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某建材有限公司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并自行拆除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2022年2月14日,某市自规局向某建材有限公司邮寄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但某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故某市自规局于2022年3月1日向某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审查过程中,某建材有限公司辩称案涉建筑于2009年之初即修建完成,案涉行政处罚已过处罚期限。
二、立案及判决结果某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关于某建材有限公司辩称的案涉行政处罚已过处罚期限的问题。
案涉查处行为发生在202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款规定的期限,系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但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持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即便案涉建筑于2009年之初即修建完成,但该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故盐城市自规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未过处罚期限。
裁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行政处罚,准予强制执行。
三、争议焦点及典型意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答复》,不法状态被恢复原样之前,该非法占用行为处于继续状态。
同理,非法占用土地建造建筑亦是如此。
本案是人民法院对虽发生时间很早但一直持续的非法占地行为,依法支持行政机关收回农用地的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
被占土地含有大量耕地,且非法占用时间较长。
国土资源部典型案例汇编202l年
国土资源部典型案例汇编202l年一、基本案情2021年7月,在日常巡查中大队发现,当事人吉木萨尔县某某煤化工有限公司在吉木萨尔县老台乡北三台工业园区,未经批准,涉嫌非法占用土地修建厂房。
经现场调查,吉木萨尔县某某煤化工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正式建厂,位于吉木萨尔县老台乡北三台工业园区。
为确定当事人吉木萨尔县某某煤化工有限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经吉木萨尔县自然资源局委托第三方勘测单位现场勘测,确定当事人吉木萨尔县某某煤化工有限公司非法占用21.48亩土地修建厂房(吉自然资立(土)字[2021]38号),当事人吉木萨尔县某某煤化工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违法占地行为。
二、处理结果当事人吉木萨尔县某某煤化工有限公司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违法占地行为。
2021年8月5日,县自然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向当事人吉木萨尔县某某煤化工有限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吉自然资罚(土)字[2021]38号)。
行政处罚内容: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1.48亩土地;2、并处每平方米15元的处罚,共计21.4801万元。
2021年8月12日,当事人吉木萨尔县某某煤化工有限公司已将行政处罚款共21.4801万元上缴至自治区财政厅罚没款专户,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三、原因分析及体会本次案件当事人非法占用土地修建工业厂房的行为的发生,主要还是因当事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足,及对土地相关合法用地手续的办理流程不了解,法律意识不足造成的。
今后,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还需加强,进一步提升群众、企事业单位法律意识,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及扼制违法行为的发生。
违法违纪占地案例以案促改剖析材料
违法违纪占地案例以案促改剖析引言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占用土地的行为在中国社会中并不罕见。
这些违法违纪占地案例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秩序稳定。
针对这些案例,必须通过以案促改的方式,深入剖析背后的原因和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非法占地的定义与形式违法违纪占地是指在未经过法定程序和程序,未经批准或超出批准使用范围的情况下占有或使用土地。
违法违纪占地的形式多种多样,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例子:1.农地非农化:农村居民非法将农田改建为非农用地,建设工业园区或住宅区等。
2.超标建筑物:开发商或个人未经审批建造高楼大厦或违章建筑。
3.地下空间占用:商业企业或个人非法占用地下空间进行商铺、储藏室等活动。
4.自然保护区违法开发:非法占用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发、旅游、采矿等活动。
违法违纪占地案例剖析下面列举了几个具有代表性的违法违纪占地案例,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剖析,可以更清晰地了解其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案例一:某省发现大面积非法农地转变为工业用地该案例发生在某省的一个农村地区,当地政府发现大面积的农地被非法转变为工业用地。
问题分析:•地方政府土地管理不力,监管失职。
•农民生计压力大,转变土地用途以谋取更多收入。
•农地利益分配不公,导致非法转变土地用途的行为。
解决措施:•加强地方政府的土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减轻其生计压力。
•调整农地利益分配机制,确保公平合理。
案例二:某城市高楼大厦涉嫌违章建筑该案例发生在某城市的一个新建住宅小区,多栋高楼大厦被指涉嫌违章建筑。
问题分析:•建设单位存在违章建筑的意识和行为。
•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监管不力。
•城市管理部门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
解决措施:•严格规范建设单位行为,强化其对工程建设质量的责任意识。
•加强对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管,确保其履职尽责。
•增加城市管理部门的执法力度,加大对违章建筑的处罚力度。
案例三:某商业企业非法占用地下空间该案例发生在某大型商业企业,在地下停车场的一部分被非法占用作为商铺。
土地违法案件的移送
土地违法案件的移送作者:暂无来源:《资源导刊》 2016年第1期徐志华日前,监察部公开曝光4起失职渎职典型案例,有两起涉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其中一起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土地违法案件材料以快递方式寄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以立审分离为由拒收。
国土资源所所长因案件移送不到位,不履行职责,受到了撤销行政职务的处分。
这给国土资源部门特别是执法人员敲响了警钟。
土地执法人员如何勤勉尽责,把土地违法案件依法移送到位,避免失职渎职,成了国土执法人员共同关注的焦点。
土地违法案件是否实现移送是土地执法工作的重头戏,这是土地违法行为能否得到依法处理的关键环节。
可是土地违法案件在移送法院和财政局时却举步维艰,成了长期困扰国土部门并亟待破解的一大难题。
一、国土部门对土地违法案件移送时限难把握土地违法案件移送犹如打铁铸剑,也要讲究火候,早了或晚了都将失去“淬火”的最好时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3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这里规定了土地违法案件移送法院的前置条件,即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满”应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开始15日内。
15日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为充分保护公民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1999年10月2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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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督办8起违法案件
2011年01月21日信息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昨日,国土资源部通报了2010年挂牌督办的违法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国务院明令禁止高档别墅、高尔夫球场的建设,但各地顶风作案的情形仍有发生。
在昨日国土部通报的8起案件中,有4起都涉及违规建设别墅、高尔夫球场。
此次涉及违规建设别墅、高尔夫球场的省份覆盖了湖北、福建、湖南和新疆,违规的除了开发商外,也涉及部分市县的政府部门。
无论是在湖北宜昌,还是在福建晋江,建设别墅、高尔夫球场的项目,都得到了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
据国土部通报,湖北宜昌的违规事件中,涉及的开发商为三峡鸿铭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该公司在工程设计方案中,改变了容积率,并标明将建独栋或联排别墅。
这样的设计方案,仍然得到了宜昌市规划局伍家岗分局的同意。
2010年7月,宜昌市规划局对102栋住宅发放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目前,已开工建设77栋。
除此以外,该公司在2009年12月至2010年9月期间,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法占用土地500多亩,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新建高尔夫球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建设高尔夫球场、练习场,修建景观道路2.6公里。
而在福建晋江,情形仍然相似。
晋江市国土资源局违反法律规定,为该市中远发展有限公司批准了土地转让。
该土地转让后,当地政府
相关部门在行政审批过程中,仍允许继续建设别墅项目,目前已建成别墅43栋。
其他地块正在实施土石方平整和基础施工。
国土部称,上述两案涉及湖北宜昌、福建晋江有关部门违法批准转让土地和违规建设别墅。
国土部责成两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此外,还有湖南郴州小埠古村生态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新疆丝绸之路户外体育健身有限公司违法占地违规建设高尔夫球场。
但在国土部的通报中,这两起事件并未指出当地政府部门涉及违规。
实际上,近几年来,国务院已多次下发通知,严格禁止高档别墅开发和高尔夫球场建设。
2004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通知称,一些地方高尔夫球场建设过多过滥,占用大量土地;有的违反规定非法征占农民集体土地,擅自占用耕地,严重损害了国家和农民利益;有的借建高尔夫球场名义,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因此,国务院规定,自该通知印发之日起至有关新的政策规定出台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一律不得批准建设新的高尔夫球场项目。
2004年10月下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明确要求,继续停止高档别墅类房地产、高尔夫球场等用地审批。
2005年12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家发改委则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发布了《产
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分别对别墅、高尔夫球场用地发布禁令。
2006年12月,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通知》,再次明确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高尔夫球场、赛马场项目等六类被列入禁止用地项目。
2009年11月,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7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开展高尔夫球场建设情况调查的通知》,要求各地对本地9洞以上的高尔夫球场情况进行摸底。
然而,禁令不息,违规也不止,中国的高尔夫球场仍然呈快速增长之势,海南、江苏等全国多个省份都曾频频爆出违规建设高尔夫球场的消息。
北京林业大学高尔夫教育与研究中心主任韩烈保曾指出,2004年国务院明令禁止时,中国高尔夫球场的数量是170多个,到了2009年,这一数字猛增至500多个。
而在增长背后,则是地方政府的频繁违规。
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局长李建勤昨天表示,2010年,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问题依然突出,表现之一便是地方政府主导的违法违规用地问题严重,以推进新农村建设为名违法占地开发房地产,违法占地、违规建设高尔夫球场、别墅,非法开采稀土等现象有所抬头。
为此,国土部表示也将加大对房地产项目违法违规用地、违法占地违规建设高尔夫球场行为的查处力度,坚持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违法违规案件。
除了上述4起案件外,国土部通报的另4起案件分别是: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政府违法批地案、重庆市南川区中国海外集团违法占地案、安徽省马鞍山市南山开发公司南山坳铁矿越界采矿案、山西省平定县晋东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违法采煤案。
国土部表示,对于通报的8起挂牌督办案件将严格查处,并适时公布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