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
第四章 破产法
管理人的职责与责任2
2.管理人职责的限制 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
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4)借款; (5)设定财产担保; (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8)放弃权利; (9)担保物的取回; (10)对债权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第四章
破产法
破产与破产法
破产(bankrupt):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时,由法院通过法定程序,将债务人全部财产 强制向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并使债务人丧失其 主体资格的事件。
破产法:调整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法院、管
理人以及其他破产参加人相互之间在破产过程 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
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申报债权。
管理人制度
破产管理人,是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接管债务
人并处理债务人经营管理和破产事务的个人和组织。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 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 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应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 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 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
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第三章-破产法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 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 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 毕的合同,有权决定( )。
A、一律解除合同 B、一律继续履行合同 C、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 D、变更合同
答案:C 见P97
A企业被债权人甲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 院受理了申请,A企业于破产申请后偿付 作为债权人之一的乙企业的全部债务,关 于该清偿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二、债权人委员会
1.债权人委员会构成:由债权人会议选 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 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成员不超过9人。 2.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有四项,见P101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债 权人委员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在债权人会议中应当设置债权人委员 会
B、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人数最多不得超 过7人
A .有效
B .无效
C .可撤销
D .效力待定
答案:B
(四)管理人
1.概念 管理人是指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 后,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接管债务人并处 理债务人经营管理和破产事宜的个人或 组织。 2.管理人的职责。见P97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 受理破产案件后,管理人由( )指定。
A、人民法院 B、债权人会议 C、债权人委员会 D、职工代表大会
②破产必须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为特定条件。
③破产是一种强制执行程序。
下列选项中,有关破产的表述,正确的有 ( )。
A .破产是对债务人财产法律关系的全面清算 与执行,破产宣告后,将终结债务人的商事经 营,并使其丧失民事主体资格
B .破产法的调整范围一般限于债务人丧失清 偿能力,解决的是如何公平的清偿债务
破产法
演讲人
目录
01. 破产法的概念 02. 破产法的程序 03. 破产法的影响
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的定义
破产是指债务人 无法偿还到期债 务时,通过法定 程序进行清算、 分配财产的过程。
破产法是调整破 产过程中债权人、 债务人、破产管 理人等各方关系 的法律。
破产法旨在保护 债权人的利益, 公平分配债务人 的财产,维护社 会经济秩序。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在破产程序中,由法院 或管理人召集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包括审查管理人的报告、 通过和解协议、决定破产财产的分配等
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按照债权金额进行表决, 超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决议
破产法的影响
对债务人的影响
破产程序启动后,债务人将受到破产法 0 1 的保护,避免受到债权人的过度追偿。
破产管理人:由法院指定, 负责破产企业的财产管理 和债权债务清理等工作。
破产法的程序
破产申请
1
申请人:债务人 或债权人
2
申请条件:债务 人资不抵债或明 显缺乏清偿能力
3
申请程序:向法 院提交申请,法 院审查后决定是
否受理
4
申请材料:债务 人财产状况、债
权人名单等
5
受理后,法院指 定管理人,进行 破产清算或重整
破产管理人
01
破产管理人的 定义:在破产 程序中,负责 管理和处置破 产财产的人
02
破产管理人的 职责:包括接 管破产企业、 调查破产原因、 制定破产方案 等
03
破产管理人的 选任:由法院 指定或债权人 会议选举产生
04
破产管理人的 报酬:由法院 确定,从破产 财产中支付
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的定义:由债权人组成的会议, 讨论和决定与破产有关的事项
经济法 第八章 破产法
• 五、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 破产费用:
•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 费用
– 共益债务:
•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 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 务 •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个人担任管理人: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 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 ★管理人的回避
二、管理人的指定
《指定管理人规定》设置了管理人名册制度
指定管理人有随机、竞争、接受推荐三种方式
(2009年考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有关 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 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作为管理人的企业破产 案件应同时具备的条件有( ) A.事实清楚 B.标的额较小 C.债权债务关系简单 D.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 答案:ACD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 1、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
– 债务人--可以提出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 债权人—可以提出重整或破产清算申请 – 税务机关、社会保险机构—可以提出破产清算申 请 – 企业职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2/3以上 多数同意)—可以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2、破产案件的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债 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第八章 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 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强 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 制度。
第六章 破产法
2、管理人的任职资格
管理人一般由社会中介机构担任。若以个人名义担任管理 人的,依法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3、管理人的职责
二、债权人会议
1、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由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
2、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3、债权人委员会
成员不超过9人,由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
工会代表组成。
第四节 破产重整与和解
一、重整
重整制度是指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 而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 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 营其业务。
二、和解
和解制度是指在法院的主持下,债务人与债权人团体就有 关债务减免、延期清偿、分期付款等事项达成协议,以求暂时 缓解债务人的偿债压力,一次性地清理其债权债务关系。
第六章 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三节 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
第四节 破产重整与和解
第五节 破产清算
三大破产程序
三大破产程序:和解、重整、清算
和解是预防中小型企业破产的有效措施。
重整制度是预防大型企业破产最为积极有效的制
度。
清算是债权实现和债权消灭的终极途径。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产人所负的债务相互抵销的权利。 为防止利用抵销权非法谋利,规定某些情形不得 抵销。
撤销权(否认权):
债权人于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法律行为危及
债权时,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行使的几种情形。
追回权:
对违反公平清偿原则并有损于债权人共同利益而
处分的财产,由管理人依法予以追回该财产的一种权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甲公司将厂房抵押给 乙公司的行为予以撤销?并说明理由。 (2)A银行能否将尚未得到清偿的20万元欠款向管理人申 报普通债权,由甲公司继续偿还?并说明理由。 (3)如果管理人决定解除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广告代理 合同,并由此给丁公司造成实际损失5万元,则丁公司可以向管 理人申报的债权额应为多少?并说明理由。 (4)戊公司向管理人提出以19万元债权抵销其所欠甲公司 相应债务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 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共计37.9万元应当如何受 偿?
第11章 破产法
第三节 管理人
• 一、管理人的概念及产生方式 • 管理人,是指破产程序启动以后依法成立
的,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债 务人企业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处理和分配等事务的专门机构。 •
• 二、 管理人的任职条件与权利、义务 • 1. 管理人的权利 • (1) 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 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 1. 企业法人
• 2.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 机构
• 四、破产原因
• 破产原因,也称破产界限,破产原因是申 请债务人破产的事实根据,是对债务人依 法进行破产清算和破产预防的法律事实。
• 五、破产案件的管辖 • (一)地域管辖 • (二)级别管辖
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
占有和管理的债务人财产中,取回原本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权 利。 • 别除权是指不依破产程序而能从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得到单独 优先受偿的权利。 • 撤销权,也称为否认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对于债务人 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与他人进行的欺诈债权人利 益的行为或者损害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行为,有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其效力的权利。 • 破产法上的抵消权,是指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 务时,可以不按照破产程序,以自己的债权与自己所负的债务 的相应数额相互抵销的权利。 • 追回权是指破产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应当将那些属 于债务人所有但却不在管理人支配下的财产予以追回。
第五节 破产财产的构成和破产清算
• 一、破产宣告 • 破产宣告,是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或
依职权对已经具备破产条件的债务人作出 的宣告其为破产人的司法裁定。 •
• 二、破产财产的变价与分配
• 破产财产的变价,目的是将破产财产中的 非现金财产经过法定程序变卖,转化为现 金,以便进行破产分配。
第五章破产法律制度
❖ 无效行为 :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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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撤销行为 :(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 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 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 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 务人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 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2024/3/28由债务人财产负担的债务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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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清偿
❖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均是以债务人财产为清偿对 象的,并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的受偿权。
❖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
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 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 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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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与权利
❖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 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 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出席会议,但不应享有 表决权
❖ 有担保权的债权人
❖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 权
❖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
施多样化。 ❖ 第三,担保物权受限。 ❖ 第四,重整程序具有强制性。 ❖ 第五,债务人可负责制定、执行重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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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 1、重整申请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 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 2、重整期间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 止,为重整期间。
经济法-第五章-破产法
第二节 破产申请和受理
(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 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 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 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7、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 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
第二节 破产申请和受理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 帐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 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 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4、如果“3”中火烈鸟公司的欠款尚未到 期,赵、钱获悉火破产,可否申报债权?
5、火烈鸟公司和丙公司签订一笔买卖合 同,向丙公司购买50万的上等布料,管理人解 除了该合同,丙公司可否申报债权?可以什么 理由申报债权?违约金是否也可申报?(5)
1、火烈鸟公司在一年前向甲银行贷款100万, 约定2年后归还,现甲知道火破产,可否申报债 权?(1)
2、火烈鸟公司从戊公司购进一批纽扣,签 给对方一张20万的支票,随后进入破产程序, 而银行不知情,仍把20万划给了戊。现在银行 该怎么保护自己权益?(7)
3、火烈鸟公司向乙银行贷款200万,由赵 某、钱某做保证人,到期后因火烈鸟公司无力还 债,乙向赵、钱分别追回了50万和80万,还有70 万债务未追回,乙可否申报债权?赵和钱如何保 护自己权益?(3)
第二节 破产申请和受理 2、若受理: (1)5日内送达申请人-债务人15日内提交 相关材料 (2)受理同时指定管理人 (3)受理后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 3、若不受理: 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不服10日内 向上一法院上诉
破产法
• 二、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 1、破产原因(破产界限):认定债务人丧失偿债 能力,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 的法律标准,即引起破产程序发生的原因。 • 我国规定的破产原因: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 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 偿能力,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有明显丧失清偿能 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 • • •
2、破产的法律特征 1)破产具有执行程序的属性 2)是在特定情况下适用的一种法律程序 3)是对债务人现存全部法律关系的彻底清 算,往往直接导致债务人民事主体资格的 消灭; • 4)破产程序的实施是要保证对债权人的公 平清偿和对债务人正当权益的合理保护, 进而实现对整个社会利益一定维护。
破产法
• 一、破产法概述: • 1、破产概念: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在法院 的审理与监督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 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 狭义专指破产清算程序,广义还包括挽救债务人、 避免破产为目的的和解、重整等法律制度。 • 破产清算程序与民事执行的区别:债务人是否有 清偿债务的能力;为全体债权人还是为个别债权 人的利益而执行;执行的财产是仅限于与债务相 关的还是其全部财产,是否丧失法人资格
• • • • • • • • • • •
四、管理人的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薄、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 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法院认为其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职,辞去职务应当经法院许可。
破产法
三、破产管理人
(一)管理人的产生和组成
1、管理人的产生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和更换,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 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的报酬属于破产费用,由 人民法院确定。 2、管理人的组成 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依法设立 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 会中介机构担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主讲:岳鹄
二、破产申请和受理 (一)破产申请
1、债权人申请 2、债务人申请
(二)破产受理
1、破产申请受理的期限 (1)法院决定是否受理:
A、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 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 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内 向法院提出。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 内裁定是否受理。
主讲:岳鹄
(三)抵销权
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各自以 自己的债权充抵对方所负债务,使自己的债务 与对方的债务在等额内消灭的制度。 1、抵销权的行使应符合的要求 (1)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债务,且债权人对债 务人所负债务产生于破产申请受理之前。 (2)抵销权只能由债权人行使,且债权人必须 向管理人提出。
指因债务人实施的减少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危及债权人 的债权时,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 利。 1、可撤销行为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 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第四章-破产法ppt课件(全)
二、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
(二) 管理人的指定
根据《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在实践中 ,并非所有的中介机构及个人都具备担任管理人的客观能力与 主观意愿,《指定管理人规定》设置了管理人名册制度。由人 民法院根据本地破产案件发生数量从报名者中择优确定编入管 理人名册的人数,并从编入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及其取得执 业资格的成员中实际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对管理人名册实行 动态管理,根据破产案件发生的数量、编入管理人名册者的工 作考核情况以及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名 册,加以增删,以适应审理破产案件的实际需要。
第四章 破产法
主要内容
破产法概述 破产申请与受理 管理人制度 债权人财产 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 重整与和解
破产清算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 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 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与调整作用 ❖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一、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 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
1.破产的概念 法律意义上的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 通过法定程序,将债务人全部财产强制向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并使 债务人丧失其主体资格的事件。 2.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 产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有序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 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企业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一) 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
根据《破产法》第二条规定,其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 企业法人。同时,该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 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 法规定的程序”,适当扩大了破产法的实际适用范围。
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破产法的基本知识
破产法的基本知识破产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领域,涉及到个人和公司的财务状况出现严重困难时的解决办法。
本文将引导您进入破产法的基本知识,探讨破产程序、破产申请和破产清算等相关内容。
一、破产法概述破产法是一套关于债务不履行情形下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定,以及有关清偿债务的法律程序。
它的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为债务人提供解决财务困难的机会。
二、破产程序1.自愿破产自愿破产是指债务人主动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以解决自己无法清偿债务的财务困境。
在自愿破产程序中,债务人需要清楚地呈报其财务状况,并由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协助处理债务。
2.强制破产强制破产是指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布债务人破产,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在强制破产程序中,法院将会指派临时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暂时管理,并最终确定是否进入破产清算阶段。
三、破产申请1.自愿破产申请条件自愿破产申请的条件因国家而异,但一般需要符合以下要求:(1)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2)债务人经过努力无法获得充足的贷款或融资;(3)债权人拒绝债务人的债务重组计划。
2.强制破产申请条件强制破产申请要求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人持有债务人的债权;(2)债务人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3)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已经实质上破产。
四、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破产程序的最后阶段,旨在通过出售债务人的资产来清偿债务。
这一过程由破产管理人负责监督并协助完成。
在破产清算期间,债务人的资产将被评估,然后根据债权人的权益进行拍卖或出售。
出售所得将依据法院的指导进行分配。
五、破产法的优势和限制破产法的实施有其积极意义,包括:(1)提供了债务人矫正财务错误和重新开始的机会;(2)对债权人提供了透明和公平的债务清偿程序;(3)促进了市场经济的稳定和信用体系的建立。
然而,破产法也存在着一些限制:(1)破产程序需要时间和金钱的投入,对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失;(2)破产法并不能解决所有的财务问题,某些特定的债务可能无法通过破产程序清偿;(3)破产程序的效果与国家的法律和司法体系有关,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采取不同的破产法规定和程序要求。
第十一章 破产法 (《商法学》PPT课件)
二、破产申请与受理
(三)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破产案件的 分工权限。我国未设置专门的破产法院。我国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主要是以企 业核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等级高低来划定的,但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 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一般不享有管辖权。
二、破产申请与受理
四、破产取回权 (二)破产取回权的种类 1.一般取回权
不属于破产财产法定范围内的财产,已经为破产管理人所实际占有, 取回权人所享有的不依破产程序即可取回的请求权。 2.特殊取回权
通常是指出卖人取回权、行纪人取回权和代偿取回权。
五、破产抵销权
(一)破产抵销权的概念与特征
破产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无论 其债权与所负债务种类是否相同,也不论是否该债权、债务是否附有期限或 条件,均可以用该债权抵销其对债务人所负债务的权利。
四、破产债权的申报 (二)债权表的编制与核查
破产管理人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1.债权表的编制
破产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的真实 性进行初步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 利害关系人查阅。 2.债权表的核查
破产管理人对债权申报的真实性的审查仅为初步审查,即主要审查债权 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以及判断债权申报是否具备法律所规定的实体要件和形式 要件等,但既无权利也无能力对债权的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
三、破产管理人 (三)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与监督 1.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对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2.破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辞去职务应 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3.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
破产法
练习题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 确的有()。 (1)碧水公司放弃5万元货款的承诺失效; (2)碧水公司所受的10万元设备款清偿有效; (3)碧水公司未受清偿的10万元设备款与红花、 绿柳公司的债权一并列为破产债权; (4)如果青山公司可供清偿普通债权的破产财 产仅有10万元,碧水公司未受清偿的债权将 与红花、绿柳公司债权一并按比例得到清偿。
练习题
当债务人财产总额为以下金额时,应如 何清偿? (1)破产财产总额1100万元时 (2)破产财产总额800万元时 (3)破产财产总额200万元时
破产债权: 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依法申报并获 得确认,只能通过破产清算程序进行分 配的债权。 破产债权的范围: (1)一般债权 (2)特殊债权 (未到期债权、附条件/期限债权、诉讼 /仲裁未决债权、劳动债权)
特征:
审判机关主导、全部财产 既定权利的实现、公平清偿
破产法的概念: 当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人民法院 强制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算分配、公平 清偿全体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 人达成和解协议,进行企业重整从而避 免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主体: 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法人 适用地域: 对债务人在中国境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申请的条件 二、破产受理的程序
申请条件:
实质条件
+
形式条件
实质条件: 1、破产能力:企业法人资格 2、破产界限: 对债务人依法破产宣告的法定事由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 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 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偿债务。 ——《企业破产法》第2条
破产和解制度:
阅读《企业破产法》第九章 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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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0日债权人某银行分行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雅光葡萄酒厂破产。
经查:雅光葡萄酒厂仅有资产73.7万元,债务为159.7万元,亏损额达86万元,资产负债率为46.1%。
法院立案,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债权人,并与2009年1月5日在报上公告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规定2月10日召开第1次债权人会议。
有些债权人担心自己的债权得不到全额清偿,通过各种途径抢先清偿。
例如从仓库提走产品抵债。
2月10日主持召开第1次债权人会议,确认:24家债权人,各种债务累计159.7万元。
银行的部分债务是有抵押权的。
2月11日法院裁定破产。
3月9日成立破产清算组。
清算组提出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通过:所有财产集体拍卖,全体债权人按比例受偿。
清算组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拍卖。
最终,包括手续费以59.7万元成交。
银行提出异议,不同意含有抵押债权的财产加入整体拍卖,要求优先受偿。
法院裁定异议不成立,扣除破产费,按原方案分配后,裁定终止破产程序。
试分析:
1、银行有部分无财产担保债权,申请破产合法吗?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破产还债程序包括什么?
3、作为债权人某银行分行申请破产应向法院提交材料包括什么?
4、国有企业破产原因是什么?
5、如果是作为债务人雅光葡萄酒厂提出破产申请,应向法院提交材料包括什么?
6、债务人申请破产是否要得到他人同意?
7、债权人会议召开和清算组成立时间有无不妥?
8、进入破产程序后,个别清偿是否有效?
9、银行有部分抵押债权,以上处理合法吗,你认为应该如何处理?
本案参考结论
参考理论分析:
1、银行有部分无财产担保债权,申请破产合法。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破产还债程序是:
A债权人或债务人的书面申请;
B法院审查,决定是否进入破产还债程序;
C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在10日内通知债权人和债务人,并发布公告;
D通知后30日内,公告3个月内,申报债权;
E 3个月加15天内,由法院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F企业可以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法院认可,并发公告,中止破产程序;
G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15日内成立清算组,管理、处理有关事务,并分配;
H分配完毕,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I清算组向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3、债权人某银行分行申请破产应向法院提交材料:
债权发生的证据;
债权的性质、数量;
有无财产担保,和提供证据;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如停止支付,并呈连续性。
4、国有企业破产原因是:
其一,企业经营不善;
其二,严重亏损;
其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要符合三个要件:
第一,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
第二,债权人已要求清偿;
第三,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该条还规定,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5、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向法院提交材料:
亏损情况;
会计报表;
财产状况;
债权债务清册;
全民企业上级意见;
其他。
6、债务人申请破产是否要得到他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8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
” 这是就国有企业债务人申请破产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为条件,因为,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人是国家,而上级主管部门享有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权力。
这与非国有企业作为债务人申请破产时需要其所有权人同意是相类似的。
例如,我国《公司法》第38条和第10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行使对公司解散、清算事项做出决议的职权。
公司自愿申请破产,与公司解散一样,是关系公司存亡和股东权益得失的重大事项,也应照此办理。
7、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于4月5日后的15天内召开,2月10日召开不妥。
清算组应于2月11日后15天内成立,3月9日成立不妥。
8、进入破产程序后,个别清偿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除外。
”这是关于禁止个别清偿的现行规定。
要构成”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这一例外,须同时具备四项条件:
第一,债务人仍在从事生产经营;
第二,这种生产经营是正常的,即有利于企业财产保值和债权人的清偿利益;
第三,所为的个别清偿是必需的,即若不实施这一清偿,将有损于企业财产和债权人利益;
第四,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的批准。
所以,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条规定的期间实施的个别清偿,凡不具备这四项条件的,应认定为无效。
9、银行有部分抵押债权,有权优先受偿,理论上属于别除权。
或把抵押财产单独拍卖优先尝受银行债务,如果拍卖会是整体财产价值减少,也可以整体拍卖,但是保证抵押债权优先充分受偿。
北京市首饰进出口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北京市首饰进出口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今年10月11日,北京市首饰进出口公司因企业连年亏损,扭亏无望,企业后续无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北京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申请宣告破产。
记者今日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北京市首饰进出口公司因严重亏损,明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北京市首饰进出口公司成立于1965年10月,前身为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北京首饰分公司。
1989年3月,该公司改制后注册成立了全民所有制法人企业,注册资金4684万余元,主要经营首饰、工艺品的进出口业务。
今年10月11日,北京市首饰进出口公司因企业连年亏损,扭亏无望,企业后续无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申请宣告破产。
北京市首饰进出口公司提出,由于在计划经济年代,外贸公司的经营资金全部都由国家统包统分,企业经营不计盈亏,内部没有形成健全合理的经营模式。
随着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该企业2000年开始出现亏损,主营业务逐渐萎缩,利润逐年下滑。
同时由于贷款逾期、
利息拖欠的矛盾较为突出,导致经营资金周转不畅,企业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经营难以为继,同时还要负担数百名离退休职工的费用,致使企业无力扭转亏损局面,且亏损逐年加剧,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一中院经审理查明,北京市首饰进出口公司现隶属于北京对外经贸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65年10月,后经公司制改组,于1989年3月6日注册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主营首饰、工艺品的进出口业务以及经营转口贸易业务、珠宝首饰加工等。
自2000年至今,北京市首饰进出口公司已经连续亏损7年。
经审计,截至2006年7月31日,北京市首饰进出口公司资产总额为1.3亿余元,负债总额为2.3亿余元,资产负债率为174.24%,累计亏损为1.4亿余元,已经严重资不抵债。
北京对外经贸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6月21日批复同意北京市首饰进出口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
2006年8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北京市首饰进出口公司的破产预案,同意北京市首饰进出口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
一中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市首饰进出口公司严重亏损,明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应予宣告破产。
据此,一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作出裁定,宣告北京市首饰进出口公司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