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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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

论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

论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摘要: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首次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但法案获得通过不是终点,而是法律适用的一个起点,公益诉讼的展开尚有不少难题待解。

关于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存在争论,期待后续立法的完善。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修改;公益诉讼;主体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亮点颇多,其中十分引人注目的是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可谓“千呼万唤始出来”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表明我国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法案获得通过不是终点,而是法律适用的一个起点,公益诉讼的展开尚有不少难题待解。

关于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存在争论,期待后续立法的完善。

从本次修订启动开始,不断有人呼吁,除了机关、团体和组织,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范围,应该列入“公民个人”。

立法明确公民个人应该通过哪些程序,提起公益诉讼。

但修改后的民诉法,公民个人并没有纳入主体范围。

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解释说,以环境污染为例,依据现行的民诉法、民法,公民个人受到了损害,都可以提起诉讼,“环境污染一片,受到损害的每一个人,都可以依据民诉法,发起诉讼”;“民法‘损害’的概念,范围很大,不仅是人身损害、财产减少,也包括即将发生的损害,所以面对环境污染的潜伏期,即将受到损害的个人,也可以依据民法,发起诉讼”;“如果受到环境污染的个人,发起诉讼有困难,那么他们可以帮助诉讼,这方面民法、民诉法也都有规定,没有障碍”。

他说,对于公民个人发起公益诉讼,法律应该解决的是该种情况:公民个人目前或今后,都没有受到损害,而且也不是出于帮助诉讼的目的,但有意愿代受到损害的他人,发起诉讼,“这种情况下怎样启动诉讼,需要明确”作为最广泛的社会主体,最接近社会生活的群体,公民个人无疑最深切地感受到社会公共利益被侵害时给他们带来的深重影响。

我国公益诉讼主体之界定兼论公益诉讼当事人适格之扩张

我国公益诉讼主体之界定兼论公益诉讼当事人适格之扩张

我国公益诉讼主体之界定兼论公益诉讼当事人适格之扩张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公益诉讼主体的界定问题,并兼论公益诉讼当事人适格之扩张。

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形式,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和纠正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在我国,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和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公益诉讼日益受到关注。

然而,公益诉讼主体界定的问题一直是困扰理论和实践的难题。

本文将从公益诉讼主体的概念出发,分析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公益诉讼主体的界定情况,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关注公益诉讼当事人适格之扩张的问题。

在传统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适格是指当事人具有提起诉讼的法定资格。

然而,在公益诉讼中,由于涉及的利益是社会公共利益,而非单一的个体利益,因此,对当事人适格的要求应当有所放宽。

本文将探讨如何合理扩张公益诉讼当事人的适格范围,以更好地发挥公益诉讼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作用。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希望能够为我国公益诉讼主体界定和当事人适格扩张提供有益的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推动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二、我国公益诉讼主体的历史与现状分析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手段,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中,其主体的界定经历了不断的演变与扩张。

历史上,我国的公益诉讼主体主要由检察机关担任,这主要源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和公共利益的代表角色。

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公益诉讼,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和社会公益的维护。

然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单一的公益诉讼主体已经无法满足现实需求。

近年来,我国在公益诉讼主体的界定上逐渐呈现出扩张的趋势。

例如,环保组织、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团体逐渐获得了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

这些社会团体在维护环境、消费者权益等社会公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丰富了公益诉讼的实践。

个人也逐渐被纳入到公益诉讼的主体范畴。

在我国一些地方的司法实践中,个人已经开始尝试以原告身份提起公益诉讼,尤其是那些受到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侵害的个体。

浅谈提起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

浅谈提起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
人可 以根据法律 法规 的授权 , 违反法律规 范、 犯国家利益和社 种鱼 的灭绝 。 是环保 组织 向法 院提起 诉讼 , 求大坝 停工 并放 对 侵 于 要 会公 共利益 的行为, 向法院提起 诉讼 , 由法 院追究违法 者法律责任 弃在此 修建 水库 的计划 ,但 在 第一 次诉讼 中败诉 。初 审法 院认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 e A dS cey
201 O年 己 月 ( )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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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提起我 国民事公 益诉讼 的主体
陈 卓 左 玲
摘 要 公益诉讼是为纠正公益违法行 为、保护公共利益而采取的一项司法救济措施。其在国外已被广泛接 受且形成 了 较为成熟的诉讼制度 , 但是这种制度在我国尚未得到立法上的认可和理论界的一致认识, 因而公益诉讼成为我国诉讼体制 中的一个明显缺 陷。从国外的经验和我国的国情来看, 当前提起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应以检察机关、 社会 团体 ( 如消费者协 会) 、 普通公 民为主体。对于检察机关、 其他组织如消费者协会 目前 已无太大争议 , 对普通公民作为提起我国民事公益诉讼 的主体 目前 尚有 分歧 。本 文就公 民提 起 民事公益诉 讼提 出了相 关见 解 。 关键 词 民事公 益诉 讼 检 察机 关 社会 团体 普 通公 民
大坝 已经接 近完 工 , 费纳税 人一亿 多美 元 的钱去 保护 一个 浪 的诉 讼制度 。 民事 公益诉讼 是指在市场 经济活动 中, 门国家机 为 , 专 因而拒 绝判 决大 坝停 工。 保 组织又 上诉 到最 环 关 、 会组织 和公 民对 违反 民事法律规 范, 社 损害或可 能损害 国家 、 鱼种 是不 明智的 , 高法 院 。终 于, 这些 小鱼 儿在最 高法 院赢得 了它 们 的权利 , 院 法 社会 公共利益 的 民事 行为 , 对该行 为提起 的民事诉讼活动 。 依法 判决 停止大 坝 的建设 。有 关 的环保 组织代 替 鱼儿提 起 了环 境公 ( ) 二 提起 我 国 民事公 益诉 讼存在 的问题

论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论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论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民事公益诉讼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重要的一环,旨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这类诉讼的特点是原告并非为了自身利益,而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或保护他人权益而提起诉讼。

本文将探讨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分析谁有资格提起公益诉讼,并阐述相关法律依据和案例。

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和背景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规定,针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

这种诉讼旨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司法手段遏制违法行为,促进社会公正和法治秩序。

民事公益诉讼的意义和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当出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时,民事公益诉讼能够通过司法手段予以制止和惩罚,从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保护弱势群体权益。

民事公益诉讼常常涉及到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例如消费者、劳动者、环境保护等领域的案件。

通过提起公益诉讼,可以弥补弱势群体的诉讼能力不足,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促进法治秩序和公正。

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有助于打击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秩序。

同时,它也能够对潜在的违法行为起到威慑作用,遏制类似行为的再次发生。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以下主体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1)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例如,检察机关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保护国家环境和公共健康。

(2)社会团体。

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团体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例如,消费者协会可以代表消费者提起消费者公益诉讼,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公民个人。

符合条件的公民个人也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但是,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门槛较高,需要符合特定条件并经过批准。

权威数据、案例和判例近年来,随着公益诉讼的逐渐兴起,越来越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始并参与到公益诉讼中来。

根据权威数据显示,自2015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提起公益诉讼5000余件,有效地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公益诉讼法律规定

公益诉讼法律规定

公益诉讼法律规定公益诉讼是指由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组织、公民或者其他利益人代表公共利益起诉,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诉讼活动。

公益诉讼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益诉讼主体的法律规定。

我国《公益诉讼法》规定,公益诉讼主体可以是具有登记证明的社会组织、其他具备公益诉讼资格的社会团体、公民和其他利益人。

这一规定为公益诉讼提供了明确的主体范围,保障了公益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的法律规定。

我国《公益诉讼法》规定,公益诉讼适用范围包括环境保护、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保护、劳动保障、店小二莫、儿童福利等多个方面。

这一规定明确了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保护了公共利益的多元化。

三、公益诉讼的诉讼条件的法律规定。

我国《公益诉讼法》规定,公益诉讼的诉讼条件包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具有正当诉讼利益等。

这一规定保证了公益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防止滥用公益诉讼机制。

四、公益诉讼的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

我国《公益诉讼法》规定,公益诉讼的诉讼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审理、执行等环节。

这一规定确保了公益诉讼活动的有序进行,保障了公益诉讼的效力和效果。

五、公益诉讼的法律责任的法律规定。

我国《公益诉讼法》规定,对于违法行为的主体,可以处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罚;同时,违法行为的主体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促使违法行为主体及时改正错误,避免损害公共利益。

以上是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

公益诉讼的出现,对于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和维护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

浅谈民事公益诉讼与主体资格问题——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应该放开

浅谈民事公益诉讼与主体资格问题——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应该放开
允 许 为维 护 社 会 公 益 的 个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成 为 适 格 的 公 益 诉 讼 主体 。
【 关键 词】民事公益诉讼 ; 主体资格 ; 公 益诉 讼制度
【 中图分类号】D 9 2 5 . 1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 0 0 8 — 9 1 0 1 ( 2 0 1 3 ) 0 2 — 0 0 7 5 — 0 2 这两类纠纷纳入 公益诉讼可诉 的范畴 内, 但对于另外两类的纠纷可 否提起 公 益诉讼 , 第5 5条 并 没有 明文规 定 。但该 条 规定 了“ 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的行为” 的兜底条款 ,
这就 表 明国 家对 于公 益 诉 讼 制 度 并 没有 限定 死 , 至 于新 的类 型 的诉 讼 是 否 可 以 划 归 到 公 益 诉 讼 范 畴 内, 完 全可 以通 过立 法 或者 司法解 释来 补充 。 2 民事公 益 诉讼 主体 资格 问题 学 术界 和理论 界 对于公 益诉 讼 的原告 资格 问题
近些 年来 , 每 当社会 上 发 生 了侵 害 公 共 利 益 的
1 公益 诉 讼和 民事公 益诉 讼 的类型
事件都会引起社会各界 的极大关注和反响。与此 同 时, 因局限于原法律关于主体资格的规定 , 公共利益
的维 护 , 公益诉 讼 的提起 就 成为 全社 会关 注 的焦点 。
题。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0 2—1 0
多的消费者权益纠纷 ; 第三种是国有资产流失纠纷; 第 四种其他侵害公共利益 的纠纷 , 例如行政机关违
法、 违 规收 费 、 城 市 噪声污 染纠 纷等 。在 这 四类纠 纷
中, 环境污染 以及侵害消费者利益所发生 的纠纷是 数 量最大 的, 也是社会 比较有共识 的应属于公益纠

浅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浅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整!圭塾金竺!!!!里里。

:鲞■—圜匿圈—■灌论行职公盖砺讼庶告毫豫凌馏李复兴摘要现阶段,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行政法治较为发达的西方国家和地区已经普遍建立,在我国目前还未被立法者所承认,但是在理论界已有诸多论述,建立行政公益诉讼机制已是学界共识。

但这些探讨,几乎都是力图建立一套类似于西方法治国家的行政公益诉讼机制,尤其是在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上,采取了以检察机关为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辅的原则。

但我认为现有的理论探讨在学理层面相当充分,在实践层面由于对中国的具体国情重视不够,缺乏可超作性。

笔者现就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谈谈自己的粗浅看法。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3J-02一、目前我国行政公益诉讼之现状从两个案例谈一下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司法实践现状:案例一:2002年浙江省台州市一家娱乐公司承包了该市椒江区文化馆,并在门口招贴带有色情内容的广告,同时馆内表演的节目也带有色情性质。

文化馆对该公司的行为不闻不问,当地许多市民对此深表不满。

该市居民阎正学,因看不惯这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求文化局制止这种行为。

在遭到文化局拒绝后,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以阎正学的孩子的利益没有受到实际影响为由,驳回起诉。

案例二:2006年4月3日,湖南省常宁市农民蒋石林,以一名普通纳税人的身份将该市财政局告上了法庭,以“财政局超预算、超编制购买豪华轿车”为由,要求法院认定该市财政局超出年度财政预算购买两辆小轿车的行为违法,并将违法购置的轿车收归国库。

4月10日,常宁市人民法院作出了“起诉人蒋石林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符合起诉条件,故法院不予受理。

”的行政裁定书。

以上两个案例,法院一个以原告不符合主体资格为由驳回诉讼,一个以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

关于公益诉讼中诉讼主体的探究

关于公益诉讼中诉讼主体的探究
三、 有 关 国家 机 关 作 为 公 益 诉讼 的主 体
我 国民事诉讼法第 五十五条规定 : “ 对污染环境 、侵 害众 多 和有关组织可 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 此条中的诉讼主体有多 元 化的特点 , 扩大 了诉权 的行使 , 更 加有 利于对利益的保护。在
消费者合法权益 等损 害社 会公共利益 的行为 ,法律规定 的机关 益诉讼 的其 中一个主体 ,但是应建立在完善社会 团体 的管理 机
司法实践中 , 公益诉讼 的主体主体主要有 : 公 民个人 、 检察机关 、 讼 的主体分类相 似 , 大致 有三类 : 公 民、 社会公 益团体和有关 国
家机关 。下面就这三类诉讼主体在提起 公益诉讼 中的优劣进行
分析。

环保组织 、 国家 自然资源管理机关和公益律师 , 这与国外公益诉 共利益 。
公益诉讼不 同于以往 的民事诉讼 ,公 益诉讼保 护的是社会 公共利益 , 公益诉讼的主体范 围也相对扩大化 , 公益诉讼 的诉讼 请求不仅有损害赔 偿还包括预防性停止 ,这些特点使得公益诉 讼对 社会 发展具有 重要的作 用 , 不仅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 , 而且
在我 国司法实践 中 , 公益诉讼中的有关 国家机关有两个 : 检 察机关 和如国家 自然资源管 理机 关一类 的行 政机关 ,国家 自然
公 民个 人 作 为公 益诉 讼 的 主 体

资源管理机关 作为环境 污染 公益诉讼 的主体仍 有争议 ,因为 国
家 资 源管 理 机 关作 为一 个行 政 机 关 , 在遇到行政公益诉讼时 , 如
二、 社 会公 益 团体 作 为 公 益 诉 讼 的 主体
强、 两者信息对称 , 在公益诉讼 中更 加有力 。第二 , 检察机关相对 于公 民个人 ,更能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因为其不受金钱 等的诱

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主体地位浅析

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主体地位浅析

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主体地位浅析公益诉讼是指法律规定的诉讼主体按照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确认和保护所诉合法权益,并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

公益诉讼的历史由来已久,最早可追溯到古罗马时代。

当时的公益诉讼定位于以保护公益为目的的诉讼。

公益诉讼被赋予现代意义并引起广泛关注,始于20世纪西方社会由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

公益诉讼既然是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国家机关就可以成为诉讼主体。

因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还存在权力所有者与使用者相分离的现象,人民把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委托给法定的国家机关行使。

而检察机关正是担负这一角色的当然者。

1.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里,规定了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诉讼权的资格。

《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及《行政诉讼法》第十条也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及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是检察机关行使公益诉讼权的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由此可以认定,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是适格的。

另外,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部门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能力不断提高,且在民事、行政领域培养了大批人才,已具备了提起公益诉讼的现实能力,为检察机关行使公益诉权奠定了基础。

2.检察机关目前的法律定位决定应具有与其地位、性质相适应的法律监督职能。

法律监督是国家赋予检察院监督执行和遵守法律情况,维护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的职权,检察机关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享有诉权,与其法律性质是相符合的,且依据我国国家机关及其职权设置的现状,该诉权不可能赋予给立法机关及审判机关、其它行政机关,只能由检察机关行使。

对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探究

对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探究

对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探究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于20XX年1月1日生效。

其中,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即是大家通常所说的公益诉讼。

上述条款意味着将公民个人排除在公益诉讼的原告之外。

笔者认为此次民诉法个性在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上,保持必要的审慎而不赋与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亦是有合理性。

一方面公益诉讼较之私益诉讼更具复杂性,而其被告往往为非公民的的民事主体,一般也都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其实施的损害行为往往具有涉及范围广、社会影响大、受损害结果总体上严重但又难以量化和加以证明等特点,对之提起和进行诉讼,意味着原告方面必须有相当大的人、物、财力的投入,既需要一定的经济实力,又需要较高的诉讼能力。

另一方面,我国二十年的经济体制转轨,使我国社会向工业的、城镇的、开放的一体化的社会转型进入了快车道,也使得我国自近代以来一直缺失的市民社会和第三部门有了可喜的发育和成长,并在转型社会中发挥了一定作用。

但客观而言,和发达国家相比这种成长还处在相对初级的阶段和层次上。

而这次立法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是我国公益诉讼建立的初始阶段,是一次破冰之旅,可以说该制度的创设无论对立法机关还是司法实践都意味着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既要借鉴域外经验,又要立足于我国的国情,要力求走稳还要力求走好,以力求使创设的制度能够有效发挥其社会治理的作用。

所以此次立法没有赋与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是为了以后条件成熟时再加之规定更加。

条款中所表述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仅指现行法律直接、明确规定可以就某一领域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或组织。

那么,目前只有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就海洋环境污染事件提起公益诉讼。

如此一来,检察机关也被排除在“法律规定”之外。

笔者认为应当明确赋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

主要是考虑到:1、与其他公权力机关相比,检察机关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其提起诉讼的合理性。

浅论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浅论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浅论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作者:崔凤琴来源:《资治文摘》2016年第06期【摘要】我国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公益诉讼进行了有关规定,弥补了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空白。

但是《民事诉讼法》其将民事主体简单模糊的界定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仅不具有实际的可操作性,而且形同虚设,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仍有很大的争议。

同时对于民事公益诉讼主体的认定未排序,也增加实践中处理该类案件的难度。

在本文中笔者将着重的对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进行界定,并且在此基础上公益诉讼主体的认定做出排序。

以期完善公益诉讼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公益诉讼;主体范围;主体顺序一、公益诉讼的概述1.公益诉讼的定义。

公益诉讼是指根据法律的授权、法律规定,一些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和个人,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一种活动。

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包括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和组织和公民个人。

而对于提起诉讼的当事人自身是否必须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只要主观上和客观上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无论是否与自身有直接利害关系,都应当视为是公益诉讼的主体。

2.公益诉讼的发展历程。

公益诉讼最早是起源于罗马法。

近代公益诉讼最早出现在19世纪的英国,其起诉主体仅限定为直接利害关系人,即当事人本人的法定权利受到侵害时才有权提起诉讼。

随之人们发现这一原则有明显的弊端,它无法充分地保护公共利益。

因此,英国法官提出,为保护公众利益应当给无利害关系的公民一定的权利,以便防止政府内部的不法行为。

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等也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公益诉讼体系。

学者周楠先生在《罗马法原论》一书中提到:“私益诉讼是为保护个人私有权利的诉讼,仅特定的人才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是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市民均可以提出。

”从上述公益诉讼的发展历程可知,在公益诉讼制度渐变过程中的关键问题就是:无利害关系的公民是否可以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作为适格原告参加到诉讼过程中?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基于保护公共利益只需要,无利害关系人作为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越来越得到认可。

能够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包括哪些

能够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包括哪些

能够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包括哪些公益诉讼的主体主要包括⼈民检察院、社会公益团体、个⼈等等。

⽆论⾃然⼈、社会组织、检察机关还是⾏政机关作为原告参与公益诉讼,都存在各⾃的优势和劣势。

因此,建⽴⼀种互补的多元制主体模式将更符合现实所需。

那么针对能够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包括哪些,下⾯就让店铺⼩编来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能够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包括哪些1、⼈民检察院:⼈民检察院是中华⼈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其作为国家公诉机关,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诉讼,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是其本⾝的职责所在。

刑事诉讼中,检察院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提起诉讼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作为政府的代⾔⼈,很⼤程度上就是为了推动、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

2、社会公益团体:社会公益团体是指⾮政府的、不把利润最⼤化当作⾸要⽬标,且以社会公益事业为主要追求⽬标的社会组织与团体。

市民社会需要通过在公共领域进⾏公共沟通才可能达成,不是任何⼀个⼈有权⼒说我代表、我限定、我就是就能实现的,因此,公益诉讼更多的应是⼀种动员、沟通、教育的⽅式,通过这些⽅式来实现公共利益。

3、个⼈:或者称个体,⼀般指⼀个⼈或是⼀个群体中的特定的主体。

个⼈在什么样的事件当中能够声称⾃⼰代表公共利益,当然这种所谓的代表公共利益都是声称,都是⾃⼰认为的。

4、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检察院在履⾏职责中发现破坏⽣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民检察院可以⽀持起诉。

⼆、公益诉讼的分类1、按照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不同划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政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政公益诉讼,这是按照适⽤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不同划分的;按照提起诉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以划分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其他社会团体和个⼈提起的公益诉讼,前者称为民事公诉或⾏政公诉,后者称为⼀般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比较研究

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比较研究

076当代思潮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比较研究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

企业、民众的道德缺失问题日益严重,带来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问题日益突出。

然而公共利益保护的力度却不尽如人意。

我国学者和工作人员在理论和实践上不断进行探索,取得了日新月异的进步。

“公益诉讼”一词逐渐走进人民的视野。

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益诉讼条款。

《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颁布的重要意义在于确立了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

该条文不仅规定了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而且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类型做出了规定。

此后,我国颁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法规细化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我国法律对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规定虽然《民事诉讼法》在第55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但具体还是要结合其他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来界定。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改革方案2015年,最高检出台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

该《方案》确立了检察机关在环境污染、消费者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起诉主体资格。

在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身份是“公益诉讼人”。

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并且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第五条社会组织在提起诉讼前五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无违法记录”。

浅论公益诉讼的主体

浅论公益诉讼的主体

浅论公益诉讼的主体作者:张亚来源:《卷宗》2018年第14期摘要:当涉及公共利益或群体利益的侵害发生时,由于各种障碍尤其是因为诉讼主体资格的限制和模糊不清,提起公益诉讼相当困难。

因此,这一问题已引起我国该领域学者和立法、司法部分的重视,并已展开对公益诉讼的探讨和研究。

关键词: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公共利益1 何谓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实质上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诉讼方式。

它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有着明显的区别:公益诉讼所代表的是社会的公共利益或国家整体利益,而民事诉讼则维护的是社会个体成员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一般起诉都要求起诉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而公益诉讼不要求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要求为法律关系当事人;刑事诉讼维护的则是刑法所保护的特定对象,是国家打击犯罪,维护统治,保持国家稳定的手段。

同时,公益诉讼和行政诉讼也是有所不同的,行政诉讼指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它的目的则在于限制和规范行政权力。

另外,关于公益诉讼的主体,目前在我国并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而民事、行政、刑事诉讼的诉讼主体已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和标准。

2 我国现阶段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法律法规的缺失及不利后果所有我国有关公共利益的法律均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一旦有公民或机关团队、组织违反这些法律,没有法律规定的明确主体来对违法行为提起诉讼请求停止侵害或要求赔偿,或者是提起诉讼均被以不是适格的原告而被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

出现这种情况,是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一直固守着保护社会成员私人利益的传统观念。

即只有当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才能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司法程序进行救济。

正是在此理念的支配下,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私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私法秩序,民事诉讼法的调整对象仅限于体现私人利益的民事纠纷,而并不是对所有受侵害对象均可适用。

公益诉讼的主体有哪些?

公益诉讼的主体有哪些?

公益诉讼的主体有哪些?公益诉讼的主体主要包括人民检察院、社会公益团体、个人等等。

1、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2、社会公益团体:社会公益团体是指非政府的、不把利润最大化当作首要目标,且以社会公益事业为主要追求目标的社会组织与团体3、个人:或者称个体,一般指一个人或是一个群体中的特定的主体。

在诉讼案件中,有一种特殊情形的诉讼不为自己个人的利益,为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着想,使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其中为公共利益诉讼,这类案件可以称之为公益诉讼。

那么公益诉讼的主体有哪些?下面笔者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一、公益诉讼的定义在我国广泛使用的“公益诉讼”术语并非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目前我国普遍认为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

▲二、公益诉讼的主体有哪些?公益诉讼的主体主要包括人民检察院、社会公益团体、个人等等。

无论自然人、社会组织、检察机关还是行政机关作为原告参与公益诉讼,都存在各自的优势和劣势。

因此,建立一种互补的多元制主体模式将更符合现实所需。

每一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保护者,予公民公益诉讼起诉权是法律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公益诉讼主体介绍1、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其作为国家公诉机关,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诉讼,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是其本身的职责所在。

刑事诉讼中,检察院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作为政府的代言人,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推动、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

2、社会公益团体:社会公益团体是指非政府的、不把利润最大化当作首要目标,且以社会公益事业为主要追求目标的社会组织与团体。

市民社会需要通过在公共领域进行公共沟通才可能达成,不是任何一个人有权力说我代表、我限定、我就是就能实现的,因此,公益诉讼更多的应是一种动员、沟通、教育的方式,通过这些方式来实现公共利益。

浅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浅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浅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发表时间:2013-10-14T09:23:23.640Z 来源:《赤子》2013年6月下总第284期供稿作者:刘超[导读] 它直接关系到原告资格的建立和行政公益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

刘超(北京师范大学,北京 100875)摘要:随着中国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公民法律素养的逐步提高,人们用法律捍卫自身合法权益的诉求随之增多。

就中国行政法治领域的现状而言,公民面对公共利益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的法律保护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究其原因是在法律关系方面,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是一个集政治与权力于一身的特殊主体。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最根本的问题归结于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确认,这是公民公共利益诉求资格的根基,是公民权利具体实施的强有力后盾。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有利于实现法律引导作用,保持社会效益与公民效益最大的统一。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公共利益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035(2013)06-0000-02前言近年来公民在捍卫公共权益的抗争中,诉权受到了合围式限制,法院言之凿凿的不予受理将许多公益诉讼关在了大门之外,给行政公益诉讼套上了无形枷锁。

我们要打开这样的脖颈之锁,必须规制行政公益诉讼中确认原告的主体资格的相关配套制度,规制好原告资格的层级与适用效力,发挥行政公益诉讼社会引导的法律效果。

行政公益诉讼是维系公众共同利益的诉讼形式,是公民民事权利的扩展,在国家法制进程中举足轻重的作用日益凸显,关系国家法治和谐的程度,关系行政政府公信力的提升,关系公民公共利益的维护。

一、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现实意义与法理基础行政公益诉讼是指与行政违法行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社会组织或其他社会团体,以及特定的国家机关向法院请求的保护公共权益的行为,并由法院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予以审判的诉讼活动。

在诉讼过程中,对原告资格的确认是这项制度的核心所在,关系诉权实施的本质与公共权益的保护。

公益诉讼主体问题之研究

公益诉讼主体问题之研究

公益诉讼主体问题之研究公益诉讼主体问题之研究近几年来,我国发生多起环境公共事件,如潍坊地下水污染事件、三鹿奶粉等危害公共利益的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刺痛着公众的神经。

公众期望能有人或组织站出来,基于公益而提起诉讼,但是由于缺少立法的支持,此类诉讼往往不被法院受理,这就是最近几年很热的一个社会问题: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从古罗马法时代发展至今已经被世界绝大多数法治多家所认可,但长久以来我国在公益诉讼的有关立法方面做得远远不够,20xx年新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公益诉讼以程序法的形式列入了法典,正式赋予公益诉讼以合法的地位,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民事诉讼法将公益诉讼引入法律是一种进步,为公益诉讼敞开了大门。

但是新民事诉讼法有关公益诉讼的规定仅此一条,缺少其他的发条、司法解释予以支持,同时关于提起公益诉讼的受理范围、主体资格还有待明确,尤其是提起主体的资格问题,因为主体的明确直接涉及到案件能不能被法院受理同时涉及到后续利益的分配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在学术上对主体问题进行深入的讨论。

一、公益诉讼的概念公益诉讼是指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的诉讼。

公益诉讼涉及到公共利益的界定,这个地方的公共利益既不是公民个体的利益,也不是社会成员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它是一定区域内的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综合体。

[①]公共利益根据不同的情形有不同的表述:我国现有的法律中除“公共利益”外,同时还有“社会利益”,“国家整体利益”等意思基本相同的概念。

公共利益在我国的立法中有多处体现,例如,《宪法》第51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与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它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著作权法》第4条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除此之外,民法通则、知识产权法等部门法对于公共利益都做了规定。

二、现有主要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缺失根据新民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环境污染案件和侵犯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案件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和理论界的有关学说我国的公益诉讼主要分为以下几类:环境污染、经济垄断、侵害消费者权益。

浅议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

浅议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

浅议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摘要:公共利益屡屡受到侵害而得不到有效的司法保护,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在于:没有一个明确的权利主体去主张权利。

根据我国的现实国情及国外的成功经验,这个权利或任务宜由检察机关、公民或社会团体来享有或承担。

关键词: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公民社会团体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追求效率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损害公共利益的非正义现象,但是司法救济却往往处于缺位的状态。

要切实维护公共利益,须拟制一个实在的主体予以代表与维护。

根据我国的现实国情及国外的成功经验,这个权利或任务宜由检察机关、公民或社会团体来享有或承担。

一检察机关的主体资格1.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理论依据首先,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决定了检察机关是公共利益的适格代表。

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监督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在监督中维护公共利益是检察机关的应尽职责,所以它最具有代表公共利益的资格。

《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实质上就是肯定了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领域代表公共利益的地位。

其次,检察机关拟制成为公共利益代表者,具有明显的优越性。

公共利益是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诸如环境污染、损害消费者权益等案件,由于涉案金额巨大,诉讼费用高,而被告又往往是经济实力雄厚的企事业单位或具有强大行政权的政府部门,一般公民通常不起诉或无力起诉。

把检察机关拟制成公共利益的代表者,赋予它启动公益诉讼的权力,能够很好的克服一般公民不知起诉、不敢起诉、无力起诉或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处于无人起诉的境地。

此外,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一种公权力对公权力或过度膨胀的私权力的有效制约,能够较好地解决公益诉讼当事人诉讼地位不平衡的问题,使形式上的程序公正变成实质上的程序公正。

是最主要的公益诉讼起诉主体。

其三,赋予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权不违背法理。

在现代社会中,一些重大民事行政案件在侵害私益的同时往往也会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非纯粹私人利益,在此种背景下“个人本位主义”的法律精神已为“社会本位主义”所取代,意思自治原则受到冲击。

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多元化

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多元化

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多元化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主体的多元化是一种重要的趋势。

传统上,公益诉讼的原告主要由非营利组织或政府机构担任,而今随着社会各界对公益事业的关注和参与度不断增加,原告主体呈现出了更加多元化的发展态势。

本文将就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多元化的意义、现状和挑战进行探讨。

意义原告主体的多元化有助于扩大公益诉讼的影响力和参与度。

不同的组织和个人可能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关注公益事业,他们的参与可以为案件提供更丰富的视角和资源支持,从而更好地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此外,多元化的原告主体还能提高公益诉讼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为社会大众树立更加积极的司法参与意识。

现状目前,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已经呈现出了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除了以往的非营利组织和政府机构,越来越多的公民、企业和专业律师也开始积极参与公益诉讼活动。

他们通过维权、状告不法行为等方式,为维护社会公益、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些创新性的公益诉讼案例也在不断涌现,为原告主体多元化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挑战然而,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多元化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不同类型的原告主体间可能存在合作障碍和利益冲突,如何协调各方关系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其次,部分民众对公益诉讼认识不够深入,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和意识,这就需要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参与意识。

另外,如何保障原告主体的合法权益,防止滥诉和虚假诉讼也是当前民事公益诉讼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

结语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多元化是一种有益的发展趋势,其意义在于扩大公益诉讼的影响力和参与度,提高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水平。

在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我们需要逐步解决各种挑战,促进原告主体多元化发展的良性循环。

希望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民事公益诉讼能够更好地为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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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
摘要:公共利益屡屡受到侵害而得不到有效的司法保护,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在于:没有一个明确的权利主体去主张权利。

根据我国的现实国情及国外的成功经验,这个权利或任务宜由检察机关、公民或社会团体来享有或承担。

关键词: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公民社会团体
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追求效率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损害公共利益的非正义现象,但是司法救济却往往处于缺位的状态。

要切实维护公共利益,须拟制一个实在的主体予以代表与维护。

根据我国的现实国情及国外的成功经验,这个权利或任务宜由检察机关、公民或社会团体来享有或承担。

一检察机关的主体资格
1.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理论依据
首先,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决定了检察机关是公共利益的适格代表。

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监督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在监督中维护公共利益是检察机关的应尽职责,所以它最具有代表公共利益的资格。

《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实质上就是肯定了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领域代表公共利益的地位。

其次,检察机关拟制成为公共利益代表者,具有明显的优越性。

公共利益是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诸如环境污染、损害消费者权益等案件,由于涉案金额巨大,诉讼费用高,而被告又往往是经济实力雄厚的企事业单位或具有强大行政权的政府部门,一般公民通常不起诉或无力起诉。

把检察机关拟制成公共利益的代表者,赋予它启动公益诉讼的权力,能够很好的克服一般公民不知起诉、不敢起诉、无力起诉或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处于无人起诉的境地。

此外,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一种公权力对公权力或过度膨胀的私权力的有效制约,能够较好地解决公益诉讼当事人诉讼地位不平衡的问题,使形式上的程序公正变成实质上的程序公正。

是最主要的公益诉讼起诉主体。

其三,赋予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权不违背法理。

在现代社会中,一些重大民事行政案件在侵害私益的同时往往也会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非纯粹私人利益,在此种背景下“个人本位主义”的法律精神已为“社会本位主义”所取代,意思自治原则受到冲击。

在诉讼领域,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对损害公共利益的重大民事行政案件进行干预是必要的,对意思自治原则作出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的限制也符合现代法律精神。

2.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诉讼地位
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双重身份说。

即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时既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又享有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权利。

(2)原告当事人说。

即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时,只能处于原告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3)公诉人说。

即在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居于公诉人的法律地位。

这种观点实质上是
将检察机关的公诉权运用到民事行政诉讼中。

(4)公益代表人说。

即在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是公共利益的代表。

笔者倾向于公诉人说的观点。

该学说把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定位为非刑事公诉人,应当是具有相当合理性的。

第一,检察机关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所致力的是通过诉讼程序来保护公共利益,应属于公诉权;第二,提起公益诉讼只有纳入公诉的范围,才能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第三,将检察机关定位于公诉人,在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争议时,把诉讼法律关系和监督法律关系有机统一起来。

是公诉人实施法律监督的另外一种方式。

二公民的主体资格
1.公民提起公益诉讼契合权利监督权力的理论
《宪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公共利益受损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行政机关的行政乱作为或行政不作为所致,因此,公民根据宪法规定有权作为主体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

2.公民提起公益诉讼符合公众参与管理的要求
《宪法》第2条第3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 公民提起公益诉讼就是公众参与管理原则在诉讼领域内的具体体现,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一种有益的宪政实践。

3.作为宪政创新和实践,建立公民公益诉讼制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首先,在公益领域,赋予公民起诉权可以弥补行政手段的缺位。

其次,赋予公民诉权,对于行政权力的正确运行具有双重意义。

一方面,通过诉讼可以反映不同社会群体的意见和要求,促进行政管理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对案件的公开辩论、审判及执行,对行政机关施加压力,督促他们依法维护公共利益。

因此,在我国建立公民公益诉讼制度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行的。

公民提起公益诉讼是维护公共利益的必要补充。

三社会团体的主体资格
《宪法》第14条规定,公民有结社的自由,是指公民有权为一定宗旨依法定程序自愿组成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社会团体具有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源于公民的结社权,是公民结社权在公共利益领域的延伸。

它所提起的公益诉讼在性质上属于诉讼信托,即团体成员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诉讼实施权信托
给团体,由该团体对权利受到侵害的团体成员起诉。

可见,社会团体是在特定领域或范围内维护公共利益的一支重要力量。

在我国现阶段工会、妇联、消费者协会等团体担当这一职责是最佳选择。

不过,就我国现实情况而言,工会、妇联、消费者协会等团体承担提起公益诉讼还有不少的缺陷。

因其大多属于官办的社会团体,而不是消费者自愿组织起来的,实际上主要体现的是官方的意志,而不是广大消费者的意志。

所以,要使社会团体能充分发挥在各自领域内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能,那么这个社会团体应是由公众选举而产生或者是自发成立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民间团体。

即使是官办的社会团体,也必须与所代表的公共利益领域的行政管理机关脱钩,具有独立性。

参考文献:
[1]参见马秀梅:《从民事公诉看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检察日报》2002年11月12日,第3版。

[2]参见温军:《和谐社会视野中的民事检察监督权》,《人民检察》,2006年第9期。

[3]参见王仁俊、郭茂法:《重构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机制研究》,《人民检察》,2001年第10期。

[4]参见颜运秋著:《公益诉讼理念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2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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