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性法律法规汇总
珠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广东省跨市客运标志牌招标投标暂行办法深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广州市市管干部任前公示试行办法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广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广东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的决定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决定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境外机构b股席位管理规则》的通知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方法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广州市招牌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管理规定广东省物价局发出通知取消19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广东省物价局发出通知减免私人非营运小汽车收费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我省工业龙头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广东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港口收费规则》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客运班车入城进站停放管理的通告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依法行政责任制考核评议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深圳市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广东省物价局、财政部关于降低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决定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管理规定汕头经济特区个人独资企业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范围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章程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改革的实施办法》、《广州市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和《广州市国有企业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海洋综合开发的意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转发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解决我省民办学校教育储备金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衔牌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问题的通知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生猪购销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计征标准问题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达标区活动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通知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广州市安全生产监察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蓝天工程计划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纪律处分批准权限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蓝印户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广州市财政计划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我省上市公司质量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修正)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深圳市物价局、住宅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若干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击利用直通港澳车辆进行走私活动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深圳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深圳市住宅局、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政府文件印制管理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深圳市劳动力市场管理的通知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属基金管理公司领导人员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我市居民收养子女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属国有工业企业归口管理调整重组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人员分流实施办法关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告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企业关闭破产转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政府资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定岗定员实施办法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因公赴港澳的审批、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广东省发展中医条例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关于征收2000年度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二000年修订本)》的通知广东省顺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实施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水利产业政策方案的通知关于对出租屋和暂住人员进行普查登记的通知广东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关于成立广东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的通知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修正)印发广东省2000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印发广东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粮改政策措施促进粮食生产与流通协调发展的通知关于印发《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处理规则(修订稿)》的通知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印发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关于巩固造林绿化成果提高林业三大效益的决定关于废止《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省人民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及各部门审批核准事项清理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积极发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若干意见》、《境外加工贸易企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广东省技术市场条例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认真做好《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无牌无证车辆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印发《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转发省公安厅关于烟花爆竹厂、打火机厂停产或关闭后成品、半成品和生产原材料处理问题请示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关闭破产煤矿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转发省经贸委、公安厅关于加强我省民爆器材经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发展私营外经贸企业的通知印发《关于严禁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和赠送“红包”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广州市城市路桥隧道车辆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广州市经营市场价格行为管理规定广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改进法人股协议转让工作程序的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关于2001年第一季度上市公司转配股上市安排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增资发行有关公告上网披露的通知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关于印发《广州市粮油供应管理制度》的通知关于制发《广州市各级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厂矿企业防暑降温工作的若干规定颁发《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惩戒工作的暂行规定》通知关于市属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党派、团体使用的公用公房统一由房管局收租修缮和管理的规定关于市区珠江沿岸交通秩序规定的通告广州市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关于贯彻执行省革委会[1978]193号文的通知转发市经委、财政局《关于在花县、从化的市属工厂实行职工生活补贴暂行规定的报告》关于加强城镇房地产管理的通告广东省关于处理偷渡外逃的规定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关于《火车与其它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批转市工农教育办公室、教育局《关于加强对社会上各类补习班(夜校)管理的意见》关于颁发《广州市用电防火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广东省城市建设局关于城镇私房买卖问题的通知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问题的报告广东省统计报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处理果树权属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贩毒、吸毒的暂行规定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转发市房管局《关于适当提高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方案》关于批转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广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房租补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实行计划供水和节约用水的试行办法广东省城市公共卫生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加强保护鸟类的通告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市分行《关于加强奖金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广东省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经济特区入境出境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印发《广州市城镇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私人使用的宅基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几项工作制度批转市文化局《关于涉外工作中,防止发生不良现象的几项措施》印发《关于房管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批转市血液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的报告》转市工农教育办公室《关于健全农村工农教育管理体制的意见》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制造、私藏枪支和其他凶器的规定广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广东省畜禽运输兽医检疫规则批转市经委《关于加速我市工业锅炉改造的报告》对《关于适当提高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方案》的补充通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控告和检举犯罪问题的决定关于禁止捕食穿山甲的通告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优待烈属、军属、残废军人试行办法》的通知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条例批转市经委、劳动局《关于实行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工艺工种津贴的报告》的通知广东省发展小水电暂行办法印发《广州市属单位部分高级知识分子用车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关于处理一九八二年以前非法占地和违章建筑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以及偷渡外流人员收容遣送具体办法关于加强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调处山林纠纷的若干规定批转市房管局《关于落实私房租金政策问题的报告》批转市房管局《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维护铁路治安秩序保证运输安全的通告关于印发《广州市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暂行规定》的通知批转市劳动局、税务局《关于广州市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统筹职工退休费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关于坚决制止乱涨价乱收费,确保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通知广东省科学技术保密细则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3]64号文的通知广州市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印发《广州市国营企业扭转亏损责任制和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转发计委《关于加强对废钢铁管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广东省消防重点保卫单位管理暂行规定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钢村市场管理打击倒卖钢材活动的报告》广东省气象台站观测环境保护暂行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涉外经济合同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技术引进暂行规定关于农用柴油计划管理的通知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市区补贴出售给无房户住宅试行办法》的通知批转市规划局《关于部份改革建筑报建审批工作的意见》广东省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就业暂行规定印发《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市经委《关于疏理流通渠道促进农村商品生产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关于市区节日和重大政治活动张挂标语的规定关于简化出国和赴港澳考察审批手续的通知印发市人防办、财政局《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事收取维护管理费的规定》的通知广东省进口木材验收及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印以《广州市建设项目控制新污染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技术开发和提高产品质量的暂行规定广东省农村五保户工作暂行规定转发省政府《关于经济特区和开放城市派遣临时出国和赴港澳团、组人员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广东省关于干部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对外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布告印发《关于集体所有制工交企业经济管理体制改革,扩大生产经营自主权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广州市城区集体的有制工业企业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印发《广州市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优惠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关于试行外汇和人民币综合补偿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放宽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印发《广东省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就业暂行规定》的通知印发办公厅《关于外地单位在广州市设立办事机构问题的意见》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调整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的决定转发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关于干部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实施办法印发《广州市引进项目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市煤炭总公司《关于加强小煤矿的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报告》广东省华侨、港澳同胞捐办公益事业支援家乡建设优待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归难侨职工及其子女安置问题的若干规定联络官工作规则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的补充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征收房产税的通知广东省二轻集体所有制工业若干政策问题施行细则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关于从国外引进技术享受减免税证明问题的通知》广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全保卫责任制条例关于加强运输市场管理的通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税收实施(试行)办法颁发《广州市征收中外合营企业土地使用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广州市征收中外合营企业土地使用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公布保护广州市古树名木的通知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转发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减免地方所得税和预提所得税的意见》的通知转发对外经贸部《关于严格控制赴港澳地区经济贸易小组的通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试行办法发布《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等七个规章的通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技术引进暂行规定关于实施《广州市跨江桥征收过桥费办法》的通知批转市外事办公室《关于做好对外国专家的接待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批转市托幼办公室、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制定各类托幼园(所)收费标准的请示》广东省农村缺水地区食用水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广州市物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广东省测绘工作管理暂行规定批转《市文化局关于发放〈营业演出许可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开展兵役登记工作的布告关于加强我市兽医防疫工作的通知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外国、华侨、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外汇留成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技术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征集现役军人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省人民政府粤府[1985]133号文的通知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广州市改革招工制度,实行“先培训,后就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印发《广州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关于对流浪乞讨、暗娼、精神病患者等盲流人员的收容处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片改造旧城的企业免税范围的复函印发《广州市扩大科研单位自主权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关于鼓励扩大外贸出口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广州市审批和签发部分进口货物许可证的暂行办法各区绿化分和范围试行办法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关于对经营港澳航线运输业务的船舶公司和船舶的管理意见广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实行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签订经济合同的通知广州市汽车交通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广州市房屋交易暂行办法广东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经济特区涉外企业会计管理规定广州市专业技术人员合理流动暂行规定广州市有偿使用排水设施暂行办法广州市水利工程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广东省市内电话初装收费管理办法关于草拟地方性法规和制订行政规章程序暂行规定广东省木材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房产管理和城市建设等收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广州市社会商业管理暂行规定关于音像制品和录像放映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两旁的建设和管理的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区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产抵押贷款登记、拍卖等收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城郊地区租赁房屋暂行管理规定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镇近郊个人和集体房屋出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广东省营业性桌球场(室)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汕头市计划委员会、汕头市建设委员会、建设银行汕头市分行关于加强对营建商品房管理问题的通知广东省农村用电及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执行《广州市铺面房屋租金标准》的通知关于加强生产性旧金属购销管理的通告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广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布广州市铺面房屋管理暂行规定关于沙面地区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广东省个体医生和联合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私有房屋租赁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进出口货物起运点、装卸点管理补充规定广州市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商品房屋办理产权登记领证和交易手续的通知关于我省城市、农村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广东省技术市场管理规定关于外地单位在广州市设立办事机构的补充通知广州市国营农口事业单位预算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外国和港澳企业在我省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聘用工作人员办法的通告广东省计划外工业生产资料市场价格管理办法广东省城镇园林绿化管理规定广州市吸收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广东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办法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驻外企业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广州市开办各类学校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广州市临时招用外来劳动力管理规定关于广州市核牟『防治管理意见广东省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广东省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细则关于颁布劳动制度改革四个实施细则的通知广东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集体所有制的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及住宅开发公司不能享受三年免征所得税照顾的通知广州市乡(镇)财政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广东省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缴纳垦复基金办法广东省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广东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条例广州市鼓励外商投资的实施办法关于整顿我市法律服务机构的意见关于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干具体意见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电视共用天线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质审查的通知广州市旅游宾馆酒店闭路电视管理规定广州市市区内街小巷交通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2.01•【字号】粤府办[2005]10号•【施行日期】2005.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5]1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二月一日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我省经济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省政府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一、考核对象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和省政府负有安全生产责任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即市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即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以下统称为安全生产责任人)。
二、考核内容(一)对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人考核内容:1.本市政府辖区内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包括辖区内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财产损失;辖区内亿元生产总值(GDP)死亡率、亿元工业产值死亡率、10万人死亡率、工矿企业10万人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各产煤市辖区内煤矿死亡人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辖区内重特大事故。
2.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1)按照《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生产的职责要求,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2)建立事故防范体系的情况,包括:制定安全生产规划、目标,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及必需的经费;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和执法,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督促和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等;(3)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情况,包括:建立安全生产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事故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重特大事故工作;组织制订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对重特大事故的应急能力;事故发生后及时组织救援,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等;(4)建立事故报告和查处制度,严肃处理责任事故,包括:发生事故后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无瞒报、漏报事故,及时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案等。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专题研究
第三部分城市更新项目公共设施保障研究目录第一章综述 (81)1.1 研究背景 (81)1.1.1 政策背景及要求 (81)1.1.2 城市发展背景及要求 (82)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83)1.2.1 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比例和核算方法 (83)1.2.2 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产权移交程序 (83)1.3. 研究思路 (83)第二章中山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总体情况分析 (84)2.1 现状公共服务设施基本情况 (84)2.1.1公共服务配置种类 (84)2.1.2 公共服务资源配置数量情况 (84)2.1.3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模情况 (84)2.1.4 公共服务设施空间分布情况 (85)2.2. 医疗卫生服务资源配置情况 (87)2.2.1 医疗卫生服务设施类型和数量情况 (87)2.2.2 医疗卫生服务设施用地及空间分布情况 (87)2.2.3 医疗服务资源需求情况 (89)2.2.4 医疗卫生服务设施存存问题 (90)2.3 教育服务资源配置基本概况 (91)2.3.1 各教育阶段资源数量及学生人数情况 (91)2.3.2 教育资源用地及空间分布情况 (92)2.3.3 教育资源需求情况 (92)2.3.4 教育服务设施现存问题 (93)2.4 当前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存在问题 (94)2.4.1 重点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实施问题 (94)2.4.2 建设项目公建配套设施的实施问题 (94)2.4.3 三旧改造(城市更新)公服配套的实施问题 (96)2.5 未来公共服务资源配置方向 (97)第三章三旧改造(城市更新)项目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情况分析 (99)3.1 西区马山片区改造项目 (99)3.1.1 项目基本情况 (99)3.1.2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情况 (100)3.1.3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情况评价 (101)3.2 石岐员峰片区改造项目 (102)3.2.1 项目基本情况 (102)3.2.2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情况 (103)3.2.3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情况评价 (104)3.3 石岐南下片区改造项目 (104)3.3.1 项目基本情况 (104)3.3.2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情况 (105)3.3.3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情况评价 (107)3.4 项目小结 (107)第四章城市更新中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经验借鉴 (109)4.1 广东省的城市更新政策要求 (109)4.2 其他城市更新政策文件 (109)4.2.1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种类 (110)4.2.2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计算方法 (110)4.2.3 公益性用地或公共设施用地布局合理化调整 (111)4.2.4 配套设施建设实施与移交程序 (111)4.3 案例对中山的启示 (113)4.3.1明确中山市城市更新项目的公共设施配套价值取向 (113)4.3.2 借助用地布局优化调整公益性用地 (114)4.3.3 明确配套公益性设施的类型 (114)4.3.4 明确更新项目中的公建配套用地比例 (115)4.3.5 进一步明确设施交付和接收时序 (115)第五章城市更新项目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政策建议 (116)5.1 公共服务设施实施建议 (116)5.1.1 以A、S、G、U四大类用地为公益性用地计算基础 (116)5.1.2 公益性用地占符合相关政策要求 (116)5.1.3 按改造项目规划计容总建筑面积测算规划人口、核算设施配套 (116)5.1.4 公共服务设施整合布局和统筹配置 (117)5.1.5 设置公服设施配套容积率奖励标准 (117)5.2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与移交建议 (119)5.2.1 现阶段中山市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移交要求 (119)5.2.2 提出“50%完成建设、80%完成移交”原则 (119)第一章综述1.1 研究背景1.1.1 政策背景及要求2013年,国土资源部批复同意广东省“三旧”政策长期有效,“三旧”改造政策从临时政策转变为长期政策,城市更新成为我省城市发展的新常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令第169号的实施意见-粤建法函[2012]669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令第169号的实施意见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令第169号的实施意见(粤建法函〔2012〕669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房管局、市政园林局、城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有关行业协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省政府决定取消由我厅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有3项,决定转移的有3项,决定下放至地级以上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有7项(详见附表“2012年第一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
按照省编办《关于做好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粤机编办函〔2012〕724号)要求,结合我厅工作实际,现就贯彻落实第169号令提出如下意见:一、改革后的管理方式(一)关于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我厅自7月17日起停止实施,不再受理新的申请。
对7月17日前受理的未办结申请,于8月28日前全部办结。
对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作为前置条件的相关事项,自7月17日起在我省范围内不再以其作为前置条件。
(二)关于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再属于行政审批,不作为市场准入条件,交由相应的省级行业协会承接。
选定的省级行业协会按照业必归会、行业自律的原则,发布企业名录、建立企业诚信评价体系、企业综合实力排名等办法进行行业管理。
相应的省级行业协会按照上述原则制定承接转移事项的管理办法报我厅审定,由我厅向社会公XXX公示后,签订转移承接合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7.26•【字号】穗府办规〔2024〕13号•【施行日期】2024.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4〕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7月26日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申请与准入第四章住房租赁补贴与配租第五章保障期管理、期满审查与退出第六章社会力量参与第七章监督与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范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与使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按照规定的条件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的方式,以解决本市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
第三条本市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适度保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统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对涉及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监督。
各区政府负责统筹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工作,进一步完善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制、机制。
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拟订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26•【字号】粤府办〔2016〕111号•【施行日期】2016.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依法全面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一)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各类企业要依法与招用的异地务工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
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上岗作业的管理制度,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和支付方式等内容并严格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日常巡查,发现不签订或不履行劳动合同、拖欠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的,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通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纳入征信系统。
(二)实行建筑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
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工程项目部配备专门劳资管理人员,编制施工现场作业异地务工人员(包括直接招用和分包企业招用人员)用工台账,记录进场施工异地务工人员身份、考勤和工资支付等信息,由异地务工人员本人确认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建立施工企业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并逐步实现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数据共享,2017年底前全面实现工程建设劳务用工信息化实名制管理。
二、加强工资支付保障和监管制度建设(三)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工资分账管理制度。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贷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贷币分配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贷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化我省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进一步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现将我省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问题通知如下: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改革住房分配制度,把住房实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货币分配方式,推进住房商品化;建立和完善城镇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城镇往房供应体系,把职工对住房的潜在需求转化为有效需求,促进职工购买住房;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物业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二、住房货币分配的原则和范围(一)从1998年下半年起,全省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逐步实行住房货币分配。
具体时间和步骤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从2000年1月1日起,全省一律停止按现行房改政策出售和出租公有住房。
企业也要参照执行。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实行对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职工个人住房补贴总额,原则上按当地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的平均单价与职工负担额之差,乘以职工本人住房标准面积的一半计算。
职工负担额为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
职工住房面积标准,按省政府粤府[1983]68号文的规定执行。
《XXX六项措施确保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顺利进行》
《xx六项措施确保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顺利进行》第一篇:xx六项措施确保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顺利进行xx六项措施确保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顺利进行为切实做好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工作,正确评价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实绩,激发全x各部门、单位及党员领导干部职工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全旗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xx采取六项措施确保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一是考核组成员必须按时到岗开展工作,在考核工作未结束前,任何人不得离开考核工作岗位,确因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必须由旗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批准。
二是各考核组依照统一的评分标准实施考核,按考核内容、程序和要求逐项进行认真考核,坚持“客观、真实、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禁简化程序、敷衍应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挟私报复等,若造成考核结果不实,经考核督查小组查实,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严肃处理。
三是考核组成员在考核工作期间,要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一切从简,不准参与高消费的娱乐活动,不准收受被考核单位馈赠的现金、礼品以及有价证卷,严禁赌博、酗酒。
四是考核组成员要严守工作秘密和干部工作纪律,不准跑风漏气,不准信口开河、擅自表态,不得对外议论与考核有关的情况,禁止考核组成员借考核之机,在被考核单位办理个人私事和与考核工作无关的业务。
五是各镇、部门(单位)要准备好书面工作总结和有关资料,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配合考核组工作,如实提供各种资料、数据,如有不实,考核组一律不予认定。
六是考核组成员凡有违反考核纪律的,经考核办和x监察局查实,将依照干部纪律有关规定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者,要给予党、政纪处分,决不姑息。
第二篇:xx六个到位确保高考中考顺利进行xx六个到位确保高考中考顺利进行一是应试氛围营造到位。
积极营造良好的复课备考招生舆论环境,为考生及家长提供政策解读、志愿填报、信息查询等服务。
加强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为高考中考营造良好的氛围,加强考点和居民区附近娱乐场所的管理,禁止产生影响考试环境和考生正常休息的噪音。
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
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制定的一套针对低收入群体的住房保障政策。
该办法旨在解决广州市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下面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一、适用范围该办法适用于广州市户籍人口中的低收入群体,包括无房户籍居民家庭、租赁住房困难家庭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标准的低收入家庭。
二、政策目标1.提供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补贴和贷款支持,帮助他们解决住房问题。
2.加大对出租住房市场的监管,保障低收入家庭的租赁权益。
3.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建设和提供经济适用住房的鼓励和支持。
三、政策措施1.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提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一定补贴资金,金额根据家庭收入、家庭成员以及住房需求等因素确定。
同时,鼓励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支持,降低购房门槛。
2.租赁住房保障:加强对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市场的监管,制定租金上限和租金补贴政策,保障低收入家庭的租赁权益。
同时,支持私人企事业单位等提供廉租房源,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低租金住房建设。
3.建设和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加大对企事业单位建设和提供经济适用住房的支持力度,提供相应的政策激励措施,鼓励多方参与住房建设和保障。
4.定期审核与动态调整:建立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和租赁的审核制度,并进行定期审核,在家庭收入、住房需求等方面进行调整,确保政策的精准性和实效性。
四、管理与监督1.相关部门的责任划分:明确相关部门在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中的职责,确保各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2.信息公示和透明运作:在政府网站和有关部门设立专门的经济适用住房信息平台,及时公示政策规定、购房补贴和租金补贴标准等信息,保证政策的公开透明。
3.投诉渠道和法律保障:建立投诉举报机制,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合法权益,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和追责。
五、经费保障为了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有效实施,广州市政府将编制专项资金,用于购买补贴和租金补贴等需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26•【字号】粤办函[2014]368号•【施行日期】2014.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办函〔2014〕36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反映。
省府办公厅2014年7月26日广东省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工作政府责任制,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目标责任管理,切实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考核评价办法。
一、考核对象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二、考核组织(一)省年度食品安全考核评价在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进行,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食安办,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
(二)省食安办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公室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负责研究提出年度食品安全目标责任书和考核评价方案,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后印发实施。
(三)由省食安办按照年度考核评价方案,牵头组织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以及有关专家组成考核评价工作组,采取平时检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地级以上市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三、考核内容(一)省政府与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签订的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提出的工作任务;(二)省食安办制订的年度食品安全考核评价方案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指标,具体指标设置和分值根据当年工作重点确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食品安全情况、监管体制机制运行情况,资金投入和经费保障情况,工作部署和督导检查情况,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情况,开展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情况,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及核查处置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体系和能力建设情况,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情况,监督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情况,食品安全事故查处及责任追究情况,宣传教育情况,以及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安排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完成情况。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2.06.14
•【字号】粤建规范〔2022〕1号
•【施行日期】2022.06.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工作
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佛山市轨道交通局,广州、深圳、珠海、河源、东莞、中山、阳江、湛江、茂名市水务局,佛山、清远市水利局,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我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的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加强宣传,督促相关建设单位认真抓好落实,有关工作情况请于12月31日前报送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径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6月14日
(联系人:林龙宾,联系电话:************,邮箱:*************.cn)。
废止宣布失效
20 粤建规字〔2005〕72号
21 粤建函〔1999〕9号
22 粤建函〔2000〕207号
23
粤建机党字〔1999〕91 号
24 粤建监字〔1991〕71号
25 粤建监字〔1992〕137号
26 粤建监字〔1996〕88号
27 粤建科字〔1989〕12号
28 粤建设字〔1987〕385号
29 粤建设字〔1988〕87号
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宣布失效
分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广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暂行条例》的通知
关于城镇私人建、购房屋登记发证问题的通知
关于试行《广东省工程勘察取费标准》的通知
印发《关于广东省勘察设计单位登记和颁发证书的暂行办法》的通 知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省级先进企业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钢脚手架企业省级先进企业标准》(试行)的通 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企业基层技术人员岗位证书管理规定》的通 知 印发《广东省电梯行业省级先进企业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火电、送变电施工企业省级先进企业标准(试 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设备安装企业省级先进企业标准》(试行)和《机械施 工企业省级先进企业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修订《建筑施工企业省级先进企业标准》(试行)的通知 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评选办法(暂行)的 通知 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计算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房屋平面图测绘管理的通知
印发广东省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操作规程的通知 印发《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和《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 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关于新建房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和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确定我省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58号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确定我省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正文:
----------------------------------------------------------------------------------------------------------------------------------------------------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确定我省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粤建房字[2005]5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确定如下:我省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以下。
我省普通住房标准以此为准,各地级以上市及所辖区、县(市)应统一执行。
二OO五年六月十六日
——结束——。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投资估算指标》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投资估算指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2.07.18
•【字号】粤建标函〔2022〕608号
•【施行日期】2022.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投资估算指标》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推进乡村建设行动,助力乡村振兴,指导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决策,我厅组织编制了《广东省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投资估算指标》(以下统称本指标),现印发给你们。
本指标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
本指标应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乡村公共基础设施的新建、改扩建、修缮项目对应的计价活动。
本指标的印发、勘误、解释、补充、修改等工作由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7月18日。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单位住房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住保规字〔2018〕5号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单位住房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单位住房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住保规字〔2018〕5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单位住房基金管理,推进住房货币分配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3〕18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单位住房基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单位住房基金的来源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含存量公有住房)和房管部门出售直管公房回收的资金(包括职工将其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时,应向单位补交的价款)。
二、单位住房基金的使用单位住房基金按售房收入75%用于向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职工发放住房货币补贴,余下25%留作已售公有住房共用部位、设施维修基金(含对已售公有住房加装电梯)。
重组或兼并的企业,其住房基金由重组或兼并后的企业管理、使用;关闭、破产的企业,其住房基金首先用于向本企业符合住房货币分配条件的职工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剩余资金可由企业统筹安排使用;撤销的单位,其住房基金由上级主管部门管理、使用。
三、使用单位住房基金,由市住房保障办审核(一)使用单位住房基金向职工发放住房货币补贴的,提供以下资料:1.申请使用单位住房基金的函;2.广州市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开户登记表;3.广州市住房货币补贴资金汇储清册或发放明细;4.银行出具的单位住房基金存款证明。
使用单位住房基金随工资发放住房货币补贴,未设立住房货币补贴专户的,无需提供上述第2项资料。
(二)使用单位住房基金对已售公有住房共用部位、设施进行维修的,提供以下资料:1.申请使用单位住房维修基金的函;2.房屋维修报建审批表或工程维修预算或合同;3.银行出具的单位住房基金存款证明。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工程项目资料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工程项目资料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5.10•【字号】穗住保〔2010〕69号•【施行日期】2010.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工程项目资料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穗住保〔2010〕69号办各处室、机关服务中心、安居办:为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资料管理工作,现将《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工程项目资料管理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办计划工程处反映。
特此通知。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2010年5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第三章项目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第四章利用管理第五章附则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工程项目资料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项目资料管理,分清职责,便于查证,进一步促进本办廉政建设和加强内部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项目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8〕4号)、《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建标〔2002〕8号)、《广州市基本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方法和保管期限》和其他档案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办负责的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所有项目资料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项目资料是指建设项目在立项、审批、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结算审计、固定资产移交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的全部文件,包括项目前期文件、项目施工文件和项目竣工验收文件等。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第四条项目资料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本办保障性住房建设主管处室(以下简称建设处室)具体负责本处室建设项目的资料管理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21•【字号】粤府办[2003]53号•【施行日期】2003.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3]5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指导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省劳动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广东省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指导方案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保障能力,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关于提高我省社会保险区域统筹层次的通知》(粤府〔2001〕59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统筹范围、项目和机构各地级以上市应将所辖县(市、区)的社会养老保险纳入市级统筹,实行统一的缴费费率和待遇计发办法。
基础养老金实行市级统一核算;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实行县(市、区)管理、市级调剂。
市与区(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粤府〔2001〕59号文规定实行统一管理,暂时不能实行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的,可采取过渡的办法实行双重领导。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一)征缴比例。
单位缴费比例,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按照统筹基金实现收支平衡的原则自行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单位工资总额的20%;确需超过20%的,须报经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二)征缴办法。
养老保险费实行由地税部门全责征收。
参保单位、独立申报个人直接向所在地地税部门申报缴费工资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将征收养老保险费的资料提供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养老保险登记和记账,有条件的地区可由地税部门通过信息网络直接分账,交换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住房统计情况报告范文
住房统计情况报告范文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人员2022第三季度考核成绩序号姓名执法证号执法类别职务考核成绩于德清05001696公积金监察办事处主任优秀2孟庆军05001698公积金监察科员优秀3赵文英05001697公积金监察科员优秀4杜玉武05001693公积金监察办事处主任优秀5王辉05001695公积金监察科员优秀6牟显臣05001694公积金监察科员优秀7方芳05001686公积金监察科员优秀8杨岩05001699公积金监察科员优秀9吴志权05001690公积金监察办事处主任优秀10李英检05001691公积金监察科员优秀11齐伟东05001428公积金监察办事处主任优秀12赵铁刚05001688公积金监察科员优秀13李郑春05001692公积金监察科员优秀14董一涵05001413催缴催贷科员优秀15孙斌05001415催缴催贷科长优秀16薛宇05001425催缴催贷科长优秀17路颖05001414催缴催贷科员优秀18陈琳05001429催缴催贷办事处主任优秀19刘静05001419催缴催贷科长优秀20张姝05001424催缴催贷科员优秀21车德萍05001432催缴催贷科员优秀22杨桂英05001426催缴催贷科员优秀23潘红霞05001428催缴崔贷科员优秀24包建华05001412催缴催贷科员优秀25马翠英05001422催缴催贷科员优秀26赵亚娟05001403催缴催贷科长优秀27朱颜涛05001416催缴催贷科员优秀28张久信05001408催缴催贷科员优秀29谢洪彦05009037催缴催贷科员优秀30张扬05001425催缴催贷科员优秀31赵晓涛05009008催缴催贷办事处主任优秀32曹越楠05009040催缴催贷办事处主任33李巍05009044催缴催贷科员优秀34苑莉05009014催缴催贷科员优秀35陈立新05001407催贷科长优秀3605001411催贷科员优秀37李文厚05001417住房公积金管理科员优秀38何晶05001418住房公积金管理科长优秀39赵秀梅住房公积金管理办事处主任优秀40何梦琳05003207住房公积金管理科员优秀41刘畅05003205住房公积金管理办事处主任优秀42孟庆丰05003208住房公积金管理科员优秀43郭宏宇05003203住房公积金管理办事处主任优秀44王迅野05001431住房公积金管理科长优秀45王苹05001421住房公积金管理科长优秀46闫峰05001402住房公积金管理科长优秀47郭森05001689住房公积金管理科员优秀48王文涛05001687住房公积金管理办事处主任优秀49曲亚双050546督察证办事处主任优秀【篇二】住房统计情况报告监票人报告选票统计情况发出选票:张收回选票:张有效选票共计:张其中:同意:票不同意:票弃权:票【篇三】住房统计情况报告2022广东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报告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的报告——某某年7月21日在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房庆方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将我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报告如下:一、近年来开展住房保障工作的基本情况(一)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住房保障工作,制订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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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 于省 政府对 各地 级 以上 市政 府 ( 含顺 德 区政府 ,下 同)住
房保 障工作 目标责任完成情 况的考核 。
第三条
各地级 以上市政 府是本 地 区住 房保 障工作 的责 任 主体 ,其 主要 负责人
是第一责任 人 ,分管 住 房 保 障 工作 的负 责人 是 直 接责 任 人 ,各 市住 房 和 城 乡建设 ( 房地产 、住 房保 障 、规 划) 、发 展改革 、监察 、财政 、 国土资 源 、物 价 、地税 、民 政 、林业 、农 垦 、国资委 、审计等相关部 门按照各 自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 第四条 考核 以省政府与 各地级 以上市 政府签 订 的年度住 房保 障工 作 目标责 任
上 市政 府 完 成 对 下 一 级 政 府 的考 核 ,并 将 考 核 情 况 和 考 核 结 果 书 面 报 省 住 房 城 乡建
设厅 。省住房城 乡建设厅 于每年 3月 3 1日前 ,牵头会 同省保 障性 安居工程联席会议 各成员单位对各地级 以上市政府进行考核 。
第七条 考 核工 作采取 听取 工作 汇报 、审查 自查 工作 报告 、召开社会 各界代 表 参加的座谈 会 、查 看 资料 、实 地抽 查项 目建设 情 况 等方 式 进行 ,并通 过量 化 打分 、 综合评价 ,分优 秀 、合 格 、不合 格三 个 等次确 定 考核 结果 。对 住 房保 障工 作不 力 、
培 训 的积 极 性 。
希望受到通报表 彰 的优 秀市再 接再 厉 ,继续 创造新 的经 验 、新 的业 绩 ,为全省 深入实施 “ 双转移” 战略发挥 引领 示 范作 用 。其他 达 标 市要 进 一 步加 大 工作 力度 ,
真 抓 实 干 ,开 拓 创 新 ,共 同 推 动 全 省 农 村 劳 动 力 技 能 培 训 转 移 就 业 工 作 取 得 新 的更 大成 绩 。
第 一 条 为 贯 彻 落 实 《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房 地 产 市 场 调 控 工 作 有 关 国 问题 的 通 知 》 ( 国办 发 E0 1 1号 ) 和 省 委 、省 政 府 相 关 工 作 部 署 ,建 立 健 全 我 省 2 13 住 房 保 障 体 系 ,加 快 推 进 我 省 住 房保 障工 作 ,制 订 本 办 法 。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1 年第 2 01 8期
三 、下 一 步 工 作 要 求
各 地 要 对 新 形 势 下 推 进 农 村 劳 动 力 培 训 转 移 就 业 工 作 进 行 深 人 研 究 ,着 重 从 公
共服务 、收人分 配 、社 会保 障 、劳动关 系 、人文 环境 等 内容 开展 综 合调研 ,及 时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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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人 民 政府 公报
2 1 年 第 2 期 01 8
们 ,请 认 真贯 彻 执 行 。执 行 过 程 中遇 到 的 问题 ,请 径 向省 住 房 城 乡建 设 厅 反 映 。
广 东 省 人 民政 府 办公 厅 二。一一 年九月二 日
广东 省住房保障工作 目标责任 考核办法
一
年内有 2次以上约谈 或 1 以上 问责记 录的 ,不得 评定 为优 秀等 次 。具体 量化考 次
核评分细则 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另行 印发 。 第八条 对住房保障工作有下列情形 的 ,省政府将约谈有关 市政府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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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人 民政 府 公 报
21 年第 2 01 8期
广 东 省 人 民政 府
二 。 一 一 年 九月 九 日
主 题 词 :人 力资 源 农 村 劳 动 力转 移 就 业△
通 报
广东 省人 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广东 省住房
保 障工 作 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的通知
粤府办 [o 1 5 2 i] 4号
各地级 以上市人 民政府 ,各县 ( 、区)人 民政府 ,省政府各部 门、各直属机构 : 市 《 广东省住房保 障工作 目标 责 任 考 核办 法 》 已经省 人 民政 府 同意 ,现 印发 给你
( ) 未 能按 规 定 时 限 完 成 工 作 进 度 的 ; 一 ( ) 目标 责任 分 解 落 实 不 到 位 、项 目与 地 块 对 接 不 到 位 、资 金 落 实 不 到位 的 ; 二 ( ) 落 实 国家 和 省 住 房 保 障政 策 不 到 位 的 ; 三
整 工 作 思 路 ,研 究 建 立 适 应 建 设 幸 福 广 东 需 要 的 农 村 劳 动 力 稳 定 转 移 长 效 机 制 。要 进 一 步 完 善 出 台加 强 人 文 关 怀 、改 善 用 工 环 境 、促 进 农 民 工 进 城 人 户 等 方 面 的 配 套 政 策 ,着 力 解 决 农 村 劳 动 力 在 城 镇 工 作 、生 活 中遇 到 的 住 房 保 障 、子 女 教 育 等 方 面
的问题 ,促进农村 劳动 力转 得 出 、留得 住 、能发 展 。要 加强基 础 建设 ,建 立 “ 向 横
到边 、纵向到底” 的农 村 劳 动力 培训 、就业 、社会 保障信 息 收集 和发 布平 台,建立
优质 的农 村 劳 动 力 培 训 基 地 ;开 展 农 村 劳 动 力 资 源 调 查 工 作 ,准 确 掌 握 农 村 劳 动 力 的基 础 数 据 。要 加 大 地 方 财 政 配 套 ,落 实 工 作 经 费 ,改 进 和 完 善 现 有 农 村 劳 动 力 培 训 转 移 就 业 补 贴 政 策 ,充 分 发 挥 培 训 学 员 、培 训 机 构 、用 人 单 位 等 方 面 参 与 和 组 织
书为主要依 据 ,包括省政府 下达 的年度住 房保 障工作 目标 任务 完成情 况 ,以及相 关 资金投入 、土地供应 、优惠政策落实 和规范化管理情况等 。 第五条 考核工 作坚持 实事 求是 、公 开公 正 、分级考 核 、注重合 、自查 自评 与重点核查相结合 。 第六条 考核工作 每年进 行一次 ,自下至上进行 。每 年 1 3 月 1日前 ,各地级 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