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麻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精麻药品管理制度

精麻药品管理制度精麻药品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精麻药品的管理,保证精麻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精麻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以下称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
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第三条 本单位精麻药品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精麻药品的管理制度,加强对精麻药品的采购、储存、使用、销毁等环节的管理,防止精麻药品的流失和滥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第五条 本单位应当成立精麻药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精麻药品的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本单位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药学、医疗、护理、保卫等部门的负责人。
第六条 本单位应当配备与精麻药品管理工作相适应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精麻药品的采购、储存、调配、使用等工作。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经过精麻药品管理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 本单位应当对直接接触精麻药品的工作人员进行定期体检,建立健康档案。
对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精麻药品安全使用的疾病的人员,应当调离直接接触精麻药品的工作岗位。
第三章 采购管理第八条 本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采购精麻药品。
第九条 本单位应当从具有精麻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采购精麻药品,并留存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条 本单位采购精麻药品时,应当按照规定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等进行采购,并建立采购记录。
采购记录应当包括采购日期、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生产企业、供货单位、采购价格、采购人员等内容。
第十一条 本单位采购精麻药品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并建立验收记录。
精麻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精麻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精麻药品处方与调配管理制度1、医院按照有关规定,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一精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一精调剂资格。
2、医师取得麻、一精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一精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药师取得麻、一精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北京医院调剂麻、一精药品。
3、取得处方权医师须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精神药品处方。
4、医师必须使用麻醉、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开具麻醉、精神药品。
5、开具的麻醉、精神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
处方前记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
住院患者还应写明床号。
6、处方正文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剂量、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
7、处方后记必须有处方医生签全名并盖章。
医师处方签字须与备案签名字样一致。
8、凡在我院使用麻醉、精神药品的患者,必须将临床诊断、使用药品情况详细记录在病历上,以备检查。
9、除需长期使用麻、一精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10、医院须要求长期使用麻、一精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11、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12、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13、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一精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精麻药品管理条例

精麻药品管理条例精麻药品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为确保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而颁布的一项法律。
本条例从精神麻醉药品和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两个方面出发,规定了相关药品的生产、流通、处方、配送、使用和监管等方面的内容,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精神麻醉药品和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本条例颁布。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或涉及精神麻醉药品和麻醉药品的生产、流通、处方、配送、使用和监管等方面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精神麻醉药品和麻醉药品的管理应遵循“依法管理、科学管理、安全管理、和谐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精神麻醉药品和麻醉药品的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预防、监测、管理等措施,确保精神麻醉药品和麻醉药品的安全有效使用。
第二章精神麻醉药品的管理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精神麻醉药品进行分类管理,并在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第六条:精神麻醉药品的生产企业应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下进行生产和销售,并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生产,实行GMP规范管理。
第七条:重要精神麻醉药品的生产企业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保证规程和操作规程,严格按照流程操作,确保产品质量,防止伪劣产品流入市场。
第八条:精神麻醉药品的进出口应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下进行。
第九条:精神麻醉药品的流通管理应按照《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并按照标准管理药品,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不出售和使用过期和伪劣产品。
第三章麻醉药品的管理第十一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麻醉药品的管理,决定麻醉药品的分配、配送和使用。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设立麻醉药品专用库房,保证麻醉药品的质量和安全,加强对麻醉药品的使用和管理。
精麻药品五项基本管理制度

精麻药品五项基本管理制度
1. 用药管理制度:明确了精麻药品的使用范围和条件,规定了使用药品的程序和责任,确保用药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2. 购进、入库管理制度:规定了购进药品的程序和要求,确保药品来源合法、真实,并进行必要的验收和入库记录。
3. 出库和使用管理制度:规定了药品的出库程序和使用条件,包括出库前的申请、审批,以及药品使用的记录和核查,确保药品的合理使用和防止滥用。
4. 盘点和库存管理制度:规定了药品的定期盘点和库存管理的要求,确保药品库存的准确性,避免过期药品的存在。
5. 相关记录和报告制度:规定了药品使用和管理过程中的相关记录和报告要求,包括药品使用记录、损耗记录、库存报告等,以便于监督和管理。
这些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管理精麻药品的使用和管理,确保药品的安全、合理和合法使用。
第 1 页共 1 页。
精麻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精麻药品处方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精麻药品处方管理行为,防止滥用和泛滥,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内部所有医务人员的精麻药品处方管理行为。
三、处方管理1. 医师处方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医师在规定的范围内行医,并在医学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方面做到符合规定;- 医师开具处方时,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区相关规定。
2. 药师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药品药物学或临床药学专业资格证书;- 参加规范化培训,获得相关职称;- 在规定范围内,从事药学查询和调剂工作;- 执行药品管理法和规定。
3. 在医疗卫生机构内开具精麻药品处方,应填写处方笺,规范处方加盖公章,加盖医师和药师签章。
4. 医疗卫生机构内开具精麻药品处方的医师需在处方笺上注明医院、科室、病人姓名、病历号码、门诊号或住院号、主诉;药品名称、数量、规格、用法、用量、频次、疗程;医师签名或电子签章;处方开具日期。
5. 开具处方应注意以下限制:- 限制使用泛滥的药品;- 限制大量开处方;- 限制过量开处方;- 防范滥开滥用行为。
四、药品库房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严格的药品库房管理制度,做好精麻药品的进出库管理。
精麻药品应采取专人管理,每件药品须言明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家、批号、日期和有效期,并分门别类摆放,严格操作,杜绝差错。
五、处方核查医师开具精麻药品处方后,药剂科需要对处方进行审核,确认处方的合理性,判定是否需要进一步核实,审核结果应记录在药剂科审核记录中。
六、质量跟踪与反馈医疗机构要加强对精麻药品的质量跟踪与反馈,及时消除不良反应,提高医疗质量。
七、处罚医师、药剂师在精麻药品处方管理中违反相关规定,给患者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八、其他规定对本管理制度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应严格参照上级主管机关规定执行。
以上是本医疗卫生机构的精麻药品处方管理制度,未尽事宜请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精麻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精麻药品处方管理制度一、概述精麻药品(以下简称“精麻药”)是指具有麻醉、镇静、催眠、抗痉挛等药理作用的药品,具有较高的药理活性和潜在的滥用风险。
为了保障精麻药的合理使用和防止滥用,制定精麻药品处方管理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精麻药品处方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二、处方开具与审核1. 开具精麻药品处方的资格任何合格的医师都有权利开具精麻药品处方。
为确保医师具备开具精麻药品处方的资格,须进行相关资质审核,并对其进行培训,使其了解处方开具的规范要求。
2. 处方审核流程药剂师在收到精麻药品处方后,应对处方进行审核,核对处方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审核内容包括病人信息、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等。
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时,应及时与开具医师进行沟通,并核实处方信息的准确性。
三、处方填写要求1. 病人信息处方中应包含病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以便核对病人身份以及药品的正确配置。
2. 药品名称药品名称应准确无误地填写在处方中,包括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规格等信息。
3. 剂量、用法、用量对于精麻药品的剂量、用法、用量等信息,医师应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处方。
对于特殊情况或需要加强监控的药品,应在处方中明确特殊要求。
四、处方管理和存档1. 处方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处方管理制度,确保处方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采用电子处方系统可以提高处方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并方便对处方进行记录和查询。
2. 处方存档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处方进行存档,保存一定时限。
对于使用纸质处方的情况,应妥善保管处方,防止遗失或被窃取。
五、滥用风险防控1. 监测和评估医疗机构应定期进行对精麻药使用情况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滥用问题。
监测包括对处方的审查、对开具医师的追踪和评估等。
2. 宣传教育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师、药剂师以及患者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对精麻药使用的认识和风险意识。
通过举办培训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提高医务人员和患者对精麻药滥用的警惕性。
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1. 严格执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
2. 本科麻精药品包括盐酸哌替啶注射液、盐酸吗啡注射液、芬太尼注射液、舒芬太尼注射液、瑞芬太尼注射液、氯氨酮注射液、曲马多注射液、咪唑安定注射液、麻黄碱。
3. 麻醉药品等实行“六专”(专人负责、专柜专锁、专用处方、专用账册、专册登记、专交班)的管理办法,凭处方领取,班班交接,每日清点,保证供应。
4. 各级医生必须坚持医疗原则,正确合理使用,凡利用工作之便为他人或自己骗取、滥用麻醉药品,其直接责任者由医院予以行政处罚。
5. 使用药品时应注意检查,做到“七不用”:过期药品、标签丢失的药品,瓶盖松动的药品,说明不详的药品,变质混浊的药品,安瓿破损的药品,名称模糊的药品等均不用,确保用药安全。
6. 严格查对制度。
麻醉期间所用药物要做到“三查八对”,对药品、剂量、配制日期、用法、给药途径等要经两人查对,特别要注意最易混淆的相似药物或相似安瓿。
7. 每日清点麻醉药品数量,核对每日发出数量与所收回安瓿、处方是否相符。
8. 药品一律不准外借。
麻精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一、开具麻精药品需使用专用处方,颜色为淡红色,处方格式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附件9—1),各单位自行印制。
二、医疗机构购买的麻精药品只限于本机构临床治疗使用。
三、戒毒医疗机构开展戒毒治疗时,可在医务人员指导下使用具有戒毒适应症的麻精药品。
四、处方开具1.处方开具要求(1)医师应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开具麻精药品处方,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具麻精药品处方。
(2)医师为患者首次开具麻精药品、更换麻精药品品种、调整麻精药品用量时,应进行疼痛评估(附件9—2),并在病历中记录。
(3)处方注射剂用量不足整支剂量时,医师应在处方用法中注明弃药剂量。
(4)为特殊患者开具处方时,医师应先审核患者取药间隔时间、核对患者/代办人身份信息、3个月内复诊或随诊记录等内容;同时应完整、清晰填写患者的《麻精药品专用病历》、《麻精药品取药手册》中的相关内容。
(5)除特殊患者外,麻精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急诊不得为患者开具需院外使用的麻精药品;术后患者使用的镇痛泵不能带出医疗机构,只限院内使用。
(6)住院患者出院时,需在出院证中详细记录带药及使用情况。
2.处方限量(1)门、急诊患者:开具麻精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1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30日常用量。
(2)特殊患者:开具麻精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3)住院患者:开具麻精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镇痛泵给药,每张处方为患者所需1次装量,用法应注明泵入速度和持续时间;癌症患者出院当日,根据疼痛治疗需要只能开具口服麻精药品,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即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麻精药品五专管理制度与程序

麻、精药品“五专”管理制度与程序医院的医疗、教学、科研所用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称麻、精药品)按《麻醉药品管理办法》使用,药剂科要严格执行其有关规定,严格实行麻醉药品的“五专制度”: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处方、专用帐册、专册登记。
一、麻、精药品实行专人管理,责任到人。
采购、验收、入库、保管人员须具有药学专业主管药师及以上职称的药学专业人员负责。
门诊药房、病区药房的麻、精药品管理由主管药师及以上职称的药学专业人员专人负责。
各科室、手术室、急诊室配备的麻、精药品有主管护师专人负责管理。
二、储存麻、精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
麻、精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三、对进出专柜的麻、精药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四、麻醉处方要用专用处方(红底黑字),处方印制完毕后,应交由药剂科保管,统一登记编号,核实数量并记录,由专人负责管理和发放。
处方使用时应由具有麻醉处方权的医师自己到药房领取,药房发方人要详细登记处方编号,并由领方人签字后方可发放。
处方要求书写工整,写明病情,医师签全名,配方、发药均应签全名,并进行麻醉药品处方登记,医务人员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方使用麻醉药品。
麻醉处方一旦开错,不得更改,而是更换新处方,作废的处方药保管好,当再次领取麻醉处方是将作废处方退回药房,并登记销号。
作废的处方,应单独存放管理,由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织销毁。
对于短缺、丢失的麻醉处方,当事人要到药房及时登记,并签字确认,由管方人立即书面通报所有具有调配麻醉处方权的药师,作废该编号的处方。
精麻药品处方管理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一、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使用、保存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2005年11月14日二、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三、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附后)。
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
四、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五、医疗机构应当要求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六、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疗机构外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三)代办人员身份证明。
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一)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名编号、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一)处方权1、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须是取得主治医师任职资格,或按规定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并在医院注册从业的执业医师,才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资格)。
2、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停止在医院执业时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即被自动取消。
3、医院应当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报送卫生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处方书写要求1、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在病历上记载,并与处方记载的内容相一致,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使用麻醉药品必须用麻醉药品专用处方(淡红色处方)开具,处方右上脚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必须完整、字迹清晰;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编号、地址、诊断,年、月、日等,医师应签全名。
签名必须与各药房及医务科签名留样相一致。
3、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和家人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
4、麻醉处方麻醉药品用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麻醉药品控(缓)释制剂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其他剂型的麻醉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三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
5、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药剂人员有权拒绝发药。
6、中、晚期癌症病人及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三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七日用量。
7、为提高晚期癌症病人的生活质量,对癌症病人(有近期诊断证明书或麻醉药品专用卡)镇痛使用吗啡(制剂),可由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根据病情和患者耐受情况决定用量。
8、应积极推行规范化疼痛和慢性非癌痛治疗指导原则,提倡无创给药。
盐酸哌替啶注射剂不宜长期用于癌症疼痛和其他慢性疼痛的治疗。
9、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
精麻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精麻药品处方与调配治理制度1、医院按照有关规定,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一精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一精调剂资格。
2、医师取得麻、一精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一精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药师取得麻、一精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北京医院调剂麻、一精药品。
3、取得处方权医师须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精神药品处方。
4、医师必须使用麻醉、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开具麻醉、精神药品。
5、开具的麻醉、精神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楚。
处方前记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
住院患者还应写明床号。
6、处方正文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剂量、用法、用量要精确标准。
7、处方后记必须有处方医生签全名并盖章。
医师处方签字须与备案签名字样一致。
8、凡在我院使用麻醉、精神药品的患者,必须将临床诊断、使用药品情况详细记录在病历上,以备检查。
9、除需长期使用麻、一精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10、医院需要求长期使用麻、一精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11、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一般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一般用量。
12、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一般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别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13、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一精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一般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一般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一般用量。
14、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一精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一般用量。
15、对麻、一精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认真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
麻精药品管理制度范本(3篇)

麻精药品管理制度范本麻精药品是一类具有一定药效的药物,其管理涉及到卫生、安全和法律等多方面因素。
为了确保麻精药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制定麻精药品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下面是一份麻精药品管理制度的范文,供参考:1. 麻精药品的分类和管理:1.1 按药理作用和临床应用的需要,麻精药品分为A类、B类和C 类。
1.2 A类麻精药品为极危险药品,必须按照特殊规定存放和使用。
1.3 B类麻精药品为高危险药品,要严格控制其存放和使用。
1.4 C类麻精药品为一般药品,按照普通药品管理办法执行。
2. 麻精药品的存放和保管:2.1 麻精药品存放的场所必须防潮、通风良好,温度和湿度应符合药品储存的要求,并且应标明“禁止燃烧”、“易燃物品”等安全警示标志。
2.2 麻精药品应单独存放,与其他药品分开放置,防止交叉感染和误用的发生。
2.3 麻精药品的保管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了解常见的麻精药品特点、作用和副作用,并且要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
3. 麻精药品的使用和处方:3.1 麻精药品的使用必须遵循临床指南和相关规定,按照医生的处方使用。
3.2 使用麻精药品时,医务人员必须了解患者的病情和用药史,评估麻精药品的适用性和风险,严格控制用量和时间。
3.3 处方麻精药品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包括医生签名、药师核对和用药记录等环节。
4. 麻精药品的追溯和监测:4.1 麻精药品的进销存必须建立相应的追溯系统,记录麻精药品的来源、用途和销售情况等信息,并且保留一定的时间。
4.2 麻精药品的使用情况必须进行监测和报告,包括不良反应的记录和上报。
4.3 对于麻精药品的问题和异常情况,必须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此为一份麻精药品管理制度的范文,具体实施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在制定和执行麻精药品管理制度时,要注意合理使用药品,确保患者的安全和卫生。
麻精药品管理制度范本(2)麻精药品是指以麻果、罂粟壳、可卡因叶等为原料提取的药用化学品或药物。
麻精药品处方审批管理制度

麻精药品处方审批管理制度1. 背景介绍在医疗保健领域,麻精药品是一类具有较强药效的特殊药物。
为了确保患者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避免可能的滥用、误用和药物依赖等问题,麻精药品处方审批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2. 目的与范围此处方审批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患者合理使用麻精药品,有序管理处方的开具、调配和审批等环节,同时防止麻精药品的滥用和非法传播。
该制度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包括医院、诊所等。
3. 术语定义在本制度中,涉及到的术语定义如下:3.1 麻精药品:指具有镇痛、麻醉、镇静、催眠等药物特性的药物。
3.2 处方: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和需要开具的医嘱,明确规定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等内容。
3.3 处方审核:指医疗机构药剂师或相关人员对处方进行专业审核,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3.4 处方调配:指药剂师根据医生开具的处方,准确配置并提供给患者。
4. 处方开具流程4.1 医生开具处方: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和需要,合理选择麻精药品,并在处方单上填写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等具体信息。
4.2 处方审核:医疗机构内设的药剂师进行处方审核,确认处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4.3 处方调配:审核通过后,药剂师根据处方配置药品,并准备好发放给患者。
4.4 处方存档:医疗机构将处方单存档,以备后续调查和审查需要。
5. 处方审批要求5.1 医生资质要求:开具麻精药品处方的医生应具备相应麻精药品使用资质,如相关证书等。
5.2 患者资料要求:医生在开具处方时,需核实患者的身份信息及病情状况,并详细记录在处方单上。
5.3 处方准确性要求:医生开具的处方应准确无误,包括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等信息。
5.4 处方审核标准:药剂师在审核处方时,应遵循相关药品管理规定,检查处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5.5 处方存档要求:医疗机构应将审核通过的处方单进行存档,确保处方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6. 监督与处罚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医生开具的麻精药品处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查和检查。
麻精药品三级管理制度

麻精药品三级管理制度麻精药品是指含有麻黄碱、伪麻黄碱、咖啡因、盐酸泼尼松等成分的非处方药品。
因其具有兴奋中枢神经系统和心血管系统的作用,具有一定的药理活性和药物依赖性,所以必须加强其管理,确保药品的安全使用。
为此,建立麻精药品三级管理制度,以确保麻精药品的安全使用,下面是该制度的内容。
一、麻精药品三级管理制度的目的:1. 加强对麻精药品的管理,确保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2. 防止盗窃和滥用麻精药品,保护药品的合法用途;3. 提高药品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增强其责任感和使命感;4. 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减少因药品滥用或错误使用引发的意外事件。
二、麻精药品三级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该制度适用于生产、流通、销售和使用涉及麻精药品的单位和个人。
三、麻精药品三级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生产企业要求:(1)从事麻精药品生产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管理体系要求;(2)确保生产过程的合规性和质量安全,建立质量控制体系,进行药品质量监督和抽样检测;(3)对麻精药品的生产进行跟踪管理,建立包装记录和销售记录,确保追溯能力;(4)定期对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评估和改进,确保产品的稳定性和质量一致性。
2. 流通环节要求:(1)麻精药品的流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药品流通管理规定,确保药品的正常流通可追溯;(2)药品经销商必须持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确保麻精麻醉药品销售透明、合法;(3)对麻精药品的销售记录进行备案,并建立销售追溯制度,确保药品流向可查;(4)对流通环节中可能存在的假冒伪劣药品进行严查,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取缔和处罚。
3. 医疗机构使用要求:(1)医疗机构必须合法用药,严禁使用麻精药品进行非法手术或滥用;(2)麻精药品的使用必须经过医师的处方,严格控制用药剂量和使用频次;(3)医疗机构要建立麻精药品使用记录和麻醉药物库存清单,并及时更新;(4)定期对用药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对麻精药品使用的安全性和规范性的理解。
医院精麻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精麻药品管理制度一、人员资质要求从事精麻药品管理、开具和使用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并经过精麻药品管理知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定期对涉及精麻药品管理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能力和法律法规的培训,确保其熟悉并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
二、药品用量规定精麻药品的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医院内部规定进行限制,确保药品用量合理、安全。
特殊情况下需超出规定用量,必须经过专门审批,并记录详细情况。
三、处方书写与保存精麻药品的处方应当按照国家处方管理规范进行书写,内容准确、完整,字迹清晰。
处方应保存一定时间(按照医院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便于追溯和审核。
四、药品验收与保管精麻药品的验收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进行,确保药品质量合格、来源合法。
药品的保管应当符合相关要求,防止药品损坏、变质或丢失。
五、患者诊查与病历记录在使用精麻药品前,医生应对患者进行必要的诊查,确保用药的合理性。
在患者病历中应详细记录精麻药品的使用情况,包括药品名称、用量、用法等,以备查考。
六、处方开具原则精麻药品的处方开具应当遵循“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原则,不得滥用或超量使用。
处方开具时应当充分考虑患者的身体状况、年龄、性别等因素,确保用药安全。
七、药品调配与使用药品调配应当按照处方要求进行,不得擅自更改处方内容或替换药品。
药品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说明书和医生的指示进行,确保用药安全有效。
八、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医院应建立健全精麻药品监督管理制度,对精麻药品的管理、开具和使用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对于违反精麻药品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以上医院精麻药品管理制度旨在确保精麻药品的合理使用和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促进医院药品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
全体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维护医院的药品管理秩序。
2023麻精药品管理制度

2023麻精药品管理制度一、目录管理根据国家规定,麻精药品实行目录管理。
国家发布麻精药品管制名录,明确麻精药品的品种范围。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管制名录对麻精药品进行管理。
二、采购管理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合法企业采购麻精药品,不得从其他渠道采购麻精药品。
采购时应当索取和查验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并保存复印件备查。
医疗机构应当核实麻精药品供货单位的资质和麻精药品的合法性,建立采购档案,确保采购过程可追溯。
三、储存管理医疗机构应当设立麻精药品专用库房,具备合理的布局和适宜的环境条件。
麻精药品应当按照规定储存,实行专人专库管理,建立完善的储存制度,确保麻精药品安全。
库房应当配备安全监控和报警系统,加强安全防范措施。
四、处方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麻精药品处方管理,建立处方管理制度,确保处方合法、规范。
处方应当由取得麻精药品处方权的有资质医师开具,医师应当按照规定书写处方,并经药学部门审核后方可调配发放。
处方的调配、复核、保存等环节应当有专人负责,确保处方安全。
五、使用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麻精药品使用管理,建立完善的使用制度,确保使用合法、规范。
使用麻精药品应当遵循医疗原则,符合诊疗规范,并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合理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患者使用麻精药品的档案,加强患者使用情况的监测和管理。
六、调配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麻精药品调配管理制度,规范调配程序和操作规程。
调配麻精药品应当在专门的麻精药品调配室进行,调配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并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调配工作。
调配好的麻精药品应当由专人发放,并进行核对和登记。
七、运输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麻精药品运输管理制度,规范运输程序和操作规程。
运输麻精药品应当使用专门的运输工具,按照规定的路线进行,途中应当有专人押运,确保运输安全。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与公安、交通等部门的协作配合,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八、报废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麻精药品报废管理制度,规范报废程序和操作规程。
精麻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精麻药品处方【2 】与调配治理轨制1.病院按照有关划定,执业医师经考察及格后取得麻.一精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察及格后取得麻.一精调解资历.2.医师取得麻.一精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一精药品处方,但不得为本身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一精药品调解资历后,方可在北京病院调解麻.一精药品.3.取得处方权医师须按照卫生部制订的麻醉药品和精力药品临床运用指点原则,开具麻醉.精力药品处方.4.医师必须运用麻醉.精力药品专用途方开具麻醉.精力药品.5.开具的麻醉.精力药品处方应书写完全,笔迹清楚.处方前记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纪.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住院患者还应写明床号.6.处朴直文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剂量.用法.用量要精确规范.7.处方跋文必须有处方大夫签全名并盖印.医师处方签字须与备案签名字样一致.8.凡在我院运用麻醉.精力药品的患者,必须将临床诊断.运用药品情形具体记载在病历上,以备检讨.9. 除需长期运用麻.一精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痛苦悲伤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痛苦悲伤患者外,麻醉药品打针剂仅限于病院内运用.10.病院需请求长期运用麻.一精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痛苦悲伤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11.第一类精力药品打针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12.第二类精力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别情形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恰当延伸,医师应该注明来由.13.为门(急)诊癌症痛苦悲伤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痛苦悲伤患者开具的麻.一精打针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14.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一精药品处方应该每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15.对麻.一精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查对人应该细心查对,签订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相符本条例划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查对人应该谢绝发药.16.药师应该对麻.一精药品处方,按年代日每日编制次序号.17.须依据麻醉药品和精力药品处方开具情形,按照麻醉药品和精力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费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目.专册保存刻日为3年.18.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力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19.运用麻.一精药品打针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须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载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目.20收回的麻.一精药品打针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视烧毁,并作记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精麻药品处方与调配管理制度
1、医院按照有关规定,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一精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一精调剂资格。
2、医师取得麻、一精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一精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药师取得麻、一精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北京医院调剂麻、一精药品。
3、取得处方权医师须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精神药品处方。
4、医师必须使用麻醉、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开具麻醉、精神药品。
5、开具的麻醉、精神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
处方前记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
住院患者还应写明床号。
6、处方正文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剂量、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
7、处方后记必须有处方医生签全名并盖章。
医师处方签字须与备案签名字样一致。
8、凡在我院使用麻醉、精神药品的患者,必须将临床诊断、使用药品情况详细记录在病历上,以备检查。
9、除需长期使用麻、一精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与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10、医院须要求长期使用麻、一精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与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11、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她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12、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13、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与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一精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她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14、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一精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15、对麻、一精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
16、药师应当对麻、一精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17、须根据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
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18、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19、使用麻、一精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须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20收回的麻、一精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