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监管暂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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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大学金融学院《公共科目+银行管理》考试试卷(1468)

某大学金融学院《公共科目+银行管理》考试试卷(1468)

某大学金融学院《公共科目+银行管理》课程试卷(含答案)__________学年第___学期考试类型:(闭卷)考试考试时间:90 分钟年级专业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1、判断题(17分,每题1分)1. 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尤其是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均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正确错误答案:正确解析:商业银行内部证券公司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①全覆盖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②制衡性原则。

内部控制必需在治理结构、相关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

③审慎性原则。

管控既存控制应当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念,设立机构或开办业务均应坚持内控优先。

④相匹配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与管理模式、业务规模、产品复杂程度、风险因素状况等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趋势及时进行调整。

2. 风险评价是贷款全流程管理中的关键环节之一。

()正确错误答案:正确解析: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人员审批调查结论和初步贷款意见提交将部门,由相关部门审批政府部门对贷前调查报告及贷款资料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价。

风险评价隶属于贷款重大决策过程,是贷款全程序化管理中的关键环节之一。

3. 不满16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正确错误答案:错误解析: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奇树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而言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4. 强调客户利益保护,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稳定的需要,也是推动银行健康发展的需要。

()正确错误答案:正确解析:银行业消费者是发展银行业发展的假如。

保护银行业消费者保护的合法权益,对于维护伦理公平正义、推动银行健康发展都至关重要。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3.10.26•【文号】金规〔2023〕9号•【施行日期】2023.10.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通知金规〔2023〕9号各监管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2023年11月1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本办法》)。

为稳妥推进《资本办法》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权重法下损失准备相关要求(一)对计入资本净额的损失准备设置2年的过渡期。

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应分别计算贷款损失准备和非信贷资产损失准备。

(二)对于贷款损失准备,最低要求为不良贷款余额100%对应的损失准备。

实际计提低于最低要求的部分为损失准备缺口,超过最低要求的部分为超额损失准备。

缺口部分以负数表示,超额部分以正数表示。

(三)对于非信贷资产损失准备,最低要求第一年为非信贷不良资产余额50%对应的损失准备,第二年为75%,第三年起为100%。

实际计提低于上述最低要求的部分为损失准备缺口,超过最低要求但未达到非信贷不良资产余额100%的部分不可计入超额损失准备,超过非信贷不良资产余额100%的部分才能计入超额损失准备。

缺口部分以负数表示,超额部分以正数表示。

(四)商业银行应将贷款损失准备和非信贷资产损失准备的缺口部分和超额部分进行加总,加总结果为负数应扣减核心一级资本,为正数可计入二级资本,但不得超过《资本办法》规定的上限。

(五)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损失准备最低要求是指不良资产余额100%对应的损失准备。

金融监管总局对损失准备最低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商业银行应充分评估并持续监测损失准备口径调整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

存在缺口的银行应制定达标规划,经董事会批准后,于2024年6月底前报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并认真执行,每半年报告达标进展。

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安排相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安排相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2〕5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2012年6月7日,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

《资本办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要求商业银行在2018年底前达到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为稳妥推进《资本办法》实施,现将过渡期内资本充足率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包括: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以及逆周期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2013年1月1日,商业银行应达到最低资本要求;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还应满足附加资本要求。

过渡期内,逐步引入储备资本要求(2.5%),商业银行应达到分年度资本充足率要求;期间,如需计提逆周期资本或监管部门对单家银行提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将同时明确达标时限,商业银行应在规定时限内达标。

二、商业银行应分别计算未并表和并表资本充足率,并同时达到过渡期内分年度资本充足率要求。

三、商业银行获得监管部门批准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可采用高级方法计算资本充足率,并遵守《资本办法》中有关并行期内资本底线的要求。

四、商业银行按照《资本办法》计算2012年底的未并表和并表的资本充足率。

对于2012年底已达到《资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要求的商业银行,过渡期内鼓励其资本充足率保持在《资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之上。

对于2012年底未达到《资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要求的商业银行,过渡期内应在满足分年度资本充足率要求的基础上,稳步提高资本充足水平。

五、商业银行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过渡期内的分年度资本充足率达标规划,经董事会批准后,于2013年3月底前报监管部门并认真执行。

各商业银行应指定专门部门持续跟踪本行《资本办法》实施的基本情况,每半年将实施情况报送银监会。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解读一、引言《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改革迈出了关键一步。

为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提高银行资本管理的有效性,本文从管理者的角度,对办法进行详细解读,并就实际操作提出建议。

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1. 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的计算口径。

2. 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办法规定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最低监管要求,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

3. 资本补充机制:办法鼓励商业银行通过发行资本工具、利润留存等方式,提高资本充足率。

三、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1.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办法明确了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包括标准法、内部评级初级法和内部评级高级法。

2. 信用风险暴露的分类:办法将信用风险暴露分为五大类,并明确了各类风险暴露的权重。

3. 信用风险缓释:办法允许商业银行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四、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算1. 市场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办法明确了市场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包括标准法、内部模型法和基本指标法。

2. 市场风险类型:办法将市场风险分为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股票风险和商品风险。

3. 市场风险缓释:办法鼓励商业银行通过衍生品等金融工具,对市场风险进行对冲。

五、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算1. 操作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办法明确了操作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包括基本指标法、标准化法和高级计量法。

2. 操作风险类型:办法将操作风险分为内部流程、人员、系统、外部事件等四类。

3. 操作风险控制: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提高操作风险管理水平。

六、资本管理的内部监督与评估1. 资本管理组织架构: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资本管理的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

2. 资本管理流程: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制定完善的资本管理流程,确保资本管理政策的贯彻执行。

中国银监会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4.16•【文号】银监发[2013]11号•【施行日期】2013.04.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11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已于 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为稳步推进《资本办法》实施,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各商业银行、各银监局应充分认识到实施《资本办法》对于促进银行业转变发展方式、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的重要性,切实加强《资本办法》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

商业银行应落实一把手责任制,建立由高管层牵头并向董事会负责的《资本办法》实施领导小组,指定专门部门(或团队)统筹《资本办法》的实施工作,明确相关部门的分工,理顺总行(母行)、分行(子行)的职责边界及工作流程,制定清晰可行的实施方案,保证《资本办法》实施工作有序开展。

各银监局要确定牵头处室,负责统筹协调辖内法人银行《资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二、加大资源投入力度。

商业银行应加大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的投入,为《资本办法》的顺利实施提供支持。

一是加强资产负债部门、计划财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和信息科技部门的相关人员配置,提升员工的专业能力。

二是扩大与《资本办法》实施相关的资本规划、流程更新、技术提升等方面的财务投入,保证《资本办法》实施取得实效。

三是在科技资源投入方面,优先考虑与《资本办法》实施相关的信息系统建设升级项目。

银监局应结合辖内法人银行的实际,在监管人员配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项目上优先安排。

三、进一步拓宽培训范围。

2024年度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双份)

2024年度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双份)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管理,保障银行稳健经营,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二)审慎性原则: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应当充分考虑银行经营风险,确保资本充足;(三)有效性原则: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应当提高资本使用效率,促进银行稳健发展;(四)持续性原则: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应当建立长效机制,持续改善资本状况。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负责全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本定义与分类第五条商业银行资本分为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

第六条核心一级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

第七条其他一级资本包括优先股、永续债等。

第八条二级资本包括二级资本工具、超额贷款损失准备等。

第三章资本充足率要求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计算资本充足率,确保资本充足率达到以下要求:(一)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二)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三)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第十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一)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 核心一级资本 / 风险加权资产;(二)一级资本充足率 = 一级资本 / 风险加权资产;(三)资本充足率 = 资本 / 风险加权资产。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监会规定的风险权重计算风险加权资产。

第四章资本管理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资本管理制度,明确资本管理目标、政策和程序。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资本规划,合理确定资本补充方式、时间和数量。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定期评估资本充足状况,确保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要求。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_全文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_全文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_全文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方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方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方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方法(2023年11月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平安、稳健运行,爱护存款人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资本应抵挡其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符合本方法规定的资本监管要求。

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同时符合相关方法规定的附加资本监管要求。

第五条资本监管指标包括资本充分率和杠杆率。

本方法所称资本充分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方法规定的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分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方法规定的一级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分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方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杠杆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方法规定的一级资本净额与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之间的比率。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本方法规定的机构档次划分标准,适用差异化的资本监管要求。

其中,第一档和其次档商业银行应满意本方法各章节和相应附件的监管规定,第三档商业银行应满意本方法附件23的监管规定。

(一)第一档商业银行是指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商业银行:1.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500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

2.境外债权债务余额30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且占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的10%(含)以上。

(二)其次档商业银行是指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商业银行:1.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10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且不符合第一档商业银行条件。

2.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小于100亿元人民币但境外债权债务余额大于0。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附件5——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要求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附件5——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要求

附件5: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要求一、总体要求(一)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资本要求,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内部评级体系。

内部评级体系包括对主权、金融机构和公司风险暴露(以下简称非零售风险暴露)的内部评级体系和零售风险暴露的风险分池体系。

(二)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体系应能有效识别信用风险,具备稳健的风险区分和排序能力,并准确量化风险。

内部评级体系包括以下基本要素:1.内部评级体系的治理结构,保证内部评级结果的客观性和可靠性。

2.非零售风险暴露内部评级和零售风险暴露风险分池的技术标准,确保非零售风险暴露每个债务人和债项划入相应的风险级别,确保每笔零售风险暴露划入相应的资产池。

3.内部评级的流程,保证内部评级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4.风险参数的量化,将债务人和债项的风险特征转化为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和期限等风险参数。

5.信息系统和数据管理,收集和处理内部评级相关信息,为风险评估和风险参数量化提供支持。

6.内部评级的应用,保证内部评级和风险参数量化的结果应用于信用风险管理实践。

二、内部评级体系的治理结构商业银行应根据本办法第七章要求完善治理结构,并按下列要求建立内部评级体系的治理结构:(一)商业银行应明确董事会及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在内部评级体系治理结构中的职责,以及内部评级体系的报告要求。

(二)商业银行董事会承担内部评级体系管理的最终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1.审批内部评级体系重大政策,确保内部评级体系设计、流程、风险参数量化、信息系统和数据管理、验证和内部评级应用满足监管要求。

2.批准内部评级体系实施规划,并充分了解内部评级体系的政策和流程,确保商业银行有足够的资源用于内部评级体系的开发建设。

3.监督并确保高级管理层制定并实施必要的内部评级政策和流程。

4.每年至少对内部评级体系的有效性进行一次检查。

5.审批或授权审批涉及内部评级体系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负责组织内部评级体系的开发和运作,明确对内部评级和风险参数量化技术、运行表现以及监控措施的相关要求,制定内部评级体系设计、运作、改进、报告和评级政策,确保内部评级体系持续、有效运作。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监管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监管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监管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7.19•【文号】银监发[2013]33号•【施行日期】2013.07.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监管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银监发[2013]33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以下简称《资本办法》)发布以来,资本监管国际规则有了新的变化,国内商业银行在实施过程中也希望对部分原则性规定予以进一步明确。

为增强资本监管的有效性,提升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强化市场约束功能,银监会制定了《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资本计量规则》、《关于商业银行资本构成信息披露的监管要求》、《关于商业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的补充监管要求》、《资本监管政策问答》等4个资本监管配套政策文件,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资本计量规则2.关于商业银行资本构成信息披露的监管要求3.关于商业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的补充监管要求4.资本监管政策问答2013年7月19日附件1: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资本计量规则一、总体要求(一)中央交易对手是指清算过程中以原始市场参与者的法定对手方身份介入交易清算,充当原买方的卖方和原卖方的买方,并保证交易得以执行的实体,其核心功能是合约更替和担保交收。

在资本监管框架下中央交易对手视同为金融机构。

(二)商业银行应计算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中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涉及的业务包括场外衍生品交易、在交易所交易的衍生品交易以及证券融资交易。

中央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为交易风险暴露与违约基金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之和。

(三)中央交易对手分为合格中央交易对手与不合格中央交易对手。

银监会核准工商银行等六家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

银监会核准工商银行等六家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

农业银行首批获准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
银监会 近 日正式核 准农业 银行在法人 和集 团两 个层面
实施 信用 J x 【 险非零 售 内部 评级初级 法 、零 售内部评 级法 , 以及操作 风险标 准法等资本管理高级方法 。
工商银行微信银行快速发展
统 计显示 ,今年一季度 工商银行微信 银行办理 的业 务
本 轮以初级 内部评级法为 主的高级方法核 准是我国银行业实施 高级方法 的第一步 。下一步 , 银监会将 做好后续监管工 作, 运 用现场 、非现场等 多种 手段督导实施 银行持续满足 监管标准 ,同时有序推动 第二 支柱核准 、审慎推 进第一支柱高级 方法升级换 代等工 作 ,以实施高级方法为契机推动银行提高风险管理科学化 、 精细化水平 。
目前 ,工 商 银行 微信 银 行可 以为 客 户提供 的 自助服
务已经达到 5 8 种 。客 户既可 以将 需要咨询 的事项通过 登录
微信 发信息 到 “ 中国工 商银行 电子银行 ”公众账号 ,由工 商 银行 的专 业团队提供 解答 , 也 可 以编辑 固定格式 内容查
询 并实 时获 取开户行信 息 、账 户信息 、优 惠活动等金 融信 息 。在服 务模 式 上 ,微 信 银行 构 建了 “ 人 工 、 自助 、智 能 ”三位一 体的服 务模 式 ,由人工解答个 性化服 务要 求较 高的咨询服 务 。针对 账务信息 、金融信 息查询等 一致 化 、 标 准化 的服 务需求 ,微信银行 采用 自助模 式 ,客 户可 编写
监管 与高级方法实施 相融合 、 银 行经营管理 与风 险计量相 结合 。实施高级方 法 ,将推动我 国银行业风险管理从 定性 为主转 变为定性 与定量相 结合 ,提升精 细化管理水平 ,为业 务经 营和管理提供更 加有效的决策支持 ,实现风险 、资本 和业务三者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合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者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本定义所指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按照《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将操作风险管理作为主要风险管理职能纳入全行风险管理体系。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选择下列方法之一计量操作风险监管资本:标准法、替代标准法、高级计量法。

第六条商业银行计量操作风险监管资本应符合本指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未经银监会批准,商业银行不得变更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方法。

银监会依据审慎监管规则,认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不健全、操作风险管理薄弱的,可要求商业银行在按照本指引方法计量结果的基础上提高操作风险监管资本。

第二章标准法第七条商业银行使用标准法,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商业银行董事会应承担监控操作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应负责执行董事会批准的操作风险管理策略、总体政策及体系。

(二) 商业银行应建立与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产品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系统。

该管理系统应能够记录和存储与操作风险损失相关的数据和操作风险事件信息,能够支持操作风险及控制措施的自我评估和对关键风险指标的监测,能够匡助商业银行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控制、缓释操作风险。

该管理系统应配备完整的制度文件,规定对未遵守制度的情况进行合理的处臵和补救。

(三)商业银行应系统性地采集、整理、跟踪和分析操作风险相关数据,包括业务条线的操作风险损失金额和损失频率,定期根据损失数据进行风险评估,并将评估结果纳入操作风险监测和控制。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17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17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附件1:资本工具合格标准。

附件2:信用风险权重法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及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附件3: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4: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

附件5: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要求。

附件6: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缓释监管要求。

附件7:专业贷款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8: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9: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10:市场风险标准法计量规则。

附件11: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

附件12: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

附件13: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

附件14: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督检查。

附件15:信息披露要求。

附件16: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要求。

附件17:外部评级使用规范。

附件1:资本工具合格标准一、核心一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一)直接发行且实缴的。

(二)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实缴资本的数额被列为权益,并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示和披露。

(三)发行银行或其关联机构不得提供抵押或保证,也不得通过其他安排使其在法律或经济上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没有到期日,且发行时不应造成该工具将被回购、赎回或取消的预期,法律和合同条款也不应包含产生此种预期的规定。

(五)在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受偿顺序排在最后。

所有其他债权偿付后,对剩余资产按所发行股本比例清偿。

(六)该部分资本应首先并按比例承担绝大多数损失,在持续经营条件下,所有最高质量的资本工具都应按同一顺序等比例吸收损失。

(七)收益分配应当来自于可分配项目。

分配比例完全由银行自由裁量,不以任何形式与发行的数额挂钩,也不应设置上限,但不得超过可分配项目的数额。

(八)在任何情况下,收益分配都不是义务,且不分配不得被视为违约。

(九)不享有任何优先收益分配权,所有最高质量的资本工具的分配权都是平等的。

(十)发行银行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购买该工具提供融资。

(十一)发行必须得到发行银行的股东大会,或经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或其他人员批准。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申请和审批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申请和审批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申请和审批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2.16•【文号】银监发[2010]114号•【施行日期】2010.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日期:2012年6月7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日)废止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申请和审批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14号)机关各部门、各监事会办公室,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现将《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申请和审批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指引》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金融机构以及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申请和审批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的申请和审批事项,确保相关工作稳妥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是指商业银行采用新资本协议第一支柱下的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和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计算监管资本。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新资本协议相关监管指引要求开展实施准备工作,适时向银监会提交实施申请,获得审批后进入实施阶段。

第五条实施申请和审批包括银行集团及商业银行单一法人层面实施的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银监会负责对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的审批,并持续监督商业银行过渡期内的整改情况。

关于商业银行风险计量模型治理的思考

关于商业银行风险计量模型治理的思考

童 . 墅
F I N A N C E
纵 论 金融论衡
计量 模 型 、 信用 风 险经济 资本 计量 模 型开发 : 市场
风 险项 目主要 涉 及 各 类估 值 模 型 及 V a R模 型 : 操 作 风 险 项 目主要 涉 及 操 作 风 险V a R 值、 操 作 风 险 资 本需 求等计 量模 型 。 ( 二) 风 险 计 量 工 具 的推广 和应用 是 关 键 。 所 谓 风险 计量 工具 的推 广 应用 , 是 指 在 已有 的风 险 计量 模 型 的输 出参 数结 果基 础上 进行 的应 用模 型 与应用 系统 的研 发 , 并 将 其 应 用 在商 业银 行 相 关 业 务经 营 与 风险 管理 过 程 中 。 在 这些 风 险工 具 的
( 一) 新 资本 协议 项 目群 的 开发 是 起点 。 所 谓
《 资 本 管 理办 法 》 《 监 管暂 行 细 则 》 以及 《 过 渡 期安
排》 的 出 台 意 味着 中 国银行 业 监 管将 逐 步 转 向以
资本监管为核 心 , 2 0 1 3 ~ 2 0 1 8 年未来6 年内. 新 资
了《 商 业 银 行 实 施 资 本 管理 高 级 方法 监 管 暂 行 细
的原 则 。 视 新 资 本 协议 实 施 为提 高商 业 银行 风 险
管理 科学 化 、 精 细 化 的重要 契机 , 秉持“ 应用 导 向 ,
则》 ( 以下 简称 《 监 管 暂行 细则 》 ) 。 2 0 1 2 年末 中国银
识 和 全 面风 险管 理水 平 , 积极 应对 利率 市场 化 、 经 营综 合化 、 发 展 国际化 而 带来 的各 类挑 战 , 也是 保 障商业 银 行业 务稳 健 经 营和持 续 健康 发展 的 必 由

商业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监管暂行细则

商业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监管暂行细则

商业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监管暂行细则
现将《商业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监管暂行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年月日
商业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
监管暂行细则
银监办发[]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资本管理高级方法,是指商业
银行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选择使用内部模型来计量风险和监管资本的方法,包括第一支柱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和第二支柱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一支柱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包括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和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

操作风险标准法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大型商业银行。

第四条监管部门负责对商业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进行监管,依法核准高级方法,持续监督资本管理,促进商业银行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第五条监管部门按照激励相容原则对资本管理高级方法进行核准,促使商业银行资本计量充分反映。

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1.30•【文号】银监发[2012]57号•【施行日期】2012.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2〕5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2012年6月7日,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

《资本办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要求商业银行在2018年底前达到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为稳妥推进《资本办法》实施,现将过渡期内资本充足率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包括: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以及逆周期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2013年1月1日,商业银行应达到最低资本要求;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还应满足附加资本要求。

过渡期内,逐步引入储备资本要求(2.5%),商业银行应达到分年度资本充足率要求;期间,如需计提逆周期资本或监管部门对单家银行提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将同时明确达标时限,商业银行应在规定时限内达标。

二、商业银行应分别计算未并表和并表资本充足率,并同时达到过渡期内分年度资本充足率要求。

三、商业银行获得监管部门批准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可采用高级方法计算资本充足率,并遵守《资本办法》中有关并行期内资本底线的要求。

四、商业银行按照《资本办法》计算2012年底的未并表和并表的资本充足率。

对于2012年底已达到《资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要求的商业银行,过渡期内鼓励其资本充足率保持在《资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之上。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13 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要求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13 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要求

附件13: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要求一、总体要求1.采用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的内部模型法、操作风险的高级计量法计算监管资本的商业银行,应按照本附件的要求建立验证体系,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及其支持体系进行持续检查,完善自我纠正机制,确保资本计量充分反映风险水平。

2.对本办法颁布前已投产的资本计量模型和支持体系,商业银行应按照本附件要求评估投产前全面验证工作情况,补充相应文档,并证明其定期持续监控和投产后全面验证已达到本附件有关投产前全面验证的要求。

3.银监会应定期评估商业银行验证工作以及针对验证工作的内部审计工作,商业银行验证或审计工作不充分、存在缺陷或未能达到监管要求的,银监会有权要求商业银行进行进一步验证或审计。

(一)验证目标和范围1.商业银行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承担主要责任,并通过建立完善的验证体系实现以下目标:(1)增强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稳健性和可靠性;(2)建立纠正机制,改进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风险预测能力,促进方法和体系的持续改进;(3)增进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和相关人员对计量模型的理解,充分认识模型的局限性,完善模型结果运用,确保资本计量准确反1映商业银行的风险水平。

2.商业银行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工作主要包括对计量模型及其支持体系的验证。

3.商业银行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计量模型进行验证时,应重点关注对模型开发样本数据、模型方法、重要假设和参数、模型开发过程和模型结果应用等方面的审查。

商业银行应对用于资本计量的自行开发模型和外购模型进行验证,确保模型适用于本银行实际资产组合和风险状况。

4.商业银行对支持体系进行验证时,验证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计量模型使用政策和流程、数据、信息系统、模型应用和用户反馈信息,以及相关文档记录等方面。

5.商业银行应同时采用定量和定性的验证方法。

定量验证主要通过返回检验和基准测试等方法,运用数理统计工具对模型的准确性、区分能力和稳定性进行验证。

定性验证主要通过专家评估等方法,检验计量模型和支持体系相关治理结构、政策、流程、控制、文档管理和模型结果运用等情况。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资料附件12 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资料附件12 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

附件12: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一、基本指标法总收入定义总收入为净利息收入与净非利息收入之和。

总收入构成说明见表1。

表1总收入构成说明项目内容1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贷款、投资利息收入,其他利息收入等2利息支出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客户存款利息支出、其他借入资金利息支出等3净利息收入1-24手续费和佣金净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5净交易损益汇兑与汇率产品损益、贵金属与其他商品交易损益、利率产品交易损益、权益衍生产品交易损益等6证券投资净损益证券投资净损益等,但不包括:银行账户“拥有至到期日”和“可供出售”两类证券出售实现的损益7其他营业收入股利收入、投资物业公允价值变动等8净非利息收入4+5+6+79总收入3+8二、标准法实施条件及业务条线归类(一)实施条件—1—商业银行采用标准法,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清晰的操作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政策、工具、流程和报告路线。

董事会应承担监控操作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应负责执行董事会批准的操作风险管理策略、总体政策及体系。

商业银行应指定部门专门负责全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组织实施操作风险的识别、监测、评估、计量、控制、缓释、监督与报告等。

商业银行应在全行范围内建立激励机制鼓励改进操作风险管理。

2.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与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产品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系统。

该管理系统应能够记录和存储与操作风险损失相关的数据和操作风险事件信息,能够支持操作风险及控制措施的自我评估和对关键风险指标的监测。

该管理系统应配备完整的制度文件,规定对未遵守制度的情况进行合理的处置和补救。

3.商业银行应当系统性地收集、跟踪和分析与操作风险相关的数据,包括各业务条线的操作风险损失金额和损失频率。

商业银行收集内部损失数据应符合本附件第四部分的规定。

4.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操作风险评估机制,将风险评估整合入业务处理流程,建立操作风险和控制自我评估或其他评估工具,定期评估主要业务条线的操作风险,并将评估结果应用到风险考核、流程优化和风险报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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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商业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监管暂行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9月4日商业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监管暂行细则银监办发[2012]25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资本管理高级方法,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选择使用内部模型来计量风险和监管资本的方法,包括第一支柱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和第二支柱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一支柱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包括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和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

操作风险标准法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大型商业银行。

第四条监管部门负责对商业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进行监管,依法核准高级方法,持续监督资本管理,促进商业银行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第五条监管部门按照激励相容原则对资本管理高级方法进行核准,促使商业银行资本计量充分反映风险水平,并从现行方法向高级方法平稳过渡。

第六条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进行持续监督检查,采取适当监管措施,促使商业银行资本能够充分覆盖所面临的各类风险。

第七条监管部门基于商业银行实施进展,允许商业银行分步达标,分别受理商业银行第一支柱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和第二支柱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实施申请。

第二章实施条件第八条申请实施的商业银行应当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治理架构,权责明晰、独立运作、有效制衡,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科学高效。

3第九条申请实施的商业银行应当具备健全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和完整独立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有效。

第十条申请实施的商业银行应当经营稳健,资产优良、盈利平稳、流动性充裕。

第十一条申请实施的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应当连续3年不低于2级。

第十二条申请实施的商业银行应当具备良好的数据质量管理水平,政策、目标、制度和流程清晰,数据质量监控体系有效,达到《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申请实施的商业银行应当具备完备的信息系统,能够有效支持商业银行各项经营管理。

第三章核准程序第十四条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高级方法的核准,包括自评、申请、评估、整改、验收和批复等环节。

第十五条自评是商业银行组织行内专家,对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对自身实施准备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和评价。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在自评基础上,认为具备实施高级方法条件的,自主向监管部门提出评估申请。

商业银行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有助于监管部门充分了解其实施准备情况。

商业银行董事会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受理商业银行评估申请后,监管部门组织监管评估专家团队,综合运用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的各种方法开展评估,揭示商业银行存在的问题、5提出整改要求,出具评估意见。

第十八条监管部门建立资本管理高级方法监管评估专家机制。

评估专家分为信用风险组、市场风险组、操作风险组和第二支柱组,负责提供专业评估意见。

评估专家在监管部门内部产生,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监管经验,熟悉资本管理高级方法相关监管要求,公平公正、勤勉尽责。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评估意见制定整改方案,建立整改工作机制,开展整改。

整改方案应当经董事会审批通过并报送监管部门。

商业银行经整改,认为符合监管要求的,自主向监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条根据商业银行验收申请,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高级方法实施情况进行验收,核查商业银行是否满足实施高级方法的要求,出具验收意见。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根据验收结果自主向监管部门提出实施申请。

监管部门应当对商业银行的申请做出准予实施、准予有条件实施或不批准实施的决定。

准予实施的,监管部门应当明确商业银行实施高级方法的范围、并行期的资本底线要求;准予有条件实施的,除以上内容外,应当明确不核准范围和所采取的监管措施。

对未获准实施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应当指出其问题,半年内一般不再接受其实施申请。

第二十二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团队分工机制,对核准各个环节的质量负责。

资本监管团队会同机构监管团队开展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高级方法的核准工作,确定监管措施;根据商业银行的申请范围,组织评估专家参加核准工作。

机构监管团队负责督导商业银行落实监管措施并确定7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第二十三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指导委员会,负责对资本管理高级方法的实施提供专业意见和决策建议。

专家指导委员会由学者、业界专家组成,其职责、组成和工作机制另行规定。

第四章评审原则第二十四条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实施第一支柱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实施准备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商业银行治理结构、政策流程、计量模型、数据和信息系统、验证和审计、应用、信息披露等是否满足监管要求。

第二十五条符合资本管理高级方法各项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核准其实施高级方法。

第二十六条基本符合资本管理高级方法监管要求,但存在对资本管理无实质影响问题的商业银行,如具备下列条件,监管部门核准其有条件实施高级方法:(一)不存在本细则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五条所列示的情形。

(二)对仍需整改的问题,有明确可行的修正措施及计划。

(三)接受监管部门的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四)已建立符合监管要求的信息披露管理体系、政策和模板。

第二十七条对有条件实施高级方法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从数据质量和长度、模型结构和假设、参数估计、模型结果的表现、信息系统、应用及其他支持9体系等方面来判断商业银行的资本计量是否存在审慎不足的情形,确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二十八条对存在资本计量审慎不足情形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应当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监管措施:(一)要求商业银行自行将风险参数调整到合理水平。

(二)要求商业银行将风险加权资产调整到监管给定水平。

(三)要求商业银行重新优化模型。

(四)延长并行期。

(五)对无法满足监管要求的风险类别或资产组合,不允许其使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

(六)监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九条有条件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商业银行完成整改并经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可解除相应监管措施。

第三十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业银行,一般不宜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一)治理结构存在较大缺陷。

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未有效履行相关职责;未建立资本管理高级方法建设及应用的领导和工作机制。

(二)数据质量存在较大问题,不能有效支持模型的开发、运行和验证。

(三)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相关支持系统无法保持稳定有效运行。

(四)未建立有效验证体系和独立验证团队;未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及其支持体系开展验证。

(五)内部审计部门未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工作开展有效审计。

(六)风险加权资产系统中手工录入的风险加11权资产比例超过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20%。

(七)文档存在较大缺陷。

(八)未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保障体系。

主要岗位人员数量和资质不能满足高级方法实施专业要求,缺乏专业人才培养机制。

(九)监管部门认为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有实质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业银行,一般不宜实施信用风险初级内部评级法:(一)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覆盖率不足50%。

(二)内部评级政策体系存在较大问题,不能有效支持风险识别、风险暴露分类、评级流程、信用风险缓释的管理以及模型的验证和应用。

(三)用于估计违约概率的数据少于5年。

(四)参数估计未考虑经济周期影响;未建立经济周期的研究跟踪完善机制。

(五)在申请范围内,违约定义不审慎、不统一或实施不一致。

(六)违约概率估计的区分能力、稳定性和审慎性存在对风险计量有实质性影响的问题。

(七)合格抵质押品的认定、拆分以及估值存在较大问题。

(八)未开展有效的信用风险压力测试。

压力测试未把握影响债务人还款能力的主要因素,压力情景严重程度不足。

(九)未能验证低违约资产组合的评级模型。

验证工作未覆盖关键评级标准的趋势变化分析。

(十)内部评级结果未在授信审批、风险监控、限额设定、信贷政策和风险报告等核心领域得到实质应用;或未在经济资本管理、风险偏好、损失准备计13提、贷款定价、绩效考核和风险管理基础建设等高级领域有所体现,未制定实质应用计划。

第三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业银行,一般不宜实施信用风险高级内部评级法:(一)存在本细则第三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在申请范围内,损失定义不审慎、不统一或实施不一致。

(三)违约损失率估计的区分能力、稳定性和审慎性存在严重不足;违约损失率估计未反映经济衰退时期违约债项损失。

(四)违约风险暴露估计的准确性和稳定性存在明显不足。

(五)对非零售信用风险,在债务人评级、债项评级和违约风险暴露估计中重复考虑信用风险缓释的作用。

(六)用于估计非零售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的数据少于7年;用于估计零售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的数据少于5年。

(七)未在经济资本管理、风险偏好、损失准备计提、贷款定价、绩效考核、风险管理基础建设等领域实质应用。

第三十三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业银行,一般不宜实施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一)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覆盖率不足50%。

(二)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制度体系存在较大问题,不能有效支持账户划分、数据管理、估值、监管资本计量、限额设定及监控、新产品审批、市场风险报告以及内部模型应用。

(三)内部模型未能包含对资本计量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风险因素。

15(四)一般风险价值、压力风险价值、特定风险和新增风险的计算方法和重要参数选择存在较大问题。

(五)未制定合理的市场风险压力测试方案;不具备按日进行压力测试的能力。

(六)进行模型验证时,返回检验选取的置信区间、计算方法以及使用的历史数据期限未能与计算风险价值时保持一致;返回检验数据积累少于一年;返回检验显示模型存在较大问题。

(七)内部模型未应用到银行的日常市场风险管理过程,交易限额与内部模型的计量结果缺乏联系。

第三十四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业银行,一般不宜实施操作风险标准法:(一)操作风险管理政策制度体系存在较大缺陷,未能与银行业务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特征相适应。

(二)未建立清晰的操作风险报告路线并定期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交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与控制情况报告。

(三)未制定相关政策有效明确总收入定义与计算规则、业务条线划分规则、总收入至各业务条线的分配规则等。

(四)未建立有效的业务条线收入数据收集和存储机制;数据少于3年。

(五)未建立与全行操作风险管理政策流程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系统,或系统功能存在较大缺陷。

(六)内部损失数据收集、操作风险及控制措施自我评估、关键风险指标监测、业务连续性管理存在较大问题,未能有效支持风险预警与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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