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案(船舶通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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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第二十条(适用范围)规定:
1. 本章条条在各种天气种都应遵守。
2.有关号灯的各条规定,从日没到日出时都
应遵守。在此时间内不应显示别的灯光,但那些
不会被误认为本规则条款订明的号灯,或者不会
削弱号灯的能见距离或显著特性,或者不会妨碍
正规了望的灯光除外。
3.本规则条款所规定的号灯,如已设置,也 应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从日出到日没时显示,并
可在一切其他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显示。
4.有关号型的各条规定,在白天都应遵守。
5.本规则条款订明的号灯和号型,应符合本
规则附录一的规定。
解释: 1. 各种天气: (1) 能见度良好和能见度不良; (2) 雨天和晴天(包括大风浪); (3) 晴天和阴天;
2.
遵守规定
(1)各种天气中均能遵守有关号灯和号型的各项规定; (2)任何损坏或熄灭,应及时进行修复或替换; (3)为紧急情况备用的号灯应妥善存放并保持随时可 用。 (4)值班人员应经常检查本船的号灯号型显示情况。
课题十五、船舶通信方法
一、号灯和号型 二、各类船舶的号灯与号型 三、声响和灯光信号
健全可靠的船舶通信不但是船舶安全 航行和正常营运的需要,更是海上人员安 全必不可少的基本保证。船舶与外界的通 信方法主要有视觉信号通信、声响信号通 信和无线电通信。前两者主要是在人的视 觉、听觉范围内进行的,通信距离很近, 而无线电通信的作用距离就要远得多。
L≥50m在航机动船
L<50m在航机动船
L<50m在航机动船
L<50m在航机动船
L<50m在航机动船
2.气垫船在非排水状态下航行时,除本条1
一、在航机动船
款规定的号灯外,还应显示一盏环照黄色闪
光灯。
气垫船(排水状态下航行)
一、在航机动船(第23条)
3.(1) 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可以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和
三、在航帆船和划桨船(第25条)
第二十五条规定:
3. 在航帆船,除本条2款规定的号灯外,还可在桅顶或接
近桅顶的最易见处,垂直两盏环照灯,上红下绿。但这些环 照灯不应和本条2款所允许的合色灯同时显示。
三、在航帆船和划桨船(第25条)
第二十五条规定: 4.(1)长度小于7米的帆船,如可行,应显示本条1或2款 规定的号灯。但如果不这样做,则应在手边备妥白光的电
筒一个或点着的白灯一盏,及早显示,以防碰撞。
(2)划桨船可以显示本条为帆船规定的号灯,但如 不这样做,则应在手边备妥白光的电筒一个或点着的白灯 一盏,及早显示,以防碰撞。
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GMDSS)――该系统是应用 广泛的海上通讯系统。完备的GMDSS设备包括高频与甚 高频数字选择性呼叫接收机、窄带直接印字电报、卫通C 站、紧急无线电示位标、搜救雷达应答器及手持便携式对 讲机。 移动卫星通讯(INMARSAT)――用户可使用卫星 移动终端,信号上达卫星,再经地面站,通过国际或国内 的邮电公众通信网与其它的固定或移动用户(包括卫星移 动终端用户)通信。反过来,公众网等固定或移动用户也 可以通过卫星与卫星移动终端联系。INMARSAT通过其开 发的各类业务系统向用户提供极为完善的通信功能,包括 适应不同用户特点的实时的各类电话、传真、低、中、高 速数据以及存贮转发的电传、短信息传输、数据报告等, 可满足海上、陆地及航空管理和用户通信。
3.
不应显示的灯光
(1) 会被认为本规则各条的规定的号灯;
(2) 会削弱号灯的能见距离或显著特性的灯光;
(3) 会妨碍正规了望的灯光。
“不应显示别的灯光”包括:甲板照明灯、舱
室照明灯光的外泄、海图室照明灯或过亮仪表指 示灯等。
4.
显示号灯的时间
(1)从日没到日出(不反对从日出到日没显示);
(2)能见度不良的白天;
L<12m在航机动船
L<12m在航机动船
L<12m在航机动船
L<12m在航机动船
L<7m、V <7kn在航机动船
L<7m、V <7kn在航机动船
L<7m、V <7kn在航机动船
L<7m、V <7kn在航机动船
二、 拖带和顶推(第24条)
1.机动船当拖带时应显示: (1) 垂直两盏桅灯,以取代第二十三条1款(1)项或1 款(2)项规定的号灯。当从拖船船尾量到被拖物体后端的拖 带长度超过200米时,垂直显示三盏这样的号灯; (2) (3) (5) 两盏舷灯; 一盏尾灯; 当拖带长度超过200米时,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
长期以来,远距离的船舶通信都是依 靠传统的莫尔斯(Morse)无线电报,它为 海上运输的发展及人员安全起到了重要作 用。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 海上无线电通信发生了巨大的根本性变革, 特别是到1999年2月1日,全球海上遇险和 安全系统(GMDSS)将全面实施,莫尔斯 无线电报将完成它的历史使命,代之而起 的是更快捷、更可靠的窄带印字电报及无 线电传真通信。国际海事通信卫星的启用 也使无线电话的通信距离大大增加,全球 通信成为现实。
强力扬声器喊话通信(Voice over a Loud Hailer) ――利用扬声器在近距离与对 方喊话传递信息。 无线电报通信(Radio Telegraphy) ―― 用电键发出莫尔斯信号传递信息。GMDSS 全面实施之后它将不复存在,被无线电传、 传真或卫星通讯等先进方法所代替。 无线电话通信(Radio Telephony)――利 用无线电话设备在中频、高频、甚高频等 频带上通过直接对话或发出信号码语传递 信息。
示这些号灯,但应采取如第三十六条所准许的一切可能措
施来表明拖船与被拖船之间关系的性质,尤其应将拖缆照 亮。
三、在航帆船和划桨船(第25条)
第二十五条规定:
1.在航帆船应显示:
(1)两盏舷灯; (2)一盏尾灯。
2.在长度小于20米的帆船上,本条1款规定的号灯可以
合并成一盏,装设在桅顶或接近桅顶的最易见处。
(3)其他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如能见度不良水域附
近或低云层较暗的情况)。
5.号型显示的时间
规则所指“白天”的含义:
(1)
(2) (1) (2)
从日出到日没;
日出前和日没后的晨昏蒙影时间。 能见度不良的白天; 日出前和日没后的晨昏蒙影期间。
6.同时显示号灯和号型的时间
(3)号灯的定义
《规则》第二十一条(定义)规定: (1)“桅灯(Masthead Light)”是指安置在船的首 尾中心线上方的白灯,在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 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 后22.5度内显示。 (2)“舷灯(Sidelights)”是指右舷的绿灯和左舷 的红灯,各在11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 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 22.5度内分别显示。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其舷灯可
8.凡由于任何充分理由,一被拖船舶或物体不可能 显示本条5或7款规定的号灯或号型时,应采取一切可能的
二、 拖带和顶推
措施使被拖船舶或物体上有灯光,或者至少能表明这种船
舶或物体的存在。 9.凡由于任何充分理由,使得一艘通常不从事拖带 作业的船舶不可能按本条1或3款的规定显示号灯,这种船 舶在从事拖带另一遇险或需要救助的船舶时,就不要求显
舷灯以代替本条1款规定的号灯; (2) 长度小于7米且其最高速度不超过7节的机动船,可
以显示一盏环照白灯以代替本条1款规定的号灯。如可行也
应显示舷灯; (3) 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的桅灯或环照白灯,如果不
可能装设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可以离开中心线显示,条件
是其舷灯合并成一盏,并应装设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或尽 可能地装设在接近该桅灯或环照白灯所在的首尾线处。
(1)垂直两盏桅灯,以取代第二十三条1款(1)项或1款
(2)项规定的号灯; (2)两盏舷灯; (3)一盏尾灯。 4.适用本条1和3款的机动船,还应遵守第二十三条1款 (2)项的规定。
二、 拖带和顶推
5.除本条7款外,一艘拖船或被拖物体应显示: (1) 两盏舷灯; (2) 一盏尾灯。 (3) 当拖带长度超过200米时,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菱 形体号型。 6.任何数目的船舶如作为一组被旁拖或顶推时,应作为一艘 船来显示号灯: (1) 一艘被顶推船,但不是组合体的组成部分,应在 前端显示两盏舷灯; (2) 一艘被旁拖的船,应显示一盏尾灯,并在前端显 示两盏舷灯;一盏尾灯。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引航船舶
锚泊船舶和搁浅船舶
第二十三条规定: 1.在航机动船应显示: (1)在前部一盏桅灯; (2)第二盏桅灯,后于并高于前桅灯;长度小于 50米的船舶,不要求显示该桅灯,但可以这样做; (3)两盏舷灯; (4)一盏尾灯。
L≥50m在航机动船
L≥50m在航机动船
L≥50m在航机动船
以合并成一盏,装设于船的首尾中心线上。
(3)“尾灯(Stern light)”是指安置在尽可能接近 船尾的白灯,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 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度内显示。 (4)“拖带灯(Towing Light)”是指具有与本条3款 所述“尾灯”相同特性的黄灯。需要时,它设置于尾灯 的垂直上方。 (5)“环照灯(All-round Light)”是指在360度的水 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4) 一盏拖带灯垂直于尾灯的上方;
菱形体号型。
机动船拖带( L拖>200m ,L<50m )
机动船拖带( L拖>200m ,L≥50m )
二、 拖带和顶推(第24条)
2.当一顶推船和一被顶推船牢固地连接成为一组合体时, 则应作为一艘机动船,显示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号灯。 3.机动船当顶推或旁拖时,除组合体外,应显示:
和球菱球号型表示操纵能力受到限制;
(4) 表明船舶的工作性质,如拖带灯表示正 在从事拖带作业; (5) 表明船舶的大小,如仅显示一盏桅灯的 机动船长度小于50m. 2. 学习要求 号灯和号型是互见中船舶避碰的主要信息来 源,有关航海人员应当熟记,以便能够正确显示 和识别。
(2)号灯/号型的适用范围
一、号灯和号型
(1)概述
(2)号灯/号型的适用范围 (3)号灯的定义 (4)号灯的能见距离 (5)号灯号型的技术细节
(1)概述
1、号灯和号型的作用 号灯和号型是用来表示船舶下列信息: (1) 表明船舶的存在; (2) 表明船舶的动态,如舷灯和尾灯表示在航; (3) 表明船舶的种类,如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
(6)“闪光灯(Flashing Light)”是指每隔一定时间
以每分钟120次或120次以上的频率闪光的号灯。
三、号灯的定义
Leabharlann Baidu
(4)号灯的能见距离
《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各类船舶的号灯与号型
第二十三条 在航机动船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拖带和顶推
在航帆船和划桨船 渔 船 失去控制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限于吃水的船舶
二、 拖带和顶推
7.一艘不易觉察的、部分淹没的被拖船舶或物体或者这类船舶或物体 的组合体应显示: (1)除弹性拖曳体不需要在前端或接近前端处显示灯光外,如宽度 小于25米,在前后两端或接近前后两端处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 (2)如宽度为25米或25米以上时,在两侧最宽处或接近最宽处,另 加两盏环照白灯; (3)如长度超过100米,在(1)和(2)项规定的号灯之间,另加若干环 照白灯,使得这些灯之间的距离不超过100米; (4)在最后一艘被拖船舶或物体的末端或接近末端处,显示一个菱 形体号型,如果拖带长度超过200米时,在尽可能前部的最易见处另加 一个菱形体号型。
一般船舶在海上所使用的通信方法计有:旗号通信、灯 号通信、声号通信、手旗或手臂通信、扬声器通信、无线 电话通信、无线电传电报通信、国际移动卫星通讯、卫星 手机通讯、电子邮件通讯、网际网路通讯等。 灯光通信(Flashing Light Signalling)――利用闪光信号 灯发出的莫尔斯信号传递信息。 旗号通信(Flag Signalling)――利用一面或数面信号旗 组成不同的信号码传递信息。 手旗或手臂通信(Morse Signalling By Hand-Flag or Arms) ――双手各持一面信号旗或只用双臂变换不同的部 位发出莫尔斯信号传递信息。 声响信号通信(Sound Signalling)――通过船舶汽笛、 号钟、雾角等发声具发出莫尔斯信号传递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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