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救生设备规则的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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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救生设备规则》的修正案

第I 章

总则

1.1 定义

1 删除第1.1.8款,将现有第1.1.9、1.1.10和1.1.11款分别重新编为第1.1.8、1.1.9和1.1.10款。

1.2 救生设备的一般要求

2. 在第1.2.3款末尾新增以下一句:

“对烟火救生设备,生产厂应在产品上牢固地标记失效日期。”

2.2 救生衣

3 在第2.2.1.16款中,“浮力”和“装置”间插入“线或其它”。

2.3 救生服

4 现有第2.3.1.1.1款替换如下:

“.1 能不经帮助在2 分钟内打开并穿上,包括穿上任何有关服装的时间,如果需要将救生衣与救生服连同穿着,则还包括穿上1件救生衣的时间,以及人工充气室(如安装)的充气;”

5 在第2.3.1.5款中,“浮力”和“装置”间插入“线或其它”。

第IV章

救生艇筏

4.1 救生筏的一般要求

6 在第4.1.2.2款中,“要求安放在能提供……的位置”替换为“拟用于”。

7 第4.1.3.3款的第1句替换如下:

“人工控制的外灯应安装在救生筏顶篷或结构的外部最上部位置。”

8 第4.1.3.4款的第1和第2句替换如下:

“人工控制的内照明灯应安装在救生筏的内部,它能连续工作至少12 小时。

当顶篷支起时,它应能自动点亮,并产生不小于0.5 新烛光的算术平均发光强度(从整个上半球测定),以确保能阅读救生和属具须知。”

9 第4.1.5.1的第.18和.19款替换如下:

“.18 救生筏额定乘员每人的食物配额为不少于10,000 千焦耳(2,400 千卡)。配额食物在保质期内应可口并可食用。包装应易于用戴上救生服手套的手拆分。

配额食物应置于牢固密封的金属容器内,或采用柔软型包装材料真

空包装;在按主管机关可接受的标准试验时,具有可予忽略的蒸汽

传导率(在相对湿度为23℃/85% 时,每24小时小于0.1 g/m2)。必要

时,应在软包装材料外再套外包装,以保护食物免受锐角挤压而损

坏。外包装上应清晰标明包装日期和失效日期、生产批号、包装内

容和使用须知。符合经本组织认可的国际标准的食物视为符合上述

要求,可以接受;

.19 救生筏额定乘员每人1.5 升淡水,其中的每人0.5 升可由一台2天内能产出相等淡水量的海水淡化装置替代,或每人1 升淡水可由第

4.4.7.5款所述的手动反向渗透海水淡化装置替代,该装置2天内能

产出相等量的淡水。该淡水的化学和微生物含量应符合适用的国际

要求,并应置于用防腐材料或经处理为防腐的材料制成的密闭水密

容器。如采用柔软型包装材料,在按主管机关可接受的标准试验时,

它应具有可予忽略的蒸汽传导率(在相对湿度为23℃/85% 时,每24

小时小于0.1 g/m2),但置于一个更大容器内的单独包装可不必满足

该蒸汽传导率的要求。每一盛水容器均应有防止溢水的重新关紧装

置,但125 毫升以下的单独包装除外。每一容器应清晰地标明包装

日期和失效日期、生产批号、内装淡水的容量和饮用须知。容器应

易于用戴上救生服手套的手打开。符合经本组织认可的国际标准的

应急饮用水视为符合上述要求,可以接受。”

4.2 气胀式救生筏

10 在第4.2.2.3款的第2和第3句之间插入新的句子如下:

“充气系统,包括任何按第4.2.2.4款要求安装的释放阀,应符合本组织

认可的国际标准的要求。”

11 第4.2.4.1款的第1句替换如下:

“至少应在一个入口处安装1个登筏跳板,它能承受1名体重100 kg的

人员坐或跪而不抓住救生筏的任何其它部位,以使人员能从海上登筏。”

12 在第4.2.6.3款中插入新的第.8目如下,且现有第.8和.9目分别重新编为第.9和.10目:

“.8 包装的救生筏质量,如大于185 kg;”

4.3 刚性救生筏

13 第4.3.4.1款的第1句替换如下:

“至少应在一个入口处安装1个登筏跳板,它能承受1名体重100 kg的人员坐或跪而不抓住救生筏的任何其它部位,以使人员能从海上登筏。”

4.4 救生艇的一般要求

14 在第4.4.1.1款的第1句末尾新增:“,并且在纵倾至10°及横倾至任一舷20°时的所有条件下能安全降放。”

15 第4.4.1.2款替换如下:

“4.4.1.2 每一救生艇上应安装1个经主管机关或其代表认同的固定的

认可标志板,至少包括下列各项:

.1 制造厂名和地址;

.2 救生艇型号和序列号;

.3 制造年月;

.4 核定的救生艇乘员人数;和

.5 根据第1.2.2.9款要求的认可资料。

每一出厂救生艇应配有1份证书或符合声明,其除上述各项外,还应说

明:

.6 认可证书编号;

.7 艇体结构材料,其详细程度应能确保在修理时不会发生兼容

性问题;

.8 完整配备及满员时的总质量;

.9 救生艇测量的拖力;和

.10 如第4.5、4.6、4.7、4.8或4.9款所述的认可声明。”

16 删除第4.4.3.1款第1句中的“迅速”,并在其末尾加入“从发出登艇指示起不超过10 分钟的时间内。”

17 在第4.4.6.8款的第1句中的“一条25人的救生艇”替换为“船上所载的最大型救生艇。”

18 4.4.7.6替换如下:

“4.4.7.6 除自由降落救生艇外,每一需用单根或多根艇索降放的救生

艇,应安装符合下列要求的释放装置,但应注意以下第.9目所指情况的

特殊性:

.1 该装置的布置应能同时脱开所有吊艇钩;

.2 该装置应具有两种脱开能力:正常(无负荷)脱开能力和

承载脱开能力:

.2.1 正常(无负荷)脱开能力应在救生艇浮于水面时或

吊艇钩无负荷时脱开,而无需将起吊环或将钩环

与吊钩夹头人工分离;和

.2.2 承载脱开能力应在吊艇钩受负荷时释放救生艇。该

装置应如此布置,以致使救生艇在任何有负荷的

情况下从浮于水面的救生艇无负荷至救生艇满载

乘员及属具的总质量1.1倍的负荷情况下都能脱

开。此种脱开能力应有适当的保护,以防意外或

过早使用时不致脱开。适当的保护应包括不属正

常卸载脱开要求的特殊机械保护,此外还有一个

危险标志。为防止过早的负载脱开,释放装置的

负载操作应要求操作者有一个有意的和持续的动

作;

.3 为了防止救生艇在回收过程中的意外脱开,除非吊钩

已经完全复位,否则该吊钩不得承受任何负荷,或手

柄或安全销在没有额外受力情况下也不得回至复位(关

闭)位置。每个吊站内还应张贴危险标示,提醒船员注

意复位的正确方法;

.4 释放装置的设计和安装应在系统就绪提升时,使船员

能通过下列方法从艇内清楚地做出判断:

.4.1 直接观察每一吊钩的可移动吊钩部分、或锁闭其

中可移动吊钩段的吊钩部分已完全正确复位;或

.4.2 观察所装的1个能确认每一吊钩中锁闭可移动吊

钩段的装置已完全正确复位的不可调指示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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