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加班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
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人社局发[2010]16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0.03.31
【实施日期】2010.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0〕16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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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11.25•【字号】津高法〔2019〕296号•【施行日期】2019.11.2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津高法〔2019〕296号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人民法院(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各审判管理委员会),铁路运输法院,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现将《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11月25日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会议纪要为依法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和诉讼中的疑难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围绕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审理中亟需解决的十个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并广泛征求了全市法院和市区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意见,现纪要如下:一、仲裁阶段的保全问题1.财产保全的受理与移送(1)10人以上集体争议案件(包括符合集体案件立案条件但分立的案件),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濒临破产、法定代表人逃逸或转移、隐匿财产情形的,劳动者可以依法通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在此情形下,劳动者可以不提供担保;(2)对农民工追索工资案件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的,一般不应要求担保。
如农民工没有提出保全申请,但存在因用人单位转移、隐匿财产等可能导致仲裁裁决、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7.04.23•【字号】津劳社局发[2007]58号•【施行日期】2007.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7]58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劳动人事局):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业务建设,统一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尺度,现将《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有关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劳动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处联系。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三日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有关问题的解答1、问:如何处理市与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重复执法问题?答: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
”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中出现重复执法问题,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决定管辖;一般情况下,本着先介入、先查处的原则处理。
区县先行介入的案件,须将查处结果通报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2、问: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出现违法行为应由注册地还是经营地监察机构查处?答:注册地和经营地不一致的,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处。
对管辖有异议的,报请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3、问:在商场租赁经营的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应如何处理?答:由商场协助调查确定用人单位主体,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监察。
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可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4、问:劳动者在投诉时效内,对连续多年的拖欠工资、加班费问题进行投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时,应如何处理?答:投诉人无法提供证据材料,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调查,仍无证据证明拖欠工资、加班费等违法事实的,终止调查,并告知投诉人处理结果。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1概要.doc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发布单位: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号:津劳局 [2003]440号发布日期:2003年 12月 22日生效日期:2004年 01月 01日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 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 通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 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依法建立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劳动者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 参与本单位工资分配制度的制定和执行, 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等内容; 劳动者工作岗位变动时, 应按岗位变更后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七条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工资决定办法;(二工资支付项目;(三工资支付标准;(四工资支付形式;(五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六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七各类假期工资支付标准;(八工资扣除事项;(九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十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第八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 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支付。
第九条用人单位实行工资支付登记制度。
用人单位应建立劳动者工资台帐, 用于准确统计劳动者工资支付数据, 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支付单位名称、支付时间、支付对象姓名、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金额、工时数、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领取人等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02.04•【字号】津劳社局发[2008]24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24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单位:根据《劳动法》、《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二月四日天津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以下统称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维护职工的合法权利,根据《劳动法》、《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组织派遣人员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由用工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告知劳务派遣组织。
第四条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用人单位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性质特殊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用人单位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关于员工加班工资计算的通知
关于员工加班工资计算的通知
各部门经理:
为了规范公司内部的加班工资计算标准,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和满意度,特制定以下加班工资计算通知,望各部门严格执行。
一、加班工资计算标准
工作日加班:按照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的加班工资标准执行,即平时加班工资为基本工资的1.5倍,周末加班工资为基本工资的2倍。
法定节假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即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为基本工资的3倍。
二、加班工资计算方法
加班时间计算:加班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算,不足一小时的按照
一小时计算。
加班申请流程:员工需提前向所在部门主管提交加班申请,并经
主管批准后方可进行加班工作。
三、加班工资发放时间
工作日加班:工作日加班工资将于次月底统一发放至员工工资卡中。
法定节假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将在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
作日内发放至员工工资卡中。
四、其他事项
加班记录:各部门需建立完善的加班记录系统,记录员工的加班
时间及原因,以备查验。
加班补贴:对于频繁需要加班的员工,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
适当的加班补贴或调休安排。
以上为公司员工加班工资计算通知,请各部门经理务必遵守执行,如有任何疑问或特殊情况,请及时与人力资源部联系沟通。
希望通过
大家共同努力,提高公司整体运营效率,谢谢!
人力资源部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天津员工休假表
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因工负伤,在做出伤残鉴定前,按月发给本人因工负伤前12个月平均实得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平均实得工资计算。
竞业限制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
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
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后参加保险的,按照保险的规定执行。晚婚、晚育期间工资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相同。
女年满二十四周岁的初育为晚育
第二十条哺乳假期间由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哺乳假期补助,哺乳假期补助按照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按月发放。
陪产假
根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
计划生育手术假
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8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的通知津劳局[2003]440号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用工多元化的需要,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我市实际,重新制定《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部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依法建立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劳动者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参与本单位工资分配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等内容;劳动者工作岗位变动时,应按岗位变更后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七条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㈠工资决定办法;㈡工资支付项目;㈢工资支付标准;㈣工资支付形式;㈤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㈥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㈦各类假期工资支付标准;㈧工资扣除事项;㈨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㈩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第八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支付。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农民工工资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8〕350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农民工工资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农民工工资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8〕350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75号)精神,妥善处理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积极促进我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做好农民工工资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
全市各级调解仲裁机构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深刻领会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把处理农民工工资争议问题作为保障农民工劳动致富、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工作目标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畅通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绿色通道”,建立快立、快调、快审、快结的长效机制,依法及时处理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为目标。
特别是对于春节前发生的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全市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以下简称“仲裁机构”)应在法定审限内优先结案,力争做到案件“不过年”。
三、完善工作措施(一)加强基层调解1.发挥基层调解组织作用。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2.11.12•【字号】津劳局[2002]361号•【施行日期】2002.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劳局[2002]361号)根据市政府清理法规的要求和实际需要,我们对现行的我局制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
现将废止文件的目录予以公布。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00二年十一月十二日工资福利部分┌──┬───────────────────────────────┬───────────┐│序号│文件名称│文号│├──┼───────────────────────────────┼───────────┤│ 1│天津市劳动局对你局新录用艺人确定工资问题的批复│ 津劳工字11979]285号│├──┼───────────────────────────────┼───────────┤│ 2│天津市劳动局、总工会印发《关于生产奖实行计分计奖的办法》和《关│ 津劳工字(1979]287号│││于工厂企业劳动竞赛奖励的办法》的通知││├──┼───────────────────────────────┼───────────┤│ 3│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对临时工招收为固定工后工资待遇和工龄问题的│ 津劳工字[1979]336号│││复函││├──┼───────────────────────────────┼───────────┤│ 4│天津市劳动局关于文艺中专毕业生定级工资问题的复函│ 津劳工字[1979]371号│├──┼───────────────────────────────┼───────────┤│ 5│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办理工资基金审批手续│ 津劳工字[1979]391号│││的通知││├──┼───────────────────────────────┼───────────┤│ 6│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全聚德饭庄定为接待外宾单位厨师“相似级”问题│ 津劳工字[1979]471号│││的复函││├──┼───────────────────────────────┼───────────┤│ 7│天津市调整工资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劳动总局(79)劳总薪字153号│ (80)津调资办第2号│││等文件的通知(摘录)││├──┼───────────────────────────────┼───────────┤││天津市调整工资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升级的几项具│││ 8│体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调整工资区类别的几项具体规定》中若干具体│ (80)津调资办第4号│││问题的处理意见││├──┼───────────────────────────────┼───────────┤│ 9│天津市调整工资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家劳动总局(79)劳总薪字153号│ (80)津调资办第6号│││文件的通知││├──┼───────────────────────────────┼───────────┤│10│天津市调整工资办公室关于“三类职工”升级指标调剂使用的通知│(80)津调资办第14号│├──┼───────────────────────────────┼───────────┤│11│天津市调资办公室、天津市环境卫生局关于给粪便清除工增加升级指│(80)津调资办第15号│││标的通知││├──┼───────────────────────────────┼───────────┤│12│天津市调整工资办公室关于干部升级面的掌握问题的通知│(80)津调资办第18号│├──┼───────────────────────────────┼───────────┤│13│天津市调整工资办公室关于对(80)津调资办第4号文中有关问题的│(80)津调资办第19号│││补充处理意见││├──┼───────────────────────────────┼───────────┤│14│天津市调整工资办公室关于职工升级计分(评分)考核中需要注意的│(80)津调资办第20号│││几个问题的通知││├──┼───────────────────────────────┼───────────┤│15│天津市调整工资办公室通知│(80)津调资办第22号│├──┼───────────────────────────────┼───────────┤│16│天津市调整工资办公室通知│(80)津调资办第23号│├──┼───────────────────────────────┼───────────┤│17│天津市调整工资办公室关于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入学的普通班大学毕│(80)津调资办第25号│││业生在调资升级中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18│天津市调整工资办公室关于对改办转业的军队复员干部升级中有关│(80)津调资办第26号│││具体问题的补充处理意见││├──┼───────────────────────────────┼───────────┤│19│天津市调整工资办公室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全民职工的升级指│(80)津调资办第27号│││标使用问题的意见││├──┼───────────────────────────────┼───────────┤│20│天津市调整工资办公室关于郊区农村基层供销社中全民与集体职工│(80)津调资办第28号│││升级指标使用问题的处理意见││├──┼───────────────────────────────┼───────────┤│21│天津市调整工资办公室通知│(80)津调资办第36号│├──┼───────────────────────────────┼───────────┤│22│天津市调整工资办公室通知│(80)津调资办第37号│├──┼───────────────────────────────┼───────────┤│23│天津市劳动局转发“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冻结职工的附加工资问题的通│ 津劳工字(80)103号│││知”的通知││├──┼───────────────────────────────┼───────────┤│24│天津市物价局、财政局、劳动局关于调整工资区类别冲销粮(煤)价补│ 津劳工字(80)140号│││贴问题的补充通知││├──┼───────────────────────────────┼───────────┤│25│天津市劳动局对新招工人中具有技术专长的提前定级问题的复函│ 津劳工字(80)310号│├──┼───────────────────────────────┼───────────┤│26│天津市劳动局关于畜牧兽医站录用兽医人员工资待遇的复函│ 津劳工字(80)326号│├──┼───────────────────────────────┼───────────┤│27│天津市劳动局、财政局转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津政办函[1980]10号│ 津劳工字[80]346号│││文的通知││├──┼───────────────────────────────┼───────────┤││天津市高教委员会、劳动局、财政局、人事局关于转民政部、国家劳动│││28│总局、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待遇的若干具体│ 津劳工字[1980]379号│││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29│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对不扩权试点企业提取奖金手续的通知│津劳工字[80]451号│├──┼───────────────────────────────┼───────────┤│30│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录用从事现岗工作的农民工工资待遇的通知│津劳工字(80)494号│├──┼───────────────────────────────┼───────────┤│31│天津市劳动局、教育局关于调整我市“五八”集体幼儿园工资标准问题│津劳工字(80)510号│││的通知││├──┼───────────────────────────────┼───────────┤│32│天津市劳动局关于粪便清除、扫道、垃圾拉运等工人工资待遇问题的│津劳工字(80)569号│││复函││├──┼───────────────────────────────┼───────────┤│33│天津市劳动局关于提高送煤员工资待遇的复函│津劳工字(81)32号│├──┼───────────────────────────────┼───────────┤│34│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去年招进的农民工工资定级问题的复函│津劳工字(81)78号│├──┼───────────────────────────────┼───────────┤│35│天津市劳动局关于税务助征员工资定级的复函│津劳工资(81)112号│├──┼───────────────────────────────┼───────────┤│36│天津市财政局、劳动局关于企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支付问题的规定│津劳工字(81)153号│├──┼───────────────────────────────┼───────────┤│37│天津市劳动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关于加强奖金、计件│ 津劳工字(81)167号│││工资的管理和监督问题的补充通知││├──┼───────────────────────────────┼───────────┤│38│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川苏菜馆等三个有接待外宾任务单位的厨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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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劳工字(1984)13号│││部门《关于整顿和制止滥发奖金等问题的紧急通知》││├──┼───────────────────────────────┼───────────┤│87│天津市劳动局、天津市人事局关于重申调离测绘系统的职工执行调入│津人工[1984]53号│││单位工资标准的通知││├──┼───────────────────────────────┼───────────┤│88│天津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国营工厂厂长暂行条例》和《企业职工奖惩条│ 津劳工字(1984)137号│││例》做好对有特殊贡献的职工晋级奖励工作的通知││├──┼───────────────────────────────┼───────────┤│89│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卫生局合同制工人工资福利待遇规定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4)178号│├──┼───────────────────────────────┼───────────┤│90│天津市劳动局关于我市支援西藏建设工作人员工资、生活待遇问题规│ 津劳工字(1984)194号│││定的通知││├──┼───────────────────────────────┼───────────┤│91│天津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国营工厂厂长暂行条例》和《企业职工奖惩条│ 津劳工字(1984)202号│││例》做好对有特殊贡献的职工晋级奖励工作的补充通知││├──┼───────────────────────────────┼───────────┤│92│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劳动局关于改革工资制度试点单位职工调动工│ 津劳工字(1984)213号│││作后工资处理意见的通知││├──┼───────────────────────────────┼───────────┤│93│天津市劳动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统计局、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关│ 津劳工字(1984)227号│││于支付奖金的管理和监督问题的通知││├──┼───────────────────────────────┼───────────┤│94│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天津市肉联厂扩大岗位津贴问题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4)231号│├──┼───────────────────────────────┼───────────┤│95│天津市劳动局关于由改革工资制度单位调入人员工资问题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4)358号│├──┼───────────────────────────────┼───────────┤│96│天津市财政局、总工会、劳动局关于调整企业发放职工洗理费标准的│ 津劳险字(1984)402号│││通知││├──┼───────────────────────────────┼───────────┤│97│天津市劳动局、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发放一九八四年度│ 津劳工字(1984)419号│││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的通知││├──┼───────────────────────────────┼───────────┤│98│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合同制工人初期待遇的通知│ 津劳工字(1984)482号│├──┼───────────────────────────────┼───────────┤│99│天津市劳动局、总工会、财政局关于重申调整企业发放职工洗理费标│ 津劳险字(1984)497号│││准的通知││├──┼───────────────────────────────┼───────────┤│ 100│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劳动局、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发放一九八五年度│ 财事[1985]47号│││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的通知││├──┼───────────────────────────────┼───────────┤│ 101│天津市劳动局关于招收农民合同制工人工资待遇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5)97号│├──┼───────────────────────────────┼───────────┤│ 102│天津市劳动局关于第一煤制气厂职工工资标准问题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5)196号│├──┼───────────────────────────────┼───────────┤│ 103│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同意你局六个企业试行岗位工资制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5]413号│├──┼───────────────────────────────┼───────────┤│ 104│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同意你局所属十四个(全民)企业试行岗位工资制│ 津劳工字[1985]414号│││的复函││├──┼───────────────────────────────┼───────────┤│ 105│天津市劳动局关于调整市属国营企业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 津劳工字[1985]462号│├──┼───────────────────────────────┼───────────┤│ 106│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同意你局玻纤总厂一线运转生产工人试行岗位工│ 津劳工字[1985]493号│││资制的复函││├──┼───────────────────────────────┼───────────┤│ 107│天津市经济委员会、天津市劳动局关于严格控制干部晋级奖励比例的│ 津劳工字(1986)3号│││通知││├──┼───────────────────────────────┼───────────┤│ 108│天津市劳动局关于调整国营饮食行业早点门市部职工津贴标准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6)55号│├──┼───────────────────────────────┼───────────┤│ 109│天津市劳动局关于修订临时工工资标准的通知│ 津劳工字(1986)74号│├──┼───────────────────────────────┼───────────┤│ 110│天津市劳动局关于你局物资处加工厂铸工实行铸工工岗津贴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6)94号│├──┼───────────────────────────────┼───────────┤│ 111│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对你局试行岗位工资制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6)107号│├──┼───────────────────────────────┼───────────┤│ 112│天津市劳动局关于企业工资改革后专业搬运装卸、送煤工人调动工作│ 津劳工字(1986)141号│││工资处理意见││├──┼───────────────────────────────┼───────────┤│ 113│天津市劳动局、天津市经济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纺织、丝绸行业│ 津劳工字[1986]269号│││完善岗位工资制和实行中班津贴的通知││├──┼───────────────────────────────┼───────────┤│ 114│天津市劳动局关于玻璃纤维厂完善岗位工资制和实行中班津贴的通知│ 津劳工字[1986]270号│├──┼───────────────────────────────┼───────────┤│ 115│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市属国营企业实行中班津贴的通知│ 津劳工字[1986)273号│├──┼───────────────────────────────┼───────────┤│ 116│天津市劳动局关于津京联合玻壳厂及其工业玻璃分厂建立岗位津贴│ 津劳工字[1986]302号│││的复函││├──┼───────────────────────────────┼───────────┤│ 117│天津市劳动局关于玻璃厂、碳素厂部分生产工人建立岗位津贴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6)323号│├──┼───────────────────────────────┼───────────┤│ 118│天津市劳动局关于显像管厂建立岗位津贴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6)324号│├──┼───────────────────────────────┼───────────┤│ 119│天津市劳动局关于一、二沥青厂和一、二制管厂部分生产工人建立岗│ 津劳工字(1986)325号│││位津贴的复函││├──┼───────────────────────────────┼───────────┤│ 120│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国营企业干部工资标准表》十级以上增设副级的│ 津劳工字(1986)335号│││通知││├──┼───────────────────────────────┼───────────┤│ 121│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调动工作后的工资待遇暂行处│ 津劳工字(1986)336号│││理办法》的通知││├──┼───────────────────────────────┼───────────┤│ 122│天津市劳动局关于提高饮食服务行业特级技师工资标准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6)341号│├──┼───────────────────────────────┼───────────┤│ 123│天津市劳动局关于盛锡福制帽厂礼帽车间帽胎工人实行岗位津贴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6)360号│├──┼───────────────────────────────┼───────────┤│ 124│天津市劳动局关于蓄电池厂、砂轮厂、绝缘材料厂、电瓷电器厂部分工│ 津劳工字{1986)365号│││种建立岗位津贴的复函││├──┼───────────────────────────────┼───────────┤│ 125│天津市劳动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企业单位从成本中每人每月预提│ 津劳工字(1986)402号│││1.6元与奖金捆起来使用问题的通知││├──┼───────────────────────────────┼───────────┤│ 126│天津市劳动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计算奖金税的月标准工资额的│ 津劳工字(1986)412号│││通知││├──┼───────────────────────────────┼───────────┤│ 127│天津市劳动局关于标准件三厂部分工种建立岗位津贴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6)424号│├──┼───────────────────────────────┼───────────┤│ 128│天津市劳动局关于调整企业学徒工、熟练工、技校毕业生、社会招收干│ 津劳工字(1986)445号│││部的初期待遇和定级工资水平的通知││├──┼───────────────────────────────┼───────────┤│ 129│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劳动局、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发放一九八六年度│ 津劳工字(1986)446号│││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的通知││├──┼───────────────────────────────┼───────────┤│ 130│天津市劳动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企业单位从成本中每人每月预提│ 津劳工字(1986)457号│││1.6元与奖金捆起来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 131│天津市劳动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你局服装加工行业实行提成工资完│ 津劳工字(1986)468号│││不成定额时计发工资问题的复函││├──┼───────────────────────────────┼───────────┤│ 132│天津市劳动局关于日用化学公司火柴厂等七个单位的特殊工种建立│ 津劳工字(1986)483号│││岗位津贴的复函││├──┼───────────────────────────────┼───────────┤│ 133│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天津标准件材料改制厂部分工种建立岗位津贴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6)514号│├──┼───────────────────────────────┼───────────┤│ 134│天津市劳动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你局服装加工行业实行超额提成工│ 津劳工字(1986)556号│││资问题的复函││├──┼───────────────────────────────┼───────────┤│ 135│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建立公共交通外勤早班津贴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6)562号│├──┼───────────────────────────────┼───────────┤│ 136│天津市劳动局关于企业领导干部实行职务工资差额补贴的通知│ 津劳工字(1986)587号│├──┼───────────────────────────────┼───────────┤│ 137│天津市劳动局关于硅酸盐制品厂等十五个单位的一线主要工种建立│ 津劳工字(1986)589号│││岗位津贴的复函││├──┼───────────────────────────────┼───────────┤│ 138│天津市劳动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企业单位从成本中每人每月预提│ 津劳工字(1987)3号│││1.8元的通知││├──┼───────────────────────────────┼───────────┤│ 139│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公安干警、野外测绘队、野外地质队实行结构工资│ 津劳工字(1987)23号│││制的职工调到企业后的工资处理办法的通知││├──┼───────────────────────────────┼───────────┤│ 140│天津市劳动局关于调整库工定级工资水平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7)51号│├──┼───────────────────────────────┼───────────┤│ 141│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屠宰加工厂企业低温冷库作业人员建立岗位津贴│ 津劳工字(1987)74号│││的复函││├──┼───────────────────────────────┼───────────┤│ 142│天津市劳动局关于提高水产养殖工人定级水平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7)121号│├──┼───────────────────────────────┼───────────┤│ 143│天津市劳动局关于提高浴池修脚工定级工资水平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7)127号│├──┼───────────────────────────────┼───────────┤│ 144│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天津市海运公司船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7)172号│├──┼───────────────────────────────┼───────────┤│ 145│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性补贴中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 津劳工字(1987)245号│├──┼───────────────────────────────┼───────────┤│ 146│天津市劳动局关于你局脏、累、高温工种定级水平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7)250号│├──┼───────────────────────────────┼───────────┤│ 147│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对外供应公司船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7)258号│├──┼───────────────────────────────┼───────────┤││天津市劳动局、天津市人事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 148│厅关于志愿兵、义务兵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津劳工字(1987)259号│││的通知││├──┼───────────────────────────────┼───────────┤│ 149│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天津石矿潜孔钻工、电铲司机等工种定级水平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7)265号│├──┼───────────────────────────────┼───────────┤│ 150│天津市劳动局关于《海洋渔业公司海洋捕捞渔轮船员和冷藏运输加工│ 津劳工字(1987)315号│││船船员工资改革方案》的复函││├──┼───────────────────────────────┼───────────┤│ 151│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外运公司船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7)316号│├──┼───────────────────────────────┼───────────┤│ 152│天津市劳动局关于新招和在职职工取得大中专学历的工资待遇处理意见│ 津劳工字(1987)328号│├──┼───────────────────────────────┼───────────┤│ 153│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天津市航运公司船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7)329号│├──┼───────────────────────────────┼───────────┤│ 154│天津市劳动局关于水泥石矿的定级水平和岗位津贴等有关工资待遇│ 津劳工字(1987)330号│││按天津石矿的有关规定执行的复函││├──┼───────────────────────────────┼───────────┤│ 155│天津市劳动局关于新招工人中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人员工资待遇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7)337号│├──┼───────────────────────────────┼───────────┤│ 156│天津市劳动局关于你局熟练工定级水平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7)362号│├──┼───────────────────────────────┼───────────┤│ 157│天津市劳动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发放一九八七年度│ 津劳工字(1987)393号│││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的通知││├──┼───────────────────────────────┼───────────┤│ 158│天津市劳动局关于第一、第二煤制气厂高温繁重工种建立岗位津贴的│ 津劳工字(1987)395号│││复函││├──┼───────────────────────────────┼───────────┤│ 159│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天津港务局船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7)396号│├──┼───────────────────────────────┼───────────┤│ 160│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天津港务局船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7)414号│├──┼───────────────────────────────┼───────────┤│ 161│天津市劳动局关于第二煤气厂高温、粉尘等工种定级工资水平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7)436号│├──┼───────────────────────────────┼───────────┤│ 162│天津市劳动局关于你局专业营运司、售人员定级工资水平的报告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7)439号│├──┼───────────────────────────────┼───────────┤│ 163│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对化纤运转生产工人中推行岗位工资制的批复│ 津劳工字(1987)458号│├──┼───────────────────────────────┼───────────┤│ 164│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大沽化工厂船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7)471号│├──┼───────────────────────────────┼───────────┤│ 165│天津市劳动局关于中国机房设施工程公司部分职工实行流动施工津│ 津劳工字(1987)487号│││贴的复函││├──┼───────────────────────────────┼───────────┤│ 166│天津市劳动局关于你局专业仓库(冷库)搬运装卸工人工资待遇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7)504号│├──┼───────────────────────────────┼───────────┤│ 167│天津市劳动局关于你局专业营运司机定级工资水平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7)505号│├──┼───────────────────────────────┼───────────┤│ 168│天津市劳动局关于饮食服务业特级师纳入标准的批复│ 津劳工字(1988)13号│├──┼───────────────────────────────┼───────────┤│ 169│天津市劳动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总工会关于国营企业职工死亡│ 津劳险字(1988)20号│││丧葬费补助的通知││├──┼───────────────────────────────┼───────────┤│ 170│天津市劳动局关于企业单位首次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增加工资问题的通知│ 津劳工字(1988)103号│├──┼───────────────────────────────┼───────────┤│ 171│天津市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关于适当提高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 津劳险字(1988)264号│││标准的通知││├──┼───────────────────────────────┼───────────┤│ 172│天津市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对《关于适当提高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 [1988]津劳险字324号│││助标准通知》的几点说明││├──┼───────────────────────────────┼───────────┤│ 173│天津市劳动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1996年度企业工资总额实行“两低│津劳计[1997]27号│││于”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七条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工资决定办法;(二)工资支付项目;(三)工资支付标准;(四)工资支付形式;(五)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六)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七)各类假期工资支付标准;(八)工资扣除事项;(九)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十)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作者:少数民族传统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少数民族身份的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以及女职工生育(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约定不明确的,按本人休假前12个月平均实得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二十四条劳动者因工负伤,在做出伤残鉴定前,按月发给本人因工负伤前12个月平均实得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平均实得工资计算。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的劳动者病假工资按机关、事业单位有关病假工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下列活动的,用人单位应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并且支付工资。
(一)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二)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三)充当人民法庭证明人;(四)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五)《工会法》规定的基层工会非专职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六)劳动者担任集体协商代表期间,因履行代表职责,参加集体协商而占用的工作时间;(七)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七条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其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天津市加班费计算方法是什么?
天津市加班费计算方法是什么?作为上班族,小编相信大家对加班费这词并不陌生。
加班费是对劳动者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的时间内还进行劳动而获得的补偿,是对劳动者休息权的一种补偿。
那么,天津市加班费计算方法是怎样的呢?下面跟小编共同了解一下!作为上班族,小编相信大家对加班费这词并不陌生。
加班费是对劳动者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的时间内还进行劳动而获得的补偿,是对劳动者休息权的一种补偿。
那么,天津市加班费计算方法是怎样的呢?下面跟小编共同了解一下!▲一、国家规定的加班费计算方法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定假日是300%。
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
▲二、加班工资的基数又该如何确定?人社部的这位负责同志介绍说,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在具体折算时,劳动者还需要了解相应的规则。
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工资中不包括休息日的工资。
目前,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83天和166.64小时,而全年月平均计薪日和计薪时数分别为21.75天和1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计薪时间进行折算。
计算方法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三、分类计算确定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后,还必须区分不同情况,才能准确计算出加班费,实践操作中具体要把握以下几点:1、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等内容;劳动者工作岗位变动时,应按岗位变更后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七条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㈡工资支付项目;㈢工资支付标准;㈣工资支付形式;㈤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㈥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㈦各类假期工资支付标准;㈧工资扣除事项;㈨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㈩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第八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支付。
第九条用人单位实行工资支付登记制度。
用人单位应建立劳动者工资台帐,用于准确统计劳动者工资支付数据,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支付单位名称、支付时间、支付对象姓名、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金额、工时数、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领取人等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应提供劳动者一份个人工资支付清单,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查询本人工资台帐。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以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至少一个月支付一次工资(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以周、日、小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其工时折算按照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月平均工作20.92日计算。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中央驻津企业进行登记备案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中央驻津企业进行登记备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10.22•【字号】津劳社办发[2008]198号•【施行日期】200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中央驻津企业进行登记备案的通知(津劳社办发〔2008〕198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完善我市企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制度,对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以下简称:特殊工时工作制)的中央驻津企业进行登记备案。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中央驻津企业,在行政许可期限内可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二、企业进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登记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登记备案书》和《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登记备案表》。
《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登记备案书》重点说明企业基本情况,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具体岗位、人数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工作方式和休息制度;(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准予其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行政批复;(三)企业法人或负责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三、企业应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企业,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提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撤销该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资格。
四、其余事项仍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2013年11月1日废止。
附件: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登记备案表(略)二OO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2.16•【字号】津政发[2004]16号•【施行日期】2004.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4]1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二月十六日关于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意见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劳动用工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一)用人单位需要招用劳动者时,应按照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提前向用人单位坐落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二)用人单位在招工后10日内,将招用人员名单等相关资料(一式两份)报送到用人单位坐落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确认,留档备查。
(三)用人单位要与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在30日内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
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者的履约权利(一)用人单位应按照市劳动局关于规范劳动合同管理严格履行程序等有关要求,建立劳动合同订立情况台账、职工医疗期管理台账和天津市职工劳动合同卡。
(二)用人单位要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定期向劳动者公布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
(三)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工时制度,不得随意延长工作时间;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要征得工会或劳动者本人同意,按规定以上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四)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对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和操作规程培训,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及时为劳动者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_规章制度_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集体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天津市的工资支付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依法建立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劳动者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参与本单位工资分配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等内容;劳动者工作岗位变动时,应按岗位变更后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七条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㈠工资决定办法;㈡工资支付项目;㈢工资支付标准;㈣工资支付形式;㈤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㈥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㈦各类假期工资支付标准;㈧工资扣除事项;㈨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㈩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第八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支付。
第九条用人单位实行工资支付登记制度。
用人单位应建立劳动者工资台帐,用于准确统计劳动者工资支付数据,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支付单位名称、支付时间、支付对象姓名、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金额、工时数、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领取人等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天津中夜班津贴规定
天津中夜班津贴规定天津中夜班津贴规定众所周知,中夜班是指在晚上10点到隔天早上6点之间工作的员工所属的班次。
由于中夜班在工作时间、身体健康和生活习惯方面都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因此许多公司会为从事中夜班工作的员工提供津贴来照顾他们的工作和生活需求。
下面是天津中夜班津贴规定。
首先,中夜班津贴的金额是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和员工的实际需求来确定的。
根据市场调查和员工薪资结构,普通中夜班津贴在800元至1500元之间。
具体的金额会根据员工实际工作时间、工作强度、工作环境等因素进行调整,以平衡员工的工作负担。
其次,中夜班津贴的发放方式是通过工资或者另外的补贴方式发放。
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发放方式。
同时,为了方便中夜班员工领取津贴,一些公司还会提供方便的领取途径,比如网上银行转账、电子卡等方式让员工能够方便快捷地领取到津贴。
再次,中夜班津贴的发放频率是根据公司规定进行的。
一般而言,中夜班津贴的发放周期是一个月,也就是说员工每个月可以领取到一次中夜班津贴。
有些公司为了方便员工的生活和工作,会选择每两周或者每周进行津贴的发放,以更好地满足员工的需求。
最后,公司还需要对员工的中夜班津贴进行监管,确保津贴的合理使用和发放。
一方面,公司需要对员工的中夜班工作时间进行记录和核实,以确保员工有资格领取津贴。
另一方面,公司还需要监测员工的工作状态和生活状况,及时了解员工的需求和问题,以便及时调整津贴的发放金额和频率。
总而言之,天津中夜班津贴规定是为了更好地照顾从事中夜班工作的员工,减轻他们的工作负担,并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合理的中夜班津贴规定可以让员工感受到公司对他们的关爱和支持,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因此,中夜班津贴规定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以满足员工的需求,推动公司的发展。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07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07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03.03•【字号】津劳社局发[2008]40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07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40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的暂行办法》(津政发〔2008〕17号),现就2007年度本市职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调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07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6700元,增幅为17.4%,月平均工资为2225元,日平均工资为106.4元,小时平均工资为13.3元。
2007年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3875元,增幅为19.1%,月平均工资为2823元。
2007年本市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5056元,增幅为17.4%,月平均工资为2088元。
二、2008年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资福利等依据本市职工和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相关待遇,按2225元和2823元为基数计算。
三、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和职工,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最低、最高标准按照我局《关于2008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7〕188号文件)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2008年度各项相关待遇简表(略)二OO八年三月三日。
劳动保障部门权威解释“春节”加班费如何计算
劳动保障部门权威解释“春节”加班费如何计算今年,我国南方部分省区发生了百年罕见的雪灾,为了支援南方的抗灾工作,部分职工必须坚守在工作岗位上,放弃休息以及和家人团聚的机会,在岗位上加班加点连续工作。
那末,他们春节期间的加班工资如何计算呢?天津市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负责人给出了权威答案和详细的解释,并提醒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天津市规定,合法、公平、公正地计算今年春节加班工资,而且强调加班工资的底线是不得低于目前正在执行的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
据介绍,按照《劳动法》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应当得到300%的工资报酬,这也是大家熟知的劳动法条文规定。
目前,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计算加班工资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今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新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以及2007年4月1日起实施,每月740元的天津市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等。
一、法定休假日与休息日计算加班工资标准有何不同?近年来,人们通常把连续休息7天的假日通称为“黄金周“。
但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这7天“黄金周”假期是由两个不同部分的假期时间段组成的,即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两个部分。
所谓休息日,简单地说就是每周的周休日,它是每周常规的休息时间;而法定休假日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年节假日,我国法定节假日过去包括元旦、“五一”劳动节、“十一”国庆节和春节,从今年开始,又增加了清明节、端午节和中秋节。
法定假日指在特殊的一天或几天,全国人民共同放假休息的日子,一般为重大的传统节日和纪念日,法定节假日由国家或政府立法明确规定。
平常的周休息日是劳动者每周休息的日子,是工业化发展过程中,逐渐发展而来的,是经济发展民主政治进步的表现。
周休日是维持人体身心健康和劳动力再生的必须,一般情况下,周休日制度也由国家专门规定。
但周休日得具体时间要根据行业、地区特点,和生产生活实际来决定,可以是一周中从周一至周日的任何日子。
由此可见法定节日和周休日两者性质不同,所以,国家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和周休日加班,支付的加班工资标准也不同。
天津加班费怎么算
天津加班费怎么算
加班费是劳动者⽐较关注的事情,在我们加班之后⽤⼈单位就要依照法律的规定进⾏制度费⽤。
那么关于加班费是如何进⾏计算的呢?这就需要⼤家按照规定进⾏,才能正确进⾏计算,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天津加班费怎么算
⼯作⽇加班费的计算⽅式:⽉⼯资÷21.75÷8×加班⼩时数×1.5倍;
双休⽇加班费的计算⽅式:⽉⼯资÷21.75÷8×加班⼩时数×2倍;
法定节假⽇加班费的计算⽅式:⽉⼯资÷21.75÷8×加班⼩时数×3倍。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四⼗四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付⾼于劳动者正常⼯作时间⼯资的⼯资报酬:
(⼀)安排劳动者延长⼯作时间的,⽀付不低于⼯资的百分之⼀百五⼗的⼯资报酬;
(⼆)休息⽇安排劳动者⼯作⼜不能安排补休的,⽀付不低于⼯资的百分之⼆百的⼯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安排劳动者⼯作的,⽀付不低于⼯资的百分之三百的⼯资报酬。
因此,在加班的情况下加班费就要按照上述的公式进⾏计算,不同的情况下加班的倍数是不⼀样的,所以作为劳动者就要清楚这点,在我国法律上也有明确的规定,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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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加班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8〕50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局),各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及有关单位: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现就计算职工加班加点工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补休的,仍应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一)、(二)项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即: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在正常支付其工资的基础上,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
三、计算加班加点工资应按照劳社部发〔2008〕3号文件规定的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标准,即: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天;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天×8小时)。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3日起执行,2013年1月2日废止。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1〕1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如下:
一、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920元、每小时5.3元,调整为每月1160元、每小时6.7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8.8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11.6元。
三、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至2013年3月3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