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信誉度评价管理办法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卫生监督,根据《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和卫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地方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通报的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二)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进行卫生监督抽检;(三)依法查处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地方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通报的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信息后,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卫生监督人员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填写《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监督检查表》(见附件)。
第四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一)建于居民楼内的;(二)与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有害场所距离小于30米的;(三)生产场所(包括清洗、消毒、包装)总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四)消毒工艺流程未按回收、去残渣、浸泡、机洗、消毒、包装、储存设置的;(五)生产用水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六)消毒后的餐饮具不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的;(七)使用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八)未提供餐饮具批次出厂检验报告的;(九)不符合其他卫生要求,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不定期对辖区内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至少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抽检1次,每次采样不少于10件。
餐饮具的采样、检测及评价执行《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
第六条对餐饮具检测不合格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并通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管理制度
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管理制度第1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管理,规范其运行行为,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提供集中消毒服务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食品加工企业、宾馆酒店等。
第三条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加强自身管理,确保消毒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四条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职责分工,明确消毒服务工作流程,规范操作行为,确保消毒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员工熟悉消毒服务规范和操作流程,提高工作素质和技能。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消毒服务管理部门,明确部门职责,负责消毒服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消毒服务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承担消毒服务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工作。
第八条消毒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消毒服务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员工了解最新的消毒技术和规范。
第九条消毒服务管理部门负责消毒服务工作的计划制定、实施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消毒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消毒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消毒服务工作情况,接受相关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设备管理第十一条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配备符合卫生标准的消毒设施和设备,确保消毒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十二条消毒设施和设备应当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安全可靠,使用期限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更新或更换。
第十三条消毒设施和设备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不得私自更改或调整,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消毒服务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消毒设施和设备,加强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其正常运转。
第四章操作规程第十五条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制定消毒服务操作规程,明确消毒工作流程和操作要求,确保消毒服务工作的科学、规范进行。
第十六条消毒服务操作规程应当包括消毒前的准备工作、消毒操作流程、消毒后的清洁工作等内容,细化操作要求,确保每一道工序的准确操作。
餐饮业卫生量化分级管理评分标准
餐饮业卫生量化分级管理评分标准
备注:
1.评分表总分为300分。
核定分是各单位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减去合理缺项后,应得的总分。
2.实得分是依据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对企业进行评定的实际得分。
3.可以有合理缺项,但需标化。
标化分=实得分除以核定分×100。
4.※是关键监督项目,如果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评为D。
得分85分以上但有A级关键项不合格的,评为B级。
5.审查结论的判定依据:
标化后得分为85分(含85分)以上者,为卫生优秀,评为A级。
标化后得分为75分(含75分)以上者,为卫生规范,评为B级。
标化后得分为60分(含60分)以上者,为卫生基本合格,评为C级。
标化后得分为60分以下者,为卫生不合格,评为D级。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办法
XX省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XX省食品安全条例》《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标准及本办法从事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卫生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管工作;县级以上卫健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从事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许可证发放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选址第五条选址的卫生要求(一)远离露天垃圾堆、粪坑、污水池、非水冲式厕所等污染源30m以上,且不建于居民楼内;(二)环境整洁,非绿化的地面、路面采用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无积水、无杂草、无露天堆放垃圾、无蚊蝇孳生地。
第三章生产场所卫生要求第六条生产区和非生产区分开。
第七条生产场所中清洗、消毒、包装总面积不小于200m2;生产车间净高不低于3.0m;厕所采用水冲式,不得在生产车间内设置;按回收、去残渣、浸泡、机洗、消毒、包装、储存的工艺流程合理布局,按清洗消毒流程设置回收暂存间(区)、除渣间(区)、粗洗间(区)、清洗(区)、消毒间(区)、包装间、成品间、包材间、筷子消毒与包装间(区)以及周转箱清洗、消毒、晾干间(区)。
第八条生产区设更衣室,并配备衣柜、鞋架、流动水洗手等设施。
包装间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二次更衣设施等通过式预进间,包装间配备有效的空气消毒设施。
第九条各功能间(区)配置有效的防尘、防虫、防鼠、通风等设施,各功能(间)区布局合理,无逆行或者相互交叉。
第十条生产区车间地面、墙面、顶面、门窗等所用材质便于清洁、消毒,防霉变、耐腐蚀,设计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
餐饮具集中消毒消毒单位卫生监督制度
餐饮具集中消毒消毒单位卫生监督制度1、选址布局审查制度一、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选址和布局应事先经卫生部门现场审核,不相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对周围人群、环境产生危害;二、选址不得建于居民楼内;三、远离露天垃圾堆、粪坑、污水池、非水冲式厕所等污染源30米以上,车间外设置水冲式厕所;四、车间周边无积水、无杂草、无露天堆放垃圾、无蚊蝇孳生地;五、生产车间包括清洗、消毒、包装总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六、生产工艺流程按照回收、去残渣、浸泡、机洗、消毒、包装、储存进行设置;七、更衣室有流动水洗手和消毒设施;八、包装车间应当密闭,瓷砖到顶,安装充足的空气消毒设施;2、生产用水卫生管理制度一、使用市政公共管网供水时,每年应将本企业用水向有检验资质的机构送检不少于两次,并及时将水质检验报告报送管辖区的卫生行政部门;二、使用自建设施供水时,应执行下列卫生管理制度:一搞好水源卫生防护,井周30米内不得有猪圈、坑式厕所等污染源;二井周2米,深1米内应用三合土夯实,水泥硬化地面;砌10厘米高的井沿,防渗漏;井口加盖落锁井房安防盗门;三坚持水质常年消毒并有消毒记录;四每年对水质检验不少于两次,分别在枯水期和丰水期内进行,将检验报告及时报送辖区内的卫生行政部门;五供管水人员持有效健康证上岗;3、餐具收集与配送登记制度一、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当建立餐具收集、配送台账,内容包括进、出厂餐饮具的种类和数量,配送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等;二、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告知餐饮单位集中消毒餐具使用后应摆放至指定区域,同时指定专人及时回收;三、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回收餐具后,应当及时对车辆进行清洗消毒,保证卫生安全;四、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配送吸毒后的餐饮具时,应当附送产品检验报告;4、信息报告制度一、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在获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获得年审后一周内向所在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二、在企业发生项目变更时要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三、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现月报制度,每月10日前将上月产品检验情况向辖区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四、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发现产品异常时应将产品检验结果向辖区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五、供货的餐饮单位发生食物中毒时,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当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5、环境卫生保洁管理制度一、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当做好各功能车间和车间外环境卫生保洁工作;二、各功能车间必须明确一名企业主要领导分管部门环境保洁管理工作,并对本部门环境保洁工作落实到班组岗位,形成企业、部门、班组岗位三级保洁网络;三、生产期间要及时清理地面污物和积水,保持明沟地漏畅通;同时要保持室内墙壁清洁、门窗玻璃齐全、物品分类存放、摆放整齐有序;四、厕所为水冲式,有专人负责管理,做到无积便、无异味;五、生产车间外30米内无露天垃圾堆、粪坑、污水池等污染源,及时消灭四害,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六、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负责人应该对企业内部环境卫生保洁工作组织检查和考核;6、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与培训制度一、健康管理一从事直接接触餐饮具清洗消毒的工作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工作;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患者,不得从事餐饮具清洗消毒工作;三在岗期间发现原因不明的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安全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二、卫生培训一应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要求每个工作人员对自身岗位的卫生法律、卫生知识做到应知应会;二招收新工人或员工更换工作岗位时,在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都应进行相关知识培训;7、消毒剂、洗涤剂、采购、索证、使用管理制度一、在采购消毒剂、洗涤剂时应到正规企业购买,不得采购上门推销的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标识不全的产品;二、在采购消毒剂时应按照要求索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和产品备案凭证或者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及购物发票,所有复印件应加盖供货单位公章,以备查验;三、使用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剂卫生标准、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剂卫生标准和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等有关标准;四、消毒剂、洗涤剂应有专门的仓库存放,并派专人看管;五、建立消毒剂、洗涤剂进出库记录,做到先进先用;定期查验库房,发现有明显质量缺陷或过期产品应立即停止使用;8、卫生检查奖惩制度一、成立检查小组(一)建立卫生检查小组,包括组长、副组长和成员;组长应由企业法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应由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担任,成员应由企业各部门负责人担任;二每周对生产岗位卫生管理、卫生保洁情况、个人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登记;三保留原始的检查记录,建立健全检查档案;二、奖惩一对工作认真发现卫生安全隐患和产品质量问题及时上报的人员实行奖励;二出厂的产品有质量问题的,相关车间负责人负主要责任,其他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9、产品检验和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一、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对每批次消毒后的餐饮具实施逐批检验,检验结果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方可出厂;二、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当建立自检室,对产品实施批批检验,或委托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签订委托检验协议书,对生产产品实施批批检验;三、餐饮具独立包装上标注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消毒日期及保质期限等内容;四、发现外送集中消毒餐具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时,立即通知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并组织力量将同批次的餐具回收;五、回收的餐具必须全部拆封,重新清洗、消毒、包装,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六、要认真查找产品不合格原因,及时排除产生不合格产品因素,保证企业正常运行;10、从业人员着装管理制度一、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包装车间工作人员还需戴口罩,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手上不得佩戴戒指等饰物;二、工作服应定期进行更换,保持清洁,包装车间的工作服每天应进行更换,每名从业人员应有两套以上工作服;三、工作服包括衣、帽、口罩宜用白色或浅色布料制作;也可按其工作场所从颜色或式样上予以区分;四、粗洗间工作人员工作前应洗手消毒,着工作服并穿着防水围裙和防水鞋后,进入粗洗间工作;五、包装间工作人员工作前严格洗手消毒、着洁净工作服、戴工作帽头发置于帽内、戴口罩和手套后,进入包装车间;。
餐饮业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标准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其生产经营行为,保障花费者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方法》、《学校食堂与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察方法》等有关法律法例规章,拟订本规。
第二条本规合用于餐饮业经营者(包含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食堂等)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但不包含无固定加工和就餐场所的食品摊贩。
第三条本规以下用语的含义(一)餐饮业:指经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花费者供给食品、花费场所和设备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包含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食堂等。
餐馆(又称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指以饭菜(包含中餐、西餐、日餐、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包含火锅店、烧烤店等。
小吃店:指以点心、小吃、早点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和供给简单餐饮服务的酒吧、咖啡厅、茶馆等。
快餐店: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就地分餐食用并迅速供给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给形式的单位。
食堂:指设于机关、学校、公司、工地等地址(场所),为供给部员工、学生等就餐的单位。
(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依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供给就餐场所的单位。
(三)食品:指各样供人食用或许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依据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件,可是不包含以治疗为目的的物件,在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主要指原料、半成品、成品(包含以下用语中的凉菜、生食海产品、裱花蛋糕、现榨果蔬汁、自助餐等)。
原料:指供烹饪加工制作食品所用的全部可食用的物质和资料。
半成品:指食品原料经初步或部分加工后,尚需进一步加工制作的食品或原料。
成品:指经过加工制成的或待销售的可直接食用的食品。
凉菜(又称冷菜、冷荤、熟食、卤味等):指对经过烹制成熟或许腌渍入味后的食品进行简单制作并装盘,一般无需加热即可食用的菜肴。
生食海产品:指不经过加热办理即供食用的生擅长大海的鱼类、贝壳类、头足类等水产品。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管理规定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管理规定一、绪论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进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餐饮食品的安全性和卫生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保障人们的饮食安全和健康,政府和社会各界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管理规定的订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文旨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管理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订立一套科学严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管理规定,为促进餐饮服务业的进展和提升食品安全水平做出努力。
二、评审管理主体1.餐饮服务企业餐饮服务企业是本管理规定的主体,必需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积极搭配政府监管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2.评审机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地方相关主管部门联合构成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机构,负责对餐饮服务企业的食品安全等级进行评审。
三、评审标准1.设施设备餐饮服务企业应为食品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供给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设施设备,定期进行维护、检修和消毒。
2.人员素养餐饮服务企业应拥有专业技能的员工,了解食品安全学问和卫生常识,严格执行公司订立的关于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确保从业人员的健康情形符合卫生标准。
3.食品质量餐饮服务企业应供给健康安全的食品,严格掌控食品的原材料采购、加工和储存环节,保证食品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有效避开食物中毒等意外事件的发生。
4.经营管理餐饮服务企业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规范运营活动,有效防备、发觉和掌控食品安全风险。
四、评审程序1.评审申请餐饮服务企业应向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证明材料。
2.资格审核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机构对餐饮服务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核,初步确定评审资格。
3.实地检查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机构对符合资格要求的餐饮服务企业进行实地检查,了解企业的食品安全信用等级现状、管理情况和基础条件等相关情况。
4.评审结果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机构依据实地检查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对餐饮服务企业的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并给出实在评审看法和建议。
惠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惠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8.16•【字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惠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5月27日惠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2021年8月16日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划定,并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园林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组织编制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景观亮化美化等专项管理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实施。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日常监督检查表
附件4: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日常监督检查表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人:联系电话:
生产场所面积: m2日产量:件销售单位数:家卫生信誉度等级:A□ B□ C□不予评级□未分级□
监督检查内容:
1.未建于居民楼内的:是□否□未检查□
2.与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有害场所距离大等于30米的:是□否□未检查□3.生产场所(包括清洗、消毒、包装)总面积大等于200平方米的:是□否□未检查□
4.消毒工艺流程按回收、去残渣、浸泡、机洗、消毒、包装、储存设置的:是□否□未检查□
5.生产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是□否□未检查□6.消毒后的餐饮具按规定逐批检验:是□否□未检查□
7.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是□否□未检查□8.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的:是□否□未检查□
9.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的:是□否□未检查□
监督情况:
·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整改:有□无□
备注:
陪同检查人员:检查人员:
年月日年月日。
餐饮卫生规章制度
餐饮卫生规章制度1、餐厅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应在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2、餐厅、包间要保持整洁,餐具摆台后或顾客就餐时不得清扫地面。
餐具摆台超过当次就餐时间尚未使用的要回收。
3、发现或被顾客告知所提供食品确有感官性状异常或可疑变质时,餐厅服务人员应当立即撤换该食品,并同时告知有关备餐人员,备餐人员要立即检查被撤换的食品和同类食品,做出相应处理,确保供餐安全。
4、销售直接入口食品要使用专用工具分别传递食品,专用工具要消毒后使用,定位存放。
传递食品与收款应分开(专人、专用工具),防止污染。
5、供顾客自取的调味品,要符合食品安全所必需要的贮存和使用要求。
6、必须使用消毒后的餐饮具,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摆台上桌。
7、设有充足的用餐者专用洗手设施,有符合要求的餐具保洁设施,提供的毛巾、餐巾等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8、端菜手指不接触食品,分餐工具不接触顾客,递小毛巾用夹具,用后及时收回清洗消毒,用过的餐饮具及时撤回,并清洁台面。
9、及时做好台面、桌椅及地面的清扫工作,盛装垃圾的容器应密闭,垃圾及时处理,做好“三防”工作,保持整洁卫生。
1、食品卫生安全主管领导责职制度为保证学院和学院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管理、从业人员更好地履行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的职责,加强对学院食堂和教师、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安全管理,保护学院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用餐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责任制。
(1)上海邦德职业技术学院院长为学院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后保处处长为直接责任人。
(2)依法办食堂,建立学院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校内供应的食品及饮料卫生安全。
(3)统一指挥,督促学院的各有关食品卫生部门开展工作,加强对学院食堂和教师、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安全管理。
(4)杜绝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建立、健全学院食物中毒或流行性疾患等突发事件处理的紧急预案。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
1.案由
1.1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
1.2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
1.3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第十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2.2《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
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3. 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信誉等级公示牌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信誉等级公示牌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信誉等级公示牌是餐饮业卫生监管的重要环节,通过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卫生信誉等级的公示,可以提高餐饮单位的卫生水平,保障食品安全,增强顾客对餐饮服务的信任度。
1. 公示牌的基本格式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信誉等级公示牌应包括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卫生信誉等级、发证日期、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牌面颜色可根据不同等级进行编制,比如绿色代表A级,黄色代表B级,红色代表C级。
2. 信誉等级定义根据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卫生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管情况,通常分为A级、B级和C级三个等级。
A级代表卫生状况良好,操作规范,设备齐全;B级代表卫生状况一般,操作不够规范,设备有一定欠缺;C级代表卫生状况较差,操作不规范,设备明显欠缺。
3. 公示内容公示牌中可以标明单位卫生得分,各项卫生指标得分的总和即为单位的卫生得分,根据得分的不同进行等级划分。
同时还可在公示牌中公布每次监督抽检的结果,如菌落总数、致病菌等项目,并与标准进行对比,以便顾客了解单位的卫生状况。
4. 公示的时限和周期单位的卫生信誉等级公示牌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即每年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一次评定和登记,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定期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检查和整改存在的卫生问题,确保持续提高卫生水平。
5. 公示的意义通过卫生信誉等级公示牌的公示,可以提高餐饮单位的卫生水平,推动餐饮业的健康发展。
对于顾客来说,可以通过公示牌了解到餐饮单位的卫生状况,选择安全可靠的餐饮场所,增强消费者的信任感。
对于经营者来说,公示牌的公示可以促使其严格遵守卫生制度和操作规范,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同时,对于监管部门来说,公示牌可以形成一种压力机制,餐饮企业为了维护自身的声誉和信誉,会主动加强卫生管理和整改工作。
综上所述,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信誉等级公示牌的编制和公示对于促进餐饮业的规范化和提升食品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信誉等级公示牌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信誉等级公示牌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信誉等级公示牌是指餐饮行业中为确保食品安全,对餐具进行集中消毒的单位的卫生信誉等级公示牌。
公示牌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消费者对餐饮企业的信任度,让消费者了解该餐饮企业的餐具消毒情况和卫生信誉等级,从而选择更加安全卫生的餐饮场所。
一、公示牌的基本信息1.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名称:填写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全称,保证准确无误。
2. 地址:填写单位所在地的详细地址,以方便消费者进行核实和查找。
3. 联系电话:填写单位的联系电话,以便消费者与单位进行沟通和咨询。
二、餐具消毒情况指标1. 消毒设施:对消毒设施的种类和性能要求进行说明,如酒精消毒柜、高温消毒柜等。
2. 消毒方法:简要描述餐饮单位使用的消毒方法,如高温消毒、化学消毒等。
3. 消毒剂使用情况:介绍餐饮单位消毒剂的种类和使用情况,确保消毒剂的质量和使用方法正确。
4. 消毒频率:说明餐饮单位对餐具的消毒频率,如每天消毒、每周消毒等,以保证餐饮具卫生安全。
5. 消毒质量检测:说明餐饮单位对消毒后的餐具进行质量检测的方法和要求,以确保消毒效果符合标准。
三、卫生信誉等级评定1. 卫生信誉等级评定标准:详细说明餐饮单位卫生信誉等级的评定标准和依据,让消费者了解卫生信誉等级评定的依据和过程。
2. 卫生信誉等级评定结果:公示餐饮单位的卫生信誉等级评定结果,如优秀级、良好级、一般级等,方便消费者了解该单位的卫生信誉状况。
四、其他信息1. 相关证书及公示资料:公示餐饮单位所持有的相关证书和公示资料,如卫生许可证、消毒设备合格证等,以增加公示牌的可信度。
2. 公示时间:公示牌的发布时间,确保公示牌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3. 监督投诉电话:提供监督投诉的电话号码,方便消费者对餐饮单位的卫生信誉进行监督和投诉。
以上内容是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信誉等级公示牌的相关参考内容,通过这些信息,消费者可以更加准确地了解餐饮单位的餐具消毒情况和卫生信誉等级,以选择更加安全卫生的餐饮场所。
餐饮服务单位评定工作方案
餐饮服务单位评定工作方案餐饮服务单位评定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1. 评定餐饮服务单位在服务质量、卫生条件、食品安全等方面的表现,提供参考和指导意见,促进餐饮服务单位的改进和提升;2. 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提供一个可靠的餐饮选择参考。
二、评定内容1. 服务质量:包括餐厅环境、服务态度、服务效率、菜品质量等方面的评估,通过消费者满意度调查和定期的匿名访客调查等方法来收集评价数据;2. 卫生条件:对餐厅的卫生设施、食品储存、食品加工、店内环境清洁等方面进行检查和评估;3. 食品安全:对餐厅的食品采购、食品储存、食品加工、食品销售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评定方法1. 餐饮服务单位自愿申请评定,或者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监督评定;2. 评定团队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包括餐饮行业专家、卫生监管人员、食品安全专家等;3. 评定工作进行现场检查和实地调研,同时结合消费者评价和监督机构的监督结果;4. 根据评定结果,对餐饮服务单位进行等级评定,例如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等,并向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四、评定标准1. 服务质量评定标准:根据餐饮行业的管理规范和消费者期望,制定相应的评定指标,并进行量化评价;2. 卫生条件评定标准:按照卫生监管标准,进行定期的现场检查和抽检,对餐厅的卫生设施、清洁程度、食品储存等情况进行评估;3. 食品安全评定标准:根据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餐厅的采购、储存、加工、销售等环节进行检查和评估。
五、评定结果的公示和使用1. 将评定结果在餐厅门口、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让消费者了解餐厅的评定等级和评价内容;2. 对于评定结果优秀的餐厅,鼓励其继续保持和提升水平,并对评定结果不理想的餐厅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六、定期监督和更新评定1. 对于评定结果优秀的餐厅,每年进行一次监督评定,保证其水平的持续提升;2. 对于评定结果一般的餐厅,每半年进行一次监督评定,推动其改进和提升;3. 对于评定结果不理想的餐厅,每季度进行一次监督评定,明确整改要求,直到达到相关标准为止。
惠州市学校食堂管理办法
惠州市学校食堂管理办法为加强学校(含民办学校)食堂管理,确保饮食安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和《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食堂的管理与监督学校食堂管理必须坚持实行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学校具体实施的原则,按照“规范、安全、卫生、舒适、满意”的基本要求,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广大师生服务的宗旨,加强管理,确保师生饮食安全。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监督,严格执行卫生许可证的发放标准,对卫生质量不稳定和不具备卫生条件的学校食堂一律不予发证.对食堂采购、贮存、加工、销售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重要环节应重点进行监督指导。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学校食品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并将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纳入学校工作考核。
要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定期深入学校食堂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有计划地组织对所属学校食堂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
学校应明确校长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建立主管校长负责制,并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食品采购制度》、《员工挂牌上岗制度》、《质量评议制度》、《领导值班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等规章制度,并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
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凡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开办学校食堂;学校要积极主动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饮食卫生教育,进行科学引导,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不食用可疑食物。
学校应当成立有主管领导、炊管人员、学生代表组成的监管小组,对食堂饭菜的数量、质量、卫生、价格、服务等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检查结果要实行日公布、周小结、月评比制度。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 产品自检 不合格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产品自检不合格》在餐饮行业中,集中消毒单位是非常重要的设施,它能够确保餐饮具的加工、存储和使用过程中的卫生安全。
然而,近期却发生了一些集中消毒单位产品自检不合格的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在本文中,我们将深入探讨这一事件,并从多个角度进行评估,以便更好地理解这一问题。
1. 事件概述近期,一些餐饮企业的集中消毒单位产品进行了自检,结果发现部分产品不合格。
这些不合格的产品可能存在卫生安全隐患,可能会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影响。
这一事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担忧和质疑,也使得餐饮行业面临着更大的舆论压力。
2. 不合格原因分析导致集中消毒单位产品自检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有多种,主要包括设备质量不过关、操作不当、管理不到位等方面。
一些企业可能会购买质量不符合标准的集中消毒设备,导致产品本身存在隐患。
餐饮企业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操作不当的情况,例如消毒时间不足、温度不达标等,这都会影响到产品的消毒效果。
管理不到位也是导致不合格的重要原因,可能是企业对设备的定期维护保养不到位,也可能是监督抽查不力等。
3. 影响与解决措施集中消毒单位产品自检不合格对餐饮行业的经营和形象都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消费者对餐饮安全的信任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动摇,可能会减少消费意愿。
相关监管部门可能会加大对餐饮行业的监督力度,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和管理难度。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餐饮企业应该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要求,选择正规、有信誉的集中消毒设备供应商,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制度建设,确保集中消毒单位的正常运行和产品质量。
4. 个人观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产品自检不合格的事件给我们提出了一些深刻的反思。
餐饮行业作为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安全和卫生问题必须放在首位,不能有丝毫马虎。
对于集中消毒单位产品的合格和安全,餐饮企业应该高度重视,加强自查自纠,保障消费者的健康与权益。
总结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产品自检不合格事件提醒我们,卫生安全问题不能忽视。
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六项制度
.餐饮具冲洗消毒保洁管理制度一、禁止使用未经消毒的餐( 饮 ) 具;购买、使用集中消毒公司供给的餐具、饮具应检验其经营资质,索撤消毒合格凭据。
二、餐 ( 饮 ) 具依据不一样的消毒方法,应按其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冲洗、消毒,严格履行一洗、二清、三消毒、四保洁制度。
三、物理消毒法:煮沸、蒸汽消毒保持100℃ 10 分钟以上;红外线消毒一般控制温度 120℃保持 10 分钟以上;洗碗机消毒水温控制在 85℃,冲洗消毒 40 秒以上。
化学消毒法:餐饮具所有浸泡在有效氯浓度达到 250m g/L (250ppm) 的消毒液中,作用5分钟以上。
四、餐 ( 饮) 具经物理消毒后应达到光、洁、涩、干的要求,经化学消毒后应达到光、洁、无异味的要求。
五、消毒后的餐 ( 饮) 具要自然滤干或烘干,不该使用手巾、餐巾擦干,以防止遇到再次污染;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六、应实时将消毒后的餐饮具放入张贴有“已消毒”标记的专用保洁柜内,保洁柜内不得寄存其余物件;保洁柜应按期冲洗,保持干净。
七、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应用后洗净,保持洁净,定位寄存;接触直接进口食品的工具、设备应该在使用行进行消毒。
八、餐 ( 饮 ) 具冲洗消毒水池应专用,水池应以显然表记标.明其用途,使用中严格防备混用。
烹饪加工管理制度一、加工前应仔细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腐败变质或许其他感官性状异样的。
不得加工和使用。
二、接触生、半成品和熟食品的工具、容器和设备应经过颜色、大小、材质、文字等形式做到标记清楚,定位寄存使用;所有的工具、容器和设备应做到使用后冲洗干净、定位寄存,并保持洁净,接触直接进口食品的工具、容器和设备在使用前还须进行消毒。
三、食品应该烧熟煮透,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隔餐隔夜熟制品一定经充足再加热后方可食用;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 ( 包含辅料 ) 经烹饪加工后再次供给。
四、冷藏、冷冻设备中的食品应做到成品、半成品、原料分开寄存,并显然表记;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赶快冷却后再冷藏,常温寄存时间不得高于 2 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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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信誉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为贯彻落实《广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3-2020年)》,做好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信誉度评价和信息公开工作,促进行业自律,提高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管理水平、消毒质量和诚信经营意识,保护消费者的饮食安全,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经工商部门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为餐饮服务者提供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的单位。
第三条(机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成立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信誉度分级评价委员会,由市、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餐饮具集中消毒行业协会代表组成,负责全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信誉度分级评价管理的指导和A级单位核定工作。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卫生监督所,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信誉度分级评价管理日常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原卫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号)的规定,协助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信誉度分级评价管理工作。
第四条(依据)市、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管理情况进行量化评价并评定卫生信誉等级,客观公正地反映其卫生安全状况。
第五条(评价内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评价内容包括单位选址、生产用水、场所面积工艺流程布局、基本设备、操作流程、储存和运输、产品检验、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卫生管理等九项内容,并根据安全风险区分关键项目与非关键项目。
关键项目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不予评价。
第六条(评价方式)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信誉度评价分为首次评价、动态评价、年度评价。
第七条(首次评价)市、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工商行政部门关于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注册登记的通报后,应委派卫生监督机构于10个工作日内对该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首次评价。
首次评价按照《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现场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填写《惠州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监督检查表》(附件1),并作出卫生监督检查合格或者不合格的结论。
首次评价只作出卫生监督检查是否合格的结论,不进行量化评级。
卫生监督机构应在作出首次评价结论后5个工作日内将首次评价结论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本办法施行前已领取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由市、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监督机构于本办法实施后2个月内完成首次评价,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八条(动态评价)市、县(区)卫生监督机构对卫生监督检查结论合格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按照《惠州市餐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评价评分表》(附件2)实施动态评价。
第九条(年度评价)根据本年度动态评价的平均分值确定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年度卫生信誉度等级。
第十条(评价程序)市区范围内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市卫生监督所按照本办法规定具体组织实施首次评价、动态评价、年度评价,其中A级单位报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信誉度分级评价委员会复核后确定。
各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监督所负责本辖区内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量化评分和卫生信誉度等级评定工作,其中A级单位报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信誉度分级评价委员会复核后确定。
评价委员会对A级单位的复核,采取资料审核、现场审核或现场影视资料审核的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现场评价程序)卫生监督机构按照本办法组织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首次评价、动态评价时,现场检查的卫生监督员应不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
卫生监督员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对被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并现场填写相应评价表格,经被评单位负责人核对无误后,由卫生执法人员和被评单位负责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必要时,卫生监督员应对检查过程进行拍照或录像。
第十二条(评价结果)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信誉度等级分为A、B、C三个等级。
按百分制量化评分,95-100分的,卫生状况为优秀,卫生信誉度评定为A级;85-94分的,卫生状况为良好,卫生信誉度评定为B级;60-84分的,卫生状况为一般,卫生信誉度评定为C级;低于60分或关键项目不合格的,卫生状况为差,无信誉度等级。
第十三条(相关事项)鼓励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优化卫生质量管理体系,积极改进餐饮具洗、消、检、储、运等设备、设施和工艺。
优化卫生质量管理体系的,当年量化评分加2分;改进设施、设备和工艺的,当年量化评分加3分。
群众投诉举报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产品质量问题或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经卫生监督机构调查核实属实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理,并在该单位卫生信誉度年度评价总分中扣除1分至3分。
第十四条(信誉等级标识管理)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信誉度评价结论或等级使用统一标识。
标识共分五种:卫生信誉度A级标识;卫生信誉度B级标识;卫生信誉度C级标识;合格标识,为首次评价合格、尚未进行动态等级评价的单位使用;不合格标识,为首次评价或动态评价结论为卫生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单位使用。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信誉度等级标识由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信誉度分级评价委员会统一制作。
第十五条(结果运用)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在本部门公众信息网站向社会公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信誉度年度评价结果和首次评价、动态评价卫生监督检查不合格单位名单。
首次评价、动态评价卫生监督检查不合格单位经整改复评合格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在本部门网站公布复评合格结果。
餐饮服务单位应定期到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网站查询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信誉度评价结果,也可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咨询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信誉度评价结果,拒绝使用卫生监督检查结论不合格单位的产品。
第十六条(结果运用)卫生监督机构应在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信息栏及时放置、更换卫生信誉度等级标识。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在本单位醒目位置设置卫生监督信息公示栏,公示卫生信誉度等级、产品检测评价报告等卫生监督信息。
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在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信息公示栏放置、更换卫生信誉度评价结论或等级标识。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信息公示栏的规格、内容,由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信誉度分级评价委员会统一规定。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可在产品包装上标注卫生信誉度等级,但动态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以及消毒餐饮具监督抽检、委托检验合格率低于70%时,该单位应停止在产品包装上标注卫生信誉度等级,如有违反,由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每发现一次,在当年卫生信誉度年度评价总分中扣除3分。
第十七条(结果运用)市、县(区)卫生监督机构根据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信誉度分级评价结果实行分级管理。
A 级单位的日常卫生监督检查频次为每年2次,B级单位每年3次,C级单位每年4次。
量化评分低于60分或关键项目不合格的,由卫生监督机构书面责令限期整改,并视具体情节依法作出行政处罚,逾期未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
第十八条(结果运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关于集中式餐饮具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结论不合格的通报后,应通知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停止使用该单位产品。
经整改、卫生监督机构复评合格的,卫生监督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通知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恢复使用该单位产品。
第十九条(救济方法)首次评价为卫生监督检查结论不合格的或年度评价等级评级为较低等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可在等级评定后15日内向属地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复核。
经动态评价评定为较低等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可在等级评定2个月后向属地卫生监督机构申请等级调整,经评定达到较高动态等级的,可予以调整动态等级。
第二十条(产品检测)卫生监督机构组织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抽检每年至少1次,每次采样不少于10件。
上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布置专项抽检和处理投诉举报而需要进行抽检时不受此限。
卫生监督机构对辖区内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可进行现场快速检测,有不合格项目的,应现场采样送当地疾控中心进行实验室检测。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对每批产品进行自检并向采购本产品的餐饮单位提供每批次产品检验报告单。
不同时具备游离性余氯、烷基(苯)硫酸钠、大肠菌群、致病菌全项目检验能力的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卫生检测机构进行产品检测,并不少于以下频次:A级单位每年2次,B级单位每年3次,C级单位每季度1次。
委托检验项目按照《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执行,包括游离性余氯、烷基(苯)硫酸钠、大肠菌群、致病菌。
第二十一条(检测结果运用)对餐饮具监督抽检或委托检验不合格的,除依照《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进行行政处罚外,卫生监督机构应指导餐该单位查找原因,责令限期整改。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按时完成整改,并委托当地有资质的卫生检验机构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直至合格。
本年度监督抽检和委托检验合格份数低于70%的单位,视为卫生监督检查结论不合格单位,当年不予评级,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通知辖区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停止使用这些单位的产品。
第二十二条(附则)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
实施过程中上级部门有新的标准或规范要求的,从其规定。
附表1.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监督检查表附表2.惠州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评价评分表附表1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监督检查表单位名称: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工商注册地址:实际生产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职工总数:生产场所面积:日产量(件):卫生监督检查评价结论:现场卫生监督人员(签名)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单位公章检查日期:年月日年月日附表2惠州市餐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评价评分表单位名称: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工商注册地址:实际生产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生产场所(清洗、消毒、包装)面积:职工总数:日生产量:注:*号为关键项目,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评为不合格,不予评级。
现场卫生监督人员(签名)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单位公章检查日期:年月日年月日附表3年度惠州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信誉度分级评价评分汇总表注:核定等级:依照评分结果进行评级:(1)标化分为95分以上的,评为优秀,核定为A级;(2)标化分为85-94分的,评为良好,核定为B级;(3)标化分为60-84分的,评为一般,核定为C级;(4)标化分低于60分的,评为差,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不合格单位,不予评级;(5)*号为关键项目,有一项不符合要求,评为不合格,不予评定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