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研究与分析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依法行政有关要求,我厅对2017年8月31日前本单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放管服”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文件清理。
现将清理后我厅单独或牵头发布的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凡未列入本目录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文件,原则上不再作为我区国土资源管理的依据。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继续有效文件目录(2014年以前)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目录(2015—201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17年11月13日附件1广西国土资源厅继续有效文件目录(2014年以前)序号文件名文号拟文处室1关于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6〕38号矿产开发管理处2关于明确无偿取得的采矿权有偿处置时采矿权价款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9〕396号矿产开发管理处3关于印发《广西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被政策关闭矿井采矿权价款清退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16号矿产开发管理处4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47号矿产开发管理处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72号矿产开发管理处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采矿权延续短期采矿许可证审批制度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90号矿产开发管理处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矿产资源监管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161号矿产开发管理处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稀土资源抢救性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85号矿产开发管理处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市、县级采矿权出让计划审查备案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129号矿产开发管理处10关于印发《自治区矿产督察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186号矿产开发管理处1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矿产督察工作制度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486号矿产开发管理处12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桂国土资发〔2006〕52号地质勘查处13关于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9号地质勘查处1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探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59号地质勘查处15关于转发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0〕87号地质勘查处16关于加强已设采矿权平面范围内采矿权标高上下部矿产勘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98号地质勘查处1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探矿权登记数据更新与换证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65号地质勘查处1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勘探阶段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1号地质勘查处1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地质调查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2号地质勘查处20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探矿权管理等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下放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和储量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157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加强地管质资料理信息报送宣传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325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业权评估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2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73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69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评估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70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71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矿业权委托评估和备案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365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国土资源厅国家出资查明矿产地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制度》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366号矿产资源储量处3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部分占用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探矿权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93号矿产资源储量处3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地质资料保护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0号矿产资源储量处3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委托办理地质资料汇交凭证业务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1号矿产资源储量处3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制度“审管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51行政审批办公室34关于转发《开展政风行风群众满意度评议评价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363号行政审批办公室35关于明确行政审批制度“审管分离”改革中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502号行政审批办公室36关于实施矿政类行政审批“审管分离”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667号行政审批办公室3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行政审批制度“审管分离”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15号行政审批办公室38关于印发行政审批申请材料及审批流程清理结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6号行政审批办公室3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当前建设用地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41号行政审批办公室40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46号行政审批办公室41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集中审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88号行政审批办公室4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26号行政审批办公室43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新增耕地指标分级有偿储备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47号财务处44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71号财务处4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预(决)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258号财务处4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329号财务处4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管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242号调控处4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服务保障自治区重大项目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364号调控处4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50号总工办5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国土资源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3〕252号总工办5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41号规划科技处5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立项和规划设计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109号规划科技处5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83号规划科技处5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我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94号规划科技处5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中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113号规划科技处5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60号规划科技处5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发布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业经济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80号规划科技处5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合规性审查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89号规划科技处5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和谐矿山建设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96号规划科技处6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严格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变更规范推进试点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3〕259号规划科技处6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重点项目用地规划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55号规划科技处6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和谐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164号规划科技处6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简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变更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391号规划科技处6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规定》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86号执法局65关于规范填海造地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52号政策法规处66关于规范国有农用地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95号政策法规处6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备案和后评估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63号政策法规处68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76号政策法规处6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93号政策法规处70关于切实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6〕119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1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59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2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数据报备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16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3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151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4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7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83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建设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78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评估价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22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场监管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56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意见桂国土资发〔2013〕90号土地利用管理处8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盘活城镇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桂国土资发〔2014〕96号土地利用管理处81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3〕388号耕保处82关于进一步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台账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5〕113号耕保处8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复核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函〔2006〕581号耕保处84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7〕250号耕保处85关于进一步名明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审计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7〕367号耕保处86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8〕25号耕保处87关于当前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8〕35号耕保处88关于印发《广西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审查评审要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8〕49号耕保处89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4号耕保处90关于做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9〕20号耕保处91关于新增耕地指标分级有偿储备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47号耕保处92关于调整和规范土地开发项目验收复核确认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桂国土资办〔2009〕231号耕保处93关于新增耕地储备指标收购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15号耕保处9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38号耕保处95关于进一步明确当前我区建设用地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44号耕保处9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我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0〕606号耕保处97关于明确广西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0〕614号耕保处9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土地整治项目专家库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3号耕保处99关于《恢复治理方案》及《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9号耕保处10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0号耕保处10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1号耕保处10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审查要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6号耕保处10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8号耕保处10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细则》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9号耕保处105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建设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80号耕保处10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40号耕保处10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厅关于鼓励农民自发开展耕地整治工作的意见桂国土资发〔2012〕57号耕保处108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116号耕保处10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规范我区土地复垦方案标准评审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240号耕保处110广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参与土地开垦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1号耕保处11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以及土地复垦工程监督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8号耕保处112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整县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重大工程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46号耕保处113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有关问题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66号耕保处11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意见桂国土资发〔2013〕90号耕保处11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91号耕保处11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明确第一期整县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测量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3〕624号耕保处11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16号耕保处118关于完善我区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桂国土资发〔2014〕21号耕保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预防腐败建设的意见桂国土资发〔2014〕37号耕保处12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登记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8号耕保处12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操作手册(2014年修订)》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9号耕保处12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50号耕保处12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评价与监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74号耕保处12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桂国土资发〔2014〕81号耕保处125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健全土地整治督查工作机制》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89号耕保处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4年全国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107号耕保处127关于受理申请开发钟乳石洞穴进行旅游活动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6〕59号地质环境处128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钟乳石洞穴进行旅游活动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8〕1号地质环境处129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9〕217号地质环境处130关于进一步加强钟乳石资源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52号地质环境处131广西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1〕52号地质环境处132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115号地质环境处13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成员名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1〕253号地质环境处134关于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3〕349号地质环境处135关于进一步加强钟乳石洞穴资源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3〕471号地质环境处136关于取消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水文地质详查报告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468号地质环境处附件2广西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目录(2015-2017)序号文件名文号拟文处室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开采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1号矿产开发管理处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测量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2号耕地保护处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3号规划科技处4关于调整我区新增耕地确认管理权限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4号耕地保护处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5号规划科技处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探矿权管理促进审批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6号地质勘查处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7号耕地保护处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8号总工办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9号地籍管理处1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纳入<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广西实施规划>35个县(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10号规划科技处1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1号行政审批办公室1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暂行细则》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2号交易中心1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3号行政审批办公室1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4号地质勘查处1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审批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5号规划科技处1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6号规划科技处1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暂行细则》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0.04.28•【字号】•【施行日期】1990.04.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1990年4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2月3日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修正)》将本文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内容第三章监督方式和程序第四章责任的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本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监督。
第三条在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予以撤销。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是为了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保证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促进我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工作坚持依法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二章监督内容第六条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工作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第七条法律监督的主要内容:(一)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贯彻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的情况;(二)本级人民政府颁布的规章、行政措施、决定、命令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三)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规定、办法、批复以及对案件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四)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和决定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五)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行使职权时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的行为;(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各地区的行政公署、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院在行使职权时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的行为。
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3、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 点,法律是由社会物质 生活条件决定的。法律 是社会生活的规则,这 种规则不是凭空产生的, 它是社会生活的反映, 它的内容决定于社会的 物质生活条件,即社会 生产关系和社会生产力。
(1)生产关系决定法律的性质和内容。 a、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 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私有制,所以作为法国宪法序言 的《人权宣言》第17条规定:“财产是神圣不可侵 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 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 不得受到剥夺。”
3、从法律的社会作用看,我国法律是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的法律保障。这种保 障作用体现在多方面,包括经济建设、政治 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对外方面等。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什 么 是 法 律 体 系 ?
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母法,其它法为子法 。 宪法
行 政 法
民 商 法
经 济 法
(三)民商法:是调整 民事和商事活动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我国 目前尚无一部较完整 的民法典,而是以 《民法通则》为核心 法律, 辅之以其他 单行民事法律 。
1986年4月12日六届人大四 次会议通过的《民法通则》
(四)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 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 两个部分。 1、维护市场竞争与秩序的法律:《反不正当竞争 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 《广告法》。 2、国家宏观调控与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预算 法》、《会计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价格 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
(二)法治和法制的区别
法制是国家法律和制度的总体,是和政治 制度、经济制度等相对应的概念。 法治是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原则、理念 和方法,是和人治相对立的概念,其核心是 法律至上。
2013年广西区区行政执法考试培训提纲20130724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续职)考试骨干培训班资料之一2013年全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续职)考试骨干培训班材料(提纲)第一编法律基础知识第一章法的本质和特征第一节法的本质一、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表现二、法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三、法是统治阶级实现社会正义和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工具第二节法的特征法具有6个特征:一、法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
可从三个方面理解:第一,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第二,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是以人们的行为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第三,法是对人们行为提出的要求,要求人们在特定条件作出某种行为或者禁止作出某种行为。
二、法具有国家性,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或认可。
可从3个方面认可:第一,法律以国家的名义制定;第二,以国家管辖的区域作为法律的适用范围;第三,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法律体系,而且该法律体系内部各规范之间不能相互矛盾,因此法律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
三、法具有普遍适用性。
法作为社会规范和行为规范在国家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
四、法以权利义务作为调整内容五、法具有强制性。
法不能始终为人们自愿地遵守,需要通过国家强制力遵守。
法不能自行实施,需要国家专门机关予以适用。
因此法律必然要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
六、法具有程序性。
法是强调程序、严格规定程序和实行程序的社会规范。
第二章法律体系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
法律体系由一个国家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构成,这些法律规范均为该国的国内法。
国际公法只有转化为国内法才能作为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2010年底已基本形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由下列7个部门法构成:第一,宪法;第二,民商法;第三,行政法;第四,经济法;第五,社会法;第六,刑法;第七,诉讼与非诉讼法。
第三章法律规范法规规范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法律规范具有三个特征:一是明确性,二是具体性,三是反复适用性。
最新十佳法治人物先进事迹材料
最新十佳法治人物先进事迹材料最新十佳法治人物先进事迹材料篇1该同志于开始参加广西法律援助中心的组建工作以来,特别是1月担任中心主任以来,积极贯彻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司法厅党组的领导和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导下,创造性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使我区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树立了法律援助在社会中的良好形象。
其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事迹,区内外的有关媒体作过宣传报道。
主要表现如下:一、认真贯彻落实_“积极开展法律援助”的精神和《法律援助条例》,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建设积极组织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学习和贯彻落实两级《法律援助条例》,提出以“贯彻落实《条例》为重点,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为内容”的工作思路,使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积极向政府领导汇报法律援助工作争取支持,于6月,促成广西区人民政府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对法律援助机构、编制、人员、经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全国各省法律援助工作中,属于首次。
该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大大推动了我区法律援助制度建设的进程。
同时,积极与财政部门协调和沟通,于4月,促使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司法厅联合下发《关于法律援助资金管理使用的通知》,加强和规范法律援助资金的管理,明确了开展法律援助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其申报程序。
以上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大大推动了广西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对其他省市也起到了一定示范的作用,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作为先进经验介绍刊登。
二、积极推进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并取得突破性进展担任广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后,努力探索法律援助工作的新路子,以《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大力组织宣传《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自治区政府《通知》的精神,使我区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树立了法律援助在社会中的良好形象。
全区法律援助机构由底28个发展到目前的119个,占应建的96%。
在各级工会、残联、老龄委、共青团、妇联、乡镇、监所、院校等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878个。
广西2019年第一次全区行政执法人员考前培训班模拟考试(试卷一)
2019年第一次全区行政执法人员考前培训班模拟考试( 共 90 题,共100分 )一 . 单项选择题(共 50 题,共 50 分 )1.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以下关于代履行规定是,说法正确的是()。
[1分]A 代履行决定书可在代履行的同时送达B代履行五日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C代履行时,做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当场监督D在当事人拒不配合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暴力手段执行正确答案 : C2.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以下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的是哪一个选项?()[1分]A冻结存款、汇款B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C扣押财物D吊销营业执照正确答案 : D3.根据《国家赔偿法》,关于赔偿请求人递交的申请书,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1分]A 应当载明具体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B应当载明申请日期C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D赔偿请求人只能书面申请,不能口头申请正确答案 : D4.下列不属于行政许可中滥用职权的情形的是()。
[1分]A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B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C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认定错误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D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正确答案 : C5.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死亡,()可以提起诉讼。
[1分]A 其所在单位推荐的人B其近亲属C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D经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正确答案 : B6.某县教育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对某教育机构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后发现该教育机构有违法开展义务教育阶段课程课外补习的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关于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调查,下列哪一个选项的说法是不正确?()[1分]A 可由一名执法人员和一名执法辅助人员进行执法检查B执法人员实施检查应出示执法证件C执法人员实施检查应制作现场笔录D执法人员与该教育机构员工有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正确答案 : A7.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8.09•【字号】桂政发[1996]66号•【施行日期】1996.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1996年8月9日桂政发〔1996〕66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之后的又一部依法行政、依法治国产生深远影响的基本法律。
《行政处罚法》总结了我国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的实践,并按照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要求,对行政处罚制度作了重大改革。
保证《行政处罚法》全面、正确的实施,并以此促进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严格依法行政,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政府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此,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了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实施方案,为了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特作如下通知:一、认真组织学习《行政处罚法》,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重要意义。
各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机构都要以积极态度,认真抓好学习和干部的培训工作,使干部了解、掌握《行政处罚法》的立法思想、基本原则及主要内容。
同时,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要求,结合部门的工作实际,做好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认真搞清理工作。
有关行政执法主体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方案》中已作了具体部署,请各地各部门按要求尽快组织实施。
当前各行政机关要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切实抓紧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1996年10月1日后,规范性文件不得再有设定行政处罚的规定。
三、认真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35号)、《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贵政办发〔2019〕21号)和《桂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浔政办发〔2019〕15号)精神,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称“三项制度”),推动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效提高政府公信力,努力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推进“三项制度”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落实,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为,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机制,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显著提高行政执法社会满意度。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一)强化事前公开。
2019年6月底前,统筹推进本系统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
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服务中心、服务窗口等,主动及时全面准确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自由裁量基准等信息。
2019年6月底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并公开本机关服务指南,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桂政发[1999]10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桂政发[1999]104号1999年12月21日)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已于1999年10月1日起开始实行。
为了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严格依法办事,从严治政,现结合我区实际,就如何贯彻行政复议法作如下通知:一、提高认识,认真部署,切实抓好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宣传工作。
行政复议是国家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重要法律制度。
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做好行政复议工作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一项重要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性,带头学习行政复议法,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的各项规定,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自觉地把行政复议工作当作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摆上议事日程。
各级法制工作机构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提出学习、宣传的具体方案,与依法治桂办公室共同做好行政复议法的宣传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999)10号)的要求,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宣传行政复议法的基本常识、行政复议便民利民的程序以及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的典型案例,使行政复议法确立的制度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处罚案卷规范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处罚案卷标准为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各级行政机关(包括合法授权或者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的行政执法案卷,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分为主要术语、基本标准、一般标准和附则四部分。
主要术语1.处罚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2.被处罚主体:是指实施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受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该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负责人;行政机关所属执法机构的负责人和受委托组织的负责人,也可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但应在行政机关内部执法程序或者执法委托书中明确规定。
4.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公民的,要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住址、单位、职业、联系方式等;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要记载其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
5.基本标准:是指反映行政处罚案卷基本要素的标准。
包括主体资格、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程序规则等。
6.一般标准:是指反映行政处罚案卷中各种法律文书制作和使用规范的一般要求的标准。
7.技术处理:是指在案卷文书涂改处按压指印或者加盖印章等。
基本标准一、主体资格(一)处罚主体: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具有法定资格。
2.实施行政处罚符合法定权限。
3.印章使用符合法律规定。
4.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人员必须是持有效《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
(二)被处罚主体:1.被处罚主体确认清楚。
2.被处罚主体是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被处罚主体是违法行为的当事人。
二、事实证据(一)作出行政处罚所认定的违法事实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
(二)法律文书能够准确记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情节、程度和后果。
权责清单事项梳理表
南宁市邕宁区财政局人员提供虚假财务信息等违法违规的处罚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证件;(3)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者盖章;(4)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人交代以及通过其他渠道发现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事项,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登记立案。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事项经过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登记立案。
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联合办理的违法案件,由主办机关立案,立案报告应经联合办会计机第24号公布)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1)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 1-2.【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件;(3)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者盖章;(4)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人交代以及通过其他渠道发现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事项,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登记立案。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事项经过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登记立案。
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联合办理的违法案件,由主办机关立案,立案报告应经联合办法规的规定处理。
代理记账机构有前款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 1-2.【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
被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人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四)检查组组长及检查人员名单、联系方式;(五)财政部门公章及签发日期。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桂建管[2015]61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5.07.15【实施日期】2015.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建管[2015]6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从源头上促进企业持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04〕148号)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的规定,我厅制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知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7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从源头上促进企业持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04〕14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行政执法案卷自查报告
行政执法案卷自查报告行政执法案卷自查报告 1市政府法制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案件办理质量和水平,根据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的通知》要求,我局高度重视,迅速部署,把此次活动作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契机,按照标准认真开展案卷评查。
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一、行政执法案卷办理基本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共有行政处罚事项×项。
我局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严格要求、规范执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未发生行政处罚案件。
,我局共办理××行政许可100件,其中,××50件,××50件。
以上均告知申请人享有要求听证、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至今未收到听证和行政复议申请,没有行政诉讼案件。
二、行政执法案卷自查情况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我局对委托授权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收件清单、签章等许可过程要素进行了规范和完善,取得了明显成效。
以上100件行政执法案件,均能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程序合法、事实清楚、1 处理适当、适用法律准确,无错案。
文书制作规范、语言准确、归档及时。
执法人员能够把握法律精神,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许可条件、办事程序、申报材料等方面符合有关规定,在承诺期限内办结,在方便申请人办事的同时,规范了行政许可行为。
三、行政执法案卷存在问题由于少数行政许可申请文书填写不规范、不准确,为方便群众办事,允许当场修改,故这部分文书有涂改现象,另少数申请人提交的图纸有破损现象,影响了案卷整体的整洁、美观。
另外还存在着部分案卷材料大小不一、装订不整齐等问题。
四、改进意见和措施(一)高度重视,积极整改。
我局将根据此次案卷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对照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举一反(二)加强培训,提高能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31•【字号】桂政发[2008]43号•【施行日期】2008.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桂政发〔2008〕4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4月25日召开的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扩大)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一、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主席负责制,主席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
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六、主席召集和主持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2019年第二次全区行政执法人员考前培训班模拟考试
2019年第二次全区行政执法人员考前培训班模拟考试(共90题,共100分)一. 单项选择题 (共50题,共50分)1.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要求,关于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的程序要求,哪一个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1分]A应当立即指定1名行政执法人员专人负责B该行政执法人员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口头报告C应当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D征得本机关分管行政执法的负责人同意正确答案: C2.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以下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的是哪一个选项?()[1分]A冻结存款、汇款B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C扣押财物D吊销营业执照正确答案: D3.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的,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的是()。
[1分]A限制公民人身自由B吊销许可证C冻结存款汇款D扣押财物正确答案: D4.下列情形中不属于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注销手续的是()。
[1分]A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B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的C公司法人依法终止的D行政许可证件被吊销的正确答案: B5.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1分]A对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注销B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时,收取他人财物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C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D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给予补偿正确答案: D6.行政法规不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是()。
[1分]A扣押财物B查封场所C冻结存款D查封财物正确答案: C7.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1分]A应当B可以C视情况D不应正确答案: A8.某海关在执法中发现林某运输的货物并未申报,遂截停林某进行调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前款所称工作人员包括在编人员和聘任人员。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四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职责,行政机关首长、分管负责人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按规定建立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一次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各项行政管理制度。
第六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有责必问,有错必究,过错责任与过错程度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七条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首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首长承担行政过错责任:(一)对上级决定、决议拒不执行;(二)机关效能低下,影响全局工作;(三)违反行政决策程序,对城乡规划重大调整、重大项目建设、国有资产投资、资金使用、国有企业改制等作出错误决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四)违法采取行政措施,导致群体性事件;(五)不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六)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责成解决或者纠正的事项,不解决、不纠正;(七)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以及法定监督机关的决定;(八)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瞒报、谎报、缓报、漏报或者防范、救援、救治不力;(九)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以致发生责任事故;(十)行政机关首长的言行有损政府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十一)未按规定建立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一次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等行政管理制度或者执行不力;(十二)违反规定录用、任免、奖惩公务员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十三)其他不依法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职责的情形。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督察证制发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督察证制发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12.22•【字号】桂法制通[2010]18号•【施行日期】2010.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督察证制发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法制通[2010]18号)各市、县(市、区)法制办公室、区直各部门法制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自发布施行以来,其确立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在规范政府行为、加强政府系统内部层级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改进行政管理工作、加强廉政建设以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七条规定:“行政执法督察人员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时,应当持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督察证》。
”为切实做好行政执法督察证件的制作和发放工作,我办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督察证制发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督察证制发工作方案2、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督察证申领表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督察证制发工作方案为切实做好行政执法督察证件的制作和发放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制定本方案。
一、证件制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督察证》(以下简称《督察证》)由自治区法制办统一印制,套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章。
有效期为五年,每五年审核换发一次。
证件的样式由自治区法制办审定。
二、申领范围。
下列人员可以申领发放《督察证》:(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在职在编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二)自治区、设区的市政府部门法制处、法制科在职在编的工作人员;(三)自治区法制办确定的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其他人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20•【字号】桂政发[2005]33号•【施行日期】2005.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5]3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00五年七月二十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为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地推进我区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批转司法部关于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函[2003]15号)和《司法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司发函[2004]230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监狱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公正司法、严格执法、权责明确、运行高效、制约有效的要求,从我区监狱工作实际出发,探索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制度,采取监狱刑罚执行管理和生产经营管理、执法经费支出和监狱生产收入分开的运行机制,逐步实现“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监狱体制改革目标,建立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新型监狱体制。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治监、强化职能的原则。
实施监狱体制改革必须有利于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下简称《监狱法》)和国家关于监狱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加强监狱建设,促进整体工作协调发展;有利于加强党对监狱工作的领导,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强化刑罚执行功能,全面提高改造质量;有利于公正、廉洁、文明、高效执法,推进依法治监进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已经2010年5月20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马飚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规范、公正、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对下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
政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
监察、财政、审计、统计等专门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行政执法监督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实行属地管辖,分级负责。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负责本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事项的监督和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的有较大影响的行政执法事项的监督。
政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事项的监督。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保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包括:(一)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资格是否合法;(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三)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存在不作为;(四)行政执法方式是否合法、文明。
第七条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时,应当持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督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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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颁布文号】桂法制发〔2010〕18号【颁布时间】2010-9-1【实施时间】【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法制办公室,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法制处(政策法规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0年6月21日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发布,并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区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
《办法》的发布施行,对于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规范、公正、文明,都具有重要意义。
保证《办法》全面、正确地实施,并以此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严格依法行政,是各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政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
为了认真贯彻《办法》,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办法》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大量和经常性的管理活动,直接关系到政府的执行力、公信力和形象,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环节。
《办法》规范的行政执法监督是行政机关内部基于行政权隶属关系而形成的层级监督,表现为自上而下的权力控制,具有直接、主动、经常、迅速的特点。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既是确保行政执法权正确行使的必然要求,又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保障。
各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政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准确理解和熟练掌握《办法》的各项规定,为做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夯实思想基础。
要认真组织《办法》的学习和培训,将《办法》纳入到依法行政知识培训中,纳入今后全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续职培训和考试内容,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两小时,培训情况及学习成绩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取得或者换发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督察人员取得或者换发行政执法督察证的依据之一。
要充分运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平台宣传《办法》的精神实质、主要内容及其贯彻实施情况,使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以及广大行政管理相对人了解《办法》相关规定,提高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增强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二、正确把握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和管辖分工根据《办法》的规定,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行政行为。
据此,应予监督的行政执法主要包括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等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不应列入监督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尚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定期限内或者处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过程中以及已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判决、裁定的,也不应列入监督范围,但行政复议决定确有错误的除外。
《办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执法监督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负责本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事项的监督和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的有较大影响的行政执法事项的监督。
政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事项的监督。
据此,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级政府部门行政执法事项和下级政府及其政府部门实施的有较大影响的行政执法事项的监督,政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系统下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事项的监督;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政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对同一行政执法机关的同一行政执法事项都立案监督的,按照谁先立案谁实施监督的原则处理。
三、抓紧做好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清理工作根据《办法》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由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依法审查,提出确认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并向社会公布。
各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要抓紧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政府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进行逐一清理、严格依法审查,提出具体的确认意见;确认意见要按照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类别,一一明确不同行政执法机关可以行使的行政执法权。
确认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行政执法机关清单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未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并向社会公布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再行使行政执法权。
四、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案卷是客观、详细反映行政执法全过程的书面记载。
自治区政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研究拟订本系统各类行政执法案卷的归档保存规范,统一本系统各类行政执法案卷的归档保存要求。
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每年要制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计划,明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标准,选拔并培训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员,组成专门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组开展评查工作。
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结果,应当由评查组集体讨论决定,评查结束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反馈初步评查结果。
对于存在问题的行政执法案卷,应当督促被评查机关予以纠正,对于有异议的结论,应当听取被评查机关的陈述和申辨。
评查结束,应当制作、发布评查通报和分析报告,向有关部门、媒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评查结果要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开展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要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以监督检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进行政执法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的贯彻实施为重点,对与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人民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征地补偿、房屋拆迁、食品安全、矿山资源开发、道路交通、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的行政执法活动开展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
要制定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方案,明确检查重点、范围、内容、方式,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边查边改,及时进行分析总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要继续做好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加大对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的监督检查力度。
要不断探索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新方式,加大明查暗访和现场监督力度。
检查结束后,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布。
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结果要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依据。
六、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积极受理群众投诉举报案件,认真核查、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以个案监督为突破口,积极探索过错责任追究方式,保证行政执法规范、公正、文明。
各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要尽快完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工作制度,公布受理机关的通讯地址、网址及电话,提供多种途径方便群众举报和投诉,并为不愿公开姓名或者单位的投诉举报人保密。
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对投诉举报的处理情况要及时反馈。
经调查、核实,投诉举报事项不属实,维持原处理意见的,应当向投诉举报人说明情况;对被投诉举报人做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投诉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原因;能够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向有权复议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对被投诉举报人做出处理决定的,应当依法制发《行政执法督察通知书》或者《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
七、规范适用行政执法监督法律文书根据《办法》有关规定和行政执法监督的特点、实际需要,行政执法监督法律文书主要包括:《行政执法监督立案告知书》、《行政执法监督转办函》、《行政执法监督调查函》、《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答复函》、《行政执法督察通知书》、《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
对行政执法个案拟实施监督的,适用《行政执法监督立案告知书》发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监督是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启动的,同时抄送投诉举报人。
对行政执法事项宜由下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或者政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实施监督的,适用《行政执法监督转办函》。
实施行政执法监督需要有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适用《行政执法监督调查函》。
对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不予立案监督或者立案监督后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的,适用《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答复函》。
根据《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处理的,适用《行政执法督察通知书》;根据《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三)、(四)、(五)、(六)项作出处理的,适用《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
八、以《办法》贯彻实施为契机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要通过贯彻实施《办法》,进一步强化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制约,促使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切实做到既不失职不作为、又不越权乱作为,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侵权须赔偿、违法要追究。
要善于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本地区、本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加以解决、予以克服。
要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为重点,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的监督,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倡导和推进说理执法、柔性执法、文明执法。
要高度重视行政执法监督结果的运用,对监督发现的执法违法行为作出严肃处理,特别是对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执法违法典型案件要认真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布,以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要通过行政执法监督促使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经常性地查找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不足和差距,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推动行政执法水平不断提高。
颁布实施《办法》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的重要举措,标志着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轨道。
各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政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按照“围绕中心、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监督工作思路,以创新精神在突出监督重点、完善监督形式、强化监督手段、增强监督实效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不断加大监督工作力度,督促和保障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为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
附件:行政执法监督法律文书参考样式二0一0年九月一日附件:行政执法监督法律文书参考样式1行政执法监督立案告知书( )执监告[ ] 号(告知书接收部门):近日我办收到(案件来源),反映( )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有关规定,我办决定对该案件予以立案监督,并于近期开展监督调查,请积极配合。
监督机关(印章)年月日行政执法监督法律文书参考样式2行政执法监督转办函( )执监转[ ] 号(转办函接收部门):近日我办收到(案件来源),反映( )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有关规定,现将等有关材料转给你们,请你们调查核实上述情况,如确实存在违法问题,请依法及时纠正,并将处理结果于年月日前书面报告我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