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库集中支付实施细则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县级下列财政性资金管理。
主要包括:(一)财政预算内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一)县财政局在县人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二)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本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三)县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本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四)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或县人民政府授权县财政局批准开设的特设专户。
特设专户包括由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特设专户、县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特设专户。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特设专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五条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相应取消各类过渡性账户,预算单位的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
为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过渡期预算单位往来资金的核算,县财政局暂为预算单位保留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六条县财政局是负责和管理县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
县人行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预算内财政性资金的支付通过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具体清算办法按照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预算外资金的清算通过代理银行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清算办法参照预算内资金银行清算办法执行。
第八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细则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是一种财政管理制度,旨在通过集中管理国家财政支出,提高财政支出效率和监督效果,保障国家资金的安全和合理运用。
为了规范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实施,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
以下是对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的详细解读。
一、总体要求1.严格财政预算,严禁超预算使用;2.健全合理的财政资金流转机制,实现资金的准确对账和结算;3.加强内部控制和审核审计,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4.推进财政信息化建设,提高支付管理的效率和监督能力。
二、资金管理1.统一资金运行账户。
实施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设立统一的财政运行账户,所有资金收支都必须通过该账户进行,并及时记录资金流动情况。
2.合理编制支付计划。
每年编制支付计划,明确资金需求和使用计划,确保资金的适时支付和合理使用。
3.加强支付监督。
建立健全支付监督机制,加强对支付环节的监督和管理,防止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违法行为。
三、支出审计1.开展支出审计。
对所有支出进行审计,确保支出的合规和经济效益。
2.设立审计机构。
财政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审计机构,负责对财政支出进行审计工作。
3.支出审计方式。
支出审计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决算审计和综合审计等方式进行,确保审计结果真实可信。
四、内部控制1.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财政部门应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资金使用权限和责任,规范资金管理流程。
2.划分管理权限。
明确各级财政部门、财政运行机构和支付单位的责任和权限,形成分工明确、层级清晰的管理体系。
3.审批权限和资金管理权限分离。
严格审批权限和资金管理权限的分离,防止权力滥用、腐败行为的发生。
五、信息化建设1.加强信息系统建设。
财政部门应加强财政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的财务信息系统,实现财政数据的集中管理和实时监控。
2.推行电子支付。
推行电子支付方式,减少现金支付,提高支付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3.提高信息共享和透明度。
推动财政信息共享,提高数据透明度,便于监督和管理。
国库集中支付实施细则
**县国库集中支付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一)公共财政预算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它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所有财政性资金都要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一)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O(二)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O(三)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四)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五)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开设的特设专户。
第五条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其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账户。
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六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原则上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财政部门向人民银行和代理财政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的办法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供应商、劳务提供者等。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授权支付额度,向代理财政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的办法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
第七条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清算,按照〈<**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清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部门预算批复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国库集中支付规章制度
国库集中支付规章制度一、国库集中支付的概念和意义国库集中支付是指政府部门将各级部门和单位的财政资金汇总存放在国库账户,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进行资金支付的一种财务管理方式。
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能够减少资金运转环节,降低资金占用和流失,便于监督管理,提高财政管理效率。
同时,国库集中支付还能够实现资金的统一调拨和使用,降低运营成本,加强风险控制,保障财政安全。
二、国库集中支付的原则1. 集中支付原则:所有政府部门和单位的财政资金必须纳入国库管理,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进行支付。
2. 财政管理原则:国库集中支付必须遵循财政管理法规和制度,加强财政监督,保障资金安全。
3. 便民原则:国库集中支付应该充分考虑用户需求,提供便捷的支付服务。
4. 安全原则: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必须具有严格的安全机制,保障资金安全。
5. 效率原则: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应该高效运作,提高支付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6. 透明原则:国库集中支付的运作应该公开透明,接受监督,保障社会资金使用的公平、公正。
三、国库集中支付的流程国库集中支付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财政预算编制:各级政府部门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编制预算报告并将其纳入国库管理。
2. 资金汇总:各级政府部门将资金转入国库账户,实现资金的集中存放。
3. 资金支付:政府部门根据需求,向国库申请资金支付,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完成支付。
4. 资金监督:国库对政府部门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障资金安全。
5. 财务报告:政府部门按照规定向国库提供财务报告,保障财政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国库集中支付的规章制度国库集中支付的规章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支付管理规定:规定政府部门使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具体要求和流程,包括资金支付的申请、审核、审批和执行等环节。
2. 财务监督制度:规定国库对政府部门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保障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3. 入库管理制度:规定政府部门向国库账户存入资金的流程和要求,包括资金存入的方式、时间和金额等。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规程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规程一、概述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是指政府各级财政部门将各项收入和支出资金集中收付的一种财政支付方式。
为了规范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行为,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各级政府各类资金在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过程中的资金支付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税收收入、国有资产收益、行政事业性收费、资本性收入、预算内支出和政府性基金等。
三、资金支付流程1. 财政局或者财政部门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各级政府各类资金预算安排后,依法将资金划拨至各级国库;2. 各级国库按照拨款指令将划拨资金转入各级预算拨款单位账户;3. 预算拨款单位在收到资金后,按照预算授权和财政支付管理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四、资金支付管理1. 资金支付依据:资金支付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财政预算、支付指令等规定,确保支出合法合规;2. 资金支付审批:资金支付应当按照权限层级进行审批,确保审批程序合规;3. 资金支付形式:资金支付可以采用电汇、支票、转账等形式,支付方式应当符合相关支付安全规定;4. 资金支付记录:对每笔资金支付应当建立相应的支付凭证和账务记录,确保支付过程留有完整的记录;5. 资金支付监督检查:对资金支付活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资金支付的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工作。
五、资金支付风险防范1. 资金支付安全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金支付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支付环节资金安全;2. 资金支付风险评估:定期对资金支付环节进行风险评估,发现和解决支付过程中的风险问题;3. 资金支付风险防范措施:为了降低资金支付风险,可以采取资金支付凭证数字签名、支付指令双重认证等措施;4. 资金支付灾备预案:建立健全资金支付灾备预案,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恢复资金支付服务。
六、结语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规程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规范财政资金支付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资金安全,促进财政管理的现代化和规范化。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县级下列财政性资金管理。
主要包括:(一)财政预算内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一)县财政局在县人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二)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本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三)县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本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四)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或县人民政府授权县财政局批准开设的特设专户。
特设专户包括由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特设专户、县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特设专户。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特设专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五条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相应取消各类过渡性账户,预算单位的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
为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过渡期预算单位往来资金的核算,县财政局暂为预算单位保留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六条县财政局是负责和管理县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
县人行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预算内财政性资金的支付通过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具体清算办法按照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预算外资金的清算通过代理银行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清算办法参照预算内资金银行清算办法执行。
第八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国库集中支付实施细则
国库集中支付实施细则国库集中支付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包括财政资金集中、支付专户设立和管理、支付方式以及支付监督等方面。
其中,财政资金集中是国库集中支付的核心,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将收入和支出的资金集中存放在国库统一账户,以实现统一管理和使用。
同时,细则还规定了收入的集中时间、资金的类型和金额等具体要求,确保资金的及时性和安全性。
为了更好地管理支付资金,细则设立了支付专户的要求。
根据细则,支付专户是指财政部门专门设立的各级支付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
支付专户的建立有利于控制支付风险和提高支付效率。
细则明确了支付专户的开户程序、权限设置以及资金的划拨方式,确保资金的合规和可追溯。
细则还对支付方式进行了规定。
根据细则,财政支付主要通过电子支付方式进行,包括银行代发、网银支付、电子现金等方式。
这些支付方式具有便捷、快速、安全等特点,提高了支付效率和财政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为了加强对支付资金的监督,细则规定了相关的监督措施。
其中包括建立支付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财政部门的监管责任以及加强对支付银行的监督等。
这些措施有利于防止财政资金的滥用和挪用行为,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细则的实施对财政资金的集中管理和支付方式的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首先,细则的出台使得财政资金更加集中、安全和高效,提高了财政运行效率。
其次,通过支付专户的设立和管理,减少了资金流动环节,降低了支付风险。
第三,推行电子支付方式,简化了支付流程,方便了财政部门和支付对象。
最后,加强对支付资金的监督,有效地防止了财政资金的滥用和挪用行为。
综上所述,国库集中支付实施细则是财政部门对财政资金管理和支付方式进行规范的重要措施。
它的出台和实施,将进一步提升财政管理水平,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和高效运行。
国库集中支付实施细则
国库集中支付实施细则一、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原则(一)统一管理。
国库集中支付要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实现统一管理,确保支付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政策。
(二)公开透明。
国库集中支付的操作规程应完善,财政收支情况公开透明,相关信息应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规范管理。
国库集中支付应建立健全的预算、财务和审计制度,要求各单位按程序执行支付程序,确保资金使用合规、经济、高效。
(四)风险可控。
国库集中支付过程中应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应对各种支付风险。
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操作流程(一)支付凭证的制作。
支付单位在财政部门核发的支付凭证上填写相关信息,并经所在单位审批后,准备好支付凭证。
(二)支付凭证的提交。
支付单位将支付凭证及相关材料按规定时间提交到国库集中支付系统。
(三)支付凭证的审核。
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进行支付凭证的审核,包括核对支付凭证和支付账户的一致性、支付金额的正确性等。
(四)支付凭证的支付。
审核通过的支付凭证将被支付系统进行支付操作,将资金划拨至收款单位的指定账户。
(五)支付后的结算与核对。
支付完成后,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支付信息发送至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进行结算与核对。
三、国库集中支付的责任分工与考核机制(一)财政部门的责任。
财政部门应对国库集中支付实施进行统筹规划,并制定相关政策规定和操作规程,监督和指导各单位按规定执行支付程序。
(二)支付单位的责任。
支付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认真履行支付程序,按时提交支付凭证,并确保支付凭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责任。
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应提供高效、安全的支付服务,并建立完善的数据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
(四)考核机制。
国库集中支付的各方责任和绩效应通过考核机制来约束和评价,对于支付流程不规范、操作不合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追责和处罚。
四、国库集中支付的前景与挑战综上所述,国库集中支付的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推进财政管理的现代化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细则38916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县级下列财政性资金管理。
主要包括:(一)财政预算内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一)县财政局在县人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二)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本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三)县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本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四)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或县人民政府授权县财政局批准开设的特设专户。
特设专户包括由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特设专户、县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特设专户。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特设专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五条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相应取消各类过渡性账户,预算单位的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
为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过渡期预算单位往来资金的核算,县财政局暂为预算单位保留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六条县财政局是负责和管理县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
县人行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预算内财政性资金的支付通过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具体清算办法按照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预算外资金的清算通过代理银行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清算办法参照预算内资金银行清算办法执行。
第八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发言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发言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细则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大家好!我非常荣幸能够在这里与大家分享《发言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本细则是为了规范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政府廉政建设而制定的。
一、引言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是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它是指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通过规范的审批程序,对财政资金进行集中支付和统一管理的一种制度安排。
这种制度安排可以有效地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降低财政运行成本,增强政府调控能力,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原则1. 依法行政原则: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支付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公开透明原则: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过程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的公平、公正分配。
3. 安全高效原则: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同时,要提高支付效率,简化支付流程,降低支付成本。
4. 灵活便捷原则:根据实际需要,灵活调整支付方式和支付限额,满足不同层次、不同部门的需求。
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实施范围1. 财政预算内资金2. 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3. 社会保险基金4.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5. 其他财政性资金四、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操作流程1. 预算编制: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以及财政发展规划等因素,编制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
2. 申请支付:预算单位根据经批准的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同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出支付申请。
3. 支付审核: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应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包括预算合法性、金额准确性等方面。
4. 支付方式选择:根据支付申请的类型和金额大小,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应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如直接支付、授权支付等。
5. 资金划转: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在确认支付信息无误后,应将资金划转至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关于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实施方案
关于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实施方案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是指将各级政府部门的财政资金集中收支管理,通过国库进行统一支付和结算的一项重要改革。
这一改革旨在进一步完善财政管理体制,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透明度,加强财政风险管理,实现政府资金收支的科学规范和合理配置。
为了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以下实施方案。
一、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是全面深化财政改革的重要内容,必须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首先,建立由主管部门牵头的工作机制,明确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时间节点、工作目标和责任部门。
其次,加强各级政府部门的协调合作,建立起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联动机制,形成推进改革的合力。
二、完善法律法规,确保改革的合规性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必须依法依规进行,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改革的合规性和可操作性。
首先,制定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政府资金集中管理、支付和结算的程序和要求。
其次,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广大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规范操作能力。
三、优化财政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核心目标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财政管理制度。
首先,建立健全政府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评价的制度体系,确保财政资金的合理配置和科学管理。
其次,加强财政审计工作,加大对政府部门财务状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力度。
同时,加强风险防控,完善资金监管制度,防止资金滥用和浪费。
四、推进电子支付系统建设,提高支付效率和便利性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需要大力推进电子支付系统的建设,提高支付效率和便利性。
首先,完善政府部门的电子支付制度和技术标准,确保支付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其次,推广电子支付,在各级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之间建立起电子支付的快捷通道,提高支付的效率和便利性。
同时,加强对电子支付的监管和风险防范,确保支付系统的正常运行。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财政数据的共享和利用效果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需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财政数据的共享和利用效果。
国库集中支付实施细则
国库集中支付实施细则
国库集中支付是指将政府财政收支在国库账户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统一支付的一种财政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的实施,确保资金
安全、提高财政管理效率,国家财政部制定了《国库集中支付实施细则》。
下面,我将对该细则进行详细介绍。
一、国库集中支付的目的和原则
二、国库集中支付的范围与对象
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组织形式
四、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管理
五、国库集中支付的支付方式
六、国库集中支付的信息化建设
七、国库集中支付的监督与考核
为确保国库集中支付的有效实施,细则对国库集中支付的监督与考核
进行了规定。
监督主要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考核主要包括绩效考核
和财务审计。
总之,国库集中支付实施细则的出台为我国财政管理提供了科学、规
范的操作指南。
通过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可以加强财政监管,提高资
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这对于改善财政管理效率,促
进财政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乡镇国库集中收付改革实施细则》
《乡镇国库集中收付改革实施细则》一、乡镇国库集中收付改革基本原则(一)依法实施,分步推进。
严格按照《会计法》、《预算法》以及《南县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方案》相关规定,在不改变乡镇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管理权和会计核算权的前提下,以实行乡财县管乡用、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和国库集中收付为核心,分步推进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收付改革。
(二)明确职责,规范运作。
坚持乡财县管乡用原则,严格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程序,合理确定县乡财政、代理银行及清算银行的管理职责,乡镇所有财政性资金收支按规范的程序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行。
(三)减少环节,提高效率。
把所有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实行收支直达,即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直达商品和劳务供应者,减少资金流动中间环节,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四)强化监督,公开透明。
通过完善乡财县管乡用和推行国库集中收付改革,使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收支都处在有效的监管之下,提高财政收支活动的透明度,促进源头防腐。
二、乡镇国库集中收付改革的主要内容按照财政国库集中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全县乡镇国库集中收付改革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一建立,两直达。
一建立即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两直达即收入直达国库和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达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
(一)规范乡镇账户设置撤销乡镇财政所及所属部门原在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所有账户。
各乡镇财政所在指定的金融机构设立三个账户。
一是乡镇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乡镇的财政授权支付和与国库乡镇财政结算专户进行清算;二是设立乡镇财政非税资金汇缴结算专户,用于向县级财政汇缴非税收入资金和其他资金;三是设立乡镇财政村级核算专户,用于核算财政对村级的转移支付、一事一议及村级其他收支。
(二)规范计划审批管理县级预算指标(含本级年初预算、本级追加和上级转移支付等)和非税收入资金指标,由预算股、国库股分别录入和下达,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支付到国库乡镇财政结算专户。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县级下列财政性资金管理。
主要包括:(一)财政预算内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一)县财政局在县人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二)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本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三)县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本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四)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2(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或县人民政府授权县财政局批准开设的特设专户。
特设专户包括由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特设专户、县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特设专户。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特设专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五条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相应取消各类过渡性账户,预算单位的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
为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过渡期预算单位往来资金的核算,县财政局暂为预算单位保留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六条县财政局是负责和管理县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
县人行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预算内财政性资金的支付通过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具体清算办法按照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预算外资金的清算通过代理银行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清算办法参照预算内资金银行清算办法执行。
第八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国库集管理试点法案的通知》(内政办字[xx]195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xx]19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治区本级的财政性资金管理。
主要包括:(一)财政预算内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国家统借统还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支付,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其国内配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按照本细则执行。
1第三条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一)自治区财政厅在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二)自治区财政厅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
本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三)自治区财政厅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本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四)自治区财政厅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五)经自治区财政厅人民政府和之之前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开设的特设专户(简称特设专户)。
特设专户包括由自治区财政厅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特设专户(有特殊情况需自傲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解决)、自治区财政厅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设专户。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特设专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五条为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过渡期预算单位往来资金的核算,自治区财政厅暂为预算单位保留一个基本2存款账户。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组工作细则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组工作细则一、支付工作流程:1、双击桌面九鼎支付管理系统,点击当前年度,输入用户姓名拼音代码,回车,输入密码(即:口令验证),回车两下(即:点击确认登录。
2、进入系统后,点击支付管理——直接支付——直接支付查询,查找的单位可直接托动游标,也可在左上角列表中输入所查单位名称,点击查找,确认所选取项目后,如果树形单位下各分枝为“小黑锁”形即全部已审核,如果为“点燃的蜡烛”形即未审核完毕。
3、如审核完后,点击上方第二行工具栏中的退出图标(最后一个),退出查询模块。
4、双击直接支付下达,进入下达模块。
(1)如果为预算内(包括支取备用金),划拨帐户选国家金库270001,支付银行选人民银行,资金性质选预算内,支出类型其他直接支付(支付工资时选统发工资),预算单位点击“有两个小点的图标”(可快速查找到目标单位),然后刷新,确认下达,退出该模块;(2)如果为预算外,问清报帐人员是“3468”还是“31521”帐户,支付银行选“全部”,其余同上。
二、双击直接支凭证打印,重复以上操作,确认打印——套打全部支付凭证两次(一次为省厅印制的五联支付凭证;,一次为白凭证纸并交给记帐组)。
5、打印完成后,一笔笔相应地登记到“2008年国库集中支付情况登记簿”。
6、作废的支付凭证和现金支票必须小心保存。
三、注意事项:1、如果有作废的支付凭证或现金支票都必须登记,且须写清楚编号和票号。
2、如果忘记打印白凭证纸,可在直接支付凭证打印模块中点击“已打印”选择目标单位,“套打单行支付凭证”。
3、如果直接支付下达时找不到目标单位,请先查找是否已经审核。
4、预算内转帐的申请书和打印后的支付凭证交记帐组,由记帐组统一送交国库股。
5、当天的业务必须于下午3:30以前完成。
三、每月月初领取支付凭证和现金支票时要签字,月底支付凭证和现金支票的使用和作废情况特别是作废编号和票号报交组长,以便手里的作废凭证和支票对帐。
国库支付管理细则
国库支付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库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资金安全,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国库支付业务,包括集中支付、分散支付等支付形式。
第三条国库支付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的原则,确保财政资金的合规使用。
第二章国库集中支付目的第四条国库集中支付的目的在于实现财政资金的统一调度、集中管理、有效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支付风险。
第三章支付范围与对象第五条国库支付的范围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预算单位的各项支出,涉及经济建设、社会事业、民生保障等领域。
第六条国库支付的对象包括预算单位、个人、企业等。
预算单位应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申报用款计划,个人和企业应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和合同约定申请支付。
第四章制度组织形式第七条国库支付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的制度组织形式。
中央财政部门负责国库支付制度的制定、监督和管理,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具体支付业务的执行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国库支付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五章资金管理规定第九条国库支付应遵循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预算单位应按照预算批复和用款计划申请支付,财政部门根据资金调度和支付指令办理支付。
第十条严格执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确保资金安全、透明、可控。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防止资金流失和滥用。
第六章支付方式详解第十一条国库支付采取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直接支付是指财政部门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给收款人,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在财政部门授权范围内自行支付。
第十二条直接支付适用于具有明确支付对象和支付标准的支出项目,如工资、津贴、社会保障等。
授权支付适用于具有特定支付条件和支付流程的支出项目,如工程项目款、采购款项等。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确保支付效率和资金安全。
同时,应加强对授权支付的管理和监督,防止滥用和违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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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库集中支付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一)公共财政预算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它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所有财政性资金都要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一)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
(二)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
(三)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四)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
(五)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开设的特设专户。
第五条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其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账户。
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六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原则上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财政部门向人民银行和代理财政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的办法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供应商、劳务提供者等。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授权支付额度,向代理财政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的办法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
第七条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清算,按照《**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清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部门预算批复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九条预算单位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只有本单位开支,无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基层预算单位一般为一个独立核算单位。
一级、二级预算单位的本级视为基层预算单位。
第十条预算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根据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十一条财政性资金应按照部门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的原则进行支付。
第十二条代理银行按规定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支出日报、退款日报,并向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报送财政支出月报。
对代理银行提供的日报,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及时列报财政支出。
第二章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设立、使用和管理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十四条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要求,向财政部门提出设立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等银行账户的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通知代理银行。
第十五条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的通知文件,为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并接受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预算单位变更、合并、撤销零余额账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预算单位开设特设专户,按照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财政部、财政厅的规定予以设立的,依据财政相关规定办理。
特设账户资金不得与其他账户资金相互划转。
第十八条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按计划和用款额度办理财政直接和授权支付业务,由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按日进行清算。
第十九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除按规定向本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划拨特殊款项外,一律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以及上级主管单位和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第二十条各基层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现金支出的管理,不得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提取和使用现金;代理银行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受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负责管理预算外资金专户。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和支付指令,办理预算外资金专户的收入和直接支付业务。
预算内资金不得违反规定进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第二十二条各种财政专户应统一归口财政国库部门,按照特设专户进行管理。
第三章用款计划第二十三条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分别按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编制分月用款计划。
分月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追加、追减调整变化,预算单位应及时调整用款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预算单位依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和财政授权支付手续。
第四章财政直接支付第二十六条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和离退休费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及其它具有特定用途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预算单位向财政部门报送“直接支付申请书”的同时须提供相关原始凭证,由财政部门负责对原始凭证基础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对。
然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和《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通知代理银行和人民银行。
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并及时将支付信息反馈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代理银行在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内,按实际支出数额,每日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二十九条办理支付后,预算单位根据相关的凭证单据做好会计核算工作。
第三十条工资和离退休费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财政部门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门支付指令,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工资和离退休费由代理银行直接支付到个人工资账户。
第三十一条代理银行将工资和离退休费直接支付到个人工资账户的同时,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分别将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等代扣款项划入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并及时向个人所属单位传送工资和离退休费支付信息。
第三十二条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工程采购支出适用于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是指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的基层预算单位)基本建设投资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和设计服务等支出。
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物品、服务采购支出,适用于财政部门规定的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
第三十三条工程采购支出和物品、服务采购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时,建设单位依据年度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和有关支付凭证,向财政部门提出项目支付申请,并附相关资料。
第五章财政授权支付第三十四条财政授权支付适用于工程采购支出、物品或服务采购支出中的零星支出。
预算单位年授权支付总额不得超过本单位公用经费(不含人员经费及专项经费)总额的20%,单次授权支付额度不得超过2万元,特殊情形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报批。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按月分别向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
第三十六条代理银行收到财政部门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后,将额度通知预算单位。
第三十七条预算单位依照通知的授权支付额度支用资金;代理银行依照通知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控制预算单位的支付金额,并按实际支付金额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三十八条年度终了,代理银行将基层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全部注销。
第三十九条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时,将《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与支付结算凭证送交代理银行,代理银行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及时办理资金支付。
预算单位提供凭证无误的,代理银行不得作退票处理;预算单位超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签发的支付指令,代理银行不予受第四十条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可通过转账或现金等方式结算;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确定的结算方式办理资金支付。
第四十一条人民银行在财政部门确定的累计额度内,根据代理银行每日实际发生的财政性资金支付金额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四十二条除县政府批准的特殊事项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有权拒绝受理支付申请:(一)无预算、超预算申请使用资金。
(二)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
(三)申请手续及提供的资料不完备,有关审核单位或人员没有按规定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
(四)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五)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六)其它需要拒付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财政部门、人民银行、预算单位、代理银行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会计核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对账。
第七章罚则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代理银行的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支付指令,将财政性资金支付给支付指令以外的单位、个人,给财政部门造成损失的,财政部门在追回资金后,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据本办法另行做出规定:(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紧急支出的。
(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要紧急支出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或机密的支出。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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