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修改完善商业银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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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修改完善商业银行法
作者:黄冠融
来源:《进出口经理人》2017年第08期
摘要:金融作为我国经济开发的十大领域之一,在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背景下,其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地进行改革,以此来满足社会金融行业的发展需求。

商业银行法作为规范商业银行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的法律规范,其在修改和完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基于此,文章对商业银行法进行了分析,并对其修改完善需要注意的问题及重点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商业银行法;修改完善;问题;重点
现行《商业银行法》颁布于1995年,经2003年部分修订,已施行二十年。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修改《商业银行法》纳入立法规划,列为“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

目前,《商业银行法》修法工作正在进行之中。

一、《商业银行法》的作用和价值
回顾《商业银行法》的出台历程,有助于加深对这部法律的理解,并全面、客观地作出评价。

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商业银行法》的颁行对于巩固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成果、保障商业银行长期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一)巩固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成果。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国务院设立政策性银行对口承接各专业银行政策性业务,并要求各专业银行尽快转变为国有商业银行,按现代商业银行经营机制运行。

至此,我国银行业金融体制经过政企分离、商业化运营改革,商业银行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等理念渐成共识,改革方向逐渐明朗。

《商业银行法》将这种银行业基本理念和制度确认为法律规范,巩固了改革成果。

(二)保障商业银行长期健康发展。

《商业银行法》作为规范银行业的一部专门性法律,在银行业主体及经营管理等方面提供了稳定的规则,为银行业长期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首先,通过确认自主经营原则,商业银行基本脱离国家计划、指令的樊笼,获得相对独立自由的发展机会。

其次,通过确立分业经营体制,对商业银行经营范围进行限制,在特定历史背景下既维护了金融秩序的稳定,也推动了其经营管理专业化水平的提升。

再次,通过指定中国人民银行为监督管理机构,设专章规定监督管理事项,从组织上较有力地保障了《商业银行法》的实施。

最后,将保护存款人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列为立法宗旨,并通过专章规定“对存款人的保护”,体现了《商业银行法》立法价值的多元化和立法功能的全面性,为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商业银行法》面临的修法问题
(一)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使立法基础发生改变。

从核心问题看,商业银行在发展初期主要从事贷款业务,《商业银行法》在立法宗旨、业务规则等方面均以贷款业务为重心,随着银行业务的综合化、多元化,贷款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已得到长足发展。

立法基础的变化意味着《商业银行法》需要进行一次全面修改。

(二)监管约束机制的演进使立法架构有待完善。

自《商业银行法》实施以来,我国银行业监管等外部约束环境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一是监管主体从人民银行转至银监会,将银行业监管职权独立出来,监管类规范性文件的规模迅速膨胀。

相比《商业银行法》,监管类文件对商业银行的规范作用更为直接,但其效力层级偏低,数量庞大且稳定性较差,实践中也容易出现规则冲突,给商业银行经营带来不利影响;二是中国银行业协会作为银行业自律组织,自成立以来在会员权益维护、自律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缺少法律层面的基本依据,不利于协会组织自律管理职能的发挥,是《商业银行法》在立法架构上的缺失。

(三)银行业实践的发展使立法内容需要补充。

目前,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实践已经与《商业银行法》制定时有很大不同,一些法律规定与银行业现实情况、改革目标不相符,或者现实规范性已被弱化,另外,随着银行业务综合化发展,出现了大量的新兴业务,其业务类型的合法性有待法律确认,业务规则也有待补充完善。

三、《商业银行法》的修改重点
(一)确认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

商业银行已在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基础上扩大了债券业务领域,并新增了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理财业务、托管业务、保理业务、资产证券化以及互联网金融等在内的大量新型业务。

其中,银行理财业务事实上基于信托关系架构,只是囿于法律禁止银行从事信托的规定,通常被解读为“委托关系”,这给投资者财产安全带来不利影响。

(二)确认投资领域的综合化。

国内通过政策试点已经陆续认可商业银行自身或通过子公司设立、控股或参股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形成了若干涉足领域较为多元的银行集团。

目前,法律有关“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已不能满足商业银行集团发展需要,亟待作出明确规定。

(三)完善商业银行业务经营规则。

为保障商业银行自主经营,提高规范的透明度,应当考虑取消“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等模糊表述。

同时,应从以下方面完善商业银行业务经营具体规则:一是结合理财、托管、保理以及信贷资产证券化等各类业务监管经验,提炼相关业务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在法律中确认;二是配合利率市场化改革要求,对《商业银行法》中涉及利率“上下限”“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等规定内容进行梳理,并予以取消或做适当调整;三是随着信用卡、小额消费信贷等消费信用业务的发展,“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的规定已不合时宜。

四、结语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在《商业银行法》修改完善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因此,相关立法部门应确认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确认投资领域的综合化、完善商业银行业务经营规则,进而保证《商业银行法》的完善。

参考文献:
[1]张炜.修改完善商业银行法[J].中国金融,2016(02):4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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