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在京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开展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开展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
培训机构摸底普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京保监发[2008]249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8.10.13
【实施日期】2008.10.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开展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摸底普查工作的通
知
(京保监发[2008]249号)
各在京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保险中介市场摸底普查工作的通知》(保监中介[2008]1257号)精神,北京保监局决定开展北京地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摸底普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摸底普查工作是为了全面掌握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发展情况以及现有政策执行情况,对于研究制定适应市场发展需要的监管政策,更好地指导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各培训机构应高度重视,按要求配合我局完成摸底普查工作。
二、摸底普查的主要内容是你单位取得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资质后,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人数等。
摸底普查的统计数据区间为你单位取得继续教育培训资质时起至2008年9月30日止。
三、请你单位认真填写《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摸底普查表》,加盖公章后于2008年1。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做好北京保险中介社会评价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做好北京保险中介社会评价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01.03•【字号】京保监办便函[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做好北京保险中介社会评价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京保监办便函[2008]6号)在京各保险中介机构:为做好在京保险中介社会评价专项调查工作,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保险中介社会评价专项调查的通知》(保监发[2007]122号)的有关要求,现对专项调查工作做如下部署:一、凡2006年7月1日前,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许可证的在京保险中介法人机构必须参加此次调查。
二、各公司应指派一名公司副总经理为调查责任人,并指派一名调查联系人负责与调查实施方(北京开和迪咨询有限公司)沟通联系。
请各公司于2008年1月14日前将调查责任人和调查联系人名单回执传真至我局(见附件)。
三、各公司应高度重视,积极做好调查的领导和组织工作,协调好公司有关部门、分支机构和人员,按要求及时准确地采集上报信息数据、填报有关调查问卷。
联系人:曾知、林惠萍、芮楠传真:66288131联系电话:66286392、66286856、66286388附件:《保险公司、保险专业公司回执》二00八年一月三日附件:注:1、请保险公司于2008年1月7日前将本回执以传真方式分别上报保监会和实施方。
保监会联系人:陈晋平、吕银银(保险中介监管部),电话:010 ********/66286153,传真***********。
实施方联系人:毛建庆(开和迪咨询公司),电话:***********/65885309转228,传真***********/65885309转200,电子邮箱***********************.cn。
2、请保险专业中介公司于2008年1月14日前将本回执上报所在地保监局。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印发《北京地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印发《北京地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监管【发文字号】京保监发[2007]62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发布日期】2007.03.22【实施日期】2007.03.2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发布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印发《北京地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保监发[2007]62号)各保险公司在京分公司,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法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北京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北京市邮政保险代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地区保险兼业代理市场秩序,促进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规范经营,我局依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制定了《北京地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二日附件:北京地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许可管理第一节资格申请第二节保证金管理第三节资格变更及延续第四节资格终止第三章代理关系管理第四章经营规则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北京保监局批准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活动的各类机构。
第三条北京保监局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对北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活动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在京保险中介机构开展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在京保险中介机构开展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13.01.18•【字号】京保监发[2013]10号•【施行日期】2013.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在京保险中介机构开展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京保监发〔2013〕10号)各在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和《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的相关要求,现将在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法人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开展外部审计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外部审计时间及对象每年第一季度实施对中介机构上一会计年度的外部审计工作。
审计对象为被审计会计年度11月30日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中介机构。
二、外部审计中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要求(一)具备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二)会计师事务所成立时间在1年以上,且与被审计中介机构无关联关系;(三)近3年内未发生被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的违法违规行为。
原则上要求由经营住所在北京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在京中介机构的外部审计工作。
如果被审计中介机构确需聘请外地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须说明理由并提供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的关于该事务所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材料。
三、外部审计重点内容(一)中介机构是否按照《保险专业中介公司资产负债表》和《保险专业中介公司利润表》的格式编制会计报表。
(二)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应对以下事项进行重点披露:1.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2.确认收入和成本的方法是否恰当,年度利润核算是否正确,并按照明细科目对会计报表主要项目进行注释。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建立北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季度分析报告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建立北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季度分析报告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监管【发文字号】京保监发[2011]25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发布日期】2011.01.21【实施日期】2011.01.2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发布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建立北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季度分析报告制度的通知(京保监发[2011]25号)各在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加强北京保险专业中介市场统计分析工作,深入掌握中介市场运行情况,我局决定在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季度报送报表的基础上,建立季度分析报告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告内容各公司应在每季度统计业务、财务数据的基础上,对当年及本季度自身经营管理情况和市场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形成季度分析报告。
分析报告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经营数据分析1.业务开展情况,包括合作保险公司、涉及险种、保费规模(估损金额)、佣金(公估服务费)收入和咨询费收入等;2.财务状况,包括代收保费、应付保费、应收佣金(公估服务费)、对外借款投资、成本费用支出和利润等;3.人员情况,包括高管和业务人员变动情况、资格证持证比例等;4.异动数据原因分析,即分析说明上述业务、财务和人员数据同比(与去年同期比)和环比(与上季度比)变动幅度较大(增减比例超过50%)的原因。
(二)经营管理情况分析1.经营管理方面的举措,包括经营方式、内部管控方式和主推险种业务分析等;2.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三)保险市场情况分析对北京保险市场和中介市场的总体评价、问题分析及相关建议。
二、工作要求一要高度重视。
季度分析报告工作有利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时总结自身经营情况和发展规律,认清市场环境和存在问题,各公司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落实。
二要加强分析。
报告既要全面分析当年初至本季度的经营情况,也要深入分析本季度的经营情况。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开展保险中介业务合作情况自查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开展保险中介业务合作情况自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07.10.17•【字号】•【施行日期】2007.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开展保险中介业务合作情况自查的通知各在京保险中介法人机构、各异地保险中介法人机构在京分支机构,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直接经营业务保险公司总公司:根据《关于开展保险中介机构业务合作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保监中介[2007]1140号)精神,我局决定对北京地区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情况开展全面自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查内容各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公司在2007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的业务合作情况。
主要针对保险中介机构在业务合作中的行为,包括以下七个方面:(一)是否与超出经营区域的保险公司发生业务合作;(二)是否超越保险公司授权范围经营业务;(三)有无伪造和变造保单行为;(四)有无虚开中介发票行为;(五)是否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六)有无虚构保险事故或夸大保险事故损失等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七)其他业务合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自查要求(一)此次专项检查由中国保监会统一部署,各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扎实细致地做好自查工作。
对于自查不力、敷衍应付甚至报送虚假情况的机构,我局将按规定从严查处。
(二)各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公司应对2007年1月至9月合作开展的业务进行梳理,认真自查,摸清情况,并形成自查报告。
保险代理(经纪)机构还须如实填写《保险代理(经纪)机构业务合作情况自查表》(见附件)。
(三)自查报告及自查表应于2007年10月29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我局,并将电子版发至指定邮箱。
联系人:曾知、芮楠、林惠萍联系电话:66286392、66286388、66286856传真:66288131电子版报送邮箱附件:《保险代理(经纪)机构业务合作情况自查表》二OO七年十月十七日附件:保险代理(经纪)机构业务合作情况自查表保险中介机构(印章):备注:如存在与超出经营区域的保险公司合作的情况,须在自查报告中进行详细说明,包括保险公司名称,险种,保费金额等。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06.09.20•【字号】京保监发[2006]205号•【施行日期】2006.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的通知(京保监发[2006]205号)各保险公司在京分公司,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法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北京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北京市邮政保险代理局、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北京市银行业协会:为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防止商业贿赂,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现将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贯彻要求:一、各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文件要求,加强对下属分支机构的管控,切实防范化解经营风险。
二、各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其一级分行及直属支行和管辖支行应当通过被代理的保险公司报北京保监局核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并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其所属营业网点(包括被管辖支行)代理保险业务由银行内部授权和管理。
新修订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出台后,按新规定执行。
三、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发生合作关系变更、网点撤并等事项时,商业银行应当积极协助保险公司做好善后工作。
四、商业银行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应当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4]351号)的要求,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编制“业务结算表”;保险公司应当给予协助配合,并将商业银行开具的《统一发票》及“业务结算表”一并作为支付手续费的原始入账凭证,不得以其他自制付款凭证或其他发票作为支付手续费的凭证。
关于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doc
关于2011年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保监中介〔2011〕1788号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为贯彻2011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经营管理行为和保险中介市场秩序,2011年,中国保监会进一步加大力度,持续深入开展了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36个保监局共派出43个检查组、检查人员317人次、检查20家保险公司共103个省级及以下保险基层机构,着力查处保险公司利用中介业务和中介渠道弄虚作假、虚增成本、非法套取资金等突出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严肃处理违法保险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检查表明,尽管保险公司中介业务依法合规意识有所增强,管理措施不断改善,市场秩序有了一定好转,但中介业务违法违规问题仍然十分普遍,在各地区、各类机构均不同程度存在。
103个保险机构共非法套取资金8065.8万元,涉及保费8.55亿元,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之间关系不合法、不真实、不透明问题仍然相当严重,集中表现为通过假业务、假人员、假费用等方式非法套取资金。
具体包括:(一)虚挂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业务103个机构中,有24个基层保险公司通过虚挂专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等方式虚增中介业务,非法套取资金1866.63万元,占全部非法套取资金的23%。
其中5个基层保险公司通过该违法方式非法套取的资金,在其同期手续费/佣金支出中的占比超过20%,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高新支公司甚至高达95%。
(二)虚挂兼业代理机构业务103个机构中,有12个基层保险公司通过虚挂汽修、汽贸等兼业代理机构业务方式,非法套取资金526.29万元。
其中3个基层保险公司以该违法手段套取的资金,在其同期手续费/佣金支出中的占比超过10%,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海南琼海支公司高达92%。
(三)虚增营销员数量或虚挂营销员业务一些保险机构为达到非法套取资金目的,大量虚增营销员数量或者大量虚增营销员业务,少数保险公司营销员业务变相成为非法套取资金的主要手段。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加强对外信息披露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加强对外信息披露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加强对外信息披露管理的通知各保险公司在京分公司,在京各保险中介机构:为加强各保险公司在京分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对外信息披露的管理,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外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1999]9号)、《关于指定披露保险信息报纸的通知》(保监办发[2003]22号)和《关于各保监局指定披露保险信息报纸的通知》(保监办发[2003]44号),以及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有关管理规定,现就在京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对外信息披露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信息披露的对象本通知中信息披露的对象特指根据有关规定,需通过北京保监局指定的新闻媒体进行对外公告发布的有关信息。
二、信息披露的主体经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审批并核发许可证的各保险公司在京分支机构,在京各保险代理公司,在京设立分支机构的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获得保险代理资格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外国保险机构驻京代表机构等。
三、信息披露的范围各机构对外信息披露的范围包括:各保险公司在京分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办事处)、营销服务部、在京各保险中介机构的设立、撤销,许可证上载明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许可证丢失和吊销,以及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需向社会进行公告的有关事宜,均需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具体事项如下:(一)保险公司分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办事处)的设立,撤销,变更地址,变更名称,变更主要负责人,变更经营范围,许可证丢失,许可证吊销。
(二)营销服务部的设立,撤销,变更名称,变更地址,变更主要负责人,变更经营范围,许可证丢失,许可证吊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清理整顿保险代理市场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公司【发文字号】保监发[2011]1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1.01【实施日期】201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清理整顿保险代理市场的通知(保监发〔2011〕1号)各保监局:为持续加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着力治理保险代理市场混乱状态,中国保监会决定,2011年上半年,继续深入开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工作(以下统称“专项检查”);2011年下半年,开展保险代理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以下统称“清理整顿”)。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一)检查目的继续按照逐步深入、严查重处的思路,针对前两年检查暴露出的问题,持续深入开展专项检查,巩固扩大查处成效,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秩序,强化监管权威,完善保险中介监管工作机制,提高监管干部的能力和水平。
(二)检查重点继续针对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在业务财务等方面不合法、不真实、不透明的合作关系,重点查处保险公司利用中介业务和中介渠道弄虚作假、虚增成本、非法套取资金等突出问题,主要包括:1、将直接业务转挂保险中介机构套取资金;2、将直接业务转挂保险营销员名下套取资金;3、虚增保险营销员人头套取资金;4、通过中介机构虚开发票及虚增业务管理费方式套取资金;5、串通中介机构虚假退保、虚假理赔套取资金;6、通过中介机构向利益关联单位和个人非法输送利益;7、将套取资金建立小金库、私分、贪污、职务侵占等;8、利用中介业务和中介渠道违法违规的其他相关问题。
(三)检查对象1、各保监局应按照查深查透和少查重处的要求,本着现场检查点面结合、行政处罚上下一体的原则,原则上选定辖区内1家保险公司省级分支机构作为检查对象,并对其所属相关分支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延伸分支机构家数由各保监局自主决定(至少1家)。
2011年北京保险中介市场工作简版
工作简报2011年第 42 期(总第116 期)北京保监局办公室编 2011年8月18日2011年上半年北京保险中介市场运行情况简报一、保险中介市场主体情况(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截至2011年6月末,经批准在京设立的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347家,同比增加27家,其中代理公司153家,经纪公司151家,公估公司43家;非法人分支机构(含分公司和营业部)145家,其中代理、经纪、公估的分支机构分别为103家、33家和9家。
上半年新设专业中介机构17家,包括代理公司6家,经纪公司6家,公估公司5家,另有外地迁入北京的经纪公司1家;退出市场代理法人机构3家。
其中,2季度新设专业中介机构12家,退出市场法人机构1家。
(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截止2011年6月末,北京地区共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6607家,较2010年底增加329家,较1季度增加203家。
其中仍以银邮类和汽车类兼业代理机构为主,数量分别为3705家和1863家,占比分别达56.08%和28.2%。
表1:2011年2季度末各类兼业代理机构数量及占比情况表(三)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情况截至2011年6月末,北京地区共有保险专业中介从业人员11091人。
其中,专业代理公司、经纪公司、公估公司从业人员分别为7129人、3278人和684人,持证率分别为92.9%、78.8%和76.2%。
截至2011年6月末,北京地区保险公司营销员共5.88万人,同比减少3.8%,持证率100%。
二、保险中介业务情况1类别按照机构名称划分,具体是:银邮类包括银行、邮政局和邮电所;汽车类包括汽销、汽修、汽车商贸、汽车俱乐部等名称包含“汽车”的机构;商贸科技类是指名称包含“商贸”、“贸易”、“科技”、“技术”的机构;机票旅游类包括航空公司、售票点、旅行社等机构;投资咨询类包括投资公司、理财顾问公司、信息咨询公司;相互代理是指产寿险公司交叉销售;货物运输类是指货运或货运代理公司;其他类则包括一些担保、家政、广告类机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开展北京地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开展北京地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13.08.27•【字号】京保监发[2013]217号•【施行日期】2013.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开展北京地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京保监发〔2013〕217号)各在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为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现将北京地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开展风险排查工作的相关要求明确如下:一、排查主体北京地区所有保险专业代理、经纪法人机构及其所属分支机构,以及外省市保险专业代理、经纪机构在京分支机构均应开展风险排查。
二、排查重点各保险专业代理、经纪机构要对业务经营合规性情况进行全面自查。
重点内容包括是否存在给予客户股权、期权等保险合同以外利益的问题;是否销售保险以外的金融理财产品;是否存在非法销售金融理财产品的行为;是否存在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侵占或挪用保险和保险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有关要求各保险专业代理、经纪机构要高度重视,坚持边查边改。
对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查漏补缺,并于2013年9月4日前以正式文件和电子邮件两种形式向我局报送风险排查情况报告和附表。
报告内容应包括排查工作开展情况,排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风险隐患,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特此通知联系人:李攀、张婧联系电话:************、66286399电子邮箱:******************.cn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2013年8月27日附件: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风险排查情况统计表报送单位:。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的通知-京保监发[2011]52号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的通知(京保监发[2011]52号)各人身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直接经营业务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各在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各在京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为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形象,根据《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现将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售前和售中管理(一)加强销售培训管理。
各保险公司和专、兼业代理机构应加强销售培训的组织和管控,培训课件、培训讲义和销售用语等材料经合规审查后方可使用,培训材料的审批、使用及更新情况应记录备查。
(二)加强宣传资料管理。
各保险公司应统一管理宣传资料,禁止销售机构或个人自行印制发放宣传资料。
商业银行等专、兼业代理机构应对保险公司提供的宣传资料进行审查并记录存档,不得使用非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公司印制的宣传资料。
(三)加强电话营销业务管理。
各保险公司应全面监听销售成功的保单,并做好监听记录和问题后续处理工作。
专、兼业代理机构以保险公司名义呼出电话时,应使用与保险公司相同的电话号码。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应建立行业禁拨打名单,防止保险电话营销滋扰社会公众。
保险公司总公司、保险公司异地分支机构以北京地区为受话地的电话营销业务应执行本通知精神。
相关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应转达本通知要求。
(四)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和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应制定销售规范用语,明确销售过程中必须向投保人告知的内容,各保险公司和专、兼业代理机构应认真执行。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部分保险中介机构报送有关报表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部分保险中介机构报送有关报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06.05.18•【字号】•【施行日期】2006.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部分保险中介机构报送有关报表的通知北京国民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华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竞盛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达信保险与风险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中介部《关于提供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有关材料的函》(中介函[2006]37号)的有关要求,现请你公司提供以下报表数据:一、请各公司认真填写《机构发展情况表》(一)、《机构业务发展情况表》(二)和《机构人力资源配置情况表》(三)(见附件1-3)。
二、表格电子版请发送至*****************.cn,纸制版由电子版打印并加盖公章,一式三份交至北京保监局,邮件主题写成“某某公司报表材料”。
请各公司于2006年5月26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我局。
联系人:王丹联系电话:66286387 传真:66288131(注:此通知及相关附件已上传至北京保监局网页中“政务公开”栏目,请各公司通过中国保监会网站链接到北京保监局网页进行下载,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我局中介处联系。
)附件:1、附件1《机构发展情况表》(一)2、附件2《机构业务发展情况表》(二)3、附件3《机构人力资源配置情况表》(三)二00六年五月十八日附件一机构发展情况表(一)填表说明:1、资本金总额=自然人资本+法人资本;2、分支机构设立数为经当地保监局审批通过的正式机构,已撤销机构数量应重复计算,即若A公司曾设立3家分支机构、后又撤销2家分支机构,目前仅剩1家分支机构,则应在“开业以来设立分支机构”栏填“3”,在“撤销分支机构”栏填“2”;3、变更时间按变更事项发生的先后顺序逐一填写。
附件二机构业务发展情况表(二)填表说明:股东关联业务指以公司股东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业务。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印发《北京地区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印发《北京地区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07.17•【字号】京保监发[2009]241号•【施行日期】2009.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印发《北京地区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保监发[2009]241号)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直接经营业务保险公司总公司,在京各保险中介机构,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为落实中国保监会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强化保险公司和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对其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责任,我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地区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各保险公司和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应充分认识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并落到实处。
二、本《实施细则》印发后,2009年度申请换发资格证书的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应当提供本年度参加继续教育的培训证书。
未能提供继续教育培训证书的,应在2个月内,完成符合要求的继续教育培训,凭培训证书申请换发资格证书;2个月内未完成符合要求的继续教育培训的,我局将注销其资格证书。
2010年度申请换发资格证书的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应当提供2009年度和2010年度参加继续教育的培训证书。
三、各公司应于2009年8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2009年营销员继续教育培训计划。
计划内容至少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机构、受训人员清单等相关情况。
四、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培训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监制,北京金保联印刷有限公司印制。
联系人:李丹凤,电话:63273027,手机:138****3022,传真:6327557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保监局关于2011年第四季度北京地区保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保监局关于2011年第四季度北京地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法规类别】保险监管【发文字号】京保监公告[2011]21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发布日期】2011.09.20【实施日期】2011.09.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保监局关于2011年第四季度北京地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京保监公告[2011]21号)现将2011年第四季度北京地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题型题量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题型题量为:单选题90道,每题1分;判断题10道,每题1分;试卷满分为100分,及格分数线为60分。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题型题量为:单选题100道,每题1分,试卷满分为100分,及格分数线为60分。
二、命题有关事项(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参考用书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的《保险基础知识》(2010年版)和《保险中介相关法规制度汇编》(2010年版)两本书。
分值分配和命题范围如下:保险原理知识占30分,命题范围是《保险基础知识》一书的第一章至第五章;财产保险知识占10分,命题范围是《保险基础知识》一书的第六章;人身保险知识占25分,命题范围是《保险基础知识》一书的第七章;《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占15分,命题范围是《保险中介相关法规制度汇编》、《保险基础知识》一书的第八章和第九章;其他相关法规部分占20分,命题范围是《保险中介相关法规制度汇编》,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占10分(全部为判断题),《<。
北京保监办关于保险代理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有关问
北京保监办关于保险代理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
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保监京发[2002]64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2.04.02
【实施日期】2002.0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保监办关于保险代理公司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京发[2002]64号2002年4月2日)
一、各保险代理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证券业务资格或金融企业审计资格,过去三年无重大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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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召开北京保险中介工作会议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召开北京保险中介工作会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07.05.24•【字号】•【施行日期】2007.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召开北京保险中介工作会议的通知各在京保险中介机构,各保险公司在京分公司,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法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为全面贯彻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和北京保险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学习吴定富主席在全国保险中介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总结近几年北京保险中介工作,研究部署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北京保险中介工作任务,经研究,决定召开北京保险中介工作会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时间2007年5月30日(星期三)9:00会议开始,会期半天。
请与会代表于8:50前报到。
二、会议地点京都信苑饭店四层宴会厅(地址:北京海淀区什坊院6号;电话:63901166)三、参加人员(一)在京各保险中介机构董事长或总经理、异地保险中介机构在京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二)各保险公司在京分公司总经理;(三)在京经营保险业务的总公司总经理;(四)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秘书长;四、其他事项(一)请各单位妥善安排工作,确保会议代表按时参加会议;(二)请各公司于2007年5月28日(星期一)17:00前将参会人员名单(见附件一)传真至我局。
联系人:曾知芮楠林惠萍电话:66286392 66286388 66286856传真:66288131附件:1、北京保险中介工作会议报名回执表2、路线图(略)二OO七年五月二十四日附件一:参会回执。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做好保险专业中介2011年度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做好保险专业中介2011年度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1.16•【字号】沪保监发[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做好保险专业中介2011年度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沪保监发[2012]6号)各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根据《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和《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的要求,现就保险中介2011年度会计报表外部审计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计对象2011年1月1日前取得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证的中介法人机构必须进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其余机构可自行选择是否进行审计。
二、审计重点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中应就以下内容做出专项披露:1、保险中介机构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4]10号)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收入与成本的核算方法是否符合要求;2、保险中介机构是否设置了代收保费和其他客户资金的专户,是否存在占用、挪用保费和其他客户资金的情况;3、保险中介机构是否及时、足额缴存了营业保证金,营业保证金的金额与存款银行,是否存在违规动用营业保证金的情况。
未缴存营业保证金的,是否投保了职业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的一次事故和累计赔偿限额是否符合保监会的规定,保险期限是否连续有效;4、保险中介机构是否及时、足额上缴监管费,包括2011年应缴金额、已预缴金额、已清缴金额以及2012年监管费的预缴情况;5、保险中介机构其他应收款的情况,包括股东、其他个人和关联单位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合计占所有者权益的比例等;6、保险中介机构其他应付款中是否存在对保险公司欠款的情况;7、保险中介机构的内控执行情况与薄弱环节。
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
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保险中介机构内部管理水平,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中介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营业许可证,从事保险中介服务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保险中介机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包括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国保监会要求的特殊目的审计。
第四条保险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外部审计,按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审计报告。
第五条鼓励保险中介机构建立完善的外部审计制度,进行保险监管法规规定以外的外部审计。
第二章审计事项第一节会计师事务所选择第六条保险中介机构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充分考虑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确保审计质量,并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第七条保险中介机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保险监管法规规定的外部审计,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在实施审计外勤工作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以下材料:(一)会计师事务所简介;(二)执行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资格年检记录和个人履历;(三)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八条保险中介机构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变更原因说明。
第二节审计业务约定书第九条在进行审计前,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签定审计业务约定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保险中介机构与会计事务所签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约定书时,应当在约定书上提请会计师事务所重点关注以下事项:(一)保险中介机构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二)保险中介机构确认收入和成本的方法是否恰当,年度利润的核算是否正确;(三)保险中介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对客户资金和自有资金分设账户进行管理,以及是否未经委托人同意,占用挪用保费资金,未及时进行保费结算;(四)保险中介机构是否及时、足额缴存营业保证金,以及是否违规动用营业保证金,未缴存营业保证金的,是否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五)保险监管费是否及时、足额上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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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在京保险中介机构
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京保监发[2012]27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2.02.02
【实施日期】2012.0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在京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
(京保监发[2012]27号)
各在京保险中介机构,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
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和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的相关要求,现将在京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2011年外部审计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部审计对象
2011年11月30日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中介机构。
二、外部审计工作中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要求
(一)具备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二)会计师事务所成立时间在1年以上,且与被审计中介机构无关联关系;
(三)近3年内未发生被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的违法违规行为。
原则上要求由住所在北京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在京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
如果被审计保险中介机构确需由外地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必须说明理由并提供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的关于该事务所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材料。
三、外部审计重点内容
(一)中介机构应按照《保险中介四张财务报表》的格式编制会计报表。
(二)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应对以下事项进行重点披露:
1.是否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