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重孕产妇抢救报告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在本市建立6个“上海市危重新生儿会诊抢救中心”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在本市建立6个“上海市危重新生儿会诊抢救中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8.12.17•【字号】•【施行日期】2008.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在本市建立6个“上海市危重新生儿会诊抢救中心”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上海市儿童医院、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三人民医院、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上海市急救中心: 为构建覆盖全市的危重新生儿会诊抢救转运网络,提高危重新生儿抢救成功率,降低婴儿死亡率,根据2008年上海市卫生局重点工作,决定在本市市级医疗机构建立“危重新生儿会诊抢救中心”。
经过向全市招募,通过组织专家现场评审和打擂台论证,经研究确定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上海市儿童医院、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三人民医院和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为本市首批“上海市危重新生儿会诊抢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承担危重新生儿的会诊和抢救工作。
同时取消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原设置的“上海市早产儿医疗护理中心”。
现对“中心”和各区县开展危重新生儿会诊和抢救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各“中心”要严格按照上海市卫生局下发的《关于招募“上海市危重新生儿会诊抢救中心”定点医院的通知》(沪卫疾控[2008]25号)文件要求,进一步配备好医疗护理力量和抢救的设施设备,建立好一支训练有素、反应快捷的会诊和抢救综合专业队伍,完善会诊抢救绿色通道,确保新生儿转运暖箱及抢救设备处于正常状态,使危重新生儿能够得到有效的救治。
“中心”除承担危重新生儿转运救治外,还承担划分区县医疗机构儿科、新生儿科人员培训等工作。
二、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区县级危重新生儿抢救工作机制和抢救绿色通道,规范危重新生儿转诊和抢救工作。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奉贤区进一步加强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奉贤区进一步加强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11.10•【字号】沪奉府办〔2010〕119号•【施行日期】2010.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女保障正文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奉贤区进一步加强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奉府办〔2010〕119号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区卫生局制订的《奉贤区进一步加强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奉贤区进一步加强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进一步加强我区孕产妇保健管理,力争使辖区内所有孕产妇(包括来奉人员孕产妇)均享有基本的孕产期保健服务,不断提高孕产妇的早孕建册率和系统管理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根据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孕产妇保健和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沪卫疾妇〔2010〕48号)等要求,结合区域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区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目标,探索推进孕产妇保健服务新模式建立健全孕产妇保健全覆盖管理网络,以“网格化”管理方式积极推进孕产妇保健服务“重心下沉”、“关口前移”,充分发挥部门合作优势,及早发现孕妇并及时纳入孕产期保健服务网络,切实保护母婴安全,进一步控制本区孕产妇死亡率和围产儿死亡率。
二、加强领导,进一步明确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职责在区政府领导下,由区卫生行政部门统筹协调,建立以镇(开发区)管理为基础,部门密切合作,全区医疗保健机构为技术支撑的孕产妇保健管理网络。
各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将该项工作纳入各自职责范围,建立工作网络,切实落实各项服务管理措施。
(一)各镇(开发区)1、加强本辖区孕产妇保健管理的组织领导,指定专门科室与专人负责;建立孕产妇保健“网格化”管理组织,明确责任分工,对孕产妇保健实行居住地管理。
上海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
上海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上海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第一部分总则一、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原卫生部《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卫基妇发〔2003〕32 号)、中华医学会《临床诊疗指南与技术操作规范(计划生育分册)》(2017修订版)和《关于印发人工流产后避孕服务规范(2018版)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8〕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二、依法规范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可以确保技术服务质量,保障公民享有获得安全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获取基本避孕药具和知情选择避孕方法的权利。
实行有计划的生育,促进生殖健康。
三、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相关规定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第二部分机构与职责一、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市、区两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在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指导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贯彻执行服务规范,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履行以下职责:(一)业务技术指导组织专家对辖区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进行技术指导;开展多种形式的专业培训,提高专业队伍的业务水平。
(二)质量督导评估定期对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质量检查与督导;开展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管理和评审。
(三)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要求,通过培训师资、开发健康教育材料、举办多种形式的活动等,提高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意识和能力。
针对人流对象等重点人群,指导开展落实常规避孕措施等干预行动,切实保障育龄女性生殖健康。
(四)信息管理通过信息系统、月(季、年)度报表、报表汇审会等形式,收集、汇总、审核和分析辖区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定期向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汇报。
上海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沪卫法规[2011]13号
上海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正文:---------------------------------------------------------------------------------------------------------------------------------------------------- 上海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沪卫法规〔2011〕13号)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3号)要求,上海市卫生局组织对2010年6月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1年第1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236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68件规范性文件废止。
附件:上海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上海市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截止2010.6.1)一、保留的规范性文件文件名文件号1关于下发《上海市医疗事故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沪卫医管〔2010〕11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急救中心(站)工作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113号3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病人遗体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114号4关于加强本市有关单位赴外省市采集血浆(液)管理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121号5关于本市医疗临床用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184号6关于加强上海市医疗机构护理员、护工管理的通知(修订)沪卫医政(2004)72号7关于对本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实施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通知沪卫医政〔2006〕115号8关于印发《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等8项专项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沪卫医政〔2006〕120号9关于妇幼保健机构外设婚前医学保健服务点执业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6〕85号10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2009〕26号11关于医院接受外院注射单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卫医政(1998)128号关于印发《加强本市各临床专业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1998)35号13关于颁发《本市内部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的通知沪卫医政(1998)49号14关于转发卫生部第5号令《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医政(1999)126号15关于转发医疗机构聘用外国医师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卫医政(1999)76号16关于在全市医疗机构中引入竞争机制、实施医师挂牌服务的通知沪卫医政(2000)104号17关于转发卫生部、外经贸部第11号令《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医政(2000)120号18关于下发《上海市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卫医政(2000)187号19关于加强本市医院非检验科开展临床医疗检验项目质控管理的通知沪卫医政(2000)200号20关于下发《上海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医政(2000)44号21关于医疗机构开展自身输血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0)92号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置个体诊所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沪卫医政(2001)228号23关于确定医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取得医师资格日期的通知沪卫医政(2001)238号24关于转发民政局、卫生部《关于城镇非营利性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医政(2001)84号25关于转发卫生部《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100号26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15号27关于本市医疗机构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若干意见沪卫医政(2002)208号28关于指定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定点机构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209号29关于在本市市区部分医院实行危重病人急救病人急救预报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20号30关于本市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对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的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229号31关于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的补充规定沪卫医政(2002)231号关于医疗事故争议中现场实物检验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232号33关于实施医师资格考试注册有关培训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339号34关于本市市区县级医院使用新版《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69号35关于唾液酸等53项临床检验项目停止使用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95号36关于《加强重危病人急救预报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99号37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发布《凝血因子活性测定总则》等13项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第117号38关于对通过医师资格认定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人员开展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第223号39关于转发《关于做好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17号40关于进一步落实常态常效管理、做好发热门诊和疫情监测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33号41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受助人员医疗应急救治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44号42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监督执法,维护正常献血秩序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49号43关于印发《上海市区县中心医院临床医疗护理工作质量管理基本内容和要求(试行)》和《临床检验等19个专业的质控督查基本内容和要求(试行)》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50号44关于加强肾脏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管理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54号45关于下发性病医疗机构设置基本要求(修订稿)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56号46关于本市医院延长门诊服务时间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63号47关于加强本市脐带血采供活动管理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64号48关于在本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组建应急救治医疗队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69号49关于下发《上海市区县医疗急救中心(站)基本建设标准》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81号50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采购、使用植入型医疗器械管理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87号51关于严禁在公共场所以推销形式非法开展医疗活动和药品销售活动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97号52关于转发卫生部同意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推荐新修订的<传染病非典型肺炎(SARS)诊疗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99号53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推荐新修订的<医院预防与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医院感染的技术指南>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202号54关于印发《上海市麻醉质控手册》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226号55关于转发《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医疗和牙医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228号56关于转发《关于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32号57关于加强医院隔离病区管理的紧急通知沪卫医政(2003)77号58关于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92号59关于做好孕产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疗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97号60关于做好精神病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收治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98号61关于对70周岁以上老年病人就医凭证实行优先服务的通知沪卫医政(90)第25号62关于印发《使用青霉素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91)第41号63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残联关于下发《关于社区精神病防治经费使用意见》和《上海市特困精神病人专项医疗经费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医政(95)第18号64关于印发《上海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97)第60号65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卫医政(97)第62号66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三种血液台帐登记表样张的通知沪卫医政(97)第95号67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等五种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基本要求的通知沪卫医政[2006]83号68关于印发《上海市招生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133号69《关于规范本市医疗机构名称核准工作的意见》沪卫医政﹝2005﹞44号关于协助开展对吸、戒毒人员进行尿样检测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13号71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人禽流感监测和收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沪卫医政〔2004〕20号72关于重申加强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2号73关于加强医院门(急)诊预检分诊工作的紧急通知沪卫医政〔2004〕3号74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拥军优属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48号75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56号76关于加快本市医疗机构传染病专用门诊建设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67号77关于组建区(县)专业质控组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81号78关于下发《上海市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卫疾妇〔2007〕69号79关于修订下发《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疾妇〔2008〕18号关于下发《上海市重性精神疾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卫疾妇〔2010〕011号81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40号82关于加强急性职业病调查处理和诊断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42号83关于下发《上海市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卫监督〔2006〕22号84关于下发《上海市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的通知沪卫监督〔2007〕6号85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监督〔2008〕9号86关于下发《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沪卫监督〔2009〕27号87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沪卫卫监〔2004〕56号88关于下发《上海市流动人口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防(95)05号89关于下发《上海市血液及血液制品监测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卫防(96)26号关于《机动车驾驶员职业性健康检查和驾驶机动车适应性检测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沪卫防(97)7号91关于下发《上海市恶性肿瘤报告办法》的通知沪卫疾控(2001)61号92关于本市对传染病菌、毒种开展调查和加强管理的通知沪卫疾控(2001)65号93关于下发《上海市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疾控(2001)66号94关于下发《上海市肺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疾控(2001)68号95关于下发《关于加强本市结核病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卫疾控(2001)73号96关于转发《卫生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大型建设项目中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卫疾控(2002)20号97关于加强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报告和处理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2)22号98关于对医保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自管)制度实施中有关事项说明的通知沪卫疾控(2002)36号99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沪卫疾控(2003)44号关于做好从发生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病例地区返沪人员医学观察、来沪人员健康检测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3)47号101关于印发《公共场所及设施消毒管理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沪卫疾控(2003)53号102关于做好当前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防治工作常态长效管理的通知沪卫疾控(2003)71号103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卫疾控(2003)8号104关于加强本市非典预警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3)91号105关于发布《上海市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沪卫疾控﹝2005﹞17号106关于印发《上海市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减、免费药物治疗实施办法(试行)》和《上海市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卫疾控﹝2005﹞18号107《关于下发〈上海市接种单位管理办法〉、〈上海市接种门诊工作规范〉的通知》沪卫疾控﹝2005﹞63号108关于实施传染病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的通知沪卫疾控〔2003〕108号109关于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13号110关于加强本市流脑、乙脑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20号111关于下发《上海市菌阳肺结核病政府减免治疗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24号112关于印发《上海市碘盐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25号113关于实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因病死亡病例网络直报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26号114关于下发《上海市社区综合防治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2号115《上海市托幼机构消毒隔离工作常规》沪卫卫监(1999)58号116关于加强本市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的通知沪卫卫监(2002)13号117关于下发《上海市季节性生产加工月饼卫生备案管理办法》等三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管理办法)沪卫卫监(2002)16号118关于下发《上海市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卫卫监(2002)81号119关于印发本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设备配置要求的通知沪卫卫监(2003)54号120关于印发本市职业病诊断机构设备配置要求的通知沪卫卫监(2003)70号121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的通知沪卫卫监(2003)72号122《关于印发〈上海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审批程序(修订)〉的通知》沪卫卫监﹝2004﹞101号123《关于印发〈上海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沪卫卫监﹝2004﹞102号124《关于印发〈上海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审批程序(修订)〉的通知》沪卫卫监﹝2005﹞1号125关于下发《关于加强本市儿童和青少年的眼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1996)19号126关于下发《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沪卫医政(1999)60号127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社区居民健康档案工作的通知沪卫妇基〔2004〕11号128关于做好本市医疗机构儿童尸体处理的通知沪卫妇基〔2004〕18号129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产科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卫妇基〔2004〕20号130关于下发《上海市工厂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考核标准》的通知沪卫妇基〔2004〕22号131关于做好本市妇科常见疾病筛查服务执业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卫妇基〔2004〕33号132关于下发《上海市儿童保健门诊规范要求》的通知沪卫妇儿(2000)06号133上海市卫生局、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妇儿(91)17号134关于下发上海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卫妇儿(96)02号135关于下发《托幼机构传染病报告和意外事故报告办法》的通知沪卫妇儿(98)02号136关于方便病人就医,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设“简易门诊”的意见沪卫妇基(2001)10号137关于下发《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沪卫妇基(2001)15号138关于为上海市离休干部提供社区保健医生服务的办法(试行)沪卫妇基(2001)19号139关于下发在全市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的通知沪卫妇基(2001)35号140关于开展慈善医疗门诊工作的意见沪卫妇基(2001)3号141关于开展5岁以下儿童死亡病例个案调查和讨论工作的通知沪卫妇基(2002)13号142关于本市一级医疗机构统一使用新版《住院病案首页》的补充通知沪卫妇基(2002)17号143关于本市乡村医生纳入执业医师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卫妇基(2002)31号144关于对本市重残无业人员实施门诊医疗救助的通知沪卫妇基(2003)1号145关于印发“上海市郊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服务点(中心村卫生室)建设标准沪卫妇基(2003)6号146关于转发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妇基(2003)8号147上海市城市医院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卫妇基(98)6号148关于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沪卫妇基〔2004〕7号149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和<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基本标准》的通知沪卫基层〔2006〕13号150关于印发《本市市民社区就诊和定向转诊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减免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基层〔2006〕8号151市卫生局、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本市郊区村卫生室门诊诊查费减免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基层〔2007〕2号152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主要工作内容》的通知沪卫基卫(2000)10号153关于下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验收标准》的通知沪卫基卫(2000)15号154关于本市使用统一社区卫生服务标志的通知沪卫基卫(2000)16号155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体诊所常用和急救药目录》的通知沪卫药事〔2004〕5号156关于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研实验室管理规范》、〈中医药科研实验室记录规定〉的通知沪卫中医[2001]2号157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上海中医药大学〈关于取得上海中医药大学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留学生、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前专业实习的有关问题〉的批复沪卫中医[2002]6号158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卫中医﹝2005﹞8号关于施行《上海市中医病证护理常规》(第2版)有关事宜的通知沪卫中医〔2004〕11号160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局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科教[2004]第41号161关于在上海办理医用特殊物品准出入境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沪卫科教〔2004〕34号162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上海市卫生系统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卫科教〔2006〕31号163关于印发《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科教〔2010〕5号164关于印发《上海市医学科技成果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科(97)11号165关于启动《上海市卫生系统百名跨世纪优秀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的通知沪卫科(97)13号166关于下发《上海区县卫生系统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科(97)31号167上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生物样本及病毒毒种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卫科教(03)26号168关于印发上海市全科医学临床和社区培训基地基本要求的通知沪卫科教(03)8号关于下发《上海市临床医学中心建设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科教(2001)15号170关于印发《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科教(2002)35号171关于下达“强化上海市临床医学中心内部管理的若干的意见”的通知沪卫科教(2002)50号172关于印发《上海市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科教﹝2005﹞27号173关于贯彻落实《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与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实验室诊断工作程序》的有关规定沪卫科教〔2004〕1号174关于在本市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的通知沪卫科教〔2006〕28号175关于下发《临床专科住院医师培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卫医教(89)4号176关于开展上海市高等教育护理学专业(专科)自学考试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教(93)33号177关于印发《上海市医学进修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教(93)37号178关于开展上海市高等教育护理学专业(本科)自学考试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教(99)12号关于实施《上海市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沪卫医教(99)23号180关于印发《公共卫生和预防医(技)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医教(99)4号181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卫规财〔2008〕14号182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制剂计价办法》的通知财收物价医保药监联合183关于印发《上海市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和植入型医用材料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收、物价联合184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服务价格管理的试行办法沪卫财收(2002)8号185关于下发《关于加强防疫收费管理和核定部分防疫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沪卫收(1996)字第221号186关于本市医院结算医疗费可实行“5舍6进”的通知沪卫收(1998)15号187《关于取消部分防疫收费项目的通知》沪卫收(1998)字第34号188关于本市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套用财政圆制章的通知与财政联合发文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与财政联合发文190关于下发《关于本市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沪卫监〔2004〕4号191关于本市贯彻卫生部《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的实施意见沪卫监察〔2007〕1号192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沪卫审计〔2007〕1号193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医疗器械采购、使用管理的通知沪卫药事(2001)5号194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药事(2002)10号195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和纪律规范意见》的通知沪卫药事(2002)11号196关于通报本市医疗机构腹膜透析液集中询价采购成交结果的通知沪卫药事(2002)5号197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评标办法》的通知沪卫药事(2002)9号198关于使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公开采购系统的通知沪卫药事(2003)13号关于采购中标药品有关事宜的通知沪卫药事(2003)7号200关于试行«上海市援摩洛哥医疗队员自费休假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卫外(2001)409号201关于印发«公派出国逾期不归人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沪卫外(92)113号202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局援外医疗队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外〔2004〕49号203关于下发《关于加强本市市级医院基本建设的指导意见》沪卫规建(2002)75号204关于加强本市市级医院基本建设的补充意见沪卫规建(2003)70号205关于深化本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的意见沪卫后(2000)23号206关于下发《上海市卫生行政许可审核文书规范》的通知沪卫法(2004)17号207对《关于部分医疗机构使用护理人员从事医技工作适用法规的请示》的复函沪卫法(2004)1号208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行政许可审核程序》的通知沪卫法(2004)7号关于下发《上海市现制现售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法规〔2006〕11号210关于下发《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卫法规〔2006〕18号211关于印发《上海市重大医疗成果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卫办(2002)60号212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医院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通知沪卫办(2002)第42号213关于下发《上海市医学领先专业建设档案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卫办(98)第23号214关于切实加强居民病伤死亡原因填报、调查、统计工作的通知沪卫办(2004)27号215关于印发《上海医院信息系统功能规范(试行)》的通知沪卫办〔2004〕26号216关于废止上海市卫生局历年发布的含处罚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卫法(1996)第21号217关于卫生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及期限问题的通知沪卫法(1999)12号218关于医疗机构出卖、出借和转让医疗文件法律适用问题解释的通知沪卫法(1999)6号。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1.20•【文号】卫妇社发[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妇幼健康正文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为落实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在中西部地区农村实施住院分娩补助的政策,进一步提高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卫生部、财政部决定在全国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卫生部财政部二OO九年一月二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导意见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以下简称两个死亡率)是一个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是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我国妇幼卫生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孕产期保健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广大妇女儿童健康状况明显改善。
但由于经济社会等多方面原因,我国农村特别是中西部农村地区住院分娩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两个死亡率仍处于较高水平。
提高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是改善农村孕产妇保健状况、保障广大农村孕产妇和新生儿的生命安全、进一步降低两个死亡率的有效措施,对于提高农村人口的健康水平、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推进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使广大农村孕产妇能够平等享有安全、有效、规范、便捷的孕产期保健服务,维护广大农村妇女儿童的健康权益。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妇女健康服务能力建设专项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妇女健康服务能力建设专项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12•【字号】沪卫计〔2017〕15号•【施行日期】2017.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卫生计生委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妇女健康服务能力建设专项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沪卫计〔2017〕15号各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办、编办、妇儿工委办公室,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有关单位:《上海市妇女健康服务能力建设专项规划(2016-2020年)》已经市政府第1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6月12日上海市妇女健康服务能力建设专项规划(2016-2020年)为全面实施两孩政策,继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适应不断增长的妇女健康服务需求,保障妇女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上海市妇女儿童发展“十三五”规划》、《上海市卫生计生改革和发展“十三五”规划》等有关精神和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十二五”本市认真落实2012年市政府第147次常务会议关于加强产科、儿科资源建设的决定,不断加强产科医疗资源配置,努力提高妇女健康服务质量和水平。
2015年,全市孕产妇死亡率为6.66/10万,其中户籍人口孕产妇死亡率为4.16/10万,非本市户籍人口孕产妇死亡率为9.08/10万,继续保持发达国家和地区水平。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08•【文号】•【施行日期】2017.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建立完善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提高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障救治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切实降低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7〕42号)要求,我委制定了《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和《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7年12月8日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建立完善区域性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提高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证救治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原则上依托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或产科实力突出且与其他医疗机构建立了多学科诊疗协作机制的妇幼保健院或专科医院。
第三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并对下级救治中心开展技术指导和双向协作。
第二章区域组织管理第四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择优确定、科学布局的原则。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区域医疗资源情况和危重孕产妇救治需求对区域内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数量和布局进行统筹规划,确定本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9.03•【字号】沪卫计委医管〔2013〕12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质量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国福利会,市卫生监督所,各市级医疗机构:为建立健全本市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提高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的质量和效率,指导医疗机构妥善处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推动医疗质量持续改进,切实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上海实际,本委制定了《上海市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并经2013年第8次委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年9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息报告要求第三章信息处理要求第四章医疗事故报告第五章监督考核第六章附则上海市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提高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的质量和效率,指导医疗机构妥善处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推动医疗质量持续改进,切实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
本办法所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不包括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2.20•【字号】沪卫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委直属单位,各市级医疗机构:现将《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2月20日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2024年,市卫生健康委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十二届市委四次全会要求,聚焦建设“五个中心”的重要使命,以医学科技创新为引领,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国家重大战略为牵引,以行业治理现代化为保障,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深入践行人民城市理念,增进民生福祉,推进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筑牢中国式现代化健康根基。
一、围绕建设国际一流的医学中心城市,打造“顶天、强腰、立地”的高水平医疗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健康服务需求1.把握目标导向,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
落实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分层分类推进国家试点和本市试点工作。
加快推进嘉定区国家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建设。
加强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监测评估,做好跟踪评价,开展试点单位和示范项目的中期评估。
启动新一周期医院评审工作。
开展全市医疗质量、绩效考核及行风工作专项督导督查。
依据“国考”导向,完善本市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深化推动闵行和青浦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试点区建设。
推进三医协同发展与治理,深化医保支付方式、医疗服务价格、药品耗材供应保障、卫生行业人事薪酬等制度改革。
2.对标国际一流,扩大高品质医疗服务供给。
上海危重孕产妇标准
上海危重孕产妇标准危重孕产妇是指在孕产过程中出现重大并发症或存在严重威胁母婴安全的潜在风险的孕产妇。
上海作为中国最大的城市之一,拥有一流的医疗资源和卫生系统,自然也有相应的危重孕产妇标准。
根据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上海市危重孕产妇管理办法》,危重孕产妇的定义、分类和诊断标准得到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该标准,危重孕产妇可根据其病情和母婴安全风险分为A、B、C三级。
一级危重孕产妇(A级)是指疾病严重影响母婴生命安全的孕产妇,病情危急,需要进行重症监护和特殊处理。
二级危重孕产妇(B级)是指疾病对母婴生命安全有潜在风险的孕产妇,病情较为严重,需要积极观察和干预。
三级危重孕产妇(C级)是指疾病对母婴生命安全存在可能的孕产妇,病情有一定风险,需要密切监测和适当处理。
为了及时发现和诊断危重孕产妇,上海市建立了完善的筛查、评估和诊断体系。
孕妇在产检过程中,医生会对孕妇进行全面而细致的体检和咨询,以确定是否存在危重孕产妇风险。
同时,还配备了专业的检验和影像设备,以便及时进行实验室检查和影像学检查,为诊断和治疗提供依据。
上海市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处理危重孕产妇时,坚持以科学、安全、规范和人性化的原则,确保孕妇和胎儿的健康。
医护人员会根据危重程度及时进行级别划分,并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包括药物治疗、手术干预、重症监护和营养支持等,力求最大限度地提高患者的生存率和病情恢复。
此外,上海市政府还鼓励医疗机构加强专业技术培训、团队合作和经验分享,提高医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危重孕产妇的护理水平。
同时,市政府也加大了对危重孕产妇的关怀和保障力度,包括开展相关保险、实施相关政策和提供相关补贴等,为患者和家属提供全方位的支持。
总之,上海市针对危重孕产妇制定了明确的标准和管理办法,并配备了先进的医疗设备和专业的医务人员,致力于提供高质量的危重孕产妇护理和管理。
这些举措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危重孕产妇的生存率和生活质量,保障母婴的安全和健康。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医政医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医政医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04•【字号】沪卫医〔2024〕13号•【施行日期】2024.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医政医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 现将《2024年上海市医政医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3月4日2024年上海市医政医管工作要点2024年,上海市医政医管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上海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服务国家战略、城市发展和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持续优化资源供给布局、强化行业基础管理、提升医疗质量安全、抓好医疗安全管理,不断推动本市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
主要工作要点如下:一、聚焦重大战略任务,促进优质资源提质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着力提升医疗服务能力1.推进创建国家医疗中心,新建一批临床重点专科。
创建1-2家国家医学中心,加强现有国家医学中心能力建设,带动全市医学科学发展与整体医疗服务能力提升。
支持市级医院和区级医院新建一批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提升重大、疑难疾病诊疗能力,开展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启动新一轮上海市临床重点专科规划研究论证。
2.加快区域医疗服务体系发展。
深化医联体建设,推进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建设试点,构建城市网格化医疗服务新体系,探索医疗、人员、运营、信息一体化管理,推动门诊号源、检查检验、住院床位等医疗资源向社区下沉,实现内部资源共享,推进区域分级诊疗。
强化区属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建设,为区域内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服务,重点提升区域性医疗中心胸痛、卒中等急症、重症服务能力,打造成为辖区内医学检验、医学影像、病理、消毒供应、互联网医院等综合集成平台,充分发挥其在区域医联体中的牵头核心功能定位。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危重孕产妇评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危重孕产妇评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1.08.29•【字号】沪卫疾妇[2011]056号•【施行日期】2011.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危重孕产妇评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沪卫疾妇〔2011〕056号)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市妇女保健所: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产科质量管理,提高各级助产医疗机构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与水平,不断降低本市孕产妇死亡率,依据世界卫生组织“危重孕产妇判定标准”及《中国危重孕产妇医院监测方案》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危重孕产妇评审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在全市开展危重孕产妇评审工作。
现将《实施方案》下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认识危重孕产妇评审工作对落实主要卫生指标,反映市民健康水平的重要性。
科学实施评审工作,能客观反映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与水平,对降低孕产妇和婴幼儿死亡率有着重要的意义。
加强领导,强化管理,明确组织分工和部门职责,建立健全危重孕产妇评审工作制度。
不断加强组织保障和经费保障,切实落实本市深化“一高一低”、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各项工作要求,确保危重孕产妇评审工作扎实开展。
二、市、区县妇幼保健机构要认真按照《实施方案》中的各项技术要求,全面开展危重孕产妇评审的技术指导和业务管理工作。
开展逐级培训,指导各助产医疗机构在继续做好危重孕产妇报告和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规范开展危重孕产妇评审工作;建立健全危重孕产妇评审的工作机制,成立市、区县各级评审专家组,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对危重孕产妇案例进行审核和筛选,及时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将评审结果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向相关助产医疗机构及时反馈,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加强督导和质控,定期全面开展危重孕产妇评审工作的质控,促进助产医疗机构产科质量的不断提高。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门诊健康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卫计健康[2014]5号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门诊健康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门诊健康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卫计健康〔2014〕5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健康教育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改精神,加强医疗机构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工作,将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和临床医疗服务紧密结合,促进医疗机构提供优质健康教育服务,推进健康科学知识普及,市卫生计生委决定于2014年着重加强本市医疗机构门诊健康教育工作。
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组织与管理1.医疗机构健康教育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健康教育工作。
各区县应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健康教育网络,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与协作。
2.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应加强对本系统各医疗机构开展健康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提供政策保障和支持。
3.各医疗机构应进一步重视健康教育工作,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负责健康教育工作的具体职能部门,建立工作网络,并配备至少1名专(兼)职管理人员。
二、工作职责1.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健康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并提供部分健康教育材料(实物或电子文件);为医疗机构培训健康教育专(兼)职工作人员,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健康教育工作开展督导评估。
3.各医疗机构应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健康教育专业机构的指导下,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机构健康教育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将本机构的健康教育活动相关信息报送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健康教育中心),由其统一汇总上报至市健康教育所,以加强和促进工作交流。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孕产妇保健和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孕产妇保健和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0.06.02•【字号】•【施行日期】2010.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孕产妇保健和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中国福利会、各有关大学、市妇女保健所:为孕产妇提供安全、优质的孕产期保健服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规定的首要任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必须严格依法行政、依法行医,认真履行妇幼公共卫生服务的职责,努力提高本市出生人口素质,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进一步突出以保健为基础,强化预防保健功能,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母婴安全和健康。
现将进一步加强本市孕产妇保健和医疗救治等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强化对孕产妇系统保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严格按照《上海市产科质量管理工作要求》、《上海市危重孕产妇会诊、转诊工作原则与处置流程》等文件要求,全面开展全覆盖孕情监测、妊娠风险预警评估,进一步完善危重孕产妇报告和会诊抢救等各项工作制度,切实落实本市深化“一高一低”、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各项工作要求,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与有关职能部门积极合作,形成工作机制,及时掌握外来人口孕产妇信息并加强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
要定期组织辖区的孕产妇系统保健工作质量、危重孕产妇抢救绿色通道等重点环节的督查,及时发现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
二、市、区县妇幼保健机构要全面开展全覆盖孕情监测和妊娠风险预警评估的技术工作。
建立高风险孕妇的报告和干预制度,对低风险的孕妇建立动态监测和随访制度,降低孕产妇的妊娠风险;进一步完善危重孕产妇报告制度和会诊抢救制度(转会诊的前期处置、转运护送、信息沟通、诊治和追踪随访等工作),保证抢救“绿色通道”通畅;加强督导和质控,定期全面开展全覆盖孕情监测和妊娠风险预警评估的质控,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相关信息资料,确保孕产妇系统保健工作的各项要求有效落实。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市妇幼保健中心、市血液中心、市医疗急救中心: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母婴安全行动计划(2018-2020年)》(国卫妇幼发〔2018〕9号)、《上海市母婴安全行动计划(2018-2020年)》(沪卫计妇幼〔2018〕48号)有关要求,持续提高妇幼健康服务质量和水平,切实保障母婴安全,维护妇女儿童健康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母婴安全保障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提升对母婴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母婴安全是妇女儿童健康的前提和基础。
各区卫生健康委、各办医主体、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对母婴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区卫生健康委、各办医主体要始终将保障母婴安全作为妇幼健康工作的重中之重,作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的重点领域,将危重孕产妇救治情况纳入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严格落实各级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督促医疗保健机构落实母婴安全保障各项工作任务,确保母婴安全。
二、各司其职,进一步强化母婴安全各项工作制度(一)加强安全教育。
各区卫生健康委、各办医主体要强化属地化管理职能,全面开展所辖助产医疗机构和非助产医疗机构母婴安全形势和重要性教育,将保障母婴安全作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常抓不懈,使相关管理人员、一线临床医护人员树立母婴安全重中之重以及“尊重生命、生命至上”的理念。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医疗机构延伸处方工作若干举措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医疗机构延伸处方工作若干举措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20•【字号】沪卫药政〔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医疗机构延伸处方工作若干举措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5〕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6〕59号)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延伸处方工作,切实满足签约居民日常慢病用药需求,提供便捷配药服务,现提出如下工作举措。
一、保障药品供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加强药品配备保障,发挥药品供应主渠道作用。
每半年对区域内签约居民的用药需求进行梳理分析,及时优化调整本机构药品供应目录,并将延伸处方药品作为社区常规药品配备供应的有益补充,保障签约居民日常用药。
二、优化服务流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委托第三方物流将延伸处方药品配送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点)、零售药店,在确保用药安全的前提下,对需重点照顾人群,经签约居民知情同意后,提供送药到家服务。
各区卫生健康委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延伸处方药品配送合作模式的监管与指导,进一步明确各方责任,确保用药安全和全程可追溯。
三、推进合理用药上级医疗机构医师在首诊时要遵循合理用药原则,依据疾病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用药指南和临床路径合理开具处方,严格执行通用名处方规定,视病情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和本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集中议价药品。
充分发挥医联体内市级医疗机构或区域性医疗中心引领作用,通过专科共建、临床带教、教学查房、进修培训等多种方式,不断提升家庭医生业务水平,重点提升家庭医生慢性病诊疗能力。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技术评估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技术评估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28•【字号】沪卫妇幼〔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技术评估方案的通知各有关区卫生健康委,上海市妇幼保健中心,各市级危重孕产妇会诊抢救中心: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技术评估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函〔2023〕481号),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持续提升体系救治能力和运行效能,我委结合实际,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技术评估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4月28日上海市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技术评估方案为贯彻落实母婴安全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保障危重孕产妇救治服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持续提高孕产妇急危重症救治能力和质量,保障母婴安全,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技术评估方案的通知》《危重孕产妇会诊抢救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2024年全面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评估工作。
到2027年,建立较为完善的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技术评估机制。
以体系评估为抓手,进一步完善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强化孕产妇急危重症救治能力,提升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运行效能,持续提高母婴安全保障水平。
二、评估内容重点评估全市母婴安全保障工作成效、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构建运行情况,以及危重孕产妇会诊抢救中心建设管理情况,全面推进母婴安全五项制度落实落细落地。
三、评估方式(一)评估组织我委负责全市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评估工作,组织制定《上海市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技术评估方案》。
市妇幼保健中心负责具体评估管理工作,指导各市级危重孕产妇会诊抢救中心(以下简称危重中心)所在区和各危重中心开展自我评估。
危重孕产妇上报标准
危重孕产妇上报标准危重孕产妇上报标准一、前言危重孕产妇是指妊娠期、分娩及产后出现严重并发症或危及生命的妇女。
为了及时救治危重孕产妇,保障母婴安全,建立了危重孕产妇上报标准。
二、上报标准分类根据危重孕产妇的不同情况,上报标准分为以下几个分类:1. 妊娠合并重要疾病的上报标准妊娠期合并重要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血压疾病、心脏病、肾脏疾病、糖尿病等。
当妊娠期合并重要疾病对孕妇造成危险时,需及时上报。
2. 妊娠并发症的上报标准妊娠并发症包括胎盘早剥、胎盘植入、胎儿宫内发育迟缓、严重贫血等。
当出现这些并发症时,需及时上报。
3. 分娩期并发症的上报标准分娩期并发症包括但不限于子痫病、羊水栓塞、产褥感染等。
这些并发症严重时,需要迅速上报。
4. 产后并发症的上报标准产后并发症包括产后出血、子宫感染、子宫脱垂等。
产后并发症表现严重时,需要及时上报。
三、上报标准要求上报危重孕产妇时需要满足以下要求:1. 临床表现明显危重孕产妇应具备明显的临床表现,包括但不限于体温异常、血压失控、呼吸困难等。
这些临床表现应当明确记录。
2. 实验室检查异常通过实验室检查可以明确危重孕产妇的病情。
血常规、尿常规、生化指标等检查结果异常应及时上报。
3. 影像学检查异常适当的影像学检查能够提供更多关于危重孕产妇病情的信息。
超声、CT等影像学检查结果异常需加以记录和上报。
4. 专科会诊建议如果需要进一步明确诊断或制定治疗方案,应当进行专科会诊。
会诊医生的建议和诊断结果也应一并上报。
四、上报流程危重孕产妇上报应遵循以下流程:1. 临床医生初步评估临床医生根据危重孕产妇的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和影像学检查结果,做出初步评估。
2. 提交上级医疗机构临床医生将初步评估结果提交给上级医疗机构,以便获得更高水平医疗资源的支持。
3. 上级医疗机构评估和处理上级医疗机构收到危重孕产妇的上报后,进行进一步评估和处理,根据需要派出专家组进行会诊。
4. 协调转诊与救治上级医疗机构会对危重孕产妇进行协调转诊和救治,确保及时得到专业救治。
哺乳期法律规定
哺乳期法律规定哺乳期是指女性生育后,在一定时间内(通常是生产后的六个月至一年),为了给予新生儿充分的照料和喂养母乳,可以暂停工作的特殊阶段。
为了保障哺乳期妇女的合法权益和促进女性就业,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首先,我国劳动法第47条规定,女职工在领取产假期间,享受过剩余法定生育保险金期间,以及母乳喂养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雇或者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
这一规定保护了哺乳期妇女的就业权益,确保她们能够安心照料新生儿,无须担心工作的稳定性。
其次,我国劳动法第14条规定,女职工生育、哺乳期间不计算在合同期限内。
也就是说,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工作的时间不会影响她们劳动合同的有效期。
这一规定保障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哺乳期而影响其个人工作发展的问题。
除此之外,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配套的法律法规,进一步保障哺乳期妇女的合法权益。
例如,国家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团中央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劳动就业高风险行业、职业对孕产妇的保护的通知》明确提出了对哺乳期妇女的保护要求,规定了孕产妇在高风险行业、职业从业的禁止性规定,确保她们的身体健康和生产安全。
此外,我国还有一些地方性的法规和政策也对哺乳期妇女的权益进行了保障。
例如,上海市颁布了《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局、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哺乳期妇女的特殊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对哺乳期妇女的特殊保护要求,包括提供哺乳室或者按照规定设置哺乳区域等。
总之,我国的法律规定了哺乳期妇女的特殊保护要求,保障了她们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女性就业的平等和发展。
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这一群体的关注和支持,营造一个更加友好和包容的工作环境,让哺乳期妇女能够更好地兼顾职业和家庭,实现自身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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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重孕产妇抢
救报告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妇幼卫生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5.30
【实施日期】2013.05.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重孕产妇抢救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市妇女保健所:
为进一步加强产科质量管理,保障孕产妇医疗安全,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在继续贯彻执行《上海市产科质量管理工作要求》、《上海市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等文件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本市危重孕产妇抢救报告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发生危重孕产妇抢救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内向所在区县妇幼保健所报告。
区县妇幼保健所经确认后,立即向市妇女保健所和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填写“危重孕产妇报告单”在6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
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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