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物件损害责任之体系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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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鹏、何欣洋、辛海蓉等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鹏、何欣洋、辛海蓉等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鹏、何欣洋、辛海蓉等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09【案件字号】(2020)川08民终8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洪陈明义熊剑洪【审理法官】陈洪陈明义熊剑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鹏;何欣洋;辛海蓉;史东;钟声;黄钰芳;涂芬兰;张兴;赵莉;何万甫;李芬安;苟建科;李雪松;詹蓉;林义佳【当事人】张鹏何欣洋辛海蓉史东钟声黄钰芳涂芬兰张兴赵莉何万甫李芬安苟建科李雪松詹蓉林义佳【当事人-个人】张鹏何欣洋辛海蓉史东钟声黄钰芳涂芬兰张兴赵莉何万甫李芬安苟建科李雪松詹蓉林义佳【代理律师/律所】何飞四川方尽律师事务所;何韬四川天使明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何飞四川方尽律师事务所何韬四川天使明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何飞何韬【代理律所】四川方尽律师事务所四川天使明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鹏;何欣洋【被告】辛海蓉;史东;钟声;黄钰芳;涂芬兰;张兴;赵莉;何万甫;李芬安;苟建科;李雪松;詹蓉;林义佳【本院观点】围绕上诉人张鹏、何欣洋的上诉请求范围确认本案争议焦点为:1、被上诉人辛海蓉、史东的房屋顶部的排污水管破裂是否是上诉人张鹏、何欣洋的改装行为引起的;2、上诉人张鹏、何欣洋与被上诉人钟声、黄钰芳、涂芬兰、张兴、赵莉、何万甫、李芬安、苟建科、李雪松、詹蓉、林义佳是否应对被上诉人辛海蓉、史东所产生的财产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上诉人张鹏、何欣洋所购二楼商业用房,在装修时自行安装排水管,向被上诉人辛海蓉、史东的房屋顶部自行开了孔洞,并与顶部安装的横向管道及三通管道相连接,本身就存在不安全的隐患。

因被上诉人辛海蓉、史东的房屋顶部污水管破裂,导致租赁其房屋的承租人所存放的货物受损,已被生效判决确认被上。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相邻关系合同侵权合同约定第三人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新证据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2022-2023年成考(专升本)《民法(专升本)》预测试题14(答案解析)

2022-2023年成考(专升本)《民法(专升本)》预测试题14(答案解析)

2022-2023年成考(专升本)《民法(专升本)》预测试题(答案解析)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壹卷一.综合考点题库(共50题)1.甲小学学生乙上课时,头顶上的灯突然掉落,乙的头被砸伤。

乙的伤害应由()A.甲承担全部责任B.乙及其父母承担全部责任C.甲、乙平均分担D.甲承担主要责任,乙承担次要责任正确答案:A本题解析:【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物件损害责任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甲在朋友圈里擅自转发乙的私密照片。

甲的行为侵害了乙的()A.身体权B.健康权C.荣誉权D.隐私权正确答案:D本题解析:【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隐私权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隐私权为现代人格权之一,是自然人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情事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

隐私权的范围指仅与特定人的利益或者人身发生联系,权利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

3.一般情况下,收养人收养子女()A.只能收养1名B.最多只能收养2名C.最多只能收养3名D.不受数量限制正确答案:A本题解析:【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收养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根据《收养法》第8条规定可知,收养人收养子女除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外,一般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4.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是()A.6个月B.1年C.2年D.3年正确答案:D本题解析:暂无解析5.在民事责任方式中,适用最广的责任形式为()A.赔偿损失B.违约金C.继续履行D.恢复原状正确答案:A本题解析:【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民事责任形式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民事责任包括返还财产、停止侵害、继续履行、恢复原状、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物件损害责任》PPT课件

《物件损害责任》PPT课件
• 是古老的侵权行为类型,在罗马法上就有。但是随着现代 社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出现,责任人无法确定情况下, 纠纷多。
• 观点:
• 1、肯定说:(1)建筑物使用人应当承担补偿责任。理由: 不是侵权行为;易被接受;符合公平原则。(2)理论基 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性质为复合共有,所有人承担。 但全部由加害人承担。区别:补偿范围上

•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被告村委会在道路上施工时,理应设立警示性 标志,以避免路人因此受到损伤,而被告镇政府作为道路 的所有人,应当承担起所属道路的维护、管理职责。现因 被告村委会在施工过程中未设立警示标志,而被告镇政府 在维护、管理道路过程中存在瑕疵,导致原告因路面原因 而摔伤,原告据此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 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法院同时认为,原告孙丽在驾 驶助动车时本身亦负有注意安全的义务,事发地是原告每 天上下班必经的路段,且施工活动在原告受伤前即已开始, 当时原告对此处的路面状况应当是了解的,故其在上下班 途经该处时理应更加谨慎小心,减速行驶或者下车推行, 以确保自身安全。现无证据表明原告出于安全考虑在行驶 中采取过相应措施,故可认定其在行驶过程中尚未完全尽 到谨慎注意的义务,原告对事故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过错。 根据法律关于受害人对损害发生亦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 轻侵害人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 法院确定由道路施工方村委会和道路所有者镇政府连带承 担原告损失中70%的赔偿责任,由孙丽自行承担损失中的 30%较为适宜。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 第85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 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 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 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 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物件致人损害

物件致人损害

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 构成要件: 1.造成损害的物件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 施; 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须为施工单位建 造; 3.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设置有缺陷, 设计不良、位置不当、基础不牢、施工低劣等; 事后举证 4.设置缺陷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二者因 果关系。例:“上海楼脆脆”。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 损害责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 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 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 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



物件损害责任
物件损害责任概述
物件损害责任的概念:物件损害责任是指为自己 管领下的物件造成他人的损害,应当由物件的所 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物件损害责任的特征: 1.对自己有控制力的物件致他人损害承担的特殊侵 权责任; 2.为物的损害负责,典型的对物的替代责任; 3.物件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责任。法彦: “物件是人的手臂的延长”。
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 置物、悬挂物损害责任的特点



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是致人损 害的物件; 建筑物范围很广,房屋、楼梯、电梯、窗户、天花板、桥 梁、涵洞、纪念碑、水塔、电视塔等; 悬挂物、搁置物包括人工悬挂物、搁置物和自然悬挂物、 搁置物; 责任主体,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如 果是悬挂物、搁置物致人损害,而物体的所有人、管理人、 使用人与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非同 一人时由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先承担责任, 再向悬挂物所有人、管理人追偿。

责任承担

物件损害赔偿责任

物件损害赔偿责任

物件损害赔偿责任引言: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物件损坏或丢失的情况。

无论是因为我们自身的过失还是他人的不当行为,都可能导致物件损坏,给我们带来经济损失和不便之处。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对于物件损害赔偿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以保障受损害一方的权益。

本文将就物件损坏的赔偿责任进行详细阐述。

一、物件损坏的法律定义在法律上,物件损坏指的是物体的完整性受到破坏、减损或毁坏,无法继续使用或者价值贬低的状态。

物件损坏可以发生在任何物品上,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车辆、器具等。

法律对于物件损坏的赔偿责任有明确定义和规定。

二、物件损坏的赔偿责任原则1. 过失责任原则:物件损坏赔偿一般基于过失责任原则,即只有当损害发生时,行为人存在过失或过失行为的可能,才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在确定赔偿责任时,需要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过失,并确定其过失行为与物件损坏之间的因果关系。

2. 赔偿损失的原则:根据法律规定,物件损坏赔偿责任包括实际损失和合理预期利益的损失。

实际损失指的是物品的修复费用或者市场价值,而合理预期利益的损失则包括间接损失、利润损失等其他经济损失。

3. 赔偿限额的原则:法律规定了物件损坏赔偿的限额,即赔偿金额不得超过物件自身的价值。

如果物件价值已被合理评估,则赔偿责任将以物品的评估价值为上限。

4. 赔偿义务的原则:依据法律规定,物件损坏赔偿责任应由犯过失的行为人承担。

如果无法确定过失责任的具体归属,那么根据损害发生地的不同,可能由事故现场负责人或者共同参与造成损害的各方分担赔偿责任。

三、物件损坏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物件损坏赔偿责任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 人为过失:当行为人因错误操作、疏忽大意等原因导致物件损坏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故意破坏:当行为人故意毁坏他人的物件时,将根据法律规定承担更严重的责任。

3. 自然灾害:在自然灾害引发的情况下,损坏的物件一般由损失方自行承担,除非存在他人过失或保险责任。

4. 子女赔偿义务:未成年人因不慎破坏他人财物时,其法定监护人负有相应的赔偿义务,但赔偿金额不得超过监护人的经济能力限度。

浅析高空抛物侵权归责原则与责任主体

浅析高空抛物侵权归责原则与责任主体

浅析高空抛物侵权归责原则与责任主体高空抛物侵权是指行为人在高空抛掷物品,造成他人财物损失或人身伤害的行为。

该行为的发生不仅危及他人安全,也与公共秩序和道德相悖。

因此,对于高空抛物侵权的归责原则和责任主体应做出明确规定,以维护社会安全与公平正义。

1. 归责原则高空抛物侵权的归责原则应当遵循民法中的原则,即“因果关系原则”。

行为人对于高空抛物所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后果负责,并且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高空抛物侵权的归责也应当遵循“举证责任原则”。

被侵权人应当证明其财物损失或人身损害是由于行为人高空抛物所导致的,而行为人应当证明其没有过错或者没有造成被侵权人的损失。

2. 责任主体高空抛物侵权的责任主体应当包括直接施行抛物行为的人和雇主、业主等背后的责任主体。

直接施行抛物行为的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同时,涉及到危害公共安全的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公安机关也应当对其依法予以处理。

雇主、业主等背后责任主体应当在落实监管责任方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他们应当采取适当和必要的措施,防止和制止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

例如,雇主应当对其员工的行为负起相应的管教义务,业主应当对其住户的行为负起相应的监管义务。

如果发生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他们也应当承担相对应的赔偿责任。

3. 建议在高空抛物问题的治理中,应当注重的是预防而不是后置补救。

因此,建议政府加强立法和培训教育,增加市民的行为规范和安全知识。

同时,对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检举和处理也需要加强力度,让行为人感受到法律的严厉和公正。

加强社会监督和宣传教育,形成全社会共同推动治理高空抛物的氛围和合力。

只有全社会共同发力,才能切实有效地维护社会安全与公平正义。

物件损害责任的体系位置

物件损害责任的体系位置

物件损害责任的体系位置一部法律并不是法条的机械排列组合,而是一个有机体。

法律的生命力依靠其概念、规则、原则、制度等构成要素之间的完美结合(外在体系),并具有统一的思想(内在体系),形成有机的体系。

[1]学说的任务之一便是揭示法律背后的理论与思想,正如医学要揭示出生命体内部的神经一样。

新近生效的《侵权责任法》是混合继受的立法,以大量的比较法为依托,同时也以中国既有立法规定及司法实践经验或司法解释为基础。

时至今日,立法者的任务已经完成,学说的关注点相应的应从立法论转向解释论,以期裨益于立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笔者拟以《侵权责任法》第11章“物件损害责任”为中心分析我国法上物件损害责任的体系位置。

一、物件损害责任与对于物的责任作为一种特殊侵权类型,《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物件损害责任”。

立法使用“物件”这一在法律中不太常见的概念,本身就是能够吸引眼球的新颖之处。

要理解这一概念,有必要厘清其界线。

“物件”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被定义为“泛指成件的东西”,本非法律概念,故可依日常用语理解其内涵。

显然,《侵权责任法》第11章所规定的“物件”并不对应于民法学理上所说的“物”。

民法学理上的“物”,可作为民事权利的客体,具有非人格性,为有体物,为人力所能支配,有确定的界限或范围,独立为一体。

[2]按照这样的界定,“物”是非常广泛的,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可以是无生命的物,也可以是植物或者人之外的其他动物。

除此之外,“物件”还可以指与建筑物未构成一体的动产,如悬挂物。

物可能给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就此损害从法律上予以救济,早在罗马法“准私犯”中便已存在。

[3]在近现代法律上,以法国法为例,在“因物之所为的责任”[4]项目下,对于由物发生的损害责任区分为以下3类:(1)动物责任;(2)建造物责任;(3)无生物责任。

前两者由《法国民法典》第1385、1386条规定;而与之不同,第三类责任系自19世纪末以来由判例创制出来。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物业服务企业如何担责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物业服务企业如何担责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物业服务企业如何担责?对物业服务企业而言,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强化服务意识、加强员工专业技能的培养,只有这样,物业服务企业才能更好地为广大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才能更好地避免自身可能存在的风险,才能把企业越做越好、越做越强!■ 文_杨晓刚《民法典》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明确了“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倒塌、塌陷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责任”“不明抛掷物、坠落责任”“林木折断、倾倒责任”等,物业服务企业在上述侵权行为中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呢,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我们通过本文进行相应分析。

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责任分析根据《民法典》第1252条第二款规定:“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如果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而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人,若尽到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维修、维护职责,倒塌、塌陷的发生与物业服务企业无关。

按照该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管理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物业服务企业存在维修、维护不到位或出现未及时就隐患予以告知等情况。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此种情况下,应由被侵权人即受害人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需要证明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管理人存在过错。

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在日常的物业管理中,如遇到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倒塌、塌陷,致人损害或财产损失时,首先应当找出倒塌、塌陷位置、原因,并对受损害人进行合理的解释。

如果倒塌、塌陷原因无法确定,确实与物业服务企业无关,可以由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事故原因的鉴定,从而实现化解矛盾的目的。

扫一扫,分享全文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责任分析按照《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贵州宏立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书贤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贵州宏立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书贤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贵州宏立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书贤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07【案件字号】(2021)黔01民终34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邱翠雪【审理法官】邱翠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贵州宏立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书贤【当事人】贵州宏立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书贤【当事人-个人】朱书贤【当事人-公司】贵州宏立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贵州宏立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朱书贤【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宏立城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朱书贤主张的车辆维修费、停运损失应如何认定。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建筑物自认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朱书贤提交新证据照片两张,拟证明其按照宏立城物业公司的要求将车辆开往指定的修理厂,但是该修理厂并未将车辆修理好。

宏立城物业公司质证称,该证据产生的时间发生在一审开庭前,不应作为新证据在二审提交,且该照片无法确定为受损车辆,与本案无关联性。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宏立城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朱书贤主张的车辆维修费、停运损失应如何认定。

关于争议焦点1,朱书贤在一审中提交了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巡逻(特警)大队出具的《反馈单》,该反馈单上记载了该巡逻大队出警的相关情况,可以证明事发当天,朱书贤驾驶的车辆在南明区花果园财富广场因楼外立面墙皮脱落致损,宏立城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到场进行了协商,其并未否认楼栋外立面墙皮脱落致朱书贤车辆受损的事实,故宏立城物业公司作为该建筑物外墙面的维护人和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判据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认定宏立城物业公司承担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精选法考《民法》复习题集含解析共14套 (6)

精选法考《民法》复习题集含解析共14套 (6)

法考《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甲的一条狗走失,被乙拾得,乙将该狗作为己有饲养。

丙从乙处盗走该狗后,随即谎称己有以3万元的市场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丁。

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A、甲有权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B、甲有权对丁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C、乙有权对丙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D、乙有权对丁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7章>第4节>物权的保护【答案】:B【解析】:①该狗系遗失物、盗赃,丙以自己的名义出卖给不知情的丁时,善意的受让人丁不能善意取得。

该狗的所有权仍归甲所有。

丁系无权占有人。

甲可对丁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乙曾经是无权占有人,但乙饲养的狗被盗后,乙不再是无权占有人(非现时的无权占有人),甲对乙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②乙虽非狗的所有权人,但乙系狗的占有人,乙对狗的占有被丙侵夺,丙出卖给不知情的丁。

因侵夺人丙不再是现时的占有人,故乙对丙不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

同时,丁属于侵夺人丙的善意特定继受人,乙对善意特定继受人丁也不享有占有返还请2.甲用伪造的乙公司公章,以乙公司名义与不知情的丙公司签订食用油买卖合同,以次充好,将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司。

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

关于该合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4题,单选)A、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B、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C、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D、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要求乙公司履行>>>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4章>第6节>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答案】:B【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及其法律效果。

本题中,首先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在没有经过授权的情况下,以乙公司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合同,根据《民法总则》第171条、《合同法》第48条之规定,如果乙公司追认了甲之行为,则合同在乙丙之间生效;如果不予追认,则合同最终归于无效,此时,既不存在履行的问题,也不存在撤销的问题,故C、D项错误。

民法典案例解析--侵权责任编--建筑物和物件致害责任

民法典案例解析--侵权责任编--建筑物和物件致害责任

建筑物和物件致害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不动产倒塌、塌陷致害责任的规定。

不动产倒塌、塌陷致害责任分为两种类型:(1)不动产建设缺陷致害责任。

具体规则是:1)该致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时,推定该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存在建设缺陷,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对被侵权人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2)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自己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存在质量缺陷的,就不承担赔偿责任。

3)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不能证明自己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存在建设缺陷,但是能够证明建设缺陷是其他责任人例如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或者建筑材料供应单位造成的,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赔偿后,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不动产管理缺陷致害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倒塌、塌陷,不是建设缺陷所致,而是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存在管理缺陷所致的,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时,不是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而是由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确定赔偿责任主体的方法是,能证明是谁造成的管理缺陷致使建筑物等倒塌、塌陷,就向谁请求承担赔偿责任,而不适用不真正连带责任规则分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评析张某诉朱某等建筑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案[1]案情:凯银公司将单砌墙体工程发包给朱某,随后安格德公司承继凯银公司发包方的权利、义务。

王军、襄阳市襄州区市政管理处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军、襄阳市襄州区市政管理处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军、襄阳市襄州区市政管理处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7【案件字号】(2019)鄂06民终459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定强柴勇杜丹丹【审理法官】王定强柴勇杜丹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军;襄阳市襄州区市政管理处;襄阳路神市政(集团)工程处【当事人】王军襄阳市襄州区市政管理处襄阳路神市政(集团)工程处【当事人-个人】王军【当事人-公司】襄阳市襄州区市政管理处襄阳路神市政(集团)工程处【代理律师/律所】李元成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张龙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张咏梅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元成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张龙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张咏梅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元成张龙张咏梅【代理律所】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军;襄阳市襄州区市政管理处【被告】襄阳路神市政(集团)工程处【本院观点】经常居住、生活于城市的成年人王军踩越花坛行经时掉入窨井致伤,其自身未按城市正常人人行道路通行存在重大过失,应当减轻窨井管理人的赔偿责任,因此一审法院判决王军承担30%的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其一,王军受伤程度确定为十级伤残,据此一审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之规定确定王军为33天而计算其误工损失费,符合本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维持;其二,经审查医疗机构对王军的出院记录内容,未治愈为上体,自愿出院,并非达到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程度,所以一审法院按其住院天数计算。

什么是物件损害责任,物件致人损害时责任由谁承担

什么是物件损害责任,物件致人损害时责任由谁承担

什么是物件损害责任,物件致人损害时责任由谁承担我们在现实中都是应该除了可能会被侵犯人身权利意外,还有所拥有的物品上。

那么什么是物件损害责任,物件致人损害时责任由谁承担?下面就由我为您介绍一下吧。

相比于人身权利,物价的损失就显得没有那么重要,但是我们还是需要弄清楚具体物件导致的损失,并且需要对责任划分一下,这样才有利于对于物件损失的准确判断。

那么什么是物件损害责任,物件致人损害时责任由谁承担?下面就由我为您介绍一下吧。

一、什么是物件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又称物件致害责任,是指管领物件的人未尽适当注意义务,致使无间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对物的替代责任。

在我国,物件损害责任主要包括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损害责任,建筑物等设施倒塌损害责任,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堆放物倒塌损害责任,妨碍通行物损害责任,林木折断损害责任以及地面施工损害责任。

二、物件致人损害时责任由谁承担?物件损害责任是指因一些特殊物件,比如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有明确规定: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第八十八条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九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物件损害赔偿责任

物件损害赔偿责任

物件损害赔偿责任作为社会交往中一种常见的法律问题,物件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当一方的行为导致他人物品损坏或毁灭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现代社会中,物件损害赔偿责任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个人财产权益的一种重要法律制度。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赔偿责任承担主体、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以及个案审理等角度来探讨物件损害赔偿责任问题,以期加深对该问题的理解。

一、法律规定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物件损害赔偿责任主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调整。

根据该法第七条的规定,因物件损害他人的,物权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物件损害赔偿责任的实施适用《侵权责任法》中关于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定。

二、赔偿责任承担主体物件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包括物权人和物件使用人。

物权人是指对物件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物权人对损害赔偿承担主体的规定是基于对物件的控制权与管理权的考量,即只有对物件拥有控制权和管理权的人才应当对物件的损害赔偿承担责任。

物件使用人是指物件的实际使用者,包括租赁、借用等通过合法方式使用物件的人。

物件使用人应对其在使用物件过程中产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物权人也可能对使用物件所造成的损害负有相应的责任。

三、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在确定物件损害赔偿责任的计算方法时,应考虑损失的实际情况和合理要求。

《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了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包括损害赔偿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赔偿应当及时给付,赔偿应当合理。

具体的计算方法通常根据物件的价值、损失程度以及造成损害的具体行为等进行综合评估。

另外,当物件损害对人身伤害或者健康损害造成的时候,还需要考虑医疗费用、康复费用、护理费用等特殊损害后果,并进行相应的赔偿。

四、个案审理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物件损害赔偿责任纠纷的个案审理主要通过民事诉讼进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规则》,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认为受损害的情况提起诉讼,法院将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来最终决定是否应该赔偿以及赔偿的具体金额。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陈某到门口提醒张某赶紧进屋,而张某未立即进屋躲避
后大风将卫生室门外加装的塑料门窗罩刮开,并将张某 砸倒,陈某遂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在120急救车赶赴医 院途中张某死亡
张某家属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陈某支付死亡赔偿金、 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22万元
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等脱落、 坠落致害责任
塌陷致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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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
杨某诉北京某公司建筑物、 构筑物倒塌、塌陷损害责任
纠纷案
一、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
1.基本案情
2018年3月,杨某之子李甲在等待其女友使用涉案厕所 时,由于紧邻厕所入口处的化粪池水泥盖板断裂,致使 李甲跌落化粪池而溺亡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可以看出,建筑物脱落致害行为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即对建 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来说,如果要让其承担责任,仍然需要其有过错,只不过 该过错无须受害人来举证
受害人只需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并且该损害后果是由相关的建筑物脱落造成的即可
被告李某主张其栽种杨树在先,原告建设厂房时其杨树已经十公分,杨树折断系因台风不 可抗力所致,属于天灾
为确定厂房损失,原告李某某向法院申请鉴定,经法院委托,山东正言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于2022年1月28日出具鲁正言价评字(2022)01号价格评估鉴定意见书,评估涉案厂房损失 为25700元
三、林木致害责任
一、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
最终,法院判令被 告赔偿杨某各项损
失124万余元
一、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

钟和源、钟伟星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钟和源、钟伟星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钟和源、钟伟星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8【案件字号】(2020)赣07民终19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玉玲沈象筠林姗【审理法官】宋玉玲沈象筠林姗【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钟和源;钟伟星;谢佛兰;谢昌林;谢清源;谢清泉;寻乌县南桥镇人民政府【当事人】钟和源钟伟星谢佛兰谢昌林谢清源谢清泉寻乌县南桥镇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钟和源钟伟星谢佛兰谢昌林谢清源谢清泉【当事人-公司】寻乌县南桥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廖肇胜江西赣之南律师事务所;陈振文江西寻信律师事务所;谢珍祥江西神光律师事务所;蓝霞江西神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廖肇胜江西赣之南律师事务所陈振文江西寻信律师事务所谢珍祥江西神光律师事务所蓝霞江西神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廖肇胜陈振文谢珍祥蓝霞【代理律所】江西赣之南律师事务所江西寻信律师事务所江西神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钟和源;钟伟星;谢佛兰【被告】谢昌林;谢清源;谢清泉;寻乌县南桥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南桥镇珠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载明的已经分家的事实与钟伟星、谢佛兰与钟和源夫妇及子女目前仍共同居住生活的事实相矛盾,亦无分家协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寻办字(2019)60号通知、寻新农字(2019)3号通知仅能证明寻乌县南桥镇人民政府有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责,不能证明其有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过错建筑物勘验笔录质证证明对象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谢仁凤、张少华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谢仁凤、张少华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谢仁凤、张少华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上饶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上饶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5【案件字号】(2020)赣11民终3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万利剑徐志锋付强【审理法官】万利剑徐志锋付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谢仁凤;张少华;张荣华;张锦华;张小音;德兴市绕二镇人民政府;德兴市绕二镇瑞港村民委员会【当事人】谢仁凤张少华张荣华张锦华张小音德兴市绕二镇人民政府德兴市绕二镇瑞港村民委员会【当事人-个人】谢仁凤张少华张荣华张锦华张小音【当事人-公司】德兴市绕二镇人民政府德兴市绕二镇瑞港村民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叶军旺江西乐安律师事务所;王志明江西乐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叶军旺江西乐安律师事务所王志明江西乐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叶军旺王志明【代理律所】江西乐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谢仁凤;张少华;张荣华;张锦华;张小音【被告】德兴市绕二镇人民政府;德兴市绕二镇瑞港村民委员会【本院观点】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围绕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本院评析如下:根据《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村道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证明诉讼请求中止审理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围绕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本院评析如下:根据《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村道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

同时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村道的管理和养护工作,由乡级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马某与大同市凤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某与大同市凤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某与大同市凤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6【案件字号】(2020)晋02民终35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石俊丰李华邓亮【审理法官】石俊丰李华邓亮【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马某;大同市凤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马某大同市凤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马某【当事人-公司】大同市凤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白某山西云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白某山西云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白某【代理律所】山西云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被告】大同市凤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根据上诉人马某的陈述及其所提交的诊疗手册及医疗收费票据、照片、视频资料、证人证言、接处警值班登记表等证据,可以证明上诉人马某于2018年8月23日晚七点多骑自行车从凤凰翰林别院小区北门回家时,在小区门口被由被上诉人设置的地面铁链绊倒,其间证人万某开车回家发现该情况后,下车查看发现马某胳膊和腿摔伤,坐在地上,后万某将马某扶起。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赔礼道歉第三人证人证言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马某的陈述及其所提交的诊疗手册及医疗收费票据、照片、视频资料、证人证言、接处警值班登记表等证据,可以证明上诉人马某于2018年8月23日晚七点多骑自行车从凤凰翰林别院小区北门回家时,在小区门口被由被上诉人设置的地面铁链绊倒,其间证人万某开车回家发现该情况后,下车查看发现马某胳膊和腿摔伤,坐在地上,后万某将马某扶起。

8月24日,马某之子苑某向大同市公安局北关派出所就马某被铁链绊倒的情况进行了报警。

8月27日,马某到大同市第二人民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右侧上下肢多处皮肤擦伤,伴皮下血肿,左上肢多处血疹",后马某在大同市第二人民医院、大同市第三人民医院、大同市二轻医院等进行了检查治疗,共花费799.94元的事实。

焉明富、江俊杰等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焉明富、江俊杰等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焉明富、江俊杰等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21【案件字号】(2022)辽02民终29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隋广洲于长江金艳【审理法官】隋广洲于长江金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焉明富;江俊杰;姜雪松【当事人】焉明富江俊杰姜雪松【当事人-个人】焉明富江俊杰姜雪松【代理律师/律所】王凤辽宁杰仕孚律师事务所;李贤杰辽宁景从律师事务所;王晓强辽宁晓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凤辽宁杰仕孚律师事务所李贤杰辽宁景从律师事务所王晓强辽宁晓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凤李贤杰王晓强【代理律所】辽宁杰仕孚律师事务所辽宁景从律师事务所辽宁晓余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焉明富;江俊杰【被告】姜雪松【本院观点】证据一、二、三、六及证据四的补充协议均涉及案外人,案外人未到庭的情况下,本院无法予以采信。

本案被上诉人主张在使用案涉液压升降平台时因平台坠落导致其受伤,故要求二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建筑物第三人共同诉讼鉴定意见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补充查明,案涉液压平台张贴的使用联系电话199××××6117系上诉人江俊杰的电话号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被上诉人主张在使用案涉液压升降平台时因平台坠落导致其受伤,故要求二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案涉液压平台系由上诉人焉明富购买、安装,而上诉人江俊杰为平台的管理人,故一审确定二上诉人为赔偿责任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其次,关于事故发生的原因。

二上诉人主张系因为被上诉人运送货物过程中操作不当,存在外力拉拽所致,并提供了加盖大连春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印章的《情况说明》予以证明,但该证明没有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的签字确认,本院无法仅依据该证据即认定被上诉人存在运送货物操作不当及私自维修导致损害的事实,二上诉人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谭润英、郭正祥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谭润英、郭正祥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谭润英、郭正祥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7【案件字号】(2020)云01民终72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白昱王思予李蕊【审理法官】白昱王思予李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谭润英;郭正祥【当事人】谭润英郭正祥【当事人-个人】谭润英郭正祥【代理律师/律所】俞树学云南联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俞树学云南联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俞树学【代理律所】云南联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谭润英【被告】郭正祥【本院观点】上诉人要求补充确认的案件事实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上诉人主张不予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上诉人受伤是客观事实,被上诉人在通道处堆放木头亦是客观事实,但是上诉人自认受伤是刮擦到堆放物品后摔倒后造成的,而不是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权责关键词】过错建筑物特别授权证据不足自认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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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86条第1款规定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建筑物等倒塌场合的连带责任。该责任的成立并不以过错为要件,故属于无过错责任。将“倒塌”与《侵权责任法》第85条中的“脱落、坠落”区别对待,并规定更为严格的责任,是我国立法的一大特色。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立法者意识到建筑物因管理瑕疵造成损害与建筑物因不符合安全标准而倒塌造成损害具有较大的区别。7此时的归责事由,应当是建筑物等的建设、施工所具有的危险性。
显然,《侵权责任法》第11章所规定的“物件”并不对应于民法学理上所说的“物”。民法学理上的“物”,可作为民事权利的客体,具有非人格性,为有体物,为人力所能支配,有确定的界限或范围,独立为一体。2按照这样的界定,“物”是非常广泛的,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可以是无生命的物,也可以是植物或者人之外的其他动物。除此之外,“物件”还可以指与建筑物未构成一体的动产,如悬挂物。
《侵权责任法》第11章规定的“物件损害责任”,自然不包括前面已经专门规定的对于物的责任,作为《侵权责任法》实体内容的最后一章,这里的“物件”责任能否涵盖前面特别“物件”以外的其他“物件”责任呢?换言之,这一章是否具有为物件责任提供一般规范基础的功能,作为关于物的责任的兜底规定?
从《侵权责任法》第11章列举规定的责任客体来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第85条、第86条)、搁置物、悬挂物(第85条)、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第87条)、堆放物(第88条)、妨碍公路通行之物(第89条)、林木(第90条)、挖坑(第91条第1款)、窨井等地下设施(第91条第2款)等。上述责任客体,既包括比较法上的“土地工作物”,又不施”这一不确定概念更为法官解释适用留下空间。“物件”既“泛指成件的东西”,可依“件”计量,故应指有体物,而不包括无体物。声、光、热等所谓“不可量物”致人损害的,可依“环境污染责任”(第8章)处理,不属于“物件损害责任”。
四、物件损害责任与其关联问题
(一)物件损害责任与安全保障义务
毫无疑问,发端于德国的交往安全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理论,已经被我国的民事立法、司法及理论所继受。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之后,9《侵权责任法》第37条正式以立法形式确立了安全保障义务。以建筑物责任为中心的物件损害责任,在解释论上是否与安全保障义务统一构造,值得思考。立法者似乎在力求使物件损害责任与安全保障义务分开,使其有各自的规范领域。而立法机关官员在相关法律释义作品中解释“防止他人遭受义务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类型时又举例说,宾馆负有不因自己提供的服务或者设施存在危险而使前来住宿的客人受伤的安全保障义务。10此时,安全保障义务与物件致人损害责任之间的关系自然无法回避,必须作出说明。
(二)物件损害责任与环境污染责任
在日本法上,由于《日本民法典》第717条是其唯一规定无过失责任的条文,因此在解释论上便有扩张解释该条的倾向,出现了就构成企业设施的物、机动车、航空器等在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各种各样危险的动产而应适用该条的主张。有学者更进一步主张,不仅就物的瑕疵,对于被企业雇用人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即某种意义上作为企业设施的人的瑕疵所发生的损害,也应当类推适用《日本民法典》第717条之规定,对企业所有人课以无过失责任。11在日本的裁判实践中,已见到在道口事故等交通事故、工厂废液引发的公害、丙烷气体爆炸事故等分支领域适用《日本民法典》第717条之规定的事例。12
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特殊侵权类型中,“物件损害责任”或者说“物件”侵权恐怕是最复杂的类型之一。从立法规定上看,人们看到的是并列着的散乱规定,不同条文所体现的责任主体、责任客体、归责原理等彼此差异较大,“一般”与“特别”层层叠叠,较难理出次序,有些像英美法中的复数侵权行为(torts),而非单一的由物件引发的单一侵权行为(tort)。
二、物件致人损害场合的归责事由
凡致人损害的物,都可谓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侵权责任法》之所以让特定的人对特定的物产生的损害负责,在有些场合主要是直接基于该物的危险性,进而适用无过错责任。但是,在《侵权责任法》第11章“物件损害责任”中,却以过错推定责任(第85、88、90、91条第2款)为这一章的一般规则。依德国民法学通说,《德国民法典》第836条规定的土地占有人的责任并不包含对于建筑物等状况的危险责任,而是以有过失地违反交往安全义务为前提。6换言之,这里的归责事由不是物的危险性,而是人的过失。我国法在这一问题上应作相同的解释。
物可能给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就此损害从法律上予以救济,早在罗马法“准私犯”中便已存在。3在近现代法律上,以法国法为例,在“因物之所为的责任”4项目下,对于由物发生的损害责任区分为以下3类:(1)动物责任;(2)建造物责任;(3)无生物责任。前两者由《法国民法典》第1385、1386条规定;而与之不同,第三类责任系自19世纪末以来由判例创制出来。5另外,《德国民法典》规定了动物饲养人责任(第833条)、动物看管人责任(第834条)、土地占有人责任(第836条)、建筑物占有人责任(第837条)、建筑物维护义务人责任(第838条);在《德国民法典》之外,另有特别法如道路交通法、赔偿义务法、航空交通法、原子能法、产品责任法等专门规定了相应的责任。《日本民法典》第717条规定了土地工作物占有人、所有人的赔偿责任,第718条规定了动物占有人、保管人的赔偿责任;另外,制造物责任法、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等特别法还规定了产品、机动车等相关责任。由此可见,就物致人损害而言,自罗马法以来,关于动物及建筑物的责任成了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的传统内容;对于后来出现的特别是具有危险性的物件,或在民法典框架内通过判例形成富有弹性的无生物责任法理作为对策,或在民法典之外制定特别法加以规制。总之,各国大都有其解决办法。
解析物件损害责任之体系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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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部法律并不是法条的机械排列组合,而是一个有机体。法律的生命力依靠其概念、规则、原则、制度等构成要素之间的完美结合(外在体系),并具有统一的思想(内在体系),形成有机的体系。1学说的任务之一便是揭示法律背后的理论与思想,正如医学要揭示出生命体内部的神经一样。新近生效的《侵权责任法》是混合继受的立法,以大量的比较法为依托,同时也以中国既有立法规定及司法实践经验或司法解释为基础。时至今日,立法者的任务已经完成,学说的关注点相应的应从立法论转向解释论,以期裨益于立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笔者拟以《侵权责任法》第11章“物件损害责任”为中心分析我国法上物件损害责任的体系位置。
接下来分析《侵权责任法》关于因物致人损害场合的救济之道。该法在第10章单独规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以无过错责任为一般规则(第78条),以过错推定责任为例外规则(第81条),专门规定动物致人损害的法律救济,包括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第80条)致人损害时的侵权责任。除动物之外,对于其他的物,《侵权责任法》继续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的规范模式,依物的不同危险程度于第9章规定“高度危险责任”。虽然仍以“从事高度危险作业”为要件(第69条),但实际上法律明确了其外延,如民事核设施(第70条)、民用航空器(第71条)、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第72条)、高速轨道运输工具(第73条)、高度危险物(第74条、第75条)等;对于高度危险责任,以无过错责任为一般规则(第69条),并规定若干免责或减责的事由。《侵权责任法》还就另外两类“物”作了特别规定,即“产品”(第5章“产品责任”)和“机动车”(第6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对于产品责任,在外部关系(对受害人的关系)上采无过错责任,在内部关系(生产者与销售者的关系)上以销售者的过错为其承担责任的要件(第42条第1款)。对于机动车责任,机动车驾驶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76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而依2007年修正后的《道交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依过错责任处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由于不以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哪怕是推定的)为责任要件,因此该责任仍为无过错责任,只是对此规定了减轻或免除的事由而已。
《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了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无过失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章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并且该法第65条继续肯定了无过失责任;另外,《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或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不可否认,有些环境污染案件可能同时符合物件损害责任的要件,如在2010年紫金矿业污染汀江事故中,13因构筑物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显然可以构成物件损害责任,可以构成责任竞合。唯此种竞合是否存在实益,是另一值得思考的问题。除责任构成要件及当事人举证责任等方面会有不同外,两种不同类型的责任在损害赔偿范围上似乎并不存在差异。
《侵权责任法》第89条规定了妨碍公路通行之物的损害责任。相关责任主体有两类:一类是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品的人,另一类是公路所有人或管理人。对于前者,《侵权责任法》第89条并未要求以过错或被推定的过错作为责任要件,故应理解为无过错责任,归责事由是行为人行为的危险性;对于后者,受害人的请求权基础不再是《侵权责任法》第89条,而应当是《民法通则》第12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6条第1款第1项,归责事由是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1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确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中,“没有设置明确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作为责任构成要件,显然需要受害人举证证明。如果说这一要件本身就是过错的客观表征(违反注意义务),那么存在受害人本身便证明了过错,而不再是过错推定。因此,这一款规定的责任不是过错推定责任,也不是无过错责任,而应当理解为一般的过错责任,过错便是归责事由。三、物件损害行为:单一还是复数?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补偿责任是一种特殊的责任,立法者并未在第87条中明确规定是否以过错作为责任构成要件。有学者明确指出,这里的责任基础不是推定过错,而是将实施行为的可能性推定为确定性。8从文字上看,《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中的“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不等同于第85条中的“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是否就相当于“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尚不清楚。因为如果此种责任是无过错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条的规定,即便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也仍然不能证明“不是侵权人”。能否把《侵权责任法》第87条看成是第85条的特别法需要进一步论证,《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归责事由亦有待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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