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会专题新保险法对实际工作的影响22页
新社会保险法及其带来的影响ppt课件
《社会保险法》的立法进程
1994年进入立法计划,历时16年; 1995、2001年,草案两次上报国务院; 2004年写入宪法; 草案经4次审议; 2010年10月28日获得高票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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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单位缴费基数和比例:按单位工资总额的20%。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和比例
本人工资(指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包括工资、 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上年职工工资的 60%—300%之间。
比例:8%,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和比例
基数:按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40%—100%之间选择; 比例: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法》的亮点
1. 包容性社会的特征凸显; 2. 统筹层次不断提高; 3. 社会保险转移接续以法律形式明确; 4. 缴费不满15年也有养老权; 5. 病残群体得到救济; 6. 农民工与城镇工养老权益逐渐平等; 7. 社会保险待遇得到保障 8. 基金安全性能提高; 9. 单位、职工维权途径畅通; 10. 违法惩罚力度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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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的缴纳
缴费主体
用人单位和职工;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
灵活就业人员;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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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法条链接
第10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 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动员教练员奖金; (2)有关离退休和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3)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
新保险法_精品文档
新保险法新保险法:加强保险行业监管,提升保险产品质量一、引言保险作为现代社会中的重要金融工具和风险管理手段,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过去一些时间里,保险行业出现了一些乱象,导致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并推动保险行业的稳定发展,我国新保险法于最近出台了。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分析新保险法的内容,并探讨其对保险行业的影响和意义。
二、加强保险监管新保险法的重要特点之一是加强对保险行业的监管力度。
根据新法的规定,保险公司需要在开展经营之前,向相关监管机构进行备案并获得许可。
这一举措将提高准入门槛,筛选出具备良好信誉和经营能力的保险公司,同时有助于整顿市场秩序,减少不良竞争。
三、保护消费者权益新保险法对保护消费者权益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包括,保险公司须向消费者提供完整、准确的保险信息,明确告知保险责任、期限和赔偿方式等。
此外,保险公司还需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确保及时妥善地处理各类投诉,并加强对销售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销售人员的专业素养。
四、优化保险产品设计新保险法要求保险产品的设计必须合理且符合消费者需求。
保险公司需要根据风险特点和区域特点,进行精确定价,并提供合理的赔偿方案。
此外,新法还规定了禁止保险公司将保险责任与附加条款复杂化,以便消费者容易理解保险合同条款,避免信息不对称和潜在风险。
五、加强信息公开与透明度新保险法强调了保险公司的信息公开和透明度。
保险公司需按时向相关监管机构和消费者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销售数据、赔付率等。
同时,新法规定保险公司需设立信息公开专栏,向消费者提供公开、及时、准确的信息,增加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信任度。
六、促进保险创新与发展新保险法鼓励保险公司进行创新试点,拓展保险产品范围,适应社会发展和消费者需求的变化。
例如,新法允许保险公司开展绿色保险、健康险和养老保险等新领域的业务,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对环境保护、健康保障和老龄化问题的需求。
这将进一步促进保险行业的发展,增加经济增长和社会福利。
新保险法对保险业发展的意义和影响
新保险法对保险业发展的意义和影响【摘要】新保险法的颁布对保险业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和影响。
新保险法强化了对保险业的监管,提高了行业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新保险法促进了保险产品创新,推动了保险市场的发展和壮大。
新保险法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提升了行业的信誉和服务质量。
新保险法也推动了保险市场的竞争,促进了行业的健康发展和规范化。
新保险法注定将为保险业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对保险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将促进保险业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推动整个行业向着更加规范和健康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新保险法、保险业发展、监管、产品创新、消费者权益、市场竞争、规范、动力、健康发展、深度融合1. 引言1.1 新保险法的背景新保险法的背景可以追溯到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保险业发展历程。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金融体系的完善,保险行业的重要性也逐渐凸显出来。
随之而来的是各种问题和挑战,例如保险市场的乱象、产品创新的不足、消费者权益保障不到位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推动保险业健康发展,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保险业的法律法规,其中新保险法就是其中之一。
新保险法的制定旨在进一步规范我国保险市场秩序,加强对保险机构的监管,推动保险产品创新,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促进保险市场竞争,规范保险行业发展。
通过新保险法的实施,可以有效解决当前保险行业存在的问题,提升保险市场整体运行效率,提高保险业服务水平,最终实现保险业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目标。
新保险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保险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也为保险业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
1.2 新保险法的重要性新保险法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新保险法对保险业的监管被强化,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遏制乱象,保障保险市场的稳健发展。
新保险法促进了保险产品的创新,推动保险公司加大产品研发投入,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
新保险法加强了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规范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增强了消费者对保险行业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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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理赔资料补正(修订)
旧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 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 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变化: ◆新法对保险公司要求补充理 赔资料的,得一次性补充, 不得多次通知多次补充,拖 延理赔
影响: ◆及时通知 ◆一次性通知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 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 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 受益人补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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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可抗辩规则(新增)
第十六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 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 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 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 同。 变化: ◆借鉴国际惯例增设了不可抗辩 规则。这有利于督促权利行使, 稳定保险合同关系,尤其是对 于长期人身保险合同项下的被 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 影响: ◆如实告知以提问为前提 ◆如实告知义务限于“重大事项” ◆故意或重大过失下30日合同解 除权期限
新《保险法》 对实际工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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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述内容
1
保险法修订历程及背景
1
新旧保险法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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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保险法修订之路
1995
2002
2009/2
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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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修订背景 ◆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2005年全国保险工作会 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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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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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修订历程及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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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保险法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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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修订主要问题及对保险公司的影响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第13条)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 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 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第22条:“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 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 患,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 诸实施”;第25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20条至第24条约定的 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 险合同”。
二、新《保险法》修订的幅度
全面性的修订,幅度非常大
就章节而言,原保险法共八章,新保险法仍 为八章。章节上作以下调整:原第五章保险 业的监督管理、第六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 纪人,作顺序调整,改为第五章保险代理人 和保险经纪人、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第 二章中原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第三节人身 保险合同,作顺序调整,改为第二节人身保 险合同、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不利解释原则(第30条)
新法第三十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 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 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 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 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 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恢复了不利解释原则的本来面目,有利于此 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防止滥用
销售环节的说明义务问题
说明: 现行《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
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新《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
2023年度千呼万唤始出来,新保险法对保险业影响几何?
2023年度千呼万唤始出来,新保险法对保险业影响几何?2023年度千呼万唤始出来,新保险法对保险业影响几何?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新保险法”)是我国保险行业颁布的一项重要法规。
该法规是我国保险市场深化改革的最新结果,旨在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推动保险市场的规范化建设。
本文将从新保险法的重要内容入手,探讨新保险法对保险业的影响。
一、保险业务规范化新保险法对保险业务规范化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从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新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合同的修改、解除和终止等规定,明确了保险人应当履行诚信、维护消费者权益等的责任,规定了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的行为规范,确保保险业务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此外,新保险法还进一步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率应达到一定比例,对于资本充足率达不到要求的保险公司给予了必要的监管措施,从而保证保险业务的规范发展。
二、保险行业市场化新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也将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保险行业的市场化发展。
新保险法规定了外资保险公司在我国投资的门槛和条件,并规定了保险公司的合并、分立等事项,承认了保险公司采取多元化经营的模式,推动了保险行业的市场化。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不同的业务范围以及客户需求,进行投资、销售和服务等多种模式的选择,推动保险业务的市场化和竞争力的提升。
三、保险技术创新新保险法对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也在逐步提高,为保险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赢得了更多的空间。
新保险法大力推动保险技术的创新,在制度设计、产品创新和营销等方面,为企业提供更多的自主创新空间。
通过技术的创新,可以显著降低保险公司的成本,提高保险业务的效率,从而让保险成为更加普惠、更具市场竞争力的金融服务行业。
在大力改善产品、业务流程和数据资产等方面的投入,将更为有福的吸引行业专业人才加盟,推动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保险市场大洗牌新保险法的实施还将对保险市场产生一定的大洗牌效果,对保险市场进行全面规范整合。
新保险法对寿险公司理赔及调查实务的影响
新保险法对寿险公司理赔及调查实务的影响首先,新保险法要求寿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更加客观公正。
新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及时履行保险赔偿义务,保证保险持有人享有合法权益。
对于寿险公司而言,理赔是其最重要的职责之一,新保险法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寿险公司的理赔行为,减少行政干预和误判的可能,保证了保险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落实。
此外,新保险法对寿险公司理赔过程中违规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强化了对寿险公司理赔行为的监管,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寿险公司理赔的公正性。
其次,新保险法加强了对保险持有人权益的保护。
根据新保险法的规定,寿险公司在进行保险赔偿前,必须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获取有关证据,并出具调查报告。
这一措施的出台,让寿险公司理赔过程更加规范和透明,保证了保险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特别是对于一些大额保险赔偿,新保险法规定寿险公司应当委托独立第三方进行鉴定,增加了赔偿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此外,新保险法还加强了对保险持有人在合同签订和解释过程中的知情权保护,规定寿险公司应当向保险持有人明确告知合同的内容和保险范围,从而避免因信息不对等而导致的纠纷。
这些举措的出台,将有效地提高保险持有人的权益保护水平,促进了寿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最后,新保险法提高了保险公司的风控能力。
在新保险法中,对寿险公司的理赔调查流程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要求寿险公司建立健全理赔调查机构,加强对理赔调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这一举措的落实,将提高寿险公司对保险事故的调查能力和技术水平,减少理赔中的疑点和争议,更好地控制理赔风险。
同时,新保险法还规定寿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风险的评估和控制,及时发现和化解风险隐患。
这将使寿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更加注重风险防范和控制,减少潜在的风险损失,提高经营效益。
总之,新保险法对寿险公司理赔及调查实务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更加客观公正的理赔,加强对保险持有人权益的保护以及提高保险公司的风控能力。
论新《保险法》修订及影响
论新《保险法》修订及影响主要从保险利益条款的角度出发,分析对比了新旧保险法的区别与进步,对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市场法制环境意义重大。
标签:新《保险法》;保险利益1 新《保险法》关于保险利益的规定我国《保险法》体现了保险利益原则的要求。
在对保险利益原则的表述上,新修订的《保险法》与原《保险法》有很大的不同。
原《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修订后的《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这就引申出以下问题:谁(投保人还是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应当在何时(订立合同时还是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不具有保险利益是否导致保险合同无效?要回答上述问题,需要把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区分考虑。
由于无论是人身保险还是财产保险,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既可以是同一主体,又可以是两个主体。
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时,要求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与要求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没有区别,所以我们需要考虑的情况是,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相分离,即为两个主体时,对保险利益如何要求。
1.1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已不具有保险利益(如被保险人为自己的一辆汽车投保,后又将汽车转让给他人,转让后发生保险事故,汽车毁损),那么该被保险人并未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失,当然也就不应给予补偿。
所以,财产保险应当要求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如果只要求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也就意味着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以及订立后的一段时期内,被保险人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只要合理预期被保险人在将来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就可以订立保险合同,这样的保险合同应当有效。
但预期的状况毕竟是不确定事件,如果实际情况与预期相反,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并不具有保险利益,也不能由此推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在主观上有过错(存在故意或过失),这样的合同不应归于无效。
新保险法对保险业发展的意义和影响
新保险法对保险业发展的意义和影响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一、新保险法修订背景1995年6月30日,我国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第一部保险法,自从保险法实施以来,保险业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重要,推动着经济的快速健康的发展。
2016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我国保险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改,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保险法,这标志着我国保险业迈进了更高的台阶。
保险法不完善,历史不长,经验不足保险是一种舶来品,且在我国走过的道路也是曲曲折折。
保险业经营主体大量增加,保险业务总量大幅度增加,与老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保险不再是少数人的奢侈品。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保险业的监管显得非常急迫,同时也暴露出保险法存在严重的滞后现象。
保险业在社会中的地位发生变化,立足不稳保险业在社会中的地位发生变化,由于带有计划经济时期的痕迹,1990年代初期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还是一个半官方机构,有些老百姓拿到保险给付金还会说一句:“感谢党和政府!”现在不一样了,一个保险公司就是一家企业,是市场经济中的一个主体,老百姓越来越清楚:获得保险赔款是一种权利。
保险法规定不明确、不具体在保险法具体实践过程中,法院常常遇到大大小小的纠纷,这些纠纷主要涉及到保险合同的相关解释、被保险人告知的义务、保险合同的生效、人寿保险、财产保险、信用保险等,由于我国保险法对这些纠纷涉及的案例规定非常模糊、不具体、导致法院在判定案件时候根本无法可依,这给法院工作人员造成了很大的困扰,期望更加明确的保险法出台。
保险业中索赔难的现象普遍存在我国保险实务中存在较为严重的索赔难现象。
当投保人涉及到索赔时,索赔程序非常复杂,索赔难给投保人和保险公司都不利,对保险公司而言,索赔难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保险公司的信誉。
对投保人而言,索赔难,会挫伤了投保人对保险业的信心。
新保险法实施带来的影响
新保险法实施带来的影响专家解读新保险法六大亮点今年10月1日开始,修订后的《保险法》将正式实施。
历经三次审议通过的新版《保险法》共8章187条,较现行《保险法》的158条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
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的保险专家表示,与旧版相比,新保险法的一大变化就是在规则完善和制度设计上更加注重对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
亮点一:新增不可抗辩规则新保险法增加了不可抗辩规则,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同时,为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规定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除。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专家解读: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的专家表示,此规则其实是国际通行惯例,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下的被保险人意义重大,可有效保护其权益。
如一位癌症客户投保健康险,保险公司经过调查,了解其患病情况,应该不予承保,如果有些保险公司违规承保,但出险后却以投保人有病为由拒绝理赔。
根据新《保险法》,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这既是对投保人的呵护,也将对规范保险市场经营产生积极影响。
亮点二:达成协议10天内赔付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专家解读:“投保容易理赔难”是投保者集中反映的问题,专家表示,之前各家保险公司理赔方面的规定比较模糊,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
新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影响
《保险法》修订及其对保险公司的影响(上)贺季海刘学庆集团公司法律合规部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通过保险法修订草案。
修订后的《保险法》(下称“新保险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保险法在保险合同法律规范、市场主体管理制度、经营规则、监管制度以及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完善了现行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可以说是对现行保险法做出了系统修改,其实施将对保险业产生深远的影响。
本文选择了其中十五个对保险公司影响较大的方面,逐个分析其具体变化和对保险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1.完善保险利益原则,有利于减少纠纷和便捷团险业务拓展新保险法对保险利益原则明确了保险利益的主体、时点和后果,并扩大了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范围。
(一)明确了保险利益的主体、时点和后果原保险法笼统规定“投保人”应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新保险法与国际保险惯例和保险理论接轨,对保险利益原则进行了完善,分别明确了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主体、时点和法律后果,即: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新保险法对保险利益原则的上述完善,对于减少因原保险法对保险利益规定过于原则而产生的纠纷(如夫妻为对方投保人身保险后离婚,保单效力如何等),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同时,保险公司也应根据新保险法适当修订完善承保和理赔规则,使之适应新法关于保险利益主体、时点和法律后果的规定。
(二)规定用人单位对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具有保险利益新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对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具有保险利益。
同时,限定用人单位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上述规定为保险公司更便捷地拓展团体人身保险业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原保险法,团险人身保险业务展业时,由于受保险利益条件的限制,手续繁杂(如需采取全体员工一一签字同意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等形式表明员工已同意,从而使企业对员工具有保险利益)。
新《保险法》对中国保险市场的影响
新《保险法》对中国保险市场的影响编者按2002年10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通过的新《保险法》,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新《保险法》对原《保险法》的条款作了一些调整,涉及到整个保险业的方方面面。
从这次保险法修改的指导思想来看,主要体现了以下原则: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强化保险监管;支持保险业的改革和发展;促进保险业与国际接轨等。
这些原则体现在新《保险法》中,无疑会对中国的保险市场产生巨大的积极影响。
保险监管面临新的挑战综观整个《保险法》的修改,指导性的条款增多了,较为详细具体的规定减少了,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的目标和原则明确了,监管的灵活性加大了。
新《保险法》强化了保险监管职责,增加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查询权,加大了对保险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保险监管部门赋予了更多的监管任务。
新《保险法》既为保险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扫清了一些监管障碍,又对监管部门提出了新的要求。
新规定不再像原《保险法》中那样对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数额规定具体的比例,而改由监管部门来制定。
监管部门如何在短期内拿出具体的实施细则,既能很好地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又能给保险公司的自主经营留下充足的空间。
这是保险监管机构面临的挑战之一。
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保险保障基金是在保险公司遭到较大经营风险和困难,不能履行合同时,用于赔偿和给付被保险人的一项备用基金。
保险公司是承担风险的企业,即使准备金充足,偿付能力符合标准,仍有可能造成不能偿付。
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世界各国均要求保险公司提存这笔准备金。
因此基金的不稳定将影响中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按我国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现行规定:“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应当按照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1%提取,并专户存储,达到总资产的10%时,停止提取”。
保险保障基金的适当比例和有效管理是保险监管机构面临的挑战之二。
1新保险法及其影响
修订前 --------
三、新保险法对中介的影响
1.有关中介的内容修订 有关中介的源自容修订从业人员资格要求修订后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 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 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 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 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 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 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 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 格证书。 格证书。 (原132条) ------
修订前 第一百二十五条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 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 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 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 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三、新保险法对中介的影响
1.有关中介的内容修订 有关中介的内容修订
经纪人的界定
修订后 第一百一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 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 立保险合同提纲中介服务, 机构。 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机构
新保险法及其影响
2010.01.30
提 纲
• 一、国家对保险的效用目标
• 1.直接经营——国家委托垄断经营——国家监管市场经营 • 2.社会效用;经济效用
• 二、保险法修改
• 1.背景 • 2.内容 • 3.影响
• 三、新保险法有关中介的内容
• 1.中介内容修改的背景 • 2.内容 • 3.影响
一、国家对保险的效用目标
1.基于国家效用的保险发展路径 基于国家效用的保险发展路径
(3)国家监管保险经营的效用 )
• 国家监管保险经营的收益主要有: • ①国家的税收收入; • ②经济安全。 • 国家监管保险经营的成本主要有: • ①监管成本; • ②为政策性保险业务的经营成本。
一、国家对保险的效用目标
2.国家的保险产业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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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理赔资料补正(修订)
旧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 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 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变化: ◆新法对保险公司要求补充理 赔资料的,得一次性补充, 不得多次通知多次补充,拖 延理赔
影响: ◆及时通知 ◆一次性通知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 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 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 受益人补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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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可抗辩规则(新增)
第十六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 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 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 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 同。 变化: ◆借鉴国际惯例增设了不可抗辩 规则。这有利于督促权利行使, 稳定保险合同关系,尤其是对 于长期人身保险合同项下的被 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 影响: ◆如实告知以提问为前提 ◆如实告知义务限于“重大事项” ◆故意或重大过失下30日合同解 除权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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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理赔时效(修订)
4
新法的主要变化
◆通过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保险
业发展的现状,通过制度的创设,重新设定或修正 保险人、相对人及监管者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 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保护
◆侧重于加强对偿付能力、保险相对人利益和市场秩
序的监管力度。弱化对费率、条款、资金运用等方 面的管制,给保险企业自身经营活动以自由度,但 对经营行为的监管也相应加强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 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 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 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 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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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弃权与禁止反言(新增)
第十六条 变化: ◆借鉴了英美法上禁止反言制度,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 目的是减轻投保人告知义务负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 担,限制保险人的抗辩权。 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 影响: ◆公司承保时知道被保险人状况不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符合承保条件的,丧失了拒赔 权与解除权 ◆保险公司的知道扩张至以下人员: 代理人、销售辅助人员、核保 及核保辅助人员 ◆此种情形下,一旦出险,公司将 承担绝对赔付责任
保险实务中,理赔环节不规范、不透明,拖赔、惜赔和无理拒 赔的现象时有发生。索赔难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带来了严重的后果。 索赔难是中国保险业的悲哀,严重影响未来的发展。索赔难非治不可, 而治理索赔难必须完善保险合同法律制度,因为索赔难牵涉保险合同 的订立、生效、效力维持、履行、合同解释等方面。为此,中国保监 会推动了保险法的修改。这次修订的指导思想,主要是进一步明确保 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加强监管与 处罚,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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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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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修订历程及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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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保险法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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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利益(新增)
第十二条 变化: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 ◆人身保险了利益的认定范围 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利益的认定时间 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 保险利益: ……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 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 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 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 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影响: ◆明确了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 益为合同订立之时 ◆明确了劳动关系具有保险利益, 无需“额外”同意,修正了团 体保险的实际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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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免责条款的效力(新增)
旧法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 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 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 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七条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 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 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 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 款不产生效力。 新法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 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 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变化: ◆新保险法增加了保险人履行 免责条款“提示”义务的方 式、程度及违反义务的后果, 具体规定了明确说明的“方 式”。 影响: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生效条 件: 1.在保单或保险凭证上进行提 示 2.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明确说明 ◆未提示或未说明——无效
新《保险法》 对实际工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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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述内容
1保险法修订历程及背景1新旧保险法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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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修订之路
1995
2002
2009/2
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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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修订背景 ◆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2005年全国保险工作会 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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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章节、条文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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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不变, 15 增加, 49
删除, 20
158
修改, 123
1995 法条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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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的影响
◆保险法起草于1995年,经2002年修改后,今年是第二次修改。两个7 年不仅仅预示着时间的流逝,行业的发展,更重要的是,新法的修 订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一方面,对保险公司的组织架构、制度建设、运营行为都将产生 了深远的影响。通过法律的权利义务的设定,几乎颠覆了保险业务 运作过程中保险人与相对人的“对话模式”,“法律上的被动”将 促使保险人从此转向“服务的主动” 另一方面,新法修订中新增加的条文几乎均出现在保险经营规 则、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几章,及处罚情形的细化与加强,预示着 跑马圈地式的粗放式发展模式宣告终结。为发挥保险业和谐稳定的 社会经济作用,以服务为导向的发展模式悄然来临,蕴藏着执政者 制度创设时远眺的政治智慧。 新法的施行,对保险业的发展与保险公司的竞争,又将是一个 分水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