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复习重点
2011一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造师法规考试技巧重点
1、在施工成本控制的步骤中,通过检杳,可以估算整个项目完成时的( ),为决策提供支持。
A.施工成本B.报价成本C.直接成本D.合同成本2、下列不属于安全生产“六关”的是( )。
A.措施关B.交付关C.教育关D.惩罚关3、即使是固定总价合同,在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时也可以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但必须( )。
A.经监理工程师认可B.在合同中约定C.经双方协商一致D.经业主同意4、《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一规范(GB/128001)》和《环境管理体系一规范及使用指南(CB /T24001)》的相同点是( )。
A.文件内容B.标准来源C.总体框架和运行模式D.发布时间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 )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A.建设单位B.临理单位C.施工单位D.政府质量监督部门6、( )是比较普遍采用的施工质量计划文件。
A.《工程施工组织设计》B.《施工项目管理实施规划》C.《质量手册》D.《施工质量计划》7、《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一规范(GB/128001)》和《环境管理体系一规范及使用指南(CB /T24001)》的相同点是( )。
A.文件内容B.标准来源C.总体框架和运行模式D.发布时间8、在编制资源进度计划时,应将重点放在( )上。
A.大宗资源B.人力资源C.附属资源D.主导资源9、在编制资源进度计划时,应将重点放在( )上。
A.大宗资源B.人力资源C.附属资源D.主导资源10、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控制中,要求对危险源进行分类,“可能发生意外释放能量的载体或危险物质”,称作( )危险源。
A.第一类B.第二类C.第三类D.第四类11、在正确合理的工程设计的前提下,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主要归结为( )。
A.投入的施工生产要素质量不合格以及工序操作质量不合格B.工序操作质量不合格以及施工作业质量不合格C.投入的施工生产要素质量不合格以及已完施工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D.投入的施工生产要素质量不合格和施工作业质量不合格12、按照国际惯例,通常发生逾期支付情况,在索赔款额的计算中可包括( )。
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3)第四部分
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3)第四部分1Z306025 掌握施工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重点解析:掌握相关的规定。
1Z306026 掌握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点解析:案例中对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很好的解释,结合案例掌握该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Z306030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1Z306031 掌握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的规定《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重点解析: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1)现场勘测;(2)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或配电室、配电装置、用电设备位置及线路走向;(3)进行负荷计算;(4)选择变压器;(5)设计配电系统;(6)设计防雷装置;(7)确定防护措施;(8)制定安全用电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临时用电工程图纸应单独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应按图施工。
重点解析:掌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并清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应包括内容。
二、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以上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重点解析:注意《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中是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而不是监理工程师。
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考点讲义
【2007年真题】
某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市场合约部
经理赵某参加某工程招标活动,这个行为属 于( B)。
A.上定代理 B.委托代理 C.指定代理 D.表见代理
27
B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总复习·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7、复代理。注意:复代理有效的两种情况
(1)被代理人(事前/事后)同意的;
(P165)完全一致?因为合同行为就是最主要最普遍的民事法律行 为。
24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总复习·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1. 民事活动中,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D)
A. 言行要有法律根据
B. 作出承诺
C. 语言规范
D. 效果意思与表示意思相一致
2.以下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的是( A )。 A.行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C.行为内容合法,并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D.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总复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5注册建造师的权利八项权利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名称权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执业权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签字盖章权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保管证书印章权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解释辩护权接受继续教育继续教育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获得相应劳动报酬获得报酬权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进为进行申述申述权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007年真题注册建造师享有的权利有acde
尤其是招投标法和质量条例。近两年在20分以上。
5一级建造师执ຫໍສະໝຸດ 资格考试·总复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1Z301010 建造师执业资格管理 06年1分,07年2分。 【主要内容】
1Z301011 掌握注册管理 1Z301012 掌握执业管理 1Z301013 掌握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1Z301014 掌握监督管理
2011年注册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义20
2011年注册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义20阳合同:三、建设工程垫资(带资承包)问题我国提倡建设单位不仅要具备修建工程的资金准备,而且还应向承包商支付工程预付款带资承包的实质是由施工单位先负担工程费用,建设方迟延给付带资承包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处理方法对垫资和利息有约定的,支持约定,但约定的利息中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不予支持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不予支持利息返还请求四、阴阳合同阴阳合同就是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了合同后另行订立了一个背离该事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与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另行签订合同属于违法行为招投标中实行备案制度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订立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出现阴阳合同,应以备案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五、施工合同的解除(一)施工合同解除的一般条件(二)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三)承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四)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五)施工合同解除的一般条件(一)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约定解除条件的,当条件成就时使用解除权可解除合同法定解除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明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其它(二)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发包人可请求行使解除权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三)承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承包人可请求行使解除权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合同解除后发包人还要承担违约责任(四)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以及纠纷解决条款的效力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竣工日期的争议解决:七、竣工日期的争议解决(一)竣工日期的确定(二)由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产生争议而导致对竣工日期的争议(三)由于发包人拖延验收而产生的对实际竣工日期的争议(四)由于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而产生的对实际竣工验收日期的争议(一)竣工日期的确定合同约定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如实际竣工日期超过约定竣工日期,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如实际竣工日期先于约定竣工日期,承包商可以根据约定获得奖励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二)由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产生争议而导致对竣工日期的争议质量有争议的需权威部门来鉴定鉴定结果是合格的,应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三)由于发包人拖延验收而产生的对实际竣工日期的争议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四)由于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而产生的对实际竣工验收日期的争议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八、对计价方法的争议解决(一)工程量变化导致价格纠纷(二)工程质量标准变化导致价格纠纷(三)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导致的纠纷(四)因利息而产生的纠纷(五)因合同计价方式产生的纠纷(一)工程量变化导致价格纠纷成本包括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产量增加时,单位产量上摊销的固定成本会减少,单位可变成本不变,总成本减少工程量增加,建设单位会要求减少单价,工程量减少,施工单位会要求增加单价(二)工程质量标准变化导致价格纠纷工程质量标准的多样性,导致可能产生纠纷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之间无约定的,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结算工程款(三)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导致的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如下修复后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以支持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四)因利息而产生的纠纷建设单位不及时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承包商在要求建设单位继续履行的前提下,可要求建设单位为此支付利息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付,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的,下列时间为应付款时间工程已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工程未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款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五)因合同计价方式产生的纠纷合同计价方式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外部条件变化使得施工成本增加的处理固定价,建设单位不必支付可调价-建设单位应支付成本加酬金-建设单位应支付。
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复习
2011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复习小抄(1) 2011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复习小抄(1)1、法律关系组成:主体、客体、内容2、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3、法律关系客体:财、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智力成果)。
4、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
5、法律关系的变更:主体变更;客体变更;法律关系的终止。
6、法律关系的终止:自然终止;;协议终止;违约终止7、法律事实: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8、法律事实分事件、行为。
事件: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包括自然事件、社会事件、意外事件。
行为: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
9、代理: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代签工程建设合同必须用书面形式。
10、委托代理:被代理人应慎重选择代理人。
委托授权的范围要明确,授权不明确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则被代理人要向第三人承担责任,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委托代理的事项必须合法。
10、委托代理:被代理人应慎重选择代理人。
委托授权的范围要明确,授权不明确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则被代理人要向第三人承担责任,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委托代理的事项必须合法。
11、法定代理: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
如父母作为监护人代理12、指定代理: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指定,为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设立。
1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亲自进行代理活动;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滥用代理权14、委托代的终止:期满或事务完成;取消或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组织终止。
15、法定或指定代理终止: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16、诉讼时效种类: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普通诉讼时效2年。
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2011年注册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讲义2
2011年注册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讲义2 犯罪行为:犯罪名称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刑罚串通投标罪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和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①两个以上的投标人投标人与招标人故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特殊主体,专指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故意①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②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10万元,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有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③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5万元,处1年~7年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10年有期徒刑个人贪污在5000元~1万元,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可以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由其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③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利用职权,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止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特殊主体专指国家工作人员故意索贿的从重处罚行贿罪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①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故意①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10年有期徒刑③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等②行为人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公司法:1210 公司法主要内容一、公司的概念二、公司的设立三、公司变更四、公司的解散与清算五、注销登记六、股东大会七、董事会、经理、监事会八、董事、高管的条件九、董事、高管的义务一、公司的概念(一)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二)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011年注册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义9
2011年注册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义9约的撤回与撤销:(四)要约的撤回与撤销1.撤回(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撤回通知应先于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2.撤销(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撤销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3.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况(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它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
(五)要约的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六)要约邀请1.内涵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目的在于诱使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对双方无约束力。
3.种类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说明书、商业广告(特殊情况下,属于要约)。
4.法律责任行为人撤回其要约邀请,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依赖利益的损失,不承担法律责任。
承诺:三、承诺(一)承诺的概念(二)承诺的构成要件(三)承诺生效时刻的确认(四)承诺期限(五)承诺的撤回(六)承诺超期与延误(一)承诺的概念1.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2.方式(1)发出承诺要约的通知(2)作出行为(二)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如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实质性变更,则不为承诺,视为新要约。
4.承诺应在有效期内作出(1)信件或电报,以载明的日期或电报交发之日起计承诺期。
(2)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的邮戳日计。
(3)电话传真等,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开始计算。
(三)承诺生效时刻的确认1.有承诺通知的,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2.无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对应的行为生效。
3.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四)承诺期限1.电报要约:自电报交发之日起计算。
2.信件要约: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如未载明日期)起计算。
3.电话、传真要约: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起计。
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相关知识精讲2
为了帮助考生更好的复习,此处特地整理编辑了辅导资料,希望可以对参加的各位同学有所帮助!1.知情权《安全生产法》第4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3.拒绝权《安全生产法》第46条同时规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紧急避险权《安全生产法》第47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5.请求赔偿权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安全生产法》第44条第2款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6.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7.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1.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义务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3.危险报告义务《安全生产法》第51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69条的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产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3)第一部分
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3)第一部分1Z305010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1Z305011 掌握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环境噪声污染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解决建设项目建成后,使用过程中环境噪声污染;二是解决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
一、建设项目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重点解析:1、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噪声污染防治中的运用。
2、“三同时”制度,它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改造项目,以及其他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项目和自然开发项目。
它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辅相成,是防治新污染和破坏的两大“法宝”,是我国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化、制度化。
二、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依法加强施工现场噪声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施工噪声污染具体有:(一)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应当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二)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申报(三)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规定(四)政府监管部门的现场检查重点解析:书中案例很好结合实践反映施工单位施工作业违法行为的相关责任,考生重点掌握有效防治施工噪声污染的方法。
三、交通运输噪声污染的防治四、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企业事业单位的规定1Z305012 掌握施工现场废气、废水污染防治的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对于废气、废水污染的防治,也包括建设项目和施工现场两大方面。
一、大气污染的防治(一)建设项目大气污染的防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二)施工现场大气污染的防治重点解析:施工现场大气污染的防治,重点是防治扬尘污染。
对于扬尘控制,重点掌握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中的规定。
(三)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单位的监管重点解析:考生结合书中案例分析,熟悉施工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的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定。
2011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解析56
为了帮助考生更好的复习,此处特地整理编辑了中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资料,希望可以对参加的各位同学有所帮助!(一)工程计量的依据一般有质量合格证书,工程量清单前言,技术规范中的“计量支付”条款和设计图纸。
1、质量合格证书:对于承包商已完的工程,并不是全部进行计量。
而只是质量达到合同标准的已完工程才予以计量。
有了质量合格证书的才予以计量。
2、工程量清单前言和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前言和技术规范是确定计量方法的依据。
因为工程量清单前言和技术规范的“计量支付”条款规定了清单中每一项工程的计量方法,同时还规定了按规定的计量方法确定的单价所包括的工作内容和范围。
3、计量的几何尺寸以设计图纸为依据单价合同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但被监理工程师计量的工程数量,并不一定是承包商实际施工的数量。
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超出设计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二)工程计量的范围监理工程师一般只对如下三方面的工程项目进行计量:工程量清单中的全部项目,合同文件中规定的项目,工程变更项目。
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是由造价咨询机构来操作的,造价管理有工程结算审价、全过程造价管理两种方式,工程竣工结算都通过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确定。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并没有按照规范对合格工程进行工程计量这一步,只是由造价咨询人员进行工程量的审核。
审核工程量和工程计量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如果只是在工程竣工结算后,审核工程量、造价,造价管理就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有时反而会衍生一些不好的现象。
我国的示范文本中也规定,在施工过程中,由监理工程师对合格的分项工程进行工程计量,并依据合同单价进行工程结算,而目前在国内,没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计量这一环节,因此,工程发包与承包的价格仍然没有控制好。
工程计量在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时是相当重要的,不能忽视的,政府部门应该引导发包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公司等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好这项工作。
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知识名师精讲107
为了帮助考生更好的复习,此处特地整理编辑了辅导资料,希望可以对参加的各位同学有所帮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I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施工单位不同于一般的生产经营单位,通常会同时承揽若干项建设工程,而且异地施工的情况很普遍。
针对这种特殊性,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单位都要对每个建设工程项目委派一名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由他对该项目的施工过程全面负责。
项目负责人经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选调技术、生产、材料、成本等管理人员组成项目管理班子,代表施工单位在本工程项目上履行管理职责。
由于项目负责人在该项目的施工组织管理中居于核心地位,因而必须对施工安全负起责任。
同时,为了加强对项目负责人的管理,提高其管理水平,项目负责人还应当依法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
按照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规定,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
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是:(1)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2)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4)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5)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此外,《建设丁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还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交底制度。
在施T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负责人要将T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等向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详细讲解和说明。
这有助于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尽快了解将要进行施工的具体情况,掌握有关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保护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减少因伤亡事故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2011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核心点全程精讲讲义f
2012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考试核心点全程精讲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1。
1建设工程法律体系(1010P1)将一国现行法律规范,按一定标准和原则(主要是根据所调整社会关系性质的不同)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
【备注】第三版教材部门法体系的划分与之前教材内容有较大不同.以下简称“三版变更”。
注意把握建设工程核心法律的所属部门。
1.1.2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1012P3—6)★★★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包括四层含义:○1立法机关性质和级别○2法律规范外部表现形式○3效力等级○4地域效力。
实质是法的效力等级问题-—位高、权重、法力高世界范围内历史上存在过的法律形式主要有:习惯法、宗教法、判例、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法)、国际惯例、国际条约等。
我国法的形式是制定法。
产生、组织和职权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罚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6非国有财产征收7民事基本制度8基本和重要经济制度9诉讼和仲裁制度10其他其中4、5、9为法律绝对保留事项,即不可以授权立法,由国务院先行制订行政法规1.1.2.2法的效力层级(1012P5-6)1、宪法至上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前提为“同一机关制定”)4、新法优于旧法(前提为“同一机关制定”)5、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同一机关制定:新的一般法与旧的特别法之间冲突;由制定机关裁决。
不同机关制定:○1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冲突;由国务院裁决。
○2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冲突,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若国务院认为应该适用部门规章,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授权立法的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6、备案和审查(第三版教材新增内容,以下简称“三版新增")○1备案: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含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依照《立法法》的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2审查:对违宪或违背法律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提出主体:国务院、中央军委、两高、省级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其他机关、团体、公民(不必然启动实质审查)审查对象: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审查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后果:制定机关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撤销1.1。
2011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解析85
为了帮助考生更好的复习,此处特地整理编辑了中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资料,希望可以对参加的各位同学有所帮助!(1)公开原则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原则,首先要求进行招标活动的信息要公开。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公共媒介发布。
无论是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还是投标邀请书,都应当载明能大体满足潜在投标人决定是否参加投标竞争所需要的信息,另外开标的程序、评标的标准和程序、中标的结果等都应当公开。
(2)公平原则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原则,要求招标人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事,同等地对待每一个投标竞争者,不得对不同的投标竞争者采用不同的标准。
招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3)公正原则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行为应当公正,对所有的投标竞争者都应平等对待,不能有特殊。
特别是在评标时,评标标准应当明确、严格,对所有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送到的投标书都应拒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都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
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向另一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活动是以订立采购合同为目的的民事活动,当然也适用这一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招标投标各方都要诚实守信,不得有欺骗、背信的行为。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招标程序如下:1)成立招标组织,由招标人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2)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如果有);3)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4)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潜在投标人;5)发售招标文件:6)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7)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8)接受投标书;9)开标:10)评标;11)定标、签发中标通知书;12)签订合同。
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知识名师精讲114
为了帮助考生更好的复习,此处特地整理编辑了辅导资料,希望可以对参加的各位同学有所帮助!《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T验收合格止。
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是由施工单位作为投保人直接或者通过保险经纪公司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以本单位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作为被保险人,当被保险人在施工作业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保险公司须依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是指在施工现场从事如高处作业、深基坑作业、爆破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岗位的作业人员。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根据这一规定,施工单位还须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不尽相同。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种,实际上是一种全社会的互助机制,通过这种机制,保障企业员工在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时能够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以及职业康复的权利。
意外伤害保险则是针对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特殊人群。
由于工作岗位的特殊性,这些职工所面临的危害要比其他人员大得多,给予他们更多的保障,减少其后顾之忧,是非常必要的。
2003年,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
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保睑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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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P11Z301011 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二、民法商法P2 三、行政法四、经济法五、社会法六、刑法七、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P31Z301012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一、法的形式我国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形式,具体可分为以下七类:(一)宪法(二)法律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律。
P4 (三)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就有关执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问题,以及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特别授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五)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统称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P5二、法的效力层级(一)宪法至上(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四)新法优于旧法P6 (五)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P91Z301021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P10 一、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1. 依法成立。
2.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 有自己的名称。
4.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的分类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
非企业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
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具有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P111Z301023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而组建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
项目经理根据企业法人的授权,组织和领导本项目经理部的全面工作。
P121Z301031 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被授予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而行为后果由该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P13二、代理的主要种类(一)委托代理(二)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代理。
例如,《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三)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而发生的代理。
P14二、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民法通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P15(三)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1Z301033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二、转托他人代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民法通则》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P16 (二)表见代理《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四、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委托书授权不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P171Z301041 物权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一、物权的法律特征《物权法》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P18(一)所有权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财产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人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二)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三)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1Z301042 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一、土地所有权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耕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的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P201Z301043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一、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
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P21二、动产物权的设立的转让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P221Z301052 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债产生的根据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P23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收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
无因管理在管理人员或服务人员与收益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
P241Z301061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一、知识产权的基本类型知识产权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著作权,包括邻接权;一类是工业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一)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只有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
(二)专有性(三)地域性(四)期限性1Z301062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一、专利权(二)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就是专利权的客体。
我国《专利法》保护的是发明创造专利权,并规定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三)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P26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P27商标可以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两大类。
P28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
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P29(三)著作权主体著作权的主体,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四)著作权的保护期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
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P30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P351Z301072 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担保法》规定,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留置和定金。
所谓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的方式有两种:(1)一般保证;(2)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
2、学习、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P361Z301073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按照《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P37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按照《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P38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能够用作质押的动产没有限制。
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