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中飞点评 辽地税函【2012】92号 辽宁地税这一次抓住了土地增值税的要害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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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标 签】明确征收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
【颁布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辽地税财﹝1999﹞77号
【发文日期】1999-03-29
【实施时间】1999-03-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局:
最近,部分市询问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城市征税范围问题,要求省局予以明确。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城市市区是指城市行政辖区内已按城市建设规划完成的非农业生产建设地域。
它是被建筑物和市政公共基础设施连续覆盖、集中连片的区域,即建有住宅、公共建筑、工厂、仓库、站场等各种建筑物和为市政道路、园林绿地(包括小片水面)、广场等公共设施所占据并且具备城市给排水、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的城市用地范围。
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沈地税函…2010‟127号各直属局,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函…2010‟20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一)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5%;(二)非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三)为鼓励保障性住房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继续执行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二、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四条规定,规范核定征收工作,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暂定为不低于5%。
三、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四、本通知从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
市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辽宁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规定的通知》(沈地税发…2006‟110号)第二条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财税[2010] 7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臵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3.捐赠所得;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二、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营业税:l.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管理制度的通知辽地税函〔2008〕259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管理制度的通知辽地税函〔2008〕259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12-12字体:【大】【中】【小】各市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严格规范“先税后证”的征管要求,省局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中实施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管理制度。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规定,在我省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法缴纳契税后办理契证,作为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的凭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的规定,在我省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生产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后办理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作为土地管理部门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凭据。
三、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见附件)由省局发票管理所负责印制并发放到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的使用部门。
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的用存、作废、结报、注销、毁损由征收分局综合一科或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征收主管部门负责。
格式、内容、解释及有关政策的制定由省局财产与行为税处负责。
四、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的管理1、各征收机关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市局发票管理所报送下一年度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印制计划,市局发票管理所将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印制计划汇总后,报省局发票管理所,由省局发票管理所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制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
2、印刷企业根据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印制计划将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送至市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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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
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标 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
【颁布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辽地税函﹝2009﹞269号
【发文日期】2009-10-27
【实施时间】2009-10-2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契税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
函[2009]6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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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规定》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规定》的通知【标 签】土地增值税预征【颁布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辽地税发﹝2006﹞86号【发文日期】2006-06-14【实施时间】2006-03-0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土地增值税注释:法规第三条因如下原因被废止:发文标题: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发文文号:辽地税函〔2010〕201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大连分局: 为加强全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管理工作,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辽宁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和完善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管理,制定本规定。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未清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预征土地增值税;对列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经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并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收放款(不含本规定第六条清算后的预收房款),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如下: 1、住宅(不包括商务住宅)预征率为1%; 2、商务住宅、非住宅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预征率为1.5%-3%,具体预征率由各市地方税务局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四、纳税人取得转让防地产收入和预收房款,应按规定期限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
对未按规定期限预缴土地增值税的,从限定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五、纳税人在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项目结算后,能提供该项目真实、合法相关资料的,可以到主管地方地方税务机关申请清算,多退少补。
六、对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项目,凡转让的房地产的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的,对有可能造成税款流失的,经县(区)以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后,征收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按照已转让房地产的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面积的比例,确定清算部分相对应的扣除项目金额对已转让的房地产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多退少补。
辽地税函[2010]20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四、关于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的前期工程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建设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
料不符合要求或不实的,各市地方税务机关要积极取得本
地政府和住建部门的支持与配合,提请本地政府或住建部
门公布本地区各年度建设工程造价定额,并以此作为核定
年度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本地政府或住建
部门没有公布本地区各年度建设工程造价定额,地方税务
机关可以参照住建部门各年度建设工程造价定额资料,结
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年度四项开发成本
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
五、关于地下停车位等取得收入和清算扣除问题
转让有产权地下停车位取得的收入,计入土地增值税收入,地方税务机关允许其成本费用按照对应配比原则在土
额的计算问题
对一个清算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
分别核算增值额;未分别核算增值额或者分别核算增值额
不准确的,地方税务机关一律按照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
的可售面积占清算项目可售面积的比例计算扣除项目金额
后,分别按照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销售收入和计算的
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增值额。
止执行。
六、房地产企业取得政府返还款
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其返还款不允许扣除,直
接冲减土地成本。
七、关于中介机构问题
对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清算报告的,
地方税务机关不予采信,并将其列入土地增值税清算不予
辽地税函[2010]201 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
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绥中、昌图县地方税务局:
辽宁地税公告2012年-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现对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问题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企业支付给研发人员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属于研究开发费用的组成部分,不允许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二、关于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问题企业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工资可以加计扣除。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支付给残疾人员的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属于“工资薪金总额”的组成部分,不允许加计扣除。
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形成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三、关于劳动保护支出范围问题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劳动保护支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确因工作需要;二是为其雇员配备或提供;三是发放的是物品,且有合法的购物发票;四是限于劳保服、手套、安全保护、防暑降温等合理的劳动保护用品。
四、关于企业购买固定资产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增值税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购买固定资产时由于某些特定的原因,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应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转出数额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并可按规定计提折旧,准予税前扣除。
会计实务:辽宁地税:建造并销售普通标准住宅免征土地增值税
辽宁地税:建造并销售普通标准住宅免征土地增值税一、业务名称建造并销售普通标准住宅免征土地增值税二、业务概述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条例第八条(一)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
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
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纳税人应提供的表单1、《税务行政审批表》(税收减免类)2、《税务行政审批资料清单》五、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属于普通标准住宅的相关资料:一般包括小区建筑容积率、单套建筑面积、实际成交价格的证明材料;2、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项扣除项目金额的相关材料,一般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支付凭证,开发成本、开发费用账簿,相关税金缴款书。
3、房屋销售的收款凭证;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项目竣工结算的次月七、税务机关承诺时限县(区)地税局接受申请后,对于资料齐全的,应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权限完成审核、批准工作。
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八、工作流程和要求1、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印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2、纸质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3、审核(1)案头审核通过金税三期系统调阅以下信息:①税务登记信息②纳税申报表信息(2)实地审核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制作调查报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部分审批项目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部分审批项目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1.08•【字号】辽地税函[2004]326号•【施行日期】2004.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部分审批项目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辽地税函[2004]326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大连分局、稽查局: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省局相继下发了关于取消和保留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为加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取消基建工地临时性房屋免征房产税审批的后续管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按照《辽宁省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的规定,此项减免应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根据省地税局《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地税发[2004]86号)的规定,今后对纳税人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产将直接免予征收房产税,不再需要报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为规范管理,该项行政审批取消后,纳税人应于工程竣工或投入使用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变更申报,申报已拆除临时性房屋名称、保留继续使用的房产名称、用途及原值(或造价,没有造价的,应估价入账),已竣工(或已投入使用)房产原值、投入使用时间等资料。
对工程竣工或投入使用后未拆除仍然继续使用的房产应并入应税房产中,缴纳房产税。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基建工地施工期间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的管理,应于企业工程竣工或投入使用时对纳税人的竣工或投入使用工程及拆除情况进行一次纳税检查,发现有未拆除继续使用的,应予补税并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辽地税函【2011】225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业务问题
辽地税函【2011】225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业务问题各市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管理,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问题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8]国税地字第015号)的有关规定,凡土地使用证中土地类别为建设用地的(不包括住宅用地等免税土地),应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的有关规定,对由于政府动迁不及时等原因,政府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土地交付给受让者的,土地受让人应与出让者签订补充协议,重新明确交付土地的时间;也可由国土部门出具有效证明,证明该宗土地确因政府的原因改变交付土地的时间。
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认后,可按补充合同或政府有关部门证明的时间,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三、关于防火、防爆安全区的认定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的有关规定,对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安全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界定范围,可按企业建造时,由工程设计部门按照建设部等部门批准的规范进行设计的《防爆区域划分图》中标明的安全区确定免税范围。
但安全区改变用途的,则应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免税的有关问题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8]国税地字第015号)的有关规定,我省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十年,改造的废弃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五年。
其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山和废弃土地需经国土等主管部门认定。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纳税人应当于动工整治土地前,将改造前的图纸、图片等影像资料,县区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占用废弃土地、山地等文件或证明材料,海洋与渔业部门发放的海域使用证等,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土地出让或者转让合同等资料报送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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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标 签】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
【颁布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辽地税财﹝1998﹞60号
【发文日期】1998-04-10
【实施时间】1998-04-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土地增值税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分局:
最近,有些地区反映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业务问题,要求省局予以明确。
经全省业务工作会议讨论,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业网点如何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土地增值税开征以来,各地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一个开发项目内既建造商品住宅又建造商业网点,如何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问题掌握不够统一,要求省局明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
字[1995]48号"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一个开发项目内既建造商品住宅又建造商业网点等商品房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关于纳税人由于搬迁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税问题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增土地增值税。
"据各市反映,对这条 规定不好掌握。
为了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工作,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搬迁而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并提供国家计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文件或政府限期搬迁的文件等有关资料,报经省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免征土地增值税。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7(200)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7]200号)各基层局:为了加强我市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发[2007]102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交易有关税收管理的通知》(辽地税发[2007]142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76号,以下简称“大地税函[2006]76号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一)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1.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1)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竣工验收且全部转让完毕的;(2)纳税人签订整体转让未竣工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其房地产开发项目未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4)直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符合上述第(1)、(2)、(3)条规定的,纳税人应当在达到清算条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清算土地增值税。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见附件1),通知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对在同一项目中相同类别的房地产已竣工验收且全部转让完毕的,可单独对此类房地产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符合上述第(4)条规定的,纳税人应当在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由主管税务机关核算应纳税额,确定纳税期限。
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竣工验收且全部转让完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应当于2008年1月31日前,主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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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二、各市局应结合本地实际,在上述规定范围内,科学确定本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具体执行标准。
同时按照省局规定标准,区分不同房产类型,制定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
上述标准应及时向纳税人公告,同时报省局备案。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落实《辽宁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规定》及《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本地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及清算工作。
要加强对重点房地产项目的跟踪管理。
对各市涨幅居前的房地产项目,省局将实行重点监控,并对清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应以查实清算方式为主。
对确实无法查实清算的,依法实行核定征收。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中介机构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的监督、管理。
对不具备鉴证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或者具备鉴证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无法表明意见、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各级地税机关不得作为清算依据。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辽地税[2005]107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辽地税〔2005〕107号)各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精神,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土地税收的征管,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信息传递工作(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地方税务、财政部门信息传递的内容及时间1.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土部门)应向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提供的土地信息内容包括:土地征用、出让、转让、出租、划拨、竞拍、原有耕地转为非农业生产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地段等级等相关地籍资料和纳税人识别号。
2.各级国土部门应于2005年12月31前,向同级地税、财政部门提供本地区已有土地出让、转让、出租、土地划拨等地籍信息,包括权利人名称、土地权属状况、等级、价格、耕地用于非农业生产建设用地信息等情况资料,以便税务部门掌握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情况,加强土地税收的管理。
3.各级国土部门对于新办征用或者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以及变更土地登记的,在办理用地手续的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的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提供上月土地的审批情况及基准地价、地段等级及相关地籍资料和相关信息。
4.国土部门在用地情况检查、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发现纳税人不能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应于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地税、财政部门提供有关信息。
关于土地增值税车位及普通住宅标准等
1.关于地下停车场(位)的问题:
因为土地增值税是地方税,是地税的主要税源之一,所以各地各市的政策不一,沈阳和大连的具体执行政策也是不同的,关于这个问题沈阳最新(2012.4.25发布的)辽地税函【2012】92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再次明确,与以前参照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执行辽地税函[2009]188号政策是不同的。
本标准适用于大连市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其他各区市县依此自行调整本地普通住房标准。
特此公告。
2011年10月1日:
自2011年10月1日起,大连市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普通住房将执行新的标准,凡符合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价格1.2倍以下,总价低于144万元/套(含144万元)条件的住房为普通住房;未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住房为非普通住房。
2.沈阳普通与非普通住宅的标准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平房不考虑容积率);(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具体价格标准调整有三个时间点,三个时间段,也就是说具体要根据售房时间划分判断当时参考的价格的标准:
2008年4月15日以前:一级:5680元/平方米;二级:5260元/平方米;三级:4500元/平方米。
一、关于普通住房成交均价级别区域
全市按行政区域将原来划分的三个级别区域(不含三县一市,由其分别自行测算确定。下同),调整划分为两个级别区域,即将原二级区域的浑南新区(原范围,下同)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划入一级区域,原三级区域的各区改为二级区域。具体划分情况是:沈河区、和平区、皇姑区、大东区(以上各区包括今年行政区划调整后新划入的范围)、铁西新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浑南新区为一级区域;东陵区、于洪区、苏家屯区、沈北新区和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为二级区域。
辽宁沈阳地税关于规范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函[2012]17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规范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函[2012]17号各直属局(不发各稽查局),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12]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减免管理流程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占用耕地1,000亩(含1,000亩)以上耕地占用税减免和减免税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契税减免备案程序(一)耕地占用税减免耕地占用税申请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综合业务二科办理减免耕地占用税申报手续。
由综合业务二科会同基层税务所进行调查,同时出具调查报告。
经基层局审理会审理同意,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市局备案。
上报市局时应提供《耕地占用税减免备案(申报)表》4份,(分别由省局、市局、基层局及纳税人各执1份)、调查报告及占用耕地的相关资料。
待省局备案后,市局将《耕地占用税减免备案(申报)表》2份返给上报基层局,分别由基层局和申请人存档,申请人凭此表领取耕地占用税减免手续。
(二)契税减免契税申请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综合业务二科办理减免契税申报手续。
由综合业务二科会同基层税务所进行调查,同时出具调查报告。
经基层局审理会审理同意,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市局备案。
上报市局时应提供《契税减免备案(申报)表》5份,(分别由省局、市局、基层局、契税征收窗口及纳税人各执1份)、调查报告及承受土地、房屋的相关资料。
待省局备案后,市局将《契税减免备案(申报)表》3份返给上报基层局,由基层局返给申请人2份,其中1份由申请人存档,另1份由申请人交与契税征收窗口,凭此表领取契税减免手续。
二、占用耕地1,000亩以下耕地占用税减免和减免税额在300万元以下契税减免备案程序,由受理基层局负责备案管理。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附件:耕地占用税减免备案(申报)表耕地占用税减免证明资料契税减免备案(申报)表契税减免证明资料。
浅谈辽宁省房地产企业车库(位)土地增值税问题
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清算中不允许扣除。其他无产权的建筑物 应按规定的办法分配计入各类可售建筑
则》,决定自 1994 年 1 月 1 日起全国开征 等比照执行。并且同时说明对于《辽宁省 面积(包括可售的地下建筑面积)成本中。
土地增值税。
题。主要体现为房地产开发过热,炒买炒 的车库(位)转让其使用权并未发生产权 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
卖房地产的投机之风一度盛行,房地产价 的转移,并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 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格上涨过猛 ,投入房地产的资金规模过 围。另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
土地增值税问题
◎李娜
限的租赁合同,还是长期出租地下车库 (位)、一次性收取的租金、相当于停车位 销售价值的,均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另外,根据《物权法》第五十二条的有
改革开放前,我国土地使用制度一 性,不但需要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 关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并且建
直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土地实行无偿、 值税,还需要在项目达到一定条件时根 设部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
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益。改革开放后,我国 只有对整个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 人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国家
对土地使用制度逐步进行改革,随着 1987 才能确定,进而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 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
年深圳第一块土地买卖成交,改变了土地 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向主管税务机 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
配不公。
收的税。出售或转让应当以办理相应产权 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
为此,我国决定借鉴世界上一些国家 为标志,产权未发生转移就不构成出售或 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铁路系统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单位名单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铁路系统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单位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2.19•【字号】辽地税函[2006]282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产税,耕地占用税,税收征管正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铁路系统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单位名单的通知(辽地税函[2006]282号)各市地方税务局:随着沈阳铁路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铁路系统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名称、管理体制等又发生了重大变化。
为便于征收管理,现将我省铁路部门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名单重新予以明确(免税单位名单见附表)。
其中,对铁路部门房产生活段、公寓管理所、房产管理所免税的房产和土地是指其本身办公所使用的房产和土地;对铁路系统的职工疗养院所使用的房产,应区别对内与对外分别确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不予减免);对林业总厂直接用于种植、养殖以外的房产和土地照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培训基地(中心)如对外经营,应照章纳税;免税单位对外经营的房产和土地应照章征税。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附件:铁路系统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名单┏━━━━━┯━━━━┯━━━━━┯━━━━━┯━━━━┯━━━━━┯━━━━┯━━━━━━━┯━━━━━┯━━━━━┓┃序号│单位│序号│单位│序号│单位│序号│单位│序号│单位┃┃│名称││名称││名称││名称││名称┃┃│││││││││┃┠─────┼────┼─────┼─────┼────┼─────┼────┼───────┼─────┼─────┨┃1│沈阳│20│沈阳北站│ 39│大连房产生│ 58│大连运│77│********┃┃│机务段││││活段││输法院││┃┃│││││││││┃┠─────┼────┼─────┼─────┼────┼─────┼────┼───────┼─────┼─────┨┃2│苏家屯│21│沈阳│ 40│锦州房产生│ 59│丹东运│78│********* ┃┃│机务段││南站││活段││输法院││┃┠─────┼────┼─────┼─────┼────┼─────┼────┼───────┼─────┼─────┨┃3│锦州│22│灵山站│ 41│沈阳办│ 60│千山疗│79│********* ┃┃│机务段││││事处││养院││┃┃│││││││││┃┠─────┼────┼─────┼─────┼────┼─────┼────┼───────┼─────┼─────┨┃4│沈阳│23│大官│ 42│大连办│ 61│五龙背│80│公寓┃┃│车辆段││屯站││事处││疗养院││管理所┃┃│││││││││┃┠─────┼────┼─────┼─────┼────┼─────┼────┼───────┼─────┼─────┨┃5│苏家屯│24│丹东站│ 43│锦州办│ 62│大连疗│81│房产┃┃│车辆段││││事处││养院││管理所┃┃│││││││││┃┠─────┼────┼─────┼─────┼────┼─────┼────┼───────┼─────┼─────┨┃6│锦州│25│大连站│ 44│沈阳铁路公│ 63│熊岳城│82│工程┃┃│车辆段││││安局││疗养院││管理所┃┃│││││││││┃┠─────┼────┼─────┼─────┼────┼─────┼────┼───────┼─────┼─────┨┃7│沈阳│26│金州站│ 45│沈阳公│ 64│兴城疗│83│质量┃┃│工务段││││安处││养院││监督所┃┃│││││││││┃┠─────┼────┼─────┼─────┼────┼─────┼────┼───────┼─────┼─────┨┃8│辽阳│27│山海│ 46│锦州公│ 65│**********│84│科学技术┃┃│工务段││关站││安处││││研究所┃┃│││││││││┃┠─────┼────┼─────┼─────┼────┼─────┼────┼───────┼─────┼─────┨┃9│丹东│28│锦州站│ 47│大连公│ 66│************* │85│文化宫┃┃│工务段││││安处││││┃┃│││││││││┃┠─────┼────┼─────┼─────┼────┼─────┼────┼───────┼─────┼─────┨┃10│大连│29│沈阳车│ 48│丹东公│67│沈阳培│86│离退休┃┃│工务段││务段││安处││训基地││管理处┃┃│││││││││┃┠─────┼────┼─────┼─────┼────┼─────┼────┼───────┼─────┼─────┨┃11│山海关│30│鞍山车│ 49│沈阳警│68│********│87│局党校┃┃│工务段││务段││察学校││││┃┠─────┼────┼─────┼─────┼────┼─────┼────┼───────┼─────┼─────┨┃12│锦州│31│本溪车│ 50│检察院沈铁│69│*********│88│沈阳铁┃┃│工务段││务段││分院││││道报社┃┃│││││││││┃┠─────┼────┼─────┼─────┼────┼─────┼────┼───────┼─────┼─────┨┃13│沈阳工务│32│大连车│ 51│沈阳运输检│70│锦州培│89│影视┃┃│机械段││务段││察院││训基地││中心┃┃│││││││││┃┠─────┼────┼─────┼─────┼────┼─────┼────┼───────┼─────┼─────┨┃14│沈阳│33│锦州车│ 52│锦州运输检│71│沈阳物资供│90│信息┃┃│电务段││务段││察院││应段││技术所┃┃│││││││││┃┠─────┼────┼─────┼─────┼────┼─────┼────┼───────┼─────┼─────┨┃15│锦州│34│阜新车│ 53│大连运输检│72│锦州物资供│91│土地局┃┃│电务段││务段││察院││应段││┃┃│││││││││┃┠─────┼────┼─────┼─────┼────┼─────┼────┼───────┼─────┼─────┨┃16│沈阳│35│沈阳客│ 54│丹东运输检│73│************* │92│沈阳铁路┃┃│供电段││运段││察院││││局机关┃┃│││││││││┃┠─────┼────┼─────┼─────┼────┼─────┼────┼───────┼─────┼─────┨┃17│锦州│36│大连客│ 55│沈铁中│74│医疗保│93│资金┃┃│供电段││运段││级法院││险中心││结算所┃┃│││││││││┃┠─────┼────┼─────┼─────┼────┼─────┼────┼───────┼─────┼─────┨┃18│沈阳站│37│沈阳房产生│ 56│沈阳运│75│沈阳疾病控││┃┃│││活段││输法院││制所││┃┠─────┼────┼─────┼─────┼────┼─────┼────┼───────┼─────┼─────┨┃19│沈阳│38│丹东房产生│ 57│锦州运│76│锦州疾病控││┃┃│西站││活段││输法院││制所││┃┗━━━━━┷━━━━┷━━━━━┷━━━━━┷━━━━┷━━━━━┷━━━━┷━━━━━━━┷━━━━━┷━━━━━┛。
会计实务:地下车位土地增值税处理总结表
地下车位土地增值税处理总结表地下车位1、北京的规定(京地税地[2003]73号)2、黑龙江的规定(黑地税函〔2010〕33号)2、南京的规定(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管和政策问题解答)3、辽宁的规定(辽地税函[2009]188号)4、黄山的规定(黄山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有关问题释义)5、青岛的规定(青地税函[2009]47号)6、湖北的规定(鄂地税发[2008]207号)(鄂地税发[2008]211号)7、河南的规定(豫地税函〔2010〕202号)8、宁波的规定(甬地税二[2010]106号)(甬地税二[2010]106号)9、江苏的规定(苏地税规[2012]1号)10、常州的规定(常地税一便函〔2013〕2号)11、天津的规定(津地税地[2011]24号)12、西安的规定(西地税发[2010]235号)13、安徽的规定(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14、新疆的规定(新地税函〔2010〕192号)15、浙江的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解答)16、大连的规定(大地税函[2008]188号)17、常州的规定(常地税一便函〔2012〕5号)(常地税一便函〔2013〕2号)(常州市地税局法规处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解读)18、河南的规定(豫地税发[2005]第16号)1、北京的规定(京地税地[2003]73号)五、关于对有些房地产项目以租赁形式取得收入,是否作为房地产转让取得的收入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出租房地产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产权的转让,根据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京地税地[2003]73号:北京市地税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发文时间: 2003-2-92、黑龙江的规定(黑地税函〔2010〕33号)四、关于停车位收入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停车位,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不应征收土地增值税;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视同销售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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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中飞点评: 辽地税函【2012】92号 : 辽宁地税这一次抓住了土地增值税的要害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函【2012】9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绥中、昌图县地方税务局:
为更好地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现就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辽宁省地方税务辽地税函[2009]188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云中飞点评:
以前,辽地税函〔2009〕188号有一个错误的规定:
一、关于出租地下停车位问题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长期出租地下停车位、一次性收取的租金相当于停车位销售价值的,视同销售,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次辽宁地税能知错就改,殊为难得,绝对要赞一个。目前,广东,北京的内部口径就是这样的。写到这里,你可能会问,云中飞你怎么有北京的内部口径啊?云中飞有许多北京的内部口径呢,当然这都是美女律师给的,羡慕吧。北京的口径有一个对纳税人不利,有一个对纳税人很有利。
六、房地产企业取得政府返还款的税务处理问题
云中飞点评:
对一个清算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全国大部分的税务局都是要求分别核算增值额的,目前只有少数几个地区例如北京\天津\合肥等可以合并计算. 合并计算可能会降低整体的土地增值税税负.很多人都想这样做,你现在如果在辽宁还想合并计算, 辽宁地税将强行把你分开.
四、关于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问题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确定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时,地方税务机关应以发改委审批、备案确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作为清算单位;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地方税务机关应以住建部门或国土规划部门下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分期建设项目作为清算单位。
云中飞点评:
和企业所得税的成本对象一样,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如何确定一直很纠结.本次辽宁地税的规定很清爽.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确定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时,地方税务机关应以发改委审批、备案确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作为清算单位;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地方税务机关应以住建部门或国土规划部门下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分期建设项目作为清算单位。
云中飞点评:
和企业所得税的成本对象一样,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如何确定一直很纠结.本次辽宁地税的规定很清爽.
五、关于地下停车位等取得收入和清算扣除问题
转让有产权地下停车位取得的收入,计入土地增值税收入,地方税务机关允许其成本费用按照对应配比原则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
无产权地下停车位取得的收入,不计入土地增值税收入,其成本费用地方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不允许扣除。其他无产权的建筑物等比照执行。
三、关于清算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增值额的计算问题
对一个清算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未分别核算增值额或者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准确的,地方税务机关一律按照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可售面积占清算项目可售面积的比例计算扣除项目金额后,分别按照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销售收入和计算的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增值额。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辽地税函[2009]188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云中飞点评:
以前,辽地税函〔2009〕188号有一个错误的规定:
一、关于出租地下停车位问题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长期出租地下停车位、一次性收取的租金相当于停车位销售价值的,视同销售,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关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成本费用的扣除方法问题
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土地成本,地方税务机关应按清算项目的占地面积占多个项目总占地面积的比例,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属于同一项目的土地成本,地方税务机关应按普通住宅可售建筑面积和非普通住宅(包括非住宅,下同。)可售建筑面积占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确定扣除金额。
云中飞点评:
辽宁地税这一次抓住了土地增值税的要害.房地产企业的问题,不在收入,而在于成本.特别是建筑成本.房地产企业的建筑成本偏高有两种可能性:一个是虚开发票或购买假发票, 云中飞最近给广东清远地税局稽查局讲了房地产稽查技巧课程,云中飞特别向清远地税局稽查局讲解了检查房地产企业虚开发票的四大方法,见/s/blog_707400eb0102e1gs.html;另一种是与总包串通人为抬高建筑成本,当你人为抬高建筑成本,税务局就不跟你玩了,把你给核定了.目前, 已经在核定的有很多税务局,例如,北京\大连\江苏等先进地区,本次辽宁地税终于加入了这个大家庭。你可能会问,税务局核定的依据在哪里?云中飞告诉你,就是187号文,不过,187号文说,具体办法由各省自己制定。让云中飞比较郁闷的是,云中飞所在的省还没有跟进。
五、关于地下停车位等取得收入和清算扣除问题
转让有产权地下停车位取得的收入,计入土地增值税收入,地方税务机关允许其成本费用按照对应配比原则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
无产权地下停车位取得的收入,不计入土地增值税收入,其成本费用地方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不允许扣除。其他无产权的建筑物等比照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建设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要求或不实的,各市地方税务机关要积极取得本地政府和住建部门的支持与配合,提请本地政府或住建部门公布本地区各年度建设工程造价定额,并以此作为核定年度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本地政府或住建部门没有公布本地区各年度建设工程造价定额,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住建部门各年度建设工程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年度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政府部门取得各种形式的返还款,地方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其返还款不允许扣除,直接冲减土地成本。
云中飞点评:
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政府部门取得各种形式的返还款,由于不符合不征税的三个条件,要征企业所得税,本次辽宁地税规定,还要直接冲减土地成本,用广东话说,这是两头不到岸啊。大连也是类似的规定。
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建筑安装成本,地方税务机关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云中飞点评:
企业所得税明明确规定, 土地成本的分摊,必须用占地面积法;但是, 土地增值税对土地成本的分摊方法没有明确.因此, 本次辽宁地税规定, 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土地成本用占地面积法分摊, 属于同一项目的土地成本用建筑面积分摊.
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建筑安装成本,地方税务机关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云中飞点评:
企业所得税明明确规定, 土地成本的分摊,必须用占地面积法;但是, 土地增值税对土地成本的分摊方法没有明确.因此, 本次辽宁地税规定, 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土地成本用占地面积法分摊, 属于同一项目的土地成本用建筑面积分摊.
三、关于清算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增值额的计算问题
对一个清算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未分别核算增值额或者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准确的,地方税务机关一律按照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可售面积占清算项目可售面积的比例计算扣除项目金额后,分别按照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销售收入和计算的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增值额。
二、关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成本费用的扣除方法问题
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土地成本,地方税务机关应按清算项目的占地面积占多个项目总占地面积的比例,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属于同一项目的土地成本,地方税务机关应按普通住宅可售建筑面积和非普通住宅(包括非住宅,下同。)可售建筑面积占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确定扣除金额。
七、关于中介机构问题
对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清算报告的,地方税务机关不予采信,并将其列入土地增值税清算不予采信名单。
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政府部门取得各种形式的返还款,地方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其返还款不允许扣除,直接冲减土地成本。
云中飞点评:
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政府部门取得各种形式的返还款,由于不符合不征税的三个条件,要征企业所得税,本次辽宁地税规定,还要直接冲减土地成本,用广东话说,这是两头不到岸啊。大连也是类似的规定。
七、关于中介机构问题
对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清算报告的,地方税务机关不予采信,并将其列入土地增值税清算不予采信名单。
云中飞点评:
各位中介机构的朋友,好自为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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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s/blog_707400eb0102e1wo.html
本次辽宁地税能知错就改,殊为难得,绝对要赞一个。目前,广东,北京的内部口径就是这样的。写到这里,你可能会问,云中飞你怎么有北京的内部口径啊?云中飞有许多北京的内部口径呢,当然这都是美女律师给的,羡慕吧。北京的口径有一个对纳税人不利,有一个对纳税人很有利。
六、房地产企业取得政府返还款的税务处理问题
云中飞点评:
辽宁地税这一次抓住了土地增值税的要害.房地产企业的问题,不在收入,而在于成本.特别是建筑成本.房地产企业的建筑成本偏高有两种可能性:一个是虚开发票或购买假发票, 云中飞最近给广东清远地税局稽查局讲了房地产稽查技巧课程,云中飞特别向清远地税局稽查局讲解了检查房地产企业虚开发票的四大方法,见/s/blog_707400eb0102e1gs.html;另一种是与总包串通人为抬高建筑成本,当你人为抬高建筑成本,税务局就不跟你玩了,把你给核定了.目前, 已经在核定的有很多税务局,例如,北京\大连\江苏等先进地区,本次辽宁地税终于加入了这个大家庭。你可能会问,税务局核定的依据在哪里?云中飞告诉你,就是187号文,不过,187号文说,具体办法由各省自己制定。让云中飞比较郁闷的是,云中飞所在的省还没有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