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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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标 签】土地增值税预征
【颁布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辽地税发﹝2006﹞86号
【发文日期】2006-06-14
【实施时间】2006-03-0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土地增值税
注释:
法规第三条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辽地税函〔2010〕20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大连分局:
为加强全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管理工作,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6﹞2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辽宁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和完善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管理,制定本规定。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未清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预征土地增值税;对列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经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并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收放款(不含本规定第六条清算后的预收房款),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如下:
1、住宅(不包括商务住宅)预征率为1%;
2、商务住宅、非住宅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预征率为1.5%-3%,具体预征率由各市地方
税务局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四、纳税人取得转让防地产收入和预收房款,应按规定期限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对未按规定期限预缴土地增值税的,从限定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五、纳税人在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项目结算后,能提供该项目真实、合法相关资料的,可以到主管地方地方税务机关申请清算,多退少补。
六、对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项目,凡转让的房地产的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的,对有可能造成税款流失的,经县(区)以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后,征收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按照已转让房地产的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面积的比例,确定清算部分相对应的扣除项目金额对已转让的房地产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多退少补。剩余部分按已清算的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占已转让的房地产收入的比例核定征收率计算征收。
七、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掌握和监控税源,根据建设工程形象进度,建立预征档案,跟踪管理。
八、本规定由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二00六年三月二日起施行。省局辽地税﹝1996﹞103号文件第六条、辽地税财﹝1998﹞361号文件第一条、辽地税函﹝2004﹞326号文件第六条中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