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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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沈地税函…2010‟127号各直属局,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函…2010‟20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一)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5%;(二)非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三)为鼓励保障性住房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继续执行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二、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四条规定,规范核定征收工作,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暂定为不低于5%。

三、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四、本通知从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

市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辽宁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规定的通知》(沈地税发…2006‟110号)第二条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财税[2010] 7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臵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3.捐赠所得;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二、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营业税:l.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8.17•【字号】辽地税发[2009]59号•【施行日期】2009.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59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八次全会精神,全力做好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促振兴的各项工作,围绕“完善政策,挖掘税源;强化征管,堵塞漏洞”的原则,确保完成全年税费收入任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和《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国税发〔2009〕114号)等文件精神,省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措施》,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坚定信心。

当前国民经济运行持续企稳向好,为完成收入任务提供了有利条件,但完成收入增长目标的形势仍很严峻。

各地要按照省委、省政府“两个不低于”的要求,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依靠和主动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争取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强化责任,确保全年任务目标的完成。

二、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各级地税机关务必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各有关部门通力配合,深入基层和企业开展调研,统筹协调,落实责任,有针对性地解决组织收入中的突出问题,加强收入督导,积极采取措施堵塞收入漏洞,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收入攻坚,努力做到应收尽收,确保“两个不低于”目标的完成。

三、深入分析,加强调度。

切实加强税收分析与预测,全面开展税源、税收预测预警、税收管理风险和政策效应等分析,强化对重点税源地区、行业和企业的分析。

密切跟踪宏观经济和企业经营形势变化,全面掌握影响税收收入变化因素,及时发现组织收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小微型困难企业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小微型困难企业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小微型困难企业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7.07.14•【字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2号•【施行日期】2017.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正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小微型困难企业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2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71号)第六条“对确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小微型企业是指负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法定纳税义务并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和微型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养老保险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已经缴纳养老保险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二、本公告所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是指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小微型企业。

【热门】土地增值税清算-重点关注加计扣除政策规定

【热门】土地增值税清算-重点关注加计扣除政策规定

土地增值税清算:重点关注加计扣除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是否支付的地价款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都能享受加计扣除?本文详细解读。

一、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不允许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六条(一)项规定,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二、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加计扣除开发土地所需成本的20%,加计扣除计算基数不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六条(二)项规定,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三、代收费用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实际支付的代收费用,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

(财税字[1995]0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辽地税函[2010]20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辽地税函[2010]20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采信名单。
四、关于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的前期工程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建设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
料不符合要求或不实的,各市地方税务机关要积极取得本
地政府和住建部门的支持与配合,提请本地政府或住建部
门公布本地区各年度建设工程造价定额,并以此作为核定
年度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本地政府或住建
部门没有公布本地区各年度建设工程造价定额,地方税务
机关可以参照住建部门各年度建设工程造价定额资料,结
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年度四项开发成本
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
五、关于地下停车位等取得收入和清算扣除问题
转让有产权地下停车位取得的收入,计入土地增值税收入,地方税务机关允许其成本费用按照对应配比原则在土
额的计算问题
对一个清算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
分别核算增值额;未分别核算增值额或者分别核算增值额
不准确的,地方税务机关一律按照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
的可售面积占清算项目可售面积的比例计算扣除项目金额
后,分别按照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销售收入和计算的
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增值额。
止执行。
六、房地产企业取得政府返还款
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其返还款不允许扣除,直
接冲减土地成本。
七、关于中介机构问题
对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清算报告的,
地方税务机关不予采信,并将其列入土地增值税清算不予
辽地税函[2010]201 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
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绥中、昌图县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申报征收和缴纳制度》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申报征收和缴纳制度》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申报征收和缴纳制度》的公告【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发布部门】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0.12.15【实施日期】2011.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申报征收和缴纳制度》的公告(2015)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申报征收和缴纳制度》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现将《税务申报征收和缴纳制度》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税务申报征收和缴纳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税务申报、征收和缴纳,明确办理程序,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服务水平,保证办结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依据规定负有缴纳地方税费款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地方税费款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人均遵照本制度办理税务申报和缴纳地方税费款项。

第三条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受理税务申报和征收地方税费款项,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地方税费包括:(一)地方税收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和烟叶税。

(二)地方规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社会统筹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社会统筹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工会经费。

第五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人向县区地方税务局及其所属分局和税务所、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分局和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机构(以下简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申报使用的表单,由省地方税务局制定并定制在综合征管系统、纳税人端系统(产品简称“办税通”)和网站报税系统,纸质表单由各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印制。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8.02•【字号】辽地税[2007]102号•【施行日期】2007.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地税〔2007〕102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省局制定了《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核定征收率,不得擅自降低标准,在做好测算工作基础上,确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征收率。

二、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审核税务中介机构的准入条件,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税务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不予采信和审核。

三、各市要依照《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征管的实际情况,制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具体办法,落实岗位责任,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

四、《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局反馈。

二ΟΟ七年八月二日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应办理清算土地增值税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一个清算项目中既有普通标准住宅又有非普通标准住宅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未分别核计算增值额的,按照普通标准住宅和非普通标准住宅的可售面积占清算项目可售面积的比例计算扣除项目金额后,分别按照普通标准住宅和非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收入和计算的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增值额。

辽宁国税全文废止或失效文件

辽宁国税全文废止或失效文件

2001.05.05 2001.05.10 辽国税发[2001]56号 2001.06.28 辽国税发[2001]83号 2001.07.10 辽国税发[2001]88号 2001.07.27 辽国税发[2001]100号 2001.08.20 辽国税函[2001]170号 2001.10.23 辽国税函[2001]228号 2001.12.25 辽国税发[2001]189号 2002.01.08 辽国税发[2002]1号 2002.01.29 辽国税发[2002]12号 2002.02.07 辽国税发[2002]20号 2002.02.07 辽国税函[2002]51号 2002.02.22 辽国税函[2002]67号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关于下达外贸企业名单的通知 1996.11.06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6.11.22 关于国有林场加工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问题的通知 1996.11.25 关于印发纳税人自行缴税带票申报办法的通知 1996.12.11 辽宁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信访工作制度 1996.12.30 关于辽宁省消防部队所办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1997.04.03 关于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7.05.27 辽宁省国税系统实施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试行办法 1997.06.16 关于辽宁国电节能环保开发公司销售电力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7.11.07 关于辽宁省消防部队所办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1997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1998.03.06 关于印发出口退税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 1998.03.12 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03.30 关于企、事业单位劳动保护费用等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规定的通知 1998.07.08 关于对辽宁省石油总公司系统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8.07.20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管理办法 1998.10.12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暂行规定 1998.12.30 关于出口企业实行“免抵退”税有关税政问题的通知 1999.02.26 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年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03.09 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1999.03.25 关于确定辽宁电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问题的通知 1999.04.12 关于同意辽宁电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公务用车车辆费用税前扣除的通知 1999.06.03 关于辽宁省石油总公司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9.07.06 关于确定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增值税征收率的通知 1999.09.07 关于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9.09.14 印发《关于对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企业实施监管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12.08 印发《关于对辽宁省电信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监管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12.24 印发《关于对辽宁移动通信公司实行企业所得税监管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12.24 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等涉税事项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12.27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第一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10〕34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10〕34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04-26字体:【大】【中】【小】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如下要求,一并遵照执行:一、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对于总分机构体制的企业按照国税发【2008】28号、国税函【2009】221号规定办理,属于国税局管理的总分机构企业由国税局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于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如果能够提供企业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按国税函【2010】39号文件执行,允许其回企业注册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不能提供外管证的,在项目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Ο一Ο年四月二十六日国税函【2010】39.tif其中省局补充内容第二条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执行。

第二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函[2010]44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函…2010‟44号二○一○年二月十日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总机构在我省且省内设有二级分支机构的建筑企业,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8‟4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部分审批项目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部分审批项目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部分审批项目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1.08•【字号】辽地税函[2004]326号•【施行日期】2004.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部分审批项目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辽地税函[2004]326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大连分局、稽查局: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省局相继下发了关于取消和保留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为加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取消基建工地临时性房屋免征房产税审批的后续管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按照《辽宁省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的规定,此项减免应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根据省地税局《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地税发[2004]86号)的规定,今后对纳税人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产将直接免予征收房产税,不再需要报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为规范管理,该项行政审批取消后,纳税人应于工程竣工或投入使用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变更申报,申报已拆除临时性房屋名称、保留继续使用的房产名称、用途及原值(或造价,没有造价的,应估价入账),已竣工(或已投入使用)房产原值、投入使用时间等资料。

对工程竣工或投入使用后未拆除仍然继续使用的房产应并入应税房产中,缴纳房产税。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基建工地施工期间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的管理,应于企业工程竣工或投入使用时对纳税人的竣工或投入使用工程及拆除情况进行一次纳税检查,发现有未拆除继续使用的,应予补税并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辽地税函[2010]201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辽地税函[2010]201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辽地税函[2010]201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函[2010]201 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各市地方税务局,绥中、昌图县地方税务局:为更好地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现就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确定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时,地方税务机关应以发改委审批、备案确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作为清算单位;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地方税务机关应以住建部门或国土规划部门下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分期建设项目作为清算单位。

二、关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成本费用的扣除方法问题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土地成本,地方税务机关应按清算项目的占地面积占多个项目总占地面积的比例,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属于同一项目的土地成本,地方税务机关应按普通住宅可售建筑面积和非普通住宅(包括非住宅,下同。

)可售建筑面积占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确定扣除金额。

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建筑安装成本,地方税务机关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三、关于清算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增值额的计算问题对一个清算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未分别核算增值额或者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准确的,地方税务机关一律按照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可售面积占清算项目可售面积的比例计算扣除项目金额后,分别按照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销售收入和计算的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增值额。

四、关于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建设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要求或不实的,各市地方税务机关要积极取得本地政府和住建部门的支持与配合,提请本地政府或住建部门公布本地区各年度建设工程造价定额,并以此作为核定年度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本地政府或住建部门没有公布本地区各年度建设工程造价定额,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住建部门各年度建设工程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年度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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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标 签】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
【颁布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辽地税财﹝1998﹞60号
【发文日期】1998-04-10
【实施时间】1998-04-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土地增值税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分局:
最近,有些地区反映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业务问题,要求省局予以明确。

经全省业务工作会议讨论,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业网点如何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土地增值税开征以来,各地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一个开发项目内既建造商品住宅又建造商业网点,如何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问题掌握不够统一,要求省局明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
字[1995]48号"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一个开发项目内既建造商品住宅又建造商业网点等商品房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关于纳税人由于搬迁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税问题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增土地增值税。

"据各市反映,对这条 规定不好掌握。

为了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工作,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搬迁而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并提供国家计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文件或政府限期搬迁的文件等有关资料,报经省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免征土地增值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辽地税[2005]107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辽地税[2005]107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辽地税〔2005〕107号)各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精神,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土地税收的征管,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信息传递工作(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地方税务、财政部门信息传递的内容及时间1.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土部门)应向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提供的土地信息内容包括:土地征用、出让、转让、出租、划拨、竞拍、原有耕地转为非农业生产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地段等级等相关地籍资料和纳税人识别号。

2.各级国土部门应于2005年12月31前,向同级地税、财政部门提供本地区已有土地出让、转让、出租、土地划拨等地籍信息,包括权利人名称、土地权属状况、等级、价格、耕地用于非农业生产建设用地信息等情况资料,以便税务部门掌握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情况,加强土地税收的管理。

3.各级国土部门对于新办征用或者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以及变更土地登记的,在办理用地手续的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的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提供上月土地的审批情况及基准地价、地段等级及相关地籍资料和相关信息。

4.国土部门在用地情况检查、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发现纳税人不能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应于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地税、财政部门提供有关信息。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4.14•【字号】辽地税函[2006]60号•【施行日期】2006.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6〕60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使用开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发票,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开发项目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个企业在不同市、县(含县级市、分管农村乡、镇的区)开发房地产项目,必须分别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城区内不同区之间由各市确定。

二、从2006年1月1日起,不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以预先核定应税所得率或定额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律按照总局规定的毛利率扣除相关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办法进行预缴、年末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各市也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通过测算期间费率,用毛利率减掉期间费用率确定预缴率,由企业按照预缴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年末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通知》第一条中关于“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与预售开发产品收入相对应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不含未预售部分相对应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

开发企业纳税申报时要按照配比原则,即已预售面积和未预售面积对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进行合理分配,并提供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分配说明和分配表。

不提供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分配说明和分配表的,按照征管法有关纳税申报规定进行处罚;因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分配不准确而少纳税款的,税务机关要及时征收滞纳金。

四、除《通知》第一条中第一款关于“经济适用住房条件和规定外”,开发企业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和非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必须分别核算,否则一律按照非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征收企业所得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涉税事项备案管理办法》和《备案事项目录》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涉税事项备案管理办法》和《备案事项目录》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涉税事项备案管理办法》和《备案事项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3.01•【字号】辽地税发[2007]21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涉税事项备案管理办法》和《备案事项目录》的通知(辽地税发〔2007〕21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沈阳、大连分局:为加强和规范减免税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其中,第四条规定:“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为了贯彻落实总局文件精神,规范审批行为,2006年4月,省局全面推行了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制定并实施了《税务行政审批工作规程》、《税务行政审批标准》(辽地税发〔2006〕29号),对报批类的减免税项目和保留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进行规范,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为了继续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对取消审批手续的涉税事项和备案类减免税项目的管理工作,省局制定了《涉税事项备案管理办法》和《备案事项目录》,形成完整的税务行政审批制度体系。

现将《涉税事项备案管理办法》和《备案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的领导要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广大干部领会深化审批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要采取多种方式,认真组织干部学习,全面掌握《涉税事项备案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特别是县(区)级地税机关的各个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确保备案管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二、自2007年4月1日起,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按照《涉税事项备案管理办法》及《备案事项目录》的相关规定,进行备案管理工作。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
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增值税
【发文字号】辽地税发[2008]22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8.02.28
【实施日期】2008.0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2008年2月28日辽地税发〔2008〕2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以下简称《准则》)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事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在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时,要按照《准则》约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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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37个省市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全国37个省市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全国37个省市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2017-09-20 21:43:21来源:税屋作者:刘熠【大中小】添加收藏先看一下相关政策规定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四条规定,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也应在取得收入时先到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

言外之意是,允许当地税务机关对某些情况不预征土地增值税,预征或不预征的权限由各地决定。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规定,把预征率的调整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实际税负结合起来;把预征率的调整与房价上涨的情况结合起来,使预征率更加接近实际税负水平,改变目前部分地区存在的预征率偏低,与房价快速上涨不匹配的情况。

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

言外之意是,例如: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实际税负率是0,当地税务机关也可以将预征率调整为0,即不预征。

3、下面我们看一下,全国到底有哪些地方存在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北京:保障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告2013年第3号)第一条规定,(1)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策规定销售各类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上海:保障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关于调整住宅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按不同的销售价格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除保障性住房外,住宅开发项目销售均价低于项目所在区域(区域按外环内、外环外划分)上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预征率为2%;高于但不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3.5%;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5%。

广州:回迁房要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指引(2012年修订版)的通知》(穗地税函〔2012〕198号)第五条规定,办理清算手续前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应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规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增值税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辽地税发[2006]86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6.06.14
【实施日期】2006.03.02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部分失效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6年6月14日辽地税发〔2006〕8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大连分局:
为加强全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管理工作,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6]2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辽宁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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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标 签】土地增值税预征
【颁布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辽地税发﹝2006﹞86号
【发文日期】2006-06-14
【实施时间】2006-03-0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土地增值税
注释:
法规第三条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辽地税函〔2010〕20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大连分局:
为加强全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管理工作,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6﹞2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辽宁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和完善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管理,制定本规定。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未清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预征土地增值税;对列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经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并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收放款(不含本规定第六条清算后的预收房款),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如下:
1、住宅(不包括商务住宅)预征率为1%;
2、商务住宅、非住宅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预征率为1.5%-3%,具体预征率由各市地方
税务局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四、纳税人取得转让防地产收入和预收房款,应按规定期限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

对未按规定期限预缴土地增值税的,从限定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五、纳税人在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项目结算后,能提供该项目真实、合法相关资料的,可以到主管地方地方税务机关申请清算,多退少补。

六、对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项目,凡转让的房地产的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的,对有可能造成税款流失的,经县(区)以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后,征收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按照已转让房地产的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面积的比例,确定清算部分相对应的扣除项目金额对已转让的房地产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多退少补。

剩余部分按已清算的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占已转让的房地产收入的比例核定征收率计算征收。

七、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掌握和监控税源,根据建设工程形象进度,建立预征档案,跟踪管理。

八、本规定由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二00六年三月二日起施行。

省局辽地税﹝1996﹞103号文件第六条、辽地税财﹝1998﹞361号文件第一条、辽地税函﹝2004﹞326号文件第六条中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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