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教育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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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教育费征收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标 签】地方教育费征收管理

【颁布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辽地税行﹝1999﹞223号

【发文日期】1999-08-17

【实施时间】1999-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地方教育费附加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为了保证地方教育费的征收,省局制定了《辽宁省地方教育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辽宁省地方教育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证地方教育费的征收,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离企业办中小学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1999]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辽宁省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不包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和个人,均是地方教育费的缴纳义务人(以下简称缴纳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地方教育费。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征收地方教育费。

第三条地方教育费的征收率为1%。

第四条地方教育费以缴纳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费、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计算公式:应缴地方教育费费额=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X1%。

第五条地方教育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城市维护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并征收,其征收

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的规定及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方教育费的征收范围和征免政策均比照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根据辽财预字[1999]243号第三条的规定,地方教育费的征收部门按实际征收的地方教育费的4%应提取的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支出返还给征收部门,专项用于地方教育费征管工作的开支。

第八条地方教育费的计划,会计、统计等有关事宜,由省地方税务局另行规定。

第九条本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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