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钢厂煤气系统安全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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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SM-ZD-87901

炼钢厂煤气系统安全管理

规程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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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钢厂煤气系统安全管理规程

简介:该规程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合理化地制定计划,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

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明确执行目标,工作内容,执行方式,执行进度,从而使整

体计划目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

读内容。

总则

1.煤气设备及管路必须经过有关安全部门的检查、验收,并且符合国家法规和安全生产的要求后,才能投入使用。

2.厂区内的煤气设备及管线应明确划分到有关单位管理,并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煤气系统各主要设备、阀门、放散管、管道支架应建立编号。在煤气管理室内,应挂有标明设备编号的煤气工艺流程图。

4.对所有煤气设施建立设备技术档案。

5.在厂区内凡被列为煤气危险区及所有可能泄漏煤气的地方,都应有提醒人们注意的、昼夜可见的警示标志,如:煤气危险。

6.对煤气危险区(如:加压站、煤气管线、煤气使用点附近等)的CO浓度必须每季度测定一次,在关键部位设置CO

监测设备。在作业环境CO浓度<30mg/m3,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煤气危险区,必须通过时不得停留,更不得在此区域内休息睡觉。

7.在煤气危险区内的作业不得少于两人,必须配带煤气报警仪,并且有煤气防护人员监护。如果发生煤气中毒事故,应将中毒者抬到空气流通的地方做人工呼吸,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抢救。

8.所有从事煤气工作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9.对从事煤气工作的人员,要建立“职工健康监护卡”;不符合身体素质要求者,不得从事煤气工作。

安全管理制度

煤气是一种危险性较大的气体,具有易燃、易爆、易中毒等特点。炼钢厂是新建厂,因此,潜在的危险因素比较多,安全生产的难度大。为加强煤气安全管理,避免煤气中毒和爆炸事故的发生,根据公司的精神,并结合我厂的实际,特制定本煤气安全管理制度。

1.各生产、使用、管理煤气的车间和科室,要建立健全

煤气安全管理网络,确定一名车间(科)级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并设有专门机构,制定本车间(科)煤气安全管理职责和相应的考核制度。使厂部、车间(科)、班组形成健全的煤气安全管理网络。

2.各车间(科)结合本单位回收、使用煤气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煤气安全管理制度、办法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3.完善煤气的基础管理,各有关车间(科)要建立相应的煤气管理台帐和原始记录。

4.各车间(科)要根据厂煤气管理分工区域的要求,确实管理好本单位的煤气设备、设施及管网。

5.凡从事煤气的设备、设施、管道、检修、抢修、动火作业都必须严格执行操作票制度,经过管理部门确认后,开始停、送煤气操作。

6.各煤气岗位必须开展危险预知活动,建立危险预知图表并上墙。

煤气设备检修动火安全燥程

1.对煤气动火实行两级管理。其一:在运行中的煤气设

备上动火由公司管理。其二:在停产的煤气设备上动火由二级厂(矿)管理。

2.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时,必须遵守以下要求:

3.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时,需提前两天由动火施工单位提出附有动火部位及现场情况简图的申请报告及《煤气设备动火许可证》一式四份,报公司公安处、安环处审查同意后,公安处、安环处、设备所属单位、施工单位各留一份。

4.公司公安处和安环处在接到动火申请的当天完成动火现场、设备、人员、措施、制度等方面的审查。决定是否办理动火许可证。

5.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之前,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6.系统内各仪表处于完好状态。

7.容器、管道必须在正压下才能进行动火。煤气压力控制在l00~500mm水柱。压力表设专人监视。如果动火设备附近无煤气压力表或远离仪表室,应视具体情况在动火部位上方(指煤气来向)装压力表或使用步话机联系,使监视压力表的人能及时发出正确信息。

8.动火部位应有可靠的接地;不得使用气焊切割,只允

许使用电焊。电焊机的电源开关必须在煤气压力表附近,由压力表监视人负责看管。如果发现煤气压力超出规定范围,应立即切断电源中止动火。

9.确认在动火部位附近无煤气泄漏。对动火部位周围易燃性物品或油污要清除干净或加防火被严密履盖。

10.动火现场应准备必要灭火器材和灭火工具,如“泡沫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黄泥、砂土、蒸气等。必要时请消防车到指定地点,就近值班。

11.动火现场应有煤气防护人员监护,动火作业不宜在雷雨天进行。

12.在动火区域内,除消防人员、煤气专业人员以及设备主管部门和动火部门的现场指挥、监护人员、煤气防护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接近。

13.在停产的设备上动火,设备所属单位应办理动火手续,填写(煤气设备动火许可证)。经本厂安全科、所属公安分处和设备主管厂长同意,对现场的安全状况确认后方能动火,并报公司备案。

14.在停产的设备上动火时,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15.采取可靠的措施,切断煤气来源,如加盲板、封水封或打开放散装置等。

16.在吹扫设备和管道中的煤气时,严禁向煤气设备上拴、挂电焊线。最后一次煤气含量测定,不得早于动火前半小时;动火时间超过两小时以上,要重新取样分析。

17.先使用蒸汽或氮气吹扫设备中的煤气,然后用可燃气体测定仪进行测定,并对环境空气分析,一氧化碳含量小于30mg/m3时,可较长时间工作;一氧化碳含量在50mg/m3时,进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一氧化碳含量在100mg/m3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0.5小时。

18.氧气瓶、乙炔发生器应放置在距明火I0米以上的地方,并且两者之间的距离应大于5米。

19.动火执行者必须为经验丰富的操作工担任。在动火前先核对《煤气设备动火许可证》上规定的部位、时间等是否相符,监护人员是否已上岗监护;待监护人员发令后方可动火。

20.监护人员应选用有经验、反应快、熟悉安全措施、责任心强的人担任。进入监护岗位后,要严格对动火安全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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