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征求意见稿)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20问 (第一批)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20问(第一批)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1号)。
为全面做好政策解读,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20问》,现予以播发。
1、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要求,未做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是否可以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来确定。
对于已有规定的行业,地方是否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类别提出调整建议,该如何操作?答: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名录》)第八条明确,未做规定的排污单位,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其排污许可管理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确定。
对于《名录》中已经有明确规定的,必须严格按照《名录》管理类别要求执行。
2、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是以生产能力区别,这个生产能力以环评批复为准,还是实际生产规模为准?答: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生产能力界定是以实际生产能力为准。
强调一下生产能力、生产量的区别,生产能力是能生产多少,生产量是生产了多少,生产量通常小于或者等于生产能力,所以不要把生产量或者是生产力混淆了。
3、对于《名录》中第61类中,实行简化管理的橡胶制品业291,提出的年耗胶量2000吨及以上的,是仅适用橡胶板、管、带制造2912,还是同时也适用橡胶零件制造2913以及2914、2915、2916?答:《名录》规定的行业判别,如果中间使用顿号隔开的,定语是从前一直管到最后的;如果是逗号隔开,定语就是截止的。
所以这种对于年耗胶量2000吨及以上的都是适用的,即不仅适用2912,同时还适用2913、2914、2915、2916。
4、《名录》第七条(六)“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3000 的。
污染当量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计算。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第一条为实施排污许可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国家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
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很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登记管理。
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登记基本信息、— 3 —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第三条本名录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划分行业类别。
第四条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实施时限内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第五条同一排污单位在同一场所从事本名录中两个以上行业生产经营的,申请一张排污许可证。
第六条属于本名录第1 至107 类行业的排污单位,按照本名录第109 至112 类规定的锅炉、工业炉窑、表面处理、水处理等通用工序实施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只需对其涉及的通用工序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不需要对其他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七条属于本名录第108 类行业的排污单位,涉及本名录规定的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简化管理或者登记管理的,应当对其涉及的本名录第109 至112 类规定的锅炉、工业炉窑、表面处理、水处理等通用工序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对其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取得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一)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二)二氧化硫或者氮氧化物年排放量大于250 吨的;(三)烟粉尘年排放量大于500 吨的;(四)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 吨,或者总氮年排放量大于10 吨,或者总磷年排放量大于0.5 吨的;(五)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合计年排放量大于30 吨的;(六)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3000 的。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2720(不含单纯混合
或者分装的)
55 中药饮片加工273,药用辅料及包装材料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制造278
56 中成药生产274
/
57 兽用药品制造275 58 生物药品制品制造276
兽用药品制造2750(不含单纯混合或者 分装的) 生物药品制造2761,基因工程药物和疫 苗制造2762,以上均不含单纯混合或者 分装的
三十三、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38
87 电机制造381,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382,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
383,家用电力器具制造385,非电力家
用器具制造386,照明器具制造387,其
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389
88 电池制造384
铅酸蓄电池制造3843
三十四、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39 89 计算机制造391,电子器件制造397,电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398,其他电 子设备制造399 90 通信设备制造392,广播电视设备制造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393,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394,非专业 视听设备制造395,智能消费设备制造
64 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303
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3031(以煤或 者煤矸石为燃料的烧结砖瓦)
65 玻璃制造304 66 玻璃制品制造305 67 玻璃纤维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 68 3陶06瓷制品制造307
平板玻璃制造3041
以煤、石油焦、油和发生炉煤气为燃料 的 以煤、石油焦、油和发生炉煤气为燃料 的 建筑陶瓷制品制造3071(以煤、石油焦 、油和发生炉煤气为燃料的),卫生陶 瓷制品制造3072(年产150万件及以上 的),日用陶瓷制品制造3074(年产250 万件及以上的)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发布
包覆 在 MgO表 面 的 GO 可 以 通 过 EDA 实现 还
原 。MgO 的亲水 表 面 ,因 为 GO 的覆盖 而转 化为 疏 水
表面 。热 力学 基 本 驱 动 力 使 疏 水 性 的 MgO@ GO 更
容易 均匀 地分 散 在 疏 水 性 的 PLA 基 体 中 ,并 在 MgO 与 PLA 之 间形 成 良好 的 界 面结 合 。位 于 填 料/基 体
phene Oxide[J].Materials,2016,9:731.
Nuona A, Li X,Zhu X.,et a1. Starctv'polylactide SUS— tainable composites: Interface tailoring with graphene oxide
[J].Composites part A,2015,69:247~254.
Akhavan O. Ghaderi E. Toxicity of Graphene and Gra—
phene Oxide Nanowalls Against Bacteria[J].ACS Nano,
2010 ,4,5 731 ~5 736. Zhang Y ,Nayak TR ,Hong H.,et a1. Graphene:a versa—
■蟹圃 2018.Vol Science&Technology ̄
图 4 纳米 MgO 粒 子改 性前后 在 PLA 复合 材料 基体 中 的分散 状况
Fig 4 Dispersion of nano—-MgO particles in PLA
界 面的 GO,显示 出 作 为 增 容 剂 的 良好 界 面 相 容 性 。
生态环境部发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态环境部发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中华⼈民共和国⽣态环境部令
第11号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已经⽣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
过,现予公布,⾃公布之⽇起施⾏。
2017年7⽉28⽇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固定污染源排
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同时废⽌。
部长李⼲杰
2019年12⽉20⽇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注1.表格中标“﹡”号者,是指在⼯业建筑中⽣产的排污单位。
⼯业建筑的定义参见《⼯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T 50083-2014),是指提供⽣产⽤的各种建筑物,如车间、⼚前区建筑、⽣活间、动⼒站、库房和运输设施等
2.表格中涉及溶剂、涂料、油墨、胶粘剂等使⽤量的排污单位,其投运满三年的,使⽤量按照近三年年最⼤量确定;其投运满⼀年但不满三年的,使⽤量按投运期间年最⼤量确定;其未投运或者投运不满⼀年的,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件确定。
投运⽇期为排污单位发⽣实际排污⾏为的⽇期
3.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城乡污⽔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活污⽔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业园区、开发区等⼯业聚集区域内的排污单位提供污⽔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排污单位⾃建⾃⽤的污⽔处理场所
4.本名录中的电镀⼯序,是指电镀、化学镀、阳极氧化等⽣产⼯序
5.本名录不包括位于⽣态环境法律法规禁⽌建设区域内的,或⽣产设施或产品属于产业政策⽴即
淘汰类的排污单位。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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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支持!正文:就一般而言我们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具有以下内容:一、引言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对污染源的管理与治理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的排污行为,保障生态环境,我国制定并实施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本文旨在详细介绍该名录的内容、目的、实施方式及意义,以期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清晰的指导和参考。
二、名录概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制定的。
该名录主要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的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
三、管理分类重点管理对于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这些单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污染物排放和管理。
重点管理的目的是确保这些单位能够采取更加严格、有效的措施来控制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生态环境。
简化管理对于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这些单位需要按照简化管理的要求,填报排污登记表,登记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简化管理旨在降低这些单位的管理成本,同时确保它们能够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六)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 3000 的。污染当量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计算。
第八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排污单位,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的,其排污许可管理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生 态环境部确定。
第九条 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 第十条 本名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 类管理名录(2017 年版)》同时废止。
造 214,其他家具制造 219
除重点管理以外的年使用 10 吨及以 上溶剂型涂料或者胶粘剂(含稀释 剂、固化剂)的、年使用 20 吨及以 上水性涂料或者胶粘剂的、有磷化表 面处理工行业类别
十七、造纸和纸制品业 22
36 纸浆制造 221
全部
重点管理
简化管理 /
登记管理 /
37 造纸 222
第三条 本名录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 划分行业类别。
第四条 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实施时限内申 —2—
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 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 登记表。
第五条 同一排污单位在同一场所从事本名录中两个以上行业 生产经营的,申请一张排污许可证。
34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藤、棕、草等制品制造 204
除重点管理以外的胶合板制造 2021 (年产 10 万立方米及以上的)、纤 维板制造 2022、刨花板制造 2023、 其他人造板制造 2029(年产 10 万立 方米及以上的)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其他﹡ 其他﹡
十六、家具制造业 21
木质家具制造 211,竹、藤家具制造 35 212,金属家具制造 213,塑料家具制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许可常见问题2020年第6期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12问(第三批)41、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钢管厂属于钢压延加工行业(3130)。
按照《名录》,焊管排污单位应该实施登记管理。
如焊管排污单位带酸洗工艺的,是按照钢压延加工行业实施登记管理还是按照通用工序表面处理行业实施简化管理?答:《名录》1-108类行业中,明确按照通用工序判断管理类别的,按照通用工序对应的要求进行判定;没有提到通用工序的行业,只需按照该行业的描述判定管理类别,即使该行业涉及109-112类中通用工序的一种或多种工艺,也不需要按照通用工序判断管理类别,不交叉执行。
焊管排污单位属于钢压延加工行业(3130),按照《名录》中该行业对应的要求判断其管理类别,应属于登记管理类。
42、某豆制品厂,废水纳管排放,水处理能力1000吨/日,COD年排放50吨。
是应该按《名录》第16类登记管理,还是按《名录》第七条重点管理?答:该排污单位属于C139中豆制品生产,应按照《名录》中16类进行登记管理,无需执行《名录》第七条相关规定。
43、按照《名录》17类,米、面制品制造1431﹡,速冻食品制造1432﹡,方便面制造1433﹡,其他方便食品制造1439﹡,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1495﹡,以上均不含手工制作、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简化管理,这里面的“以上”是指提及到的1431、1432等明确的呢,还是包括143和149里面的所有小类?例如1494盐加工,是直接全部登记管理还是说非单纯混合或分装的就要发证呢?答:“以上”指《名录》17类简化管理中列出的“米、面制品制造1431﹡,速冻食品制造1432﹡,方便面制造1433﹡,其他方便食品制造1439﹡,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1495﹡”。
属于行业143、149但未在《名录》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中列明的,按“其他”进行登记管理。
44、生产罐装水(纯净水)的排污单位,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属于“自来水生产和供应4610”还是属于“饮料制造152”?答: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瓶(罐)装饮用水属于瓶(罐)装饮用水制造1522。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以下简称排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管和处罚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许可对象〕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具体包括以下部分:(一)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
(三)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四)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五)设有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六)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单位。
环境保护部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步骤和时限,相关行业的排污单位应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内申请并领取排污许可证。
第四条〔持证和依证排污〕排污单位应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应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五条〔分类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大、排放量大或环境危害程度高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其他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确定排污单位实行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
制定相关技术规范明确重点和简化管理的内容及要求。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
第六条〔分级许可〕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排污许可制度的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地方实施排污许可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
机分别下滑4 . 1 5 % 、8 . 4 2 % 。印刷器材出1 2 1 3 . 7 9 4 7 亿美元,同比增长1 3 . 7 9 % 。印刷器材子项中,喷墨墨水与柔性树
脂版 分别增长1 8 ] . 7 1 % 、l 2 6 . 7 9 % ,印刷油墨与胶 印版材分别下滑6 . 7 5 % 、4 . 3 5 % 。2 0 1 7 年E p  ̄ ; J r 设备 、器材进出口整体
与去年同期相 比,印前设备增 长2 . 1 0 % ;印后设 备增长5 . 2 9 % ;辅 机零件增长 l _ 9 5 % ,其中 ,非数 印刷机刚与数字 印刷机用分别增长0 . 2 6 % 、2 . 2 7 % :印刷机整体下滑5 . 4 2 % ,其中,胶印机增长2 4 . 0 4 % ,其他常规印刷机与数宁印刷
中,除包装装潢印刷外,书报 刊印刷 、本册印刷、其他 F F g J J 均没有 列入排污许可证管理范围。譬
( 印 文 )
2 0 1 7 年上半年E口
形 势 好于 去 年
2 0 1 7 年上半年 ,印刷设备 、器材进 出口2 2 . 8 8 0 6 亿美 元,同比增长5 . 9 8 % 。其 中,进 口1 0 . 7 8 3 4 亿美元 ,同
别下 滑 2 . 5 2 %、5 . 9 4 %。
2 0 1 7 年1 月~6 月,印刷器材进V I 2 . 0 6 2 3 亿 美元 ,同b l s N长1 2 . 5 0 % 。与去年 同期相比,喷墨墨水增长6 0 . 2 2 % ;印
刷 油 墨增 长 9 . 1 0 % :柔 性 树 脂版 下 滑 3 3 . 3 5 % ;胶 印版 材 下 滑 l 8 . 4 1 % 。印刷 设 备 出 K 1 8 . 3 0 2 5 亿 美 元 ,同 比下滑 1 . 7 6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附件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我国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即根据环境影响程度分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自1999年以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首次颁布实施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环发〔1999〕99号)后,先后对名录进行了四次修订,现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以下简称“名录”)由环境保护部于2015年4月9日颁布,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自名录颁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分类管理、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不断推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优化和改革工作,现对名录再次进行修订、完善。
一、修订依据和必要性(一)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为适应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落实吉宁部长在2016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调整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落实《“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中“动态调整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并结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管理改革等工作,对2015版名录进行完善和修订。
使名录更适应目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形势的变化需求,强化“突出管理重点”和“科学调整分级分类管理”,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效能。
(二)服务改革、突出管理重点,提高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效能为适应目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形势的变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应充分发挥其科学管理的作用,而名录应发挥其在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中的基础作用,进行科学、合理的优化调整。
突出管理重点,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作为名录设置和环境保护管理的重点,强抓重点关注的环境问题,将污染物产生量较大、污染要素复杂、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环境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作为重点管控目标,对于环境污染和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则予以简化管理,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等级,提高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效能。
2017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1)
28
基础化学原料 制造 261
无机化学 工业
29
聚氯乙烯
聚氯乙烯
聚氯乙烯 工业
30
肥料制造 262
化学肥料制造 (不含单纯混合 或者分装的)
化肥工业
31
农药制造 263
化学农药制造 (包含农药中间 体)、生物化学 农药及微生物农 药制造,以上均 不含单纯混合或 者分装的 涂料、染料、油 墨、颜料、胶粘 剂及类似产品制 造,以上均不含 单纯混合或者分 装的
/
60
有色金属合金 制造 324
/
2020 年
61
有色金属铸造 3392
年产 10 万吨 以下
36
化学药品原料 药制造 271
/
制药工业
37
化学药品制剂 制造 272 中成药生产 2 74 兽用药品制造 275
化学药品制剂制 造、化学药品研 发外包 / 兽用药品制造、 兽用药品研发外 包 利用生物技术生 产生物化学药 品、基因工程药 物的制造,生物 药品研发外包
/ 有提炼工艺 的中成药生 产 /
2020 年
4
制糖业 134
其他
2017 年 农副食品 加工工业
5
屠宰及肉类加 工 135
其他
2018 年
6
水产品加工 1 36
年加工能力 1 万吨及以 上 5 万吨以 下的
2020 年
7
其他农副食品 加工 139
年加工能力 15 万吨玉米或者 1. 5 万吨薯类及以 上的淀粉生产或 者年产能 1 万吨 及以上的淀粉制 品生产(含发酵 工艺的淀粉制品 除外)
23
印刷 231
/
2020 年
印刷工业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是指针对固定污染源进行排污许可申请和审批管理的名录。
本名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环保部门相关规定制定的,旨在规范固定污染源排污行为,促进环境保护。
一、适用范围及用途本名录适用于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申请和审批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石化、化工、纺织、造纸、印染、医药、电力、冶金、建材、农药等行业的企事业单位。
同时,本名录也适用于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
二、排污许可分类按照排污物种类和来源进行分类,排污许可分为大气、水、固废、噪声等几类。
具体如下:1.大气排放许可涉及大气污染物废气的污染源,如烟囱、烟道、焚烧炉、燃气锅炉、燃煤锅炉等。
2.水污染排放许可涉及水污染物废水排放的污染源,如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农业面源污染等。
3.固废排放许可涉及固废的污染源,如生活垃圾、工业废渣、建筑垃圾等。
4.噪声排放许可涉及噪声的污染源,如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城市建设等。
三、排污许可申请污染源需在环保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向当地环保部门提出排污许可申请。
申请时需要提供详细的排污情况描述、污染源名称、废物总量、污染物种类及浓度、处理方法等相关信息。
四、排污许可审批环保部门会以审查资格、审核排污情况、对污染物的排放情况进行实地考察等方式来审核排污许可申请。
审批通过的污染源需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排放,如超出许可证要求的排污量、种类和浓度,将受到环保部门的处罚。
五、排污许可证的期限及更新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1-3年,过期之后需要向环保部门重新申请,并进行一轮新的审核。
排污许可证的更新申请需要提供污染源的排放量、排放浓度及污染控制设施的运行情况等更新材料。
六、排污许可证的撤销如果污染源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超出了许可证要求的排污量、种类和浓度等,都会被注销或吊销排污许可证。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正式版)
序号
行业类别
重点管理
简化管理
一、畜牧业 03
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
1 牲畜饲养 031,家禽饲养 032
场、养殖小区(具体规模化标准按《畜
/
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执行)
2 其他畜牧业 039
/
/
二、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06
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 061,褐煤开采
3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其他﹡ 其他﹡
15 蔬菜、菌类、水果和坚果加工 137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其他﹡
16 其他农副食品加工 139
年加工能力 15 万吨玉米或者 1.5 万 吨薯类及以上的淀粉生产或者年产 1 万吨及以上的淀粉制品生产,有发 酵工艺的淀粉制品
除重点管理以外的年加工能力 1.5 万吨及以上玉米、0.1 万吨及以上薯 类或豆类、4.5 万吨及以上小麦的淀 粉生产、年产 0.1 万吨及以上的淀粉 制品生产(不含有发酵工艺的淀粉制 品)
第三条 本名录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 划分行业类别。
第四条 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实施时限内申 —2—
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 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 登记表。
第五条 同一排污单位在同一场所从事本名录中两个以上行业 生产经营的,申请一张排污许可证。
(六)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 3000 的。污染当量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计算。
第八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排污单位,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的,其排污许可管理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生 态环境部确定。
排污许可名录解读
相关说明
全部进行简化管理的行业(8个中小类)
植物油加工133
不含单纯分装、调和植物油的 2020年
纸制品制造223
有工业废水、废气排放的纸制品制造企业 环统2017年、2020年
中成药生产274
有提炼工艺的中成药生产
2020年
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277
2020年
玻璃品制造305
以煤、油和天然气为燃料加热的玻璃制品制造 2020年
2017年
农副食品 加工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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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171,
毛麻丝17纺纺 绢4,织织 纺化及及 织纤染染 及织整整 印造精精 染及加加 精印工工 加染11工77精23,,含 以造等前及工处含序理洗的、毛染、色麻、脱印胶花、、缫整丝理、工喷序水的织,
/
含前处理、染 色、印花工序 纺织印染 的2017年,其 工业 他2020年
➢ 覆盖主要污染源的原则
《排污许可名录》编制过程中对环境统计年报数据按行业进行分析,针对现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 化学需氧量、氨氮等5个主要污染物,将各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按行业分别进行由大到小排序,筛选各污染物总产 生量和总排放量约占前80%的行业作为重点行业,并将其纳入《排污许可名录》。
/
防治条例》执行)
年加工能力5万吨及以上的
年加工能力1万吨及以
(不含鱼油提取及制品制造) 上5万吨以下的
实施时限
2019年 2020年
适用排污许可行技术规范
畜禽养殖行业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
名录内容
特点
1. 明确管理范围、行业设置突出重点
➢ 2020年共有32个大类78个中类和小类(《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4个通用工序。同时,从排放量的角度提 出兜底性条款确保全覆盖性,已被环保部门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和排污量达到规定数量,也应纳入管理。
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是指根据不同类别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将排污单位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分别执行不同的排污标准和管理要求,以达到减少污染和保护环境的目的。
具体分类和管理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和印发,通常包括以下几大类:
1. 大气排放类: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涉及烟气净化设备、废气处理等技术要求。
2. 水污染类:包括废水排放的总氮、总磷、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等参数的控制,涉及废水处理工艺过程、排放标准等管理要求。
3. 固体废物类:包括生活垃圾、工业废弃物、特殊废物等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转运和处置要求,涉及垃圾分类、废弃物处理设施等技术和管理要求。
4. 噪声和震动类:包括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工业生产等活动产生的噪声和震动的控制要求,涉及噪声隔离、减振措施等技术和管理要求。
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实施可以更精细化地管理和监管污染物排放,提高污染物控制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逐步实现绿色生产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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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实施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有序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国家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
第三条实施重点或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本名录规定的时限前已经建成并实际排污的,应当在本名录规定时限申请排污许可证;在本名录规定的时限后建成的,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
实施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在2020年底前已经建成并实际排污的,应当在2020年底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登记相关信息;在2021年1月1日及以后建成的,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登记相关信息。
第四条同一排污单位在同一场所从事本名录中两个及以上行业生产经营的,申请一个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按其中单个行业管理等级最高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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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本名录第一至三十七类行业以外的排污单位,有本名录第三十八类行业中的锅炉、工业炉窑、电镀设施等通用工序的,应当对通用工序申请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和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名录中列明的排污许可行业技术规范申请和核发排污许可证;名录中未列明适用行业技术规范的行业,可以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 942)申请与核发排污许可证。
第六条本名录以外的排污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本名录规定的重点管理行业,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实施时限为2020年:(一)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单项年排放量大于250吨的;
(三)烟粉尘年排放量大于500吨的;
(四)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吨,或总氮年排放量大于10吨,或总磷年排放量大于0.5吨的;
(五)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合计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
(六)年使用有机溶剂大于10吨的;
(七)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3000的(污染当量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计算)。
第七条本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
第八条本名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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