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东教师招聘:教育法基本考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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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规基础知识点笔记

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规基础知识点笔记

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规基础》知识点笔记第一讲依法执教日把“依法治国”写进了宪法,依法治教就是依据法律管理教育,它是指在社会主义15年3月 1999民主的基础上,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是依法治国方针在教育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新时期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个重要工作方略。

依法执教就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2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它是依法治教方略在教师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对教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C执教性质的特殊性D要求。

特点有A执教主体的特定性,B执教依据的专门性七部教育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职业3教育法》《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

行政法规有:《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幼儿园工作条等教师资格条例>例》< 实施办法教师资格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小学管理规程>< 部门规章有努力学习和掌握教育法律的基本B提高教育法律意识,增强教育法制观念 4当代教师如何依法执教:AC理论知识注重培养和提高依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讲教育法律基本知识(上)广义教育和狭义教育:前者是指增进人们的知识和技能、影响人们思想品德的活动。

后者是指学校 5教育,是指教育者根据一定社会或阶层的要求有目的地、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受教育者的身心施加影响,把他们培养成一定社会或阶级所需要的人的活动。

6教育法狭义:特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即教育法律。

b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教育法的特点有a教育法是一种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是客观规律法定化了e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c是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的意志的体现d的行为规范。

教育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b教育法的本质a是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的整体利益和共同意志的体现的内容最终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教育法律法规常考知识点

教育法律法规常考知识点

教育法律法规常考知识点教育法律法规常考知识点教育法律法规是指国家关于教育事务的法律规定和法规制度,包括宪法、教育法、教育部颁布的教育管理规定等。

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是考取教师资格证和参加教师招聘考试的必备知识。

下面将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常考知识点进行详细介绍。

一、宪法中的教育相关内容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对教育的相关规定包括:1. 第一章“总纲”中明确教育的地位和重要性。

2.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义务。

3. 第五章“国家机构”中规定了国家教育制度和国家教育委员会的职责。

二、教育法教育法是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主要规定了国家教育制度、教育管理、教育经费、教育评价等方面的内容。

教育法主要包括:1.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普及义务教育、优先发展教育事业、维护师生合法权益等。

2. 教育制度: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等。

3. 教育管理:包括教育行政机关的职责、学校管理、教师管理等。

4. 教育经费:包括教育经费的保障、使用和监督。

5. 教育评价:包括学生评价、教师评价、学校评价等。

三、教育部颁布的教育管理规定教育部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并颁布教育管理规定。

教育管理规定是对教育法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涉及教育行政、教学管理、学籍管理、招生录取等方面的内容。

常见的教育管理规定包括:1. 学校管理规定:包括学校的组织结构、教职员工管理、学生管理等。

2. 教学管理规定:包括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教材使用、考试评价等。

3. 学籍管理规定:包括学生注册、档案管理、学籍异动等。

4. 招生录取规定:包括招生计划、录取办法、招生政策等。

附件:1. 宪法全文2. 教育法全文3. 教育部颁布的教育管理规定文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

2. 教育法: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国家教育制度、教育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3. 教育管理规定:教育部颁布的具体规定,对教育行政、教学管理、学籍管理等进行细化和具体规范。

2014广东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之职业教育法(一)

2014广东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之职业教育法(一)

2014广东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之职业教育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十九次会议96年5月15日通过,自96年9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教育法和劳动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机关实施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专门培训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三条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

国家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进步需要的职业教育制度。

第四条实施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五条公民有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国家采取措施,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

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组织失业人员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

第八条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

第九条国家鼓励并组织职业教育的科学研究。

第十条国家对在职业教育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2014中学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简答题集锦五

2014中学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简答题集锦五

2014中学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简答题集锦五61、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省级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权利义务是什么?答:(1)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订实施义务教育各类学校的经费开支定额,并制订按照学生人数平均的公用经费开支标准、教职工编制标准和校舍建设、图书资料、仪器设备配置等标准。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订实施规划,使学校分期分批达到前款所列的办学条件标准,并进行检查验收。

62、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在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实施义务教育费用方面的规定?答:(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

(2)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

(3)社会力量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办学单位或者经国家批准的私人办学者负责筹措。

(4)中央和地方财政视具体情况,对经济困难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给予适当补助。

(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

6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对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节如何处理?答:(1)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2)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3)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4、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学校的勤工俭学收入如何使用?答:学校的勤工俭学收入,部分应当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65、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实施义务教育各类学校的新建、改建、扩建是如何规定的?答:实施义务教育各类学校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列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与居住人口和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相协调。

66、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省级人民政府在实施义务教育师资方面是如何规定的?答:(1)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采取措施,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并组织其他高等学校为实施义务教育培养师资。

2014广东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之职业教育法(四)

2014广东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之职业教育法(四)

2014广东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之职业教育法(四)第四章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

第二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本部门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

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用于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政性经费应当逐步增长。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职业教育的经费。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

第二十九条企业未按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征的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可以专项或者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职业教育。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适当用于农村职业培训。

第三十二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对接受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学生适当收取学费,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

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国家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贷学金,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或者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十三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举办企业和从事社会服务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发展职业教育。

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扶持发展职业教育。

第三十五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捐资助学,鼓励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

提供的资助和捐赠,必须用于职业教育。

教师招聘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精华版

教师招聘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精华版

教师招聘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精华版知识如下:
1、依法执教:
答:就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旳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渐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

2、依法执教具有四个特点:
答:执教主体旳特定性;执教根据旳专门性;执教性质旳特殊性;权利和义务旳双重性。

3、现代教育为什么必须依法执教?(或简述现代教师依法执教旳义务)
答:现代教师依法执教是由于:国内教育法制建设旳逐渐完善;公民法律意识旳不断增强;教师法律素质旳亟待提高;教师以德执教旳必然规定;教师依法维权旳迫切需要。

4、简述全国人大制定教育法律有哪几部?
答:全国人大制定教育法律有: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5、国内第一部教育法律是:
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颁布实行至今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

6、“依法执教”和“以法执教”区别:
答:依法执教是指根据法律来进行执教活动,其内容和形式都必须符合法律旳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

以法执教则是指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执教活动,它侧重于法律形式旳应用。

2014广州教师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复习指南(一)

2014广州教师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复习指南(一)

2014广州教师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复习指南(一)2014广州天河教师招聘考试报名时间已经截止,笔试很快到来,报考的考生们准备好了吗。

公共基础知识一直是笔试必考内容,其中的法律部分也常常令考生感到棘手。

下面,中公广东教师招聘网为大家提供一些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复习指南,以供考生们参考。

/html/jszp/zlfd/zx/?wt.mc_id=bk154532014广州教师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复习指南(一)1.法的概念和本质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段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行为规范体系。

共同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规范作用: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社会作用: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2.法律制度的相关概念法的制定: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一般也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

立法的指导思想: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立法的基本原则:(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6)行政规章;(7)国际条约。

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梳理

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梳理

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梳理教育法律法规是教师招聘考试中的重要考点之一,是对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进行检验的内容。

在教师招聘考试中,考查的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十分广泛,覆盖了从国家层面到地方层面的各项法规,包括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地方教育法律法规、学校教育法律法规等。

本文将对教师招聘考试中常见的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进行梳理,以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

一、国家层面的教育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法是我国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一部关于教育的基本法律。

考生需要熟悉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教育的任务、教育的方向、受教育权利和义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2.《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是我国确保每个孩子都能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法律依据。

考生需要了解这部法律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条款,包括义务教育的范围、主要任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教育质量保障等。

3.《教师法》:《教师法》是我国关于教师职业行为规范和教师权益保障的法律。

考生应该掌握这部法律的核心内容,包括教师的职业道德、教师的职务聘用、教师的权益保障、教师的责任和义务等。

4.《学科和学科教学基本规范》:学科和学科教学基本规范是对学科课程和学科教学进行规范的法规文件,考生需要了解各学科的基本规范和相关要求,例如数学、语文、英语等学科的教学要求和评价标准等。

二、地方层面的教育法律法规1.各省份的教育法规:各省份和地方都有自己的教育法规,考生需要了解所考区域的教育法规,包括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性教育政策等。

2.地方教育局的规章制度:每个地方的教育局都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考生需要了解教育局的职能、教育管理制度等内容。

三、学校层面的教育法律法规1.学校章程:学校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范和管理制度,考生应该了解学校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校服制度、学生管理制度、师德师风等要求。

2.学校法规和纪律处分制度:学校会有相应的法规和纪律处分制度,考生需要了解学校法规的主要内容和学校纪律处分的相关规定。

教育法知识点

教育法知识点

教育法知识点教育法,作为一门以规范教育实践和教育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学科,在当今社会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教育法的内容涉及广泛,包括教育权利、义务、制度、政策等多个方面。

下面将从教育法的几个重要知识点展开详细介绍。

一、教育法的基本原则1. 平等教育权利原则:教育法规定,每个公民在享受教育权利时都应当受到平等对待。

不得因为性别、种族、宗教、身体条件等因素而受到歧视。

2. 教育公平原则:教育法强调,教育资源应当向全社会公平分配,确保每个人都有接受教育的机会,促进社会的公平和发展。

3. 教育法治原则:教育法规定,教育活动应当依法进行,学校、教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法乱纪,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教育主体和机构1. 教育主体:教育法规定,教育主体包括国家、地方政府、学校、教师、家庭等,每个主体在不同层面都有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2. 教育机构:教育法规定,教育机构主要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等教育等各种类型的学校和培训机构。

这些机构在教育活动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需依法管理和运作。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1. 教育内容:教育法规定,教育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教育政策和目标,注重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2. 教育方法:教育法鼓励采用多种有效的教育方法,如启发式教学、实践教学、创新教学等,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能动性。

四、教育管理和监督1. 教育管理:教育法规定,国家对教育事业实行全面、统一、连续的管理,保障教育的质量和公平。

各级政府和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育管理体制,确保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2. 教育监督:教育法规定,教育部门对学校教育、教师教育和学生学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维护教育领域的稳定和规范。

综上所述,教育法是保障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法律基础。

了解和熟悉教育法的相关知识点,对于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在未来的学习和实践中,大家能够深入了解和遵守教育法,共同推动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

中小学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规基础》知识点笔

中小学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规基础》知识点笔

中小学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规基础》知识点第一讲依法执教1999年3月15日把“依法治国”写进了宪法,依法治教就是依据法律管理教育,它是指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是依法治国方针在教育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新时期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个重要工作方略。

2依法执教就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它是依法治教方略在教师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对教师的基本要求。

特点有A执教主体的特定性,B执教依据的专门性C执教性质的特殊性D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3七部教育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

行政法规有:《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幼儿园工作条例》<教师资格条例>等部门规章有<幼儿园工作规程><小学管理规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4当代教师如何依法执教:A提高教育法律意识,增强教育法制观念B 努力学习和掌握教育法律的基本理论知识C注重培养和提高依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讲教育法律基本知识(上)5广义教育和狭义教育:前者是指增进人们的知识和技能、影响人们思想品德的活动。

后者是指学校教育,是指教育者根据一定社会或阶层的要求有目的地、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受教育者的身心施加影响,把他们培养成一定社会或阶级所需要的人的活动。

6教育法狭义:特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即教育法律。

教育法的特点有a教育法是一种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b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c是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的意志的体现d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e是客观规律法定化了的行为规范。

教育法的本质a是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的整体利益和共同意志的体现b 教育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最终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教师招聘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精华版)

教师招聘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精华版)

教师招聘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精华版)依法执教——当代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法律素质1、依法执教:就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

2、依法执教具有四个特点:①执教主体的特定性;②执教依据的专门性;③执教性质的特殊性;④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

①依法执教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和其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②作为整个教育活动中的一个环节——实施教育的教师的执教活动,必须依照教育法律进行并受教育法律调整和规范;③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行为,既不能任意行使也不能随意放弃,而是集权利处义务为一体,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

3、当代教育为什么必须依法执教?(或简述当代教师依法执教的义务)答:当代教师依法执教是因为:①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②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③教师法律素质的亟待提高;④教师以德执教的必然要求;⑤教师依法维权的迫切需要。

4、简述全国人大制订教育法律有哪几部?答:全国人大制订教育法律有:①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②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④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⑤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⑥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⑦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与教育有关法律《未成年保护法》、《预防未成年犯罪法》。

5、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颁布实施至今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

6、“依法执教”和“以法执教”区别:依法执教是指依据法律来进行执教活动,其内容和形式都必须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

以法执教则是指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执教活动,它侧重于法律形式的应用。

教育法律基本知识(上)1、狭义的教育法,是特指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制订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即教育法律,在我国它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最高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2014广州教师招聘考试备考指导:教育法规概述(一)

2014广州教师招聘考试备考指导:教育法规概述(一)

2014广州教师招聘考试备考指导:教育法规概述(一)2014广州天河教师招聘考试笔试很快到来,报考的考生们准备好了吗。

下面中公广东教师考试网就谈谈教育法规概述,希望有助于考生备考!/html/jszp/zlfd/zx/?wt.mc_id=bk15453一、教育法规的含义教育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为调整教育与经济、社会、政治的关系,调整教育内部各个环节的关系而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律(基本法律和法律)、法令、条例、规程、制度等规范文件的总称。

它是举办教育事业所必须遵循的准则、依据和规范,是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教育法规的特点1.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体现教育政策是教育法规的基础、灵魂,而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体现,是政府实施教育政策的有力保证。

教育法规能保证教育政策的相对稳定性和有效性。

2.教育法规是教育民主化的必然要求根据法律实施教育行政是近代资本主义国家出现后的产物。

各国相继制定了有关法规,并在法规中体现教育机会均等原则。

3.教育法规的内容是同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相适应的教育法规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即调整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规有其独立的调整原则,即教育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遵循教育客观规律,坚持培养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坚持民主办学等原则;教育法规所调整的教育社会关系主体的地位不是单一的,既有处于平等地位的,也有处于非平等地位的。

三、教育法规的地位与作用1.教育法规的地位目前,教育界普遍主张将教育法规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从行政法中独立出来。

第一,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该法律所直接调整的对象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同时,也应辅之以调整方法。

以各个法律部门的构成和关系来看,各个法律部门又包括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部门和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有主有从,相互协调,重叠交错,相互配合。

第二,从教育在整个社会中的地位来说,社会部门的不断分工使教育早已成为一个独立的社会职能部门,而且教育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

2014年教师招聘《教育学与教学法基础知识》、《教育心理学与德育工作基础知识》

2014年教师招聘《教育学与教学法基础知识》、《教育心理学与德育工作基础知识》

2014年教师招聘公共基础知识(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法规、教学法、德育工作)试题《教育学与教学法基础知识》《教育心理学与德育工作基础知识》一、填空题1、节假日补课是国家教育部明令禁止的,是一种非法行为。

2、社会主义主义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心理素质。

3、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要在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4、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5、教师的考核应当坚持全面考核,以工作成绩为主,做到客观、公正、准确。

6、所谓教师德性,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修养而形成的一种获得性的内在精神品质。

7、施行义务教育的学校在教育教学和其它活动中,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8、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目的是增强未成年人法制观念。

9、《教育法》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10、《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11、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

12、学校对校舍、体育设施、消防设施、各种仪器设备安全状况,应当每月检查一次。

13、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 3 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14、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15、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学生。

二、单选题1、"学校下学年生源锐减,教师严重超编,不愿意上早晚自修和补课的同志可以去其他学校另谋高就!"这种说法违反了--。

(B)A、《学校管理条例》B、《教师法》2、教师之间要"谦虚谨慎,尊重同志,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维护其他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

关心集体,维护学校荣誉,共创文明校风"。

这是师德教育的--。

(A)A、"双赢"协作原则B、和平共处原则3、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在教师对待教育事业的较高道德目标是--。

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学习指导

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学习指导

2014年广东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学习指导一、教育法律法规包含的内容教育法律法规主要包含的内容其实并不多,大体是两部分:教育法律和教育行政法规。

具体常考的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师资格条例》。

除此之外,国家在2010年颁布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这是在国家在目前阶段指导教育发展的最重要的方针政策,因此也是考试的热点内容。

另外,各省份也会颁布一些指导本省教育发展的地方性重要的教育法规和政府规划,如:《河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河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等。

这些也是本地教师招聘考试中重要的热点考试内容。

二、考试题型教师招聘考试中教育法律法规知识所占分值不是很高,一般不超过20分。

对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的考察题型一般以选择、填空客观题为主,有时候也会出现案例分析题。

选择和填空主要是考察考生对知识的识记,难度较小。

而案例分析题是对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的应用能力的考察,难度偏大。

三、学习方法绝大部分地方的教师招聘考试对考生学习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的要求并不算高,能够达到简单识记的程度即可。

因此,中公教师考试网建议考生根据以下步骤学习,就会达到理想的学习效果。

1.通读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

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首先需要考生通读几遍常考的法律法规条款,对所有法律的条文内容有简单的印象。

2.选定考试重点。

根据考试真题发现,教育法律法规的考试重点是其中与教师、学生、学校的权利与义务相关的条文规定,考生要重点识记这些内容,并尝试把这些法律法规的内容与实际教学案例相联系。

3.做教育法律法规的专项练习试题。

在做题的实际操作中检验自己对基本内容的识记掌握程度,达到查漏补缺、巩固提高的目的。

2014广州教师招聘考试备考指导:教育法规基础知识点介绍

2014广州教师招聘考试备考指导:教育法规基础知识点介绍

2014广州教师招聘考试备考指导:教育法规基础知识点介绍2014广州天河教师招聘考试笔试很快到来,报考的考生们准备好了吗。

教育法规这部分内容是教育公共基础知识中的难点,但实际考试中占到的分数相比较教育及教育心理学而言,不足其四分之一,但往往这部分知识是成为拉开考生差距的失分点。

下面中公广东教师考试网就和大家谈谈教育法规基础知识点,希望有助于考生备考!/html/jszp/zlfd/zx/?wt.mc_id=bk15453教育法规基础知识点这一部分主要包括,法学基本常识、教育法规的相关内容,以及法律关系主体在教育法律范畴中各自的权利义务和预防违法的知识。

除此之外,还经常考到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的具体内容,有可能在判断题出现。

教育法规中需要考察的内容不仅仅是教育法规的内容,也包括法学内容,这一部分主要是需要记忆一些法的概念、特征、渊源等。

教育法规来源于法学,因此这些基本内容是教育法规的基础。

教育法,主要指关于教育的法规,针对这一特定领域的法规,主要考察了教育法中法律关系的概述、要素以及教育法规的一些共性的内容。

除此之外,还需要理解教育法规的制定过程,也就是教育立法的过程。

这一部分由于内容较多且抽象,因此是考察中的难点内容,因此需要结合真题检验来重复记忆。

学校、教师、学生,这一部分主要是讲了这三个主体在教育法律中的地位、权利和义务,以及如何预防自身的违法行为。

可针对社会案例,进行分析深入理解之后记忆。

教育法律救济。

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通过裁决纠纷,是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制度。

同时,还有教育申诉制度,包括学生、教师各自的申诉制度的特征、范围、途径等内容。

除此之外,还有教育行政复议的相关内容。

这些知识较为抽象,要想记忆深刻,可结合社会案例分析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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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东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主要考点(四)

2014广东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主要考点(四)

2014广东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主要考点(四)2014广东教师招聘考试各地市正在进行,许多地市也马上就要进行笔试了。

下面,中公广东教师招聘网整理了教育法的一些主要考点,以供参考。

/html/2014/mszd_0815/3743.html?wt.mc_id=bk 1545316.《教育法》关于单位对工作人员接受教育方面是如何规定的?答:单位有义务为本单位职工学习和培训提供便利,社会各部门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17.教育投入有哪些渠道?答:教育投入的渠道有:(1)国家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2)国家鼓励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依法举办学校;(3)税务部门征收教育费附加,用于义务教育事业;(4)国家鼓励学校勤工俭学;(5)国家教育经费投入应逐年增加;(6)县政府批准,乡、镇可集资办学;(7)国家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18.依据《教育法》,宗教人士可以在学校宣传宗教吗?答: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19.《教育法》规定,社会应当怎样支持教育事业?答:(1)社会各部门及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2)国家鼓励社会各部门及组织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3)社会各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4)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末成年子女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5)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6)国家、社会建立和发展对未成年人进行校外教育的设施。

20.《教育法》对违反教育经费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答:(1)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拔→情节严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2)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法律常考知识点

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法律常考知识点

教师招聘教育法法律常考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要考察两个方面。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相关颁布、施行的时间。

二是其中一些重点法条,会做单选题或是结合一些案例来进行考察。

在复习的时候,考生要注重理解记忆。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教育的性质】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教育的地位】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教育的任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教育的基本内容】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八条【教育与国家利益】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公民的教育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教育改革、教育公平】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

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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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教育法》是什么时候制定、实施的?
制定:1995年3月18日实施:1995牛9月1日
2.《教育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法适用于中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
3、《教育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4、《教育法》规定的教育方针是什么?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5、教育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有哪些?
(l)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2)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为现化代建设服务,培养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3)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4)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5)我国公民享有平等的教育权;
(6)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7)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6.教育的管理部门是如何分工的?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管理。

7.我国的教育基本制度是什么?
(1)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2)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3)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4)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5)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6)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7)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8、设立学校应具备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条件:(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程序: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

注册或备案手续。

9.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2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或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0.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l)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11、学校的管理制度是什么?
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学校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学校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但民事责任。

12.受教育者享有平等权体现在哪些方面?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女子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13、《教育法》对特殊情况学生的教育是如何规定的?
(l)国家、社会对贫困生提供各种形式资助;
(2)国家社会对残疾人的教育,提供便利;
(3)国家、社会、家庭、学校为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14.受教育者享有哪些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开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5、受教育者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16、《教育法》关于单位对工作人员接受教育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单位有义务为本单位职工学习和培训提供便利,社会各部门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
条件。

17.教育投入有哪些渠道?
(1)国家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
(2)国家鼓励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依法举办学校;
(3)税务部门征收教育费附加,用于义务教育事业;
(4)国家鼓励学校勤工俭学;
(5)国家教育经费投入应逐年增加;
(6)县政府批准,乡、镇可集资办学;
(7)国家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18.依据《教育法》,宗教人士可以在学校宣传宗教吗?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
活动。

19.《教育法》规定,社会应当怎样支持教育事业?
(1)社会各部门及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国家鼓励社会各部门及组织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3)社会各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4)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末成年子女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5)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
(6)国家、社会建立和发展对未成年人进行校外教育的设施。

20、《教育法》对违反教育经费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1)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拔→情节严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教育法》对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1)明知校舍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违法向受教育者收费→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招生中河私舞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教育法》对侵犯学校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1)扰乱教学秩序,破坏校舍及其他财产→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2)侵占学校财产→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3、依据《教育法》违反办学规定,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l)违法办学→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没收所得→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2)违法招收学员→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退还所收费用→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4.依据《教育法》违反考试、发证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非法举办考试→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没收非法所得→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违法颁布证书→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颁证资格。

25、依据《教育法》什么语言文字作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语言文字?
答:汉语言文字
26、依据《教育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应当坚持哪些原则?
答: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27.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任职的必备条件是什么?
答: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他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8、国家为实现教育机会均等而采取的法律措施有哪些?
答: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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