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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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和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和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石政办发〔2011〕55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和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和《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提高保障能力,提升服务水平,扎实做好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及《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若干政策的意见》(冀人社发〔2011〕53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石政办发〔2011〕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按照“市级统筹、分级分层管理、风险调剂、分步实施”的原则,从2012年开始,在全市逐步实现保障范围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网络信息系统统一和实行风险调剂金制度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体系。

同时建立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二、缴费标准(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缴费基数。

按照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实施地区的规定,将市区和各县(市)、矿区缴费基数设为四个档次。

全市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1)市区用人单位职工年度工资总额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石家庄医保中心

石家庄医保中心

石家庄医保中心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是石家庄市政府设立的公益性机构,负责管理和运营石家庄市的医疗保险制度。

医保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保障和提高石家庄市参保人群的医疗保障水平,促进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作为市级医疗保险的管理机构,医保中心承担着多项重要任务。

首先,医保中心负责制定和实施石家庄市的医疗保险政策,确保政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其次,医保中心管理并运营着石家庄市的医疗保险基金,保障参保人群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报销比例。

医保中心还负责与各级医疗机构合作,签订医疗服务合同,规范医疗服务价格和质量。

医保中心根据石家庄市的实际情况和需求,不断完善和优化医疗保险制度。

通过建立和运用医保信息系统,医保中心有效整合各类医疗数据,提高数据管理和利用的精细化程度。

医保中心还积极推动信息技术在医疗保险领域的应用,提供便捷的在线服务,方便参保人群查询和办理医疗保险相关业务。

为了保障参保人群的权益,医保中心加强了对医疗服务的质量监控和评价。

通过建立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和调解参保人群与医疗机构之间的纠纷,促进双方的合理妥善解决。

医保中心还加强了对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管,防止虚假、过度和滥用医疗服务。

为了提高参保人群的医疗保障水平,医保中心积极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的改革和创新。

医保中心加强医疗服务的定点管理,确保参保人群在就医过程中能够享受到规范、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医保中心还注重健康管理和疾病防控,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宣传活动,引导参保人群树立正确的医疗保健观念和生活方式。

未来,医保中心将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医保中心将密切关注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医疗保险政策,满足参保人群的多样化需求。

医保中心还将加强与各级医疗机构的合作,推进医疗服务的一体化和优化,为参保人群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医疗保障服务。

通过医保中心的努力,石家庄市的医疗保险制度得以健康、可持续发展,有效提高了参保人群的医疗保障水平。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29•【字号】石政发[2007]53号•【施行日期】2007.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发〔2007〕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有关单位:《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六十七次常务会和市委第三十二次常委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为健全和完善我市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基本医疗,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省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9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和原则(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任务。

按照统筹规划、规范引导、协调发展、稳步推进、逐步完善的基本方针,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2007年11月10日前市区和各县(市)、矿区均应出台并启动居民医保实施办法。

力争在2007年底前居民参保率达到40%,2008年达到80%,2010年达到90%以上。

通过探索完善居民医保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系和规范的运行机制。

各地应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二)居民医保的基本原则。

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重点保障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医疗需求;坚持群众自愿原则,以家庭或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合理设计居民医保政策,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引导居民积极参保;居民医保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辖区内凡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覆盖范围的非农户口人员,均可参加居民医保;坚持统筹协调,统一管理的原则,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的衔接。

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为规范管理公司补充医疗保险,保障职工的医疗待遇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条件1.已参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2.具备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和人工成本承受能力。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应量力而行,与XXX的经济效益水平和负担能力相适应,不得因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而造成人工成本大幅度增加,加重XXX负担。

3.基础管理规范,民主制度健全。

XXX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应履行民主程序和报批手续。

二、实施对象XXX为以下人员建立补充医疗保险:1.签定劳动合同且试用期合格已转正的在册员工;2.退休人员;三、建立方式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建立。

XXX以商业保险机构的相关产品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设计补充医疗保险方案。

XXX用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向商业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四、支付原则1.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用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助,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2.合理设置报销比例和报销起付标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3.适度提高特殊人群的补充医疗待遇水平。

特殊人群包括:关键人才和做出突出贡献人员,个人负担过重的患大病和特殊病人员,其他经XXX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列入支付范围的人员等。

4.在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有结余的情况下,XXX可以开展健康体检、健康咨询等活动,以预防疾病,降低医疗费用。

五、基金筹集XXX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和列支渠道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六、管理与监督XXX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务单独列账,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当年如有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XXX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每年度的预决算方案及执行情况应经XXX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管理办法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管理办法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工作,保障参保员工的健康水平,稳定员工队伍,根据国务院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各参保单位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对基本医疗保险必要、有限的补充,遵循的原则是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现有的医疗保障水平和企业承受能力相适应。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参加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已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了属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按时缴纳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用。

(三)建立健全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体制和基金经办机构及相应的管理监督制度。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是符合上述条件参保单位的全民在册职工和退休(职)人员。

第四条公司社会保险业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司社保中心)是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负责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征集和管理,负责审核平衡各单位实施办法,对各单位经办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指导,确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的真实性、准确性,促进补充医疗保险审核报销、资金管理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

第二章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第五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参保单位缴纳。

从参加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之月起,按照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的4%计提,从企业成本中列支。

第六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一)单位缴纳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

(二)基金利息收入。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三章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第七条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财务部单独设立“补充医疗保险”科目并进行管理。

上年度结余的资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八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统计报表制度。

做好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九条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监督机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2•【字号】石政办发[2009]68号•【施行日期】2009.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09〕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9〕46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石政发〔2009〕40号)文件精神,设立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挂石家庄市公务员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职责。

(四)取消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规则的职责。

(五)将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六)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七)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八)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九)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十)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积极促进社会就业。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公司职工医药费负担问题,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适用范围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且与企业签订了5年及其以上劳动合同的职工含内部退养职工、退休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第三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坚持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坚持合理负担原则;第四条公司制定并执行统一的补充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由各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第二章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筹集第五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各单位按实发工资总额的4%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第六条各单位工会组织设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管理账户,实行专户存储,单独核算,统筹用于本单位职工的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必须专款专用,各年度余额结转下年滚存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第三章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报销项目、标准及要求第七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住院医疗费的项目、标准及票据要求;一职工非因工伤、病住院医疗费用,经当地医疗保险中心认可,并按一定比例报销包括大病医疗保险、职工互助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的部分,每次达到500元以上含500元10万元以内不含10万元,所在单位可根据其工龄长短按一定比例给予报销,工龄满30年以上的报销95%,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报销90%,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报销80%,10年以下工龄的报销70%;超过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工龄满30年以上的报销99%,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报销96%,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报销93%,10年以下工龄的报销90%;二职工非因工伤、病住院的医疗费用,经当地医疗保险中心认可,应由当地医疗保险中心报销,但因其本年度在当地医疗保险中心报销的医药费已达到限额而不能报销的,所在单位可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给予报销;三职工伤、病住院治疗的入院手续和出院结帐手续,由本人或家属自行办理;需要单位报销补充医疗保险费的,需将当地医疗保险中心出具的医疗费结帐票据和单位领导签批的病假书、医疗费报销申请书交给所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审签登记,再由所在单位工会部门办理报销手续;第八条陪护费一职工工伤住院或患重特大病住院,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请人护理的,由本人申请,医院出具陪护证明,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由其家属自行安排护理,所在单位根据住院地域不同分别支付不同的陪护费,在县级、地州级城市医院住院的支付50元/天,在省城医院住院的支付80元/天;二职工工伤住院治疗,伤情较轻并在当地住院治疗,生活能基本自理的,其所在单位不支付陪护费;三职工外出就医交通费由本人自负,单位不予补助;第九条职工因病就诊,住院医疗费按上述标准给予报销;其他就诊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不足时,凭有效医疗发票按以下规定进行报销;一职工经所在地医保中心审核认定为特殊慢性病病人的,按以下标准报销门诊费;1.患糖尿病、二级以上心功能不全、系统性红斑狼疮、瘫痪的,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为每人每年5000元;2.患尿毒症、肝硬化和癌症的,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为每人每年10000元;二职工因病就诊上述特殊慢性病除外的,年度最高报销限额3000元;三以每年1月1日计算的实际工龄,确定职工当年度可报销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档次标准;四员工提供合规报销票据,由职工所在部门负责人、人事部门负责人以及工会负责人审核审批后,由工会财务负责支付相关费用;报销时,需提供有效医疗发票和相关材料;第四章补充医疗保险费报销的相关规定第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职工互助医疗保险不予报销的药品、诊疗服务项目、全自费项目以及员工因本人违法乱纪、寻畔闹事、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医疗事故等情形发生的医疗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不予报销;第十一条特殊慢性病病人每年要按照当地医疗保险机构的规定参加复查和认定;第五章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为加强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管理和监督,各单位应设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管理和监督委员会,委员会由各单位分管领导和财务、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工会等部门的负责人以及职工代表组成,主要职责为:一定期听取经办部门对补充医疗保险费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汇报;二定期向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医疗保险费收支情况;三审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各单位人事部门具体负责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办理及相关医疗发票的审核,财务部门负责费用的提取,工会负责支付各项费用;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的监督检查、防止变相发放现金等违反制度的现象发生;第十四条采取冒名顶替等不正当手段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骗取补充医疗保险补助的,公司除追回补助外,扣罚当事人发生金额两倍的工资;第十五条补充医疗保险经办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重大损失的;二挪用、截留、侵占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同时废止;第十八条本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1.15•【字号】冀政办[2001]2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冀政办〔2001〕2号2001年1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别核算,不能互相挤占。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并接受监督。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对象第四条中直、省直所有驻石市区(不含矿区,下同)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行政关系、工资关系、组织关系全部在省本级的中直、省直企业单位(上述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列入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

第五条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均为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

第三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河北省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

河北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医疗保险的业务经办机构,其相关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制定的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二)参与制定省直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的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三)编制驻石市区的中直、省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的预、决算;(四)负责驻石市区的中直、省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稽核和管理;(五)选择和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六)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对参保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民政部进行检查、考核和奖惩;(七)负责驻石市区中直、省直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金、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金和大病医疗保险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八)承办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医疗保险的查询事宜;(九)指导全省医疗保险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十)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河北省省直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河北省省直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河北省省直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1.15•【字号】冀政办[2001]2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河北省省直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冀政办〔2001〕2号2001年1月15日)第一条根据《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以外的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应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

缴费比例为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4%。

不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的事业单位经财政部门核准,可在年初预算财政拨款之外的单位其他收入列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列支。

补充医疗保险费单独列账管理。

第四条补充医疗保险费全年一次性缴纳,缴费时间应适当提前15日至20日。

用人单位不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其职工不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条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使用,2%划入职工个人账户,2%建立统筹补充基金。

第六条统筹补充医疗保险费用来支付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30000元以内的个人负担部分的部分医疗费和细则第三十七条确定的9类(种)疾病病人的部分门诊医疗费用。

一、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负担的比例的基础上,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部分和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均提高报销比例3个百分点;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部分,均提高报销比例1.5个百分点。

二、恶性肿瘤性疾病放化疗、尿毒症透析、经医保经办机构批准的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脑血管病后遗症致神经功能缺损、心肌梗塞、慢性中、重度症病毒性肝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高血压Ⅲ级高危及高危以上、活动性结核病病人,门诊个人账户用完后,补充医疗费负担的比例为:费用累计500元以内的个人负担;500元以上至5000元的,补充医疗费负担20%;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补充医疗费负担30%;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的,补充医疗费负担40%;30000元以上至150000元的,补充医疗负担50%。

石家庄市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石家庄市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石家庄市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以下简称医疗补助)水平要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第三条医疗补助基金专款专用、独立核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使用。

第二章实施范围第四条市区国家公务员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职工和退休职工。

第五条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在职公务员和退休人员,参照本办法实行医疗补助。

具体单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共同审核。

第六条不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范围的企事业单位中的中科院院士、省管优秀专家、省级以上劳模、获得亚洲或世界冠军的运动员,不驻会的人大副主任和政协副主席,列入国家公务员补助实施范围。

第七条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按本办法规定缴费的其他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

第三章医疗补助基金的筹集第八条医疗补助基金的筹资标准为上年度在岗在职公务员工资总额的6.5%。

第九条属于财政负担的医疗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及时拨付给经办机构;其他单位的医疗补助经费,由单位按月向同级经办机构缴纳。

第四章医疗补助基金的使用第十条医疗补助基金用于享受医疗补助对象的下列补助项目:(一)个人账户的补助;(二)普通病门诊医疗费的补助;(三)在职公务员慢性病病种门诊医疗费和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的补助;(四)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住院医疗费,危重抢救病种、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特殊病病种门诊医疗费超过起付标准后的补助;(五)超过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后的住院医疗费及危重抢救病种、普通病种、慢性病病种、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植入术、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特殊病病种门诊医疗费的补助;(六)基本医保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的补助;(七)住院使用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物品(丙类除外)需个人先自付的医疗费;(八)基本医保自付部分医疗费的补助。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2009)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2009)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200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9•【字号】石政办发[2009]59号•【施行日期】2009.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09〕59号)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县(市)、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参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遵循“低水平、广覆盖、群众自愿、属地管理、统筹协调”的原则,逐步提高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第三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下简称居民基本医保费)的筹集实行居民个人或家庭缴费、政府补助、社会捐助相结合的办法。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居民医保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

第五条居民医保实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和住院医疗费用统筹相结合的办法。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高校(科研院、所)医务室(所)可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居民基本医保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经审定后,与市医保中心计算机联网,作为大学生基本医保的门诊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

第七条本市市区公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承办居民基本医保门诊医疗服务,其公立性质由市卫生局负责确认。

公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达到收治住院标准的,凭市卫生局审批证明,可以申请承办居民基本医保住院医疗服务。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新华区、桥西区、长安区、桥东区、郊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所有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石家庄市市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的政策。

第三条(略)第四条(略)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对象第五条本市市区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列入本市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

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城镇私营企业等。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含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城镇户口临时工)、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均为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

第三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略)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第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6.5%缴纳;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

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作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行政机关单位列“经常性支出”的“社会保障费”;事业单位列“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障费”(专职从事经营活动的职工缴费列“经营支出”的“社会保障费”);企业单位列“应付福利费”,“应付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第十三条职工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第十四条私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职工,以本市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

第十五条新建单位或用人单位当年新参加医疗保险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本市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第十六条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缴纳,缴费基数为本市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

第十七条停薪留职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人或聘用单位负担,由保留其行政关系的用人单位按本市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8.5%代为收缴。

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2)

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2)

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6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冀政办字〔2016〕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市级统筹、市区(包括正定县,下同)与县(市)分级管理、风险调剂的原则,在保障范围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网络信息系统统一的基础上,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基本医保)、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大病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职工基本医保坚持以下原则:(一)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二)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相结合;(三)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全市经济发展程度相适应;(四)立足基本、保障公平、统筹兼顾;(五)重点保障住院,兼顾门诊医疗;(六)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二章实施范围及对象第四条本辖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均列入职工基本医保实施范围。

代办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保的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以及经人社部门批准成立的其它职业介绍机构(含劳务派遣机构),视为用人单位,列入职工基本医保实施范围。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下列保障对象:(一)本辖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退休和退职人员;(二)取得本市居住证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保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三)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四)灵活就业人员;(五)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

第六条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辖区户籍(或居住证)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形式就业等人员。

第三章医疗保险登记第七条新建用人单位应于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30日内,凭相关材料到同级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和职工的医保登记。

石家庄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申报明细表

石家庄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申报明细表

石家庄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申报明细表
 单位名称或档案寄存机构(章): 单位代码: 年 月 共 页 第 页 计量单位:份.张.元.(列至角
话:日
说明:1、本表由用人单位或档案寄存机构填写,一式三份,经办机构两份、用人单位一份。

2、现金诊治原因指:①急诊抢救、②特种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移植后门诊使用抗排斥反应的药物、血友病门诊治疗)、③慢性病、④转院 ⑤常驻外地及异地安置人员住院、⑥用人单位补缴医疗费后欠缴期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⑦其他情况。

【医保办法】石家庄市城镇职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医保办法】石家庄市城镇职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医保办法】石家庄市城镇职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
行办法
城镇职工企业补充医疗
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解决企业职工医疗个人负担过重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可以为本单位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企业按本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之和的4%提取补充医疗保险费。

其中2个百分点向同级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缴纳,2个百分点由用人单位集中管理。

第四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申报、缴纳和经费来源及列支渠道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同。

第五条企业缴纳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或基本养老金的2%划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和其他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

第六条企业集中管理的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本单位职工个人医疗费负担过重的医疗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企业自定。

第七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企业应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在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基金使用情况。

第八条不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为本单位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纳入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石家庄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政策

石家庄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政策

石家庄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政策石家庄是河北省最大的城市,也是许多消费者医疗保险组织和险企的所在地。

政府为了解决职工医保门诊服务报销问题,制定了《石家庄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政策》。

本政策旨在解决职工在石家庄购买医保有效期内收费诊疗服务的报销问题。

一、报销对象根据《石家庄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政策》,符合社会保障条件和报销资格的职工,以及参保范围内的家庭成员,均可享受本政策报销的服务。

二、报销内容1.卡门诊报销根据《石家庄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政策》,在有效期内,参保职工在石家庄社会保障网内医疗机构就诊,可享受由全民健康保险支付的医卡门诊报销服务。

2.院报销职工参保范围内的家庭成员,可根据《石家庄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政策》,在有效期内,走出社会保障网,前往指定医疗机构就诊,享受由全民健康保险支付的外院报销服务。

三、报销标准1.卡门诊报销根据《石家庄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政策》,参保职工在社会保障网内就诊可享受全额报销,不超过当地本群体报销限额的70%。

2.院报销根据《石家庄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政策》,参保职工走出社会保障网前往指定医疗机构就诊,全额报销,不超过当地本群体报销限额的50%。

四、报销流程1.工在就诊时出示有效的医保卡及收费凭证,并确认就诊医院的收费项目符合社会保障药品和服务清单规定的范围和功能。

2.疗单位开具收费凭证,并填写相关信息,方便后续审核报销。

3.工携带相关收费凭证和医保卡前往社会保障网进行报销。

4.会保障网核查收费凭证和医保卡信息,并审核报销申请文件,根据《石家庄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政策》和报销内容和报销标准进行报销。

5.会保障网审核通过后,发放报销金额。

总之,《石家庄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政策》清楚地定义了职工医保门诊服务报销的报销对象、报销内容和报销标准,及报销流程。

政府通过制定《石家庄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政策》,实现了保障职工群体的有效和可持续的健康保险服务。

通过本政策的落实,可以让更多参保职工享受到更加全面和完善的就医保障,有效推进石家庄的健康振兴。

补充医疗保险(试行)管理办法

补充医疗保险(试行)管理办法

北京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补充医疗保险(试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本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减轻个人负担,保证医疗保险制度的平稳过渡,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目的,在于解决职工和退休人员因基本医疗保险及大额医疗互助费用支付之后,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问题。

第三条为合理使用补充医疗保险费,均衡企业负担,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按企业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4%提取,列入成本。

第四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发生的下列费用:1.医疗保险起付线以下的部分医疗费用;2.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部分医疗费用;3.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部分医疗费用。

第五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比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管理规定,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确定。

第六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按下列规定支付:1.一个年度内,门(急)诊费用在500元至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起付线之间的医疗费用,企业按比例进行报销:1)30周岁(含)以下的职工,企业报销70%;2)30周岁至40周岁(含)的职工,企业报销75%;3)40周岁至50周岁(含)的职工,企业报销80%;4)50周岁(含)以上的职工,企业报销85%。

2.职工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00元的部分,大额互助资金支付后,对个人支付部分(不含2000元),在职职工企业报销50%。

3.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500元的部分,大额互助资金支付后,对个人支付部分(不含1500元),企业报销65%。

4.住院费用在500元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线以下的部分,企业报销60%。

5.在职职工住院费超过1300元以上个人自付部分,企业报销60%。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医疗救助补充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医疗救助补充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医疗救助补充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9.03•【字号】石政规〔2018〕14号•【施行日期】2018.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医疗管理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医疗救助补充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规〔2018〕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医疗救助补充保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8年9月3日石家庄市医疗救助补充保险管理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脱贫攻坚的战略部署,扎实推进我市健康扶贫工程,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的实施方案(试行)》(冀政办字〔2016〕131号)等政策要求,针对“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这一制约脱贫攻坚的最大症结,本着完善医疗保障、兜住脱贫底线的工作原则,特制定全市医疗救助补充保险(以下简称补充保险)制度管理办法。

一、总体要求补充保险是为确保实现脱贫攻坚战略目标,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三重保障”的基础上,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给予补充性医疗保障的特惠政策,重点解决医保目录外费用和个人自付费用较高可能导致的贫困问题。

补充保险必须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将其作为实施健康扶贫工程、完成脱贫攻坚政治任务的超常举措;必须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相互融合;必须着力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突出问题,让农村重大疾病贫困患者得到及时有效救治,大幅减轻自己负担的医疗费用,提升医疗保障水平,为农村贫困人口同步迈入全面小康提供健康扶贫医疗保障。

二、保障对象补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含脱贫不脱政策人员)。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按照XX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关于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要求,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国家政策和自身支付能力,为员工和退休人员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第二条公司补充医疗保险是在XX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基础上,为员工和退休人员提供更高层次医疗保障的制度。

旨在提高员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减轻个人的医药负担。

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以及公司的支付能力确定。

第三条补充医疗保险的范围和对象(一)参加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的范围为公司总部和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

(二)享受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的对象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以及退休人员。

不包括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用人单位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员工,以及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四条补充医疗保险的资金来源(一)公司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

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或其它原因不能按时足额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的,该单位员工停止享受公司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二)用人单位于每年的1月15日前,分别按照本单位上一年度工资总额的4%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

缴费列“劳动保险费”科目。

(三)公司集中各单位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及其利息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基金。

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财务会计部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用途:(一)为员工和退休人员购买保险公司经办的团体医疗保险;(二)对员工和退休人员发生的符合XX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支付后应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医疗补助;(三)对公司领导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在此类岗位办理退休人员患病住干部病房时发生的床位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住院可比照办理)、患危重病员工在抢救期间的抢救床位费给予医疗补助;支付公司医务室购买医药消耗品的费用,垫付医务室代员工和退休人员购药所需的周转资金。

上述二、三、四款的具体执行办法,见附件《XXXX公司医疗补助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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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镇职工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解决企业职工医疗个人负担过重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2000〕6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具备经济承受能力的企业,可以为本单位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企业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总额高于当地上年度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总额的,应为本单位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其他有条件的企业,也应为本单位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第四条企业按本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之和的4%提取补充医疗保险费。

其中2个百分点向同级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缴纳,2个百分点由用人单位集中管理。

第五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申报、缴纳和经费来源及列支渠道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同。

第六条企业缴纳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按本人上年
度工资总额或基本养老金的2%划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和其他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

第七条企业集中管理的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本单位职工医疗个人负担过重的医疗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企业自定。

第八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企业应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在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基金使用情况。

第九条不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为本单位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纳入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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