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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的对比分析与差异比较

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的对比分析与差异比较

摘要:《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发布实施,使得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之间形成很大差异。

文章从坏账准备的管理办法、计提方法、计提比例、计提口径及核销程序等方面,对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之间的差异进行了对比分析。

关键词:坏账准备坏账损失会计制度税收处理一、坏账准备的管理办法不同会计和税收实务中均采用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预计坏账损失,但双方在管理办法上存在较大差异。

《企业会计制度》中明确指出:企业只能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否定了坏账核算的直接转销法,在管理方式上也充分尊重企业会计主体自身的管理权限,由企业自主确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要求企业应当制定计提坏账准备的政策,列出目录,具体注明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提取方法、提取比例,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的批准并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有关各方备案,并备置于公司所在地。

计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仍然按上述程序,经批准后报有关各方备案,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预以说明。

由此可以看出,会计上计提坏账准备纯属企业会计政策的采用问题,属于企业内部管理事宜,只需由企业自行决定。

与会计制度规定不同,在税收管理上对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即采用直接转销法,企业如果希望采用提坏账准备的备抵法,必须报经税务机关批准。

二、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不同会计与税收处理上都允许计提坏账准备,但双方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不尽相同。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坏账准备计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这里的规定超过了过去单一的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给企业财会人员留下了职业判断的余地,更便于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对应收款项进行管理。

企业可以选择的方法除了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之外,还有账龄分析法和销货百分比法等,表明会计上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不是唯一的,这与税法规定不同。

会计收入与计税收入的差异分析[精品资料]

会计收入与计税收入的差异分析[精品资料]

会计收入与计税收入的差异分析-精品资料本文档格式为WORD,感谢你的阅读。

最新最全的学术论文期刊文献年终总结年终报告工作总结个人总结述职报告实习报告单位总结【摘要】会税差异的增多和复杂化已经成为我国税收征管和会计实务操作中的一个难点问题。

正确界定和处理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对于合理组织会计核算和依法纳税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通过对我国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的差异分析,提出了协调两者差异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会计收入应税收入差异协调企业的会计处理和税收处理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服务于不同的目的。

会计学上将收入的概念一般分为日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和利得,包括商品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等。

但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

税法对收入没有作出原则性、总括性的规定,只表明只要符合条例及实施细则所列举的条件,即可确认为应税收入。

这里所说的收入是指经济利益的全部流入,具体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两大类。

从总的方面看,税法中收入的含义要宽于会计收入。

基于上述区别,导致两者在收入确认和计量上存在很大差异。

一、会计收入和计税收入的差异性分析(1)一般销售收入。

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收条例与细则对一般收入的确认时间上的规定差异较大。

企业会计制度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出发,侧重于收入的实质性的实现。

这是由于会计核算是从某个具体的会计主体出发,要正确反映该主体的经营情况,而且由于激烈的竞争,企业注重谨慎性是理所当然的。

而税法从组织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侧重于收入的社会价值的实现。

会计制度对一般销售收入的规定: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税法对一般销售收入的规定: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视为销售实现;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视为销售实现;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视为销售实现;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视为销售实现;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视为销售实现;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视为销售实现。

会计收入确认与税法处理的差异比较

会计收入确认与税法处理的差异比较

借:长期应收款
10 0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 000 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2 00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7 500 000
贷 :库 存 商 品 — — — 设 备
7 500 000
2008 年 12 月 31 日收取货款时:
未 实 现 融 资 收 益 摊 销 额 =800×7.9%=63.2 (万 元 )
基础为 0,因此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12 万元。 2008 年 7
月 1 日,丙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费用
270 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30 000
贷 :应 交 税 费 — — — 应 交 所 得 税
300 000
假定 2008 年 7 月 10 日因商品质量问题要求丙公司退
货 10%, 实际发生销售退回时有关的增值税额允许扣减 ,
丙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
180 00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 000
预计负债
120 000
贷:银行存款
351 000ຫໍສະໝຸດ 税法规定实际退货的部分可以扣除,此时预计负债的
账面价值为 0,计税基础为 0,由于在 2008 年 12 月 31 日产
生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12 万元, 因此转回原已确认的可
售大型电子设备一台,合同约定销售价格为 1 000 万元,约
定每年年末支付 200 万元, 分 5 年等额收取。 大型电子设
备的成本是 750 万元。 若不采用分期收款方式 ,销售价格
为 800 万元,实际利率为 7.9%。 假设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乙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收入确认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收入确认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用售后 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 销售 的商 品按售价确认 收入 , 回购的
协议价款 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应 当在合同或协议期 间内采
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 冲减财务费用。税法规定 , 以分期 收款方 式销售货 物的 , 按照合同约定 的收款 日期确认 收入 的实现 。 由于在 会计和税 法上 收人确认时间的不 同 , 导致企业 收入 的不 同。 会计遵
制度解读 IO IYI E P E A I N LC P NT R R T TO
收人确认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中国矿 业大学管理学院

陈思轶 30 0 30源自0 6. 34 4 6 .4 3 4

销售 商 品收 入 确 认 处 理 的差 异
借: 银行存款 贷: 长期应收款 借: 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 财务费用
回购价格高于原售价 , 差额应在回购期 间按期计 提利 息, 计入财务
否符 合“ 相关 的经济利益很 可能流入企业” 这一条件 , 都必须 申报 缴纳所得税 。因此 , 在纳税 申报是调增销售 收入 , 同时调增销售成
本, 其差额为调增 的应纳税所得额。
费用 ; 有证据表明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 , 销售商品按售价
上只 以各期收到的款项确认收入 , 因为税法从 国家的角度来看 , 企 业各期收到的款项 即实现的收入 , 并不考虑利率对 收入 的影响 。 [ ]0 0 月 1 例1 2 1 年1 日,甲公 司采用 分期 收款方式 向乙公 司销 售大型商品一套 ,合 同规定不含增值 税的销售价格为9 O 0 万元 , 分 三次于每年1 月3 日等额收取。 2 1 在现销方式下 , 该商 品不含增值 税
商业折扣的销售总额人账 ,且 在总额法下要设置 “ 销售折扣与折 让 ” 目以反映发生的商业折扣 , 科 而在净额法下商业折扣无需在会 计记录上反映; 现金折扣采用总价法 , 即以不扣除现金折扣 的销售 总额人账。税法 中规定 ,商业 折扣采用净额法与会计上 的规定相

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是企业经营管理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两者的目标不同,会产生一定的差异,这就需要对差异进行分析。

本文就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的差异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的差异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税法法规与会计准则不一致税收法律体系包括税收法规、税收政策、税务规定、税收实施细则等,税法的宗旨是为了保障国家税收的合法性。

而会计核算则遵循会计准则,其目的在于反映企业的经济实际情况。

2、征税对象不同税务处理与会计核算的征税对象不同。

税务处理以国家税收为目标,而会计核算则以企业为目标。

因此,会计核算中存在的一些业务活动在税务处理中可能会被忽略或误估。

3、税务处理的计税基础与会计核算不同税务处理的计税基础是以税法为准,而会计核算则是以会计准则为基础。

税法认可的费用、成本、减免等与会计准则规定的有所不同,导致在计算税费时会产生差异。

二、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差异的影响由于税法法规与会计准则的不一致,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时,可能会产生差异。

这些差异不但会影响企业的准确性和透明度,还会对企业的税务风险产生一定的影响。

一些企业因为对税法不熟悉而导致的税负风险会加大,也会因此被税务机关纳入监管对象。

三、解决办法企业可以采用以下方法解决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的差异:1、了解税法法规企业需要在日常的经营和管理中不断学习了解税法法规,特别是涉及到减免税的政策和规定,这样可以避免因为不熟悉税法而产生损失。

2、合理应用会计准则企业在核算账目、报表时需遵循会计准则,在核算期间应合理应用会计政策,将每种业务让不同的部门进行对比,从而确保对账合理、透明。

3、申请税务协调企业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税务协调,让税务机关对企业的会计核算进行指导和协调,避免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之间的差异。

以上是解决办法,企业在管理、经营中需要不断的学习和探索,并从操作层面、技术层面和管理层面入手实现“和谐”发展。

新会计准则下的收入税会差异

新会计准则下的收入税会差异

新会计准则下的收入税会差异摘要:收入是企业发展的动力,也是维系企业生存的基础。

所以,收入对于企业而言意义重大。

为了使收入确认更加合理,规范企业的账务处理,提高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2021年我国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收入准则进行了重大调整, 主要表现在收入确认时点有了很大地变化。

收入准则的修订会对企业产生比较大的影响,这种影响不仅体现在账务处理方面,同时也体现在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差异方面。

本文基于新收入准则,分析税务与财务在收入确认时点方面的差异, 并针对此种差异提出审计师在进行收入项LI审计时,应该如何降低审计风险,避免发表不正确的审计意见。

关键词:新收入准则;企业;税会差异1新收入准则实施的背景与意义收入对于企业而言就如同人体中的心脏,没有了收入,企业就不能继续生存。

而且收入也是资本市场的投资者比较看重的一项财务指标,它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能力,正是山于收入对企业如此重要,所以收入准则必须严格规范收入的确认时点,避免企业利用准则的漏洞,肆意操纵收入的确认,对资本市场和宏观经济的发展造成不良的影响。

此外,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外国资本的不断涌入, 企业的交易形式逐渐多元化。

所以,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的收入确认行为,提高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我国经济更加健康的发展以及适应我国企业业务模式的变更,财政部于2021年对我国收入准则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并根据不同企业的性质,规定了企业实施新收入准则的时间,以留给企业足够的缓冲空间,使新收入准则能够更加顺利地实施。

新收入准则的核心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制定了收入确认模型。

新收入准则规范了收入确认的步骤,企业所有的业务类型都应按照此项模型进行收入确认。

二是变更了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

新收入准则将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山“风险与报酬的转移”变更为“控制权的转移”。

从而使收入确认更符合会计信息的基本要求,降低了企业的收入确认风险。

三是收入确认金额山合同金额变为实际成交金额。

收入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之分析

收入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之分析

收入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之分析【摘要】会计准则从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原则出发,侧重于收入实质性的实现;而税法从组织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侧重于收入社会价值的实现,二者对收入的确认存在很大差异,会计人员只有协调好两者的差异,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及企业的利益。

【关键词】会计准则; 税法; 收入; 差异会计和税法两者的立法基础不同,前者注重企业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后者则强调立法的公平和效率,这就导致了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对收入的确认存在一定的差异,具体分析如下:一、收入的概念表述不同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指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将收入的概念表述为,收入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和其他收入。

我国税法上的收入概念没有强调收入是企业“日常活动”的收益,是一个总“收益”的概念,也没有对收入和利得进行单独的区分,因此,税法上的收入包括会计上的收入和利得两部分。

这主要是考虑到我国现有的税收征管水平较低,经营性收入和资本利得涉及到资本资产与经营资产的准确界定,这会使所得税制变得过于复杂,不能适应我国征纳双方的现状。

二、二者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实现的条件不同会计上将“商品所有权的风险转移”作为销售收入实现的首要条件。

而从税法角度看,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本质上是企业的经营风险,不能由国家来承担,否则会造成税负的不公平,因为每个企业面临的风险大小是不一样的,因此,税法对收入的确认就不能以“风险转移”为必要条件。

会计上确认收入的第二个条件是“不再保留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就是说,实际上继续控制的商品,不能确认销售收入。

税会处理有差异,确认收入须小心

税会处理有差异,确认收入须小心

税会处理有差异,确认收入须小心第一篇范文税会处理有差异,确认收入须小心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的收入确认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在税务和会计处理中,收入确认存在一定的差异,这给企业带来了不小的困扰。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阐述这一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一、税会处理差异的成因1. 税收法律法规与会计准则的不同。

税收法律法规主要侧重于税款的征收与管理,而会计准则则关注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的反映。

二者目的不同,导致处理方式有所差异。

2. 收入确认时点的规定。

税收法规通常规定收入的确认时点,而会计准则则允许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收入确认时点。

这使得企业在处理收入问题时,需要在满足税收要求的同时,遵循会计准则。

3. 收入规模的计算方法。

税收法规有时会对收入规模进行限定,如减去免税收入、折扣等,而会计准则则关注收入的实际金额。

企业在计算收入规模时,需兼顾税收和会计要求。

二、确认收入时的注意事项1. 遵循税收法规。

企业在确认收入时,首先要满足税收法规的要求,确保收入的计算、确认时点等符合规定。

2. 遵循会计准则。

在满足税收要求的基础上,企业应遵循会计准则,正确反映收入的真实情况。

3. 充分披露信息。

企业在财务报告中,应充分披露收入确认的相关信息,如收入来源、确认时点等,以便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作出正确决策。

4. 关注行业特点。

不同行业的收入确认问题具有特点,企业应关注行业规定,合理确认收入。

5. 咨询专业人士。

企业在处理收入确认问题时,可咨询税务、会计等专业人士,以降低风险。

三、应对策略1. 加强内部管理。

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确保收入确认的准确性。

2. 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明确收入确认的程序、时点等,以规范操作。

3. 加强税收筹划。

企业可通过税收筹划,合理安排收入确认时点,降低税收负担。

4. 密切关注政策动态。

企业应密切关注税收、会计等相关政策的动态,及时调整收入确认策略。

职工薪酬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职工薪酬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职工薪酬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引言在企业管理中,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存在一定的差异。

了解并分析这些差异对企业的薪酬管理和税务规划至关重要。

本文将讨论职工薪酬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并分析其对企业的影响。

1. 薪酬项目的确认与会计处理1.1 薪酬项目的确认在薪酬管理中,薪酬项目的确认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福利等。

根据劳动合同和企业制度,确定了职工薪酬的各项支付标准。

同时,根据劳动关系、工资规定和劳动保障法等法规,确保薪酬的合法性。

1.2 薪酬项目的会计处理薪酬项目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记账、核算和报表编制等环节。

根据会计准则和相关规定,将薪酬项目按照不同性质和所属部门进行分类,并记录在会计账簿上。

同时,根据税法规定,计提应交税费等。

2. 薪酬项目的税务处理2.1 税务政策与薪酬项目税务政策对薪酬项目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税法规定,雇佣关系的工资、奖金和津贴等属于企业的税前成本,而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和津贴需要进行一定比例的代扣代缴税款。

2.2 薪酬项目的个税处理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处理,企业需要进行代扣代缴。

职工的工资、奖金和津贴等以及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各类个人福利,均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的个税计算规则和税率进行个税的代扣代缴。

3. 职工薪酬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及影响3.1 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的差异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会计处理中,薪酬项目会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分类、记账和核算,而在税务处理中,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个税的计算和代扣代缴。

3.2 会计信息与税务报表的差异会计信息和税务报表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会计信息主要用于内部管理和决策,而税务报表主要用于纳税申报和税务审核。

因此,在编制会计信息和税务报表时,需要满足不同的法律法规和报表要求。

3.3 差异对企业的影响职工薪酬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差异对企业薪酬管理和税务规划产生一定影响。

首先,差异的存在增加了企业管理的复杂性和难度。

其次,差异可能导致薪酬成本的估计与计算的误差,进而影响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状况评估。

2023年新收入准则下的会计税法处理差异

2023年新收入准则下的会计税法处理差异

2023年新收入准则下的会计税法处理差异2023年新收入准则实施后,会计处理和税法处理差异会更加突出。

本文将重点探讨会计处理和税法处理差异的具体情况,并探讨如何处理这些差异。

1. 收入确认时间会计准则和税法对于收入确认时间的要求不同。

会计准则强调经济实质,收入应该在商品或服务交付或者完成时确认。

而税法则要求在实际收到款项时确认,会计收入确认时间比税法晚。

该差异会导致企业会计准则下形成的应收账款与税法下的实际收款不一致,形成的差异需要通过未实现收益调整账户进行处理。

2. 收入金额会计准则在计算收入金额时,通常会将销售价格与销售成本进行对比,并计算出收入利润,这种方式被称为成本法。

税法则会将成本和费用纳入收入计算,但是有些费用在收入确认时无法纳入。

例如,预付费用不能在确认收入时计入,因为这是未来服务的费用。

又如,营销费用无法准确计算,因此税法规定了费用资本化的方法来解决这些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将会计准则下计算的收入额与税法下计算的收入额进行比较,并进行调整,以保证会计与税法的统一。

3. 营业税与增值税营业税和增值税是两种不同的税收形式,对于增值税纳税人而言,需要按照增值税法规的要求计税。

而对于营业税纳税人而言,需要按照营业税法规的要求计税。

因此,在税务处理上会存在较大的差异。

如在会计上会采用增值税的方式计算销售额,而在税务上可能需要根据营业税法规进行计算。

此时,需要通过调整计税方法和计算方式来进行处理。

4. 其他差异除了以上差异外,还存在其他的差异,如税法规定了一些费用在计算收入时不能减除,如罚款、滞纳金等,而会计准则没有明确规定,因此需要在会计处理上进行调整。

又如,税法规定了计提坏账准备的具体方式和方法,而会计准则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计提。

综上所述,会计准则和税法处理差异将在新收入准则下进一步凸显。

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差异处理方法,以保证会计和税务处理的一致性。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来处理差异:1. 及时更新财务和税务制度,以确保财务和税务制度的一致性。

收入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收入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论会 计上 是否 实际做 销售 处理 ,一般 均应确定 为应 税 收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 日 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 的, 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第二, 企业在 0— 32
收人的确认时间区分不 同的税种做出不同的规定 。
( 销售收入范 围 、 量上 的差异分 析 三) 计 根 据会计 准则 可推定 ,企 业商 品销 售 收入包 括主 营 业务 收入 和其 他业 务收入 。而税 法 对商 品销 售收入 的确
情况确认。不跨年度的劳务收入 ,按完成合同法确认收
入。 对跨年度的劳务收入的确认 , 可区别情况分别以资产 负债表 日劳务的结果是否能可靠地予以估计来处理。第 认不仅包括会计上 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 而 且还包括会计不作收入处理的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 , 无
销, 计入当期损益。 但税法并无此说明。 此处, 笔者认为, 税 销售处理 , 都要按照税法规定计征税款 , 侧重于收入的社 法应及时补充说明, 避免期末纳税调整时产生困惑。 会价值实现 , 而不以会计收入作为应税收入 , 强调尽量减
少选择 和判断 , 以利 于税 务管 理 , 现税 收公 平 。 体
李 箭
( 宁省 对外 贸易学校 , 辽宁 辽 【 摘 大连 162 ) 0 3 1
要】 20 年 2 财政部颁布 了 3 项具体会计准则 , 中 企业会计 准则第 1 号一 收入》 06 月, 8 其 《 4 与原准则相比变化较
大。 由于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制定 的 目的、 依据的原 则不 同, 导致了对收入业务处理方 法上存在 着较 大的差异。 同时, 新准则的发
【 键词】 应税 收入 ; 同销售 ; 关 视 劳务收入 ; 差异分析 【 中图分类 号】 F 3. 25 9 9

收入确认会计和税务处理差异

收入确认会计和税务处理差异
以物易物
所得税和增值税规定相同。
如果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不进行计税价格调整,那么,交换货物价值相等,增值税为0;所得税也不产生税款(收入与成本xiang)
售后回购
相当于企业融资行为,一般不确认收入。
**如回购价格是商品的公允价值,那么可以认为是企业的筹资行为,企业应确认收入结转成本。
一、商品未发出,专用发票未开具
1、发出商品时
企业确认收入,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企业对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能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应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减少所得税费用)
2、回购期间
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作为回购商
品的成本核算,当期需要做纳税
调增处理
**特殊情况,如有证据证明不符合
贷:所得税费用
3、购回商品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二、商品已发出,专用发票已开具
1、发出商品时(未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应付款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2、回购期间
财务费用=(回购价—销售价)/回购期
借:财务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当年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商品销售收入—成本+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转回期所得税税率
所得税和增值税均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回购货物处理:
所得税:回购货物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增加当期成本,等于缩小当期税基。
如:当期应纳所得税=(新产品的销售价格—回购商品的价格)*25%
增值税:回购商品时,取得不了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税基没变化。
如:当期应纳增值税=新产品的销售价格*17%

“收入确认”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收入确认”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收入确认”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高顿网校友情提示,最新阜新高级会计实务相关内容会计实务考试辅导“收入确认”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总结如下: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通知》对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其与《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对收入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对比说明。

企业会计准则的具体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上述《通知》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与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不难看出,具体准则的规定比《通知》的规定多了一条,即“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在具体准则里,商品销售收入强调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是指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也就是说,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超过50%.在税务处理上,《通知》就收入的确认为何不强调“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笔者认为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防止人为地将资产通过捐赠、市场推广等形式,转移给他人而减少税基,逃避所得税。

二是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的是法人制所得税,强调在同一法人内部的资产转移不视同销售也不确认收入,对不同法人之间的资产处置,因资产所有权发生改变,都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基于新收入准则的税会差异分析

基于新收入准则的税会差异分析

基于新收入准则的税会差异分析新收入准则是关于营业收入会计处理的一项重要准则,即2020年起施行的财务准则第15号《收入》(以下简称“新准则”)。

该准则的实施对企业的税务会计处理产生了重要影响,本文将对基于新收入准则的税会差异进行详细分析。

税会差异是指企业在税务和会计处理中,由于税务法规和会计准则的不同而导致的两个层面上的差异。

在新准则实施之前,企业按照过去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并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因此在税务和会计处理中可能会存在差异。

以下将从收入确认、长期合同和收入分类三个方面具体分析基于新准则的税会差异。

首先是收入确认方面的税会差异。

根据新准则,企业应当根据合同履行进展来确认收入,即根据实际交货、服务提供的进展程度来确认收入。

这与传统准则按照交货时刻或服务完成时刻确认收入的做法有所不同。

在新准则下,企业在会计处理中可能会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而在税务处理中仍然按照传统准则的规定确定收入确认时刻,因此会产生税会差异。

其次是长期合同方面的税会差异。

在新准则下,企业应当将合同中的收入和成本进行逐年分摊,并根据实际履约进展来确认收入和相关成本。

而在税务处理中,按照传统准则的规定,企业往往将长期合同的收入和成本在合同履行结束时一次性计入纳税所得额,因此会产生税会差异。

最后是收入分类方面的税会差异。

根据新准则,企业应当将收入划分为经营性收入和其他收入两类,其中经营性收入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交易的性质分类,其他收入则包括非交易性资产的收入等。

而在税务处理中,根据税法规定,企业的收入往往被划分为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两类。

在新准则下,企业在会计处理中划分的收入类别可能与税务处理中的收入类别不一致,从而产生税会差异。

基于新收入准则的税会差异对企业的财务报表和税务申报都会产生重要影响。

在财务报表上,企业需要在附注中详细披露税会差异的性质、金额和原因,以便用户了解企业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在税务申报中,企业需要根据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计算,并在报表中准确披露税务利润和应纳税额,以便税务部门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和审计。

企业会计帐务处理与税务帐务处理上的差异

企业会计帐务处理与税务帐务处理上的差异

企业会计帐务处理与税务帐务处理上的差异[摘要]企业会计和税务在帐务处理上的差异,是因为会计制度及准则与税收法规制定的目的不同、核算的依据不同形成的。

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有必要就某些处理差异及一些尚未规范的问题在立法过程中加以详细说明;必要时还应联合出台一些法规,规范企业的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处理方法,使企业在缴足税款的同时也能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也会使税制适应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企业会计帐务处理税务帐务处理差异性一、企业和税务对收入确认的差异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企业的商品销售收入不是以形式上是否发货、是否具有收取货款的权利为标准,而是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与报酬是否转移、是否保留通常与所有权联系的继续管理权、是否继续控制商品、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是否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成本费用是否能够可靠地计量等因素为判断依据,在这些条件全部满足时予以确认。

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而税法对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是: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税法确认的商品销售收入是以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证的当天。

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二、会计和税务对所得税的差异税务上对企业所得税有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概念,税法上的不征税收入,是指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为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从性质上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活动家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是指企业有纳税义务,而政府根据社会经济政策目标的需要,可以在一定时间免予征税,而在一定时期又有可能恢复征税的收入。

而会计上没有此概念。

2024年所得税汇算清缴:职工薪酬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2024年所得税汇算清缴:职工薪酬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2024年所得税汇算滞机职工薪B1.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一、职工新州的范围会计准则规定,职工薪酬I,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供应的服务而赐予各种形式的州劳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全部人员,含全职、款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

在企业的支配和限制卜.,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供应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纳入职工范昭,如劳务用工合同人员。

职工薪酬,包括企业为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供应的全部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

供应应职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研养人的福利等,也属于职工薪酬。

职工薪酬包括:(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二)职工福利费。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焚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其中,养老保险费,包括依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向社会保脸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依据企业年金支配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脸费。

以购买商业保隆形式供应应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也属于职工薪酬。

(四)住房公枳金。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化经费。

(六)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将企业拥有的资产无偿供应应职工运用、为职工无偿供应医疗保健服务等“(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赐予的补偿。

(八)其他与获得职工供应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没有运用职工薪酬的概念,但在《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对工资薪金进行r界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全部现金形式或者#现金形式的劳动册劳,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4;3号)其次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辙”,是指企业依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化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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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收入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

会计准则与税法界定的收入概念的差异,体现在若干方面:
第一,税法中的收入总额,是一个包含收入内容往往比会计准则规定更广的概念,一切能够提高企业纳税能力的收入,都应当计入收入总额,列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收入总额应是使企业资产总额增加或负债总额减少,同时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化、纳税能力提高的收入。

如果收入使资产与负债同额增或减,结果未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化、纳税能力提高,则不是应税收入,如从银行贷款、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等,都不应当确认为收入总额。

第二,会计准则与税法界定收入的范围不同。

会计收入准则只规范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税法计入收入总额的收入项目要比会计上的收入更多,企业的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企业资产溢余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企业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等等,都应当计入收入总额。

第三,企业所得税有不征税收入的概念,会计上没有此概念。

税法上的不征税收入,是指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为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从性质上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的收入。

因为从企业所得税的立法精神来看,所得税的税基应是企业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所得,而政府预算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对这种性质的收入如果征税,会导致无意义地增加政府的收入与支出成本。

非应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

第四,企业所得税有免税收入的概念,会计上没有此概念。

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是指企业负有纳税义务,而政府根据社会经济政策目标的需要,可以在一定时间免予征税,而在一定时期又有可能恢复征税的收入。

如国债利息收入,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非营利公益组织的非营利收入等。

免税收入属于税收优惠。

二、“日常活动”标准分析
会计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其中“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

比如,工业企业制造并销售产品、商品流通企业销售商品、保险公司签发保单、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软件企业为客户开发软件、安装公司提供安装服务、商业银行对外贷款、租赁公司出租资产等,均属于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构成收入。

工业企业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出售不需用原材料等,属于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也构成收入。

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活动,不是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也不属于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不构成收入,应当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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