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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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
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温政办[2011]114号
【发布部门】温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8.15
【实施日期】2011.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的通知
(温政办〔2011〕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
知》(浙政办发〔2009〕185号)精神,巩固和扩大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成果,持续推进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主要目标
按照“依法管理、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管理”的总体要求,完善政府领导、各
部门齐抓共管的长效管理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深化全市治超工作,确保治超工作长期有效和持续稳定地开展,真正建立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持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二、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分工,形成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合力
各级交通运输、公安、经信、宣传、工商、质监、安监、物价、法制、纠风等部门,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日常工作。

按照分工认真履职,相互配合,从车、货、路3个源头实施有效监管,严把车辆生产销售、注册登记、市场准入、货物装卸和路面运输5个关口,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形成各方联动、齐抓共管、运转高效的长效管理工作机制。

(一)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对运输货场、码头、配载场及大型工程建材、大型化工产品等货物集散地,通过进驻、巡查,实施对货物装载源头环节的全程监管。

发现货运车辆有超限超载行为的,依法予以制止,装载符合标准后方可放行;将货运源头单位发生的超限超载行为列入质量信誉考核,定期向社会公布。

依托固定超限运输检测站(点)加强流动巡查,增加上路频次,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

对经过称重检测确认的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依法卸载,依法处罚;不经检测设备称重不得认定为超限;加强对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源头治理,严格按规定装载;对已行驶在公路上的运输瓜果、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的超限超载车辆,不滞留、卸载和罚款,但须在道路运输证上登记违法行为并抄告有关执法监管机构。

对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车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督查其凭合法通行手续运输。

将路面执法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通报有关部门,配合工商、公安、质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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