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罪中询问证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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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讯问证人范文优选10篇

公诉人讯问证人范文优选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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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_受贿案件讯问笔录的制作_王东兴

浅谈行_受贿案件讯问笔录的制作_王东兴

2012年第3期(司法实务)/总第143期THE CHINESE PROCURATORS在*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061000]文◎王东兴*职务犯罪惩治与预防责任编辑:郭冰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一旦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获取口供后,如何及时将口供转化成为一份高质量的讯问笔录,固定犯罪嫌疑人口供,防止以后犯罪嫌疑人翻供,成为侦查办案的关键环节。

贿赂犯罪案件因为其他证据相对单薄,一对一这种交易形式,使得行受贿双方的言词证据成为案件的关键证据。

笔者对贿赂犯罪案件讯问笔录的制作谈一下自己的感受。

一、把握时机适时制作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心理产生动摇的心理变化分为几个阶段:试探摸底阶段、矛盾斗争阶段,对抗僵持阶段,动摇反复阶段,供述坦白阶段。

这五个不同的阶段在许多情况下并无明显界限,需要侦查人员运用丰富的侦查经验来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阶段,讯问笔录的制作不能急于求成,需要把握好时机,一般在犯罪嫌疑人经过这几个心理变化之后,在其彻底缴械投降,心理防线彻底崩溃以后,在其坦白交代时再制作讯问笔录。

如果时机把握不准,急于求成,在犯罪嫌疑人试探摸底阶段急于做讯问笔录,会给犯罪嫌疑人可乘之机,狡猾的犯罪嫌疑人会通过讯问内容来试探虚实,摸清侦查人员的底牌,一旦暴露侦查意图和侦查方向,犯罪嫌疑人往往会避重就轻,有所准备,给侦查讯问工作增加困难。

而在矛盾斗争阶段、对抗僵持阶段、动摇反复阶段,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崩溃之前,也不适宜做讯问笔录,这时的犯罪嫌疑人心理不稳定,如果急于固定讯问笔录,会造成骑虎难下的被动局面,甚至会使讯问工作前功尽弃。

二、围绕犯罪构成要件,注意强化不同的侧重点(一)受贿罪讯问笔录要突出受贿行为的主观和客观方面受贿罪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其中犯罪主体身份因为有其他书证及任职的证明文件,在讯问笔录上不需要作为重点,但是在其个人简历中应该有所体现。

受贿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应该作为讯问笔录的重点。

主观方面主要包括:受贿行为的犯意如何形成,对自己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识,对行贿人为何向其行贿的认识,“权钱交易”的关系是如何形成的,受贿行为关于对财物占有的认识等主观因素。

浅谈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

浅谈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

浅谈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作者:明雷来源:《活力》2009年第15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为查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事实真相,依照法定程序调查、发现、取得和保全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材料的活动。

由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取证工作难度较大,因此办案人员必须采用正确的侦查策略和方法,才能保证客观全面地收集各种证据,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奠定基础。

一、重视立案前的初查工作,针对具体案件寻找突破口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时,立案前的初查工作极为重要。

如果初查工作不当,就可能打草惊蛇,影响后续侦查活动的进行;反之,如果初查工作适当,则会迅速打开侦查工作的局面,为最终查清案件事实奠定基础。

根据个罪的不同情形和不同特点,可以从不同方面选择突破口,即选择易被攻破的案件薄弱环节,以迅速侦破案件。

如在贪污案件中,可以依案情从审查会计资料,或者从证人、其他知情人,或者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亲友等方面寻找突破口;在受贿案件中,一般可以从行贿人、介绍贿赂人、其他知情人、受贿人及其家属、亲友等人入手选择突破口。

二、审查会计资料,发现线索,获取书证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时,作案手段和犯罪金额等是需要查明的重要内容,而许多贪污贿赂犯罪活动往往在会计资料中有所反映。

因此审查会计资料是收集证据的一条重要途径。

审查会计资料主要包括审查会计凭证和审查账目两方面。

审查会计凭证时,要注意审查凭证的内容、形式要件、原始凭证的真伪、记账和原始凭证是否相符等内容,以查明会计凭证中的破绽,发现并收集犯罪证据。

审查账目时,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第一,审查总账与明细账以及其他有关联的账目之间是否相符,即收支是否相等,金额是否一致等。

第二,审查账面现金与库存现金是否相符。

根据有关规定,各单位、企业必须设立“现金日记账”,对现金收支业务进行序时登记,通过查点库存现金的实有数额,可以证实库内现金是否被非法侵占。

第三,审查账和实物是否相符。

依财务和物资管理制度规定,有物必有账,账物应当相符,通过核对账面物与库存物,可以发现犯罪事实是否发生。

浅谈贪污贿赂罪中询问证人的特点

浅谈贪污贿赂罪中询问证人的特点

浅谈贪污贿赂罪中询问证人的特点[摘要]贪污贿赂罪是属于职务犯罪的一类罪,该类罪中的证人作用重大,特点突出,随着反腐败战斗的推进,职务犯罪的侦办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其中证人对贪污贿赂罪侦办的影响显得愈来愈大,我国询问证人的制度需要研究和完善。

[关键词]贪污贿赂罪;证人;污点证人;询问时间证人,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法律上指除当事人外能对案件提供证据的非当事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虽然在法律中规定了案件知情人的作证义务,但实践中,相关证人往往出于自身或家人的人身或财产的安全而拒绝作证,这给办案机关的工作带来挑战,也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犯罪。

相对于普通的刑事案件,贪污贿赂罪中的证人,也就是案件知情人则会有更多的心理活动,他们对案情的交代与否,往往成为决定案件成立的决定性因素。

笔者将会在本文中就贪污贿赂罪中证人的特点展开讨论,并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证人与犯罪嫌疑人身份的混同性近年来,随着我国反腐力度的增大,部分公职人员在贪污或受贿的时候开始变得小心谨慎。

每一件贪污贿赂罪案件的报道,一方面是为了警醒公务员队伍,预防犯罪,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使案件的处理公开透明,避免新的腐败发生,使人民大众满意的同时,显示政府打击腐败的决心和力度。

但不得不说,这也教会了潜在的犯罪人如何犯罪,如何去规避法律的制裁。

正是贪污贿赂罪的犯罪人的小心,相关案件的知情人非常少,这些知情人往往就是犯罪行为的参与者。

贪污贿赂案件与其他刑事案件相比,这类案件的被查对象为了保护自己,都是尽量缩小知情的范围,能够直接证明犯罪人犯罪事实的知情人往往就是犯罪行为的参与者。

如受贿罪和行贿罪,这是一个典型的对向犯。

对向犯,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

也就是说,只要公职人员的受贿罪成立,该行贿人的行贿罪也将成立。

当然了,这个对向犯的成立与否,还要排除公职人员索贿的情况,同时行贿人谋取的应当是不正当的利益。

从“两个证据规定”谈贪污贿赂案件言词证据的收集

从“两个证据规定”谈贪污贿赂案件言词证据的收集

从“两个证据规定”谈贪污贿赂案件言词证据的收集摘要:言词证据是指以人语言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它是证据分类理论中与实物证据相对应的一类证据。

在检察机关自侦的贪污贿赂案件证据体系中,言词证据因具有证实犯罪事实的直接性而具有重要价值。

但是由于言词证据所反映的案件事实都是由人感知并以记忆的形式储存于大脑中,然后再通过语言表达出来,在感知和表达的每个环节都有可能发生变化,稳定性较弱,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证人改变证词等问题会直接影响到自侦案件的质量。

“两高三部”《两个证据规定》的施行,对检察机关反贪部门证据收集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证明标准和取证要求,对全面客观收集和运用证据、防止和避免出现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以下笔者就如何理解、贯彻《两个证据规定》,强化证据理念、提升自侦干警素质,规范言词证据收集等角度,谈些粗浅看法。

关键词:言词证据;《两个证据规定》;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图分类号:df79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9-0110-02一、当前言词证据收集中存在的问题(一)办案观念与证据意识的滞后目前,有些办案单位和自侦干警存在重打击贪污贿赂犯罪轻保障涉案人员合法权益、重实体轻程序、重言词证据轻实物证据等传统的办案观念,难以适应“两个证据规定”的新要求。

由于形成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的“由供到证”的反贪工作模式成本低,节省人力、物力、财力,节约办案时间,目前仍有部分反贪部门在办案理念和办案方式上还停留在传统反贪工作模式上。

受此影响,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多数自侦干警不知不觉形成了只重视口供和事实的习惯,往往忽略其他证据的收集运用和取证程序、手续,这有可能出现没有口供案件很难结案或即使有口供而没有其他证据来佐证,整个证据并不能形成证据锁链而无法准确指控犯罪的情况。

《两个证据规定》施行以前,由于没有完善的非法言辞证据排除规则,以至于会有案件在提起公诉后法院审理过程中需要哪些证据,自侦人员再去补充证据的情况,造成有些办案人员为了图方便而违反程序随便涂改笔录。

反贪侦查中讯问的对策与技巧

反贪侦查中讯问的对策与技巧
事实 , 要查 清无 罪的事 实 。( ) 在较 多弊 端 。惩 罚 犯 也 2存
罪 和保 障人 权是 刑事诉 讼法 目的不 可分 割 的两个 方 面 , 在侦 查过 程 中 , 查人 员在 收集 犯罪 嫌疑人 有罪 证据 的 侦 同时 更要保 障犯 罪嫌 疑人 的合法 权 益 , 这也 是实 现程序 公正 和实 体公 正 的必 要 。由于在传 统 的“ 罪侦 查 ” 式 有 模 下, 侦查 人员 千方 百计 地去 获取有 罪 的证据 , 实践 中 在
强制 措 施 。在 侦查 中保证 犯 罪嫌 疑人会 见律 师 、 无罪 辩 解等 的权 力 。 侦查 过程 不但要 注意 获取 能够证 明犯 罪 在
嫌 疑人 有罪 的材料 和 口供 ,而且 也要 注意 收集能 够证 明 犯 罪嫌 疑人无 罪 的证 据 ,认真 听取犯 罪嫌 疑人无 罪 的辩
解 , 障无 罪 的人 不受 刑事 责任 追究 。 保 三 、 变“ 转 由供 到证 ” 的传统 模式 为“ 由证 到供 ” “ 由供 到证 ” 的模 式特 点是 : 查机关 在掌握 一定 的 侦 犯 罪线 索后 , 即讯 问犯罪 嫌疑 人 以获取 口供 , 立 然后 再 以犯罪 嫌疑人 的 口供 为线索 收集 证据 。如果收 集 的其他
入、 科学 技术 的发 展等 , 由证 到供 ” 替 “ “ 代 由供到证 ” 的
和犯罪 嫌疑 人 ,使有 罪 的人不 能逃避 侦查 和审 判 ,无罪
的人不 受刑 事追究 。刑事诉 讼 法对 收集证 据规 定 : 收集 、
调取 犯罪嫌 疑人 有罪 或者无 罪 、 轻或 者罪 重的证 据材 罪 料。 现行 的法 律法 规要求 侦查 工作 既要 查清有 罪 的犯 罪
就会 出现 剥夺 犯罪嫌 疑人 权力 、刑 讯逼 供 、违法 取证 等

关于贪污贿赂案查帐取证技巧经验

关于贪污贿赂案查帐取证技巧经验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的账务证据属于书证的范畴,是证实该类犯罪案件的物质载体,承担着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功能。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的查账则是获取贪污贿赂案件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的重要手段和主要方法。

它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查账,主要是收集可能构成犯罪的事实和证据,为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提供导向作用。

它既是能否立案、迫使犯罪嫌疑人交待犯罪行为,能否突破案件的关键,也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强,工作量大而复杂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侦查工作的成败。

为此,笔者就常见的贪污贿赂案查账取证方法,结合办案实践谈些浅显的看法,以期抛砖引玉。

(一)对虚支虚报的调查取证在侦查实践中,采取虚报冒领手段进行贪污的案件,大都发生在直接经手管理财物的人员中。

他们为了骗取公共财物,往往采用伪造凭证、使用作废的凭证进行报销,或者勾结他人开具假单据、虚增数量进行虚列、虚支的手法共同贪污。

对该类贪污行为,在侦查中应采取以下方法进行查账:一是审查可疑凭证的来源,看所报销的票据是单位还是个人出具的,有无收款人的姓名或印章。

二是审查所报销的票据与费用支出的关系,看费用支出是经常性还是偶然性的,是否正常支出,有无反常现象。

如某电力公司副总经理王某贪污案,王某利用职务之便,虚列招待费、虚支维修费合计5万元,据为已有,又在购买原材料及修建库房过程中受贿3万元。

该案就是通过审查报销的票据侦破的。

三是注意审查款项支出的流向和形式,是否人为从中作弊。

如某市场中心主任俞某某贪污案,俞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指使下属为其从某金属装潢厂虚开两张合计金额67000余元的安装、维修发票,并伪造了两份工程预(决)算书及资金使用审批表,由自己审批后报账,将上述款项打入其个人长城卡,据为己有。

四是将支付货款与所购货物进行核对,从货物数量上综合判断收支的真实性,然后从账目中审查出的疑点着手,与领款人或单位核对,获取有无虚报的依据。

如在侦破童某某受贿犯罪证据的过程中,侦查人员提取到一份总金额为12万余的发票及采购microsoftwindow标准版10套、microsoftsqlserver标准版3套的购销合同,经分析认为,在同一时间段内,一般不需要这么多正版软件,在与软件鉴收单上的签名人逐一核对后,最终查明童某某与张某某密谋,采用少购货多付款的欺骗手段,将虚增货款48000余元贪污的犯罪事实。

浅谈反贪污贿赂案件审讯技巧

浅谈反贪污贿赂案件审讯技巧

浅谈反贪污贿赂案件审讯技巧在当今世界,贿赂犯罪已经成为公害之一,它使国家的尊严、政府的廉洁公正形象受到严重的损害,并妨碍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就会导致政府的腐败、国家灭亡。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犯罪嫌疑人的反侦察能力越来越高,这就对侦查机关在审讯犯罪嫌疑人的技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审讯实质上是让犯罪嫌疑人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为目的,带有强制性的交流活动,从而使犯罪嫌疑人能尽快地交代自己所犯的罪行,使案件得以顺利地进行。

然而在反贪污贿赂案件中审讯的技巧有很多种,下面笔者就在办理反贪污贿赂案件中如何使用”情”的审讯技巧,与大家商榷。

多年来公安与检察院的审讯活动中,经常有人对审讯活动的方法和技巧,用”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来予以概括。

由此可见”情”与”理”是审讯活动中的两大法宝。

在审讯活动中,这种情感的作用是通过消除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中的消极的因素,激发积极的因素,强化供述的动机来实现其审讯目的的。

因此在审讯过程中情感影响的主题就是审讯人员,审讯人员的行为对犯罪嫌疑人产生什么样的情感影响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这就要求审讯人员的一言一行都会在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引起反应,对他们施加情感上的影响。

在此过程中审讯人员应把握好以下几点:1、自我形象的情感影响。

光明磊落,实事求是,是审讯人员应当留给犯罪嫌疑人的形象,这种形象的树立,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评价树立的,哪怕犯罪嫌疑人说的大量谎言中有一点是事实,就应该加以鼓励,并作出好的评价,表现出为人办事的公正性,赢得犯罪嫌疑人的信赖和社会的认可。

如我院在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涉嫌受贿罪的过程中,由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是临沂市第一个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其社会的影响性之大是可想而知的,为了消除社会的影响性,我院办案人员在审讯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做出正确评价的同时做到实事求是、秉公执法,排除来自社会上的多方面压力,最终得到了社会的认可,使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反贪局长谈审讯谋略与技巧监察讯问实务

反贪局长谈审讯谋略与技巧监察讯问实务

反贪局长谈审讯谋略与技巧监察讯问实务作者:罗高军,湖北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原反贪局局长注明:本文成于监察体制改革前,因此有些用词现在看来并不准确,但其思想仍有一定实践意义。

浅谈反贪侦查中的审讯谋略与技巧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工作的主要方法之一,也是检察机关侦查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一种基本手段。

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作为法定证据形式之一,在证明关系和证明力上又属于直接证据和主要证据,能够最直接有效地证明犯罪的客观方面和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

因此熟练运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这一侦查方法是检察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功,对侦查破案,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笔者结合办案实际,对侦查审讯中常用的谋略和方法进行总结,以促进反贪侦查人员审讯水平的提高。

一、审讯前的准备工作审讯犯罪嫌疑人前要作好充分的准备,有计划地进行。

为了做到“有的放矢”,审讯前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准备工作:(一)熟悉案件材料。

熟悉案件材料可以让审讯员弄清案件的进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明确审讯的目标和方向,为制订审讯计划,确定审讯策略提供依据。

熟悉案件材料要全面细致,每个情节每个证据都应认真审查分析。

哪些犯罪事实还不清楚,哪些证据有矛盾,还有哪些线索需要查清楚,哪些疑点要弄清楚。

根据先易后难排出审讯顺序,找好突破口,做到审讯时心中有数。

(二)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

审讯前应当全面掌握犯罪嫌疑人身份、文化程度、社会经历、一贯表现、性格爱好、家庭成员、亲友、犯罪原因和羁押后的心态变化。

通过了解审讯对象的个体情况,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可以帮助审讯人员寻找审讯中的突破点,确定审讯中的技巧、方法,审讯节奏和使用证据的时机。

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常见的心理障碍有:1、畏罪心理畏罪心理是犯罪嫌疑人害怕罪行被揭露而受到刑罚处罚的一种心理,是犯罪嫌疑人普遍存在的最基本的心理状态。

其原因在于职务犯罪嫌疑人有着一定的社会地位和职权,面对将要受到处罚,害怕失去前途和家庭。

贿赂犯罪的讯问策略与技巧

贿赂犯罪的讯问策略与技巧
作者简介:孟令星,廊坊市人民检察院反赍局: 张海通,廊坊市大城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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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的方法,始终掌握讯问的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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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中) 6.虚张声势,使嫌疑人造成错觉。讯问就像战斗一样,切合
不同的心理状态。不失时机的制定对策,力争最佳的时间,使用最
【2】刘光显,张泗汉t编贪污贿赂疆的认定与处理.人民法院出版杜.1996 口】张穹主编职务犯罪概论.cp国检察出版社.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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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职务犯罪要论.西北大学}{{版幸卜.1993.
二要恰当的运用证据。第一要把握时机,选择何时出示证据 最为有效。如某保温材料厂向客户采购员行贿一案中,讯问人员 在讯问该厂厂长赵XX行贿事实时,赵XX认为尚未掌握确凿充 分的证据,案件事实证据仍处于无法认定的状态,只要不开口,就 不可能查清事实,所以拒不供认。这时,讯问人员态度严肃地出 示了其记账的笔记本,又说出了几个知情人的名字,赵XX猝不 及防,赶紧交待了一些相关行贿事实.第二要客观真实,对证据 甄别以后,出示判断为真的证据。因为,在讯问对象思想处于动 摇的阶段,其重要的心理是侥幸心理,所以,如果出示假的证据, 就一定会造成讯问对象认为讯问人并未获取扎实证据这样的印 象,势必增强其侥幸心理,削弱讯问对象对讯问人的信任程度,甚 至会将讯问人前几阶段的努力尽弃。使讯问陷入僵局。三是要少 量高质,也就是用尽可能少量的证据取得高质量的供述。如上所 举陈XX利用土地出租收受贿赂一案中,并没有按照取得证据向 其讯问“何时何人在何地送多少钱给你”,而是将其内容分解为 “何时”、“何人”、“何地”、“送多少”四个部分一点点的讯问。结 果不明底细的陈XX不仅对已掌握的受贿事实供认不讳,而且又 供认了其他两次受贿事实. 三要灵活的运用讯问策略。正确的讯问策略往往决定着整 个讯问活动的成败。实践中常用的有以下几种。 1.“打架子”,形成高压态势。这是对那些职位高、资历深、阅 历广,或自恃有“靠山”、“关系网”作后盾的嫌疑人采取的策略。 侦查人员有意制造一种”泰山压顶”的气势,然后运用法律武器, 义正词严地挫其锐气,打击其嚣张气焰。 2.利用矛盾,巧使“离间计”。对于共同作案,作案后又订立 攻守同盟的犯罪嫌疑人,要将审讯重点放在激化和利用他们之间 的矛盾上,利用讯问对象趋利避害的心理,分化、瓦解共同犯罪人 之问订立的攻守同盟,使其互相猜疑、指责而发生”内讧”,达到击 破攻守同盟的目的。这些矛盾主要有:身份、职务不同而产生的 职务差别的矛盾;分赃不均、各人所得不同的矛盾;心态不同、心 理差异的矛盾. 3.一针见血,直击要害。如果掌握的证据较为充足,即可选 择对方的痛处,迅速摧毁犯罪嫌疑人的防御体系,使其放弃对抗 心理。要正确地分析犯罪嫌疑人当时的心理状况,掌握其心理活 动情况,把握时机,在对方”表演”最充分时,出其不意地出示证据, 逼其束手就范。 4.步步紧逼,深挖余罪,凭借蛛丝马迹穷追猛打,打破其幻 想,促使其作出真实的供述。可以先采取造成对方错觉的方法, 给其不意的攻击,从而掌握审讯双方心理较量的优势和主动。对 那些编造谎言,狡辩抵赖的.可以将计就计,从中了解有关信息, 然后运用逻辑推理把假话引向某些实质性问题上去,再出其不 意,攻下目标,扩大战果。 5.晓之以情,给面子,造台阶。任何贿赂犯罪嫌疑人总有情 感弱点及要害的一面。对一些讲面子、重感情的犯罪人员,在实 际工作中,要注意将动之以情和晓之以理、戒之以法结合起来。

浅谈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

浅谈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

情 从 审 查 会 计 资 料 , 者 从 证 人 、 他 知 或 其
情 人 , 者 从 犯 罪 嫌 疑 人 及 其 家 属 、 友 或 亲
等 方 面 寻 找 突破 口: 受 贿 案 件 中 . 般 在 一 可 以从 行 贿 人 、介 绍 贿 赂 人 、其 他 知 情 人 、 贿 人 及 其 家 属 、 友 等 人 人 手 选 择 受 亲
因案 而 异 , 一般 情 况 下 , 犯 罪 嫌 疑 人 但 在
速 侦 破 案 件 。 在 贪 污 案 件 中 , 以 依 案 如 可
尚未 察 觉 时 进 行 突 击 搜 查 效 果 较 好 。这 时 犯 罪 嫌 疑 人 尚无 心 理 准 备 .也 来 不 及
转 移 、伪 造 或 毁 灭 证 据 ,搜 查 易 获 得 成 功 。 于 犯 罪 嫌 疑 人有 准 备 的案 件 , 在 对 要 分 析 案 情 , 握 一 定 证 据 的 基 础 上 , 握 掌 把 搜 查 时 机 , 时还 可 以 反 复 搜 查 , 有 以免 遗 漏有关证据。
奠 定 基础 。
否相等 , 金额 是 否 一 致 等 。 第 二 ,审 查 账 面 现 金 与 库 存 现 金 是
否相 符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 单 位 、 业 必 各 企
污 贿 赂 犯 罪 过 程 中 ,对 于 发 现 和 收 集 与
犯罪有关的物证 、 书证 等具 有特 殊 意 义 。 搜 查 获 取 的 证 据 ,如 大 量 现 金 、大 宗 物
重 视 立 案 前 的初 查 工 作 。 对 具 针 体 案 件 寻 找 突破 口


查 处 贪 污 贿 赂 犯 罪 时 .立 案 前 的 初
须 设 立 “ 金 日记 账 ”对 现 金 收 支 业 务 现 , 进 行 序 时 登 记 ,通 过 查 点 库 存 现 金 的 实 有 数 额 ,可 以证 实 库 内现 金 是 否 被 非 法

对在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应用有关法律规定的思考

对在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应用有关法律规定的思考

口供 。 二 者 的 法 律 责 任 也 不 相 同 , 同 案 见 ,但 在 实 际 操 作 中 却 有 困 难 。 在 我 国 保 护 无 辜 ,但 通 过 分 析 ,权 衡 利 弊 ,按
的证 据 , 否 能 做 到 由证 到 供 的 目 的 , 们 没 有 把 握 。可 是 我 们 案 , 别 是 发挥 其 在 查 办犯 罪嫌 疑 人 携 款 潜 逃 案件 中 的作 用 。 是 我 特
处 理 结 果 有 直 接 的 利 害 关 系 ,其 虚 假 的 口供 来 破 案 ,忽 视 对 其 他 证 据 的 收 集 的 罪 ,但 是 绝 不 可 能 冤 枉 好 人 。 打 击 犯 罪 成 分 要 大 些 。 而 证 人 是 知 道 案 情 但 与 案 调 查 , 且 犯 罪 嫌 疑 人 招 认 就 万 事 大 吉 , 就 是 为 了 保 护 人 民 , 那 么 是 侧 重 于保 障

污贿 赂 犯 罪 属 于 智 能 型犯 罪 。犯 罪 行 为人 具 有 智 商 高 、 职 制 定 的 计划 是用 直接 传 唤 的措 施 将 犯 罪 嫌 疑 人刘 积都 传 到 指 定
间 内 突 破 案 件 是 我 们 在 办 案过 程 中 经 常 遇 到 的 难 点 问 题 。这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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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 崔魏峰 边定生
给 使 瞬 蠢 、 能 手 段 高 、 验 丰 富 、 言 善 辩 等 特 点 , 们 懂 法 的 场 所 接 受 讯 问 , 其 造 成 巨 大 的 心 理 落 差 , 之 猝 不 及 防 , 务高 技 经 能 他 律会 财 务 , 侦 查 能 力 较 强 , 反 会采 取 各 种 反 侦 查 措 施 逃 避 法 律 制 间 陷 入 被 动 挨 打 的处 境 , 求 在 1/ 内 迫 其 交 代 犯 罪 事 实 , 力 2b时 可 2b 裁 。 近 年 来 , 我 们 所 查 办 的贪 污 贿 赂 案 件 过 程 中 , 罪 嫌 疑人 是 犯 罪 嫌 疑 人刘 积都 在 1/ 时 内一 直抱 着抵 触 和 试 探 的 态 度 对 在 犯 规 避 法 律 行 为 是 司 空 见 惯 ,故 意 利 用 法 律 的 漏 洞 达 到 掩 盖 违 法 待 讯 问 ,刚 到 1 / 该嫌 疑犯 就 主 动提 出 如 不 再 变 换 其 它 强 制 2b时 传 我 这 犯 罪 的 目的 ,加 之 传 唤 要 1 / 时 的 限 制 ,增 加 了案 件 突破 的 难 措 施 , 唤 的 时 间 到 了 , 就 走 了 。所 以实 践 证 明 , 一时 限规 定 2]  ̄ 度 , 留 、 捕 后 给 侦 查 取 证 、 密 带来 困难 。 因 此 , 犯 罪 嫌 疑 不 符 合 职 务 犯 罪 侦查 工作 的基 本规 律 ,也 就 是 如 何 在 规 定 的 时 拘 逮 保 对 人 规 避 法 律 的行 为 进 行 深 入 研究 , 以利 于 侦查 工作 的顺 利 进 行 。

贿赂犯罪研究论文

贿赂犯罪研究论文

贿赂犯罪研究论文贿赂犯罪是一种权钱交易的刑事犯罪活动。

尽管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和对经济犯罪分子打击力度的进一步加强,贿赂犯罪活动受到一定遏制,但是犯罪分子作案手段却也日趋隐蔽,贿赂双方一般都是在“一对一”的情况下进行权钱交易,案件证据的“一对一”也就长期困扰着司法工作,笔者试着从贿赂犯罪的证据特点入手,探讨建立贿赂犯罪的一些证据规则,提出实践中运用证据的意见。

一、贿赂犯罪的证据特点贿赂犯罪证据与其他犯罪证据一样,也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等特征,本文不再论及,下面就该罪证据的其他特性作些阐述:(一)单一性。

该特点又称“一对一”性,也就是从贿赂犯罪实施过程来看,是行贿人和受贿人一对一的形式,是钱款与无形权力的交易,因这种犯罪的特殊性,决定了它不像大多数犯罪,都有两种以上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

实践中,定案的依据往往只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行贿人的证言,证据较为单一。

(二)互证性。

在贿赂犯罪中,无论是被告人供述或是行贿人证言,既能起到自证的作用,又能起到互证的作用。

也就是说,被告人供述既能证明自己是否受贿,又能证明对方向自己行贿,反之,行贿人的证言既能证实自己是否行贿,又能证明对方是否接受自己的贿赂。

(三)不稳定性。

贿赂犯罪证据的单一性,表明除受贿人和行贿人的供述与证言外,大都没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供述或证言在一定程度上受主观感受和客观环境的制约,被告人或行贿人在法庭上作出的陈述和以前陈述往往不一致,甚至截然相反。

(四)直接证据贫乏性。

从实践中看,受贿者往往“三不收”,即不是现金不收、要写字据不收、第三者在场不收,加上难以辨认贿金,案件的原始证据的保全与收集困难大,导致可以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直接证据贫乏。

二、确立相应的证据规则由于贿赂犯罪证据的上述特性,我们用传统的证据规则来惩治这类犯罪显得无力,为能达到预防、惩治和消灭犯罪的作用,应重新确立有关的证据规则。

(一)应当确立贿赂推定规则。

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在控方,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但亦有例外,如1988年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就将有罪推定适用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但同国外相比,推定在刑事法律中适用得极少,因此单由控方负担举证责任,在很多情况下很难将贿赂罪犯绳之以法。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证人保护机制初探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证人保护机制初探
希 I 6 缸 金 2 0 1 4・1 ( 上)
◆ 法制 园地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证人保护机制初探
赵 若翔
摘 要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全面规定了多项证人保护措施 , 建立了证人保护机制, 这标志着我国人权事业的进步。贪污
贪 污贿赂 犯 罪 证 人保 护机 制 检 察机 关
贿赂犯罪案件的证人具有更大的特殊性 , 检察机关需要采取 多种措施保证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证人保护机制的实施。
关 键词 作者 简 介: 赵 若翔 , 海 口市人 民检 察院 。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4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l O O 9 旬 5 9 2 ( 2 O l 4 ) 1 s 3 . 施 , 我国刑 事诉讼 中 的证 人保 护 为证 人作 证提供 了有 力 的保 障 。 机 制也逐 步建 立 了起来 。 修 改后 的刑事 诉 讼法 中, 对 危害 国家 安
除外 在因素 对证人 的影 u 向 力, 从 而进一 步确保 了证人证 词 的真实
性。 第三 , 建立 证人 保护 机制 , 有利 于刑 事案件 中 的“ 污 点证 人” , 能够 愿意 配合 司法机 关指 证犯 罪 , 进 一步提 高刑 事办 案效 果 , 节 省办 案成 本 。 所谓“ 污 点证人 ” 是指 刑事 犯罪活 动 的参与 者 , 为了
人保护 机制 的形成和确 立 , 与过去刑 事诉讼 法仅有 原则性 的证人
纷 中受害 方 的合法权 益 。 尤其 是 在刑事 诉讼 活动 中 , 建 立证 人保 保护条 款相 比, 修改后 的刑事 诉法在证 人保护 机制方 面具有 里程 护机 制进 一步 鼓励 了证 人积 极作证 , 有力 的打击 了刑 事犯 罪 , 维 碑 的进 步意 义 。 护 了国家 和社会 的稳 定 、 和谐 。 第二, 建 立证 人保护 机制 , 能够 消 三、 查 办贪污 贿赂 犯罪 案件 能否启 动证 人保护 机制

关于谢某某被控贪污罪一案询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质证意见(一)

关于谢某某被控贪污罪一案询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质证意见(一)

关于谢**被控贪污罪一案询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质证意见王思鲁律师:我们在2015年3月2日的庭审时指出公诉人将审讯同步录音录像作为证据提交时没有当庭出示和播放,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合议庭决定将相关录音录像复制给我们辩方,听取我们对这组证据的意见。

随后,我们一共从贵院处得到十四张光盘,其中文件名为201403051947和201403051352的两张光盘无法读取内容,其余十二张光盘有八张对应谢**的笔录,有一张对应周**的笔录,有一张对应陈**的笔录的,有一张对应朱均财的笔录,有一张对应朱泽深的笔录。

现就这些同步录音录像有几个总的质证意见。

一、总的质证意见第一,谢**2014年3月18日的询问笔录没有同步录音录像,违反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第二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

”结合谢**对这份笔录违法性的陈述,以及该份笔录没有记录询问起止时间、内容也与其他口供出入较大等情况,该询问笔录的合法性、真实性没有得到证实。

第二,办案人员在2014年3月7日、2014年3月13日询问谢**的过程中诱供情况明显,办案人员在询问谢**了解基本案情时,手中已经有现成的稿件,并以此为基础引导谢**陈述,谢**在回答问题时绝大多数时候就像是在背书,区别不大的两个词却会让谢**反复斟酌,经办案人员提示后就知道要怎么说。

另外,谢**不时会说自己想不清楚了,希望能够看一看,谢**多次强调笔录内容最好不要和纪委那里陈述的有太大差别,最好是“合一合”(核对一下)。

第三,谢**的笔录中有多处内容为办案人员自行添加,谢**并没有陈述相应的内容。

第四,办案人员没有如实记录谢**的回答和辩解,多处笔录内容其实是办案人员自己对谢**回答内容的理解。

第五,谢**对行为、心态的辩解大多没有如实记录在笔录中。

略论秘密侦查在贪污贿赂案件侦查中的运用

略论秘密侦查在贪污贿赂案件侦查中的运用

个 性是 人们 典型 的 、稳定 的心理 特征 ,包括 人 的能 力 、 格和 气质 等方 面 的内容 。犯 罪嫌 疑人 的个 性心 理 性 特 征 ,由于 讯 问活动 外在压 力 的影 响 ,必 然使之 在 审讯
的心理 活动更 具有 鲜 明的个 性色 彩。讯 问中利用 犯罪 嫌
疑 人 的个 性 心理 特征 , 其在交 罪心 理 的形成 中起促 进 使
维普资讯
问人 员 不 能 给其 喘息 的机会 ,应 必须 使 用 其 他 讯 问方
发展。
法 , 断施加 压力 , 嫌疑 人引 导到如 实供述 罪行 上来 。 不 把
( ) 对犯 罪嫌 疑人 个性施 加影 响的 方法 五 针
讯 问过程 中 ,犯罪 嫌疑人 因为心 中无底 ,其心理 始
是 做到 :一 是不 能惊 动侦查 对象 ,不能 公开 直接 和侦查 对 象接 触 ;二 是尽 可 能秘 密查 清侦 查对 象 的基本 情 况 、
对于这类案件 , 应根据具体情况 , 运用不同的侦查谋略
和使 用 不 同 的秘 密 侦 查方 法 和 手段 。一 是 对 于经 过 串 供、 毁证 等活 动 , 使侦 查难 以人手 的案件 , 不应 急 于强行 突破 , 是立 足于 隐形藏 身 , 找其 防备 中的薄 弱环节 。 而 寻
员秘 密联 系 , 取证 据 。当获得 有关证 据后 , 即对 犯罪 提 立 嫌 疑人进 行突 击 ,犯罪 嫌疑人 在没 有防 备 的情 况下 ,不
是 对于 那些正 在加 紧 串供 、毁证 、转移 赃物 等一 系列反 侦查活 动 的案件 , 应及 时使 用跟踪 、守侯监 视甚 至技 侦 手段 , 加强 对其 监控 , 取其反 侦查 活动 的证 据和其 他 获

论贪污贿赂案件的证据收集

论贪污贿赂案件的证据收集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垒j圭垒金兰!!!兰!!望生|||_鎏!麓圈圄匿叠论贪污贿赂案件的证据收集郑海武摘要本文从证据学角度出发通过分析贪污贿赂案件证据的隐蔽性、易变性和间接性等特点来探讨贪污贿赂案件收集证据困难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如何收集贪污贿赂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结论和视听资料的策略和方法。

关键词贪污贿赂刑事犯罪犯罪证据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35-02贪污贿赂犯罪与其他普通刑事犯罪相比,应属于智能型犯罪,对其证据收集的难度往往要高于其他普通刑事案件的证据收集,从证据学的角度来看,此类案件本案所具有的一些证据特点是导致自侦部门在收集证据后移送审查起诉时容易出现证据不足的主要原因。

第一,贪污贿赂案件的证据具有隐蔽性。

贪污贿赂行为的主体往往都具有较高的文化知识背景、丰富的生活阅历和社会经验,有一部分还担任一定级别的领导职务对相关的政策和法律都有一定的了解,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

3他们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往往是以正当的公务活动来作掩护,大多采用个人独自背地里作案或采用“一对一”的形式非法占有赃款赃物:而如果是共同犯罪的,往往达成攻守同盟、相互隐瞒的态势,并在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过程中预先编造或设置了各种理由己被不测。

同时由于案件的知情人往往是行为人的亲属、知己、同事,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暴露案情往往与他们所认可的感情、利益关系产生矛盾。

因此,在贪污贿赂案件的白侦过程中,由于证据的隐蔽性而给证据的收集带来了极大的障碍。

第二,贪污贿赂案件的证据具有易变性。

贪污贿赂案件的案发几乎都是在事隔一、二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后才被发现的,罪证极容易灭失,再加上犯罪人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和能力,其在行为实施时以作好了相应的防备措施,在事后对赃款、赃物又进行了挥霍、转移或销毁,因此使得案件事实的证据构成中,书证、物证等不变证据少,而多数只能依靠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可变证据来进行印证。

浅析贪污贿赂案件讯问笔录的制作

浅析贪污贿赂案件讯问笔录的制作

简析贪污贿赂案件讯问笔录制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周世恩贪污贿赂犯罪大多是智商高、阅历深、经验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因其在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等与其他案件有很大不同,导致该类案件实物证据等不变证据少,言词证据等可变证据多,常常出现犯罪嫌疑人时供时翻的情况。

从办案实践看,贪污贿赂案件证据锁链是否形成,证据固定是否扎实,与讯问笔录的质量高低有直接的关系。

因此,侦查人员必须高度重视贪污贿赂案件中讯问笔录的制作,把握好每一个细节,制作出程序合法、能反映客观事实并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讯问笔录,确保讯问笔录经得起质证,案件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

一、贪污贿赂案件讯问笔录制作中常见的问题讯问笔录是在立案后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时所做的记录,它分为首部、正文和尾部。

(一)首部、尾部制作中常见的问题讯问笔录的首部、尾部比较程序化,具体包括讯问的起止时间、地点、讯问人和记录人、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有关告知事项、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签名捺印等。

主要体现讯问笔录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笔录制作方式是否合法。

这两部分的制作看似简单,其实容易出现问题,甚至会影响到整份笔录的法律效力。

1、讯问时间不详细。

笔录中通常是只填写了讯问的日期,没有具体填写讯问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或只填写讯问开始时间,没有注明结束时间。

有时不能确定是犯罪嫌疑人先交代罪行,还是其他涉案人员先证实其犯罪事实,对犯罪嫌疑人自首的认定左右为难。

2、讯问地点不符合规定。

填写的讯问地点与实际讯问地点不符,或讯问地点不符合法律规定。

如讯问地点为非办案点所在的宾馆、茶房等。

3、讯问和制作主体不合法。

比较常见也不易被外人发现的问题是由两名书记员讯问并制作笔录。

4、讯问告知事项过于简单,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没有记录或记录不详细、不准确。

犯罪嫌疑人容易借“告知不明”为由否认知晓相关诉讼权利,进而辩称侦查人员剥夺了自己申请回避的权利、聘请律师的权利,否定讯问笔录的合法性。

浅谈贿赂犯罪谈话的策略与方法

浅谈贿赂犯罪谈话的策略与方法

浅谈贿赂犯罪谈话的策略与方法贿赂犯罪是围绕权力而产生的权钱交易犯罪,由于贿赂犯罪行为的隐蔽性、共同利益的牢固性、有效证据的单一性等特性,决定了贿赂案件侦查的谈话工作主要是办案人员与被调查人进行智慧、耐心、毅力较量的过程。

纪检监察机关要成功查处此类案件,简单的强攻硬取往往很难奏效,必须有针对性地对不同的个案制定出行之有效的侦查方案,运用正确的谈话策略与方法,以智取胜,才能取得谈话的成功。

笔者结合以往的办案工作经历,探讨一下查办贿赂案件过程谈话的一些策略和方法,与同行们进行学习和交流,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初次谈话时应把握好接触被调查人的时间段,充分利用被调查人思维上波动的时机作好教育转化工作初次接触被调查对象时控制好谈话、讯问(询问)的时间段往往会对谈话言语活动的效果产生一定的影响。

大多数情况下,谈话的时间安排可以由办案人员主动掌握。

心理学表明,人的思维特点是:上午精力充沛、思维活跃;中午思维相对抑制状态,记忆力下降,对事物的观察和理解不够深刻,注意力的集中性较差,心理上也感到不适;下午,思维的兴奋状态得到了一定的恢复,但体能进一步消耗,但处理问题较为慎重;晚上思维兴奋这时对事物的观察和理解又比较敏感而深刻,思维比较流畅,思维比较发散,思路清晰,同时,这段时间内个体还表现出容易听取别人的意见的倾向。

所以谈话的时间选择在上午、下午或者晚上均可。

而在晚上谈话,能够使被调查对象产生孤独无助的感觉,其效果又优于上午、下午。

例如笔者参与查的某国有煤矿企管科长龚某受贿案件,于下班前将龚某请到办案工作区后对其进行谈话,经采取围而不打,点而不破,法律攻心等方法对龚德敏施加压力,经数小时的交谈龚德敏对自已的处境有了一定的认识,但交待问题仍避重就轻,只供述了两节期间收受过煤矿下属掘进工区2000元现金,并用纸自已写出来,试探办案人员对自己的态度和掌握证据的情况。

时值深夜2点多钟,办案人员与龚某经数小时的交锋当时双方的状态都很疲劳,根据龚某没有明显动摇迹象,且属于分析型侥幸心理,办案人员暂时抛开案情与龚聊起了人生的经历,龚某与办案人员套起了近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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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中询问证人论文
[摘要] 为了切实保障知情人的人身权益,建立询问证人的审批制度。

在询问期间,要保障被询问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询问的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如案情需要,经过主管检察长或检察长的批准可以再延长二十四小时
[关键词]贪污贿赂罪;证人;污点证人;询问时间
证人,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法律上指除当事人外能对案件提供证据的非当事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虽然在法律中规定了案件知情人的作证义务,但实践中,相关证人往往出于自身或家人的人身或财产的安全而拒绝作证,这给办案机关的工作带来挑战,也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犯罪。

相对于普通的刑事案件,贪污贿赂罪中的证人,也就是案件知情人则会有更多的心理活动,他们对案情的交代与否,往往成为决定案件成立的决定性因素。

笔者将会在本文中就贪污贿赂罪中证人的特点展开讨论,并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证人与犯罪嫌疑人身份的混同性
近年来,随着我国反腐力度的增大,部分公职人员在贪污或受贿的时候开始变得小心谨慎。

每一件贪污贿赂罪案件的报道,一方面是为了警醒公务员队伍,预防犯罪,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使案件的处理公开透明,避免新的腐败发生,使人民大众满意的同时,显示政府打击
腐败的决心和力度。

但不得不说,这也教会了潜在的犯罪人如何犯罪,如何去规避法律的制裁。

正是贪污贿赂罪的犯罪人的小心,相关案件的知情人非常少,这些知情人往往就是犯罪行为的参与者。

贪污贿赂案件与其他刑事案件相比,这类案件的被查对象为了保护自己,都是尽量缩小知情的范围,能够直接证明犯罪人犯罪事实的知情人往往就是犯罪行为的参与者。

如受贿罪和行贿罪,这是一个典型的对向犯。

对向犯,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

也就是说,只要公职人员的受贿罪成立,该行贿人的行贿罪也将成立。

当然了,这个对向犯的成立与否,还要排除公职人员索贿的情况,同时行贿人谋取的应当是不正当的利益。

即是说,知情人就案件相关事实向检察院自侦部门进行陈述的行为,不仅仅是在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作证,也是在承认自己犯有行贿罪,虽然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但实践中每一个行贿人在接受司法人员询问伊始,都会否认自己有行贿行为,以图避免法律的责难。

正是这种知情人可以由证人身份转化为犯罪嫌疑人身份的两重性,使证人在接受侦查机关询问时,往往拒绝配合,他们这种做法也是出于保护自己的目的。

二、证人证言的重要性
贪污贿赂罪的证人往往比一般的刑事案件中知情人显得更加重要,一般的刑事案件是“以事立案”,所以知情人的作用更多体现在找
人方面,这样的知情人大多是与案件没有任何关联的群众,从这些知情人的口里得来的信息多是犯罪人的相貌特征和行迹,对案件的事实大多没有影响;贪污贿赂罪多是“以人立案”,贪污贿赂罪中的证人,常常是获得案件信息的重要来源,往往能够决定一个案件的查办方向。

因为贪污贿赂罪案件暴露的时间较长,犯罪人有足够的时间销毁犯罪后的证据,并与知情人达成攻守同盟,编好理由以应对未来可能的调查。

所以一些时间较长的犯罪线索里,证人证言对案件的发展尤为重要,有的案件几乎就是要通过询问证人才能明确犯罪人的犯罪事实,为立案定罪打下基础。

三、询问证人的时间没有法律依据
正如前文所述,贪污贿赂罪中的知情人多与犯罪嫌疑人有着密切的联系,所以如果一旦在接触知情人后,侦查机关没有成功获取有用的证人证言,知情人很可能会在离开侦查机关后与相关人员通风报信,使他们产生侦查机关没有客观证据的认识,从而会给侦查机关的办案工作带来不小的阻碍。

由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重执法轻司法的观念存在,检察院的自侦部门的发展要远远逊于公安机关,基本上没有如公安那样的电话监听等技侦手段,短信或即时通讯工具的聊天信息也因为调取的难度较大、周期较长等原因,在侦查初期的作用有限,所以检察院自侦部门的侦查手段一直比较单一,更多地是靠法律政策攻心,长时间问话来获得有用的证人证言。

2012年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排除非法证据的款项,这给检察机关的办案带来了巨
大的挑战,因为贪污贿赂罪中的证人身份的复杂性,询问证人的难度有时不亚于讯问一名犯罪嫌疑人,怎样在有限的时间内获取证人证言,这是每一个办案人员要面对的难题。

虽然《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就证人接受询问的期限做出规定,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就讯问犯罪嫌疑人做出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据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刑法学理论,讯问一名犯罪嫌疑人的最长时间尚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那么询问一名证人的时间就更不应该超过二十四小时了。

实践中,侦查机关询问证人的时间也是控制在二十四小时以内,这种做法于法无据,仅仅是出于舆论考量的无奈之举。

如果有侦查机关询问证人的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这种行为虽然看似不违法,但恐怕很难承受舆论的诘责,因为这很容易侵害证人的人身权利。

《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询问证人的时间的这一做法,一方面会使保护证人合法权利的工作陷入不稳定状态,另一方面也陷侦查机关于被动局面。

四、几点思考意见
(一)建立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污点证人制度
污点证人是证人的其中一种,就是具有犯罪污点且知道案情情况的人,多存在于贿赂犯罪、共同犯罪和团伙犯罪等案件之中。

因为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知情人范围小,且多存在利益关联,很容易形成攻
守同盟,给办案取证带来巨大难度,非常不利于案件的办理,若建立污点证人制度,将会大大提升侦办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贪污贿赂犯罪对政府的威信伤害极大,所以惩治公职人员的腐败才是制定贪污贿赂罪等罪名的主要目的,倘若对在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罪行轻微的知情人实行豁免,让他们抛却被法律责难的思想负担,不难预见,侦查机关会很容易瓦解贪污贿赂犯罪里的利益同盟,从而取得关键证据,惩治公务人员的腐败行为,从而彰显法律的威严和维护政府的公信力。

这种污点证人制度早在2003年12月31日就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第三十七条做出了规定:“对于在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的侦查或者起诉中提供实质性配合的人,各缔约国均应当考虑根据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就允许不与起诉的可能性作出规定。

”鉴于贪污贿赂案件的复杂性和隐蔽性,其对政府公信力和法律威严的破坏是持久且严重的,只有尽可能多地扩充案件线索,尽可能快地查办案件,才能让民众更好地信仰法律。

因此,为了能够使侦破贪污贿赂案件变得高效便捷,我们应该参照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司法经验,结合我国的特点建立污点证人制度。

(二)适当放宽询问证人的时间限制
如前文所述的贪污贿赂犯罪中的知情人特点,他们不愿作证或者拒绝作证的现象十分普遍,由于没有污点证人制度的建立,侦查人员要花费很长时间和精力对知情人宣讲法律和政策,往往也只是得到事
倍功半的效果,很多案件因为时间的限制贻误了战机。

一项制度的建立费时费力,所以我们在短期内不能指望污点证人制度的确立,只能将办案的突破方向放在询问时间上。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对于询问证人的时间并没有规定,实践中,办案机关往往是参照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间来询问证人。

这在表面上看来是有利于保障证人的人身权利,但实际上并没有法律的支持,也不利于惩治腐败。

既然如此,笔者认为可以适当放宽询问证人的时间,较长的时间会使侦查人员与知情人进行更充分的沟通交流,也能使知情人充分感受到压力,从而提升案件的侦破率。

为了切实保障知情人的人身权益,建立询问证人的审批制度。

在询问期间,要保障被询问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询问的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如案情需要,经过主管检察长或检察长的批准可以再延长二十四小时,这样即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询问时间紧张的症结,也使询问证人成为一项被严格监管的工作,有利于减少当前部分检察机关因为急于获取口供而超期羁押或暴力取证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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