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特征有哪些?
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有哪些一、不为公众所知悉,即不为不特定的人所知的秘密性;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一定的经济价值性;三、具有实用性,即商业秘密一定要具有现实的使用价值,而不权仅停留在理论的水平上;四、权利人必须采取保密措施。
热点推荐:知识产权侵权侵犯知识产权罪专利申请著作权登记专利转让商业秘密商标转让注册商标商业秘密是企业的一种财产性权利,是受到企业重点保护的,同时也是能够影响企业发展的。
无论商业秘密的内容怎样,此时他们都具有相同的法律特征。
究竟▲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什么是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其中,不为公众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可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二、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是什么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相比,有着以下特点:(一)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二)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
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
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
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
(三)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侵犯商业秘密罪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侵犯商业秘密罪摘要:商业秘密是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特定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非公开信息,具有经济价值。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盗窃、披露、买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获取、使用、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本文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对侵犯商业秘密罪进行详细分析,包括该罪行的构成要件、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方面,旨在为相关法律实施提供参考。
关键词:商业秘密,侵犯罪,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第一章:引言商业秘密在现代社会经济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对企业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不法分子的不断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给企业和创新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因此,在法学领域,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章: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侵犯行为,二是所侵犯的对象。
侵犯行为包括盗窃、披露、买卖以及其他非法获取、使用、披露商业秘密的行为。
而所侵犯的对象,即商业秘密,必须符合保密性、经济价值以及合法获取的要求。
第三章: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侵犯商业秘密罪面临着一些问题,如对商业秘密的认定、证明和保护等方面。
首先,商业秘密的认定需要明确技术标准和方法,以避免错误的认定和误判。
其次,在证明商业秘密被侵犯的过程中,需要充分保护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最后,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
第四章: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律责任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我国刑法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最高刑期可达七年,并可以处以罚金。
同时,根据情节的不同,分为未遂罪和犯罪两种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适用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加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打击与防范为了更好地打击和防范侵犯商业秘密罪,我们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努力。
一是加强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律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认定的几个问题
如果不对“ 不为公众所知悉” 内容进行鉴定, 法院如何认定所涉信 息是否“ 不为公众所 知悉” 呢? 《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 以及 《 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行政 诉讼证据若干 问题 的规定》 都有关 于“ 定” 推 的规 定, 推定 为推断的意思。推 定、 定的事 实, 假 根据通 常经验 足应当存在的或者 密 切 结 合 的特 点 。 很可能发生的,但要 当事人提 出证据或者 由司法机 关收集 证据 来证 ( ) 二 商业秘密权利人 出具 ‘ 索报告” 作为案件立案或受理的前 明 , 有 时 却很 困难 。解 决这 一 问题 切 实 可行 的 办 法 就 是 设 置 推 定 规 检 , 提 则 。 推 定 包 括 法 律推 定 和 事实 推 定 。 在 诉 讼 实 践 中 , 定作 为一 种 技术 性 手段 , 替 代证 据 方 面 发 挥 推 在 无 论 是商 业 秘 密 的 刑 事 诉 讼程 序 中 还 是 民事 诉 讼程序 , 先 应 当 首 解 决所 涉 信 息 足 否 构 成 了商 业 秘 密 。 由于 诉 讼 程 序 打 破 了现 行 稳 定 着重要的作用 , 当事人举证责任 的分配 具有重要影 响。 对 但由于推定 的 社会 关 系 , 利 害 关 系 人 的 权 利 有 很 大 的 影 响 , 此 在 立 案 的 过 程 的事实 并非就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当允许当事人在有相反证据时 予 对 因 应 中, 要求受害人对其持有 的主观认为存在的商业秘密权利 出具一份相 以推翻。如果犯罪嫌 疑人能证 明所涉信 息、 具有符合《 岛人民法院 最 关于审理不正 当竞争 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 的解释》 9条第 2 第 对 客观 认可 的 证 据 是 一 映重 之 举 法 ’ 有关实用 新型专利权侵权诉讼 中的规定, 值得我们借鉴。 最高人 款 情 行 的 , 院应 即 认 定所 涉信 息 为 公众 所 知 。 为此, 在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中, 应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举 民法院《 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问题的若1 规定》 8条规 - 第 定 , 起 侵 犯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权 诉 讼 的 原 告 , 当在 起 诉l 提 应 时出具 由国 务 证权利, 在当事人之间合理 分配举证 责任 。 院 专利 行 政 部 门作 出 的检 索 报 告 , 检 索报 告 的 内容 主要 涉 及 是 否 发 该 当然, 在商业秘 密罪的认定中, 如何做 到公平、 公正, 以维护竞争 现 导 致 实 用 新 型 专利 丧 失 新 颖 性 、 造 性 的 技 术 文 献 。这 一 规 定 , 创 主 有序的市场经济, 除了在立案中设立门槛, 要求受害人提交 由特定机 检索报告”排除“ , 鉴定报告” 中对“ 不为公众所知 悉” 内容的 要是由于 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不经过实质审奄, 中请人能较早地取得 构出具的“ 应在知识产权 司法鉴定制度 的构建上进 一步合理规范 , 同时 , 专利权 。但 由于未经过实质审查, 就有可能使不符合专利新颖性、 创 鉴定外 , 造 性的产 品被授予专利权, 因此, 为兼顾备方 的利益, 同时也为 了保证 为防止受害人及侦察机关滥用刑事强制措施 , 还可考虑要求受害人提 法院对 案件的审理, 建立提供“ 检索报告” 制度是必要的, 也符合国际 供 财 产 担 保 等 。 惯 例。 注释 : 同样 , 对于知识产权 _的商业秘密的保护, } ] 也应当在建立 公平 、 公 ①李明德主编 . 知识产权法 . 社会科学 文献 出版 社. 0 7 2 0 年版 . 5 1页. 第 0 正 制 度 的 础 上 维 护 当事 人 的合 法 权 益 ,特 别 是 涉 及 刑 事 责 任 的 追 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 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 法律若 阀趔的解释》 9条第 2 F 第 究 。 商 业 秘 密 的 “ 为 公 众 所 知 悉 ” 至 少 应 通 过 具 备 一 定 条 件 的 检 款 , 对 不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认定有 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 一) ( 该信息为其所属 索 机构 和 具 备 柃 索 知 识 的人 员对 此 进 行 榆 索 , 宵 那 些 在 已有 出版 物 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二) 只 ( 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 结构 、 材 检索不到的技术才仃可能被 认为“ 不为公众所知悉” 0 。 料、 部件的简单组合等 内容 , 进入市场后相关 公众通 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三) ( 该信息
商业秘密界定的四个必要特征
商业秘密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对象,案件所争议的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决定是否以本罪认定立案;而商业秘密的界定是查办这类案件的一个难点。
根据刑法第219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据此可以分解出商业秘密应当具有以下四个特点,商业秘密的界定以该四个特征的必备为要件,有一项欠缺的,不能认定为商业秘密,也就不能作为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管辖:(一)秘密性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尚未公开的特点。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2款,“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如果公众皆知,则非为秘密。
这是商业秘密与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最显著的一个区别,即商业秘密主要是以秘密状态维持其经济价值,一旦公开,其经济价值就会完全或者部分丧失。
如美国可口可乐公司对可乐饮料的配方、我国景德镇陶瓷的配方和烧制技术等都是商业秘密。
而其他的知识产权都不以秘密为必要,专利更是以公开为必要、为获取独占权利的代价。
但商业秘密作为一种以秘密状态保守的知识产权,无法以一个硬性的、绝对的标准衡量其秘密性,因此,我们对其秘密性的理解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这种相对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四种情形中,换句话说,在以下四种情形中,尽管从形式上,该信息为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知悉,但并不能由此否认该信息是商业秘密,侵权方以此作为非罪的抗辩理由的,不能成立。
这四种情形是:其一,独立多重发明。
由于商业秘密的特殊性,会出现权利人和他人各自都以为自己是该商业秘密的唯一权利人,或者相互之间发生横向关系共同采取保密措施的,这种情形通常被称为“独立多重发明”。
其二,反向工程。
根据商业秘密权利人投入市场的产品,有人通过自己的研究发现该产品的商业秘密,并且同样作为秘密管理,即为“反向工程”(Reverse Engineering)。
商业秘密有哪几大特征?
商业秘密有哪⼏⼤特征?1、⾮公开性。
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
2、⾮排他性。
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
3、利益相关。
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
4、保护期限。
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的保密措施和其他⼈对此项秘密的公开。
⼀、有哪⼏⼤特征?商业秘密和其他(、、等)相⽐,有着以下特点:1、⾮公开性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
2、⾮排他性商业秘密是⼀项相对的权利。
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
如果其他⼈以合法⽅式取得了同⼀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个⼈有着同样的地位。
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使⽤、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使⽤、转让该信息。
3、利益相关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
4、保护期限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的保密措施和其他⼈对此项秘密的公开。
⼀项技术秘密可能由于权利⼈保密措施得⼒和技术本⾝的应⽤价值⽽延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技术受保护的期限。
⼆、商业秘密损失计算商业秘密的损失计算⼤致分为以下两种:⼀是以商业秘密权利⼈因遭受的损失作为定罪量刑和实际赔偿的依据。
商业秘密权利⼈可计算的财产、收⼊⽅⾯的损失应全部作为损失的数额。
这⾥既包括权利⼈本⾝的收⼊,也包括权利⼈预期的若⼲年内收益。
主要考虑的因素有:商业秘密的开发投⼊、商业秘密的成熟程度、商业秘密的利⽤周期及其是否可以重复利⽤,以及商业秘密的使⽤和转让、市场的供求状况等。
⼆是以侵权⼈因侵权⾏为获得的利益作为损失和赔偿额。
这种损失的计算以侵权⼈未再向第三⼈披露、转让和不为其他公众所知为前提。
对于⾮法将商业秘密出卖给他⼈的,以其⾮法出卖收⼊为损失额;违法使⽤商业秘密进⾏⽣产经营活动的,以其因此获得或增加的利润为损失额。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
商业 秘密的构成 要件是相互联 系, 缺一不可的。 在商业 秘密 的构成要件中 , 秘密性 是商 业秘密的本质特征 ; 新颖性 是作为商 业 秘 密的信 息与公矗 知悉 的信息 的最低限度 的区别 ; r i f 值性 和 实用性 是最 重要 的 , 它们体 现了商业秘 密的经济价 值 ; 密性 或 保
技术信息和 经营信 息 , 当具有确 定的可 应用性 , 应 能在生产 中应
、
商 生秘 密 的 构 成 要 件
我 国《 反不正 当竞争 法 》 刑 法> 明确规 定 : 和《 均 商业 秘密是
用。 商业秘密不是一种抽象的 思维 , 而是能够在 生产 中实施应 用 的技求成果和 经营管理 知识 。 商业秘 密只有具 备确 定的可应用 性 , 能具 有价值性 , 才 井能 为权利人带 来经 } 。 齐乖 益 商业 秘 密的 价 值性和实用性 密切相关 , 相互像 存 , 实用性 是价 值性的基础 ,
技术 的发展 , 必须依法保护 商业秘密 。
一
的价值性是指 商业秘 密通过 现在或 者将来 的使用 , 既能够给所 有人带 来现实 的或者 潜在的经 } 值 . 齐价 也可依赖其 在激烈 的市 场 竞争 中保持 优势 地位 。 因此 , 价值 性是 商业秘 密最本 质的体
现。
4 .实用性 。 实用性是指 商业 秘密的客观有 用性 , 即通过 运用 商业秘 密可 以为所有 人创造 出经 } 齐上的价值 。 作为 商业秘 密的
价值性是实用性 的结果 。
指 :不为心众所 知悉 、 “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 经权 利人采 并
取保密措施的技 术信息和经营信 息 。 由此可 见 , 商业秘 密的范 围包括技术信息 和经营信息 。 但是 , 并非 一切 技术信 息和经营信 息都是商业秘 密。 技术信息和经营 信息要成为商业秘密 , 妊须具 备以下五个掏成 要件 : 1 秘 密性 。 “ 即 不为 公众所 知悉 ” 既然是商业秘 密 . 。 客观上 就应 该不被社会普 遍知悉或者从 公开 渠道获得 , 是处于保 密状 态的 尚未 公开的技 术信 息和经营信 息。 商业秘密 的珏密性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相 对的 , 而且 不具 有排他性 , 某项 商业秘 密可能 也同时 为另 外的经 营者所拥有 , 只要是予以保 密没 有使其进 入社会公知领 域 , 就应
论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特点及侦查对策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发展日益迅速,企业的发展促使行业间的竞争十分激烈,在新时期,针对新形势下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所表现出的新特点和新变化,加强理论研究,并在弄清其变化和特点的前提下提出与之对应的行之有效的打防对策,为公安机关的侦查实战服务,为保护商业秘密、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
一、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概述(一)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概念《刑法》第219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构成特征(1)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客体。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商业秘密权利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
(2)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客观方面。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是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是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3)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主体。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和个人均可构成本罪。
一般是因工作或业务联系而可能接触到商业秘密的单位及个人。
(4)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主观方面。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在主观方面,多数是故意犯罪,但是,对于间接侵犯商业秘密而言,出于过失也可构成本罪。
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特点(一)犯罪主体的相对确定性及多元性和复杂性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犯罪主体的相对确定性是指犯罪主体一般是因工作或业务联系而可能接触到商业秘密的单位和个人。
多元性指犯罪组织形式多元、主体身份多元、职业多元和关系多元,有自然人犯罪,也有单位犯罪。
作案主体身份可分为两类:一类主要有商业秘密权利人单位工作人员,也有为权利人提供某种服务的外部人员,还有他的业务伙伴,付出使用费后取得使用权的受让方,以及以商业秘密作为投资或以此入股的权利河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王琨人的合资、合作伙伴等。
商业秘密权的特征有哪些
一、商业秘密权的特征有哪些1、不为公众所知悉,即不为不特定的人所知的秘密性;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一定的经济价值性;3、具有实用性,即商业秘密一定要具有现实的使用价值,而不仅仅停留在理论的水平上;4、权利人必须采取保密措施,如果权利人不采取保密措施,说明他自己也未意识到其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商业秘密,法律则更无法对其进行保护。
商业秘密权的特征有哪些二、哪些手段是侵犯商业秘密的(一)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三、合法获取商业秘密的情形(一)因权利人的疏忽泄露而获得对商业秘密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是商业秘密得到法律保护的最重要条件。
如果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在公共场所随意谈论产品配方、客户名单等技术、经营信息或者对载有技术、经营信息的文件、图纸随意丢弃而为他人知悉、获得,只能说明权利人并未将该信息作为商业秘密对待,该信息从而在法律上也不成其为商业秘密。
故而,他人在无意中得知了该信息,并不违反法律。
(二)通过反向工程而获得反向工程是指他人对权利人公开出售的产品或从合法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研究等活动,从而反推出该产品的配方、结构、生产工艺和方法等技术秘密的行为。
反向工程是一种非常经济的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手段,权利人一般无权禁止他人采用。
当然,实施反向工程的前提是取得权利人的产品应合法。
与此相反的是“黑箱封闭”。
即产品在法律上受保护,如果他人并未获得权利人产品的所有权,就不得有开拆、窥视等行为。
比如对出租的产品,因出租人仍然享有所有权,产品中的商业秘密当然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就不得随意窥密,如果实施反向工程就是违法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现状分析及对策——以杭州市为例
化 的保护措施 , 认为与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就可以防范泄密 。 许多企 较 大的不确定 因素。 四、 防范商业秘密犯罪 的对策研究 ( 企业自身 需完 善保护制度和保护措施 一)
1 . 在企业制度方面 。 置专门的知识产权岗位 , 设 建立合理的商业 秘密管理 、 培训和奖励机制 。要明确公司 的商业秘密范围 , 以及员工
含在一种 创新产 品中 , 其他人可 以通过对 它实施“ 反向工程” 发现 该 秘密 ; 还有就 是易发生 内部技 术人员 泄漏 商业秘密带 来经营风险 。 因此选择商业秘密会给 中小企业带来更大的风险 ,竞争者 反向工程 或利用持 有人 向外披露的商业秘 密而进行使用 。 商业秘密一旦公开 , 商业秘密的原持有者可能会陷入 全盘 皆输的境地。
很多企业虽然有保 护商 业秘 密的意识 , 多数没有采取完 善和制度 但 业 虽然在 员工与公 司签订合 同时规定 了员工 的保密义务 .但在具体 工 作中企业并没有明确 、 可执行的保密制度 , 对员工特别是掌握技术 信息 的工作人员没有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手提 电脑 、移动 硬盘 、 u 盘等可以随意带出公司。部分科技型企业和国有公司改制企业主要
的部分 要理解 透彻 , 才能去应对被告人就专业技术问题, 才能做 到将 专业知识与法律理论 相结合办好案件。同时由于商业秘密案件 中的 被告人 一般都是不认 罪的 , 甚至拒不提供 相关证据材料 , 事实认定 给
立即生效 ; 商业秘密保护不要求遵守诸如 向政府部门披露信息的规 及技术鉴定带来了很 大困难 。 定等等 。 而, 然 把这类 自有知识产权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也存在着 2 . 首先要鉴定被侵犯 的技术是否是商业秘 密, 求对涉案的技术 要
失有的以权利人市场份额的减少来计算有的以侵权人使用该商业多企业虽然有保护商业秘密的意识但多数没有采取完善和制度秘密所得到的利益来计算使得商业秘密案件损害后果的认定存在化的保护措施认为与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就可以防范泄密
侵犯商业秘密罪解释有哪些
侵犯商业秘密罪解释有哪些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行为人以欺骗或者是其他手段窃取他人的商业秘密加以利用,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济型犯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解释有哪些?现在的小编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介绍。
侵犯商业秘密罪解释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2004年12月22日法释[2004] 19号)第七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五条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第十六条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节录)(2010年5月7日公通字[2010] 23号)第七十三条[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概念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马永顺律师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 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 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商业秘密。
所谓商业秘密,依《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本条第3 款之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显而易见,我国法律所指的商业秘密包含技术秘密( 专利技术之外的有关工业上的生产技术、工艺秘决或产品配方,其自身不具有独立性或整体性,而须依附于某项专利,或依附于某项商业秘密) 在内。
其范围既包括生产技巧、工艺秘决、产品配方这类技术信息,也包括商业经验、经营策略、营业秘密这类营业信息。
这里,所谓“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所谓“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有确定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所谓“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所谓“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谓“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决窃、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已得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肯同。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 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
已为社会公知公用的通用技术和普通的经营方法不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
商业秘密的这种秘密性是商业秘密持有人有意采取保密措施而达到的。
因此,判断持有人是否采取保密措施,往往成为确认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关键因素之一。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些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些
一、常见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1.不正当竞争: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并加以利用并向他人泄漏,使其能够在竞争中获得不公平的优势。
2.盗窃行为:擅自进入他人的企业或实施其他行为,恶意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3.职务乘机行为:员工或其他特定身份的人利用其职务或其他特定身份来获取或披露商业秘密。
4.盗用行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他人的商业秘密获取、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
5.不正当获取:利用欺骗、威胁、利诱等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
1.存在商业秘密:犯罪嫌疑人获取的信息能够构成商业秘密,即具有经济价值,并且对其持有者具有保密意义。
2.非法获取:犯罪嫌疑人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窃取、抄袭、搜集、购买、贿赂等方式。
3.私自使用或泄漏:犯罪嫌疑人在未经商业秘密的合法授权下,私自使用或泄漏该商业秘密,对商业秘密的持有者造成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
4.情节严重:犯罪嫌疑人故意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存在一定的主观和客观评判标准。
因此,在具体的案件中,要综合考虑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保密性、获取
方式、使用方式、泄漏情况等因素,以及涉及的利害关系,才能确定是否
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日本关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
日本关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日本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有着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在日本,商业秘密是指具有经济价值且获得相应保密措施的信息,包括技术信息、商业信息、客户信息等。
以下将从立法背景、法律规定、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立法背景日本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基于《不正竞争防止法》和《刑法》。
不正竞争防止法于1993年颁布实施,旨在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受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害。
而刑法则规定了商业秘密的窃取、洩露等行为的刑事责任。
二、法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在《不正竞争防止法》中被称为“未承认行为”。
根据该法,未承认行为包括以下几类:1. 窃取商业秘密行为:指由非法进入、非法接触、非法记录等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2. 洩露商业秘密行为:指将商业秘密非法告诉、提供给他人,或者公开商业秘密的行为。
3. 使用商业秘密行为:指以非法手段获得商业秘密后,将其用于商业活动的行为。
4. 收购或使用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行为:指获得他人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后,将其用于商业活动的行为。
三、刑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根据《刑法》第234条,以下行为可能构成犯罪:1. 窃取商业秘密罪:指以非法方式获取他人商业秘密,最高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500万日元以下。
2. 洩露商业秘密罪:指告诉、提供商业秘密给不应知道的人,或者公开商业秘密的行为,最高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500万日元以下。
3. 窃取、洩露商业秘密罪:指一人同时犯多次以上窃取或洩露商业秘密的行为,最高可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1000万日元以下。
四、民事责任《不正竞争防止法》还规定了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
根据该法,权利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恢复名誉等。
具体包括以下几类权利:1. 禁止性权利:权利人可以要求禁止侵害商业秘密行为,如禁止窃取、洩露、使用商业秘密等。
2. 删除、销毁权利:权利人可以要求对未承认行为所展示的资料进行删除、销毁等处理。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标准与处罚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标准与处罚商业秘密对于企业的发展和竞争力至关重要,因此保护商业秘密成为了各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一环。
在中国刑法中,侵犯商业秘密罪是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维护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标准与处罚进行探讨。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标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存在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前提是必须有合法的商业秘密存在。
商业秘密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具有一定的实用性、保密性和经济价值的信息,包括技术秘密、经营秘密、客户数据等。
2. 具有保密措施:要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被侵犯的商业秘密必须是实施了一定保密措施的,即企业已经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免受不法侵害。
3. 保密义务: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知悉商业秘密的企业员工、合作伙伴或其他与企业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他们在知悉商业秘密的情况下,窃取、贩卖或披露商业秘密,才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4. 情节严重:侵犯商业秘密罪要求侵害行为具有一定的严重性。
一般情况下,情节严重主要体现在对商业秘密的窃取、贩卖或披露行为对企业造成了重大损失,或者给企业的竞争地位造成了严重威胁。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处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一种犯罪行为,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对于犯罪者应该给予相应的刑罚。
具体的处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刑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者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不同的情况判处相应的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对于窃取、贩卖商业秘密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民事赔偿: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侵权方主张经济赔偿。
根据不同情况的具体损失,法院将根据事实和相关证据来确定赔偿的具体数额。
3. 行政处罚: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相关的监管机构也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商业秘密的特征
商业秘密的特征我国《刑法》中对商业秘密的界定揭示了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
“一般认为,商业秘密最主要的特征为经济性和保密性,其中,我们将保密性视为保护商业秘密的手段,将经济性视为保护商业秘密的功能,经济性和保密性作为侵犯商业秘密罪最主要的特征影响着该罪的认定。
除此之外,商业秘密在具备经济性和保密性两个本质特征的基础上还具有秘密性、新颖性、实用性、信息性和合法性等综合特征。
第一,秘密性和新颖性是体现商业秘密本质的两大主要特征。
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建立在主客观相统一的基础上的,即权利人主观上意识到并将某技术和经营信息当作商业秘密来看待,客观上体现为同行业或者将要涉足的同业竞争者所不知晓的信息,此处的“公众”不能片面地理解为一般的普通人或者自然人,而是特定的某行业的可能会获得商业利益的同业竞争者。
新颖性是指该信息在保持本行业普通信息水平的同时,又必须与普通水平的信息保持最低限度的‘不相同性’而与之相区分。
商业秘密的新颖性体现为最低限度的创造性,这里的创造性不同于专利法中的创造性,这里的创造性是最低限度的要求,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信息就丧失了经济价值亦不会产生经济竞争优势,不能称之为商业秘密。
我们对新颖性特征把握要适度,既不能过度保护,造成信息垄断和诉讼泛滥,亦不能视而不见,撒手不管,导致各种剽窃等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发生。
第二,价值性是商业秘密的内在属性特征。
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一种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以及权利人通过对该信息的使用会带来预期的经济利益或潜在的竞争优势的属性,这种价值性既不是用于生产经营所花费的成本价格,也不是用于获取商业秘密的成本,而是给权利人带来的竞争优势。
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规则下,一个企业要抢占市场份额保持自身竞争优势,就要有自身的竞争优势,这是一个企业发展的核心和关键,这就需要属于企业专有的商业秘密,企业会花费更高的费用来防止商业秘密的外泄。
第三,商业秘密具有保密性。
刑法分则复习之简答题
刑法分则复习之简答题2009-01-01 23:00:43| 分类:雅筑|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1、简述分裂国家罪的构成特征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本罪具有以下特征:(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统一。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只能是直接故意。
2、简述武装叛乱、暴乱罪的构成特征武装叛乱、暴乱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
本罪具有以下特征:(1)本罪的客体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暴乱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中国人、外国人以及无国籍人均能实施本罪。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且只能是直接故意。
3、简述放火罪的概念和特征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具有以下特征:(1)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
放火行为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4、简述放火罪与用放火的方法实施其他犯罪的界限关于放火罪与用放火的方法实施其他犯罪的界限,通说以放火行为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来决定犯罪的性质。
如为其他目的而实施的放火行为危及到公共安全,行为人对此也明知,应认定为放火罪;反之,如果放火行为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则应按相应的犯罪处理。
至于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则应综合考察对象的性质、特点、作案的时间、地点等具体情况。
5、简述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概念和特征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其构成特征是:(1)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本罪的对象主要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人身,以及数量比较大的牲畜、家禽、人工养殖的水产,此外,还应当包括河流、水源、农场、谷场、牧场等。
侵犯商业秘密罪所构成的条件是什么
侵犯商业秘密罪所构成的条件是什么1、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侵犯商业秘密的客体,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对象为商业秘密。
3、侵犯商业秘密的客观条件,(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1、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为了保障商业秘密交易的安全,同时也为了促进交易各方的相互信赖,对于善意且有偿获取商业秘密之人借鉴“善意取得”制度提供保护,而对于恶意,或善意无偿之人,考虑到商业秘密权利人保护的必要性和交易安全性,应当将其排除在保护范畴之外。
▲2、侵犯商业秘密的客体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对象为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具有以下特点:(1)商业秘密是一种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
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既可能以文字、图象为载体,也可能以实物为载体,还可能存在于人的大脑或操作方式中。
(2)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事项,即必须是仅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人知悉的事项。
(3)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经济利益,仅限于积极的经济利益,即能使权利人增加财产或者财产上的利益(4)商业秘密具有实用性,即具有直接的、现实的使用价值,权利人能够将商业秘密直接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5)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此外,商业秘密还具有使用权可以转让、没有固定的保护期限、内容广泛等特点。
▲3、侵犯商业秘密的客观条件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盗窃,一般是指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而获取商业秘密;利诱,是指以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提供商业秘密;胁迫,是指对知悉商业秘密的人进行恐吓、威胁,迫使他人提供商业秘密。
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如抢夺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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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特征有哪些?
1、侵犯的客体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专用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商业秘密保护法规,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
4、主观方面为故意。
侵犯商业秘密罪也是常见的罪名,其中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律特征有哪些呢?它的法律特征都表现在哪些方
面呢?现在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具体的介绍关于侵犯商
业秘密罪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特征有哪些?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享有的合法权利,属复杂客体。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行为人采用了秘密窃取、物质引诱或者胁迫的方式
非法获取他人所有的商业秘密;
2、行为人采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所获取的
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商业秘密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
密的要求,披露、泄露、转让因工作而使用的商业秘密。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是具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只要实施了窃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属于商业秘密所有人的商业秘密,都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四、侵犯商业秘密罪在主观方面表现有两种形式:
1、故意,即明知是他人的商业秘密而故意侵犯;
2、过失,即应当知道于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侵犯行为。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过失不构成本罪。
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而实施犯罪,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是量刑时可考虑的情节。
实践中,该罪的犯罪动机表现为:
(1) 为了交换利益而披露商业秘密;
(2) 为自己从事不正当竞争而使用商业秘密;
(3) 为击败同业竞争对手而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4) 为出卖而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5)
为报复或泄愤而披露商业秘密。
以上就是我们的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律特征的解答,希望对您的疑问有所帮助,更多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问题,如侵犯商业秘密罪恶犯罪构成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处罚是?请具体联系我们,我们会为
您一一详细的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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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不应忽视哪些细节?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