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章制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章制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章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非人类的创造精神成果,在人类社会中传承、发展并具有代表性的各种表现形式。
为了保护和传承这些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
本文将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规章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制度1. 《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该公约于2003年通过,并于2006年生效。
该公约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国际性的框架和指导原则,确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是各国共同责任的观念。
公约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保护的原则和方法、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等内容,为各国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
2.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促进法》不少国家在国内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以中国为例,2011年通过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促进法》。
该法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目标、原则和制度,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传播的措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保障。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制度1. 申报认定制度不少国家都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认定制度,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评估和认定,确保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这一制度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性保护、传承性保护和创造性保护提供了重要保障。
2. 传承培训制度传承培训制度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措施之一。
不少国家都开展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培训工作,通过培训传承人,提高其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的传承能力和创新能力。
这一制度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提供了人才支持和技术保障。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机构制度1. 管理机构制度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保护。
这些机构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研究、申报认定、传承培训和项目实施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2. 老师机制各国还积极推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老师机制,通过引进高水平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或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组建高水平的教师队伍,提供专业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学和研究服务,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
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和执行的一系列政策、法规和措施,旨在保护和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以口述、表演、舞蹈、戏曲、音乐、戏剧、美术、建筑、民俗、信仰、仪式、节日等形式传承下来的人类创造性活动、社会风俗和知识技能等。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和政策保护: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明确保护责任和义务,并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提供法律保障。
2. 文化遗产清单管理: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对符合条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认证和登记,并建立清单管理制度,确保清单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长期保护和传承。
3. 保护措施和项目支持:采取各种措施,如培训、技术支持、经济扶持等,帮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传承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4. 社会参与和意识提升:通过加强公众教育和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和意识,促进社会参与和共同保护。
5. 国际合作和交流:加强与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6. 监督和评估: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对保护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改进管理措施。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可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开发利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样性和独特性,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文物与文化遗产保护制度规章制度
文物与文化遗产保护制度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章制度的目的和意义为了加强我院的文物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维护国家文化遗产的完整性和可连续发展,保护和传承我院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文物,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院的全部文物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二章文物保护原则第三条遵守法律法规我院的一切文物保护工作必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文物保护相关的政策规定。
第四条保护第一原则我院的文物保护工作必需坚持以保护为主导,敬重文物自身的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切实防止文物损毁、丢失和侵害。
第五条科学保护原则我院的文物保护工作必需科学合理,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进行文物鉴定、修复和保护,合理利用资源,提高保护效益。
第六条可连续发展原则我院的文物保护工作必需坚持可连续发展的原则,确保文物保护工作的可连续性,推动文物的传承与利用。
第三章文物保护管理第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确实定依据文物属性和价值,我院确定文物保护单位,并进行登记备案。
第八条文物保护单位的责任文物保护单位负责对其所管理的文物进行全面的保护和管理,做好文物保护记录,编制文物保护工作方案。
第九条文物保护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我院建立文物保护设施,确保文物的安全存放和呈现。
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范,定期检查和维护设施运行情形。
第十条文物保护与修复对于受损的文物,我院应立刻采取保护措施,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修复,确保文物的质量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知识普及我院乐观开展文物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文物保护意识,加强公众对文物保护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第四章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第十二条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项目的开展我院开展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项目,鼓舞研究和保护具有紧要历史、文化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第十三条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项目的管理我院成立特地的机构或部门负责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项目的管理,订立相应的管理方法和实施细则,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非遗规章制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规章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珍贵的民族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传统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传统医药、民俗等。
第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多样性。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经费。
第五条全社会应当共同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尊重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禁止任何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性开发和破坏。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与保存第六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
第七条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查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分布、生存状况、保护措施等情况,对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第八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进行技艺传授,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活动。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纳入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设施建设,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合理利用,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他文化资源的融合,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力和传承活力。
第十一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命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工作,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保持传统技艺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按时开展传承活动,培养新的传承人。
古籍保护的规章制度
古籍保护的规章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古籍文献,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级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文物收藏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古籍保护工作。
第三条古籍保护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确保古籍的安全与完整。
第四条各单位应设立古籍保护机构,明确古籍保护责任人,负责古籍的保护、修复、研究和展示等工作。
第五条各单位应加强古籍保护队伍建设,提高古籍保护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
二、古籍保护措施第六条古籍收藏单位应建立完善的书库管理制度,确保古籍存放环境符合以下要求:1. 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清扫书库和书架。
2. 书库内温度、湿度应控制在适宜范围内,避免古籍受潮、变形、虫蛀等。
3. 书库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止古籍受潮、发霉。
4. 书库内应配备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5. 建立古籍防盗系统,加强安全防范措施。
第七条古籍收藏单位应制定古籍保管、查阅、修复、研究、展示等操作规程,明确各类古籍的保护措施。
第八条古籍收藏单位应建立健全古籍档案,详细记录古籍的名称、作者、版本、来源、质地、保存状况等信息。
第九条古籍收藏单位应加强古籍的科学研究,开展古籍鉴定、修复、数字化等工作,提高古籍的利用价值。
第十条古籍收藏单位应加强古籍的交流与协作,推动古籍保护技术的传承与创新。
三、古籍利用与传播第十一条古籍收藏单位应合理利用古籍资源,开展古籍查阅、展览、讲座、出版等活动,传播古籍知识。
第十二条古籍收藏单位应加强古籍数字化建设,提高古籍的检索、阅览、传播效率。
第十三条古籍收藏单位应积极开展古籍教育、培训等活动,提高公众的古籍保护意识和素养。
四、违规处理第十四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由古籍收藏单位依法予以查处,造成古籍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古籍收藏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规章制度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范文(3篇)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范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社会实践、口传表演、表演艺术、社会习俗、庆祝活动和有关的手工艺以及有关的自然环境等人类创造的文化现象,具有独特的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
为了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各国普遍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以下是一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的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促进文化传承和发展,保护民族文化多样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中国传统文化中各种具有社会实践、文化表现、技艺传承等特点的非物质文化现象,包括但不限于传统音乐、舞蹈、戏曲、民族习俗、民间艺术、传统手工艺等。
第四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保护与传承相结合,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影响力和传播力。
(二)依法保护,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三)科学保护,依托科技手段提升保护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四)社会参与,广泛吸引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
(五)国际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的交流与合作,共同保护人类共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五条国家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和协调全国范围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六条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七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应当充分发挥专业机构和民间组织的作用,建立完善的合作机制。
第八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应当注重民主、科学、权威的原则,充分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者和传统工艺人的意愿和利益。
第二章保护与传承第九条国家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制定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政策措施,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第十条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培养和支持,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承担保护和传承的责任。
第十一条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者认定和评审机制,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知识。
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是指农村地区人民创造、传承并代表其文化特色和历史传统的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条农村非遗保护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确保农村非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传承性。
第二章职责与保护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非遗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非遗的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文化行政部门做好农村非遗保护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非遗保护专家委员会,为农村非遗保护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农村非遗调查,建立农村非遗档案和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农村非遗项目应当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给予扶持和奖励,支持其开展传承活动。
第十条鼓励农村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设立传习所、传习基地,开展传承培训活动。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农村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三章传承与利用第十二条农村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二)保存、保护与其所传承的非遗项目相关的实物、资料;(三)参与农村非遗调查、记录和传播工作;(四)按照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报告传承活动情况。
第十三条鼓励农村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参与农村文化活动,推动农村非遗融入现代生活。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农村非遗与现代科技、教育、旅游等领域的融合,发挥农村非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章制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章制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CH)保护是保护和传承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举措之一。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人类通过口头传承、仪式活动、社会实践以及与自然环境互动等方式创造、继承和发展的具有生命力的文化传统,包括口头传统和表演艺术、社会实践、节庆活动、知识与实践、手工艺技术等各种复杂的非物质文化表述形式。
为了保护和传承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各国普遍建立了一系列的保护规章制度。
以下是一份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规章制度,共计____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维护国家和民族的文化传统,提高人民的文化素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活动。
第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活动应遵循依法合规、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应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
第二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第五条国家应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研究和认定工作,确保保护和传承工作的科学性和系统性。
第六条国家应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登记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记录准确、可追溯。
第七条国家应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制定专项保护计划和政策,加大对重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力度。
第八条国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和政策体系中,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经济发展的有机结合。
第九条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紧急保护的,相关地方应及时采取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安全。
第十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活动,并予以支持和奖励。
第三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第十一条国家应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培养和选拔,建立健全相应的人才培养机制。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行传统知识与技能的传授和创新,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长期传承。
第十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应依法享有合理的经济利益和精神权益,社会应尊重和保护他们的权益。
非遗保护中心规章制度
非遗保护中心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和发展,促进中华文化的繁荣与发展,本规章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非遗保护中心是一个专门机构,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研究、传承和推广工作。
第三条非遗保护中心的宗旨是:坚持对非遗进行系统保护,促进非遗传统文化的研究,推动非遗文化产业的发展,保护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第四条非遗保护中心的工作任务是:组织非遗的调查、档案整理和研究工作;组织非遗的传承、展示和推广工作;组织非遗相关活动的策划和开展;开展非遗文化创意设计和产品开发等工作。
第五条非遗保护中心的管理机构包括主任、副主任、办公室、研究部、传承部、展示部、推广部等部门及各种工作小组。
第六条非遗保护中心实行院士制度,每年选聘一批非遗保护领域的院士,为非遗的传承传播提供智力支持。
第七条非遗保护中心设有非遗保护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学者对非遗进行研究评估,提供决策建议。
第八条非遗保护中心设有非遗保护志愿者队伍,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非遗保护工作。
第九条非遗保护中心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工作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任何异议,可提出书面意见,并在30天内进行调整。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十一条非遗保护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办公室、研究部、传承部、展示部、推广部等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主任是非遗保护中心的领导者,负责全面组织协调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副主任负责协助主任工作,具体分管相应部门的工作。
第十四条办公室负责非遗保护中心的日常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起着桥梁纽带的作用。
第十五条研究部负责非遗的调查研究和档案整理工作,为非遗的传承提供理论支持。
第十六条传承部负责非遗的传承、培训和推广工作,组织传统技艺的传授和普及。
第十七条展示部负责设计和策划非遗展览和活动,展现传统文化的魅力。
第十八条推广部负责非遗的宣传推广工作,增强公众对非遗的认知和参与度。
非遗项目保护管理制度范本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保护和传承我国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管理、传承和发展工作。
第二条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定义本制度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是指被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项目。
包括传统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传统工艺技术、传统医药、民俗等各个领域的项目。
第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的原则(一)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原则。
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保护,确保其传承和发展。
(二)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
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同时,合理利用其资源,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和发展。
(三)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工作,应当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同时鼓励和吸引社会各方面的参与。
第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的管理体制(一)国家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具体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申报与评审(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申报,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经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机构审批。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评审,由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机构组织专家进行。
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措施(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当采取记录、保存、传承、振兴等措施,确保其得以保护和传承。
(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当建立代表性传承人制度,鼓励和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
非遗单位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工作,规范非遗单位的管理,提高非遗保护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非遗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单位(以下简称“非遗单位”),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机构等。
三、管理职责(一)非遗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确保非遗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非遗单位应积极开展非遗保护工作,加强对非遗项目的挖掘、整理、研究和传承。
(三)非遗单位应加强与其他非遗单位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非遗保护事业的发展。
(四)非遗单位应定期对非遗项目进行评估,确保项目保护工作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四、管理制度(一)非遗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非遗项目的保护、传承和推广工作。
(二)非遗单位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非遗项目、传承人、相关资料等进行归档管理。
(三)非遗单位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一批具有较高专业素养的非遗保护人才。
(四)非遗单位应积极开展非遗宣传普及活动,提高公众对非遗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五)非遗单位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
(六)非遗单位应定期对非遗项目进行巡访,了解项目传承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非遗单位应加强非遗项目的保护和传承,确保非遗项目得以传承和发展。
五、监督检查(一)上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非遗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本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非遗单位应定期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三)上级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对非遗单位进行评估,对表现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附则(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负责解释。
(三)各级非遗单位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实施细则。
非遗机构规章制度范本最新
非遗机构规章制度范本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章制度制定的目的是规范非遗机构的工作,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提高非遗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条非遗机构的名称为“XXX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下文简称中心。
第三条中心的所在地为XXX市,具体地址为XXXX。
第四条中心的宗旨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五条中心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管理、规范运作、公平公正”的原则,发挥中心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六条中心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文化遗产,发挥地方特色,促进文化事业的繁荣与发展。
第七条中心领导班子由主任、副主任、部门负责人组成,履行日常工作。
第八条中心每年制定工作计划、预算、业务规则,进行定期审查、评估和完善。
第九条中心设立巡查组织,对各部门的工作进行巡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第十条中心为了更好地推动非遗工作,设立专门的宣传推广、培训指导、保护传承等部门,负责相关工作。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十一条中心的组织架构分为:主任办公室、宣传推广部、培训指导部、保护传承部。
第十二条主任负责中心的全面工作,指导、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对外代表中心。
第十三条宣传推广部负责宣传非遗工作、推广非遗项目、组织文化活动等工作。
第十四条培训指导部负责培训非遗传承人、推动非遗技艺传承、传授非遗知识等工作。
第十五条保护传承部负责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立非遗档案等工作。
第十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必须配合主任工作,遵守工作纪律,服从工作安排,不得违反工作规定,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理。
第十七条中心定期召开全体会议,研究部门工作,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第十八条中心制定工作分工管理规定,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权限和制度,确保工作有序、高效。
第三章工作规范第十九条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中心的工作制度,服从中心的管理,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条中心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保守中心的机密信息,不得泄露中心的工作秘密。
非遗传承工作制度
非遗传承工作制度一、总则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历史文化成就的重要标志。
为进一步加强非遗传承工作,保护和发扬民族优秀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工作原则1. 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原则:对面临失传、损毁或消失的非遗项目,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保护、抢救,确保非遗得到有效传承。
2. 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原则:在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遗资源,推动非遗项目与现代社会生活的融合,促进非遗的传承与发展。
3.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必要资金支持,加强对非遗传承工作的领导。
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非遗传承工作,形成政府、社会共同保护和发展非遗的良好格局。
4. 分类保护、科学管理原则:根据非遗项目的特点和现状,实行分类保护,采取科学的管理方式,确保非遗传承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组织机构1. 设立非遗传承工作领导机构:各级政府要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制定非遗传承工作计划,协调解决非遗传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 建立非遗传承工作队伍:各级文化部门要建立专门的非遗传承工作队伍,负责非遗项目的调查、整理、申报、培训、展示等工作。
3. 认定非遗传承人:对具有较高非遗技艺和知识的代表性传承人,予以认定和公布,负责非遗项目的传承工作。
四、传承措施1. 开展非遗项目调查和整理:对境内的非遗项目进行全面调查、整理,形成档案资料,建立健全非遗项目数据库。
2. 开展非遗项目申报和评审:将具有代表性的非遗项目申报为国家、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强项目评审和监管。
3. 加强非遗技艺培训和传承:组织非遗传承人开展技艺培训,提高传承人的业务水平;鼓励传承人收徒传授技艺,培养新一代非遗传承人。
4. 开展非遗项目展示和传播:通过举办各类非遗展览、演出、讲座等活动,让公众了解和参与非遗传承工作,提高非遗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单位非遗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项目的保护、传承与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非遗项目的保护、传承与利用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通过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确保非遗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传承性,促进非遗项目的传承与发展。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非遗项目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非遗项目的整体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设立非遗项目保护办公室,作为非遗项目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非遗项目的保护、传承与利用工作。
第六条遗传人培养与传承第六条对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认定和保护,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加强非遗传承人培养,通过师徒制、培训班等形式,培养一批具有较高技艺水平的传承人。
第八条开展非遗传承人评选活动,对在非遗项目保护、传承与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传承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保护与传承第九条对非遗项目进行详细记录,建立非遗项目档案,确保项目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加强非遗项目的研究,挖掘项目的历史、文化、技艺价值,提升项目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十一条对非遗项目进行保护性修复,确保项目原貌和技艺传承。
第十二条推广非遗项目,通过展览、演出、培训等形式,让更多人了解和喜爱非遗项目。
第四章利用与推广第十三条开发非遗项目相关文创产品,拓展非遗项目的经济价值。
第十四条积极参与国内外非遗交流活动,提升非遗项目的国际影响力。
第十五条加强与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合作,共同推动非遗项目的保护、传承与利用。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十六条建立非遗项目监督考核机制,对非遗项目的保护、传承与利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对在非遗项目保护、传承与利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本单位非遗项目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章制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促进我企业的可连续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企业内全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业务和活动。
第三条定义1.非物质文化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所定义,指的是以其传承、创造、表达等过程中所体现的非有形特征,包含口头传统和表演艺术、社会实践、风俗习惯、庆典活动、有关自然知识和技术等方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2.保护: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的保护、传承、研究、弘扬和利用,确保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完整性和传统的继承。
3.相关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规定。
第二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标准第四条保护责任1.我企业负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责任,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2.全体员工都应自动参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活动,并承当各自的保护责任。
第五条保护措施1.针对企业所在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订立保护措施并将其纳入日常经营活动中。
2.加强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研究,建立相应的档案和数据资料,并对其可靠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
第六条保护培训1.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培训工作,提高全体员工的保护意识和专业本领。
2.与专业机构合作,邀请专家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讲座和培训。
第七条公众参加1.乐观鼓舞公众参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组织和开展相关的参观和体验活动。
2.建立与公众沟通的渠道,收集公众看法和建议,参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决策和工作。
第八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1.将肯定比例的企业资金专项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2.建立和完满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透亮度和效益。
第九条外部合作与相关政府部门、专业机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社会组织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章制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章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的重视程度日益增加。
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章制度的制定背景、内容和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章制度的制定背景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创造的具有文化、历史和艺术意义的非有形文化遗产。
它包括口头传统、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仪式和节日、知识与实践等。
随着城市化和现代化的进程,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不同程度的威胁和破坏。
为了保护、传承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各国纷纷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以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妥善保护和合理利用。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章制度的内容1.法律架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章制度的核心是法律架构的建立。
通过立法的方式,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地位和原则,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和责任主体。
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为其他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提供指导和依据。
2.名录制度名录制度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内容之一。
通过对具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申报、评估和认定,将其列入到国家、地区或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以便更好地保护和传承。
名录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名度,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和发展。
3.保护措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章制度还包括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扶持政策、教育培训、技术保护、传承传播等方面的措施。
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措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益和利益。
4.国际合作和交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章制度还鼓励各国之间的国际合作和交流。
通过合作项目、经验交流等方式,促进不同国家之间的文化交流,共同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章制度的运行机制为了更好地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章制度,需要建立健全的运行机制。
这包括:1.责任主体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要明确相应的责任主体。
非遗保护传承工作制度
非遗保护传承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的保护和传承,促进非遗与现代社会的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非遗,是指被各群体、团体、个人传承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第三条非遗保护传承工作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坚持真实性、完整性、传承性和创新性,尊重和保护非遗的传统知识和实践,推动非遗融入现代生活,促进文化多样性。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非遗保护传承工作的领导,将非遗保护传承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非遗保护传承工作协调机制,保障非遗保护传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各级文化、教育、科技、旅游、民族事务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非遗保护传承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遗保护传承工作,对在非遗保护传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非遗保护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开展非遗普查、调查和评估,建立非遗档案和数据库,及时掌握非遗资源的现状,为非遗保护传承工作提供基础数据支持。
第八条各级政府应将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教育价值的非遗项目,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予以保护。
第九条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各级政府应采取措施,保持其原有的传统形式和特点,防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缺失和退化。
第十条各级政府应对濒危的非遗项目制定保护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使其得到及时抢救和保护。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非遗项目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非遗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三、非遗传承第十二条各级政府应鼓励和支持非遗项目的传承活动,为传承人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设施和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传承人的培养和选拔,建立传承人才梯队,促进非遗项目的传承和发展。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应鼓励和支持非遗项目走进校园、社区、企业等,开展普及、教育和展示活动,增强公众对非遗的认知和保护意识。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
是指国家、地区或机构为了保护和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建立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机构。
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口头传统、表演艺术、社会实践、节日庆典、知识与实践、手工艺技艺等,是人类创造的、代表了特定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念的非物质领域的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保护、传承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维护人类多样性和文化的持续性。
它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法律法规:国家或地区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地位和责任,规定保护的范围、程序和措施。
2. 保护机构:设立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这些机构通常包括国家、地区和地方的文化遗产管理机构。
3. 鉴定和登记: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鉴定和登记制度,对符合条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认定、鉴定和登记,确保其正当性和权威性。
4. 保护策略:制定具体的保护策略和措施,包括传承人培训、资金支持、场所建设等,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
5. 宣传和教育: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和重视,增强公众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一项复杂而长期的工作,需要多方合作和持续的努力。
它可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保护人类文化多样性,维护全人类的文化权益。
非遗项目保护管理制度范本
非遗项目保护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法规,加强对非遗项目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非遗项目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但不限于非遗项目的认定、保护和传承等方面。
第三条保护和传承非遗项目,是国家文化传承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族文化传承的责任和义务,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加强非遗项目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积极开展非遗项目的保护和传承工作,需要广泛凝聚社会各界的力量,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非遗项目的传承和保护。
第五条本制度由非遗项目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非遗项目的认定第六条非遗项目的认定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经过专家学者评审和公示程序,最终由文化主管部门出具认定证书。
第七条非遗项目的认定应当充分尊重民间传统文化的特点和规律,避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化和碎片化。
第八条非遗项目的认定包括项目的名称、保护范围、传承方式、传承人等相关信息,应当公开透明。
第三章非遗项目的保护第九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非遗项目的保护工作,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非遗项目得到妥善保护。
第十条对于非遗项目所在的地区,地方政府应当优先保护,扶持相关非遗项目的传承和发展。
第十一条非遗项目传承人应当做好相关非遗项目的保护工作,不得随意改变、破坏传统工艺技术和工具。
第十二条对于非遗项目的传承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传承能力和技术水平。
第四章非遗项目的传承第十三条对于非遗项目的传承,应当充分尊重传统文化的特点和规律,避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化和碎片化。
第十四条对于非遗项目的传承,应当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保护和传承非遗项目。
第十五条所有参与非遗项目传承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传统文化,严肃认真对待非遗项目的传承工作。
第五章非遗项目的管理第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非遗项目的管理机构,加强对非遗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非遗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当规范管理非遗项目,建立非遗项目档案,充分记录非遗项目的传承历史和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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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章制
度
第一条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场所等已被确定为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包括:
(一)传统的口述文学和语言文字;
(二)传统的戏剧、曲艺、音乐、舞蹈、美术、杂技等表演艺术;
(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等传统活动;
(四)传统手工艺技能;
(五)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代表性原始资料、实物和场所;
(六)需要保护的其他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将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协调发展。
第六条本市及各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非物
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财政、民族宗教、教育、旅游、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七条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规划和本地的历史情况、文化资源条件及自然环境等相关因素,制定本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本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收集、整理出版等工作,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档案和数据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
第九条各级文化馆、艺术馆、博物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对本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收集、整理、研究、展示和交流。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对非物质文化的研究和交流。
第十条对濒危的、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抢救。
第十一条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征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收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并妥善保管。
征集应以自愿为原则,合理作价补偿,并发给证书。
鼓励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将资料、实物捐赠给公益性收藏机构。
收藏机构应当发给证书,并可以视情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十二条本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
名录体系。
对符合一定标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经单位或个人申报、同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并定期公布。
列入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评审标准及申报、评审制度,由同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项目符合国家、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条件的,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组织申报。
第十三条对列入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保护单位及其责任,进行有效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护制度,落实保护责任,妥善保管实物资料,防止毁损、流失。
第十四条对列入市、县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本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命名、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传承人或传承单位进行传承活动。
第十五条对列入市、县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或传承单位的命名,由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该项目保护单位推荐,经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批准。
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可以申请命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
(一)在一定区域内群众公认、通晓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表现形式、组织规程的;
(二)熟练掌握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的技艺,在当地有较大影响或者被公认为技艺精湛的;
(三)保存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文献、资料、实物,且有一定研究成果的。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命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单位:
(一)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挖掘、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和表现形式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以弘扬本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宗旨,开展相关活动,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保存一定数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的相关资料或实物的。
第十八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传承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其作品及宣传材料等载体上使用传承人或传承单位统
一标识;
(二)开展传艺、讲学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
(三)依照约定有偿提供其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的资料、
实物、场所;
(四)经济困难的传承人或传承单位,可以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获得资助或补贴。
第十九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传承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妥善保存有关的资料、实物、场所;
(二)按照师承形式或其他方式选择、培养新的传承人;
(三)依法进行展示、教育、研讨、交流等传播活动。
第二十条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传承单位建立档案,鼓励、支持其依法开展传承活动。
第二十一条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当逐步
将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编入地方教材或地方课程,聘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为兼职教师,开展教学活动。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和传播,普及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第二十二条鼓励通过发展旅游、组织文学艺术创作等方式,开发和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大力发展文化产业。
第二十三条收集、整理、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文化产业,应当尊重本地方的风俗习惯,保持其原有的内涵和风貌。
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维护民族团结,不得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利益、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和损害公民身心健康。
第二十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致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和实物遭受破坏、被盗或遗失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