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铁路电力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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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铁路电力管理实施细则

高速铁路电力管理实施细则

高速铁路电力管理实施细则1. 简介本文档旨在为高速铁路电力管理提供实施细则,包括电力供应、用电设备管理和电力消耗控制等方面的规定。

本细则适用于高速铁路的电力管理工作,以确保高速铁路运行的稳定性、安全性和节能性。

2. 电力供应2.1 供电系统设计为确保高速铁路的可靠供电,供电系统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供电系统应能够满足高速铁路列车的正常运行,包括起动、加速、定速和刹车等高功率工况;•供电系统应具备一定的备用能力,以应对突发事件或设备故障造成的电力中断;•供电系统应具备高效率和高功率因数,以提高电力利用率和降低电网负荷。

2.2 电力供应监测电力供应的监测应包括供电系统的状态监测和负载的实时监测:•供电系统的状态监测应监测供电设备的运行状况,包括电压、电流、频率等参数;•负载的实时监测应监测列车的用电情况,包括电力需求、能量消耗等指标。

3.1 用电设备选型为提高高速铁路电力设备的可靠性和效率,应选择符合以下要求的用电设备:•设备应具备高效率和高功率因数,以降低电网负荷;•设备应具备较长的使用寿命和低的故障率,以减少维修和更换成本;•设备应具备相应的保护功能,包括过流保护、过压保护和过温保护等。

用电设备的维护应包括定期检查、维修和更换等工作:•定期检查应定期对用电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包括检查电路连接、电源线路和散热系统等;•维修工作应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包括更换损坏的元件、修复电路故障等;•更换工作应根据设备的使用寿命和维修情况,及时更换老化或损坏的设备。

4. 电力消耗控制4.1 能量回收为提高电力利用效率,应采用能量回收技术,将列车制动产生的能量回收利用:•通过能量回收装置将列车制动时产生的能量转化为电能,供给其他列车或馈回电网;•通过能量回收装置将列车行驶过程中的惯性能量转化为电能,供给列车牵引系统。

4.2 能耗监测和评估电力消耗的监测和评估应包括列车的能耗监测和能效评估:•利用传感器和数据采集系统,实时监测列车的能耗情况,包括能量消耗和电力需求等;•通过能效评估模型,对列车的能耗进行评估和分析,找出能耗高的环节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优化。

高速铁路电务规章制度

高速铁路电务规章制度

高速铁路电务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高速铁路电务工作,保障高速铁路运营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高速铁路电务工作,包括电能供应、信号通信、联锁、防护、通风、预警等方面。

第三条高速铁路电务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做到认真负责,严守纪律,确保高铁线路安全畅通。

第四条高速铁路电务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本规章制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若违反规定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五条高速铁路电务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按规章制度执行具体工作。

第二章电能供应第六条高速铁路电务工作人员应当熟悉高速铁路供电系统的工作原理和操作步骤,确保供电系统正常运行。

第七条供电系统的维护和检修工作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做到细致入微。

第八条供电系统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排除故障,保障列车正常运行。

第九条供电系统人员应当做好设备保养工作,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供电系统的稳定运行。

第三章信号通信第十条高速铁路信号通信工作人员应当熟悉信号机的工作原理和操作方法,保障信号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信号通信工作人员在操纵信号设备时必须保持专注,确保列车在信号控制下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信号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当及时报告,并立即启动应急措施,保障列车行驶安全。

第十三条信号设备人员应当经常检查信号设备的工作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障信号系统的可靠性。

第四章联锁第十四条高速铁路联锁工作人员应当熟悉联锁原理和作用,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操作联锁设备。

第十五条联锁工作人员在操作联锁设备时应细心谨慎,确保列车行车安全,并避免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联锁设备出现故障时,应立即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尽快排除故障,保障线路通畅。

第十七条联锁工作人员应当经常检查联锁设备的运行状况,保持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防止出现问题。

第五章防护第十八条高速铁路防护工作人员应当熟悉防护设备的使用方法和作用,有效保障工作人员和列车的安全。

铁总运[2015]49号《高速铁路电力管理规则》

铁总运[2015]49号《高速铁路电力管理规则》

TG/GD109-2015高速铁路电力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速铁路电力工作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高速铁路电力管理,提高供电质量,满足铁路运输生产需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根据高速铁路行车特点而制定的,是保证安全供电的基本规则。

各有关单位和全体电力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高速铁路电力业务的管理。

本规则未明确规定的内容,仍执行《铁路电力管理规则》。

第二章管理第四条高速铁路电力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对全路高速铁路电力工作统一规划,依照国家的政策、法规,制定铁路相关的规章、制度;调查研究、检查督导、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高电力设备技术管理水平。

负责组织各局确定局分界处的运行方式,指挥、协调事故(故障)处理。

铁路局:贯彻执行国家和总公司有关的规章和命令,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有关细则、办法和标准;负责管内各供电段(维管段)的技术管理、岗位设置、职责分工;做好供用电的管理工作和专业培训;掌握电力设备状态;组织、安排年度检修、基建大修、更新改造项目和供用电计划;核定事故备品储备定额;组织电力试验、能力查定和设备鉴定工作;编制规划、提出增强能力和改善供电条件的措施;组织《电力设备履历薄》等报表的填报工作;领导本局管内电力调度工作。

铁路局供电调度:负责监视高速铁路电力设备的运行状态,改变运行方式的倒闸操作;负责电力设备故障应急处置;负责故障处理的调度指挥;负责掌控运行、维护、检修等作业,掌握上线人员数量、作业内容、处所等情况;负责与地方供电公司、相邻铁路局签订、履行调度协议。

供电检测所(电力试验所):承担高速铁路电力设备交接及预防性试验等工作。

第五条电力工程竣工后,应经过交接试验,试验合格后方能进行交接验收。

发、变、配电等电力设备,应经过试运行后才能正式运行。

第六条变更变、配电所的主接线、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方案,改变一级贯通、综合贯通供电方式,应提出设计文件或变更理由,经铁路局批准后实行,局分界处需报总公司备案。

高速铁路电力管理实施细则

高速铁路电力管理实施细则

高速铁路电力管理实施细则高速铁路电力管理实施细则是指针对高速铁路电力运行、控制、监测和管理等方面的,对其进行规范和优化的一些具体细则和步骤。

有效的高速铁路电力管理可以确保高铁运行的安全和可靠性,同时提高铁路系统性能和运营效率,还可以减少能源浪费,并实现可持续发展。

下面对高速铁路电力管理实施细则进行详细介绍和阐述。

首先,高速铁路电力管理实施细则需要确定和制定详细的电力管理制度和规范。

制度和规范应该明确电力供应、配电、保护、监测控制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同时,还应明确各个电力系统和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保养要求,以确保供电可靠性和电力安全性。

其次,高速铁路电力管理实施细则需要进行电力系统的监测和控制。

监测和控制应包括电网状态和电力设备状态的实时监测以及电力系统的自动控制,以确保电力系统连续运行和电力质量稳定。

对于电力质量的监测和控制,则需要通过专业的电力质量监测仪器对各个电力参数进行精确测量,传送到监控系统中,以便进行实时监测和调节。

第三,高速铁路电力管理实施细则需要开展电力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这包括对电力设备进行预防性维护、故障维修、设备更新等工作。

此外,还需要对设备运行状态进行监控,对重要设备实施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设备长期运行安全可靠。

第四,高速铁路电力管理实施细则需要进行电力效能管理和能源利用。

电力效能管理可以通过开展节电、合理调度、强化监督等措施来提高电力效率和利用率。

另外,还可以通过改进电气设备和电力系统的设计、选择新型电力设备和节能措施等降低能源浪费,以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

最后,高速铁路电力管理实施细则在具体实施时还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实施细则的形式应以文件、制度等形式具体化,以确保实施的可操作性和权威性。

2. 实施细则应在全体工作人员中广泛宣传和推广,以便大家深刻了解和理解实施细则的目的和重要意义。

3. 实施细则要紧密结合高速铁路的实际情况,注重具体问题和解决方案的研究与实践。

4. 实施细则要不断完善和更新,以应对诸如电力技术、设备和供应等方面的变化。

高速铁路电力管理规则

高速铁路电力管理规则

高速铁路电力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速铁路电力工作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高速铁路电力管理,提高供电质量,满足铁路运输生产需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根据高速铁路行车特点而制定的,是保证安全供电的基本规则。

各有关单位和全体电力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高速铁路电力业务的管理。

本规则未明确规定的内容,仍执行《铁路电力管理规则》。

第二章管理第四条高速铁路电力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对全路高速铁路电力工作统一规划,依照国家的政策、法规,制定铁路相关的规章、制度;调查研究、检查督导、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高电力设备技术管理水平。

负责组织各局确定局分界处的运行方式,指挥、协调事故(故障)处理。

铁路局:贯彻执行国家和总公司有关的规章和命令,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有关细则、办法和标准;负责管内各供电段(维管段)的技术管理、岗位设置、职责分工;做好供用电的管理工作和专业培训;掌握电力设备状态;组织、安排年度检修、基建大修、更新改造项目和供用电计划;核定事故备品储备定额;组织电力试验、能力查定和设备鉴定工作;编制规划、提出增强能力和改善供电条件的措施;组织《电力设备履历薄》等报表的填报工作;领导本局管内电力调度工作。

铁路局供电调度:负责监视高速铁路电力设备的运行状态,改变运行方式的倒闸操作;负责电力设备故障应急处置;负责故障处理的调度指挥;负责掌控运行、维护、检修等作业,掌握上线人员数量、作业内容、处所等情况;负责与地方供电公司、相邻铁路局签订、履行调度协议。

供电检测所(电力试验所):承担高速铁路电力设备交接及预防性试验等工作。

第五条电力工程竣工后,应经过交接试验,试验合格后方能进行交接验收。

发、变、配电等电力设备,应经过试运行后才能正式运行。

第六条变更变、配电所的主接线、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方案,改变一级贯通、综合贯通供电方式,应提出设计文件或变更理由,经铁路局批准后实行,局分界处需报总公司备案。

高速铁路供电调度规则

高速铁路供电调度规则

高速铁路供电调度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速铁路(以下简称高铁)供电调度管理,不断提高供电调度工作质量,充分发挥高铁供电调度作用,确保高铁供电安全,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明确了高铁供电调度组织管理和职责范围,明确了供电调度交接班、停送电及监护、停送电签认、调度工作分析、信息报告、业务培训等基本工作制度,对高铁供电调度的人员素质、设备配置、调度命令、作业计划、应急处置等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高铁的供电调度管理,未尽事宜按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运输调度规则》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和职责范围第四条高铁供电调度是高铁运输调度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铁供电设备安全运行和应急处置的指挥主体。

高铁供电调度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总公司供电调度受供电部的领导,局供电调度受铁路局调度所的领导和总公司供电调度、铁路局供电处的专业指导。

第五条铁路局调度所应设高铁电调台和电调综合台,综合台兼顾高铁、普速,电调台位置宜与列车调度台相邻,每个电调台管辖范围原则上以400-600运营公里为宜。

电调台和综合台执行四班制,电调台调度员负责审核并办理高速铁路牵引供电、电力设备检修或施工作业计划;发生故障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运输秩序的影响;与高铁各工种调度密切配合,应急处理突发事件。

综合台设电调长,负责应急指挥、信息上报和日常业务管理。

供电调度室应设专人负责施工管理和工作分析,执行日勤制;施工管理人员负责审核施工作业计划及停送电安全措施,工作分析人员负责调度管理和安全运行信息的统计分析。

供电调度主任(副主任)负责对各班高铁调度人员标准化作业、应急处置、工作分析、计划审核等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各级高铁供电调度的职责范围。

(一)总公司供电调度。

1.与各工种调度协调配合,组织铁路局高铁供电调度完成运输生产任务。

2.指导铁路局高铁供电调度工作,协调铁路局之间供电调度的有关事宜。

3.及时掌握高铁牵引供电、电力设备事故、故障、跳闸以及安全信息等情况,指导各铁路局做好应急处置,对应急处置措施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火车用电管理制度范本

火车用电管理制度范本

火车用电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火车用电管理工作,提高用电效率,降低用电成本,保障列车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铁路机车段和客运车辆段的用电管理工作。

第三条用电管理工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铁路行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条用电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全面推行节能减排技术,落实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用电管理体系,加强用电监管,不断提高用电效率。

第五条各级铁路机车段和客运车辆段应当建立健全用电安全管理工作体系,明确用电管理工作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用电管理档案,保障用电安全生产。

第二章用电规范第六条机车段和客运车辆段应当将车辆停放区域划分为安全用电区和非安全用电区,并明确标识。

第七条机车段和客运车辆段应当建立用电管理制度,严格限制非工作人员接近用电设备,保障用电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八条机车段和客运车辆段应当制定用电操作规程,规范用电操作流程,保障用电安全。

第九条机车段和客运车辆段应当定期对用电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用电设备稳定运行。

第十条机车段和客运车辆段应当加强用电设备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用电设备的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机车段和客运车辆段应当做好用电设备的维修工作,确保设备持续稳定运行。

第十二条机车段和客运车辆段应当制定用电故障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保障用电设备运行安全。

第三章用电管理第十三条用电管理工作应当由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明确责任。

第十四条用电管理应当做好用电用量统计,监测用电情况,及时发现问题。

第十五条用电管理应当建立用电档案,对用电设备进行全面跟踪管理。

第十六条用电管理应当加强用电安全培训,提高全员用电安全意识。

第十七条用电管理应当建立用电巡检制度,确保用电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用电管理应当建立用电改进机制,提高用电效率,降低用电成本。

第四章用电监管第十九条用电监管工作应当由专门监管部门负责,建立用电监管体系。

高速铁路电力牵引供电工程细部设计和工艺质量标准

高速铁路电力牵引供电工程细部设计和工艺质量标准

高速铁路电力牵引供电工程细部设计和工艺质量标准随着交通运输业的发展,高速铁路成为现代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

作为高速铁路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力牵引供电系统的设计和工艺质量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高速铁路电力牵引供电工程的细部设计和工艺质量标准进行详细说明。

文章将分别从细部设计和工艺质量标准两个方面展开阐述。

一、高速铁路电力牵引供电工程细部设计1. 设备选型在高速铁路电力牵引供电工程中,设备选型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质量可靠的供电设备,以保障高速铁路牵引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

选型时应考虑设备的功率、可靠性、使用寿命等因素,确保设备能够满足高速铁路牵引供电系统的需求。

2. 设备布置设备布置应考虑高速铁路牵引供电系统的整体布局,合理安排设备的位置,保证设备之间的连接合理、便于维护检修。

还要考虑设备布置对电力线路的影响,避免设备布置对线路运行产生不利影响。

3. 线路设计在电力牵引供电系统中,电力线路的设计直接关系到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应根据线路的长度、负载情况等因素进行合理设计,确保线路的输电能力和稳定性。

还要考虑线路的绝缘、接地等细节设计,以保障电力牵引供电系统的安全运行。

二、高速铁路电力牵引供电工程工艺质量标准1. 施工工艺高速铁路电力牵引供电工程的施工工艺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施工过程中应做好施工记录,确保工程质量的可追溯性。

还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技术水平,确保施工质量。

2. 设备安装在设备安装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备安装说明进行操作,确保设备安装合理稳固。

对设备的接线、连接等细节应严格把关,杜绝因设备安装不规范而导致的安全隐患。

3. 工艺检测工程完成后,应进行工艺检测,确保高速铁路电力牵引供电系统的工艺质量符合要求。

检测内容应包括设备运行情况、线路传输质量等方面,确保系统运行稳定可靠。

通过对高速铁路电力牵引供电工程细部设计和工艺质量标准的详细阐述,可以看出,高速铁路电力牵引供电工程的设计和质量标准对系统运行安全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铁总办(2013)107 号〈高速铁路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实施细则〉的通知

铁总办(2013)107 号〈高速铁路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实施细则〉的通知

联试实施过程中进行动态检测 O 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组织实施必
须严格履行程序,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 确保安全。 第四条 在总公司协调指导下,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由铁路
局组织实施,建设单位、检测测试单位及其他参试单位应按照各
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在联调联试开始 6 个月前,就联调联试
及运行试验的工作组织和检测测试,分别与铁路局和检测测试单
图纸和牵引供电、电力、通信、信号系统技术文件、运用维护手 册齐全,完成系统检测、调试、动态测试和分系统集成试验,并 提供测试报告。 2. 静态验收合格,影响联调联试的问题已整改完毕,并由
铁路局会同建设单位复检合格 。 采用综合检测列车上线进行实车
试验前,工务、供电、电务各专业应完成工程静态验收,且静态
场指挥部调度复示联络 台)、各车站调度电话已开通使用 。
一 10 一
14. 信号安全数据网工作正常、稳定。应答器安装位置正
确。列控中心及轨道电路载频、码序正确,工作稳定。车站联锁
试验完成,联锁关系正确,道岔具备不加锁条件。 CTC 系统具备
列车进路办理和运行显示等功能。信号集中监测系统功能正常 O
准要求。
9. 车站和区间线路两侧防护栅栏,桥梁防护栏杆、疏散通
道,声(风)屏障,屏蔽门/安全门,以及其它安全设施按设计
安装完毕。
10. 站场内和区间线路光、电缆沟槽全部贯通,光、电缆入
槽、盖板覆盖。
1 1.车站和区间路料、垃圾已彻底清理,站场及隧道除尘完 成。 12. 牵引供电系统满足联调联试负荷需求。接触网按设计要 求安装调整到位,完成冷热滑试验 。 利用接触网检测车进行最高
验收报告通过总公司专业专家组审查,专家意见认定具备联调联

高速铁路接触网抢修管理实施细则

高速铁路接触网抢修管理实施细则

高速铁路接触网抢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节抢修基本要求第1条客运专线接触网抢修要遵循“先通后复”和“先通一线”的基本原则,以最快的速度先行供电、疏通线路,及早恢复设备正常的技术状态。

抢修方案应遵循“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首先使接触网脱离接地,尽快恢复送电,待列车离开故障供电单元时,再对故障地点进行恢复。

第2条客运专线接触网抢修作业方式根据故障现场需要,可采取V型天窗停电作业或垂直天窗停电作业方式。

客专电调在发布停电作业命令前应撤除相关馈线断路器重合闸。

第3条客运专线接触网抢修处理方式可分为一次性恢复和分次恢复两种。

1.一次性恢复。

对故障影响不大,恢复用时不长应采取一次性恢复到正常技术状态。

2.分次恢复。

对于故障破坏严重,影响范围大,难以恢复到接触网正常技术状态的,宜采用分次恢复方式,分次恢复有以下两种情况:(1)对故障临时处理后,采取降弓运行的方式,速度不超过160km/h;(2)对故障临时处理后,设备恢复基本状态,可按200km/h速度运行。

故障地段接触网设备经临时处理后,铁路局应尽快制定设备恢复正常技术速度的方案,并尽快组织实施。

第4条故障抢修采取降弓运行时,降弓运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

第5条故障抢修中,现场抢修指挥人员要指定专人负责与电调联系,随时汇报故障抢修进展情况,并及时传达上级领导对抢修的有关要求。

第二节恶劣天气运行及抢修要求第6条为了有效预防以及快速处理恶劣天气下接触网设备突发事故,最大限度地减轻恶劣天气对供电设备运行的影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对突发事件的预防和控制,严格执行铁路局供电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第7条雨、雪、雾、大风及接触网覆冰等恶劣天气时,应避免出现接触网停电状态。

各种恶劣天气多发时间段前,设备管理单位要对接触网设备进行全面的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缺陷,防止恶劣天气下设备事故的发生;并组织开展针对恶劣天气的故障抢修演练,提高对恶劣天气下突发事件处理、抢修以及快速恢复接触网设备正常运行的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细则》所称”公路”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可供汽车行驶的公共道路,以下是文书帮为大家准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供大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国防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公路(以下简称省道),县公路(以下简称县道),乡公路(以下简称乡道)。

本条例对专用公路有规定的,适用于专用公路。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事业。

第四条公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道、省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国道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速公路,由交通部批准的专门机构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县道由县(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专用公路由专用单位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第五条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二章公路建设第六条公路发展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为依据,并与铁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的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相配合。

第七条国道发展规划由交通部编制,报国务院审批。

省道发展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交通部备案。

县道发展规划由地级市(或相当于地级市的机构)的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审批。

乡道发展规划由县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铁路施工管理实施细则

铁路施工管理实施细则

### 一、总则1. 目的:加强铁路营业线施工管理,确保行车、人身和施工安全。

2. 适用范围: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委托集团公司管理的铁路营业线施工管理。

邻近营业线施工也纳入管理范畴。

3. 分类:铁路营业线施工按组织方式、影响程度分为施工和维修两类;邻近营业线施工是指在营业线两侧一定范围内、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外影响或可能影响铁路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作业。

### 二、施工等级划分及管理1. 施工领导组:由公司成立,负责施工组织和领导。

组长由分管工程副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安全副经理及总工程师担任。

2. 施工协调小组:每项施工均应成立施工协调小组,负责具体施工工作的组织。

I、n级施工在路局施工协调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田级施工及邻近营业线施工由主管段长任施工协调小组组长。

3. 施工负责人及职责:根据施工等级安排相应人员担当施工负责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 三、安全管理1. 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针对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制定了《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2. 适用范围:适用于局管内国家铁路及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的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

3. 分类:将铁路营业线分为高速铁路和普速铁路进行管理,并规定了相应的安全管理要求。

### 四、施工管理实施细则1. 施工管理实施细则:包括施工分类、天窗和慢行规定、等级划分、施工组织领导、施工方案审核、施工计划编制等方面的规定。

2. 施工等级划分:根据施工影响程度和作业范围,将施工分为不同等级,并规定了相应的管理要求。

总之,铁路施工管理实施细则旨在规范铁路施工活动,确保施工安全、质量、进度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得到有效执行。

通过明确各级人员职责、施工组织领导、安全管理等环节,提高铁路施工管理水平。

广铁(集团)公司关于发布《广铁集团高速(城际)铁路电力设备运行检修实施细则》

广铁(集团)公司关于发布《广铁集团高速(城际)铁路电力设备运行检修实施细则》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文件广铁供电发…2015‟338号广铁(集团)公司关于发布《广铁集团高速(城际)铁路电力设备运行检修实施细则》的通知粤海公司,各供电段,惠州电务段,肇庆信号水电段:为规范集团管内高速(城际)铁路电力设备运行检修管理工作,现将•广铁集团高速(城际)铁路电力设备运行检修实施细则‣发给你们(技术规章编号为GZG/GD104-2015)。

请各单位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 1.高铁供电车间电力专业工器具及抢修材料配备— 1 —标准2.高铁供电工区电力专业工器具及抢修材料配备标准3. 高铁电力设备巡视周期4. 高铁电力设备使用寿命(参考)5. 高铁电力设备保养项目、内容及标准6. 高铁电力设备鉴定标准7.灯塔、灯桥设备巡视记录单8.隧道照明设备巡视记录单9.箱变巡视记录单10.10kV柴油发电机组巡视记录单11.10kV电源线路(电力贯通线路)巡视记录单12.10KV配电所巡视记录单13.10kV配电所巡检记录表14.10/0.4KV变电所巡视记录单15.电力设备添乘记录表16.电力设备保养记录单17.10kV配电所、低压变电所设备巡视制度(样本)18.10kV配电所、低压变电所安全保卫制度(样本)19.发电机组应急启动方案(郴州西站样板)20.发电机组技术操作规程(样本)21.发电机组安全使用规则(样本)— 2 —22.发电机组综合记录本23.高铁电力变、配电所管理标准24.电力变压器、电抗器试验标准25.电流互感器试验标准26. 电压互感器试验标准27.GIS柜的试验项目、周期和要求28.电力电缆试验标准广铁(集团)公司2015年11月17日— 3 —GZG/GD104-2015广铁集团高速(城际)铁路电力设备运行检修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速(城际)铁路(以下简称高铁)电力设备主要为车站及沿线用电负荷提供安全、可靠电源,是保证高铁安全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高速铁路电力管理规则>的通知‣(铁总运…2015‟49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补充规定>的通知‣(铁总运…2015‟51号)、•铁路电力管理规则‣和•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铁运…1999‟103号)及有关电力设计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高速铁路电力管理规则》(2015)49

《高速铁路电力管理规则》(2015)49

TG/GD109-2015高速铁路电力管理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高速铁路电力工作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高速铁路电力管理,提高供电质量,满足铁路运输生产需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根据高速铁路行车特点而制定的,是保证安全供电的基本规则。

各有关单位和全体电力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高速铁路电力业务的管理。

本规则未明确规定的内容,仍执行《铁路电力管理规则》。

第二章 管 理第四条 高速铁路电力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对全路高速铁路电力工作统一规划,依照国家的政策、法规,制定铁路相关的规章、制度;调查研究、检查督导、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高电力设备技术管理水平。

负责组织各局确定局分界处的运行方式,指挥、协调事故(故障)处理。

铁路局:贯彻执行国家和总公司有关的规章和命令,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有关细则、办法和标准;负责管内各供电段(维管段)的技术管理、岗位设置、职责分工;做好供用电的管理工作和专业培训;掌握电力设备状态;组织、安排年度检修、基建大修、更新改造项目和供用电计划;核定事故备品储备定额;组织电力试验、能力查定和设备鉴定工作;编制规划、提出增强能力和改善供电条件的措施;组织《电力设备履历薄》等报表的填报工作;领导本局管内电力调度工作。

铁路局供电调度:负责监视高速铁路电力设备的运行状态,改变运行方式的倒闸操作;负责电力设备故障应急处置;负责故障处理的调度指挥;负责掌控运行、维护、检修等作业,掌握上线人员数量、作业内容、处所等情况;负责与地方供电公司、相邻铁路局签订、履行调度协议。

供电检测所(电力试验所):承担高速铁路电力设备交接及预防性试验等工作。

第五条 电力工程竣工后,应经过交接试验,试验合格后方能进行交接验收。

发、变、配电等电力设备,应经过试运行后才能正式运行。

第六条 变更变、配电所的主接线、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方案,改变一级贯通、综合贯通供电方式,应提出设计文件或变更理由,经铁路局批准后实行,局分界处需报总公司备案。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高速铁路部分)-编组列车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高速铁路部分)-编组列车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高速铁路部分)第十一章编组列车列车编组第236条列车应按本规程和列车运行图规定的编挂条件、重量或长度编组。

动车组为固定编组。

动车组以外的旅客列车按列车编组表编组,行李车、邮政车、发电车等非乘坐旅客的车辆应分别挂于机车后第一位和列车尾部。

第237条单组动车组运用状态下不得解编,两组短编组同型动车组可重联运行。

救援等特殊情况下,两组不同型号的动车组可重联运行。

动车组禁止加挂各型机车车辆(无动力调车时的调车机车、救援机车、无动力回送时的本务机车及回送过渡车除外),禁止编入其他列车。

超过检修期限的动车组禁止上线运行(经车辆部门鉴定的回送动车组除外)。

第238条下列机车车辆禁止编入列车:1.插有扣修、倒装色票的及车体倾斜超过规定限度的;2.曾经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或曾编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列车内以及在自然灾害中损坏,未经检查确认可以运行的;3.装载货物超出机车车辆限界,无挂运命令的;4.装载跨装货物(跨及两平车的汽车除外)的平车,无跨装特殊装置的;5.平车及敞车装载货物违反装载和加固技术条件的;6.未关闭侧开门、底开门以及平车未关闭端、侧板的(有特殊规定者除外);7.由于装载的货物需停止自动制动机的作用,而未停止的;8.企业自备机车、车辆、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和城市轨道车辆、进出口机车车辆过轨时,未经铁路机车车辆人员检查确认的;9.缺少车门的(检修回送车除外);10.超过定期检修期限的客车车辆(经车辆部门鉴定的回送客车除外)禁止编入旅客列车。

列车中机车车辆的编挂和连挂第239条工作机车应挂于列车头部,正向运行(牵引路用、救援列车的机车除外)。

双机或多机牵引时,本务机车的职务由第一位机车担当。

第240条动车组以外的旅客列车遇特殊情况须附挂跨铁路局的回送机车时,按铁路总公司调度命令办理。

回送机车,应挂于本务机车次位,挂有重联机车时为重联机车次位。

禁止办理机车专列回送。

不得办理铁路救援起重机回送作业(在高速铁路救援时除外)。

高速铁路电力施工技术指南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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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服务区配电房安全管理制度

高速服务区配电房安全管理制度

高速服务区配电房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速服务区配电房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控制,保障电力设施的运行安全和服务区内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高速服务区配电房内的所有电力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变压器、开关设备、电缆线路、配电柜等。

第三条高速服务区配电房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配电房的安全管理工作,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应急措施。

第四条配电房安全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保证电力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人员安全。

第五条配电房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多管齐下”的原则,采取综合性、系统性的管理措施。

第六条配电房安全管理应实行“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人并落实相关责任。

第七条配电房安全管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配电房安全管理措施第八条配电房应当配备完整的安全设备,包括灭火器、安全标识、紧急停电按钮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九条配电房应当设置相应的安全通道和疏散通道,保障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撤离。

第十条配电房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定期检查电力设备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配电房应当设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禁止一切违规操作和乱接乱拆电力设备的行为。

第十二条配电房应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提高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配电房事故应急处理第十三条配电房应当设立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应急处置流程。

第十四条配电房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停电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应急处理。

第十五条配电房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启动灭火系统,并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

第四章复核及追究责任第十六条配电房应定期进行安全复核,检查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及时纠正问题。

第十七条配电房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承担对于安全事故的追究责任,确保管理工作得到有效执行。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对配电房的安全管理产生约束力。

高速铁路电力管理实施细则

高速铁路电力管理实施细则

高速铁路电力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速铁路电力工作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高速铁路电力治理,提高供电质量,满足铁路运输生产需要,依照《上海铁路局关于印发〈上海铁路局高速铁路电力治理实施规则〉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依照高速铁路行车特点而制定的,是保证安全供电的差不多准则。

各车间、部门和全体电力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规定的高速铁路,是指高速铁路相关联络线及动车走行线、新建设计速度200km/h的铁路及相关联络线和动车走行线、以及路局《行规》《行细》规定的其它铁路。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高速铁路电力业务的治理。

未明确规定的内容,仍执行原铁道部《铁路电力治理规则》(铁运〔1999〕103号)。

第二章供用电治理第五条高速铁路电力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治理的原则。

铁路局:贯彻执行国家和总公司有关的规章和命令,结合具体情形制定有关细则、方法和标准;负责管内各供电段(维管段,下同)的技术治理、岗位设置、职责分工;做好供用电的治理工作和专业培训;把握电力设备状态;组织、安排年度检修、基建大修、更新改造项目和供用电打算;核定事故备品储备定额;组织电力试验和设备鉴定工作;编制规划、提出增强能力和改善供电条件的措施;组织《电力设备履历薄》等报表的填报工作;指导路局供电调度专业治理工作。

铁路局供电调度:负责监视高速铁路电力设备的运行状态,改变运行方式的倒闸操作;负责电力设备故障应急处置;负责故障处理的调度指挥;负责掌控运行、爱护、检修等作业,把握上线人员数量、作业内容、处所等情形;负责与地点供电公司、相邻铁路局签订、履行调度协议;参与全局高速铁路电力运行检修工作分析,提出整改措施。

供电检测所:贯彻执行国家和总公司、路局电力试验、远动系统的规程及方法;负责全局电力试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取证工作;负责高速铁路电力设备交接试验,远动系统治理等工作,严格按试验标准和测试数据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测试报告的准确性和公证性负责;检查、指导各供电段电力设备的预防性试验、远动系统工作;对全局高速铁路电力试验、远动系统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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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铁路电力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速铁路电力工作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高速铁路电力管理,提高供电质量,满足铁路运输生产需要,根据《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局高速铁路电力管理实施规则〉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根据高速铁路行车特点而制定的,是保证安全供电的基本准则。

各车间、部门和全体电力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规定的高速铁路,是指高速铁路相关联络线及动车走行线、新建设计速度200km/h的铁路及相关联络线和动车走行线、以及路局《行规》《行细》规定的其它铁路。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高速铁路电力业务的管理。

未明确规定的容,仍执行原铁道部《铁路电力管理规则》(铁运〔1999〕103号)。

第二章供用电管理第五条高速铁路电力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铁路局:贯彻执行国家和总公司有关的规章和命令,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有关细则、办法和标准;负责管各供电段(维管段,下同)的技术管理、岗位设置、职责分工;做好供用电的管理工作和专业培训;掌握电力设备状态;组织、安排年度检修、基建大修、更新改造项目和供用电计划;核定事故备品储备定额;组织电力试验和设备鉴定工作;编制规划、提出增强能力和改善供电条件的措施;组织《电力设备履历薄》等报表的填报工作;指导路局供电调度专业管理工作。

铁路局供电调度:负责监视高速铁路电力设备的运行状态,改变运行方式的倒闸操作;负责电力设备故障应急处置;负责故障处理的调度指挥;负责掌控运行、维护、检修等作业,掌握上线人员数量、作业容、处所等情况;负责与地方供电公司、相邻铁路局签订、履行调度协议;参与全局高速铁路电力运行检修工作分析,提出整改措施。

供电检测所:贯彻执行国家和总公司、路局电力试验、远动系统的规程及办法;负责全局电力试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取证工作;负责高速铁路电力设备交接试验,远动系统管理等工作,严格按试验标准和测试数据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测试报告的准确性和公证性负责;检查、指导各供电段电力设备的预防性试验、远动系统工作;对全局高速铁路电力试验、远动系统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

供电段:贯彻执行国家和总公司、路局有关的规章、细则、办法、标准和命令,结合实际制定有关细则、办法,编制作业指导书;负责管高铁电力设备的技术管理、岗位设置、职责分工;做好供用电管理和专业培训;开展运行、检修、抢修工作;负责年度检修、基建大修、更新改造项目和供用电计划的具体推进;开展电力试验和设备鉴定工作,掌握电力设备状态;根据设备运行状况,提出增强能力和改善供电条件的措施建议;组织《电力设备履历薄》等报表的填报工作,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加强事故备品储备、机具配置定额管理;服从路局供电调度的指挥,建立并完善应急指挥机制与专业应急处置预案。

车间:贯彻执行国家和总公司、路局、段有关的规章、细则、办法、标准和命令,结合实际编制作业指导书;负责管高铁电力设备的技术管理,做好供用电管理和专业培训;负责运行、巡视、检修、抢修等工作;负责年度检修、基建大修、更新改造项目和供用电计划的具体落实;负责电力试验和设备鉴定工作,掌握电力设备状态;根据设备运行状况,提出增强能力和改善供电条件的措施建议;负责《电力设备履历薄》等报表的填报工作,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做好事故(故障)备品储备、机具配置定额管理;服从路局供电调度和段调度的指挥,建立并完善应急处置预案。

第六条电力工程竣工后,应经过交接试验,试验合格后方能进行交接验收。

发、变、配电等电力设备,应经过试运行并技术资料完备后才能正式运行。

第七条变更变、配电所的主接线、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方案,改变一级贯通(自闭,下同)、综合贯通(贯通,下同)正常供电方式,应提出设计文件或变更理由,经路局(供电处)批准后,在完成运行办法修订发布、远动调试、界面修改后实行。

第八条用电设备负荷等级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分为一、二、三级,其中:一级负荷应包括:与行车密切相关的通信、信号、信息、灾害监测系统设备;动车段(所)运用设备;电力及电力牵引供电各所操作电源;大型、特大型站公共区照明、应急照明及隧道应急照明;大型及重要建筑物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特长隧道消防设备等。

二级负荷主要包括:为通信、信号、信息主要设备配置的专用空调;接触网远动开关操作电源;动车组检修设备;综合检测、工务机械、综合维修、给排水设施等设备;中间站公共区照明;区间视频监控设备;道岔融雪设备;除一级负荷外的其它信息等负荷。

其余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根据《电力管理规则》确定。

第九条高速铁路供电原则上不供给路外用户,当附近无其他部门电源,确需铁路供电网络供电时,应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并经路局(供电处)批准方可供电。

第十条用户用电增容审批用电单位增加用电设备时,应向供电段办理用电申请手续,供电段按照审批权限逐级申报,批准后方可实施。

严禁供电段擅自对外办理接电业务,严禁用电单位擅自转供电力。

1.在高速铁路电力设备上接任何电力负荷,必须报路局(供电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2.电力贯通线必须保证行车信号用电,原则上不准供给其他负荷用电,若确需接其他负荷的,需经路局(供电处)批准。

第十一条两路电源的用户,严禁两路电源并列运行。

电源互投转换装置由用户自行负责运行维护,除信号、通信、灾害监测系统等对转换时间有要求的用户可装设自动转换装置外,其他用户只允许装设手动转换装置。

特殊要求需经路局(供电处)批准。

自动转换装置投入使用前,电气接线图必须报供电段审核批准,并须具备防止电源反送措施,以确保电力设备检修人员的安全。

两路电源的用户,供电段承担两路电源同时停电的责任(供电局两路电源同时停电除外),不承担用户设备故障导致两路电源停电的责任,也不承担一路电源正常另一路电源异常时由于用户双电源互投转换装置原因引发停电的责任。

供电远动系统记录的数据应作为故障分析和定责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各用户自配发电机(组)在安装前须向供电段提报防止反送电的联锁装置方案,经供电段现场确认并经路局(供电处)批准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十三条供电段应做好设备安全运行管理工作,遇有故障应尽快修复。

关系行车供电设备计划检修停电,应纳入铁路营业线施工或天窗管理,需地方供电调度配合操作的设备检修,路局供电调度或段调度应按照调度协议规定的办法执行。

特殊情况时在保证行车一级负荷两路独立电源的前提下,可在天窗外进行。

第十四条用户总开关的保护整定值或熔丝容量应小于供电设备馈出端保护整定值或熔丝容量,运行中不得随意变更。

因设备变化或运行需要调整保护整定值或熔丝时,由供电段提报调整申请,经路局(供电处)同意后调整。

第十五条变、配电所力率应保持在0.9以上。

各车间应加强设备巡检和运行监视,保证变、配电所动态补偿装置在正常运行状态。

第十六条用电计量、电费收缴1.为单条高速铁路独立供电的变(配)电所,可在受电侧安装总计量装置,电费由变(配)电所的产权单位支付。

2.为多条高速铁路供电的变(配)电所,除在受电侧安装总计量装置外,后续接入的每个供电回路应单独安装计量装置,根据“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收缴电费。

3.接入既有线变(配)电所的高速铁路,后续接入的每个供电回路应单独安装计量装置,根据“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收缴电费。

4.电费具体收缴方式、电价等由相关方签订合同明确。

第三章电力设备运行第十七条高速铁路电力供电网络的正常运行方式及高压开关的正常运行位置如下:(一)变配电所正常运行方式1.电力变(配)电所为两路电源同时受电、10kV单母线分段运行。

2.变配电所母联开关自投及一级贯通、综合贯通备供所自投、主供所重合闸功能取消,改由路局供电调度员远方操作。

不接地系统变配电所的备供所自投、主供所重合闸功能投入。

3.一级贯通、综合贯通应经有载调压隔离变压器供出,以保证电压质量。

当主供所的有载调压隔离变压器因故需要退出运行时,由备供所向区间供电,禁止采用经调压器联络开关直接供电方式。

4.正常运行时小电阻接地装置(或消弧线圈接地装置)必须投入,其隔离开关与有载调压器的断路器之间必须具有闭锁功能,隔离开关在分位时断路器无法闭合。

本所一级贯通、综合贯通母线段小电阻接地装置(或消弧线圈接地装置)故障时,禁止向一级贯通、综合贯通线路供电,改由邻所供电。

5.高速铁路一级贯通、综合贯通线路供电且与普速铁路共用的变配电所,所一级贯通及综合贯通调压器柜、一级贯通及综合贯通馈出柜的高压开关、远动装置的停送电倒闸作业以及保护装置的投、退操作均由路局供电调度负责操作;涉及变配电所电源线路及母联开关的操作须征得路局供电调度同意;其他高低压开关由变配电所值班员当地操作。

6.凡是接入到SCADA远动系统的电力设备(含车站BAS系统等)远动操作时,在检修、抢修作业前,须取得路局供电调度(BAS系统为车站值班人员等)同意后将执行端的“远方/当地”转换开关切换到“当地”位,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作业完毕拆除安全措施后,须取得路局供电调度(BAS系统车站值班员)同意后切换到“远方”位,销令远动送电。

7.凡是接入到SCADA远动系统且为高速铁路贯通线供电的普速变配电所,所一贯及综合贯调压器柜、一贯及综合贯馈出柜的高压开关、远动装置的停送电倒闸作业以及保护装置的投、退操作均由路局供电调度负责操作;涉及变配电所电源线路及母联开关的操作须征得路局供电调度同意;其他高低压开关由变配电所值班员当地操作。

8.凡是未接入到SCADA远动系统且为高速铁路贯通线供电的普速变配电所,所一贯及综合贯调压器柜、一贯及综合贯馈出柜开关的操作,由路局供电调度发令,变配电所受令人复诵,核对无误后方可操作,并在操作完成后及时向路局供电调度汇报;所涉及到电源进线、母联的倒闸作业,供电段调度须征得路局供电调度许可后方可同意操作,并在操作完成后及时向路局供电调度汇报。

(二)一级贯通、综合贯通正常运行方式1.一级贯通电力线路由下行方向的变配电所向上行方向的变配电所主供电,上行方向的变配电所向下行方向的变配电所备供电。

2.综合贯通电力线路由上行方向的变配电所向下行方向的变配电所主供电,下行方向的变配电所向上行方向的变配电所备供电。

3.主供所电源送至备供所一级贯通、综合贯通馈线断路器下桩头。

4.一级贯通、综合贯通主供、备供方向及远动控制方式不得任意改变,若要改变,须经分管段长同意并报路局(供电处)批准;跨段的主供、备供方式改变须征得邻段同意并报路局(供电处)批准;跨局的主供、备供方式改变须征得邻局同意并经两路局(供电处)批准。

5.如因计划检修、故障处理需要改变电源、母联、一级贯通、综合贯通主供方向等运行方式,由路局供电调度临时决定;但应尽量缩短临时性改变主供电方向的时间,一旦工作结束,要根据天窗情况尽快恢复正常的供电方式,超过3天及以上的应报路局供电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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