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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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精编版】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精编版】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精编版】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船旗国监督检查部分)为规范船旗国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和帮助船舶安全检查员提高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能力,制定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安全检查缺陷处理的一般原则,不影响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也不妨碍船舶安全检查员的现场专业判断。

一、缺陷处理一般原则(一)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检查员应告之陪同船员和船长。

对缺陷进行处理时,检查人员应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公约,运用良好的专业知识进行综合判断,根据缺陷的性质,并结合港口修理、供应的能力, 纠正的难易程度、船舶装载情况、气象海况及各海事部门予以跟踪检查的可能程度,正确、合理地提出处理意见,在保证安全和防污染的前提下,并酌情考虑有关方面的意见。

(二) 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船舶存在缺陷,涉嫌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则在作出纠正的处理意见时,应考虑下一步行政调查。

(三)在检查中所发现船舶存在严重影响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缺陷和隐患的,应依据本原则所规定的滞留原则作出处理。

(四)船舶安全检查员应认识到任何的设备都可能会失灵,而备件或替换部件又不一定随时得到。

在此种情况下,如果检查员判定船舶采取了替代措施,且通过专业判断,认为替代措施安全、有效,则不应造成对船舶的不适当的延误。

(五)在可预见时间内无离港计划的船舶,缺陷行动代号应避免选择开航前纠正(17),现场检查员根据缺陷的严重程度给予具体纠正时间限制(其它-文字说明)。

(六)复查或跟踪检查时,对检查港作出的处理意见有疑问时,应与检查港先行进行沟通。

如复查港或跟踪检查港也没有条件纠正缺陷,或情况发生变化,可根据本指导原则重新做出处理意见。

(七)当船舶装卸货物行为危及水上安全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时,必要时可对船舶立即采取“限制船舶作业”措施以控制、减轻、消除安全隐患。

(八)当船舶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际公约规定,对港口安全,水域环境构成严重威胁、危险时,可以对船舶采取“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或“驱逐出港”措施。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1. 及时报告:在发现船舶安全检查缺陷时,必须及时向相关部门和负责人员进行报告。

确保缺陷的情况被及时上报,以便进行进一步的处理。

2. 分级处理:根据船舶安全检查缺陷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对缺陷进行分级处理。

对于影响船舶安全运行的严重缺陷,需要立即停船进行修理;而对于一些影响不大的缺陷,可以在下次停船维修时进行处理。

3. 制定处理计划:针对每个缺陷,都需要制定详细的处理计划。

包括修理的方法、时间安排、所需材料和人力资源等,确保每个缺陷都得到规范的处理。

4. 跟踪管理:对已经处理的缺陷进行跟踪管理,确保修理质量达标,防止出现再次出现同样的问题。

对于一些长期性的缺陷,需要建立长期的跟踪管理机制,直到缺陷被完全修复。

5. 做好记录:对于每个缺陷的处理过程必须做好详细的记录,包括缺陷的描述、处理计划、处理过程和结果等。

这样可以为今后的类似情况提供经验借鉴,并能提供资料支持,必要时还能作为相关证据。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是保障船舶安全运行的重要环节,只有严格按照规定的原则进行处理,才能有效地保障船舶的安全。

同时,在处理缺陷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团队协作,确保每一个步骤都能得到妥善处理。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是船舶管理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船舶作为海上交通工具,其安全性直接关系到船员和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而船舶安全检查缺陷的及时处理是确保船舶安全运行的基本要求。

本文将从缺陷处理的各个阶段进行分析,并提出具体的指导原则。

首先,对于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缺陷,船舶管理人员应当明确责任人,并要求负责人对该缺陷进行立即报告。

对于严重影响船舶运行安全的缺陷,负责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理程序,包括报告船舶控制室、相关船员等,立即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缺陷处理,比如紧急停船、组织人员进行紧急维修等。

对于一些影响不大的缺陷,也要求负责人在最短时间内向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下一次停船维修时进行处理。

其次,对于船舶安全检查缺陷的处理是需要分级的。

2020年(安全生产)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

2020年(安全生产)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

(安全生产)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船旗国监督检查部分)为规范船旗国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和帮助船舶安全检查员提高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能力,制定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安全检查缺陷处理的一般原则,不影响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也不妨碍船舶安全检查员的现场专业判断。

一、缺陷处理一般原则(一)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检查员应告之陪同船员和船长。

对缺陷进行处理时,检查人员应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公约,运用良好的专业知识进行综合判断,根据缺陷的性质,并结合港口修理、供应的能力,纠正的难易程度、船舶装载情况、气象海况及各海事部门予以跟踪检查的可能程度,正确、合理地提出处理意见,在保证安全和防污染的前提下,并酌情考虑有关方面的意见。

(二)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船舶存在缺陷,涉嫌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则在作出纠正的处理意见时,应考虑下一步行政调查。

(三)在检查中所发现船舶存在严重影响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缺陷和隐患的,应依据本原则所规定的滞留原则作出处理。

(四)船舶安全检查员应认识到任何的设备都可能会失灵,而备件或替换部件又不一定随时得到。

在此种情况下,如果检查员判定船舶采取了替代措施,且通过专业判断,认为替代措施安全、有效,则不应造成对船舶的不适当的延误。

(五)在可预见时间内无离港计划的船舶,缺陷行动代号应避免选择开航前纠正(17),现场检查员根据缺陷的严重程度给予具体纠正时间限制(其它-文字说明)。

(六)复查或跟踪检查时,对检查港作出的处理意见有疑问时,应与检查港先行进行沟通。

如复查港或跟踪检查港也没有条件纠正缺陷,或情况发生变化,可根据本指导原则重新做出处理意见。

(七)当船舶装卸货物行为危及水上安全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时,必要时可对船舶立即采取“限制船舶作业”措施以控制、减轻、消除安全隐患。

(八)当船舶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际公约规定,对港口安全,水域环境构成严重威胁、危险时,可以对船舶采取“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或“驱逐出港”措施。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船旗国部分)-61页精选文档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船旗国部分)-61页精选文档
本指导原则是安全检查缺陷处理的一般原 则,不影响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执行,也不妨碍船舶安全检查员的现场专 业判断。
一、缺陷处理一般原则
(一)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检查员 应告之陪同船员和船长。对缺陷进行处理 时,检查人员应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法 规和相关公约,运用良好的专业知识进行 综合判断,根据缺陷的性质,并结合港口 修理、供应的能力, 纠正的难易程度、船舶 装载情况、气象海况及各海事部门予以跟 踪检查的可能程度,正确、合理地提出处 理意见,在保证安全和防污染的前提下, 并酌情考虑有关方面的意见。
1.船舶是否具有有效证书和文件; 2.船舶是否按规定配备了足够的合格船员; 3.船舶是否能在未来的航程中安全航行;
4.船舶是否能够安全的进行货物操作; 5.船舶是否能安全地进行机舱操作和维持正
常地推进及操舵;
6.船舶是否具有在船上任何部位进行有效地 消防能力;
7.船舶是否具有安全迅速有效的救生(助) 能力;
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船舶配员; (二)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 (三)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 (四)载重线要求; (五)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 (六)船舶保安相关内容; (七)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 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 (八)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 (九)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 查内容。
C级安检员培训班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 (船旗国监督检查部分)
基础知识
缺陷——是指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 及适任状况等不符合我国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 和我国缔结、加入的国际公约要求的 情况。(来自09安检规则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国际航行船舶境外滞留应急处理和跟踪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国际航行船舶境外滞留应急处理和跟踪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国际航行船舶境外滞留应急处理和跟踪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0.12.17•【文号】海船舶〔2010〕629号•【施行日期】2010.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关于印发《国际航行船舶境外滞留应急处理和跟踪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航运公司,各直属海事局:为加强对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管理,提高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境外滞留事件的应急处理和跟踪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国际航行船舶滞留境外应急处理和跟踪处置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际航行船舶境外滞留应急处理和跟踪处置暂行办法海船舶﹝2010﹞629号2010年12月1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管理,提高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境外滞留事件的应急处理和跟踪处置能力,保障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技术状况的总体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船舶”)在境外接受港口国监督检查时发生下列情形所导致的各种报告、调查、应急处理和跟踪处置等行为:(一)检查官在检查报告行动栏填写标示滞留的行动代码或签发其它法律文书告知船舶被滞留的;(二)检查官明确告知拟滞留船舶但尚未完全采取上述措施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依照本办法对船舶境外滞留事件的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工作程序,协调和处理登记船舶境外滞留事宜。

第四条中国船级社(以下简称“船级社”)和航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建立船舶境外滞留应急处理和跟踪处置机制,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船舶境外滞留处理过程中的报告、调查、应急处理和跟踪处置工作。

第二章应急处理第五条当发生第二条第二款所述情形时,海事管理机构、船级社、公司及当事船舶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理工作并有效履行下述职责:(一)船长应就检查官提出的滞留缺陷和法律依据逐条核实。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南解析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南解析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南(船旗国监督检查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二〇一〇年前言为全面提升我局船舶安全检查的整体水平,培养一支具备较高专业素质的船舶安检员队伍,计划三年时间内通过知识更新培训、业务学习研讨、岗位练兵大比武等形式来促进这一目标的实现。

为此,我们编印了《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南(船旗国监督检查部分)》,以便现场操作中进一步提高缺陷性质判断的准确性、缺陷描述的规范性和缺陷处理的合理性。

本《指南》是在上海局、广州局相关指南的基础上,根据新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规则(2009)》的有关要求及近几年国内船舶安检案例修订而成。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南(船旗国监督检查部分)一、概述为了指导船舶安全检查人员在对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实施安全检查时,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以下简称《安检规则(2009)》)以及《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对发现的船舶缺陷采取一致的处理意见,特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应当尽可能与《内河船舶安全检查指南》(中国海事局,2009)等教材资料结合使用。

为方便查找,本指南保留所有缺陷代码并海船和河船,但现场安全检查员应考虑到部分代码涉及的检查项目对某些船种或船龄的船舶不适用。

二、缺陷处理的一般原则1、对船舶存在的缺陷进行处理时,检查员应根据《安检规则2009》、《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正确运用良好的专业知识判断被检查船舶是否构成低标准船舶,所存在的缺陷是否会危及船舶、环境和人命的安全,并根据本指南采取适当的行动代码(应注意《安检规则(2009)》实施后可能对缺陷行动代码所进行的修改);2、检查员应根据发现的缺陷性质情况,结合本港的具体条件,如严重危及水域安全和环境,尽可能采取首选行动代码;只有在缺陷不严重或本港确实无法纠正或无法采用首选行动代码时,才可按相关程序采用备选行动代码;3、根据《安检规则(2009)》,对船舶因存在重大缺陷而被施以规则第十二条第(三)、(四)、(五)、(七)项所列处理措施的,检查员应在现场拍照取证、收集保存支持缺陷认定的证据材料,告知船长相应陈述申辩和滞留申诉的权利和渠道,同时说明缺陷纠正的复查要求(提交复查申请,附送缺陷已纠正消除的书面说明、支持文件、照片等证据材料)。

国内航行海船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南

国内航行海船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南

国内航行海船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南
1. 前言
为保障国内航行海船的航行安全,加强缺陷管理,规范缺陷处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2.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江河、湖泊及近岸海域内航行的各类船舶。

3. 缺陷分级
3.1 严重缺陷:指可能直接危及船舶、人员安全或造成环境污染的缺陷。

3.2 一般缺陷:指不属于严重缺陷,但需要纠正的缺陷。

4. 缺陷处理程序
4.1 发现缺陷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立即采取适当的临时措施,防止缺陷扩大。

4.2 对于严重缺陷,船舶应立即停止航行,直至缺陷得到彻底排除。

4.3 对于一般缺陷,船舶可继续航行,但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彻底排除缺陷。

4.4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制定缺陷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

4.5 缺陷整改完成后,应向主管部门申请复查,经确认后方可恢复正常
航行。

5. 监督管理
5.1 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船舶缺陷管理的监督检查。

5.2 对于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整改的,主管部门将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6. 附则
6.1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2 本指南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中国籍船舶(海船)安全检查工作程序与缺陷处理原则

中国籍船舶(海船)安全检查工作程序与缺陷处理原则

03
缺陷处理流程
缺陷通知与纠正
缺陷通知
在船舶安全检查中,检查员一旦发现 船舶存在缺陷,应立即向船方发出缺 陷通知,明确告知船方存在的具体缺 陷和相应的处理要求。
纠正措施
船方在接到缺陷通知后,应按照要求 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消除发现 的缺陷,确保船舶安全。
缺陷跟踪与验证
跟踪检查
在缺陷纠正期间,检查员应对船舶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船方采取的纠正措施有效,缺陷得到及时消除 。
国内法规与标准
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船舶安全 和防污染的法规和标准,如《中 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 则》、《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 验规则》等,确保船舶满足国内 法规要求。
安全管理体系
国际安全管理(ISM)规 则
ISM规则要求船公司建立并维护安全管理体 系,以确保船舶运行的安全性和环境保护。 中国政府要求中国籍船舶必须取得符合ISM 规则的证书。
港口国监督(PSC)体系
港口国监督是各国对在其港口停泊的船舶进 行安全检查的制度。中国海事局作为中国的 港口国监督机构,负责对进入中国港口的船 舶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船舶符合国际和国内
的安全标准。
船舶设施与设备
船舶SOLAS和国内法规的要 求,包括船体、甲板、货舱、桅杆等结构 部件。
验证与报告
当检查员确认缺陷已得到有效纠正后,应向船方提供验证结果,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告缺陷处理情况。
缺陷记录与报告
缺陷记录
在船舶安全检查过程中,检查员应对发现的缺陷进行详细记录,包括缺陷的描述、位置、 严重程度等信息。
报告制度
检查员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和严重缺陷的处理情况,确保相关信息得到及时 传递和处理。同时,主管部门应对船舶安全检查和缺陷处理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总结,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开航前检查管理办法(海船舶[2011]669号)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开航前检查管理办法(海船舶[2011]669号)

关于印发《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开航前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舶…2011)669号各直属海事局、有关航运公司、中国船级社:为丰富船旗国监督管理手段,维护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安全、安保和防污染状况总体稳定,我局制定了《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开航前检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开航前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丰富船旗国监督管理手段,维护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安全、安保和防污染状况总体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驶往下一港为境外港口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航运公司以及为船舶签发法定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

第三条开航前检查依适用船舶自愿申请,由海事主管机关、船舶检验机构和航运公司派员组成的联合工作组于船舶离港前共同实施。

开航前检查的依据是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和船舶驶往境外港口所属国家或地区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和指导全国船舶开航前检查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开展船舶开航前检查工作。

第二章责任与义务第五条航运公司应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在安全管理体系中建立相应制度,开展自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有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送工作。

第六条航运公司应派员共同参加船舶开航前检查联合工作组,指导、督促船舶采取相应预防措施,落实有关缺陷的整改措施。

第七条船舶需要进行开航前检查的,可由航运公司向海事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及时通报船舶动态,并为开航前检查活动提供工作便利。

第八条船舶检验机构应指派验船师参与船舶开航前检查联合工作组,对开航前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九条船舶应当提前做好开航前检查准备工作,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状态。

开航前检查期间,船舶应积极配合联合工作组的检查工作,应要求操作有关设备、设施,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演习。

第十条海事主管机关负责开航前检查信息发布,组织并协调船舶开航前检查联合工作组具体开展检查工作。

第三章开航前检查实施第十一条船舶拟申请开航前检查的,由航运公司、船舶或代理在预计开航的3天前向海事主管机关申请开航前检查,航程不足3天的,可在船舶离开上一港口后立即申请。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3.实船吃水超出储备浮力所要求的安全极限,很可能 由于不满足破舱稳性要求,加上风浪等综合因素引发 大量进水。
A 型船舶的定义 1.专门载运散装液体货物而设计的一种船舶如油
轮液化气船化学品船 2.其露天甲板具有高度完整性货舱仅设有小出入
口并以钢质或等效材料的水密填料盖封闭 3.载货的货舱具有较低的渗透率
3.1载重线检验类型
• 载重线检验分为:
初次检验(initial survey) 换证检验(renewal survey) 年度检验(annual survey)
• 适用载重线公约的船舶检验间隔期
船舶载重线证书的有效期限不超过五年 初次检验——船舶投入营运前 换证检验——证书到期日前3个月内进行 年度检验——证书的每周年日的前或后3个月内 进行一次
干舷:核定的干舷是在 船中处从甲板线的上边缘 向下量到有关载重线的上 边缘的垂直距离。






舷Leabharlann 舷最小干舷计算 夏季最小干舷根据公约干舷表并经修正算得(详见国 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3篇第3章)
• 热带干舷=夏季干舷-d/48 • 冬季干舷=夏季干舷+d/48 • 淡水干舷=海水干舷-Δ/40T( d/48 )
干舷及计算
船舶在水线以上的水密的船体容积称为储备浮力,储备浮
力可以用来补偿船舶载荷的变化或船体损坏等各种原因引起的 浮力损失。储备浮力的大小可用船舶的干舷来衡量,对于不同 类型的船舶、在不同航区和不同季节航行的船舶、载运不同货 物的船舶,应具有不同大小的储备浮力。海船的储备浮力大约 为25%~40%的船舶满载排水量。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法规[2003]489号文公布 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

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

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

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一、引言中国是一个拥有广阔海域的国家,海洋事务在国家经济发展和国防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

为了保障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的安全运行,提高海洋事务管理水平,本文档制定了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安全检查缺陷处理的指导原则。

二、背景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的安全检查是保障海船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检查,可以发现海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缺陷,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和改善,确保海船的安全运行。

三、检查要点1. 船体结构船体结构是海船安全的基础,需要重点关注其完整性和强度。

在进行安全检查时,应检查船体结构是否存在破损、变形等现象,并对有缺陷的部位进行修复或加固。

2. 动力装置海船的动力装置包括主机、辅机等,对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是确保海船安全运行的重要环节。

在安全检查中,应对动力装置的燃油供应、冷却系统、润滑系统等进行全面检查,并及时处理发现的缺陷问题。

3. 船舶设备海船的设备包括通信设备、导航设备、消防设备等,对这些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是确保海船安全的关键步骤。

在安全检查中,应对设备的运行情况、维修记录等进行仔细审核,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和修复。

4. 生活设施海船上的生活设施对船员的生活质量和工作效率有着重要影响。

在安全检查中,应对生活设施的卫生状况、供水供电系统、通风设备等进行检查,并及时进行维护和改善。

5. 安全管理制度海船上的安全管理制度是确保船员生命安全和船舶安全的重要保障。

在安全检查中,应对船舶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情况等进行审核,并及时纠正和完善,以提高海船的安全性。

四、缺陷处理原则1. 及时报告在进行海船安全检查时,如果发现存在缺陷,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确保问题能够得到及时解决并避免进一步的安全隐患。

2. 制定修复计划对于发现的缺陷,应制定相应的修复计划,明确修复的具体步骤和时间节点,确保问题能够得到及时修复。

3. 专业维修对于一些复杂或专业性较高的缺陷问题,应及时寻求专业人士进行维修和处理,确保修复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南最新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南最新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南(船旗国监督检查部分)(一)缺陷处理代码和说明:处理代码说明06船籍港纠正10缺陷已纠正15下一港纠正16十四天内纠正17开航前纠正18三个月内纠正(NSM)30禁止离港60船员记分70通知船舶检验管理机构99其他(用文字说明)附表1:国内航行海船安检缺陷处理指南附表2:国内航行河船安检缺陷处理指南附表1:国内航行海船安检缺陷处理指南救生圈缺失17哨笛缺失17灯油和防风火柴失效、缺失17灭火机失效170613救生(助)艇的存放救生艇未附连于其降落设备上存放17其它救生艇存放位置未与推进器保持规定距离17其它0620气胀式救生筏未按要求配备救生筏30气胀式救生筏外壳破损17其它气胀式救生筏无法使用17气胀式救生筏静水压力释放器未按要求检验170625刚性救生筏0626救生舢板、浮具(海船没有救生舢板)救生浮具材料、定员、不符合要求17救生浮具标记不符合要求17救生浮具缺少首缆或首缆长度不足17救生浮具缺少半连环状把手索或把手索直径不足17救生浮具缺少属具(自亮浮灯、划桨、救生浮环、17充气器、可浮瓢、补漏工具)0628救生筏的存放救生筏未与静水压力释放器正确连接17救生筏采用不适当绑扎无法即刻可用17气胀式救生筏静水压力释放器未经检验17救生筏艏缆未正确连接170629海上撤离系统0630艇筏降落与回收装置吊艇架锈蚀严重、烂穿3017限位器故障17吊艇钢丝损坏锈蚀严重17/3015卷扬机手动摇柄损坏或缺失1715艇筏不能正常释放3017绞车底座锈蚀严重1715艇架滑轮锈死17释放艇筏位置不能随时观察到降落或回收的艇筏17动向0631救生艇筏登乘装置未按规定配备登乘梯1715通往存放处的通道、梯口和出口及存放处缺少应1715急照明缺少登乘梯或登乘梯破损、长度不足17150640船用烟火信号17船用烟火信号数量不足1715船用烟火信号过期失效170641抛绳设备1715抛绳器数量不足1715抛绳器过期失效170650救生圈及属具救生圈未经船检认可1715救生圈数量不足1715救生圈存放位置不符合规范要求(带烟雾信号的17救生圈放置位置不符合规范要求、船尾未放置救生圈等)救生圈自亮灯浮失效17救生圈救生浮环缺失17救生圈救生浮环绳索直径小于规范要求17救生圈未按要求标识(船名、船籍港等)17带烟雾信号的救生圈重量不足170651救生衣救生衣型式未经船检认可1715救生衣大量缺失1715救生衣存放位置不符合规范要求17救生衣破损17救生衣缺反光带17救生衣未按要求标识17缺少儿童救生衣170652浸水保温服0653抗暴露服0654保温用具0660救生艇筏用双向无线电话装置可携式甚高频双向无线电话配备数量不足1715可携式甚高频双向无线电话备用电池失效、不足1715可携式甚高频双向无线电话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启17用可携式甚高频双向无线电话不能保持有效水密17可携式甚高频双向无线电话外壳颜色不符合要求170661船令广播系统客轮对船员和旅客的广播系统未分开17其它对客舱强制广播失效17其它船令广播系统故障17其它0695训练手册训练手册未涵盖全船应急设备操作内容17其它训练手册数量不足17其它0696检查与维护记录17其它无检查与维护记录或记录不符合要求99下次操作时纠正0699其他0700消防设备0710结构防火机器处所、控制站、逃生通道(机舱、生活区)3017等的防火分隔达不到规范要求防火分隔隔热敷材破损17防火分隔隔热敷材铺设不符合要求17防火门不符合规范要求17其它防火门自闭器失效0711惰性气体系统惰性气体发生器故障99停止作业鼓风机故障99停止作业惰性气体管路穿孔、泄漏99停止作业惰性气体发生器故障报警装置失效99停止作业惰性气体系统仪表故障17惰性气体系统隔离阀关闭不良99停止作业0715探火系统与失火报警系统探火系统供电系统(主、应急电源)配备不符合要求17探火系统探头(数量、型式、有效性)不符合要求17探火系统/探头失效探火系统控制面板不符合要求17未按要求安装手动报警按钮(通道出口未安装手动报警按钮)1716走廊手动报警按钮相隔距离超过20米17160725固定灭火系统未按规定配备固定式水灭火系统3017固定式水灭火系统没有设置独立水泵或水泵不能自动供水1730未设置独立水泵30固定式水灭火系统和消防管路没有设置单向阀17释放装置、释放报警故障1730释放装置故障30出水量/压力不符合规范要求17其它未按规定配备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3017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处所没有主/应急照明(或照明失效)17未标明输送灭火剂的管路通往何处17释放装置、释放报警故障30存放处所门或开口不能保持气密17二氧化碳容器未标识17二氧化碳集合管压力表失效或未安装17未按规定配备固定泡沫灭火系统3017应急通讯故障17其它0727释放操作说明二氧化碳间无释放操作说明170730移动消防器材灭火器数量不足17/3015配备数量低于要求的50%选30灭火器型式不对17其它灭火器材不能立刻可用17灭火器失效17其它灭火器存放位置不符合要求17其它存放位置错误17其它手提式泡沫灭火枪的配备和存放位置17其它0735消防员装备消防员装备配备数量不足或失效17气瓶压力不足17个人配备(防护服、消防靴、头盔、防爆灯、太平斧等)缺失或损坏17电安全灯电量不足17存放位置不符合要求17低压报警失效170740消防泵(包括应急消防泵)(压力表)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启动17消防泵(包括应急消防泵)不能出水30消防泵(包括应急消防泵)出水压力过低3017原动柴油机备用油存量不足17消防泵(包括应急消防泵)仪表故障17其它应急消防泵位置不符合规范3017应急消防泵启动次数达不到要求170741消防管系、配备及消防栓、水龙、水枪水带、水枪配备(数量不足/型式不对)17/3015配备数量低于要求的50%选30消防栓布置不符合要求1715隔离阀状况不佳17其它管路锈蚀严重17其它消防总管穿孔或漏水严重30/1715消防管系与污油水管系相通17其它消防栓不能打开17消防水带破损17消防水带长度不符合要求170745通风、防火挡板、阀门、速闭装置通风筒筒体损坏17其它大量损坏选30防火挡板关闭装置失效17其它同上燃油、滑油速闭阀失效或未设置3017风、油切断失效或未设置3017防火网缺失、损坏1715烟囱百叶窗故障17150746高压燃油管的套管保护未按规定配备高压燃油管套管保护装置3017套管保护破裂、不密封17高压燃油泄漏高位报警失效170750国际通岸接头国际通岸接头的法兰尺寸不符合要求17国际通岸接头的法兰缺少备件(垫片、螺栓、垫圈)或备件规格不符合要求170765防火控制图未按规定配备防火控制图1699一个月内纠正防火控制图未经认可99一个月内纠正防火控制图未按要求张贴或存放17防火控制图上的内容与实际不符170799其他油位计与油柜之间的自闭器故障17其它0800事故预防0820机器及部件的防护砂轮机、机床等未安装防护装置17其它设备、部件的存放、紧固不符合要求17其它机器运动部件无防护装置17其它0830管、线(绝缘)管系支撑、紧固不符合要求17其它电缆布置、托架、电缆管不符合要求17其它电缆无船用产品证明17其它配电板/箱前无绝缘垫片17其它220V电网绝缘低于0.3兆欧17其它380V电网绝缘低于0.5兆欧17其它0899其它登高作业保护不符合要求17其它触电保护不符合要求17其它火源、易燃、易爆品控制不符合要求17其它无线电辐射防护不符合要求17其它油轮接地线未与船体有效连接17蓄电瓶房间无橡胶手套和护目镜170900结构、稳性及相关设备0910甲板甲板开裂17/3015视严重程度而定主甲板锈蚀严重或洞穿30/1715视严重程度而定其他甲板锈蚀严重或洞穿17其它0911船体外板船体外板开裂、穿孔30/1715视严重程度而定船体外板严重变形、锈蚀严重、洞穿30/1715视严重程度而定0912舱壁舱壁开裂30/1715视严重程度而定舱壁严重变形、锈蚀严重、洞穿30/1715视严重程度而定凹陷超出规范要求30/1715视严重程度而定0913横梁、肋骨、肋板横梁、肋骨、肋板断裂30/1715视严重程度而定横梁、肋骨、肋板严重脱焊30/1715严重变形、锈蚀严重、洞穿30/1715视严重程度而定0920水密门/液压和其他关闭装置(客船)水密门不能达到水密要求30/1715水密门不能有效关闭30/1715水密门在遥控操纵位置无开关指示或指示失效30/1715水密门的关闭装置故障30/1715水密舱壁水密人孔盖灭失30/1715水密门的报警故障或不符合要求17其它0946稳性/强度/装载信息及仪器装载仪未经船检认可99其它一个月内纠正0950滚装客船破舱稳性A/Amax0983引水梯、舷梯引水梯长度不够17引水梯边绳老化、断股17引水梯踏板损坏、变形17舷梯的钢丝、踏板、转盘、栏杆实质性损坏17舷梯收放装置故障17舷梯收放装置缺乏保养(绞车底座锈蚀严重)17舷梯缺乏保养170985走廊低位照明无走廊低位照明17其它走廊低位照明失效17其它0988安全通道及逃生设施安全通道及逃生设施的标识、照明不符合要求17其它安全通道及逃生设施的结构、位置不符合要求17其它逃生通道未保持畅通170999其他(油船、散货船)无加强检验计划及检验报告30/17其它1000警报信号1010通用警报通用报警故障(电铃、电笛故障)17公共广播系统及通用报警系统声音无法辨清171020火警警报火警警报装置未配备、失效或故障3017火警报警器按钮玻璃罩壳破损17其它应急电源不能正常工作17探火系统手动按钮(位置、数量、有效性)不符17/30其它合要求1030操舵系统警报驾驶台无操舵系统失电、断相、过载声光报警17/3015驾驶台操舵动力装置短路、断相报警故障3017操舵控制系统供电故障报警失效1715驾驶台舵机循环油柜低位报警故障1715舵机运行故障报警17其它1040轮机员住所警报轮机员住所呼叫警报系统故障99一周内纠正1050惰性气体系统警报洗涤塔低水位或低流量报警失效99停止作业惰性气体系统声、光报警故障99停止作业鼓风机故障报警失效99停止作业惰性气体压力和含氧量报警故障99停止作业1060机械控制警报滑油低压警报故障3017冷却水高温报警故障3017传动齿轮箱滑油高温报警故障30171070UMS-警报无人机舱控制系统的动力失效报警故障99一周内纠正推进器装置的遥控系统故障报警故障99一周内纠正启动空气低压报警故障99一周内纠正机舱舱底水报警故障17其它无应急电源供应99一周内纠正1080锅炉警报锅炉空气供给故障报警失效99一个月内纠正锅炉火焰熄火报警故障99一个月内纠正低水位报警故障99一个月内纠正蒸汽压力高压报警故障99一个月内纠正1099其他1100货物1110货物积载/系固货物积载不正确17/30其它散装固体货物装载/卸载不符合要求17其它1120谷物1130危险货物适装/积载/包装船上无危险货物适装证明30船上装运危险品危险货物适装证明过期30船上装运危险品危险货物的积载不正确17包装不符合国内危规的要求171132散装危险液体化学品无散装危险液体化学品适装证书3017所载散装危险化学品未在适装货物清单中列明3017不同货品未按要求隔离171135散装液化气体不同货品未按要求隔离3017所载散装液化气体未在适装货物清单中列明30171138散装固体货物装载/卸载/积载手册货物系固手册未经主管机关认可99一个月内纠正货物系固手册未及时更新(货物系固设备发生重17其它大变动)船上未配备货物系固手册17其它船员不熟悉/了解船上散货装载/卸载/积载手册16151140其他货物(木材等)1150装卸设备起货设备手册没有正确签署17其它无年度检验报告17其它起货设备没有按时检验1715起重设备、钢丝、活动部件等实质性损坏17其它起重量超过额定安全负荷99停止作业1170危险货物规则船上未配备最新危规16其它1199其他1200载重线1210超载3017行政调查处理1220载重线及吃水标志未勘划载重线/吃水标志或与证书不符3017载重线及吃水标志未永久固定勘划或勘划不符合1716规范要求船舶实际干舷小于证书所标注的干舷3017载重线及吃水标志标识不清楚17其它1230栏杆、天桥栏杆变形、缺损、断裂17其它栏杆的高度、间距不符合要求17其它天桥未按要求设置通往甲板的开口和遮蔽设施17其它1240货舱口及其它舱口舱口围板高度不符合要求17/30其它舱口围板扶强材/加强筋锈蚀超限、开裂、穿孔17/30其它货舱口泄水孔控制阀失效17其它舱口围角隅裂缝17/30其它1250舱盖舱盖夹扣装置多个变形、损坏17其它舱盖变形、穿孔或锈蚀超限17/30其它舱口盖橡胶老化、损坏17其它舱盖开关装置失效17/30其它封舱帆布破损17楔子、楔耳、封舱压条缺失、损坏。

国内航行海船安检缺陷指导原则

国内航行海船安检缺陷指导原则

国内航行海船安检缺陷指导原则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2006-11-30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上海海事局一、总则为了指导船舶安全检查人员在对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实施安全检查时,能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对检查出的船舶缺陷采取一致的处理意见,制定本指导原则。

另外:1、本指导意见不影响国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

2、安全检查员现场检查应尽量参照本指导意见。

3、本指导意见不妨碍安全检查员的现场专业判断。

4、为方便查找,本原则保留所有缺陷代码,但现场安全检查员应考虑到部分代码不适合沿海航行船舶。

5、本指导原则仅列举了部分常见缺陷,现场检查发现的其他缺陷应当运用专业判断给出合理意见。

二、一般原则1、对船舶存在的缺陷进行处理时,检查员应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正确运用专业知识判断被检查船舶是否构成船舶低于标准,所存在的缺陷是否会危及船舶、环境和人命的安全,并根据本指导原则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2、各安全检查员应根据本港的具体条件,结合发现的缺陷情况,如严重危及海上安全和环境,尽可能采取首选行动代号;只有在缺陷不严重或本港确实无法纠正或无法采用首选代号时,才采用备选代号;3、复查时,对检查港做出的处理意见,除非认为有重大失误,一般不应提出否定的处理意见,如复查港也没有条件纠正缺陷,或情况发生变化,可根据本指导原则重新做出处理意见。

复查后,复查港应在安检通知书的备注栏加盖检查章。

4、港作船或在可预见的未来一定时间内无离港计划的船舶,缺陷行动代号应避免选择开航前纠正(17),现场检查员根据缺陷的严重性给予具体纠正时间限制(其它-文字说明)。

5、安全检查员应充分对现场检查情况予以评估,对于符合船员记分原则的缺陷给予船员记分处理(格式示例:17 ,60 );对于符合通知船舶检验管理机构的缺陷给予相应处理(格式示例:17 ,70)。

三、禁止离港原则1、决定被检查船的缺陷是否严重至需要禁止离港,检查员应慎重地根据缺陷的性质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1)船舶是否具有有效证书和文件;(2)船舶是否按规定配备了足够的合格船员;(3)船舶是否能在未来的航程中安全航行;(4)船舶是否能安全地进行机舱操作和维持正常地推进及操舵;(5)船舶是否具有在船上任何部位进行有效地灭火能力;(6)船舶是否具有安全迅速有效的救生(助)能力;(7)船舶是否会造成水域环境污染;(8)船舶是否具有足够的稳性和水密性;(9)船舶是否能在遇险情况下进行有效地通信联络。

国内航行海船缺陷处理指南第2版

国内航行海船缺陷处理指南第2版

国内航行海船缺陷处理指南第2版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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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基础知识考试题库(单选)

海事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基础知识考试题库(单选)

间为任何7天不少于77小时;C、海员
带薪年休假标准为每个月2天;D、各
国家制订海员在船工作最长工作时间
可以长于劳工公约的要求;
根据《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哪种 C
船舶必须强制配备医生?( )A、大连
到烟台的客船;B、航行于国际航线的
30万吨超大型油轮;C、载员100人以
上,国际航线航行3天以上的船舶;D
、运输危险化学品船;
国际航行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B
》有效期
。A、
长期; B、取决于各船旗国政府的
规定; C、不超过5年;
D、超过5年
在任何24小时期间为船员提供至少 B
____ 小时休息时间。A、8
B、 10
C、 12
D、 14
当有明显依据相信船舶条件、船舶设 A
备或船员实质上不符合证书项目时所
写成,如其所用语言不是英文或法
文,则应包括其中一种语言的译文。
下列处所不属于控制站的是
C
。A、 驾驶室
B、 消防控制站
C、 舵机

D、海图室
水密舱壁上的所有滑动门和铰链门都 A
应设有指示器,在
应显
示这些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 A、
驾驶台
B、船员舱室
C、集控室
D、
船长室
1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A类机器处所, B
油混合物的含油浓度不超过15ppm的滤
油设备。( )A、400
B、500
C、2000
D、1000
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规定, C

总吨及以上的任何船
舶,除应装有滤油设备外,还应安装
当排出物的含油量超过15PPM时能发出

国内航行海船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南

国内航行海船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南

国内航行海船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南
1. 引言
为确保国内航行海船的安全运营,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是必要的。

本指南旨在为船东、船员和相关人员提供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缺陷的指导和建议。

2. 缺陷分级
根据缺陷的严重程序,可将缺陷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2.1 严重缺陷:可能会直接危及船舶、人员和环境安全的缺陷,需要立即采取纠正措施。

2.2 重大缺陷:虽然不会直接导致危险情况,但若不及时纠正可能会演变为严重缺陷。

2.3 一般缺陷:不会对船舶安全运营造成直接影响,但应当予以关注并适时纠正。

3. 处理程序
3.1 立即上报相关缺陷,并采取应急措施控制风险。

3.2 制定纠正计划,明确责任人、完成时限和具体措施。

3.3 实施纠正计划,并对纠正效果进行检查和评估。

3.4 保存相关记录,以备后续检查。

4. 重点关注领域
4.1 结构完整性
4.2 防火和救生设备
4.3 主机和辅机
4.4 电气系统
4.5 货物装载和系泊
4.6 环境保护措施
5. 持续改进
定期评估缺陷处理效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程序和措施进行完善,形成闭环管理,持续提高船舶安全运营水平。

海船、内河船缺陷处理

海船、内河船缺陷处理
17/30
海92/12篇/17章17.6.1
海04/4篇/3章3.2.1
海04/4篇/3章3.2.1
海04/08修/4篇/3章3.2.1
登乘梯绳索老化、断股
17/30
海92/12篇/17章17.6.1
海04/4篇/3章3.2.1
海04/4篇/3章3.2.1
海04/08修/4篇/3章3.2.1
登乘梯踏板损坏不能正常使用
17
救生筏艏缆未正确连接
17
船首未配备救生筏
17
船首至最近救生筏存放地点大于100米(08修)
船首救生筏未配备登乘梯
17
0629
海上撤离系统
登乘站和最轻载水线之间的船侧设有开口
17
0630
艇筏降落与回收装置
限位器故障
17
卷扬机手动摇柄损坏或缺失
17
吊艇架锈蚀严重
30/17
海92/12篇/17章17.6.1
54缺失20以上时300613救生助艇的存放救生艇未附连于其降落设备上存3017海9212篇17章1761海994章31海044章31海0408章31救生艇存放位置未与推进器保持规定距离自由降落救生艇除外301770海9212篇17章1761海994章311海044章3110620气胀式救生筏气胀式救生筏外壳破损1715不影响功能使用气胀式救生筏外壳无相关标记1716气胀式救生筏未处于即刻可用状3017海9212篇17章1761海994章511海044章511海0408章511气胀式救生筏静水压力释放器失效检验过期3017海994章325海044章325海0408章3230625刚性救生筏0626救生舢板浮具救生浮具的材料隔舱型式不符要求17救生浮具的首缆把手索缺失17手划桨救生浮环等17救生浮具无标记主尺度乘员定额制造年月packa或packb标记检验单位等标志170628救生筏的存放救生筏未与静水压力释放器正确连接17救生筏未处于随时可用状态17救生筏艏缆未正确连接17船首未配备救生筏17船首至最近救生筏存放地点大于100米08船首救生筏未配备登乘梯170629海上撤离系统登乘站和最轻载水线之间的船侧设有开口170630艇筏降落与回收装置限位器故障17卷扬机手动摇柄损坏或缺失17吊艇架锈蚀严重3017海9212篇17章1761海994章32海044章32海0408章32影响释放效能的选30吊艇钢丝损坏锈蚀严重3017海9212篇17章1761海994章32海044章32海0408章32艇筏不能正常释放30海9212篇17章1761海994章511海044章511海0408章511绞车底座锈蚀严重3017海9212篇17章1761海994章32海044章32海0408章32放艇员在船上操作位置不能始终观察到救生艇降落及回收动向3017海9212篇17章1761海994章322海044章322海0408章322艇架钢丝导向滑轮锈死170631救生艇筏登乘装置救生艇筏附近无登乘梯1730海9212篇17章1761海044章321海044章321海0408章321登乘梯长度不足1730海9212篇17章1761海044章321海044章321海0408章321登乘梯绳索老化断股1730海9212篇17章1761海044章321海044章321海0408章321登乘梯踏板损坏不能正常使用1730海9212篇17章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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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船旗国监督检查部分)为规范船旗国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和帮助船舶安全检查员提高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能力,制定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安全检查缺陷处理的一般原则,不影响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也不妨碍船舶安全检查员的现场专业判断。

一、缺陷处理一般原则(一)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检查员应告之陪同船员和船长。

对缺陷进行处理时,检查人员应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公约,运用良好的专业知识进行综合判断,根据缺陷的性质,并结合港口修理、供应的能力, 纠正的难易程度、船舶装载情况、气象海况及各海事部门予以跟踪检查的可能程度,正确、合理地提出处理意见,在保证安全和防污染的前提下,并酌情考虑有关方面的意见。

(二) 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船舶存在缺陷,涉嫌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则在作出纠正的处理意见时,应考虑下一步行政调查。

(三)在检查中所发现船舶存在严重影响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缺陷和隐患的,应依据本原则所规定的滞留原则作出处理。

(四)船舶安全检查员应认识到任何的设备都可能会失灵,而备件或替换部件又不一定随时得到。

在此种情况下,如果检查员判定船舶采取了替代措施,且通过专业判断,认为替代措施安全、有效,则不应造成对船舶的不适当的延误。

(五)在可预见时间内无离港计划的船舶,缺陷行动代号应避免选择开航前纠正(17),现场检查员根据缺陷的严重程度给予具体纠正时间限制(其它-文字说明)。

(六)复查或跟踪检查时,对检查港作出的处理意见有疑问时,应与检查港先行进行沟通。

如复查港或跟踪检查港也没有条件纠正缺陷,或情况发生变化,可根据本指导原则重新做出处理意见。

(七)当船舶装卸货物行为危及水上安全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时,必要时可对船舶立即采取“限制船舶作业”措施以控制、减轻、消除安全隐患。

(八)当船舶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际公约规定,对港口安全,水域环境构成严重威胁、危险时,可以对船舶采取“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或“驱逐出港”措施。

(九)在对缺陷处理时应充分考虑中国海事局的特殊规定。

二、船舶滞留原则(一)决定被检查船的缺陷是否严重至需要实施滞留,检查员应当慎重地根据缺陷的性质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结合下述1至14项目,进一步评估船舶和(或)船员,以决定是否对船舶采取滞留措施。

1.船舶是否具有有效证书和文件;2.船舶是否按规定配备了足够的合格船员;3.船舶是否能在未来的航程中安全航行;4.船舶是否能够安全的进行货物操作;5.船舶是否能安全地进行机舱操作和维持正常地推进及操舵;6.船舶是否具有在船上任何部位进行有效地消防能力;7.船舶是否具有安全迅速有效的救生(助)能力;8.船舶是否具有足够的稳性;9.船舶是否具有有效的水密完整性;10.船舶是否能在遇险情况下进行有效地通信联络;11.船舶是否提供了安全和健康的环境;12.船舶是否会造成水域环境污染;13.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是否存在重大不符合;14.船舶是否在保安方面存在严重缺陷。

如果对上述项目1-11项的判断得出的结论是否定的,或对12-14项的判断得出的结论是肯定的,应考虑所发现的所有缺陷,对该船实施滞留。

多个缺陷组合起来可以判定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存在严重缺陷应考虑对船舶的滞留。

(二)如果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遭受意外损坏,虽然其后果足以达到被滞留的条件,但船方能够证明已经向检查港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及时报告,并正在采取令检查港海事管理机构满意的适当的纠正措施(开航前纠正),则不应被滞留。

(三)对船舶实施滞留或解除滞留,应当遵守《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

(四)超出公约或规范要求配备的设备发生故障或存在缺陷,如不会降低公约、法律、法规或强制性规范标准,不应视作滞留的理由。

(五)导致滞留的缺陷不能在检查港纠正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允许该船驶往最近的修理地点,该修理地点由船方选择并经检查港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前提是船舶已经采取临时替代或修理措施或满足其他限制条件。

这些限制条件可包括来自船检机构已经对该船舶采取纠正措施的确认。

在这种情况下,检查港海事管理机构将通知船舶修理地点的海事管理机构。

四、处理代码与检查行动代码的适用原则(一)缺陷处理代码1.代码06――船籍港纠正该代码适用于需回船籍港才能纠正的缺陷,通常是指缺陷涉及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如证书签发错误等,需用证书原件才能到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的缺陷。

2.代码10――缺陷已纠正该代码用以表明缺陷已纠正。

该代码不能单独使用。

3.代码15――下一港纠正该代码适用于当一个缺陷在检查港无法纠正或不具备纠正的条件,经检查员专业判断,认为从检查港至下一港的航行期间不会对航行安全或海洋环境造成严重危害,但需要在下一港纠正或作进一步检查时用此代码。

4.代码16――14天内纠正该代码适用于性质轻微的缺陷,经过船舶安全检查员的专业判断,认为不会立即对航行安全或海洋环境造成危害,并不需要立即纠正时,可以使用该代码16。

5.代码17――开航前纠正该代码系缺陷处理代码,适用于:(1)缺陷性质较轻,纠正不存在困难,能在本港纠正;(2)对于缺陷性质较严重,但尚未引起船舶的不适航也可使用该代码。

但如船方无法在开航前完成整改的缺陷,则应在满足相应的临时性修理或采取替代措施的前提下改签其它缺陷代码;(3)对于明显船方无法在开航前纠正的缺陷,即使该缺陷对船舶的适航性有一定的影响,应慎用该代码;(4)对于船舶存在的缺陷已严重影响船舶的适航性或数个缺陷的组合存在已表明船舶处于不适航状态,应避免使用该代码,建议采用代码30,不论该船是否能在开航前纠正存在的缺陷。

(5)由于涉及ISM(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NSM(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符合性的缺陷纠正需要过程,通常需较长的时间,因此该代码一般不适用涉及ISM/NSM符合性的缺陷。

(6)对于港作船,如果船舶存在的缺陷在本手册中表明的缺陷处理代码是17,则应用99代替,具体纠正期限一般应不超过一个星期;对于液货船或客轮的17代码,应酌情判断,如实际情况不可能或不便于在开航前纠正,一般可给予一个星期的纠正期限。

6.代码18――三个月内纠正(ISM或NSM)该代码仅适用于ISM/NSM缺陷(类别2500系列),对于重大不符合ISM/NSM的缺陷,如认为会对船上人员或船舶造成严重威胁或对环境存有严重危险时,应采用代码30。

7.代码30――滞留该代码适用于严重危及船舶适航性或对船员/乘客的安全、环境构成威胁的缺陷。

(1)如果滞留缺陷无法在检查港纠正,则可在临时性修理或满足相关替代措施的前提下,代码30更改为代码99。

(2)采用代码30时应综合考虑船舶的整体状况,充分发挥检查员的专业判断,慎用该代码,避免造成船舶的不适当滞留。

8.代码40——禁止船舶进港该代码系缺陷处理代码,适用于船舶缺陷对港口安全及水域环境具有严重威胁时,主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禁止其进港;船舶不立即消除或逾期不消除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主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其进港。

(第五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

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9.代码41——限制操作该代码系缺陷处理代码,适用于船舶缺陷造成船舶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主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限制船舶操作;船舶不立即消除或逾期不消除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主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限制船舶操作。

10.代码42——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该代码系缺陷处理代码,适用于对港口安全及水域环境具有严重威胁的缺陷,主管机关可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

11.代码43――驱逐出港该代码系缺陷处理代码,适用于船舶缺陷对港口安全及水域环境具有严重威胁时,主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驱逐出港;船舶不立即消除或逾期不消除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主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驱逐出港。

12.代码60——船员记分该代码适用于发现船舶存在的缺陷系由责任船员引起,或船员的实际操作检查不合格。

该代码如果要复查或跟踪检查合格,须同时满足:(1)相关船员已经被记分处罚;(2)引起60的原因在开航前已经消除。

13.代码99――其它措施(文字说明)该代码系缺陷处理代码。

使用时必须用文字明确说明纠正的时间期限,以方便船方的理解和其他海事主管机关的复查。

(二)检查行动代码1.代码45——滞留缺陷通知下一港跟踪检查该代码适用于导致船舶滞留的缺陷不能在检查港纠正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允许该船驶往最近的修理港进行纠正,检查港海事管理机构应通知船舶下一修理靠地点的海事管理机构。

如检查港或拟通知港未使用船舶动态管理系统,检查港海事管理机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下一港海事管理机构。

2.代码50——通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该代码适用于对船舶缺陷的处理意见为30(滞留)、40(禁止船舶进港)、43(驱逐船舶出港)时,则相应使用该行动代码。

如检查港或拟通知港未装设船舶管理系统,检查港海事管理机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

3.代码70——通知相关船舶检验机构该代码适用于对船舶缺陷的处理意见为30(滞留)且判定船舶检验机构负有责任可使用该行动代码。

该代码适用的前提是基于以下原则判定船舶检验机构负有责任:(1)船舶遭遇意外损坏不应视为与船舶检验机构有关;(2)船舶结构的严重锈蚀应视为与船舶检验机构有关的缺陷;(3)上一次检验时已过期的设备应视为与船舶检验机构有关;(4)如某设备在最近三个月被检验过,则该设备存在的缺陷应视情考虑与船舶检验机构有关;(5)船舶配员及操作性检查方面的缺陷不应视为与船舶检验机构有关;(6)易耗品的短缺不应视为与船检机构有关,除非易耗品的大量短缺,且船舶在最近三个月被检验过。

4.代码99――其它文字说明该代码适用于在检查中发现船舶涉及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需要对其违法行为实施行政调查,采取行动代码99(行政调查)。

五、处理代码和检查行动代码的使用对船舶安全检查所发现的缺陷,检查员应根据缺陷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作出专业判断,对缺陷提出处理代码并填写在《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中“处理意见”栏。

处理代码不能同时使用。

当船舶安全检查所发现的滞留缺陷,经判定与船舶检验机构负有责任的,则在“处理意见”栏中提出处理代码的同时,在“船检机构责任”栏中填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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