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阴阿尔法石油化工码头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油气田企业存续公司增值税征收方式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油气田企业存续公司增值税征收方式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油气田企业存续公司增值税征收方式的通知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为简化我省油气田企业存续公司的增值税管理,经研究决定,调整华扬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总公司、江苏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存续公司”)增值税征收方式。
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存续公司增值税征收不再实行按月预征、年终结算的方式,其经营业务应纳增值税应按月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解缴税款。
二、存续公司在我省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生产性劳务,应在货物销售地或生产性劳务发生地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按月依实际应税销售额和6%预征率(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预缴增值税。
存续公司在外省提供生产性劳务,应按财税字[2000]32号和国税发[2000]19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三、存续公司在货物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未按规定申报预缴增值税的,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补缴。
四、2007年底前存续公司已实现的增值税仍由省局统一组织结算;2008年1月至3月已实现未入库的增值税,存续公司应在2008年5月30日前解缴入库。
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所述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00八年四月二十四日——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
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1.06.28
•【文号】国税函[2001]488号
•【施行日期】2001.06.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1年6月28日国税函〔2001〕48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度起,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统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胜利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在当地预交的比例,由国家税务总局每年核定,2001年预交比例为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40%。
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北销售分公司、华东销售分公司、中南销售分公司、西南销售分公司、三川销售分公司、宏烨公司和润展中心从2001年
度起,不在当地预交所得税,由中国石油化工销售总公司统一在北京合并缴纳。
各销售分公司2000年度在当地预交中超交的所得税,统一由中国石油化工销售总公司抵减2001年度应预交的所得税。
c30285--011012wlk。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工作的通知(1998年5月29日国税发[1998]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称预提所得税),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款项时代扣代缴。
一个时期以来,我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基本上认真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
但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的加强,各地引进资金、设备、技术也日益增多,由于存在有些引进单位、部门缺乏对我国税法的全面了解、税务部门间信息交流的不足以及对有关预提所得税优惠政策理解不一等原因,造成目前对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管理不严,乱开减免税口子,税款流失比较严重的局面。
为维护我国税收权益,严肃支付人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现就加强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管理工作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号)的规定,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由各级国家税务局征收(深圳市除外)。
各级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的税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税务部门)要尽职尽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预提所得税的税收管理,对预提所得税的各项税收政策(包括近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做出的关于对担保费征收预提所得税的规定)、管理要求要及时贯彻、落实。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国税发[2002]4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国税发[2002]48号2002年3月20日)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为推进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强化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力度,不断提高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征管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广泛开展业务宣传。
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也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税收手段之一。
特别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企业所得税的作用愈加明显。
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各地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任务将日益繁重。
因此,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依法治税的原则,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的水平。
1.现行企业所得税业务的复杂性,增加了征收管理工作的难度。
我国现已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统一企业所得税制已成必然,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也已实施,企业所得税已实行分享体制改革,这些对各级国税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全省广大国税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适应企业所得税改革和发展形势,与时俱进,进一步更新治税理念,将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放到重要的位置。
2.企业所得税业务复杂,涉及的行业多、范围广,加之政策业务与财务会计既紧密联系又相互分离。
各级国税机关要在继续做好对原有所得税纳税人业务宣传的基础上,采取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在广泛开展宣传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同时,加大对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有关内容的宣传,并强化对现行所得税有关规定的公示力度,确保所得税有关规定以及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落实。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苏国税发[2002]第049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3.07.03
【实施日期】2003.07.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2]第049号)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更好地贯彻国家关于企业所得税的法律法规,根据各地的反映和要求,经研究,对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关于股权投资损失的问题。
企业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其它股权投资损失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适用范围的问题。
1、国税发[2001]89号第一条中“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仅指生产制造企业,不包括经营销售上述商品的流通企业;“通信”是指电信运营商及为通信业务配备基础网络设备(交换机和传输设备)的生产制造企业。
2、国税发[2001]89号第二条中“……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中的“登记成立之日”是指工商登记之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工作规程(试行稿)》的通知【法规类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废)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苏国税发[1999]第159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1999.04.14【实施日期】1999.04.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工作规程(试行稿)》的通知(苏国税发[1999]第159号1999年4月14日)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现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工作规程(试行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涉外税收征管改革的要求,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监控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申报纳税过程中的错误和异常申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涉外税收征管改革的补充意见》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办法〉的通知》,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所得税审核评税,是指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和扣缴义务人报送的代扣代缴所得税税款报告资料以及日常掌握的所得税征管资料,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一定时期内纳税人纳税情况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进行综合评定。
通过对纳税资料的审核、分析,及时发现并处理纳税申报中的错误和异常申报现象。
第三条所得税审核评税按评析、核实、认定、处理四个步骤进行。
第二章审核评税对象。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建滔﹝常州﹞石化码头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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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建滔﹝常州﹞石化码头有限公司适用企业
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标 签】港口码头,危险货物,经营所得
【颁布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苏国税函﹝2005﹞340号
【发文日期】2005-10-13
【实施时间】2005-10-13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注释: 全文废止。
参见: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政策文件的通知 文号:苏国税发﹝2008﹞32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
间:2007-12-31 实施时间:2007-12-31
常州市国税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建滔(常州)石化码头有限公司申请享“港口码头建设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请示》(常国税发〔2004〕129号))收悉,经请示,总局以国税函﹝2005﹞888号批复如下:
建滔(常州)石化码头有限公司是2003年在常州(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从事码头的建设和经营管理及常州港石化码头的危险货物装卸作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目规定,同意建滔(常州)石化码头有限公司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经营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十月十三日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4)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
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4)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4.01.14
•【字号】苏地税规[2014]3号
•【施行日期】2014.0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目录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4〕3号)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对2012年12月31日前制定出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月14日。
江苏省石油化工码头企业安全生产统一标准化考评细则样本
江苏省石油化工码头企业安全生产统一标准化考评细则江苏省石油化工码头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细则基本要素规范要求企业达标标准 考评方法 考评标准 考评结果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要求: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经营单位凭据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开展核准的经营范围以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1、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所经营的项目在营业执照许可的范围内; 3、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查营业执照 其中任何一条达标标准不符合,考评结论为不合格 港口经营许可证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要求: 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符合资质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港口经营许可证》。
《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1、持有港口经营许可证;2、所经营的项目在港口经营许可证许可的范围内;3、所装卸的货种在许可范围内;4、港口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查港口经营许可证 (及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认可证) 其中任何一条达标标准不符合,考评结论为不合格相关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1、按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查 1、安全条其中任何一条达标基本要素规范要求企业达标标准 考评方法 考评标准 考评结果 要求: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要求: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化学品作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设立安全审查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安全评价,并通过审查; 2、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单位进行安全评价;3、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4、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安全评价报告在有效期内 件论证报告; 2、安全评价报告; 3、备案文件标准不符合,考评结论为不合格基本要素规范要求企业达标标准考评方法考评标准考评结果前,应当自行对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应当委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该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
江阴华西化工码头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模板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江阴华西化工码头有限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江阴华西化工码头有限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江阴华西化工码头有限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空资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品服务:港口经营;保税仓库经营;出口监管仓库经营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4行政处罚-工商局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1产品抽查-工商局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阴奥德费尔嘉盛码头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阴奥德费尔嘉盛码头适用企业所得
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税率
【发文字号】苏国税函[2006]439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6.12.22
【实施日期】2006.1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阴奥德费尔嘉盛码头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6〕439号)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江阴奥德费尔嘉盛码头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五免五减半所得税优惠的请示》(锡国税发[2006]26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江阴奥德费尔嘉盛码头有限公司是由挪威奥德费尔公司与江苏嘉盛投资有限公司于2004年8月共同投资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投资总额为29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1200万美元,经营期限50年,经营范围为从事液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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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我国企业境外投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国税发[2007]99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7.06.05
【实施日期】2007.06.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
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7〕99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局,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有境外投资行为的企业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做好基础性管理工作。
各地要主动联系地税、外经贸、外汇管理等部门,收集本地区“走出去”企业的相关信息。
对“走出去”企业情况摸底调查,掌握“走出去”企业境内投资主体情况、赴境外投资的原
因、境外投资国别、投资项目、投资总额(用汇情况)、投资时间和投资期限、境外合作方情况、境外投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主要是盈亏情况)、在所在国家缴纳的税收种类和纳税总。
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确定外国石油公司在华机构外籍
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确定外国石油公司在华机构外籍雇员个人应税所得额的通知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
【发文字号】国税油发[1990]12号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0.07.20
【实施日期】1991.08.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确定外国石油公司在华机构外籍雇员个人应税所得
额的通知
(1990年7月20日国税油发[1990]12号)
据了解,外国石油公司在华机构(或经营项目)以“人员费用”名义支付给其外籍雇员的收入,除工资、薪金外还有一些其他项目。
关于对外国石油公司在华工作人员如何确定个人应税所得额的问题,为了统一政策,现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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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阴华西化工码头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阴华西化工码头有限公司享
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7.06.29
•【字号】苏国税函[2007]267号
•【施行日期】2007.06.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阴华西化工码头有限公司享受企业
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7〕267号)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江阴华西化工码头有限公司享受“五免五减半”所得税优惠的请示》(锡国税法【2007】13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江阴华西化工码头有限公司(原名江阴诚信储运有限公司是由江苏华西集团公司和新属纽埃澄华国际有限公司于2002年4月,在无锡江阴经济开发区共同出资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006年9月中方股东江苏华西集团公司将所持股份全部转让给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投资总额1900万美元,注册资本1400万美元(已全部到位),经营期限20年,经营范围为从事液体化工码头的建设经营及配套服务,属于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已建成2万吨级化工专用码头一座,500吨级泊位两座,并配套建设有码头相关设施,货物设计年吞吐量83万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
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意见,同意该公司从事上述港口、码头项目的经营所得,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由你局负责具体监管事宜。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阴阿尔法石油化工码头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阴阿尔法石油化工码头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8.06.15
•【字号】苏国税函[2008]278号
•【施行日期】2008.06.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阴阿尔法石油化工码头有限公司适
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8〕278号)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江阴阿尔法石油化工码头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锡国税发【2007】289号)收悉,经请示,总局以国税函【2008】473号批复如下:
江阴阿尔法石油化工码头有限公司是2005年成立的外资企业,经营范围为从事石油化工码头的建设经营及配套服务,属于交通基础建设项目范围。
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的规定,同意江阴阿尔法石油化工码头有限公司从事石油化工码头的建设经营取得的所得,2007年度以前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8年度起,按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OO八年六月十五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8.28•【文号】财税[2006]108号•【施行日期】2006.08.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5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2012年7月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06]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接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来函,由于海洋石油企业的发展变化,要求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中开列的“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进行变更调整。
为此,特对财税[2003]46号中的“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调整如下:一、在原“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中的“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项下增加: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番禺作业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渤中作业公司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油田建设渤海工程分公司中海石油环保服务(天津)有限公司南海西部石油油田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二、在原“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中的“中国海洋石油对外合作公司名单”项下,作如下调整:(一)取消原名单中的“菲利普斯中国有限公司”,变更为“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
(二)取消原名单中的“雪佛龙海外石油有限公司”和“德士古中国公司”,变更为“雪佛龙德士古中国能源公司”。
(三)补充增加:洛克石油(中国)公司、美国塔克石油亚洲公司。
特此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2.23•【字号】苏国税函[2004]62号•【施行日期】2004.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正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苏国税函[2004]62号2004年2月23日)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为做好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的通知》(国税函[2004]54号)(以下简称《申报表》,附件1)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66号)(以下简称《通知》,附件2)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企业需要报送的申报表1、根据总局下发的申报表,结合我省实际,对今年我省涉外企业需要报送的申报表明确如下:暂停报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A13-A,A13-B),继续报送购销情况申报表(A15)、融通资金申报表(A16)、向境外购买无形资产申报表(A17)、向境外支付有关费用情况申报表(A18)。
2、同一企业存在两种征收率的,要严格按照《申报表》的要求,在15位税务登记号码后加挂“-1”和“-2”予以区分。
同一企业需要同时填报A、B类申报表的,在15位税务登记号码后加挂“-A”和“-B”予以区分。
由于《申报表》附件中的扫描文件(年度申报表及附表)存在部分错漏,此次不再下发纸质文件,修改后的年度申报表及附表已放在省局FTP/外税处/尹晓宇/DOWN目录下,请各地自行下载。
二、加强申报前培训和辅导今年总局对涉外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做了较大变动,为使汇缴工作有序高效的开展,必须加强申报表填报的对内培训和对外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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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江苏阿尔法船舶燃料贸易有限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江苏阿尔法船舶燃料贸易有限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江苏阿尔法船舶燃料贸易有限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空资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品服务: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制品销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 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石油码头管理制度
石油码头管理制度一、总则石油码头是指用于石油装卸、储存和运输的专用码头。
石油码头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石油码头运营管理,保障安全生产,保护环境,确保石油品质,维护正常生产秩序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二、管理机构石油码头的管理机构应当由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经营单位共同组成,市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对石油码头的管理监督,企业经营单位负责具体的运营管理工作。
同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关的管理委员会,负责石油码头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管理制度1.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石油码头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是首要任务。
石油码头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要求,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持续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2.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石油码头的运营活动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管理。
石油码头应当建立环保保障岗位,负责环保设施日常检查、维护和管理,定期开展环保专项检查和评估,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确保环境污染风险可控。
3. 质量管理制度石油码头作为石油的主要流通渠道,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石油质量标准,保障石油产品的质量。
石油码头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并落实质量控制程序,加强原油、成品油进出港检验和监控,保证产品质量合格。
4. 运输管理制度石油码头运输管理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制定运输方案,确保石油品种准确,包装完好,运输工具符合要求,运输车辆、船舶应当符合政府部门的相关认可和审批程序。
5. 应急管理制度石油码头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迅速应对,减少事故损失,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6. 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制度石油码头管理人员应当按照管理层级划分合理、职责分工明确的岗位职责制度开展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保证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暨中国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项目及2001年项目调整的认定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发文字号】财税[2002]197号【发布部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2.12.31【实施日期】2002.12.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项目及2001年项目调整的认定通知(2002年12月31日财税[2002]197号)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2001]18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组织的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及2001年调整项目 (具体项目见附件),进口符合财税[2001]186号文件《陆上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和《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规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本通知2002年度项目执行期限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02年12月31日,2001年度项目有关事项按财税 [2002)34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表2.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中外合作中标区块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表3.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调整表2002年度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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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阴阿尔法石油化工码头有限公司适用企
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标 签】外资企业,基础建设,规定执行
【颁布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苏国税函﹝2008﹞278号
【发文日期】2008-06-15
【实施时间】2008-06-1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江阴阿尔法石油化工码头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锡国税发【2007】289号)收悉,经请示,总局以国税函【2008】473号批复如下: 江阴阿尔法石油化工码头有限公司是2005年成立的外资企业,经营范围为从事石油化工码头的建设经营及配套服务,属于交通基础建设项目范围。
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
发〔1999〕13号)的规定,同意江阴阿尔法石油化工码头有限公司从事石油化工码头的建设经营取得的所得,2007年度以前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8年度起,按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六月十五日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