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特教学校建设标准
特殊儿童学校适应评估的相关指标和标准
特殊儿童学校适应评估的相关指标和标准1. 背景介绍特殊儿童学校是为了满足特殊儿童(包括但不限于智力障碍、自闭症、注意缺陷多动障碍等)的教育需求而设立的学校。
为了确保这些儿童在学校环境中能够获得良好的适应和发展,评估这些学校的适应度是至关重要的。
2. 评估指标2.1 学校设施•教学设施: 包括教室、图书馆、实验室等,是否能够满足特殊儿童的学习需求。
•辅助设施: 如辅助设备、辅助教具等,是否能够有效帮助特殊儿童参与学习活动。
2.2 教学质量•教师水平: 教师是否具备相应的特殊儿童教育背景和专业知识。
•教学方法: 是否能够采用多样化的教学方法,满足不同特殊儿童的学习风格和需求。
2.3 学生支持服务•心理咨询: 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帮助特殊儿童解决心理问题。
•个性化支持: 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提供个性化的学习支持和辅导。
2.4 教育环境•学校氛围: 学校是否能够营造积极向上的学习氛围,使特殊儿童愿意参与学习。
•社交活动: 学校是否组织各种形式的社交活动,促进特殊儿童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3. 评估标准3.1 评估方式评估可以通过定量方式和定性方式进行,比如问卷调查、观察记录、学生表现分析等。
3.2 评估周期建议定期进行评估,比如每学期或每学年评估一次,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
3.3 评估结果处理根据评估结果,学校应该及时调整教育教学计划、师资配置等,以提高特殊儿童学校的适应度和质量。
4. 结语特殊儿童学校适应评估是为了促进特殊儿童的全面发展和提高学校的教育质量。
通过关注学校设施、教学质量、学生支持服务和教育环境等多个方面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改进措施,可以更好地服务于特殊儿童的教育需求。
特教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附件:省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征求意见稿)二○一一年七月目录一、总则二、学校设置与规划(一)学校设置与规模(二)学校选址(三)学校规划三、学校建设用地标准(一)学校建设用地组成(二)学校用地面积四、学校校舍建设标准(一)校舍建筑组成(二)校舍建筑面积(三)校舍用房面积(四)校舍建筑标准五、装备条件标准(一)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二)现代教育技术设备(三)图书馆设备(四)办公、生活及安全防护设备六、随班就读学校、幼儿园资源教室配置标准(一)基本建设要求(二)设施设备配备要求七、师资配备标准八、经费保障附件:1.省特殊教育学校各类用房面积表2.省特殊教育学校附设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3.省随班就读学校资源教室设施设备配备目录一、总则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省义务教育条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和《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促进特殊教育的科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实现教育公平,根据教育部颁发的盲校、聋校和培智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试行)》,按照视力、听力和智力等残疾儿童及青少年身心发展的规律,适应特殊教育学校教学活动和师生生活的基本需求,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科学化、规化建设,高水平、高质量实施特殊教育。
特制定《省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特殊教育学校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价学校办学条件的标准。
《标准》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是本省举办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在达到《标准》的基础上,应逐步提高相关办学条件指标,以充分满足教育教学及学校发展的需要。
本《标准》适用盲、聋、培智三类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学校、幼儿园的资源教室建设。
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条文说明
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条文说明常用软件课程设计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设置与规划………………………………………………()(一)学校设置与规模……………………………………………()(二)学校选址与规划……………………………………………()第三章建设用地…………………………………………………()(一)学校建设用地组成…………………………………………()(二)学校用地面积………………………………………………()第四章校舍建筑……………………………………………()(一)校舍建筑组成…………………………………………………()(二)校舍建筑面积…………………………………………………()(三)校舍建筑标准…………………………………………………()第五章教育装备…………………………………………………()(一)教育装备组成…………………………………………………()(二)室内固定设施设备…………………………………………()(三)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四)现代教育技术设备……………………………………………()(五)图书馆设备……………………………………………………()(六)办公、生活及安全防护设备…………………………………()第六章经费保障…………………………………………………………()第七章附则………………………………………………………………()常用软件课程设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说明了制定本标准的基本目的。
本标准是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落实《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山东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一项重要举措。
随着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特殊教育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适应特殊教育发展和残疾儿童教育与康复训练的需要,提高我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水平,促进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的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需要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使学校的规划设计、校舍建设和管理有章可循。
辽宁省标准化特殊教育学校标准
《辽宁省标准化特殊教育学校标准(试行)》一、总则1、为推进我省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深化特殊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建设一批规范化特殊教育学校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2、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作,要执行国家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模范地履行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各项义务。
3.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进一步端正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根据残疾儿童少年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智力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和职业技术教育及康复训练,有效地补偿其身心和适应行为的缺陷,使他们残而不废,自强自立,促进他们与健全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促进全民族素质的提高。
二、办学条件(一)基本设施4、学校建设要符合原国家教委颁发的《特教学校建设标准(试行)》,校舍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能满足残疾儿童少年学习、生活、活动的需要。
学校规模:在校生应达到50人以上。
生均用地面积:盲、聋校80平方米以上,弱智学校70平方米以上。
在环形跑道、直跑道和活动室,校园绿化用地生均2平方米以上。
5、生均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家属住房和校办企业用房):盲、聋校平均每生30平方米以上,弱智学校平均每生25平方米以上。
学校除标准的普通教室、办公用房外,还应设置劳动(职业)教育用房、音乐(律动)室、实验室、仪器室、图书阅览室、微机室、团队活动室、卫生室、体育康复室。
此外,聋校还应有语训室、听力检测室;耳膜制作室、书法绘画室;盲校还应设有推拿室;弱智学校应设置家政室、智商测试室。
教学设备按原国家教委《全日制盲、聋、弱智学校教学仪器配备目录》配备,此外,聋校还应配有听力检测设备、语言训练设备、耳膜制作设备、设备仪器维修设备。
6.有充足的图书、音像资料,生均图书:盲、聋校40册以上,弱智学校25册以上;教师用书人均40册以上。
7、宿舍、食堂、浴室、卫生间等设施要满足师生生活需要,符合卫生要求,冬季要有必要的取暖设施。
《工程建设国标》特教学校建设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1998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已于1998年12月1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内部的规范化管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的特殊教育学校是指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专门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
第三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制一般为九年一贯制。
第四条特殊教育学校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根据学生身心特点和需要实施教育,为其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继续接受教育,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五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学生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情感,具有良好的品德,养成文明、礼貌、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掌握基础的文化科学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具有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掌握锻炼身体的基本方法,具有较好的个人卫生习惯,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得到提高;具有健康的审美情趣;掌握一定的日常生活、劳动、生产的知识和技能;初步掌握补偿自身缺陷的基本方法,身心缺陷得到一定程度的康复;初步树立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形成适应社会的基本能力。
第六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
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以及国家推行的盲文、手语。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使用本民族或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和盲文、手语进行教学,并应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年级开设汉语文课程,开设汉语文课程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七条特殊教育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和其它行政工作。
第八条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特殊教育学校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施教育工作。
特殊教育学校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如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
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2016年6月—1—前言为适应特殊教育发展和残疾儿童教育与康复训练的需要,提高我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水平,改善办学条件,根据《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山东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鲁政办发〔2014〕25号)和教育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
修订工作坚持有利于促进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的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有利于素质教育实施和全面提高特殊教育质量,依据国家《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56-2011)和《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JGJ 76- 2003),参照外地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分析,形成了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七章,包括总则,设置与规划,建设用地,校舍建筑,教育装备,经费保障和附则。
—2—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设置与规划………………………………………………()(一)学校设置与规模……………………………………………()(二)学校选址与规划……………………………………………()第三章建设用地…………………………………………………()(一)学校建设用地组成…………………………………………()(二)学校用地面积………………………………………………()第四章校舍建筑…………………………………………………()(一)校舍建筑组成…………………………………………………()(二)校舍建筑面积…………………………………………………()(三)校舍建筑标准…………………………………………………()第五章教育装备…………………………………………………()(一)教育装备组成…………………………………………………()(二)室内固定设施设备…………………………………………()(三)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四)现代教育技术设备……………………………………………()(五)图书馆设备……………………………………………………()(六)办公、生活及安全防护设备…………………………………()第六章经费保障…………………………………………………………()第七章附则………………………………………………………………()—3—附录一、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各类用房使用面积表…………………()附录二、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教育装备配备目录(部分)……………()附录三、本标准用词说明………………………………………………()附件:条文说明…………………………………………………………()—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和《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山东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和《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促进特殊教育科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实现教育公平,满足特殊教育学校教育教学和师生生活基本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结合我省社会与经济发展水平,特制订本标准。
浙江省特殊教育标准化学校评估细则(试行)
浙江省特殊教育标准化学校评估细则(试行)为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富民惠民安民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江省特殊教育“十三五”发展规划》《浙江省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关于开展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的工作要求,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提升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水平,依据教育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有关基本标准,编制《浙江省特殊教育标准化学校评估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一、评估标准编制的主要依据本《细则》所列的评估标准主要依据以下有关基本标准、规程及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2011〕156号),《教育部关于发布<义务教育阶段盲校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配备标准>等三个教育行业标准的通知》(教基二〔2010〕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43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下发特殊教育(聋人、培智)学校教育教学规程的通知》(浙教办基〔2012〕172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加强特殊教育卫星班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教办基〔2017〕51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残疾人高中段教育的指导意见》(浙教基〔2018〕21号),- 1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前残疾儿童教育的指导意见》(浙教基〔2018〕110号)等。
二、《细则》适用范围、评估重点(一)本《细则》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评估。
向高中、学前两头延伸的特殊教育学校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二)本《细则》评估重点是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达标情况,评估指向突显政府履行职责、改善办学条件的内容,并确保每个评估指标政府能做、数据可测、目标可实现。
三、评估标准主要内容及分值权重(一)《细则》所列评估标准分为基本保障项目和特色项目两部分,满分为1100分。
其中,基本保障项目1000分,特色项目100分。
特教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附件: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征求意见稿)二○一一年七月目录一、总则二、学校设置与规划(一)学校设置与规模(二)学校选址(三)学校规划三、学校建设用地标准(一)学校建设用地组成(二)学校用地面积四、学校校舍建设标准(一)校舍建筑组成(二)校舍建筑面积(三)校舍用房面积(四)校舍建筑标准五、装备条件标准(一)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二)现代教育技术设备(三)图书馆设备(四)办公、生活及安全防护设备六、随班就读学校、幼儿园资源教室配置标准(一)基本建设要求(二)设施设备配备要求七、师资配备标准八、经费保障附件:1.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各类用房面积表2.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附设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3.山东省随班就读学校资源教室设施设备配备目录一、总则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和《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促进特殊教育的科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实现教育公平,根据教育部颁发的盲校、聋校和培智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试行)》,按照视力、听力和智力等残疾儿童及青少年身心发展的规律,适应特殊教育学校教学活动和师生生活的基本需求,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高水平、高质量实施特殊教育。
特制定《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特殊教育学校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价学校办学条件的标准。
《标准》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是本省举办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在达到《标准》的基础上,应逐步提高相关办学条件指标,以充分满足教育教学及学校发展的需要。
本《标准》适用盲、聋、培智三类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学校、幼儿园的资源教室建设。
特殊教育校园文化建设实施方案
特殊教育校园文化建设实施方案一、前言特殊教育是为有特殊学习需求的学生提供教育服务的一种教育形式。
特殊教育校园文化建设是指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营造一个积极、健康、包容的校园文化环境,促进特殊教育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心理健康。
二、目标1.建立一个以学生为中心,关注全面发展的特殊教育校园文化环境;2.培养特殊教育学生的自信心和自尊心,促进他们积极参与校园活动;3.培养特殊教育学生的社交技能和团队合作意识;4.提升特殊教育学生的情商和智商。
三、主要内容和具体措施1.教师队伍建设(1)组织专门培训特殊教育相关知识和技能的教师培训课程,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2)鼓励教师参与特殊教育研究和实践活动,培养教师的创新能力;(3)建立教师评估机制,激励和奖励杰出教师,推动他们的个人发展。
2.校园文化活动(1)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是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将组织各类文艺晚会、运动会、艺术展览等活动,让特殊教育学生积极参与其中,培养他们的兴趣爱好和艺术修养。
(2)注重提高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和自助生活技能,开展实践活动,如烹饪、园艺等,让学生在实践中体验成就感和自信心。
(3)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组织特殊教育学生参与社区服务、公益活动等,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
3.校园环境营造(1)为特殊教育学生打造安全、舒适的学习环境。
校园设施要符合特殊教育学生的需求,例如增加无障碍设施和专门的康复设施。
(2)关注特殊教育学生的个性化需求,提供适应性教育资源和辅助工具,定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辅导。
(3)建立友善的校园文化氛围,鼓励所有学生之间的互相尊重和包容,树立“差异是一种财富”的理念。
四、评估和监督为确保特殊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的有效实施,我们将建立定期评估和监督机制。
具体措施包括:1.设立评估小组,定期对校园文化建设进行评估和监测,收集学生和教师的反馈意见;2.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改进实施方案,确保校园文化建设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3.建立与家长的良好沟通机制,了解家长对校园文化建设的期望和意见,与家长共同推动校园文化建设的进程。
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建设标准
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建设标准为贯彻落实《xx市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规范区(市)县级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建设和管理,完善xx市特殊教育体系。
根据《教育部关于发布<义务教育阶段盲校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配备标准>等三个教育行业标准的通知》要求, 特制定本标准。
一、总体要求建立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对于优化资源配置、推进全纳教育、提升特殊教育质量意义重大,各地要充分认识资源中心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结合当地特殊教育发展实际,明确定位,合理布局,加大特殊教育资源中心投入力度,配备的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安全和环保标准,不得含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材料。
二、服务职能资源中心是为区域内特殊教育学校(机构)、普通学校、师生和家长提供特殊教育专业化服务,集管理、咨询、研究、评估、指导、服务于一体,以“整合资源、搭建平台、提供支持”为宗旨的特殊教育专业化服务平台。
应具备以下服务职能:(一)负责区(市)县域内随班就读、送教上门工作的管理及考核,巡回指导随班就读及送教上门工作。
(二)指导普通学校资源教室的建设与运作,统筹配置、协调安排资源教室专用设备。
(三)负责区(市)县域内随班就读、送教上门对象的评估审核与备案,与普通学校教师共同为“送教上门”学生开展教育服务,配合卫生、残联等部门为随班就读、送教上门学生开展康复训练。
(四)开展特殊教育教研科研。
深入研究特殊教育热点问题和突出问题,研发随班就读、送教上门教具、学具及相关辅具。
(五)开展特殊教育专业培训及咨询服务。
组织开展区域特殊教育学校(机构)教师、随班就读教师、资源教师、送教上门教师的专业培训,为普校教师、家长、学生开展咨询服务。
(六)负责链接教育康复资源及相关专业资讯。
(七)培育扶残助学志愿者、社工、义工等组织。
三、场地及环境资源中心应有固定的专用场所。
其面积应不小于200平方米,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结合需要适当扩大。
所附基础设施要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无障碍设计规范》《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黑龙江省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标准
附件1:黑龙江省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标准为加快我省特殊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提高全省特殊教育水平,为残疾儿童提供良好的教育服务,依据原国家教委《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教计〔1994〕62号)和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学校设置1.人口30万以上的县(市、区)应设立1所接收听障和智障儿童就读的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
较大的城市可以单独设立聋校、盲校或者培智学校。
市(行署)所辖的县没能力独立建校的,要以市(行署)为主,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办一所或几所特教学校,为当地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提供就学条件和服务。
2.特殊教育学校的位置应选择在基础设施、公共设施比较完善、交通利于三残儿童出行、地势较高、平坦开阔的地段和环境。
公共设施配套比较完善,远离噪声和空气等污染源,避开较大的市场、工矿企业和娱乐场所。
3.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应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洪水沟口、输气管道和高压走廊等。
4.学校布局合理,区域划分清晰,校舍设计符合残疾学生特点,生均用地面积85平方米以上,生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上,生均绿化面积10平方米以上。
学生活动区楼房一般不超过4层。
学校要预留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和高中教育的空间。
5.单独设置的特教学校必须符合原国家教委《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的要求。
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要充分考虑听障和智障适龄儿童的比例和两类儿童数量的未来走向,合理确定教职工、教室、活动室、设施器材等比例。
6.在校学生不少于80人,人口较少县(市、区)的特教学校可适当下浮。
班额不大于12人。
二、办学理念7.坚持特殊教育的教育性、公益性、服务性,体现人道主义和时代要求,学校办学特色鲜明。
8.坚持以残疾儿童为本,树立正确的儿童观和教育观,坚持教育教学和缺陷补偿、康复训练相结合,重视残疾儿童的特性及差异,分类教学,因人施教。
9.突出学生健全人格的培养,注重学生的养成教育,坚持学校教育与学生现实生活和未来生存相联系,为学生依法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奠定基础。
标准化学校建设
标准化学校建设
首先,标准化学校建设要注重硬件设施的完善。
这包括校舍建筑、教学设备、
实验室、图书馆、体育设施等方面。
学校的校舍建筑应符合安全、舒适、美观的标准,教学设备应先进、完善,实验室应具备实验条件完备的设备,图书馆应拥有丰富的图书资源,体育设施应满足学生的日常锻炼和体育活动的需求。
只有这样,学生才能在良好的学习环境中得到全面的发展。
其次,标准化学校建设要注重教学质量的提升。
教师队伍是学校教学质量的关键。
学校应该注重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学能力的提升,鼓励教师参加各类培训和学术交流,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同时,学校还应该注重课程建设,引进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方法,设计符合学生发展需求的课程,提高教学质量。
此外,标准化学校建设要注重学校管理水平的提高。
学校管理是学校建设的重
要环节,良好的管理能够保障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教育教学秩序。
学校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和教育,提高学生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同时,学校还应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和合作,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方共同育人的良好局面。
最后,标准化学校建设要注重教育理念的创新。
学校应该树立以人为本的教育
理念,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引导学生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团队合作精神。
总之,标准化学校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学校、家庭、社会应该携手合作,共同推动标准化学校建设工作的开展,为学生提供更好的成长环境和教育资源。
希望未来的学校都能成为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的乐园。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示范性特殊教育学校评估标准细则(修订)》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示范性特殊教育学校评估标准细则(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6.05.11•【字号】教基二〔2016〕348号•【施行日期】2016.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示范性特殊教育学校评估标准细则(修订)》的通知教基二〔2016〕34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精神,促进我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加强特殊教育骨干体系建设,做好全省示范性特殊教育学校的评估认定工作,省教育厅对《河南省示范性特殊教育学校评估标准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以下简称“评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估对象全省各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学校。
二、工作程序河南省示范性特殊教育学校评估认定工作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方式进行。
评估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参照《关于开展河南省示范性特殊教育学校创建活动的通知》(教基二〔2013〕288号)的相关要求。
(一)自评、复评阶段1.有关特殊教育学校对照“评估细则”进行自查自评,符合条件的,向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2.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文件要求和“评估细则”对提出申报要求的特殊教育学校进行复评,提出推荐意见,与《河南省示范性特殊教育学校申报表》一并上报省教育厅。
每个省辖市(直管县)推荐的示范性特殊教育学校申报指标,辖区内特殊教育学校数在10个以上(含10个)的推荐2所;10个以下的推荐1所。
(二)省级评估阶段1.省教育厅组织评估专家组对各地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
2.专家组听取各地示范性特殊教育学校申报情况汇报,并依照规定程序进行实地考察。
3.专家组对照“评估细则”进行量化打分,满分为800分。
(三)研究确定阶段根据专家组评估结果,对综合评估排名居前的特殊教育学校,经省教育厅研究确认,并在省教育厅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授予“河南省示范性特殊教育学校”称号,并在项目资金安排上给予重点倾斜。
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质量达标参考指标
B16.思想道德
C29.学生了解党史国情,珍视国家荣誉,热
D62.落实《中小学德育指南》《中小学幼儿园推进全环境立德树人工作方案》,
重点内容
关键指标
考查内容
监测要点
宜发展
素质
爱祖国;热爱学校和班集体,有一定的集体荣誉感和责任感。
德育工作体系完善,德育工作扎实有效。通过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四史教育等丰富多彩的德育活动,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
C11.探索适应残疾儿童和普通儿童共同成长的融合教育模式。
D18.学校纳入本地普通教育集团化办学机制,并与一所以上随班就读普通教育学校结成协作共建关系。
D19.结合区域、学校实际,积极开发融合教育课程资源。
B7.校园环境创设与优化
C12.优化校园无障碍环境。
D20.校园无障碍设施设备齐全,管理规范,符合学生学习生活要求和身心健康发展需求,为学生的学习、康复和生活辅导提供有效支持。
D16.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兼)职资源中心教师,明确资源中心教师职责和配备要求,资源中心教师应为特殊教育专业、融合教育专业毕业,或接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特殊教育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具有丰富的特殊教育教学和康复训练经验。
D17.规范开展巡回指导工作,制定学期巡回指导工作计划,做好巡回指导工作记泵。
C32.学生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形成良好的锻炼习惯,具有健康向上的审美趣味,掌握适合的休闲娱乐方式。
D66.学校积极开展特色社团活动,丰富学生校园生活,每学期组织一次全员参与的运动会、艺术节。
C30.学生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诚实守信,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具有积极的心理品质和乐观的生活态度。
D63.将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深入到课内外教学活动中,积极组织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志愿服务等活动,学生遵守《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乱纪行为。
普通学校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建设指南
普通学校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建设指南教育部办公厅发布了《普通学校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建设指南》通知,旨在规范特殊教育资源教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特殊教育普及水平,推进残疾儿童少年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工作。
然而,目前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工作存在许多问题,如数量严重不足、设备配备较差、资源教师缺乏和资源教室作用发挥不足等。
因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该坚持特教特办的原则,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协调落实好普通学校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建设所需的资金、人员和相关政策,切实做好特殊教育资源教室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为更好地推进全纳教育,完善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提高残疾学生教育教学质量,教育部制定了《普通学校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建设指南》。
该指南要求在普通学校建设资源教室时,要遵循残疾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充分考虑残疾学生潜能开发和功能补偿的需求,以增强残疾学生终身研究和融入社会的能力为目的。
同时,要坚持设施设备的整体性和专业服务的系统性,为残疾学生的研究、康复和生活辅导提供全方位支持。
此外,还要突出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每一个残疾学生的残疾类型、残疾程度和特殊需要,及时调整更新配置,确保安全,配备的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安全和环保标准,不得含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材料。
资源教室是为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及其他有特殊需要的学生、教师和家长,提供特殊教育专业服务的场所,应具备如下主要功能:开展特殊教育咨询、测查、评估、建档等活动;进行学科知识辅导;进行生活辅导和社会适应性训练;进行基本的康复训练。
这些功能将为残疾学生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帮助,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实现自我价值。
资源教室的建设需要提供支持性教育环境和条件,并开展普通教师、学生家长和有关社区工作人员的培训,以确保资源教室的有效运作。
资源教室应当优先设立在招收较多残疾学生随班就读且在当地学校布局调整规划中长期保留的普通学校。
招收5人以上数量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一般应设立资源教室。
小学特殊教育实施方案
小学特殊教育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x-201x年)的通知》(国办发〔2014〕1号),进一步提升我市特殊教育水平,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结合我市特殊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一)近年来我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情况。
201x年4月,我市召开全市特殊教育工作会议,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转发市教委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x〕46号),市教委印发了《关于实施〈天津市特殊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标准〉的意见》(津教委〔201x〕36号)。
我市完成了各区县特殊教育学校改扩建和新建工程,全部达到《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56-201x)。
按照教育部的义务教育阶段三类特殊教育学校(盲校、聋校、培智学校)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配备标准,为各区县特殊教育学校配送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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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市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校长进行了全员培训,组织开展了全市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职业技能大赛。
到201x年底,我市特殊教育学校全部完成了达标建设任务,并通过教育督导验收。
(二)我市特殊教育基本情况。
目前,我市共有特殊教育学校20所,教职工约800人。
其中专任教师约600人;全市残疾学生约4000人;基本形成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的较为完备的特殊教育体系。
2009年,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残联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对义务教育阶段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积极开展送教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教委〔20xx〕54号),对不能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采取多种形式提供送教上门服务。
市财政局从残疾人保障金中按照每生每年不低于3500元的标准设立送教服务工作专项补贴,保证每一名残疾儿童少年都能接受适合的教育和康复。
(三)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一是特殊教育普及水平需进一步提高。
我市还有部分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未入学,残疾人高中阶段职业教育基地建设有待加强。
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指标
16.合理安排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且有继续升学意愿的残疾学生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或单独组织的特殊招生考试;为残疾学生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提供必要支持和合理便利条件。
36.开展跨区域教研、校际联合教研、普特联合教研,健全校本教研制度,定期组织特殊教育专题教研活动;积极开展特殊教育教师教学基本功展示交流活动
B13.
提高
待遇
保障
37.落实特殊教育教师津贴标准,特殊教育教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及其他待遇。
38.教育主管部门在评估及荣誉、奖励、培训等方面向特殊教育学校倾斜。普通学校在绩效考核、工资分配和评优评先等工作中,对直接承担特殊学生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教师给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特殊儿童入学。
41.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健全特殊教育工作机制,加强人财物支持,保障学校特殊教育工作顺利开展。
42.树立公平的教育观和正确的质量观,引导每一位教师提升特殊教育专业素养,为每一名特殊儿童提供适宜的教育。
43.学校要主动密切家校沟通,加强家庭教育指导,积极争取特殊儿童所在社区帮助,为全社会关心支持特殊儿童健康成长创造条件
32.依照标准足额核定教职工编制,实行动态管理;不存在挤占、挪用、截留特殊教育教职工编制的情况。特殊教育学校配足配齐承担教学、康复等工作的特殊教育教师和相关专业人员;县级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合理配置巡回指导教师;校级资源中心和普通学校特殊教育资源教室配备资源教师,保障资源中心(教室)充分发挥作用;引入社工、康复师等人员承担随班就读特殊学生、特殊教育学校重度残疾学生的照护以及康复训练、辅助教学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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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1998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已于1998年12月1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内部的规范化管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的特殊教育学校是指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专门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
第三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制一般为九年一贯制。
第四条特殊教育学校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根据学生身心特点和需要实施教育,为其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继续接受教育,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五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学生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情感,具有良好的品德,养成文明、礼貌、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掌握基础的文化科学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具有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掌握锻炼身体的基本方法,具有较好的个人卫生习惯,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得到提高;具有健康的审美情趣;掌握一定的日常生活、劳动、生产的知识和技能;初步掌握补偿自身缺陷的基本方法,身心缺陷得到一定程度的康复;初步树立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形成适应社会的基本能力。
第六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
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以及国家推行的盲文、手语。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使用本民族或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和盲文、手语进行教学,并应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年级开设汉语文课程,开设汉语文课程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七条特殊教育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和其它行政工作。
第八条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特殊教育学校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施教育工作。
特殊教育学校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如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学年末,学校要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工作,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
第二章入学及学籍管理第九条特殊教育学校招收适合在校学习的义务教育阶段学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招生范围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学校实行秋季始业。
学校应对入学残疾儿童、少年的残疾类别、原因、程度和身心发展状况等进行必要的了解和测评。
第十条特殊教育学校应根据有利于教育教学和学生身心健康的原则确定教学班学额。
第十一条特殊教育学校对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须具备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在报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准其休学。
休学时间超过三个月,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其实际情况并征求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
第十二条特殊教育学校应接纳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适合继续在普通学校就读申请转学的残疾儿童、少年,并根据其实际情况,编入相应年级。
学校对因户籍变更申请转入,并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应及时予以妥善安置,不得拒收。
学校对招生范围以外的申请就学的残疾儿童、少年,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准其借读,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
第十三条特殊教育学校对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对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对已修满义务教育年限但未修完规定课程者,发给肄业证书;对未修满义务教育年限者,可视情况出具学业证明。
学校一般不实行留级制度。
第十四条特殊教育学校对学业能力提前达到更高年级程度的学生,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或者提前学习相应年级的有关课程。
经考查能够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学生,在经得本人、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后,应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转学。
第十五条特殊教育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应予表彰,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给予帮助或批评教育,对极少数错误严重的学生,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
学校一般不得开除义务教育阶段学龄学生。
第十六条特殊教育学校应防止未修满义务教育年限的学龄学生辍学,发现学生辍学,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使其复学。
第十七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籍管理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章教育教学工作第十八条特殊教育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应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
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要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改进教育教学方法,充分发挥各类课程的整体功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九条特殊教育学校应按照国家制定的特殊教育学校课程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学校使用的教材,须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查通过;实验教材、乡土教材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和特殊需要,采用不同的授课制和多种教学组织形式。
第二十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当依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教育教学工作。
特殊教育学校不得随意停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的由校长决定,并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一天以上的,应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特殊教育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庆典、演出等活动,参加其他社会活动不应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和学校正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特殊教育学校要把德育工作放在重要位置,要结合学校和学生的实际实施德育工作,注重实效。
学校的德育工作由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做到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内容落实、基地落实、时间落实;要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密切结合。
第二十三条特殊教育学校对学生应坚持正面教育,注意保护学生的自信心、自尊心,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
第二十四条特殊教育学校要在每个教学班设置班主任教师,负责管理、指导班级全面工作。
班主任教师要履行国家规定的班主任职责,加强同各科任课教师、学校其他人员和学生家长的联系,了解学生思想、品德、学业、身心康复等方面的情况,协调教育和康复工作。
班主任教师每学期要根据学生的表现写出评语。
第二十五条特殊教育学校要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给学生布置巩固知识、发展技能和康复训练等方面的作业。
第二十六条特殊教育学校应重视体育和美育工作。
学校要结合学生实际,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增强学生的体质。
学校应保证学生每天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学校要上好艺术类课程,注意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和特长,其他学科也要从本学科特点出发,发挥美育功能。
美育要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提出服饰、仪表、语言、行为等方面审美要求。
第二十七条特殊教育学校要特别重视劳动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学校要对低、中年级学生实施劳动教育,培养学生爱劳动、爱劳动人民、珍惜劳动成果的思想,培养从事自我服务、家务劳动和简单生产劳动的能力,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高年级学生实施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提高学生的劳动、就业能力。
学校劳动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应做到内容落实、师资落实、场地落实。
学校要积极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办好校办产业;勤工俭学和校办产业的生产、服务活动要努力与劳动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相结合。
学生参加勤工俭学活动,应以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发展为原则。
第二十八条特殊教育学校要把学生的身心康复作为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根据学生的残疾类别和程度,有针对性地进行康复训练,提高训练质量。
要指导学生正确运用康复设备和器具。
第二十九条特殊教育学校要重视学生的身心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卫生习惯,提高学生保护和合理使用自身残存功能的能力;适时、适度地进行青春期教育。
第三十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加强活动课程和课外活动的指导,做到内容落实、指导教师落实、活动场地落实;要与普通学校、青少年校外教育机构和学生家庭联系,组织开展有益活动,安排好学生的课余生活。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竞赛、评奖活动,要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特殊教育学校要在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的指导下,通过多种形式评价教育教学质量,尤其要重视教学过程的评价。
学校不得仅以学生的学业考试成绩评价教育教学质量和教师工作。
学校每学年要对学生德、智、体和身心缺陷康复等方面进行1-2次评价,毕业时要进行终结性评价,评价报告要收入学生档案。
视力和听力言语残疾学生,1-6年级学期末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两科,其它学科通过考查确定成绩;7-9年级学生学期末考试科目为语文、教学、劳动技术或职业技能三科,其它学科通过考查评定成绩。
学期末考试由学校命题,考试方法要多样,试题的难易程度和数量要适度。
视力和听力言语残疾学生的毕业考试科目、考试办法及命题权限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智力残疾学生主要通过平时考查确定成绩,考查科目、办法由学校确定。
第三十二条特殊教育学校要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运用科学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工作,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的教育教学经验。
第三十三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学生每日在校用于教学活动时间,不得超过课程计划规定的课时。
接受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学生,用于劳动实习的时间,每天不超过3小时;毕业年级集中生产实习每天不超过6小时,并要严格控制劳动强度。
第四章校长、教师和其他人员第三十四条特殊教育学校可按编制设校长、副校长、主任、教师和其他人员。
第三十五条特殊教育学校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
校长应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履行国家规定的职责。
校长由学校举办者或举办者的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副校长及教导(总务)主任等人员由校长提名,按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任命或聘任。
社会力量举办的特殊教育学校校长应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由校董会或学校举办者聘任。
校长要加强教育及其有关法律法规、教育理论的学习,要熟悉特殊教育业务,不断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管理水平,依法对学校实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具有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关心残疾学生,掌握特殊教育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遵守职业道德,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享受和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特殊教育学校其他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其具体任职条件、职责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十八条特殊教育学校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聘任、职务制度,对教师和其他人员实行科学管理。
第三十九条特殊教育学校要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教育,重视教师和其他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定进修计划,积极为教师和其他人员进修创造条件。
教师和其他人员进修应根据学校工作需要,以在职、自学、所教学科和所从事工作为主。
第四十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建立健全考核奖惩制度和业务考核档案,从德、能、勤、绩等方面全面、科学考核教师和其他人员工作,注重工作表现和实绩,并根据考核结果奖优罚劣。
第五章机构与日常管理第四十一条特殊教育学校可根据规模,内设分管教务、总务等工作的机构(或岗位)和人员,协助校长做好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