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法硕考研:法制史历朝行政机构变迁
中国的司法机构的演变
中国的司法机构的演变中国的司法机构的演变一、中国古代的司法机关一(―)中央司法机关•中国历史上无论是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司法制度的一个基本特点是司法隶属于行政,国家元首(国王或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拥有最高审判权,其实现途径主要有二:——是对重大案件的最后裁决权。
-二是一些皇帝亲自审理重大案件。
中国古代中央司法机关主要有:—1•司寇»司寇作为中央最高专职司法官员上起西周晚期,下迄春秋战国。
西周时正式设大司宼,辅佐周王处理全国的法律和司法事务,大司宼下设属官小司宼、士师、司刑、掌囚等司法属吏,负责具体司法工作。
•2.廷尉-廷尉作为中央常设司法审判机关和最高专职司法官始于战国,历经秦汉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战国时廷尉为最高专职司法官员。
秦统一后,廷尉为九卿之一,成为常设的中央司法审判机关,下设正和左右监等属官,协助办理具体司法事务。
廷尉的职责:»—是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即所谓诏狱;»二是审理地方上移送的重大疑难案件。
•3.大理寺-魏晋南北朝时的北齐,最先将廷尉正式改名为大理寺,之后历代除元朝外,隋、唐、宋、明、清均以大理寺为中央三大司法机构之一,但其职责却前后有所变化。
-隋唐时的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及京师徒刑以上的犯罪案件,但对徒刑案件所作的判决,必须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则须奏报皇帝核准;»二是对刑部移送的地方死刑案件拥有重审权。
-北宋前期,大理寺职权被削弱,只负责依法断决地方各州县报请复审的狱案,宋神宗元丰改制后,恢复了大理寺的职权。
-元朝取消大理寺,明朝虽恢复大理寺,但却从主审机关变为慎刑机关,职责由唐宋时的审判转变为复核驳正。
-清朝时的大理寺与明朝一样,仍为复核机关,但地位下降,主要职责仅为复核刑部拟判的死刑案件和主持热审。
-概括大理寺的职权变化:隋唐宋时为中央最髙审判机关,专掌审判权。
元代被取消,明朝虽恢复,但职责却由审判转为复核,权力渐轻,清朝时更是职权萎缩。
2017法硕考研有关法制史的核心知识点讲解
2017法硕考研有关法制史的核心知识点
讲解
1、明清时期主持全国审判的中央审判机构是刑部(唐宋为大理寺)
2、北齐时期设置了大理寺(√)
3、南京国民政府实行三级三审制,第三审为“法律审”(清末为四级三审制)
4、“管制”是解放战争时期创立的
5、专门创立《盗贼重法》是在宋神宗时期
6、廷行事是秦代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可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
7、唐代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准则,以及上下级之间的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式
8、《大清新刑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主义的专门刑法典
9、汉朝的“鞠狱”是指审讯案件
10、元代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是《元典章》
11、汉中期学了限制诸候对封建国民反的过分役使,专门制定有事国人过律
12、清朝的“三法司”是指刑部、大理寺、都察院(√)(而非“御史台”)
13、(1)外国在华领书裁判权确定于《中共五口通商章程及规则》及《虎门条约》;(2)1876年的《中英烟台条约》,又确立了观审制,干预中国司法审判制度,即使外国为被告
14、(1)汉皇帝下诏,自今后可“亲亲得相首匿”;(2)汉武帝确立“德主刑辅”法制指导思想;(3)汉文帝废除残人肢体的肉刑之开始
15、厂卫干预司法始于明宪章
16、北洋政府审判机关分四级,中央设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
17、《宋刑统》在内容上治袭《唐律疏议》,(考试大)在体例上取法于唐末五代《大中刑统》和《大周刑统》
18、明有权判处徒刑以下条件的地方司法机构是提刑按察司
19、钱庄和票号已经作为金融机构而存在的是清朝
20、《明大诰》朱元璋、洪武年间颁布,明初最为普及的法规,共有四篇。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演变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演变夏商周时期(公元前2070年-公元前221BC):在夏商周时期,以君主为中心的统治制度形成,君主拥有审判权。
君主通过任命官员来处理司法事务,官员负责听取案件,作出判决,并执行处罚。
秦汉时期(公元前221BC-公元220年):秦朝统一中国后,实行集权制,推行法家思想。
秦始皇采用了法治的原则,通过颁布一系列法律和刑法规定,建立了一个中央集权的司法制度。
秦代还由吏部设立律令制度,对违法者进行严格的追究和惩罚。
魏晋南北朝时期(220年-589年):在这一时期,分权制度得到强化,地方政权得以形成,并由地方官员负责处理司法事务。
地方法院逐渐形成,对案件进行审判和判决。
南北朝时期,《简明法》、《晋律》等法律和刑法规定逐渐发展完善。
隋唐时期(581年-907年):隋朝进一步加强了中央集权,推行法治政策。
隋朝颁布了《开皇律》和《开皇格》,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唐朝时期,《唐律疏议》和《唐律令》等法律和刑法规定进一步完善,成为中国古代法制的重要成果。
唐代的司法制度日益完善,建立了律令制度,对刑法及司法程序进行了规范。
宋元明清时期(960年-1912年):宋代推行了程朱理学,将儒家思想与法律制度相结合。
宋代的司法制度以律令制为基础,建立了三法司和地方法院,并增设了监狱,提高了刑事审判的效率。
元代建立了行省制度,设立了路法官等地方司法机构,强调了地方官员的独立性。
明代继承了元代的司法制度,加强了地方司法机构的权力,完善了司法程序和司法审判制度。
清朝时期,清代法律体系逐渐形成,正式颁布了《大清律例》,清代司法制度在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总体来说,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经历了从以君主为中心的统治到分权制和中央集权相结合的演变过程。
随着时间的推移,司法制度逐渐完善,法律和刑法规定不断发展,司法程序和司法机构不断加强,对追求公平正义和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这些经验和制度的演变为中国现代司法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中国古代司法机构的演变
中国古代司法机构的演变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夏朝和商朝:司法制度尚未建立起来,但作为国家暴力机关的
监狱却是存在的。
2.西周:中央司法机关称为司寇,长官也称司寇。
中央司法机关
设大司寇和小司寇,大司寇是六卿之一,掌管全国的司法工
作,小司寇则主要负责司法审判工作。
3.秦朝:中央司法审判机关称为廷尉府,长官也称廷尉。
廷尉的
主要任务是负责审理皇帝诏令审理的案件,也审理地方送来的疑难案例以及重大案例的复审。
4.汉朝:汉承秦制,中央司法机构仍为三公九卿。
东汉时期在尚
书台下设“两千石曹”主管司法审判。
5.北齐:中央审判机关改为大理寺,长官称大理寺卿。
6.隋朝:开皇初年,司法权一分为三,分别由大理寺、刑部和御
史台掌管。
7.唐朝:唐朝中央司法权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共同行使。
大
理寺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刑部是司法行政机关,御史台是中央最高监察机关。
8.宋朝:宋朝的司法制度大多承袭唐朝制度。
为加强皇权对司法
的控制,中央设置审刑院,地方设置提点刑狱司。
9.元朝:元朝中央常设司法机构为大宗正府,它审理蒙古族案
件,也审理汉人案件。
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不设大理
寺。
10.明朝:明朝中央常规司法机构分别为刑部、大理寺和都察
院。
11.清朝:清朝中央三法司基本沿袭明制。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司法机构的演变过程中,中央司法机关的名称和职能逐渐明确,并趋向专门化和专门化。
同时,地方司法机构也逐渐成为独立的、重要的司法机关,而不再仅仅是对中央司法机关的辅助机构。
2017法硕考研中国历朝司法机关一览表
2017法硕考研中国历朝司法机关一览表法律硕士考试科目包括中国法制史、法理学、宪法、刑法、民法等,其中法制史是重要的一部分,和大家分享2017法硕考研:一表记清中国法制史,以下是中国历朝司法机关,希望大家认真研究掌握。
中国历朝司法机关夏专门司法官吏“士”和“理”中央最高叫:大理商“大司寇”有权审理重大案件“大司寇”之下有“正”“史”等属官西周中央:“大司寇”仍是中央最高司法官“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地方:士师、乡士、遂士处理案件秦朝最高:皇帝廷尉:“九卿”之列,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地方:郡守、县令基层组织:乡村里长汉朝中央:御史大夫(西汉)、御史中丞(东汉)西汉武帝后设刺史,管各地行政与法律监督晋朝御史台,以御史中丞为台主,纠查一切不法又设治书侍御史,纠举审判官吏之不法北齐正式改廷尉为大理寺,分大理寺卿和少卿提高尚书台地位,为隋唐时期刑部尚书执掌审判复核提供前提隋唐中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大理寺:正卿和少卿,下设正、丞、司职,执掌中央司法审判权,审理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刑部:尚书和侍郎,案件复核,大理寺判决的徒、流刑案件,以及州县判决的徒刑以上案件御史台: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下设台、殿、察院地方:唐代设“法曹参军”或“司法参军”宋朝中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审刑院(太宗设,神宗撤)地方:提点刑狱司元朝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宣政院为佛教事务和统领吐蕃地区军、民御史台进行改革:殿院改殿中司,台院并入察院地方:两个行御史台明朝(明朝机构职能正好与前述各朝代相反,从此刑部、大理寺职能顺延)中央:改御史台为都察院设刑部(增设十三清吏司,主审)、大理寺(复核驳正)、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简称“三法司”,又称“三司会审”地方:省、府、县三级,省设“提刑按察使司”,各州、县及乡设“申明亭。
”清朝刑部、大理寺、都察院清末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改大理寺为大理院,最高审判机关审检合署。
民国政府中央:大理院,下设民事庭和刑事庭地方:高等审判厅,下设民事庭和刑事庭县一级设初级审判厅或县知事兼理司法。
2017法硕考研法制史各朝代司法官名称一览
2017法硕考研法制史各朝代司法官名称一览2017法硕考研法制史各朝代司法官名称一览商朝中央司法审判机关称为司寇(或大司寇)司寇下设正、史等官,协助审理。
商朝畿内司法长官称士,畿外司法官吏称蒙士西周大司寇,为六卿之一。
大司寇下设小司寇。
其下再设专职属吏,如掌囚、掌戮、司刑、司约等。
秦朝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长官,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负责法律监督;郡守为地方行政兼司法长官,县令负责全县审判,基层设乡里组织,负责治安与调解。
汉朝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
廷尉为中央司法长官(审理皇帝交办案件诏狱)。
重大案件实行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高级官吏共同审理制度称为杂治。
汉朝中央负责法律监督的长官,西汉为御史大夫,东汉为御史中丞。
地方司法机关,郡守、县令同时是司法长官。
南北朝南北朝尚书省三公曹、三千石曹执掌司法。
唐朝刑部以尚书和侍郎为正副长官御史台(中央监察机构,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
唐中央对重大案件,由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称为三司推事。
到地方审理称三司使。
地方司法机构,设法曹参军或司法参军,县设司法佐、史等。
县以下乡官、里正对犯罪案件有纠举权。
宋朝中央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宋太祖建隆年间另设审刑院。
宋代从太宗时在州县之上设立提点刑狱司。
元朝元朝中央司法机关混乱,设刑部取代宋朝的大理寺,设大宗正府审理蒙古贵族案件。
设枢密院,兼掌军法审判。
设宣政院,专理宗教审判,设道教所,主理道教案件,设中政院,兼理宫内案件。
地方司法机构分路府州县四级明朝中央有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都御史。
地方司法机关分省、府、县三级。
省设按察司,府县实行行政司法合一,知府、县令掌管狱讼事务。
还在各县乡设申明亭,张贴榜文,申明教化。
清朝中央有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都御史。
清朝地方司法机关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巡抚)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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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法律硕士考研大纲变化与新增内容
2017年法律硕士考研大纲变化与新增内容本内容凯程崔老师有重要贡献第一章夏商西周春秋战国法律制度无实质变化。
改述:第一章标题改述为“夏商西周春秋战国法律制度”,奴隶制五刑改述为“旧五刑”增加:宗法制度;删除:周公制礼;第二章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无实质变化,改述:封建制五刑改述为“新五刑”第三章隋唐宋法律制度无实质变化。
第四章元明清法律制度新增:元朝:财产法律规定:契约关系;损害赔偿;诉讼审判制度明朝: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财产所有权;诉讼制度清朝:充军;刺字第五章清末中华民国和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无实质变化。
新增考点内容:一、元朝财产法律规定:契约关系;损害赔偿;元代法律中有许多关于“阑遗物”的规定。
“阑遗物”是蒙语中的牲口和奴婢。
阑遗的牲口和奴婢如果公告十天仍无人领取,官府应收管,有主人前来认领的,仍要归还本主。
元代的契约关系主要规定了买卖契约、典当契约、借贷契约、租佃契约。
不动产买卖和典当必须经过“经官给据”“先问亲邻”签押文契”“印契税契”’“过割赋税”五个程序才能生效。
元代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较多体现在人身伤害上。
如造成对他人的人身伤害,加害人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养济之资”“养赡之资”和“医药之资”。
二、元朝诉讼审判制度突出表现为“诉讼”在法典中开始独立成篇。
《元典章》中,“诉讼”已经独立出现,反映出实体法与程序法开始逐步分离。
元代开始出现了诉讼代理,一种是年老和疾病、行动不便者,另一类是退休或暂时离任的官员。
元朝的诉讼管辖中有一种“约会”制度,即当遇到不同户籍、不同民族及僧侣之间发生刑名诉讼时,政府要出面将相关户籍的直属上司请来共同审理。
即提交上级。
三、明朝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断罪无正条”。
明律规定:“若断罪无正条,引律比附。
应加、应减,定拟罪名,转达刑部议定奏闻”,确立了”比附”类推的原则。
与唐律的“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的原则相比,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更大,助长了司法擅断的弊端。
2017法律硕士考研大纲变动对比表之法制史
2017法律硕士考研大纲变动对比表之法制史本内容凯程崔老师有重要贡献科目2016年2017年变化情况分析章节知识点章节知识点法制史第一章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度第一节夏商法律制度三、刑事立法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刖),宫,大辟。
四、司法制度天罚与神判;监狱。
第二节西周法律制度一、立法概况“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吕刑》;九刑;周公制礼;礼与刑的关系;宗法制度。
.二、刑事立法主要刑法原则;主要罪名。
三、民事立法契约:质剂,傅别;婚姻: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六礼,七出(去),三不去;嫡长子继承。
四、司法制度大司寇;狱,讼;五听。
第一章夏商西周春秋战国法律制度第一节夏商法律制度三、刑事立法旧五刑:墨,劓,剕(刖),宫,大辟。
四、司法制度天罚与神判;监狱:圜土,羑里。
第二节西周法律制度一、立法概况“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宗法制度;礼与刑的关系。
二、刑事立法《吕刑》;九刑主要刑法原则;主要罪名。
三、民事立法契约:质剂,傅别;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同姓不婚,六礼,七出(去),三不去;嫡长子继承制。
四、司法制度司法机构:大司寇,小司寇;狱,讼;五听。
本章变化不大 1.奴隶制五刑改为旧五刑;2.增加夏商法律制度中司法制度的监狱类型; 3.刑事立法中增加了九刑和吕刑 4.西周司法制度增加司法机关的分类。
第二章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第二节秦朝法律制度一、立法概况立法指导思想:”缘法而治“”法令由一统”,严刑重法。
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法律答问、《封诊式》、延行事。
第四节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一、立法概况曹魏律;晋律;北魏律;北齐律;麟趾格;大统式。
第二章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第一节秦朝法律制度一、立法概况立法指导思想:”缘法而治“”法令由一统”,严刑重法。
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法律答问、《封诊式》、延行事。
云梦秦简。
第三节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一、立法概况曹魏律(《新律》);晋律(《泰始律》);北魏律;北齐律;麟趾格;大统式。
精心整理2017年司法考试法制史学习笔记
2017年司法考试法制史学习笔记法制史第一章夏商西周春秋战国第一节夏商一、中国法律的起源❶夏朝的建立与中国法律的产生:夏王朝的建立,标志着中国进入了国家和法的历史发展阶段。
中国国家和法起源于夏的依据:1.大禹时期已开始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茫茫禹迹,划为九州”。
禹设“九牧”为九州的地方长官。
2.夏启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世袭专制帝王。
自此王位世袭制取代了氏族禅让制,最终导致原始氏族制度解体。
启逐渐完善了国家机构和公共权力系统,包括军队、职官、监狱以及贡赋制度。
3.夏朝还形成了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法律制度,统治者对原始社会的“礼”和其他氏族习惯加以改造,使之上升为国家形态的习惯法,成为维护阶级统治的有效工具;同时还颁布了一系列法令,维护专制王权,镇压各种违抗“王命”的行为和其他社会犯罪。
❷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1.与宗法等级制度紧密结合,具有明显的宗法伦理性质。
(“家国一体”→兼有国法和宗法的双重性质)2.以“刑(制裁)始于兵”和“礼(调整)源于祭祀”的形式完成。
3.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结构为基础。
★家长权+自然经济→中央集权→刑法发达&商品经济不发达+君主专制+礼调整民事关系→民事立法不发达二、立法概况❶法律渊源:1.夏:习惯法、王命、誓(如启讨伐有扈氏所颁的甘誓)2.商:习惯法、国王发布的誓(出兵打仗前的盟誓→军法)、诰(王/权臣→大臣、诸侯或下属的指示、训诫)、命(君王对具体事项)❷主要立法:1.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泛指夏朝法律和刑罚(1)“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章太炎认为夏已有不孝罪。
(2)“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据春秋后期晋国大夫叔向解释:“己恶而掠人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犯此三项罪者,均应处死刑。
(3)“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刑罚适用原则,主张慎重刑罚,反对错杀无辜。
2.汤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泛指商朝法律、法规和制度❸刑事立法:奴隶制五刑五刑起源最早见于《尚书·尧典》“流宥五刑”。
法硕(非法学)法制史系统归纳表
法制史系统表:夏商西周夏商西周春秋立法思想天罚神判★ 明德慎罚 、以德配天(礼·邢结合)1、实施德教,以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通过德教的手段使天下臣民臣服。
扩展为:“礼治”:要求君臣父子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生活。
礼:有别2、用刑宽缓,在制定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当宽缓、谨慎,不应一味的使用严刑重罚。
体现于西周各项刑罚适用原则中。
立法概况《禹刑》王命誓《汤刑》誓:出兵前盟誓、军法诰:君对臣、上对下的告诫命:对具体事发布的命令一、《周礼》: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五礼:吉-祭祀凶-丧葬军宾嘉-冠婚礼刑关系:①礼(积极、正面规范人们应做、不应做之事);刑(消极被动,违礼皆处罚),二者相辅相成;②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③出礼则入刑二、宗法制度①嫡长子继承;②小宗从大宗、诸弟从长兄;③各成一级,共事天子三、《吕刑》(甫刑)--奴隶制法制的成熟形态①贯彻明德慎罚;②规定赎刑;③强调:宽严适中,中正、中罚、中道1★郑国“铸刑书”:第一 次公布成文法(子产)(叔向反对)2 邓析“竹刑”(郑国)3 晋国“铸刑鼎”:第二次公布成文法(赵鞅)(孔子反对)(范宣子所编)意义:标志着奴隶制法律体系走向瓦解,封建制法律体系逐步形成。
主要罪名昏、墨、贼不孝、违命乱政疑众1、政治性犯罪――违抗王命罪2、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冠攘奸宄(聚众抢劫)3、贼-破坏礼法;藏-隐匿贼;盗-窃取财物;奸-盗用国家宝器4、徇私枉法――五过惟官-畏权势而枉法惟反-报私怨而枉法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惟来-受人请托而枉法)刑罚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宫、大辟(汉后为代死之行,北齐在法律上最终废止)《九刑》:五刑+赎鞭扑流刑法原则1 ★老幼犯罪减免三赦:幼弱、老耄、蠢愚2 ★区分故意(非眚)与过失(眚) 惯犯与偶犯惯犯-惟终偶犯-非终看偏旁对比秦朝(端)(不端)三宥:过失、弗知、遗忘3 罪疑从轻罪疑从赦皋陶:与其杀无辜,宁失不经4 宽严适中原则中正、中罚、中道5 因时因地制宜6 上下比罪(类推)7 同罪异罚(八辟)民事法律内容晚期确立:嫡长子继承1、官员:司约(管理契约);质人(管理市场)2、契约:质剂(买卖契约,质-奴隶牛马、长,剂--兵器珍异、短);傅别(借贷契约)3、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4 六礼:纳采(提亲)、问名(对八字、卜卦)、纳吉(订婚)、纳征(聘礼)、请期(订婚期)、亲迎5 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司法机关大司寇小司寇司刑司刺掌囚掌戮………司法制度天罚神判圜土夏台、钧台(中央监狱)天罚神判圜土、囹圄羑里1、狱(刑事)-断狱—钧金;讼(民事)-听讼—束矢2、五听:刑讯方法辞听-言语表达色听-面部表情气听-呼吸耳听-听觉目听-眼神法制史系统表: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战国(封建体制开始主导)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立法指导思想1、一断于法2、刑无等级3、轻罪重刑4、法布于众1、缘法而治2、法令由一统3、严刑重法1、黄老思想――无为而治,与民休息,约法省刑2、礼法并用,德主刑辅★封建法律制度的核心—“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董仲舒)曾对总则部分进行修改的:①《魏律》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②《晋律》刑名后增法例;③《北齐律》刑名、法例合并为名例,并置于首;法律形式律律令法律答问封诊式廷行事(课程)律令课→科→格比(决事比、判例)律令科比格(北魏最早、东魏时以格代科)式(法律文书、西魏)主要律典1《 法经 》:第一部 封建成文法典(盗贼网捕杂具)★2商鞅变法:范天下不一而归于一①改法为律②连坐、分户③富国强兵④夺贵族权力⑤法治主义:依法治国、以吏为师、轻罪重罚《廷行事》-判例约法三章汉律60篇《九章律》:六篇+户、兴、厩(萧何)《傍章律》:18篇,礼仪制度《越宫律》:27篇,宫廷警卫《朝律》:《朝贺律》6篇,朝贺制度1、《魏律》(新律):①“八议”;②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③篇目增至18;④改革刑制,为封建制五刑创造条件2、《晋律》(张杜律、泰始律) :①“准五服以制罪”;②刑名后增法例;③篇目增至203《北魏律》:官当北魏时出现格4、《北齐律》:①重罪十条;② 定为12篇, 首创《名例律》的法典篇目;③ 承前启后,影响隋唐 ;④法令明审、科条简要;⑤设置大理寺;⑥废除宫刑;封建五刑雏形5、《麟趾格》:东魏-始为独立法典6、《大统式》:西魏-源于汉品式章程东格西式主要罪名与刑罚秦朝1 侵犯皇帝尊严和安全:不敬、大不敬、阑入与失阑2 危害中央集权制:左官、非正、出界、僭越、酌金、阿党附重罪十条《北齐律》①反逆(造反)②大逆(毁坏宗庙、宫殿)③叛(叛变)④降⑤恶逆(打杀尊亲属)⑥不道(残忍的杀人)⑦不敬(盗用皇帝器物或不敬)⑧不孝⑨不义(杀长官老师)⑩内乱(乱伦)益、漏泄省中语3 危害政权:沈命、见知故纵、群饮酒、通行饮食4 危害君主专制:欺谩、诋欺、诬枉、废格诏书、怨望诽谤政治、左道1死刑:具五刑2肉刑:墨 劓 斩左右趾 宫3作刑:城旦舂 鬼薪白粲 隶臣妾 司寇 侯4笞刑:上级官员对下级5赀刑:赀甲、赀盾(罚金刑) 6赎刑7耻辱刑:髡-剃发 耐-剃须 完封建制五刑初步形成:正式确立为《开皇律》1死刑:绞 斩2流刑(北周分五等)3鞭刑 杖刑4废除宫刑 西魏(547年)、北齐(569年)刑法原则1、刑事责任年龄以身高定2、区分故意与过失:端-故意 不端-过失3、盗窃按脏值定罪4、共犯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5人以上)5、累犯、教唆未成年人加重处罚6、自首减轻处罚7、诬告反坐8、连坐原则文景时期的邢制改革(废肉刑)1上请原则 官贵犯罪优待2恤刑原则 矜老恤幼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标志:封建法律开始儒家化1八议《魏律》亲故贤能功贵勤宾,2官当《北魏律》《陈律》以官爵折抵徒罪-封建特权法的发展3准五服以制罪《晋律》根据丧服的5种等级确定刑罚轻重。
中国古代司法机构设置之变迁研究
中国古代司法机构设置之变迁研究中国古代的司法机构是指在古代中国社会中负责审判、裁决、执行等司法职能的机构,其设置经历了长期的变迁和发展。
本文将以1200字以上的篇幅对中国古代司法机构的设置之变迁进行研究。
西周时期,中国古代司法机构的原型开始出现。
当时的司法机构主要由官员和官吏组成,他们负责了解民众的犯罪行为,并依据国家的法律进行审判和裁决。
这些司法机构通常设立在境外的边境地区,以维护文明边界的秩序。
随着秦始皇统一六国并建立中央集权制度,中国古代司法机构的设置也发生了显著变化。
秦朝设立了律令机构和法官制度,以便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法律制度并进行司法审判。
同时,秦朝还设置了监察和审判机构,负责对官员的不当行为进行监督和制裁。
随着汉朝的建立,司法机构的设置进一步完善。
汉朝设立了衙门制度,衙门是地方政府和司法机构的综合性机构,负责处理各类案件。
衙门设立在各个地方,并根据地区的大小和重要性进行区分。
此外,汉朝还设立了将军府、刺史府等机构,这些机构负责管理地方的法律事务和审判工作。
随着唐朝的出现,中国古代司法机构的设置进一步发展。
唐朝设置了司法院、刑部和都察院等机构,对司法事务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此外,唐朝还设立了审刑院和刑狱监察机构,负责对司法机关的工作进行检查和审查。
宋朝时期,中国古代司法机构的设置进一步细化和专业化。
宋朝设立了刑狱司、刑狱察院等机构,专门负责刑狱管理和司法审判。
此外,宋朝还设立了巡按司、治安牌制度等机构和法律制度,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
明清时期,中国古代司法机构的设置经历了一系列的和变革。
明朝设置了都察院、大理寺等重要机构,对司法事务进行监督和审查。
清朝继承了明朝的制度,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一系列的和调整。
清朝设置了六法司、廷审院等机构,负责刑狱审判和司法事务的处理。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司法机构的设置经历了较长的历史发展过程。
从原始社会的部落首领到秦汉时期的中央集权制度,再到唐宋时期的细化和专业化,以及明清时期的和调整,中国古代司法机构的设置演变成为了一个相对完善和规范的体系。
中国古代中央权力机构的演变
中国古代中央权力机构的演变
中国古代中央权力机构的演变可以追溯到秦朝,以下是其演变过程:
1、秦朝:建立三公九卿制,三公为丞相、御史大夫、太尉,九卿为奉常、廷尉、治粟内史、典客、郎中令、中尉、太仆、少府。
三公九卿制是封建中央集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以丞相的权力最大,辅佐皇帝处理全国政务。
2、西汉:在继承秦朝三公九卿制的基础上,又设立了“中朝”,由侍中、常侍、给事中、尚书等职位组成,成为中央决策机构,限制和分散了丞相的权力。
三公九卿成为在宫外办公的执行机关。
3、东汉:置三公(司徒、司空、太尉)却有名无实,将权利全集中于尚书台,进一步巩固了中朝的权力。
4、隋朝:确立了三省六部制,即尚书省、门下省和尚书省的三省体制,以及兵部、礼部、户部、工部和刑部的六部制度。
这种体制分工明确,相互牵制,共同对皇帝负责。
5、唐朝:基本沿袭隋朝的制度,只是对部分名称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6、宋朝:设立了枢密院(最高军事机构)和中书门下(最高行政机构),合称“二府”。
同时设立三司(最高财政机构)。
此外,还增设了谏院,进一步牵制相权。
7、元朝:废除了三省制,实行一省制,设中书省总理全国政务,最高长官为中书令,但一般不设此职。
尽管废除了三省,但依然保留
了六部。
8、明朝:六部成为自隋朝以来一直沿袭的制度,最高行政机构改为“内阁”,执行机关为吏、户、礼、兵、刑、工六部。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中央权力机构的演变主要是对相权的削弱和皇权的加强。
从秦朝的三公九卿制,到隋唐的三省六部制,再到明朝的内阁和六部制度,相权不断削弱,直至取消;而皇帝的权力则不断强化,形成了高度集权的封建中央集权制度。
我国封建时代地方行政机构的演变过程
我国封建时代地方行政机构的演变过程我国封建时代的早期,地方行政机构主要是郡和县。
郡,原是春秋末年各诸侯国设置在边区的地方行政机关,地位本低于县,后来边地辖区不断扩大,始成为县上机构。
秦在孝公死后,才有郡的设置,由郡守,郡尉分统民、军二政。
统一全国后,就将全国分为36郡,后扩增至40余。
汉初在中央政权直接控制的关中地区,置有15郡,在削弱了诸侯王国势力后,方始将郡推向了全国。
郡守(景帝后改称太守)权力很大,举凡一郡的民、财、法渚事务皆为其所掌。
且太守往往代行郡尉之职,统率军队。
太守之下的佐官,有由中央任用的丞和长史,还有太守自署的别驾、主簿,功曹,议曹,贼曹、决曹、督邮等。
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上州权最重,一州刺史统有数郡,而且刺史大多兼任军职,统率州,郡军队。
这时的刺史多带有“都督诸州军事”,“监诸州军事”,“督诸州军事”名号,这就意味着他们不但有权管理本州民政,而且还有权管理数州军政。
这样,就决定了刺史们多配备有两套办事班子,一是民政这一头的别驾从事史,治中从事史、祭酒从事史,主簿等等,二是军政一头的长史,从事中郎、司马、录事参军,主簿等等。
所有这些僚属例由刺史们自行选用。
刺史统一方军政大权,其势太重,中央无力相抗。
王敦、桓温等皆以一地之长,对中央颐指气使,好象是太上皇。
南朝各代都是外有强敌,内有强臣,焦头烂额,难保朝夕之安。
隋唐地方行政体制改变了东汉末年以来的州、郡、县三级制,并省州,郡而成州,县两级制。
这时的州就是汉时的郡。
普通州的长官称刺史,副职称别驾,长史、司马,其下有司功、司仓、司户,司兵、司法、司士六个参军事、录事参军事负责纠正各曹职事。
司马、参军等职往往为贬宫所居,永贞革新失败后,柳宗元,刘禹锡等八个中坚分子一齐被贬往边州任司马,史称为“八司马”。
首都、陪都置牧以为长。
李唐王朝在长安置雍州牧,东都洛阳置洛州牧,发迹之地太原置并州牧,皆以皇子充任。
但这些亲王并不莅任视事,常常是副职长史代行职事,唐玄宗时制度又变,将雍、洛,并三州分别改为京兆,河南,太原三府,仍置牧以总之,长史改称府尹总理府务,加置少尹为之助,其下还有司录参军事、功曹、仓曹,户曹、兵曹、法曹,士曹六个参军事为之僚佐,以理众事。
中国古代司法机关的演变
中国古代司法机关的演变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的发展变化(一)司法机关1.夏朝和商朝都是从原始社会进化而来的奴隶制国家,它们的司法制度尚未建立起来,但作为国家暴力机关监狱却是存在的。
夏朝监狱的名称有“圜土”、“均台"和“夏台"。
商朝监狱名称有“圜土“、“羑里”和“囹圄”。
2.西周设中央司法机关和地方司法机关.中央司法机关包括:(1)大司寇,为全国最高司法机关。
(2)小司寇,是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3)士师,是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
地方司法机关包括(1)乡士(2)遂士。
3.秦的最高司法审判机关是“廷尉”,它的主要任务是:(1)负责皇帝诏令审理的案件;(2)审理地方送来的疑难案例以及重大案例的复审。
4.汉朝发展了监察机关和检察制度。
(1)中央监察机关。
汉代中央设御史府也叫御史大夫寺,为最高监察机关。
长官为御史大夫,地位仅次于丞相,协助丞相总理国政,同是掌管全国的最高监察权。
下设御史中丞和侍御史等属官.御史中丞也叫御史中执法,下领侍御史十五人。
(2)地方监察机关有司隶校尉和州(部)刺史。
5。
经过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发展,到了唐朝,发展成为三大司法机关,即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
(1)大理寺是唐朝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和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2)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核大理寺及州县审判的案件.(3)御史台是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也参与某些案件的审判。
逢大案,常有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叫作“三司推事”。
6。
宋初除按唐制,在中央设刑部及大理寺分掌司法以外,又于建隆年间在宫中设置审刑院。
规定:凡大理寺审判的案件,经刑部复核后,须送审刑院详议,再奏请皇帝批准.可见,审刑院就是为了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直接控制而建立的。
7.明朝的司法机关,中央仍为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
但就其职责而言,与唐、宋有所不同:大理寺不主管审判,而专掌复核,凡是刑部、都察院审判的案件,均由大理寺复核,有权驳令更审,或请旨发落;刑部主管审判,受理地方上诉案件和重案,也审理中央百官的案件;都察院为监察机关,监督刑部、大理寺的司法活动;也握有一定的审判权. 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
一张表记清中国法制史之历朝行政机构变迁
一张表记清中国法制史之历朝行政机构变迁法律硕士考试科目包括中国法制史、法理学、宪法、刑法、民法等,其中法制史是重要的一部分,和大家分享2015法硕考研:一张表记清中国法制史,以下是中国历朝行政机构变迁,希望大家认真研究掌握。
凯程在2014年北大法学考研中录取8人,其中2人勇夺细分方向状元,3人复试第一名,北大法学院作为国内最好的法学院,培养了大量的人才,包括总理,凯程对法学的理解,具有独到的优势,三级法是北大法学考研的法宝,并且北大法学专业课6+1,凯程都有全面而应试性的辅导,集训营提供了最强的专业课和公共课保障,也是凯程法学成功的保障。
中国历朝行政机构变迁汉中央:三公九卿制(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沿袭秦郡县二分,又复立若干诸侯国。
东汉形成州、郡、县三级。
唐三省六部制(尚书、中书、门下)尚书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御史台首分台、殿、察三院元中央:设中书省一省制,下设“八府”宰相另设枢密院作为最高军事机关,宣政院掌管宗教和少数民族事务。
御史台设御史大人二人,改殿院为殿中司,台院入察院。
地方:行省制。
原为派出机构,后为常设。
此外还设行枢密院和行御史台。
行省以下设路、府、州、县四级。
设两个行御史台,行御史台又称“行台”。
明地方:明太祖废相,明成祖“内阁”成为重要机构。
明朝户、刑两部最重要,各设十三清吏司。
通政使司、廷议制度。
地方:省、府、(州)、县。
地方三司: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监察御史位卑但权重。
六科给事中,特设法律监察机关。
六科为监督六部所设。
巡按御史。
代表皇帝对地方官进行监察。
清中央:资政院地方:咨议局。
中国古代司法机关的演变
中国古代司法机关的演变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从司寇到廷尉西周时期,中央设大司寇,负责实施法律法令,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大司寇下设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基层设有士师、乡士、遂士等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秦汉时期,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郡守负责全郡案件审理;县令兼理本县司法,负责全县审判工作;基层设乡里组织,负责本地治安与调解工作御史制度变革秦代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对全国进行法律监督汉代时期御史大夫(西汉)、御史中丞(东汉),负责法律监督西汉武帝以后设立司隶校尉,监督中央百官与京师地方司法官吏;刺史,专司各地行政与法律监督之职魏晋以降,为抑制割据势力,御史监督职能有明显加强。
御史台主监察,权能极广,受命于皇帝,有权纠举一切不法行为唐宋时期大理寺北齐时正式设大理寺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流徒案件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必须奏请皇帝批准,对刑部移送的死刑与疑难案件具有重审权刑部唐代刑部:复核大理寺判决的徒、流刑以上的案件,以及州县判决的徒刑以上案件,并有权受理在押犯申诉案件宋代刑部:负责大理寺详断的全国死刑已决案件的复核及官员叙复、昭雪等事。
注意:神宗后,刑部分设左右曹,左曹负责死刑案件复核,右曹负责官吏犯罪案件的审核,其职能有所扩大宋审刑院是太祖时为加强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设立的,使大理寺降为慎刑机关,地方上报案件必先送审刑院备案,后移送大理寺、刑部复审,再经审刑院详议,交由皇帝裁决。
神宗时裁撤,恢复刑部与大理寺的原有职能御史台以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下设台、殿、察三院,是中央监察机构,有权监督大理寺、刑部的审判工作,同时参与疑难案件的审判,并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分设台院、殿院、察院,统辖下属的诸御史三司推事中央或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由刑部待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地方司法机关唐代地方司法机关由行政长官兼理宋代地方州县仍实行司法与行政合一之制,但从太宗时起加强地方司法监督明清时期刑部明代刑部增设十三清吏司,分掌各省刑民案件,加强对地方司法控制。
中国古代司法机构设置之变迁研究
中国古代司法机构设置之变迁研究中国古代法制,是指自夏朝建立时(公元前21世纪)开始,至清末改制前(公元1840年)结束的中国奴隶制类型法制和封建制类型法制。
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在一定时期现实社会关系的反映,是国家实现其统治的基本工具。
在中国古代很早就有法律制度,古代的各朝各代在建立之初一件重要的事情就是制定和颁布自己的法律和建立完善法律制度。
法律作为国家治理和维护统治的工具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革和完善的。
中国古代法制从总体上说呈现出“因时变革,不断发展完善”演进规律。
司法机构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极具中国古代特色的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司法机构设置之递演嬗变具有同质继承关系,但同时不同发展阶段的某一具体机构职能亦存在诸多差别。
一中国古代司法机构设置变迁概述奴隶制社会时期(公元前21世纪至公元前476年)夏、商、西周和春秋时代,奴隶制的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有了一定的发展。
从司法机构设置来看,夏商时期没有形成和设置专门的司法机构。
夏王和商王拥有国家最高司法权、立法权和行政权。
国王的裁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西周时期周王及各诸侯国的内部开始设有专职的司法官员。
中央为司寇,地方有乡士、遂士、县士等专职司法官员,但周王掌握国家最高司法权。
中国古代奴隶制社会时期司法机构设置的主要特点就是司法权高度集中。
未设置有专门司法机构。
但出现了专职辅佐王权最高司法裁决权的司法官员。
封建制社会时期(公元前475年至公元1840年),从秦代开始,一套从中央到地方、基层的完整的司法机构的设置逐渐建立并不断丰富完善。
从中央司法机构纵向沿革演进来看,秦汉最高司法机关是廷尉;汉代尚书开始参与司法审判;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司法机构名称出现变化,北齐时正式设置大理寺,司法机关称秋官大司寇或大理寺或廷尉,监察机构御史台的监督职能得到加强;隋唐演变为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宋朝在唐三司的基础上增加了审刑院;元朝设大宗正府;明清时期的司法机关为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明代出现“厂卫”等特务司法机关,清代则设立了处理少数民族事务的司法机关理藩院和维护旗人利益特殊司法机构。
古代行政制度演变历程
古代行政制度演变历程大家知道古代行政制度是怎么演变的吗?大家平时会关注古代行政制度演变历程吗?关于古代行政制度演变历程你又知道多少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古代行政制度演变历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古代行政制度演变历程(一)1.先秦:西周—分封制(分封制是西周分封建诸侯的制度,是奴隶社会的上层建筑;周王把土地和人民分封建给王族、功臣和先代贵族;诸侯要服从命令,按期纳贡,随从作战。
2.秦汉:秦朝—郡县制(在地方上推行郡县制,县以下设乡、里等基层行政组织,郡守和县令都由皇帝任免);两汉:刺史制度的演变(监察—地方行政:汉武帝时实行刺史制度,刺史级别不高,但可监察诸侯王和地方高官;东汉末年,刺史改为州牧,执掌州的军政大权;东汉末年地方行政区划变为州、郡、县三级制);郡国并行与王国问题的解决(汉初郡国并行;其中,王国与割据无异,侯国受所在郡监督;汉武帝颁布“推恩令”、“附益法”、“左官律”,逐步解决了王国问题)。
古代行政制度演变历程(二)3.宋元:北宋—知州与通判(副知州)互相牵制;元—行省制度(元朝在地方实行行省制度;中书省直辖河北、山西、山东;蒙古地区为岭北行省;东北地区为辽阳行省)。
古代行政制度演变历程(三)4.明清:明—废行省设三司(布政司管民政财政;按察司管监察司法,都司管军政);土司制度(当地少数民族首领担任宣慰司、土知府长官)与“改土归流”(取消土司衙门、改由朝廷派遣有任期、不世袭、可调动的流动官员直接统治的变革,称为“改土归流”。
但明朝时西南大部分地区仍实行土司制度。
清—康熙帝平定“三藩之乱”,为大规模推行“改土归流”创造了条件。
雍正帝大量委派流官代替土司;清初设立十八行省五将军辖区(黑龙江、吉林、盛京、乌里雅苏台、伊犁)两个办事大臣辖区(青海、西藏)一个盟旗(蒙古)。
古代中国的法律与行政制度的发展
古代中国的法律与行政制度的发展
古代中国的法律与行政制度的演变源远流长,承载着中国古代社会的治理智慧和文明成就。
从夏商周到秦汉,再到唐宋明清,中国的法律和行政制度经历了磨砺和发展,为后世政治制度奠定了基础。
夏商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夏商周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发展的重要阶段。
周代实行了”禹贡”制度和”九品中正”等官制,建立了封建王朝的基本法治框架。
各地方贵族也制定了一系列家法,维护当地秩序。
秦汉法制的统一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实行了一系列法律制度的统一,其中最著名的是统一的法律典籍——《秦律令》。
汉代继承了秦制,同时还加入了儒家思想,形成了以律为主、以仁治国的法治传统。
唐宋时期的法律与行政制度
唐宋时期,中国的法律制度进入了繁荣期。
唐代实行”三省六部”制度,建立了完善的官僚体系;宋代推行科举制度,选拔人才,加强了行政管理。
法家、儒家等思想在法律制度中相互融合,形成了独特的法治体系。
明清时期的法律改革
明清时期,中国的法律制度经历了多次改革。
明代实行了”洪武新政”,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清代则实行”大一统”的封建法制,但也面临了许多弊端和挑战。
古代中国的法律与行政制度的发展历程丰富多彩,承载着中华民族的智慧和文明。
这一历史过程不仅是中国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为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
古代中国的法律与行政制度的发展是中国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推动国家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当继承和发扬古代法律制度的精神,不断完善现代法治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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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共 1 页 2017法硕考研:法制史历朝行政机
构变迁
中国历朝行政机构变迁汉中央:三公九卿制(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沿袭秦郡县二分,又复立若干诸侯国。
东汉形成州、郡、县三级。
唐三省六部制(尚书、中书、门下)尚书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御史台首分台、殿、察三院元中央:设中书省一省制,下设八府宰相另设枢密院作为最高军事机关,宣政院掌管宗教和少数民族事务。
御史台设御史大人二人,改殿院为殿中司,台院入察院。
地方:行省制。
原为派出机构,后为常设。
此外还设行枢密院和行御史台。
行省以下设路、府、州、县四级。
设两个行御史台,行御史台又称行台。
明地方:明太祖废相,明成祖内阁成为重要机构。
明朝户、刑两部最重要,各设十三清吏司。
通政使司、廷议制度。
地方:省、府、(州)、县。
地方三司: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监察御史位卑但权重。
六科给事中,特设法律监察机关。
六科为监督六部所设。
巡按御史。
代表皇帝对地方官进行监察。
清中央:资政院地方:咨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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