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审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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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幼儿园建设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幼儿园建设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标准(试行)一、总则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的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当前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0〕20号)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工程、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教发司〔2011〕9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乡镇中心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建设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改、扩建幼儿园在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基础上参照此标准进行改造。

村屯幼儿园建设参照此建设标准执行。

二、建设规模(一)幼儿园的办园规模,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发展趋势合理确定。

幼儿园的建设,应根据办园规模和园舍建筑面积指标、用地面积指标确定。

(二)招收3-6岁幼儿的全日制幼儿园一般不超过12个班,最多不超过15个班。

幼儿园规模为6班以下的参照规模6—12班的标准适当删减。

幼儿园规模与班级规模如下表:三、幼儿园总体规划(一)幼儿园布局和选址1.幼儿园布局应根据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当地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考虑幼儿就近入园,方便家长接送的需求,结合人口密度与人口分布及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原则上设在乡镇政府所在地。

2.园址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基础设施完善、周边绿色植被丰富、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地段。

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危险地段、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输气管道和高压供电走廊,与铁路、公路干道有足够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

3.幼儿园不应靠近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场、养殖场、屠宰场、污水处理站等喧闹杂乱的场所,不应与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毗邻。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xx〕4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当前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xx〕20号),适应教育现代化和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促进我区幼儿园办园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适用于我区各类幼儿园,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划、设置、评估和管理幼儿园的依据。

第三条幼儿园设置应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就近入园、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局。

第二章幼儿园园舍第四条幼儿园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

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二、幼儿园应独立设置。

应有围墙(或安全隔离措施)、大门与传达(警卫)室。

三、园址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气)站等。

四、幼儿园不应与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包括: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场及污水处理站、公安看守所、生产(经营和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通讯发射塔(台)等。

第五条幼儿园规模和班级人数。

一、幼儿园规模:(一)6班(2轨),180人;(二)9班(3轨),270人;(三)12班(4轨),360人。

二、班级人数:(一)小班(3-4周岁)21-25人;(二)中班(4-5周岁)26-30人;(三)大班(5-6周岁)31-35人。

第六条园舍面积定额。

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建设用地面积、户外场地面积、绿化面积(幼儿园建设用地面积测算详见表1)。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教育办园基本实用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教育办园基本实用标准

桂教基教〔2013〕52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13年10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当前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1〕20号),适应教育现代化和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促进我区幼儿园办园标准化、规化、科学化,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适用于我区各类幼儿园,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划、设置、评估和管理幼儿园的依据。

第三条幼儿园设置应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就近入园、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局。

第二章幼儿园园舍第四条幼儿园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

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二、幼儿园应独立设置。

应有围墙(或安全隔离措施)、大门与传达(警卫)室。

三、园址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气)站等。

四、幼儿园不应与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包括: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场及污水处理站、公安看守所、生产(经营和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通讯发射塔(台)等。

第五条幼儿园规模和班级人数。

一、幼儿园规模:(一)6班(2轨),180人;(二)9班(3轨),270人;(三)12班(4轨),360人。

幼儿园准入审查制度范本

幼儿园准入审查制度范本

幼儿园准入审查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幼儿的合法权益,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提高幼儿园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幼儿园的准入审查工作。

第三条幼儿园准入审查制度的目标是:建立健全幼儿园准入审查机制,确保幼儿园师资队伍、硬件设施、教育质量等方面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为幼儿提供安全、优质、规范的教育环境。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四条幼儿园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合法的办学许可证。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师资队伍,园长、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且无犯罪记录。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安全防护等条件。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硬件设施,包括教学、生活、运动等设施。

(五)具有规范的财务管理、人事管理、教育教学等制度。

第五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幼儿入园、离园管理制度,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第六条幼儿园应当加强与家庭、社区的合作,为幼儿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

第三章准入程序第七条幼儿园准入审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

幼儿园应当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办学许可证、教师资格证书、卫生保健合格证明、硬件设施情况等相关材料。

(二)审查。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幼儿园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实地查看幼儿园的硬件设施、师资队伍、教育教学等情况。

(三)公示。

教育行政部门将对审查合格的幼儿园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发证。

公示无异议的,教育行政部门向幼儿园发放办学许可证。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幼儿园进行评估,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幼儿园责令其整改。

第九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对教职工进行培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十条幼儿园应当定期向家长、社会公布收费标准、食谱、教育教学等情况,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制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桂教基教〔2013〕52号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现将《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13年10月22日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当前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1〕20号),适应教育现代化和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促进我区幼儿园办园标准化、规化、科学化,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适用于我区各类幼儿园,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划、设置、评估和管理幼儿园的依据。

第三条幼儿园设置应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就近入园、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局。

第二章幼儿园园舍第四条幼儿园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

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二、幼儿园应独立设置。

应有围墙(或安全隔离措施)、大门与传达(警卫)室。

三、园址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气)站等。

四、幼儿园不应与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包括: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场及污水处理站、公安看守所、生产(经营和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通讯发射塔(台)等。

第五条幼儿园规模和班级人数。

一、幼儿园规模:(一)6班(2轨),180人;(二)9班(3轨),270人;(三)12班(4轨),360人。

我区规定幼儿园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测验和考试

我区规定幼儿园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测验和考试

我区规定幼儿园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测验和考试作者:来源:《广西教育·D版》2013年第12期本刊讯日前,自治区教育厅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保育教育常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幼儿园评估验收标准(修订)》4个通知,对今后新建幼儿园的办园基本标准、新老幼儿园的示范园评估,以及幼儿园班级设置、日常活动安排、教师从业资格等作出了规定。

其中,《标准》明确规定,幼儿园的规模不得低于6个班180人、不得超过12个班360人;班级合理人数为小班21~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

《办法》规定,幼儿园不得使用小学教材和不规范用书,不得增加小学课程范畴内的诸如心算、拼音、20以外加减法等教学内容,不得给幼儿布置家庭作业,不允许进行任何形式的测验和考试。

(桂文)我区进行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评估时实行一票否决本刊讯日前,我区修订了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评估标准,其中规定,已获得自治区示范高中和正在申报的高中,有以下任何一项问题者可一票否决:学校有严重违法违规办学行为,如办“校中校”、乱收费、使用非法出版物等;学校领导、教师、学生发生重大违法案件;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生均占地面积、生均校舍面积不达标;专任教师学历和中、高级技术职称未达标;现有班级少于30个,学生少于1500人;没有按编制部门规定的标准,配足专任教师和教辅人员,缺编率在10%以上;近3年整体教学质量连续下滑,学业水平考试和高考成绩达不到所在设区市同类学校的平均水平。

(桂文)2020年我区将在全区范围内基本普及普通话本刊讯近日,自治区教育厅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划到2020年,在全区范围内基本普及普通话。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办园资质要求: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幼儿园办园的规定,取得办园许可证。

2. 办园场地:幼儿园应有适合儿童学习、游戏和活动的场地,包括室内和室外的活动场所。

室内场地要求干净、明亮、通风,室外场地要求安全、环境优美。

3. 教职工配备:幼儿园应有合格的教师和保教员,且数量与幼儿园规模相适应。

教师和保教员要具备相应的教育背景和专业知识。

4. 学习活动和教育内容:幼儿园应制定科学的教育内容和学习活动方案,根据幼儿年龄特点和需要进行综合培养,包括认知、语言、社交、艺术等方面。

5. 保育服务:提供儿童的日常护理和保健服务,保障儿童的健康和安全。

6. 家长参与:鼓励家长积极参与幼儿园的教育活动,与教师保持良好的沟通。

7. 安全管理:幼儿园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幼儿园内外环境的安全,保护儿童的人身安全。

8. 评估和监督:幼儿园应接受相关部门的评估和监督,定期进行自我评估和改进。

总体来说,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要求办园具备合法资质、提供适合儿童学习和游戏的场地和设施、配备合格的教师和保教员、提供科学的教育内容和学习活动、保障儿童的健康和安全、鼓励家长参与、确保安全管理、接受评估和监督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新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新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新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4.03•【字号】•【施行日期】2024.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新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发〔2019〕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桂教规范〔2022〕5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优化我区学前教育资源配置,大力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加快构建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经研究,决定开展2024年全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新申报认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社会组织、公民个人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二、遴选办法各市、县(市、区)应结合本辖区普惠性幼儿园规划布局,优先支持普惠性幼儿园空白点申报,尽量保障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覆盖到每个街道(乡镇)、社区。

在同一区域有多所幼儿园符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条件的,要择优推荐。

三、评估标准(一)评估依据。

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基本条件》有关要求,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估细则》一星级以上标准。

(二)评估重点。

1.从申报之日起,园舍租赁期原则上不少于5年。

2.园舍无D级危房,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3.幼儿园原则上需办学满一年,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年检合格。

4.幼儿园园长要具有教师资格证和园长岗位任职资格培训证书。

幼儿园要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幼儿园教职工购买社会保险。

四、申报认定程序2024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新申报认定日程统一安排如下,各市、县(市、区)要严格遵照执行,逾期不受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桂教基教〔2013〕52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13年10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当前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1〕20号),适应教育现代化和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促进我区幼儿园办园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适用于我区各类幼儿园,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划、设置、评估和管理幼儿园的依据。

第三条幼儿园设置应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就近入园、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局。

第二章幼儿园园舍第四条幼儿园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

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二、幼儿园应独立设置。

应有围墙(或安全隔离措施)、大门与传达(警卫)室。

三、园址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气)站等。

四、幼儿园不应与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包括: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场及污水处理站、公安看守所、生产(经营和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通讯发射塔(台)等。

第五条幼儿园规模和班级人数。

一、幼儿园规模:(一)6班(2轨),180人;(二)9班(3轨),270人;(三)12班(4轨),360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当前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当前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当前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4•【字号】桂政发[2011]20号•【施行日期】2011.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当前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1〕2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积极发展学前教育,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入园难”问题,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加快推进我区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现就我区当前促进学前教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意义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办好学前教育,关系亿万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改革开放特别是新世纪以来,我区学前教育事业快速发展,办学规模得到扩大,优质资源得到扩展,社会力量办园得到加强,教师队伍素质得到提高。

但总体上看,学前教育仍是各级各类教育中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为学前教育缺乏发展规划,公办幼儿园数量偏少,学前教育经费投入不足,师资队伍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社会办幼儿园规模小、质量低、存在安全隐患,一些地方“入园难”问题突出,与我区城镇化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学前教育需求有较大差距。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学前教育的战略地位和重要作用,把学前教育纳入教育优先发展范畴,把加快推进我区学前教育发展作为提升基础教育水平、提高少数民族人口素质、实现和谐社会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和未来工程,切实抓紧抓好。

发展学前教育要坚持公益性、普惠性、科学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坚持改革创新,着力破除制约学前教育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为幼儿和家长提供方便就近、灵活多样、多种层次的学前教育服务;必须坚持科学育儿,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下半年自治区示范幼儿园评估验收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下半年自治区示范幼儿园评估验收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下半年自治区示范幼儿园评估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19•【字号】•【施行日期】2023.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下半年自治区示范幼儿园评估验收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市、县(市、区)教育局,各有关高等学校:经研究,决定开展2023年下半年自治区示范幼儿园评估验收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时间2023年12月25日—2024月1月5日。

原则上每所幼儿园评估时间为2天,具体日程安排由各评估小组与受评估单位协商确定。

二、评估分组评估工作分8个小组进行。

评估幼儿园及评估组联络员名单详见附件1、2。

评估专家分组另行通知。

三、评估内容依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幼儿园评估验收标准(修订)的通知》(桂教基教〔2013〕49号)开展评估。

四、评估程序专家组对自治区示范幼儿园评估验收的基本程序如下:(一)听取幼儿园汇报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情况介绍。

(二)考察幼儿一日活动情况。

(三)召开教师座谈会和家长座谈会。

(四)实地考察幼儿园各类设施设备及使用情况。

(五)查阅档案资料,检查幼儿园制度建设、幼儿园管理和保教改革开展等情况。

(六)评估情况反馈。

评估专家组长代表评估组反馈评估意见,对迎评幼儿园进行工作性评价,不公布分数,不作是否合格的评估结论。

(七)提交整改意见。

受评幼儿园在评估结束两周内向我厅提交加盖所在教育局公章的整改意见,电子版发至我厅基础教育处邮箱。

(八)确认和授牌。

自治区评估专家组根据评估情况进行综合评议,评出合格和不合格幼儿园建议名单,报我厅确认,我厅将对确认为合格的幼儿园授予牌匾。

新创建自治区示范幼儿园被确认为不合格的将在半年内再进行一次评估,评估合格的,将予以认定。

五、评估公示评估期间,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属地受评幼儿园参与评估的事项在本级公开网站上进行公示,受评幼儿园在幼儿园公示栏或明显位置对本园迎评事项进行公示。

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幼儿园评估验收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幼儿园评估验收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幼儿园评估验收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幼儿园评估验收标准包括以下几项:
办园条件:包括幼儿园的场地、园舍安全、日照充足、空气新鲜、远离污染源等情况。

其中,每生均占地面积生均不低于4m²,每生均建筑面积生均不低于3m²,每生均户外活动面积生均不低于2m²。

此外,园内环境应净化、绿化、美化、儿童化,绿化面积生均不低于2m²。

园务管理:申报示范幼儿园的幼儿园需对照《标准》进行自查,总结办园成绩,形成申报材料。

保教队伍建设:幼儿园的保教队伍需要稳定、素质高、配合默契。

对于示范幼儿园来说,教师配备需要达到“两教一保”或者“三教轮保”,即每班有两位教师和一位保育员,或者三位教师轮流进行保育工作。

安全卫生保健:幼儿园需要建立安全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演练,确保园内各项设施安全无隐患。

同时,卫生保健工作也需严格进行,如制定合理的卫生保健制度、科学安排幼儿一日生活等。

教育教学工作:申报示范幼儿园的幼儿园需要制定年度教育教学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同时,幼儿园也需要对课程进行科学设置,注重幼儿全面发展。

总的来说,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幼儿园评估验收标准是全面的,不仅关注硬件条件,也重视软件实力,旨在促进幼儿园不断提高办园水平,
为幼儿提供优质的教育环境。

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幼儿园是培养幼儿全面发展的重要场所,其基本办园条件对于幼儿身心健康成长至关重要。

下面将从幼儿园场所、师资力量、教育设施及安全标准四个方面来介绍幼儿园的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一、幼儿园场所1. 场地合理布局:幼儿园应有合理布局的室内外场所。

室内场所应设置教室、活动室、休息室、食堂、卫生间等功能区,并配置相应设施。

室外场所应设立活动场地、操场、游乐区等。

2. 安全设施完备:幼儿园场所应配备消防设施,如灭火器、喷淋系统等。

同时,防护措施也很重要,如防护栏杆、软垫等,以确保幼儿的安全。

3. 环境整洁卫生:幼儿园场所应保持整洁,定期清洁并消毒。

室内空气应流通畅通,室外环境应无毒害物质的污染。

此外,园内设施应定期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二、师资力量1. 专业幼教师资:幼儿园应有合格的幼教师资,师资队伍应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专业知识。

教师要具备幼教教育背景,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能够热爱幼儿工作并有耐心。

2. 师生比例适宜:幼儿园的师生比例应符合相关规定。

合适的师生比例可以保障教师对每个幼儿的关注和指导,促进幼儿个体的全面成长。

三、教育设施1. 教具设备齐全:幼儿园应配备适合幼儿使用的教具设备,如桌椅、玩具、教具等。

教具设备应安全无毒,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促进幼儿的学习和探索能力的发展。

2. 教室布置温馨:幼儿园教室应布置温馨、多样化的环境,有利于幼儿的观察和探索。

教室内应具备舒适、安全的条件,如合适的温度、照明设备等。

四、安全标准1. 安全意识培养:幼儿园应加强安全教育,帮助幼儿学会避免安全事故。

教师需要定期组织安全演习和知识普及活动,提高幼儿的自我保护意识。

2. 卫生安全保障:幼儿园应定期检查和清理环境卫生,保证教室、厕所等场所的卫生安全。

食堂应具备安全设施,保障食品的安全卫生。

综上所述,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是确保幼儿园正常运行和促进幼儿发展的基础。

只有满足相关标准要求,才能提供良好的幼儿教育环境,全面培养幼儿的身心健康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一)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一)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引言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旨在确保广西地区幼儿园的质量与安全。

本文将介绍该基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涵盖办园资质、师资力量、办学环境、教育教学、保健护理等方面。

办园资质要求1.幼儿园应当依法具备办园资质;2.必须有合法的办园地点,并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3.幼儿园应当具备合规的办园管理体制,包括设置管理组织、明确管理职责等。

师资力量要求1.幼儿园应当配备合格的教师,其中包括至少一名具备专业幼教背景的园长;2.教师应当具备相关的学历和资质证书,并持续参加专业培训;3.幼儿园应当确保教师与幼儿的比例合理,以保证个体化关注。

办学环境要求1.幼儿园的办学环境应符合卫生、安全、美观的要求;2.幼儿园应当具备独立的室内和室外活动场所,并符合相关规划标准;3.幼儿园应当配备完善的教学设施、玩具和教育资源。

教育教学要求1.幼儿园应当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和发展需要,制定相应的教育教学计划;2.幼儿园应当注重幼儿的身心发展,提供丰富多样的游戏、活动和体验式学习;3.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园合作,与家长共同关注幼儿的成长和发展。

保健护理要求1.幼儿园应当设立健康保健室,并配备专职医护人员;2.幼儿园应当制定健康保健计划,包括日常保健、疫病防控等方面;3.幼儿园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幼儿的饮食安全和营养均衡。

结语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对幼儿园的办学质量和安全提出了明确要求。

只有依照这些标准,幼儿园才能为幼儿提供一个健康、安全、有趣的成长环境。

愿广西的幼儿园办得更好,让孩子们快乐成长!。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学前班)办园基本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学前班)办园基本条件

25
同 左
管 理 工 作
26
同 左
27
同 左
28
同 左
29
同 左
30
同 左
工 作 人 员 配 备 要 求
31
同 左
32
教师,75﹪以上具有幼儿师范学 校(包括职业高中幼儿教育专 业)毕业及以上学历,其余的应 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 同 左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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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保健员应受过专业培训。
35
同 左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条件
园 舍 和 设 备
13
有供幼儿游戏的各种自制玩具。
14
有完成各科教学的基本教具如各 种挂图、贴绒教具、计算卡片、 打击乐、彩色笔和纸工用具。 有兼职保健人员,有医药箱和卫 生保保 健
17
会同卫生部门一起做好定期体检 、预防接种和传染病预防(隔 离)工作。
18
同 左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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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育 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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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教师应使用普通话。少数 民族地区可使用当地民族通用语 言。 同 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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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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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家 长 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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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家长委员会


内容 编号 区辖市及县城所在地 按幼儿的年龄特点和幼儿发展规律根据幼 儿园教育纲要制定教育教学工作计划。 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对幼儿实施体、 智、德、美全面发展德教育,促进幼儿身 心和谐发展。 教师能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积极自制教 学玩具。 幼儿园教师应使用普通话。 按上级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项 目、标准和办法进行收费。 幼儿园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其他费用,特 殊情况下的临时性收费均应征得县以上教 育、物价部门得同意。 经费按规定范围合理开支,专款专用,严 禁挪用它用。 幼儿园应主动积极和家长联系,听取家长 对幼儿园的意见或建议。 采用多种形式向家长宣传科学保育和教育 幼儿的知识,共同担负教育幼儿的任务。 农 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幼儿园是指专门为3至6岁儿童提供学习和生活照顾服务的教育机构。

为了保障幼儿园的正常运行和提供高质量的教育服务,广西壮族自治区制定了一系列的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这些标准主要围绕幼儿园的办学目标、师资要求、教学设施、教学内容、卫生环境等方面展开,以确保儿童在幼儿园获得全面发展。

1、办学目标 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幼儿园办学目标主要是培养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品德修养、社会适应能力和学习兴趣,培养儿童的各方面能力,为进一步学习打下坚实基础。

2、师资要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规定幼儿园应有具备幼儿教育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

幼儿园的教师队伍应包括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园长、具备高级职称的幼儿教师、幼儿教育专业技术资格的保育员等。

这样的师资队伍能够更好地满足儿童的教育需求。

3、教学设施 幼儿园应提供适合儿童学习和游戏的教学设施。

这包括宽敞明亮的教室、幼儿园图书馆、音乐室、美术室等。

同时,幼儿园应提供丰富多样的教育玩具和器材,以促进儿童的感官和智力发展。

4、教学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要求幼儿园要以儿童的兴趣和需求为导向,注重培养儿童的综合素质。

教学内容应包括儿童的语言、数学、科学、艺术、体育等综合学科,注重培养儿童的观察、思考和创新能力。

5、卫生环境 广西壮族自治区要求幼儿园必须提供干净整洁的卫生环境,包括教室、卫生间、食堂等。

同时,幼儿园应制定卫生保健制度,定期对儿童进行体检,加强疾病防控工作,确保儿童的身心健康。

6、安全保障 幼儿园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儿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幼儿园应建立完善的门禁系统、监控系统,加强对儿童的保护,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总之,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旨在提高幼儿园的教育质量,保障儿童的健康成长。

这些标准对于幼儿园的办学管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也为广西的儿童提供了更好的学习和成长环境。

幼儿园办园标准

幼儿园办园标准

幼儿园办园标准一、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任职资格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应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学前教育事业,爱护幼儿,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五官端正,口齿清楚,身体健康。

患有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学前教育机构工作。

(一)园长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有3年及以上学前教育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获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和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证书。

(二)教师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毕业,获得幼儿园教师任职资格证书。

(三)保育员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受过3个月以上保育职业培训;获得幼儿园保育员任职资格证书。

(四)保健人员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儿童保健培训。

(五)财会人员与炊事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二、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编制标准及班额园长:3个班以下学前教育机构设1人,4个班以上的学前教育机构设2人;10个班以上的学前教育机构设3人。

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适当增加。

教师:城市全日制学前教育机构每班配备2-3名专职教师,教师与幼儿比为:1:10-15;农村全日制学前教育机构每班配备1。

5—2名教师,教师与幼儿比为1:15-20.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适当增加.保育员:全日制学前教育机构三岁以上班平均每班配备1人,三岁以下班平均每班配备2人.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适当增加。

炊事员:每日三餐一点的学前教育机构按1:45的比例配备,少于三餐一点的学前教育机构人数酌减。

保健人员:全日制学前教育机构一般配备1人,超过200名幼儿的增加1人;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一般配备2人,超过200名幼儿的增加1人。

财会人员:三个班以上的设专职会计1人;出纳员视学前教育机构规模大小设专职或兼职1人。

其它人员可酌情安排。

严格控制班额,家庭托幼机构、亲子园每班不得超过10人;托儿所每班20人,幼儿园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

幼儿园审批标准

幼儿园审批标准

幼儿园审批标准一、基本概述幼儿园作为儿童早期教育的重要场所,其设立与运营必须遵循一定的法规和标准,以确保儿童的身心健康和教育质量。

在我国,幼儿园的审批标准通常由教育部门会同卫生、消防等相关部门共同制定,旨在规范幼儿园的硬件设施、师资条件、教育教学内容以及安全管理等方面。

二、硬件设施标准1. 场地要求:幼儿园应设置在安全、无污染、日照充足、交通便利的地段,园舍应符合国家相关建筑标准,具备良好的通风和采光条件。

室外活动场地应平整、防滑,并配备相应的游乐设施和安全防护措施。

2. 建筑面积:根据幼儿园的规模和设计容量,应保证每个班级有独立的活动室、寝室、卫生间等功能区域。

同时,还需设有音体室、图书室、科学发现室等多功能教室,以满足儿童多元化的发展需求。

3. 设施设备:幼儿园应配备符合儿童身心发展特点的教学和生活设施,如玩具、图书、乐器、体育器材等。

此外,还需设置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堂、医疗保健室等,为儿童提供健康、安全的生活环境。

三、师资条件标准1. 教师资格:幼儿园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具备从事幼儿教育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同时,还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心理素质,热爱儿童,有责任心和耐心。

2. 师生比例:根据班级规模和儿童年龄特点,应合理配置教师和保育员的数量。

一般来说,小班(3-4岁)师生比例不宜高于1:10,中班(4-5岁)和大班(5-6岁)师生比例不宜高于1:15。

3. 教师培训:幼儿园应定期组织教师进行业务培训和专业发展活动,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同时,鼓励教师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拓宽视野,提升教育理念。

四、教育教学内容标准1. 教育理念:幼儿园应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注重儿童的全面发展。

在教学过程中,应关注儿童的个体差异和兴趣需求,采用多样化的教学方法和手段。

2. 课程设置:幼儿园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课程,包括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等五大领域。

南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价标准

南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价标准
C2(0.7-0.5)
C3(0.4-0)
评估方法
自评


(区)
评分
市级
评分
A5内 部 管 理
20 分
B20
组织机 构 健全
(4分)
C32实行园长负责制,领导班子年龄结构合理,定岗定责、分工明确;园务委员会、教职 工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膳食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健全。
4分
符合要求
有1项不符
不符合要求
查阅资料 座谈
C2依法筹措办园经费,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2

符合要求
缺1项
缺2项
查阅资料
B2
规模 班额 (3分)
C3严格按照规定设置办园规模,一般不超过360人;班额符合规定,每班幼儿人数小班
(3至4周岁)25人,中班(4至5周岁)30人,大班(5至6周岁)35人,混合班 不超过3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B21
管理 制度 兀善
(9分)
C33建立健全幼儿园行政管理、教育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各项管 理规范有序。
3分
符合要求
基本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
查阅资料
C34执行财务制度,有独立账目、账目清楚,无挤占挪用经费、抽逃资金情况;儿童伙食 费专款专用,无克扣现象,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账目。
附件6
南宁市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标准
受评单位:
A级
指标
B级
指标
评估标准


C权重
评估方法
自评


(区) 评分
市级
评分
C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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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审核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当前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1〕20号),适应教育现代化和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促进我区幼儿园办园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适用于我区各类幼儿园,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划、设置、评估和管理幼儿园的依据。

第三条幼儿园设置应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就近入园、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局。

第二章幼儿园园舍
第四条幼儿园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

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二、幼儿园应独立设置。

应有围墙(或安全隔离措施)、大门与传达(警卫)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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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园址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气)站等。

四、幼儿园不应与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包括: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场及污水处理站、公安看守所、生产(经营和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通讯发射塔(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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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幼儿园规模和班级人数。

一、幼儿园规模:
(一)6班(2轨),180人;
(二)9班(3轨),270人;
(三)12班(4轨),360人。

二、班级人数:
(一)小班(3-4周岁)21-25人;
(二)中班(4-5周岁)26-30人;
(三)大班(5-6周岁)31-35人。

第六条园舍面积定额。

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建设用地面积、户外场地面积、绿化面积(幼儿园建设用地面积测算详见表1)。

表1 幼儿园建设用地面积测算表(单位:㎡)
(边远乡村规模低于6个班的幼儿园生均用地面积标准可适当提高)
第七条幼儿园园舍由活动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和生活用房三部分构成。

有关园舍标准参见表2。

一、活动及辅助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及教具储藏室、音体活动室等。

二、办公及辅助用房包括:办公室(园长室、财务室、档案室、教师办公室和保育员更衣休息室)、图书资料室、会议室、保健及观察室、配电室、门卫室、教职工卫生间等。

三、生活用房包括:厨房(主副食加工间、配餐间、洗消间、主副食库和烧火间、更衣室)、开水间等。

表2 幼儿园园舍面积表
第三章幼儿园设施设备
第八条幼儿园设施设备应适应不同年龄幼儿身心发展水平和个体差异,满足保育、教育和幼儿自主活动的需求。

一、室外设施设备
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应设置活动器械以及玩水池、玩沙池等场地所需设施。

沙池深为0.3-0.5m,蓄水深度不超过0.3m,面积大小与办园规模相适应,池中沙不得使用工业用沙。

活动器械包括具有攀、爬、滑、钻、荡、平衡、投掷等功能的运动器械。

禁止使用全封闭的滑梯和通道。

运动器械上的装饰物,不能遮挡教师和儿童的视线。

室外活动场地应具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二、室内设施设备
(一)活动室有适合幼儿身高的桌子、椅子、黑板、电子琴或手风琴等;有足够供幼儿开展各类游戏活动的操作材料及玩具,玩具应当安全、卫生、无毒;有适合幼儿阅读的图书,图书数量不少于生均3册,种类丰富。

(二)寝室宜分班使用,配有符合幼儿身高要求的床,每生一床,若需使用双层床,应配备固定式双层床,总高度不应高于120cm,四周设不低于30cm的护栏。

应安装窗帘,有防暑保暖设备。

紫外线杀菌灯管按照每立方米1.5瓦计算需要量安装。

(三)卫生间包括盥洗室和厕所。

盥洗室应设水龙头6个以上,有流动水洗手;有毛巾架,做到毛巾专用。

厕所设立蹲位6个以上,厕位之间设隔板及幼儿扶手,提倡男女分厕。

严禁在盥洗室安装煤气、燃气热水器。

(四)幼儿园办公室应具备与教师数量相当的办公桌椅、文件资料柜及办公用品。

配备各类保教理论书籍和教师用书、教学图片、教学卡片、光碟、录音带等,订阅专业期刊不少于6种。

有条件的幼儿园可配置办公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等。

(五)保健室应配备相应的卫生保健设备,卫生保健设备包括必要的体检、简易外伤处理器械、常见外用药品和卫生消毒设备等。

(六)厨房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及防蝇、防鼠、防尘、防腐、消毒设施等。

第九条室内设备设施配备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设备设施基本配备目录》。

第四章教职工人员配备
第十条幼儿园应按国家颁发的编制标准配备工作人员,实行准入制度,做到持证上岗。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严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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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幼儿园园长应当具有教师资格、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有三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历,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管理能力,获得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幼儿园园长岗位任职资格培训证书。

二、幼儿园教师应当具有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或中等师范教育毕业及以上学历,取得幼儿园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

三、幼儿园保育员应当具备高中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四、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

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资格》,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护士执业资格》,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及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五、财会人员、炊事人员和安保人员应当符合相关岗位资质。

第五章幼儿园办园经费
第十一条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

举办者必须具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教师工资福利、维修扩建校舍、添置设备设施等,保证幼儿园的正常运转。

第十二条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家长公示。

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新生入园挂钩的赞助费。

幼儿园应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收支分开,账目清楚,收取的费用必须专款专用。

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园务委员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幼儿园要认真执行《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端正办园思想,规范办园行为,自觉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四条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或负责人在教育行政部门和举办者领导下,全面负责幼儿园的管理工作。

幼儿园举办者应为幼儿的发展提供安定的环境,保障教职工工资待遇和各项合法权益,保证教职工队伍的相对稳定。

第十五条幼儿园应逐步建立健全合理的作息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卫生保健、财务管理、安全管理、档案管理等必要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应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教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幼儿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安全事故,保障幼儿及教职工安全。

第十七条幼儿园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卫生保健、卫生防疫、食品卫生安全工作。

会同卫生保健部门做好幼儿定期体检、预防接种证查验、传染病预防和健康
教育工作。

有严格的伙食管理制度,食品采购渠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为幼儿提供营养均衡、安全卫生的食品和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第十八条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

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

用于接送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在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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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幼儿园保育教育
第十九条幼儿园要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为幼儿提供适宜、健康的成长环境,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面向全体,注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各方面和谐发展。

第二十条幼儿园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幼儿活动一日常规,制定教育教学计划,根据幼儿年龄特征和季节特点安排和组织各种活动。

严禁使用小学教材和不规范用书,防止和纠正“小学化”倾向。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应采取多种方式,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与小学相互衔接,综合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共同为幼儿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农村小学附设幼儿园(班)、边远地区的各类流动幼儿园(班),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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