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认知二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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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司法解释出炉等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司法解释出炉等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司法解释出炉 2015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共35个条文,主要对社会组织可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跨行政区划管辖、同一污染环境行为的私益诉讼可搭公益诉讼“便车”、减轻原告诉讼费用负担四方面内容作出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解释》的同时,还与民政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制发了《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强调,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向民政部门查询或核实社会组织的基本信息,发现社会组织存在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情形的,还应向民政部门发送司法建议,民政部门应及时反馈或通报处理结果。

(周利航)江苏省镇江市划定离任法院人员执业律师红线 2015年1月,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镇江市司法局、镇江市律师协会联合出台离任法院工作人员从事律师职业参加诉讼活动的有关规定,对社会反映强烈的离任法官从事律师职业等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作出明确界定和限制。

规定要求,原法院行政编制以及事业编制工作人员自办理离职、退休手续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离职、退休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规定要求从2015年起,镇江全市两级法院的审判、执行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应对当事人或被告人所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是否符合规定情况进行审查。

一旦发现有违反上述情况的,应拒绝接受当事人或被告人的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公函,要求其更换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如镇江离任法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以律师身份担任案件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将视其情节,由镇江市律师协会予以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等行业处分。

若有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孙彩萍许家伟)消除当事人疑虑,为司法公正保驾护航。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知识点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知识点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知识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通过诉讼来维护环境权益的一种法律途径。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保护环境、修复环境损害、恢复生态平衡,并追求环境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基础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基础主要有以下几个法律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定条件,即具有公益性质、法定代表人身份、具有诉讼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权益的保护原则和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责任,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基础。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司法解释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审理标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1.环境污染事件:如水污染、空气污染、土壤污染等。

2.环境破坏事件:如滥伐森林、非法采矿等。

3.生态保护事件:如湿地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等。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的地位和目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体制上属于行政执法法律制度的延伸和补充,其目的是保护环境资源,维护公众利益,实现环境公正和社会公平。

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要求1.具有公益性质:诉讼目的不能仅为维护个人权益,而是要关注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2.具备法定代表人身份:诉讼主体可以是民间环境保护组织、政府机构等。

3.具有诉讼权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的诉讼权益,即与环境损害事件直接相关的利益。

五、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和要点1.诉讼程序: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由公益诉讼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经过立案、举证、辩论、判决等程序。

2.证据要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需要提供与环境损害事件相关的证据,如监测报告、现场照片、调查数据等,以证明环境损害和责任单位的关系。

3.法律责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判决结果可能包括赔偿损害、修复环境、停止侵害行为等。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一、本文概述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日益严重,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构成了严重威胁。

在这样的背景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全面、深入地研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以期为完善我国环境法律制度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益参考。

本文首先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其内涵和外延。

在此基础上,通过梳理国内外相关文献和案例,分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历程、现状及其面临的问题。

接着,从法理学、民事诉讼法学、环境法学等多学科角度出发,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进行深入探讨,揭示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随后,本文重点分析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运行状况,包括原告资格、受案范围、举证责任、责任承担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和实施情况。

通过实证研究,本文发现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和困境,如原告资格限制过严、受案范围过窄、举证责任过重等。

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包括放宽原告资格、扩大受案范围、减轻举证责任等。

本文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了展望,认为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和法治体系的不断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将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众利益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本文也指出了未来研究的方向和重点,包括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立法、加强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提高公众参与度等。

本文旨在全面、深入地研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以期为完善我国环境法律制度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益参考。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引起更多学者和实践者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关注和思考,共同推动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手段,其理论基础主要源自环境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公益诉讼理论等多个方面。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理论基础。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基本理论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基本理论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基本理论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保护或者捍卫社会公共利益,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则是在环境保护领域开展的一种特殊形式。

本文将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理论入手,探讨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意义。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与特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一种利益团体的代表诉讼形式,旨在维护和保护环境资源,促进生态平衡,维护公共利益。

相比于个人诉讼或普通的民事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1. 多元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不仅仅是个人权益的维护,还涉及到广大公众的权益关注。

因此,不仅个人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还可以由环保组织、公益机构等代表公共利益的组织或个人提起。

2. 公益性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为了保护环境资源,维护公共利益而进行的诉讼行为。

与普通的民事诉讼不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目的并不是争夺个体权益,而是通过司法手段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3. 广泛范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涉及多个环境问题,如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噪音污染等。

这种诉讼形式的广泛适用,使得公众的环境权益得以全面保障。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宪法、环境保护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等。

1. 宪法: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环境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明确了公民有维护环境权益的义务和权利。

2. 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最重要法律依据之一。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任何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权保护环境,有权要求环境污染者进行止付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3. 相关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环境保护部门颁布的一系列法规,进一步明确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受理条件和程序等。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意义和作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应用,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环境污染侵权归责体系的二元论

环境污染侵权归责体系的二元论

环境污染侵权归责体系的二元论环境污染侵权归责体系的二元论随着人类活动的不断增加和经济发展的迅猛推进,环境污染和破坏已成为全球性难题。

而环境污染侵权归责体系就是在保障公民环境权益的前提下,寻求合理归责与补偿的机制。

这种体系存在着二元论,即“污染者付费”与“污染共治”。

“污染者付费”是指当企业或个人制造环境污染时,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赔偿相关方的经济损失。

这种责任体现了环境污染者应该为其所造成的损失负责,并强化了污染控制和治理的成本意识。

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地减少环境污染和破坏,保障公民和环境的合法权益。

例如,国家针对汽车和水泥等行业普遍采用排放标准和排污费用的方式,防止污染着陆、滥用土地、水资源等等。

然而,这种体系也存在不足之处。

首先,在现实中,证明环境污染的责任人并非易事,常常涉及到多方合作、协作取证。

其次,环境治理和修复的成本相对较高,例如污染源的查清、管控、监管和技术修复等等,这对于一些规模较小的企业而言,其责任不一定与其承受的经济成本一致。

因此,“污染者付费”体系不适用于所有环境污染事件,其成本和效益需详细分析。

相对应的,“污染共治”是指在面对环境污染时,社会各方应当分别承担一定的责任,由政府、市民、企业等各方共同参与治理,达成共同的环境保护目标。

比如,政府强化环保法律法规、监测和评估;企业实行自主管理、环保技术改造,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公众依法维权、提起诉讼,监督企业及相关部门等等。

这种体系强调的是全球互联、利益共享的理念,是对全球环境保护的共同责任的具体体现。

然而,“污染共治”中企业和公众参与的主观能动性较大,但环保法制和政策的实施需要政策和资源协同作用。

而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制定需要政府在内的多方协商、宣传和执行,公民和企业的行为有时依赖于政策的支持和引导。

此外,由于环境污染问题的复杂性、存量过大、时间长等特点,治理成本高、效果慢,措施的开始和进程的维护需要一定的付出。

这就需要在完善污染者付费的同时,着重强化污染共治,促进法治和市场化机制的协同作用,有效治理环境污染。

环境公益诉讼辨析

环境公益诉讼辨析

环境公益诉讼辨析近年来,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和法治理念的日益深入人心,环境公益诉讼成为保护环境权益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环境公益诉讼指的是以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由符合条件的公益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公民提起的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

本文将就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概念、法律依据、适用条件、效力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辨析。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概念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其目的是为了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

环境公益诉讼以社会公益为导向,不仅有利于解决环境问题,还有利于推动环境意识的普及和提高。

环境公益诉讼主要通过司法途径来实现,对于环境污染行为的责任追究具有重要意义。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法律依据。

该法明确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的适用条件、程序和效力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此外,还有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对环境公益诉讼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三、环境公益诉讼的适用条件环境公益诉讼的适用条件主要有:一是环境权益受到损害,达到一定的民事公益诉讼标准;二是提起诉讼的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如符合条件的公益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公民;三是需要符合法定的法院受案条件。

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环境公益诉讼才能得以适用。

四、环境公益诉讼的效力环境公益诉讼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环境污染者的处罚和责任追究,使其承担法律责任;二是保护和维护环境权益,修复受损环境;三是通过案例的公开和宣传,推动社会的环保意识提高,形成环保共识;四是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推动环境保护法制的建设。

五、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尽管环境公益诉讼在促进环境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受到限制,只有符合条件的公益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公民才能提起诉讼,普通个人的参与度较低。

其次,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相对繁琐,导致诉讼周期较长,影响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和参与度。

最后,环境公益诉讼的赔偿金额相对较低,难以起到有效的威慑效果。

构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法理思考

构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法理思考
第 2 9卷 第 l期
V012 N0 1 .9 .
阿 坝 师 范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学 报
J 0URNAL OF ABA EA T CHERS C 正 0E EGE
2l 0 2年 8月
Ma 0 2 L2 1
构建 我 国环境 民事公 益诉讼
制度 的法理思考
对 损害公共环境利益 的行 为 ,向法院提起 的环境公益 之诉 。环境公益诉讼 的概念 相对 于环境 民事 公益诉讼
的概 念而言 , 它所指范 围较广且抽象 , 根据行 为人的违
法 行 为 所 涉 及 的法 律 法 规 不 同其 推 动 司 法 裁 判 的 过 程
差异性 ,可将环境公益诉讼就分 为环境 民事公 益诉 讼
案到对整套 公益诉讼 制度 的需求 三个方 面来 阐述 构建我 国环 境 民事公益诉讼 制度 的合 理性 。
【 关键词 】 境 民事公益诉 讼 ;以人 为本 ; 环 公众 参与 ; 权利意 识 【 中圈分类 号 l 9 3 2 D 【 文献标识码 l A 【 文章编 号 l 0 8 4 4 (0 2 0 - 0 7 0 4 0 - 12 2 1 ) 1 0 5 — 0 1
的理论来源 与构 建我 国环境 民事公 益诉讼制 度的合 理 性三个角度来 阐述 构建我 国环境 民事公 益诉讼制 度的 法理 思考 ,以期为构 建环境 民事公益诉讼 制度提供 理 论依 据并以此引发一 些有益思考 。

然生态等是基于美好环境 的需要 而发生的 。 其二 , 原告 资格要具有适格性与 合法性 ;虽然 环境公益诉讼 原告 具有二元性 。即起诉 的原告 既包括 与受损环境 公益有 直接利 害关 系的公民、 法人 和社会组织 , 也应 包括无 直

环境公益诉讼的定义及相关制度完善-民事诉讼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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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的定义及相关制度完善-民事诉讼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环境问题是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人类只有一个地球,保护环境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在这一背景下,我国新民诉法增加了公益诉讼的规定,这是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新起点,该制度的出现对保护环境有重要的积极意义,但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1. 环境公益诉讼的定义及特点近年来,我国很多学者都提出了环境公益诉讼理论,但学者们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定义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如王灿发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是对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民事行为和不履行职责保护资源与环境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这里起诉的主体是与案件没有法定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也有的学者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进行了单独的定义,如李艳芳认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依法对可能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从起诉到进行审判都按照民事诉讼的程序进行,但她在这里指出了环境公益诉讼是由特定主体提起的,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个人。

我国环境法学者吕忠梅则从权利享有主体的角度来定义了这一概念,她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是一切享有环境公益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在环境权受到侵害的时候,对侵害行为进行起诉的制度。

我国新民诉法第55 条对公益诉讼做出了规定,结合学者们的观点和法条的规定,本文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是指所有的社会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等,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在环境公共利益受到或可能受到侵害的时候,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对相关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提起诉讼的制度。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环境公益诉讼具有这些特点:诉讼主体广泛性与非利害关系性,即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可以是与案件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的公民、团体、机关、单位或社会组织;诉讼目的公益性,即环境公益诉讼不是为了私人利益,而是为了维护人类共同的环境公共利益而进行的;受益主体广泛性,即从环境公益诉讼中受益的主体是广泛的,所谓同呼吸,共命运,每一个社会主体都与环境息息相关,都从环境公益诉讼中受益。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书中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问题进行了明确。根据第六条规定,第一 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 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环境问题的复杂性 和特殊性,使得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能够得到更加专业、高效的审理。
书中还对“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进行了界定。社会组织章 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的,可以认定为“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这一认定标准不仅明确了社 会组织的性质,也鼓励更多的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工作中来,共同维 护我们的美丽家园。
司法解释条文解读部分:这一部分详细解析了每一条司法解释的背景、目的和 适用范围,对于读者理解和掌握司法解释具有重要意义。
典型案例分析部分: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展示了司法解释在实践中的操作和 应用,增强了读者的实际操作能力。
相关法律法规汇编部分:为读者提供了全面的法律资料,方便读者在学习和实 践中进行查阅和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这本书为我们提 供了宝贵的学习机会和思考空间。我相信,在全体法律从业者和社会各界的共 同努力下,我们一定能够保护好我们的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目录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目录分析
随着环境保护法制的不断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重 要手段,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为了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环境 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本书将对《最高人民法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司 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这本书的目录进行深入分析。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的读书笔记,暂无该书作者的 介绍。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随着全球范围内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逐渐成为解决环境纠纷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途径。

为了明确在这一领域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

本文将对这一司法解释进行解读,并分析其对环境保护和公益诉讼制度的意义。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和适用范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由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或个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具有公益性质的环境保护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该诉讼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一是环境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履行监管职责不力,导致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当事人可提起诉讼;二是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行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组织或个人可以提起诉讼;三是环境侵权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导致公众利益受到损害,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或个人可以提起诉讼。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责任和赔偿标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保护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损害,并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义务。

根据司法解释,法律责任包括责令停止污染行为、消除隐患、恢复生态、进行修复等。

赔偿标准主要分为三个方面:一是经济损失赔偿,包括损失的商业利益、生态功能价值损失等;二是修复费用赔偿,即修复受损环境所需的费用;三是精神损害赔偿,对公民的精神伤害进行赔偿。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意义和影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推行对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有着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首先,它强化了环境法律的执行和环境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有效遏制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

其次,它增强了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激发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再次,它提升了司法机关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和权威,为司法公正及相关法规的实施奠定了基础。

最后,它推动了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法治环境的建设,有利于构建良好的生态文明体系。

总结起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司法保障,进一步加强了环境保护的力度,推动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提升了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

最新-环境污染侵权归责体系的二元论 精品

最新-环境污染侵权归责体系的二元论 精品

环境污染侵权归责体系的二元论[摘要]面对目前环境污染侵权归责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文章从新的视角重新审视了现有环境污染侵权归责的一元归责体系。

从对合法排污行为所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的归责作为突破口,探究了构建二元归责体系的理论可行性。

在对原有归责体系进行批判和借鉴吸收的过程中,着重阐述对一元归责体系的突破和二元归责体系的合理适用,在二元归责体系的构造上,则采取绝对不合理的排除与相对合理的适用的论证方法,探讨了无过失责任与公平责任的内在协调性与互补性,尝试着去实现对二元归责体系的最优化构造。

[关键词]归责,环境侵权,无过失责任,公平责任引言环境问题始于地球之诞生,而在人类出现之后,由于人类的创造性生产活动,使得环境问题日益明显,与此相关的侵权事件也日益表现得普遍化。

而就环境侵权的法律思想、规范而言,则有着较为悠久的历史,如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曾在其著作《法律》中指出水可以受到任何药物的污染,因此需要法律保护如下任何故意污染者除付出赔偿以外,应负责使用任何规定的方法来进化水的源头或容器①-这也许就是关于污染者赔偿原则的最早论述。

但在早期的人类社会,由于社会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还比较弱,因此对自然环境的影响力还不是很大,基本上是在环境承受能力范围内,由此而产生的环境问题也主要是一些零星的、局部的生态破坏,或者是极少量的环境污染事件,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也并不构成任何实质性的威胁。

因此关于其的相关思想和理论也相对较少。

但随着产业革命的到来,工业机器大生产的发展,使得环境问题日益显得多样化、复杂化。

环境污染行为也越来越为严重,对相关权益的侵害现象则表现得更为严重和频繁。

[1]1环境侵权行为在世界各国民法上得以确立则是在19世纪中后期,并在20世纪后期世界各国的环境法中得到充分的发展。

可以说,环境侵权行为有着深厚的历史根源,是在人类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过程中日益显现出来的。

而从本质上说,环境侵权行为的产生是环境污染与人类生存与发展的不可调和性矛盾所造成的,特别是工业革命后严重的环境污染危机更使得环境侵权行为日益为人类社会所关注,关于其的理论也就进入了一个大发展时期。

浅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浅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社会广角TheSocialAngle38教育前沿 Cutting Edge Education 浅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文/刘稳稳摘要:随着人们的物质生活逐步提高,社会公共需求的急剧增长,同时也伴随着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过度耗费的问题出现,这些环境问题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不可忽视的威胁。

所以,人们逐渐认识到应对环境问题的紧迫性,因此建立和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首先简单阐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及相关概念等理论,然后结合我国当前环境司法实践发展现状和实务现状提出现存的问题,最后针对这些问题给出相应的解决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公益诉讼;环境污染;举证责任;制度构建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历史来看,我国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发展缓慢,主要是因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一直没有确立,只有一些零散的规定和一些模糊的条文涉及。

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尤其是重型工业给我国环境带来了巨大的危害。

另一方面,在生活水平的提高下,人们对生活环境和居住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引起了人们的重视。

面对日益严重的污染问题,必须重视发挥司法的作用,通过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遏制环境污染,同时,它还能引导公众以合法合理的手段表达利益诉求,在维护环境公益、化解纠纷的同时,进一步促进了社会的安定与和谐。

1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特殊的公益诉讼,公益诉讼是弥补私益诉讼的新的救济方式,其核心是环境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可分为三个层次,即国家、不特定多数人以及需特殊保护群体。

从规定上来解读其含义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环境受到破坏,或者有被破坏的危险时,处于维护环境公益的考量,以侵害者或危害者为对象提起的民事诉讼。

通常情形是社会公众在公共利益受到直接与间接的侵害,法律允许无直接利害关系人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对行为人提起民事诉讼制度。

该诉讼的诉求包括两种:请求法院判令停止和改变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损害的行为;如果损害已然发生,往往还会要求其治理修复、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解读

《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初步解读为正确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2015 年 1 月 6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已于2014 年 12 月 8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631 次会议通过,自 2015 年 1 月 7 日起施行。

《解释》共 35 个条文,主要对社会组织可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跨行政区划管辖、同一污染环境行为的私益诉讼可搭公益诉讼“便车”、减轻原告诉讼费用负担等方面内容作出了规定。

(来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答记者问材料整理)一:《解释》明确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需要的条件关于社会组织的类型。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目前只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三种类型,三类组织均有资格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但本司法解释没有将社会组织限定在上述三种类型之内,而是保持了一定的开放性,今后如有新的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拓展了社会组织的范围,这些社会组织也可以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关于“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范围。

环境保护法使用的是“设区的市级”而非“设区的市”,因此,只要在行政区划的等级上与设区的市相当即符合法定要求。

具体而言,“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包括民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政厅或民政局,四个直辖市的区民政部门,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的民政部门以及不设区的地级市的民政部门。

关于“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的界定。

只要社会组织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就可以认定为“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对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地域范围则未予限制。

环保民事公益诉讼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环保民事公益诉讼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环保民事公益诉讼若干法律问题探讨作者:钟莉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33期摘要我国自2012年8月正式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公益诉讼的问题进行了规定,其中第55条明确规定“对于环境污染、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等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机关和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条规定的出台正式宣告了我国有关于环境保护民事诉讼问题有了法律的依据。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取得了令人称赞的成就,但是在辉煌的成就背后是环境问题的日益尖锐,我国自提出可持续发展战略之后,将环境保护列为一项基本的国策,从这个角度上讲环保民事公益诉讼法是对于基本国策在法律层面上的大力支持,也是社会公众维护自身基本生存权益的有力保障。

但是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于环保民事公益诉讼的问题的规定仍旧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表达的明确程度不高,并且在制度的设计上也相对简单,随着我国经济进一步的发展,对于环境保护的问题应该更加予以重视,本文就有关环保民事公益诉讼问题作出若干的探讨,以期能够为我国环境保护立法问题作出一定的贡献。

关键词环境保护民事诉讼公益诉讼法律问题作者简介:钟莉,湖南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1-119-02自改革开放以来,30年间我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辉煌成就,经过短短30余年的发展,我国基本摆托了落后和贫穷的面貌,国民经济总量已经跃居世界第二位,但是在回顾这三十年间经济上的辉煌成就之余,我们不禁发现,在经济发展的背后却是环境破坏的代价,近年来有关于重大环境污染的问题频频爆出,环境污染问题已经到了必须要加以遏制的程度,对于环境保护问题的关注和重视也成为了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我国在二十世纪90年代提出了可持续发展战略,将环境保护列为了一项基本的国策,但是相关的法律却迟迟没有出台,这就使得我国的基本国策落实困难,在具体施行上存在着一定的短板。

关于环境“一元论”和“二元论”争辩的思考(周思莲)

关于环境“一元论”和“二元论”争辩的思考(周思莲)

关于环境“一元论”和“二元论”争辩的思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周思莲 6120110006环境立法目的“一元论”认为,人类是万物之主,环境法仅仅应该以保障人体健康为唯一的立法目的;所谓环境立法目的“二元论”即认为环境法的目的应该是双重的,其一是保障人体健康;其二是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支持一元论的学者认为:1、在实践中,由于环境法的立法目的中既表达了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的要求,又表达了对经济发展的追求,中国环境执法人员一遇到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相矛盾的情况,一般都会采取经济发展优先的选择。

最终导致环境法目的二元论蜕变为“经济优先”一元论,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环境的目的成为空文。

就如最早的环境基本法之一,日本的《公害对策基本法》在第1条第1款明确该法的直接目的后,在第2款中接着规定:“关于前款所规定的保护国民健康和维护生活环境,是与经济健全发展相协调的。

”但是这一条款倍受批判,人们认为它反映了工业优先的立法指导思想,就公害而言,人体健康与生活环境是很难分开的。

即使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还没有明显反映出来,但是潜在性的、积累性的影响还是存在的。

有了这一条款的规定,企业界就可以此为根据,减轻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

于是1970年,在修改《公害对策基本法》时,上述与经济健全发展相协调的条款被删除。

2、环境问题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副产品,而不是相反。

所以应对环境问题而进行的环境立法,是为应对伴随着人类社会的盲目发展(包括经济、科技的发展)而造成的人与自然严重对立而产生的环境危机。

即环境法是环境危机的产物,而不是经济危机的产物。

尽管环境立法通过对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行为的规范,将会有利于自然资源的更新、循环和再生,并最终有利于促成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但这却不应是环境法本身的目的。

这就如同《刑法》如果制定和执行得好,社会治安状况可能会更好,因而也为经济建设提供了一个安定的社会局面,并最终也有利于经济发展,但《刑法》的立法目的并非是为促进经济建设,而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一样。

论《民事诉讼法》中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论《民事诉讼法》中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论《民事诉讼法》中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Introduction随着环境问题的愈发严重,人们对环境问题的关注程度也越来越高。

政府、企业、个人都应该尽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为环境保护作出积极的贡献。

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方式,环境公益诉讼在法律中被赋予了重要的地位。

本文将侧重于民事诉讼法中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探讨在实践中如何加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运行与完善。

Part 1: The Concept and Significance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1.1 The Definition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针对大环境的诉讼方式,旨在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环保问题。

环境公益诉讼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

被赋予公益性质的环境公益诉讼对于环境保护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对象是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环境问题的主要责任人。

1.2 The Significance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重要的环境保护手段,对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问题的防范有很大的作用。

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社会性,传统的解决方式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处置。

环境公益诉讼的出现为解决环境保护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途径。

环境公益诉讼可推动环境问题的引起,而且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对环保领域的信息权保护、社会监察与保障体系构建有着重要的作用。

从而达到提高环境保护的效率和质量的目的。

Part 2: The Practice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in China2.1 The Establishment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System in China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可以追溯到2004年。

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二元序位新论——基于对起诉主体序位主流观

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二元序位新论——基于对起诉主体序位主流观

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二元序位新论——基于对起诉主体序位主流观点的评判作者:余彦马竞遥来源:《社会科学家》 2018年第4期摘要:起诉主体序位问题是困扰环境公益诉讼发展的重要问题。

通过对已有研究成果的收集、整理和归纳,从而发现学界关于原告序位的三种代表性观点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不足,需要进一步纠偏。

通过对已有研究中的合理部分进行有机结合和升华,结合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开展的现实情况,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应当坚持新型二元序位制度,即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构建起环境行政机关——环保社会组织——检察机关——公民个人,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构建起检察机关——环保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的起诉主体序位制度。

关键词:公益诉讼;环境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环保组织;个人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240( 2018 )04-0112-07环境公益诉讼具有起诉主体①多元化的显著特点。

在各类起诉主体环境公益相关性和诉讼能力均有差异的情况下,起诉主体序位制度对于最优起诉主体的寻找、提高诉讼效率等方面均有重要作用。

有基于此,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为《决定》)。

《决定》对《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修改,实际上形成了民事公益诉讼中“社会组织——检察机关”的起诉主体序位制度②,《决定》对《行政诉讼法》第25条的修改,实际上使得检察机关成为了行政公益诉讼唯一的第一序位起诉主体③。

环境公益诉讼作为公益诉讼的重要具体类型之一,其起诉主体序位问题也是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

那么,两法修改后确立的起诉主体序位制度是否能够契合当下实践需要、促进环境公益诉讼长效发展?将既有研究成果与立法进行比较,进而做出综合评判无疑是回答上述问题的重要方法之一。

通过对现有研究成果的收集、整理和归纳,笔者对以往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序位理论做了如下三种粗线条的分类:一是认为起诉主体序位应当在遵循公权主体优于私人主体基础上进行序位排列的各种观点,即“公权主体优位”说;二是在对“公权主体优位说”进行批判的基础上形成的“私人主体相对优位”说;三是认为应当根据不同类型公益诉讼对应的不同实体权利基础进行相应序位安排的“二元序位”说。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1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月7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的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四条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

第五条社会组织在提起诉讼前五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无违法记录”。

第六条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裁定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同一原告或者不同原告对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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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认知二元论
作者:李洋郑煜
来源:《世界家苑》2020年第02期
摘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客体、主体、诉讼性质方面具有二元化的特殊性,相应地在司法认知方面也具有二元性。

检察机关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其司法认知在二元体系中起到先决作用,需要以庭审实质化的理念指导调查核实程序,从而克服不当司法前见,形成正确的司法认知,保护环境民事公益。

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认知;司法前见;庭审实质化
环境,除自然之物外还包括社会因素和经济因素。

因此,涉及到环境污染和破坏的侵权行为,与普通民事侵权行为的区别在于,所侵害的客体直接地体现为特定(或不特定)群体的民事权利以及一定的普遍社会管理关系,并且更突出地体现在社会管理关系层面。

这也是环境公益诉讼产生和演进的缘由之一。

1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性
基于环境侵权行为的性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1)客体方面:权益损害和法益损害二元性。

学界有观点认为环境侵权二元性是指人身财产侵害和生态系统侵害的二元性。

但更重要的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被告的行为之所以被归为公益诉讼的对象,其根本原因在于对法益的侵害。

在环境法领域,对于法益的理解,不仅抽象于“法保护的利益”,更具体在“法保护的环境秩序”。

如在违法倾倒有毒废液致使土壤污染的案件中,环境秩序所体现的是受污染范围内的社会生存条件和经济发展条件,这种公共价值与个体权益同时存在,构成了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客体的二元性。

(2)主体方面:公益保护与司法保护互补。

所谓公益保护,是指基于环境秩序维护,通过原告的身份对环境民事公益的保护,包括社会公益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及政府部门启动磋商程序和提起生态损害赔偿诉讼。

有的观点认为“生态环境赔偿诉讼的本质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实质上,这种本质的统一背后蕴含着“公益保护”诉讼性质的同一性。

所谓司法保护,是指通过司法权的主动介入对环境民事公益的保护,在现行立法框架内是指检察机关以司法机关的身份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3)诉讼性质方面:公益与公诉并行。

公益组织和政府部门提起的环境损害赔偿之诉,其公益性毋庸置疑。

在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形下,检察机关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行使原告的权利,又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诉讼过程进行职权性的审视。


察机关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取证情况确定诉讼请求,并对裁判结果是否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进行监督,实质上体现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公诉”属性。

2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认知的二元化
(1)检察机关的司法认知。

司法认知乃是司法者对于法律问题“探寻理性的过程”。

基于检察机关的司法定位,检察机关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其中包含了两种司法认知,一种是在法院审判中法官对证据效力和案件事实的认知,另一种是基于检察权的司法权属性,检察机关站在法律监督角色地位上对证据效力和案件事实的认知。

(2)检察机关司法认知的先决性。

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而言,检察机关的司法认知决定了案件诉前阶段的演进方向。

因检察监督缺少质证辩论的环节,检察机关在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更易形成对环境公益损害的司法前见:一是对被告行为构成公益损害的前见;二是对涉案行为人责任划分的前见;三是对损害赔偿数额的前见。

造成司法前见的原因在于大量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与行政处罚案件或刑事案件相关,在之前的法律处置中,已经形成了在追究责任思路引导下的证据材料;检察机关在审查线索立案后,按照民事诉讼的原则和标准组织证据,难以避免地受到此前法律处置的影响。

3 庭审实质化理念与司法认知纠偏
(1)庭审实质化理念。

庭审实质化要解决的问题是“庭审空洞化”。

试图通过庭审对证据进行审查,进而形成正确的司法认知,是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内在要求。

在传统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中,检察机关作为案件的抗诉机关,在庭审中并不参与法庭辩论,仅对依职权调查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

在这种诉讼模式下,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以及当事人对抗诉理由的反驳意见,无从通过庭审予以争辩。

法官的司法认知来源于对书面材料的审查判断,即使在再审庭审中听取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也未对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进行实质化的“直接审理”;相应地,检察机关在调查取证时也没有将关注点放在庭审效果上,其取证往往蕴含着一定的“司法前见”,将调查的思路预先固定在了原审的错判上。

而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角色实际置于公益诉讼起诉人角色之后,检察机关需要面对的首要问题是如何通过庭审胜诉来达到对环境权益和环境秩序的保护。

(2)司法认知纠偏。

环境侵权案件在证明标准和举证责任方面不同于普通民事侵权案件;检察机关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因需要一举达到证明“权益损害”和“公益损害”两个目的,而必须采取更严格的证明标准和更审慎的举证责任。

如何消除不正确的司法前见,形成准确的司法认知,从而实现维护社会公益的诉讼目的,是摆在检察官面前的重要问题。

根据检察机关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取证特点,在起诉前检察机关应当对有关证据进行“实质检验”:一是对于证据的审查,不能仅限于形式合法的要求,还要注重审查证据的内在合理性与逻辑性;二是注重听取被告的辩解和证人的陈述,必要时组织公开听证,在检察监督中引入法院庭审的类似模式,变间接审查为直接审查;三是严格把握证据能力,对于证据来源和取证程
序不合法的证据,要依法予以排除;四是坚持严格的证明标准,对于达不到“基本事实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形,不能作为诉求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提出。

4 结语
检察机关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不可避免地要解决司法认知的二元化问题,即检察机关的司法认知与法院的司法认知如何协调统一。

检察机关的司法认知具有先决性,需要在办案中正确认识调查取证环节的司法前见,避免错误司法认知对审判环节的影响。

参考文献:
[1] 王映雪.生态损害赔偿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路径研究[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9(03).
[2] 李浩.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的本质及相关问题研究[J].行政法学研究,2019(04).
[3] 王申.法官的理性认知与司法前见[J].法律科学,2012(06).
[4] 黄河.裁判者的認知与刑事卷宗的利用[J].当代法学,2019(05).
[5] 宣刚.从“刑事印证”到“实质检验”——庭审实质化改革中事实认定模式的转变[J].宁夏社会科学,2019(04).
基金项目:山东省社科基金项目“生态法哲学视野下的低碳发展法治研究”(19CFXJ10)及淄博市重大研发计划项目“淄博市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公益诉讼机制实证研究”
(2019ZBXC280)。

作者简介:李洋,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

(作者单位: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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