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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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说明

根据人力资源管理实际需要,现对《离职管理办法》修订如下:

1、第二条“离职指员工因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或内部退养等而离开公司”,修改为“离职指员工因劳动合同终止、解除等而离开公司”。

2、第五条离职程序……(三)“离职员工为关键岗位的,按照《离任审计办法》进行审计”,修改为“离职员工为重要岗位的,按照《离任审计办法》进行审计”;(十一)“……人力资源部将该人员的社会保险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修改为“人力资源部将该人员的社会保险转至临时户、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

修订后的《离职管理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离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员工离职时,其工作能明确地转移,便于接交人完整地接任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离职指员工因劳动合同终止、解除等而离开公司。

第三条员工离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履行提前告知的程序(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除外),如违反告知程序,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员工离职审批和手续的办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对给工作造成严重影响、造成公司经济或其它方面损失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离职程序

第五条离职程序

(一)人力资源部提出离职行为处理措施,合规与风险控制部审核;

(二)人力资源部计算离职员工应发工资、违约金、经济补偿等,计划财务部进行金额的确认;

(三)离职员工为重要岗位的,按照《离任审计办法》进行审计;

(四)所在部门总经理确认工作移交无问题;

(五)计划财务部确认公司垫付的款项、借款、违约金等是否结清;

(六)办公室确认办公物品是否返还;

(七)信息技术部注销用户;

(八)其他部室确认;

(九)总裁批准;

(十)人力资源部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十一)离职人员应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人事关系档案、社会保险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组织关系、集体户口等转出,因离职人员个人原因不能及时办理转移的,离职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人力资源部将该人员的社会保险转至临时户、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

第三章工资、违约金、经济补偿等计算

第六条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依据《劳动合同书》,按照《薪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七条违约金、经济补偿依据《劳动合同书》,按照《劳动合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离职审批表

附件2:离任审计报告(或有)

本文件由人力资源部保管

附件1:关于离职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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