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的判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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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承租方损毁房屋设施拒赔偿案例分析

租赁合同纠纷:承租方损毁房屋设施拒赔偿案例分析

租赁合同纠纷:承租方损毁房屋设施拒赔偿案例分析案例详情:2019年1月,张伟(化名)与某房屋租赁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位于市中心的一套公寓。

合同中明确指出,承租方需爱护房屋及附属设施,并对任何由承租方或其家属、访客造成的损坏负责赔偿。

租赁期间,张伟在公寓内进行了一次小型装修,期间不慎损坏了墙面和地板。

房屋租赁公司在租赁期满后检查房屋时发现上述损坏,并要求张伟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然而,张伟认为损坏是轻微的,并且是无意中造成的,拒绝进行赔偿。

详细判例:房屋租赁公司于2020年3月将张伟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房屋租赁公司提供了租赁合同、房屋检查报告、损坏照片和维修报价单等证据,证明张伟确实造成了房屋和附属设施的损坏,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张伟则辩称,损坏是无意造成的,且自己已经支付了租金,认为租赁公司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超出了实际损失的范围。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承租方应当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造成租赁物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结合合同条款和损害情况,法院判决张伟需按照房屋租赁公司提供的维修报价单进行赔偿。

律师点评:本案例中,承租方张伟因装修不慎造成房屋损坏,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张伟作为承租方,有义务对租赁物进行妥善使用和保管。

即便损坏是无意造成的,也不影响其赔偿责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合理判定了赔偿责任,体现了合同法中关于责任划分的公正性。

此外,律师提醒广大租户,在租赁房屋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可能产生的责任有清晰的认识,并在使用过程中注意维护租赁物的完好。

一旦发生损坏,应及时与出租方沟通,按照合同约定妥善处理。

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承租方应当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造成租赁物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法律性考三案例分析(3篇)

法律性考三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汉族,30岁,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李某,男,汉族,35岁,某市某区居民。

双方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至法院。

2018年5月,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张某,租赁期限为3年,租金为每月5000元,租赁期满后,张某有权优先续租。

合同签订后,张某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并开始入住。

但在入住过程中,张某发现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包括墙体开裂、屋顶漏水等。

张某多次与李某协商,要求李某维修房屋,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2019年4月,张某向李某支付了第三个月的租金,并要求李某在一个月内维修房屋,否则将停止支付租金。

李某未在约定时间内维修房屋,张某遂停止支付租金,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房屋质量问题是否属于李某的维修义务范围?2. 张某是否有权停止支付租金?3. 本案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三、案例分析(一)房屋质量问题是否属于李某的维修义务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应当承担修理、更换或者减少租金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的质量标准,李某作为出租人,有义务保证房屋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

房屋存在墙体开裂、屋顶漏水等质量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张某的正常居住,属于房屋的质量问题。

因此,李某作为出租人,应当承担维修义务。

(二)张某是否有权停止支付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未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给予承租人一定的宽限期。

”本案中,张某在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后,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多次与李某协商维修,但李某未履行维修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应当承担维修义务,否则张某有权停止支付租金。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分析【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分析徐蕾诉中汇房产公司财产所有权纠纷案(判决时间:2005年4月20日,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摘要:根据《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承租人和出租人没有协商免除出租人退还押金的义务,出租人以双方签署的由其徐蕾诉中汇房产公司财产所有权纠纷案(判决时间:2005年4月20日,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摘要:根据《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承租人和出租人没有协商免除出租人退还押金的义务,出租人以双方签署的由其的解除房屋租赁关系格式合同中有“双方再无经济关系”的约定为由。

拒绝退还押金,承租人提出异议的。

出租人不能免除退还押金的义务。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押金,是承租人抵押给出租人的一笔财产,用以保证自己履行租赁合同中的义务。

承租人履行了租赁合同中的义务后,出租人应当将押金返还给承租人。

综合审查判断本案所有证据,可以认定: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在上诉人徐蕾既没有损坏租赁房屋或者租赁房屋中的物品,也没有应交而未交的费用,更没有表示放弃押金权利的前提下,对徐蕾抵押给被上诉人中汇房产公司的1600元,中汇房产公司没有返还。

该公司不返还押金的唯一理由,就在于终止协议中有“双方再无任何房屋租赁关系及经济关系”这一条款。

按照通常理解,押金法律关系是一种经济关系。

双方既然再无任何经济关系,当然包括再无押金法律关系。

但水费、燃气费的交纳与收取,也是~种经济关系。

双方在签署了“再无任何经济关系”的协议后,仍然交纳与收取这两项费用,说明他们对“再无任何经济关系”的认识,不符合常理。

上诉人徐蕾认为,“再无任何经济关系”不包括押金法律关系;被上诉人中汇房产公司虽然认为“再无任何经济关系”包括押金法律关系,但却以收费的行为,将水费、燃气费的交纳与收取排除在经济关系之外。

双方对这一条款的解释截然相反。

本案所涉酌北京市房屋租赁承租合同和终止协议,都是被上诉人中汇房产公司向上诉人徐蕾的格式合同。

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名称:甲乙双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情概述:
甲方为房屋业主,乙方为租房者,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乙方每月支付10000元作为租金,并且需要向甲方支付一年租金作为押金。

然而在租赁期内,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并且违约搬离了房屋,导致甲方损失严重。

甲方提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讼,要求乙方支付租金欠款以及违约金等赔偿。

审理结果:
法院在听证后认为,甲方提供了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据,证实了合同的存在及其内容。

乙方对签订的合同约定未全盘履行,并且无正当理由提前搬离了房屋,构成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的约定,乙方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法院最终判决乙方支付甲方租金欠款50000元以及违约金10000元,共计60000元。

乙方应在判决生效后的10日内偿
还甲方并解除合同。

该案例典型地展示了房屋租赁合同中的乙方未履行租金支付义务及搬离违约行为,以及甲方因此遭受经济损失并提起诉讼,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方式。

根据法院的判决,当事人需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的纠纷案例分析(3篇)

法律的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0年,张三(以下简称甲方)与李四(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房屋出租给乙方,租赁期限为三年,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5000元,乙方需在每月的5日前支付当月租金。

此外,合同还约定了房屋的维修责任、押金退还等条款。

在租赁期间,双方关系融洽,乙方向甲方支付了租金,甲方也履行了出租人的义务。

然而,在2013年10月,乙方因工作调动需要离开该市,遂与甲方协商解除租赁合同。

甲方同意解除合同,但要求乙方支付剩余两个月的租金及押金。

乙方认为,合同中并未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条件,且甲方已收取了押金,因此甲方应退还押金并免除剩余租金。

由于双方对押金及租金问题产生争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乙方遂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1. 乙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是否合法?2. 甲方是否应退还押金并免除剩余租金?三、案例分析(一)乙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了书面租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提前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乙方因工作调动需要离开该市,并非甲方违约,因此乙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二)甲方是否应退还押金并免除剩余租金1. 押金退还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后,对方应当及时接受履行。

对方未按照约定接受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方已履行出租人的义务,乙方也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因此,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剩余两个月的租金。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甲乙房屋租赁协议纠纷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甲乙房屋租赁协议纠纷

案例:甲乙房屋租赁协议纠纷事实经过:甲与乙签订了一份租赁协议,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双方约定租赁期为一年,月租金为2000元。

在租赁期内,甲发现乙将房屋的一间卧室改造成了办公室,并向其他人出租。

甲认为乙违反了租赁协议,侵犯了甲的权益,要求乙停止对房屋的未经授权改造并赔偿甲损失。

律师解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协议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在本案中,甲与乙签订了租赁协议,约定了租赁期、租金等事项。

乙改造房屋并将其租给他人的行为违反了协议的约定,损害了甲的权益。

根据协议的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甲有权要求乙停止对房屋的未经授权改造并赔偿损失。

建议: 1. 甲可以书面形式向乙发出通知,要求乙停止对房屋的改造,并要求赔偿损失。

2. 如果乙拒绝履行,甲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甲可以向法院提起租赁合同违约、侵权等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乙停止对房屋的改造并赔偿损失。

案例:甲乙借款协议纠纷事实经过:甲向乙借款10万元,并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

根据协议的约定,乙应当在一年内还清借款本金及利息。

然而,到期时,乙仅归还了部分本金,并拒绝支付利息。

甲认为乙违反了借款协议,要求乙归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律师解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协议是指借款人将借款合同上的款项提供给出借人使用,约定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合同。

在本案中,乙已经归还了部分借款本金,但拒绝支付利息,违反了协议的约定。

根据协议的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甲有权要求乙归还剩余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建议: 1. 甲可以向乙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乙归还剩余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提出明确的归还期限。

2. 如果乙拒绝履行,甲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甲可以向法院提起借款合同违约等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乙归还剩余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案例:甲乙劳动合同纠纷事实经过:甲作为乙公司的员工,与乙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甲从事销售工作,月工资为5000元。

然而,乙未按时支付甲的工资,并拒绝与甲进行劳动合同解除谈判。

租房带来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租房带来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乙方)与乙(甲方)于2018年10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承租乙位于某市某小区的房屋一套,租赁期限为一年。

合同签订后,甲向乙支付了租金及押金。

然而,在租赁期间,甲与乙因房屋维修、租金支付等问题发生纠纷,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返还押金。

二、争议焦点1. 甲与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2. 甲是否有权要求解除合同?3. 乙是否应当返还押金?三、法院判决1.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经审查,甲与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内容明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故该合同有效。

2. 关于甲要求解除合同的问题:法院认为,甲与乙在租赁期间发生纠纷,但双方均未违反合同约定,故不存在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

然而,考虑到甲在租赁期间遭受房屋漏水、电路故障等问题,严重影响居住,甲有权要求乙进行维修。

由于乙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维修义务,甲有权解除合同。

3. 关于乙返还押金的问题:法院认为,甲与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押金在合同解除后返还。

由于甲已依法解除合同,乙应当返还押金。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甲与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民事案例分析:何某诉陈某房屋租赁纠纷案

民事案例分析:何某诉陈某房屋租赁纠纷案

上诉人何某华、唐某贤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01)浦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何某华、被上诉人陈某贤到庭参加诉讼。

唐某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995年原告陈某贤的父亲陈某尝为了租赁被告何某华和唐某贤位于洋浦经济开发区港外公路的第十二间房屋,于当年1月5日和4月1日分别向二被告交付了1000元人民币,共计2000元人民币。

何某华和唐某贤于4月1日向陈某尝出具收据一张,上面书写“今收到陈某尝交来房屋押金人民币贰仟元正”。

但双方并未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后因陈某尝与二被告就房屋租赁的主要条款未达成一致,故陈某尝并未实际租赁和使用该房屋。

后陈某尝多次索款,二被告均未将该款给予陈某尝。

1999年月3月18日,陈某尝因病死亡。

后原告也多次向被告索款,被告均以陈某尝已实际使用该房屋为由拒绝给予该款。

陈某尝死后,其继承人吴小岩、陈桃女、陈二桃、陈仙桃、陈福桃等继承人达成协议,将陈某尝生前所有债权债务由原告承担。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交的房屋押金收据,陈某尝死亡的证明,原告与陈某尝父子关系的证明,吴小岩等人所签订的协议,当事人的陈述等。

(文中姓名均为化名)原判认为,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施前成立的合同,应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当事人未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则合同并未成立。

故本案房屋租赁合同并未成立。

在合同未成立情况下,双方对被告收取原告的2000元性质、功能未作约定,因此不能认为此2000元为法律意义上的定金。

被告主张原告已实际使用该房屋,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对被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被告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占有原告交来的2000元,应予返还。

原告主张返还2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租赁合同纠纷判例案例

租赁合同纠纷判例案例

租赁合同纠纷判例案例一、案例背景。

有个房东老张,他在城市的一个热闹地段有一套小公寓。

这老张啊,一直想把这个小公寓租出去,多赚点外快。

后来呢,有个年轻人小李来租这个房子了。

二、合同签订。

老张和小李签了一份租赁合同。

合同上白纸黑字写得明明白白,租金每个月1500元,押一付三,而且规定了小李不能在房子里搞啥违法乱纪的事儿,也不能随便改造房子的结构。

小李呢,看了合同觉得没毛病,就开开心心地交了钱,搬进去住了。

三、纠纷产生。

住了几个月后,小李突然跟老张说,这房子啊,冬天冷得像冰窖,暖气根本不热乎。

老张一听就不乐意了,说:“这房子的暖气一直都这样啊,之前的租客也没说啥。

”可小李觉得这影响他正常生活了,他要求老张要么修好暖气,要么降低租金。

老张不同意啊,他觉得小李就是想占便宜。

四、打官司了。

小李一气之下,就把老张告到法院了。

在法庭上,小李说:“法官大人啊,您想想,冬天冷得我晚上睡觉都得盖三层被子,这还叫正常的居住环境吗?我要求房东把暖气修好,要是修不好,就得给我减租金,不然我这钱花得太冤枉了。

”老张也有自己的说法:“法官啊,这房子的暖气一直是这个样子,不是我故意不管,这小伙子就是事儿多。

”五、法院判决。

法官经过调查了解到,这房子的暖气确实存在问题,温度达不到正常的居住标准。

最后呢,法院判决老张要在一个月内把暖气修好,如果修不好呢,就得给小李每个月减少500元的租金,直到暖气修好为止。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啊,房东呢,有义务提供一个符合居住条件的房子,租客如果遇到问题,也得用合理合法的方式去解决,可不能随便就自己搞事情或者房东就完全不管租客的合理诉求。

拖欠房租法律案例分析(3篇)

拖欠房租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乙双方于2019年6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某市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乙方,租赁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

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5000元,乙方应于每月5日前向甲方支付当月租金。

合同签订后,乙方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但此后一直未支付租金。

二、案件经过2021年7月,甲方多次与乙方联系,要求乙方支付拖欠的租金,但乙方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甲方无奈之下,于2021年8月向某市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支付拖欠的租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乙方在法庭上辩称,自己因工作原因导致收入减少,无力支付租金,请求法院判决甲方给予一定的宽限期。

同时,乙方提出甲方在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自己无法正常居住,要求甲方退还部分租金。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

关于乙方提出的房屋质量问题,法院认为,乙方在入住前已对房屋进行验收,且未在合同中约定房屋质量问题,故乙方主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缺乏依据。

法院判决如下:1. 乙方应立即支付甲方自2020年6月起至2021年8月止拖欠的租金共计3万元。

2. 乙方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每月租金的千分之五计算,自2020年6月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3. 乙方要求甲方退还部分租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拖欠房租纠纷案件,涉及租赁合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租赁合同的有效性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

合同约定了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等主要内容,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出租屋法律问题案例分析(3篇)

出租屋法律问题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屋租赁市场日益活跃。

然而,在房屋租赁过程中,各类法律问题也随之涌现。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出租屋法律问题案例进行分析,旨在为广大租赁双方提供法律参考。

案例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情简介甲某(出租人)与乙某(承租人)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乙某租赁甲某位于某市某小区的房屋一套,租金为每月3000元。

合同中约定,乙某应于每月5日前支付租金,租赁期满后,乙某应将房屋退还给甲某。

然而,在租赁期间,乙某因故未能按时支付租金,甲某多次催收无果,遂将乙某诉至法院。

(二)法律分析1. 乙某未按时支付租金,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乙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2. 甲某作为出租人,有权要求乙某支付欠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解除合同。

”甲某有权要求乙某支付欠租。

3. 关于乙某是否应承担违约金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若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甲某可要求乙某支付欠租及利息。

(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某未按时支付租金,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乙某支付甲某欠租及利息。

二、案例二: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纠纷(一)案情简介丙某(出租人)与丁某(承租人)于2018年6月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丁某租赁丙某位于某市某小区的房屋一套,租金为每月5000元。

合同中约定,租赁期满后,丁某有权续租。

然而,在租赁期间,丁某因工作原因需搬家,遂向丙某提出解除租赁合同。

丙某认为,丁某未提前通知且未支付违约金,拒绝解除合同。

合租房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合租房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小区一套三室两厅的房屋,业主将其出租给甲、乙、丙三人合租。

甲、乙、丙三人签订了一份《合租协议》,约定每月租金为6000元,由甲、乙、丙三人共同承担。

协议中还约定了房屋的维修、水电费分摊等事项。

在居住过程中,甲、乙、丙三人因租金、水电费分摊等问题产生纠纷,导致合租关系破裂。

二、纠纷焦点1. 甲、乙、丙三人关于租金、水电费分摊等事项的争议。

2. 房屋维修费用由谁承担。

3. 合租协议的效力问题。

三、案例分析1. 关于租金、水电费分摊等事项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甲、乙、丙三人在签订合租协议时,已经明确了租金、水电费分摊等事项,因此,该协议对三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关于租金、水电费分摊等事项的争议,应当依据《合租协议》的规定进行解决。

若协议中未明确规定,则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着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协商解决。

2. 关于房屋维修费用由谁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一方负担因维修、更换、加固、改造等而产生的费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

在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在签订合租协议时,已经明确了房屋维修费用由谁承担,因此,该协议对三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若协议中未明确规定房屋维修费用由谁承担,则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着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合租协议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在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在签订合租协议时,已经明确了合租关系,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四、处理建议1. 甲、乙、丙三人应首先依据《合租协议》的规定,协商解决租金、水电费分摊等事项的争议。

房屋租赁合同指导性判例

房屋租赁合同指导性判例

房屋租赁合同指导性判例今天咱们来讲讲房屋租赁合同的事儿。

你们知道吗?就像你把自己心爱的小玩具租给小伙伴玩,要讲好怎么租、租多久、有没有弄坏了要赔之类的,房子出租也是这样的呢。

有这样一个故事。

王叔叔有一套小房子,他想把房子租出去。

张哥哥呢,想租房子住。

他们就签了一个合同,就像两个人拉勾勾说好的约定一样。

合同上说每个月张哥哥要给王叔叔1000元房租,而且要提前10天给。

可是呢,住了几个月后,张哥哥总是不按时交房租,每次都拖拖拉拉的。

王叔叔就很生气,觉得张哥哥没有遵守他们之间的约定。

这就像你和小伙伴说好了轮流值日,结果小伙伴总是耍赖不想做一样。

后来啊,王叔叔就把张哥哥告到了法院。

法院看了他们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现上面写得清清楚楚的,每个月的房租金额和交租时间。

最后法院就判定张哥哥做得不对,让张哥哥按照合同的规定交房租,还让他给王叔叔一点补偿,因为他没有按时交租给王叔叔带来了麻烦。

还有一个例子。

李奶奶把房子租给了赵阿姨。

合同里说赵阿姨不能在房子里随便乱改房子的结构,不能在墙上乱打孔什么的。

可是赵阿姨想在墙上装一个大书架,就自己打孔了。

李奶奶发现后很心疼自己的房子,也把赵阿姨告到了法院。

法院一看合同,就知道赵阿姨违反了合同里的规定。

法院就让赵阿姨把墙恢复原样,还得给李奶奶一些钱作为赔偿。

从这些故事里呀,我们能明白房屋租赁合同是很重要的。

就像我们答应别人的事情一定要做到一样。

合同里写的东西,大家都要遵守。

如果租客不遵守,房东可以像王叔叔和李奶奶一样,去法院找法官叔叔阿姨帮忙。

如果房东不遵守呢,租客也可以去法院。

比如说,有的房东答应租客房子里会有空调可以用,结果租客住进去发现空调是坏的,房东又不管。

那租客就可以拿出合同来说事儿,让房东把空调修好。

所以呀,不管是要租房子的人,还是有房子要出租的人,在签房屋租赁合同的时候,都要把各种事情写得明明白白的。

像每个月多少钱房租、什么时候交房租、房子里有什么东西可以用、不能做什么事情,都要写好。

法律案例分析法律关系(3篇)

法律案例分析法律关系(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乙双方于2018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限为3年,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

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人民币6000元,租金支付方式为每月支付一次,乙方应于每月1日前将租金支付给甲方。

合同还约定,乙方在租赁期间应对房屋进行合理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转租房屋,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019年6月,乙因工作调动需要搬离该房屋,但乙方在搬离前并未支付2019年6月的租金。

甲乙双方就租金支付问题产生争议,乙方认为其已经搬离房屋,无需再支付租金;甲方则认为,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应支付全部租金,包括已经搬离房屋后的租金。

二、案件分析(一)法律关系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甲乙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

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合同约定,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 甲乙双方之间的租金支付关系。

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应支付每月6000元的租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本案中,乙方未支付2019年6月的租金,侵犯了甲方的租金收取权。

3. 甲乙双方之间的房屋使用关系。

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在租赁期间应对房屋进行合理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转租房屋。

本案中,乙方未支付租金,但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是否为乙方,需要进一步调查。

(二)争议焦点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乙方是否应当支付2019年6月的租金。

2. 乙方是否应当支付已经搬离房屋后的租金。

(三)法律规定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文书裁判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文书裁判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张某,男,35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李某,男,45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事实: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将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住宅出租给李某,租赁期限为5年,自2010年6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

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人民币5000元,李某需于每月的1日前支付当月租金。

合同中还约定,租赁期间,房屋的维修责任由张某承担,但李某需保证房屋的合理使用。

2012年7月,李某因工作调动,需要提前终止租赁合同。

李某于2012年6月30日向张某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搬离房屋。

张某收到通知后,认为李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且房屋存在损坏,遂拒绝解除合同。

2012年8月,李某将房屋内的部分家具损坏,并与张某协商赔偿事宜。

张某要求李某赔偿家具损失人民币10000元,但李某认为张某未履行房屋维修义务,导致家具损坏,不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李某遂起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李某是否有权解除租赁合同?2. 房屋内的家具损坏责任应由谁承担?三、裁判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租赁合同约定或者使用目的的,出租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维修。

不及时维修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四、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1. 关于李某是否有权解除租赁合同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李某因工作调动需要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属于不可抗力因素。

法律案例分析争议焦点(3篇)

法律案例分析争议焦点(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将位于某市的房屋出租给李某,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每月人民币5000元,租赁期满后,李某有权优先续租。

合同签订后,李某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并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屋。

然而,在租赁期满后,李某未与张某续签合同,而是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

张某得知此事后,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遂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

李某则认为,其转租行为并未对张某造成实际损失,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李某的转租行为是否构成违约?2.如果李某的转租行为构成违约,其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三、争议焦点分析1.李某的转租行为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李某不得转租房屋。

因此,李某在租赁期满后,未经张某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是否构成违约,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李某在签订合同时,是否知道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不得转租?(2)李某在转租房屋时,是否履行了通知义务?(3)李某转租房屋的行为是否对张某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际损失?根据以上分析,李某的转租行为可能构成违约。

因为:(1)李某在签订合同时,可能并不知道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不得转租,但其在转租房屋时,并未履行通知义务,也未与张某协商一致。

(2)李某转租房屋的行为可能对张某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际损失,如影响了张某的再出租权益等。

2.如果李某的转租行为构成违约,其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调整的案例分析(3篇)

法律调整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屋租赁市场日益活跃。

然而,在房屋租赁过程中,租赁双方因合同条款、租金支付、房屋损坏等问题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进行分析,探讨我国法律在调整此类纠纷中的作用。

二、案例简介2019年,某城市居民张先生(以下简称甲方)与李女士(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其位于该市某小区的房屋出租给乙方,租赁期限为两年,租金每月5000元。

合同中还约定了房屋的维修责任、押金退还等条款。

在租赁期间,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租金,但未对房屋进行合理维护。

房屋出现多处损坏,如墙面脱落、地板损坏等。

甲方多次要求乙方修复,但乙方以各种理由推脱。

房屋到期后,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退还押金,且未支付最后一个月的租金。

甲方遂将乙方诉至法院。

三、案件焦点1. 乙方是否应当承担房屋损坏的责任?2. 乙方是否应当退还押金?3. 乙方是否应当支付最后一个月的租金?四、法院判决1. 乙方应当承担房屋损坏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租赁物,不得损害租赁物的使用价值。

”本案中,乙方未对房屋进行合理维护,导致房屋损坏,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 乙方应当退还押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租赁期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退还租赁物,并支付租金。

”本案中,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退还押金,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退还押金。

3. 乙方应当支付最后一个月的租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租赁期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

”本案中,乙方未支付最后一个月的租金,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租金。

五、案例分析1. 法律调整的作用:本案中,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进行了公正审理,维护了甲方的合法权益。

真实法律案例故事分析(3篇)

真实法律案例故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王某某与李某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王某某将位于某市的房屋出租给李某某,租赁期限为两年,租金为每月1万元。

合同中明确约定,租赁期满后,李某某有优先续租权。

然而,在租赁期满后,双方因续租问题产生纠纷,王某某拒绝将房屋继续出租给李某某,李某某遂将王某某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李某某是否享有优先续租权?2. 王某某是否有权拒绝将房屋继续出租给李某某?3. 李某某的租金支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三、案例分析1. 关于优先续租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有权按照原租赁合同的条件续租,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本案中,王某某与李某某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李某某享有优先续租权。

因此,在租赁期满后,李某某有权按照原租赁合同的条件续租。

王某某无正当理由拒绝续租,违反了合同约定。

2. 关于王某某是否有权拒绝续租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然而,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不得滥用其权利损害承租人的利益。

本案中,王某某拒绝续租的主要理由是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因此,法院认为王某某无正当理由拒绝续租,判决王某某继续履行合同,将房屋出租给李某某。

3. 关于租金支付问题根据合同约定,李某某应每月支付1万元租金。

在租赁期间,李某某按时支付了租金,并无违约行为。

因此,法院判决李某某继续支付租金。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某与李某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优先续租权问题,法院支持了李某某的主张,判决王某某继续履行合同,将房屋出租给李某某。

关于租金支付问题,法院认为李某某已按时支付租金,无需再支付。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合同纠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对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案例的分析

对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案例的分析

对⼀起房屋租赁纠纷案例的分析对房屋租赁纠纷案例的分析,下⾯店铺⼩编为⼤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家有所帮助,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对⼀起房屋租赁纠纷案例的分析[案情简介]⼀套三室⼀庭的房⼦,甲⼄两⼈租住了其中的两间,经过房东的同意,甲⼄两⼈将剩下的⼀室转租给⼀对夫妻丙,他们⼝头约定,租期从2008年3⽉到12⽉份,房租每两个⽉交⼀次,先⾏交纳两个⽉的房租1500和定⾦1000元。

四⽉份的时候⼄由于⼯作关系和房东解除了房屋租赁合同,随后⼄的房间租给了另外⼀对夫妻丁。

5⽉份丙夫妻两个想退房,随与甲产⽣了纠纷。

夫妻丙提出:1.合同的⼀个当事⼈⼄搬⾛,合同变更了当事⼈合同⽆效,要求退还定⾦解除合同;2.他们租房的时候是两个单⾝的⼈,但是现在⼀个房间租给了两外⼀对夫妻,他们可以⽤的公共空间减少了,以次要求解除合同。

[法理分析]⾸先,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这个房屋租赁的⼝头协议是有效的。

对可撤消可变更的情形我国《民法典》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第⼀百四⼗七条【基于重⼤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效⼒】基于重⼤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为,⾏为⼈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百四⼗⼋条【以欺诈⼿段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效⼒】⼀⽅以欺诈⼿段,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受欺诈⽅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百四⼗九条【受第三⼈欺诈的民事法律⾏为的效⼒】第三⼈实施欺诈⾏为,使⼀⽅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为的,受欺诈⽅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百五⼗条【以胁迫⼿段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效⼒】⼀⽅或者第三⼈以胁迫⼿段,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受胁迫⽅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百五⼗⼀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为的效⼒】⼀⽅利⽤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为成⽴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律案例过程分析报告(3篇)

法律案例过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民事侵权纠纷,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至法院。

原告王某系房屋所有权人,被告李某系房屋承租人。

双方于2018年1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租赁王某的房屋用于居住,租赁期限为一年。

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2000元,押金为一个月租金,共计2000元。

租赁期满后,李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王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

二、案件审理过程1. 立案阶段原告王某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及相关证据,包括房屋租赁合同、证人证言等。

被告李某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

2. 开庭审理阶段(1)法庭调查在法庭调查阶段,原告王某提交了房屋租赁合同、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被告李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被告李某承认其未支付租金,但辩称其经济困难,请求法院给予缓交。

(2)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阶段,原告王某认为被告李某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李某则认为其经济困难,请求法院给予缓交。

(3)法庭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李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

鉴于被告李某经济困难,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支付原告王某租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并给予被告李某三个月的缓交期限。

三、案例分析1. 案例特点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涉及房屋租赁合同违约责任。

本案的特点在于:(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法律适用明确,争议焦点集中;(3)当事人法律意识较强,能够积极配合法院审理。

2. 案例分析(1)合同法适用本案中,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被告李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

(2)违约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李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应承担违约责任。

(3)缓交期限考虑到被告李某经济困难,法院给予其三个月的缓交期限。

这一判决既保护了原告王某的合法权益,又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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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的判例分析基本案情]原告:杭州市古荡镇益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益乐村)。

被告:浙江益爱电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爱公司)。

第三人:杭州大排大快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排大公司)。

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高新支行文西分理处(以下简称文西分理处)。

第三人:杭州新时代装饰材料市场(以下简称新时代市场)。

第三人:杭州荣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达公司)。

原告益乐村和被告益爱公司于1994年6月9日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益乐村将其位于杭州古荡文三路边,建筑面积共计2万平方米的6幢商业用房及空场地出租给益爱公司开设杭州电子城,租用期自1995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12月31日止;益乐村在1994年9月30日前完成6幢楼房的室内地砖铺设、外墙贴瓷条砖、四周铁栅围墙、场内空地混凝土平整、修通文三路至电子城的道路等项目,逾期不能交付使用,作违约处理。

合同还对租金的数额、交付的时间及违约责任,合同变更、解除的条件等均作了规定。

合同订立后,益乐村将上述6幢商业楼交付益爱公司使用。

因益乐村未依约对楼房进行装饰和修通道路,益爱公司则自行出资修建。

同年11月28日,益乐村出具授权书一份,明确将合同规定的6幢楼房出租权授予益爱公司,授权期自1995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房屋管理及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益爱公司负担。

1996年9月5日,益乐村与益爱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益爱公司同意益乐村收回原合同中的1号、2号、4号和5号等四幢商业楼,所欠租金在该4幢大楼的装饰及其他投资款中相抵结算。

同月,双方又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益乐村将6幢商业用房中的3号、6号楼计6399平方米及空场地出租给益爱公司开设杭州电子城,租用期从1996年8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止;1996年12月31日前的月租金为每平方米12元,以后每两年在原租金数额上递增2元,益爱公司按月支付租金,拖欠两个月以上,益乐村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原租赁合同同时终止,有关原合同所约定的租金,以双方9月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

上述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益爱公司将1号、2号、4号和5号楼归还了益乐村,并将其在该4幢楼房中的装饰、改建及修路费共计4617263.30元的清单交给益乐村。

随即益乐村将上述4幢楼房转租给他人使用,但未对益爱公司提交的费用清单进行审核。

益爱公司则就其承租的3号、6号楼进行改建并增添设施(鉴定价值为343184元)并先后与文西分理处、大排大公司、荣达公司、新时代市场分别订立了使用面积、租用期及租金不等的房屋租赁合同,并交付使用。

其中益爱公司与新时代市场后来又签订一份协议,协议约定新时代市场租用的3号楼第一、二层(部分)1200平方米营业房,益爱公司同意从1997年7月1日起退还给益乐村,再由益乐村与新时代市场另行签订租房协议。

但新时代市场既未与益乐村签订协议,也未将所租用的营业房归还给益乐村。

1999年1月29日,益乐村因与益爱公司就租金支付及装饰、修路费用等发生争议,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终止双方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判令益爱公司支付租金及利息8320878.49元,并承担诉讼费。

益爱公司则提出反诉,请求判令益乐村支付未按约装饰楼房和修通道路的违约金40万元,并负担诉讼费。

[裁判要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追加大排大公司、文西分理处、新时代市场和荣达公司为本案第三人。

经审理,杭州中院认为:益乐村与益爱公司1996年9月签订的补充协议及租赁合同,明确约定1994年6月的租赁合同终止。

益乐村在收回4幢楼房后,应对益爱公司在其中的装修改建投资款委托有关部门审计,折抵益爱公司的租金。

但益乐村未按约定履行,便将4幢楼房另行出租他人后改建,致使现在无法审计,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应由益乐村承担。

而益爱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房租,已构成违约,益乐村据此要求终止租赁关系,由益爱公司支付拖欠租金的理由正当,予以支持。

鉴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存在违约行为,由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益乐村与益爱公司间的租赁关系终止后,益爱公司应归还房屋,文西分理处、大排大公司、荣达公司、新时代市场亦应随之归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该院于2000年2月2日作出以下判决:一、益乐村与益爱公司1996年9月签订的租赁合同终止履行。

二、益爱公司、新时代市场、荣达公司、大排大公司、文西分理处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其使用的位于杭州文三路北侧属益乐村的3号、6号楼房归还给益乐村。

三、益爱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益乐村房屋租金6394276元(自1995年1月1日起至2000年1月31日止,扣除已付租金)。

四、益乐村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益爱公司1、2、4、5号楼的改建装修、道路等投资款3464276.20元五、新时代市场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益乐村房屋使用费551000元(自1997年7月1日起至2000年1月31日止)。

六、驳回益乐村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益爱公司的反诉请求。

一审判决后,第三人大排大公司、文西分理处不服,分别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审被告益爱公司也曾提出上诉,但因其未按规定预交二审诉讼费,依法被视为自动撤回上诉。

大排大公司上诉称:我司与益乐村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同时又与益乐村、益爱公司三方订立协议,益乐村将其在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委托给益爱公司享有,我司已按约支付了房租,原审判令我司承担腾退承租房,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

请求查清事实,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益乐村辩称,三方协议为办理营业执照所用,不具有法律效力,要求驳回大排大公司的上诉。

益爱公司对大排大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无异议。

文西分理处上诉称:益乐村与益爱公司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目的,系由益爱公司开办电子市场进行招商经营,且益乐村还出具授权书,将6幢房屋的出租权授予益爱公司,事实证明益爱公司原本就不是房屋的直接使用者;分理处据此与益爱公司签订合同,付清租金而取得承租房使用权的行为合法,且不存在履行合同义务的过错,原审判令分理处腾退房屋违反法律规定。

请求将案件发回重审或撤销原判第二项,改判分理处不需腾退房屋和享有继续使用的权利。

益乐村辩称,分理处与益爱公司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并未经我村同意,属非法转租,要求驳回分理处的上诉请求。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益乐村与益爱公司在履行租赁合同过程中均有违约之行为,原判终止合同的履行,并以各自过错相抵的认定合理,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

但益爱公司基于其与益乐村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出租授权书,开办电子市场招商转租房屋;大排大公司、文西分理处、荣达公司、新时代市场等原审第三人据此与益爱公司订立租赁合同,依约占用房屋,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符合本案各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追求的合同目的。

依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应从相互间合同的约定。

据此,为稳定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当事人的交易安全,在出租人益乐村与承租人益爱公司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履行后,益爱公司原与大排大公司等本案原审第三人间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依法应继续履行。

鉴于本案实际情况,益爱公司在上述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可由益乐村承受,大排大公司等原审第三人已支付的租金,应由益乐村与益爱公司结算;未支付的租金,则由益乐村依合同行使权利。

上诉人大排大公司、文西分理处要求继续使用承租房屋的上诉主张成立,原判要求第三人腾退房屋的实体处理,及对益爱公司应归还的3号、6号楼房中增添的附属物未作认定,均属不当,应予以纠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之规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15日判决如下:一、维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杭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六、七项。

二、撤销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杭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第二、五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三、益爱公司应于本判决送达后30日内,将其使用的位于杭州文三路西益乐路1号属益乐村所有的3号、6号楼中的房屋,腾空归还给益乐村。

四、益爱公司对3号、6号楼的房屋改建,由益乐村折价补偿益爱公司343184元,于本判决送达后10日内付清。

五、2000年2月1日至房屋实际腾退之日的租金,益爱公司应按1996年9月租赁合同确定的月租金数额,于腾退之日据实偿付给益乐村。

六、益爱公司原与大排大公司等原审第三人间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继续履行,益爱公司的合同权利义务由益乐村承受。

[法理评析]本案法律关系相对复杂,存在出租和转租两个法律关系,涉及出租人、承租人、次承租人三方利益。

如何理解两个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尤其是当出租合同被要求终止时,如何认定转租合同的效力,成了本案的关键问题。

另外,本案的审理还涉及第三人的追加、附属物的认定、违约责任的处理、转租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等诸多法律问题,现择其要进行分析。

(一)出租合同的效力及违约责任的处理益乐村和益爱公司就房屋租赁先后签订有合同两份和补充协议一份,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依法应认定有效。

对此,一审、二审亦无歧见。

益乐村在履行租赁合同过程中,没有按照约定对出租的楼房进行装饰和修通道路,在益爱公司自行出资修建后,又没有及时对益爱公司依补充协议交回的4幢楼房进行有关费用的审核,以折抵租金;而是直接将该4幢楼房出租给他人,导致被改建后无法审计,对本案的纠纷负有一定的责任,其行为已构成部分违约。

承租人益爱公司在出租人益乐村没有及时依约修膳房屋和道路的情况下,为推动合同履行,减少损失,主动垫资修建,值得肯定。

由于益爱公司和益乐村事后又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和新的租赁合同,明确将原租赁合同废除,据此可以认定益爱公司对益乐村不按约修房建路的行为已达成谅解,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新的租赁合同为准。

一审法院驳回益爱公司的反诉应属正当。

惟益爱公司没有遵照新租赁合同的约定,逾期两个月以上未交租金,已构成对新合约的根本性违反,益乐村根据合同规定,要求终止履行租赁合同理由正当,一审、二审法院对此均予以支持。

鉴于益乐村也有部分违约的事实,一审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判令双方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即益乐村承担怠于审计的风险,4幢楼房的修缮及修路费用,主要参照益爱公司提交的“投资款清单”核定,其间损失由益乐村承受。

这样处理违约责任,可谓自负其责,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二)转租合同的效力及合同主体变更对出租合同,一审、二审都支持了益乐村的主张,同意终止履行。

但出租合同被终止后,转租合同的效力如何,是否应继续履行?两审法院意见有分歧,杭州中院根据益乐村和益爱公司出租合同“拖欠两月租金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的规定,判令终止双方的租赁合同,除承租人益爱公司外,次承租人文西分理处、大排大公司、荣达公司、新时代市场所占用的房屋亦应一并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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