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机关事业单位请销假管理办法-精选word文档 (9页)

合集下载

机关事业单位请销假管理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请销假管理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请销假管理制度
一、全局工作人员请事假、病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等,须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交组织人事处留存.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电话告知审批人,事后补办手续.假期结束后,须在2日内向审批人和组织人事处销假。

二、工作人员请探亲假、年休假、婚假,原则上应一次休完法定天数。

分两次休假的,应先经分管领导同意,分别办理请假手续。

三、工作人员请事假应详细说明原因,请病假3天以上须出具医院证明。

四、工作人员请探亲假、年休假、婚假,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审批。

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领导审核,局长批准。

各处室、单位副职请假,3天以上,由局分管领导审核,局长批准,2天以内(含2天)由局分管领导批准。

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含1天),由所在处室或单位负责人审批,1天以上由处室或单位负责人审核,局分管领导审批。

五、经批准参加专业培训、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学历学习,因面授、培训或考试占用工作时间的,不记作事假.未经批准参加学习、培训的,不得占用工作时间,确需占用的,须请事假,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六、请假人因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须事先报经审批人同意,假期结束后补办续假手续,否则,超假时间按旷工处理。

机关单位请销假管理制度

机关单位请销假管理制度

机关单位请销假管理制度一、制度背景请销假管理是每个机关单位都需要建立和完善的制度,目的是为了规范员工的请销假行为,提高请销假的效率和管理水平,使其更加符合单位的工作需要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全部在职员工,包括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工勤人员等。

三、请假的种类和条件1.年休假: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员工经过一年的连续工作后,有权享受带薪年休假。

员工需要提前申请,注明请假时间和原因,经过上级批准后方可享受年休假。

2.病假:员工如有疾病需要请假,需提供本人或法定亲属的医疗证明,由单位指定医院或医生作出诊断并出具医疗证明,经过上级批准后方可享受病假。

3.事假:员工如有特殊事情需要请假,需要提前向上级申请,注明请假时间和原因,经过上级批准后方可享受事假。

4.婚假、丧假、产假等其他假期的申请和享受,按照国家法律和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四、请假程序1.请假申请:员工需要提前向上级申请请假,注明请假时间和原因,并填写请假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2.请假审批:上级对请假申请进行审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准或驳回的决定。

如需驳回请假申请,上级需要给出理由。

3.请假通知:单位需要将请假的决定及理由通知请假人,并告知请假的时间和具体要求。

4.请假登记:单位需要将请假的人员信息进行登记,包括请假的时间、天数、种类、原因等,以便于进行假期统计和管理。

五、销假的程序1.销假申报:员工在请假结束后,需要主动向单位申报销假,注明销假的时间和原因,并填写销假申请表。

2.销假批准:单位对销假申请进行审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准或驳回的决定。

如需驳回销假申请,单位需要给出理由。

3.销假通知:单位需要将销假的决定及理由通知请假人,并告知销假的时间和具体要求。

4.销假登记:单位需要将销假的人员信息进行登记,包括销假的时间、天数、种类、原因等,以便于进行假期统计和管理。

六、制度监督和考核1.监督机构:单位请销假管理工作由人事部门负责监督,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请销假工作的督查和总结。

事业单位请销假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请销假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事业单位内部管理,确保单位工作秩序和效率,维护事业单位正常运转,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请销假范围1.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或因私离岗外出,不能正常在岗工作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履行请假和销假手续。

2. 离岗外出或不能正常在岗工作半天以上的,均须履行请假手续。

三、请假类型及审批权限1. 因公请假:- 干部因公离岗半天以内的,填写《外出单》并由分管领导批准。

- 因公请假半天以上,五天以下,需填写《请假单》由分管领导审核,主任审批;五天以上,由分管领导审核,党工委书记审批。

2. 因私请假:- 因私请假一天以内,填写《请假单》由分管领导批准。

- 因私请假一天以上,五天以下,由分管领导审核,主任审批;五天以上,由分管领导审核,党工委书记审批。

3. 领导干部因公离岗半天以上,需口头向党工委书记请假。

因私请假离岗的,须填写《请假单》并由主任审核,党工委书记审批。

四、请假手续及备案1. 请假一律为事前请假,严禁事后或事中补假。

2. 请假手续的审批程序,原则上由请假人本人亲自办理。

因生病、住院等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家人或事后补办。

3. 请假后,假条备案。

五、请假期限及事假累计1. 事假期限:每次事假一般在5个工作日以内,特殊情况最长一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全年累计事假(不含用年休假冲抵的事假天数,下同)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2. 事假审批:- 全年累计事假在5个工作日以内,由所在单位审批。

- 全年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不到20个工作日,由请假人填写《请假申请表》一式二份,经所在单位批注意见后报县教育局审批。

- 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由请假人填写《请假申请表》一式三份,经所在单位和县教育局批注意见后,报县人事局审批。

六、违规处理1. 对不按请假程序外出、请假逾期不归违规人员,一经查出,视情况轻重给予严肃批评、通报,并将依照效能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最新】机关事业单位请假条例word版本 (9页)

【最新】机关事业单位请假条例word版本 (9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机关事业单位请假条例篇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暂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暂行)一、病假(一)请假手续1、请假请病假七天以上的,须本人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医疗专家出具的病休意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2、续假请病假两个月以上的,须本人每月到单位(本人确实不能回单位的,单位须派人面见本人核实病情)办理续假手续后方可继续休假。

病休期满恢复工作后,不是因为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串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一年内又续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3、医务鉴定请病假六个月以上的,单位须对请假者进行医务鉴定。

经县级以上医务鉴定部门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按旷工论处。

经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办理病退手续。

经鉴定因病不能正常工作,但又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准其继续休假;每满六个月再进行鉴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休假。

超出国家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的,根据国家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二)病假待遇1、基本工资①工作人员病假不满两个月的,发给基本工资。

②工作人员病假两个月以上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

③工作人员病假六个月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试用期人员请病假的,以其试用期工资为基数计发病假工资;其试用期相应延长。

2、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①执行统一津补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生活性补贴。

对工作性补贴,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事业请销假管理制度

事业请销假管理制度

事业请销假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员工请假和销假的管理,健全请销假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事业单位全体员工的请假和销假管理。

第三条请假和销假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请假和销假的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制度,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具体执行。

第五条请假和销假的管理应以做好员工工作为宗旨,积极协助员工完成请假和销假手续。

第六条员工请假应提前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不得随意请假,应尊重请假制度。

第七条员工销假应及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延长请假时间。

第八条请假和销假过程中如有违纪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请假管理第九条员工请假应提前向上级主管报告,并填写请假申请表,注明请假事由、请假时间、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条员工请假应与请假事由有关的相关部门协商,并得到认可后方可请假。

第十一条员工应提前规定的时间办理请假手续,不得在工作时间突然请假。

第十二条员工请假时间不得超过规定的天数,超过时间应及时向公司申请。

第十三条员工请假时间较长或请假事由较为特殊的,应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请假期间,员工应保持手机畅通,随时接受公司的联系和安排。

第十五条请假期间如有紧急工作需要处理,员工应积极协助解决。

第十六条请假结束后,员工应及时向公司销假,提交销假申请表并注明销假时间。

第十七条请假期间员工如有违纪行为,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销假管理第十八条员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应按照请假的时间销假。

第十九条员工应填写销假申请表,注明销假事由、销假时间等内容。

第二十条员工销假时应将销假申请表交给上级主管审核后方可办理销假手续。

第二十一条员工有特殊情况需延长请假时间的,应提前向公司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批准后方可延长请假时间。

第二十二条员工在请假期间如有重要紧急事宜无法按时销假的,应提前向公司说明情况,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三条员工应在销假后按时回到岗位,参加工作,恢复正常的工作状态。

机关单位的销假管理制度

机关单位的销假管理制度

机关单位的销假管理制度一、概述本文档旨在制定机关单位的销假管理制度,以规范和简化机关单位员工的销假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机关单位的员工,包括全体工作人员和领导。

三、销假申请流程1. 员工在准备销假前,应提前向所在部门或直接上级提交销假申请。

2. 销假申请应包括请假起止日期、请假事由、销假日期等基本信息,并由员工本人签字确认。

3. 直接上级或部门负责人在收到销假申请后,应及时审核并批准销假。

4. 若销假期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或变更,请员工提前向上级汇报并重新提交销假申请。

四、销假记录管理1. 部门或直接上级应及时记录员工的销假信息,包括销假日期、销假天数等。

2. 销假记录应存档并妥善保管,以备日后查阅和统计分析之用。

五、销假后的工作安排1. 员工在销假后,应及时与部门或直接上级沟通,了解销假后的工作安排。

2. 部门或直接上级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任务和时间。

六、监督与评估1. 机关单位应建立假期管理监督机制,对销假流程进行监督和评估。

2. 监督部门或机构应定期对销假管理制度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七、违纪处罚1. 如发现员工故意违反销假管理制度,机关单位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2. 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虚报销假、恶意延长销假期限等。

八、附则1. 本销假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全体机关单位员工。

2. 针对特殊情况,机关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以上为机关单位的销假管理制度,希望能够为机关单位员工的销假提供明确的指导和规范。

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请销假行为,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请假管理。

1. 请假种类。

工作人员请假分为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年休假等。

请假种类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申请,不得违规使用其他假期进行请假。

2. 请假流程。

工作人员应提前向直接主管或人事部门提出请假申请,说明请假事由、请假时间等相关情况。

请假申请需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生效。

3. 请假期限。

请假期限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安排,不得擅自延长请假时间。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请假期限,应当提前向主管部门做出说明并获得批准。

二、销假管理。

1. 销假流程。

工作人员在请假期满后,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提交销假申请,说明请假期间的具体情况,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复工。

2. 销假时限。

工作人员应当在请假期满后的第一天复工,并向主管部门提交销假申请。

逾期未提交销假申请的,视为旷工处理。

三、特殊情况处理。

1. 请假期间的变动。

如请假期间有特殊情况需要变动,请假人员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做出说明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擅自变动请假时间的,视为违规处理。

2. 请假期间的联系方式。

工作人员在请假期间应当保持联系方式畅通,确保能够及时接收工作安排和通知。

四、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请销假管理办法的行为,将按照单位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扣发工资、记过、记大过等处罚。

五、附则。

本管理办法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如有需要,经过单位领导同意后可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六、结语。

请销假管理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希望全体工作人员能够严格按照管理办法执行,请假期间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做到请假有规可循,销假有据可查,共同维护单位的正常秩序和工作效率。

以上就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全体工作人员能够严格遵守,共同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机关单位请销假制度模板

机关单位请销假制度模板

机关单位请销假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规范请销假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公务员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请假类别及程序第三条请假类别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在职学习等。

第四条工作人员请(休)假必须提供书面请(休)假条,注明请假原因、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

特殊情况下,可以先口头请假,但必须在事后补交书面请假条。

第五条请假程序:(一)工作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提出请假申请,部门负责人对请假人员进行初审,并在请假条上签字同意。

(二)请假人员将签字的请假条提交给人事部门,人事部门对请假人员进行复审,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人员替代工作。

(三)复审通过后,人事部门在请假条上签字确认,并将请假人员信息进行备案。

(四)请假人员按照批准的请假时间离开工作岗位,并在假期结束后按时返回工作岗位。

第三章请假时间及待遇第六条请假时间及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条一次性请假超过15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

第八条一年内累计请假超过30天的,从第二个月起停发工资,并根据《公务员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销假及旷工处理第九条各种假期满后,请假人员应及时到人事部门办理销假手续,特殊情况下需要延期的,必须提前报告并经批准,否则超出天数视为旷工。

第十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班者,或超假未履行续假手续者,一律视为旷工。

第十一条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国家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第五章考勤管理第十二条从xx年5月1日起,实行指纹机考勤,请假人员应在请假当天进行打卡记录。

第十三条人事部门负责对请假人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考勤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请销假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请销假制度

附件1:机关、事业单位请销假制度为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的请销假制度,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管理文件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现将有关休假管理制度规定公布如下,请局机关全体人员及局属各管理单位认真按制度执行.一、病假一病假凭医生证明两天以内的须经科室负责人批准,超过两天须经分管领导批准.二病假证明与职工请假呈批表应及时三天内报组织人事科备案.三因急诊来不及请假时,应尽快以电话等方式说明情况,并在事后补办有关请假手续.如无病历证明,则按事假处理.二、事假一1、工作人员请假一天,由科室或所属单位负责人批准;超过两天,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三天,须经局长批准.2、科室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领导批准.3、副职领导请假,由正职领导批准.4、局属事业单位中层领导请事假一天以上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如因身在外地或交通原因未能填写请假呈批表的,可先通过电话请示科室或所属单位负责人,事后须及时补办书面手续,如未按上述手续办理的将视为旷工处理.二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的,21~3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80%计发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天,下同;累计在31~5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计发;累计超过50天的,超过天数本人基本工资停发.三按旷工处理的人员,旷工期间停发本人基本工资和津补贴,当月奖金不发.三、婚假、晚婚假、丧假、探亲假及计划生育假一婚假和晚婚假干部、职工持结婚证,经批准,可享受婚假5天.实行晚婚者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可增加婚假10天;休婚假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二丧假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天,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领导批准,也可给予5天的丧假.对于需要到外地办理丧事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休丧假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计算假期的天数.三计划生育假期计划生育假期具体按广州市计划生育假一览表执行.四探亲假1、享受探亲假待遇的范围和对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干部、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探亲对象居住在异地,并且双方居住地相距在80公里以上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父母亲的待遇.2、探亲假期.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每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四、带薪年休假一享受休假待遇的范围.凡参加工作时间满一年以上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二年休假假期时间规定:工作人员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者,已转正定级的,每年可享受休假5天;参加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者,每年可休假10天;参加工作满二十年以上者,每年可休假15天.三确定工作人员年休假的工作年限按现行计算连续工龄的有关规定执行.四工作人员休假,原则上按年度安排,不跨年度累计.如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原则上不允许连续两年不休假.年休假分段安排的,原则上不超过三段.五凡在一年内请病假、疗养累计超过四十五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二十天者,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六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七已婚职工或未婚职工当年已按规定享受探望父母假期的,或按规定享受了夫妻分居探亲期的,不再安排年休假.如当年已休年休假,而休假天数少于探亲假天数的,可给予补足.女性工作人员按规定休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假的,男性工作人员按规定休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八工作人员参加有组织的休假及疗养活动,计算为年休假时间.如活动的时间多于本人当年可享受的年休假时间,多出时间计算为本人下年度休假时间,以此类推.九年休假申请人必须在拟休假前一个月提出休假申请,以便所在科室单位能提前做好人手和工作的安排.休假人员获得休假批准后,须尽量在休假前处理完手头的工作,如因工作的特殊性确实处理不完的,要做好未完成工作的交接,并在休假回来后尽快投入相关的工作.十安排工作人员休假,要从有利于工作出发,在保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每年分期分批安排好工作人员的年休假.五、销假制度以上假期均应实行销假制度,休假后三天内须报组织人事科销假.。

机关单位请销假管理制度

机关单位请销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单位工作纪律,规范请销假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所有在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请销假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事先请示,事后销假;(二)分级负责,逐级审批;(三)规范程序,严肃纪律;(四)以人为本,合理安排。

第二章请假类型及条件第四条请假类型分为事假、病假、年休假、产假、婚假、丧假、事出有因请假等。

第五条请假条件:(一)事假:因私事需要,如探亲、就医、照顾家庭等,确需请假。

(二)病假: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经医疗机构诊断需请假。

(三)年休假:根据国家规定享受的带薪休假。

(四)产假、婚假、丧假:根据国家规定享受的假期。

(五)事出有因请假:因突发紧急情况,如家中发生重大变故等,确需请假。

第三章请销假程序第六条请假程序:(一)事假、病假、产假、婚假、丧假等请假,由请假人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请假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二)年休假请假,由请假人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三)事出有因请假,由请假人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事出有因请假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七条销假程序:(一)请假人请假结束后,应及时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销假情况。

(二)部门负责人收到销假报告后,应核实请假人销假情况,并在《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请假申请表》上签字确认。

(三)请假人销假情况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机关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章处罚与责任第八条对违反请销假制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一)未按规定程序请假的,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未按规定时间销假的,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三)无故旷工的,按旷工处理。

(四)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法依规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请销假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机关人事部门对全机关请销假管理工作负监督责任。

机关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制度

机关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制度

机关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保持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内部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一、考勤制度1、考勤要求。

坚持按时上下班,严禁迟到、早退。

工作时间不得有上网游戏、炒股、聊天等与工作无关的情况,更不得随意旷工、擅离职守。

上班时间个人有事或因公临时离开工作岗位,要向股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请假,讲明去向及所需时间。

2、考勤登记。

上班时间实行头脸扫描签到制度,坚持每个工作日上午8:30以前进行头脸扫描签到,过后视为迟到或缺勤。

因公外出不能按时签到时,应事先在委机关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查。

3、考勤通报。

由委机关办公室具体负责考勤事务,每月月初对出勤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进行公布。

4、考勤处罚。

未经批准,每迟到、早退1次各扣50元,旷工1天扣100元,当月累计迟到、早退5次以上或旷工3天以上给以经济处罚的同时,进行通报批评。

上班期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如:上网聊天、看电影、购物、玩游戏、炒股票等,被暗访组通报者,扣发当月下乡费。

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按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根据人事隶属关系报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二、请销假制度1、请销假要求。

所有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因公或私事外出、因病请假(提供医院相关证明)、休假等一律实行严格的请销假制度,填写请假审批表逐级报批并报委机关办公室备查。

2、请假程序与审批权限。

班子成员请假由主任批准;股室负责人请假2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由主任批准;工作人员请假1天由股室负责人批准,2天由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由主任批准。

3、销假要求。

所有工作人员请假,必须按时返回,并立即向准假领导销假。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须经准假领导批准后方可续假,返回后到委办公室补办手续。

逾期不归并未批准的,视为旷工。

4、处罚。

全年请事假(冲减公休假后)30天以上,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旷工10天以上,迟到、早退累计20次以上者,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扣除年终第13个月工资奖励。

事业单位请销假制度范本

事业单位请销假制度范本

事业单位请销假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请销假制度,维护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秩序,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二章请假类别和期限第三条请假类别:1. 事假:工作人员因私事需要离开工作岗位时,可请事假。

2. 病假:工作人员因病需要休息治疗时,可请病假。

病假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3. 婚假:工作人员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可享受婚假。

4. 产假:女性工作人员生育享受产假。

5. 丧假:工作人员直系亲属去世,可请丧假。

6. 在职学习:工作人员因在职学习需要离开工作岗位时,可请在职学习假。

7. 享受带薪年休假和健康休养假:工作人员按国家和单位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和健康休养假。

第四条请假期限:1. 事假: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5年的,一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7天;工作年限满5年的,一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5天。

超过规定假期的,可用当年的年休假冲销。

2. 病假:病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确定。

对因病半年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后参加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组织的伤病残等级鉴定,符合因病提前退休(职)条件的人员,可办理退休(职)手续;不符合退休(职)条件的人员,按本办法规定享受病假。

3. 婚假:婚假期限为30天。

4. 产假:产假期限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5. 丧假:丧假期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为3天。

6. 在职学习:在职学习假期限根据学习需要确定。

7. 享受带薪年休假和健康休养假:年休假和健康休养假期限按照国家和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请假和销假程序第五条请假程序:1. 工作人员如需请假,应提前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请假申请,说明请假事由、时间及替代人员安排等情况。

2. 部门负责人审核请假申请,签署意见后报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事业单位请销假制度模板

事业单位请销假制度模板

事业单位请销假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规范请销假行为,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第三条请销假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合理有序、严格审批的原则。

第二章请假类别及期限第四条请假类别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健康休养假等。

第五条请假期限:(一)事假。

一般不超过3天,特殊情况需延长至5天以内,由单位负责人批准。

(二)病假。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假期限由单位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健康休养假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请假程序第六条工作人员需提前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请假申请,并说明请假理由及时间。

第七条部门负责人对请假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如有需要,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请假申请批准后,申请人应将请假条送交人事部门进行备案。

第四章销假程序第九条请假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条部门负责人对销假情况进行确认,并在请假条上注明销假日期。

第十一条销假情况由人事部门进行备案。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工作人员请销假行为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如有违反,将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单位应加强对请销假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对请假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请销假行为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单位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请销假制度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六条本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机关单位请假销假制度

机关单位请假销假制度

机关单位请假销假制度机关单位请假销假制度为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的请销假制度,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管理文件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现将有关休假管理制度规定公布如下,请局机关全体人员及局属各管理单位认真按制度执行。

一、病假(一)病假凭医生证明两天以内的须经科室负责人批准,超过两天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二)病假证明与职工请假呈批表应及时(三天内)报组织人事科备案。

(三)因急诊来不及请假时,应尽快以电话等方式说明情况,并在事后补办有关请假手续。

如无病历证明,则按事假处理。

二、事假1、工作人员请假一天,由科室或所属单位负责人批准;超过两天,由分管领导批准。

超过三天,须经局长批准。

2、科室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领导批准。

3、副职领导请假,由正职领导批准。

4、局属事业单位中层领导请事假一天以上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如因身在外地或交通原因未能填写请假呈批表的,可先通过电话请示科室或所属单位负责人,事后须及时补办书面手续,如未按上述手续办理的将视为旷工处理。

三、婚假、晚婚假、丧假、探亲假及计划生育假(一)婚假和晚婚假干部、职工持结婚证,经批准,可享受婚假5天。

实行晚婚者(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可增加婚假10天;休婚假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二)丧假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天,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领导批准,也可给予5天的丧假。

对于需要到外地办理丧事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休丧假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计算假期的天数。

(三)计划生育假期计划生育假期具体按《广州市计划生育假一览表》执行。

(四)探亲假1、享受探亲假待遇的范围和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干部、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探亲对象居住在异地,并且双方居住地相距在80公里以上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父母亲的待遇。

请销假管理制度机关

请销假管理制度机关

请销假管理制度机关一、总则为规范和规范员工请销假行为,保障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员工请销假的管理。

三、请假流程1、员工请假需提前按规定方式向主管领导请假,包括请假事由、请假时间、请假期限等内容,并需要附上相关证明。

2、主管领导审核后,在请假系统上进行登记,并将请假事由和期限通知相关部门。

3、员工需在请假期间保持手机畅通,如有需要随时联系。

4、请假期满后员工需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并恢复正常工作状态。

四、销假流程1、员工请假期满后需在第一时间向主管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并提出销假申请。

2、主管领导审核后在请假系统上进行确认,并通知相关部门。

3、请销假期间员工需尽快恢复工作状态,确保工作秩序。

4、请假期间需要提交病假证明或相关证明的员工,需要在销假时将证明交由人事部门备案。

五、特殊情况处理1、员工因特殊事由需延长请假时间的,需提前向主管领导请示,并填写延长请假申请表。

2、延长请假需提供相关证明,并得到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生效。

3、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提前请假,需在事后尽快报告请假事由并补办请假手续。

4、员工擅自不履行请假手续或拒不销假的,将按规定予以处理。

六、处罚规定1、违反请销假管理制度的员工将受到相应处罚,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年假等待遇或者取消年终奖等处理。

2、严重违反制度的员工将面临辞退等处理措施。

七、监督管理1、人事部门负责对员工请销假的管理监督,定期对请销假情况进行审核评估。

2、主管领导需对员工的请销假情况进行跟踪督导,并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3、员工需自觉遵守请销假管理制度,若发现有违规行为应主动举报。

八、制度执行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人事部门将定期对本制度进行检查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修改。

3、员工在单位工作期间需保证请销假行为的诚实守信,共同维护单位秩序。

以上为我单位请销假管理制度,希望各位员工能够自觉遵守,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共同创造单位更好的发展前景。

机关单位请销假管理制度

机关单位请销假管理制度

机关单位请销假管理制度机关单位请销假管理制度机关单位请销假管理制度为了严肃工作纪律,加强单位文明管理、规范管理,增强时间观念和效率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确保全系统工作正常运转。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系统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执行每周工作五天(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炎热季节7月—9月下午15:00—18:00)制度,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

二、本制度所指请假包括因公、因私两种,请假范围包括本市境内和出华阴市境。

因公请假包括本单位及按照上级部门安排的学习、培训、考察等;因私包括因事、因病请假。

三、一般工作人员请假5天内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5天以上由本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局办公室备案。

股组级干部请假3天内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3天以上由本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局办公室备案。

植保站、执法大队、农机公司单位正职请假3天以内由局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经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主要领导审批,局办公室备案。

四、基层单位科级干部请假3天以内,须经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局主管领导审批;4天以上由局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市委组织部审批,审批后假条交市委组织部备案。

五、机关副科级干部请假3天以内由局主要领导审批;3天以上由局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由主管副市长审批,审批后假条交市委组织部备案。

机关正职领导干部请假,经市委组织部签署意见,经主管副市长同意后由市长审批,审批后假条交市委组织部备案。

六、所有工作人员请假必须以假条为准,因急事不能到单位请假的应先打电话请假,事后补交假条,假满到岗时应向假条备案单位报告并销假。

七、法定假日所有工作人员外出离开华阴市境内要向本单位主要领导报告。

八、所有工作人员产假、婚假、丧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正常年休假,一般人员按本单位计划执行;股组级干部按本单位计划执行并报局办公室备案;基层单位主要领导及机关领导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进行轮休,并按干部权限报告备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机关事业单位请销假管理办法
篇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和
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的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工作人员考勤管理,维护机关事业单位良好工作秩序,打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根据《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和《贵州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赫章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工作人员严格执行考勤管理和请销假制度。

干部职工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

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严格程序和按管理权限审批的原则。

工作人员请病假的,必须是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的方可请假,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确定。

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和节假日办理,如无特殊情况,上班时间不准随意请事假。

请假原则上以书面请假为准(请假条必须注明请假事由、请假起止时间,按程序报经相关领导签字同意后才能生效),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通过手机短信请假,得到同意请假的回信后视为批准,但事后要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请病假达一个月以上的,要提供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疾病证明书及治疗发票复印件(原件须 - 1 -
同时送审,经医生签名和医院盖章方有效)。

若遇特殊情况超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

请假期满返回工作岗位后,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口头、电话请假的一律无效。

第三条干部职工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或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取消年终评先选优的资格。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五条本办法由县纪检监察、组织、人社、财政、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请假审批程序
第六条请假审批程序
(一)正科级领导干部请假3天(含3天)以内并在县内的,县直部门的向县
分管领导请假获准,乡(镇)的向县委常委、组织部长请假获准,并向县委书记
汇报;3天以上并在县内的,向县委书记请假获准;离开县域的,一律向县委
书记请假获准。

属政府工作部门主要领导或乡(镇)长的在向县委书记请假的
同时向县长汇报。

(二)副科级领导干部请假3天以内(含3天)的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连
续请假3天以上7天以内(含7天)的,县直单位的报经县级对应分管领导审批,乡(镇)的报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审批;连续请假7天以上15天以内(含15天)的,由县 - 2 -
委常委、组织部长审批;连续请假15天以上的由县委书记审批。

(三)股级干部及以下工作人员请假2天以内(含2天)的,由单位分管领导
审批,并向主要领导汇报;连续请假2天以上7天以内(含7天)的,由单位
分管领导加注意见后,送单位主要领导审批;连续请假7天以上15天以内(含15天)的,由单位班子研究决定后,单位主要领导审批;连续请假15天以上的,经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县委组织部或
人社局审批。

(四)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请病、事假在15天以内(含15天)的,由所在单
位主要领导审批;15天以上的,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同意,报县委常委、组织
部长审批。

第七条县委常委所在部门、县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工作人员请假的,由各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第八条经组织人社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或有计划地安排离职学习、培训或进修的,需同主管部门签订服务协议,年度考核和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

未经批
准或安排擅自离岗学习、培训或进修的,按旷工论处。

个人参加自学考试需离
岗进行短期培训的,按事假处理。

第九条工作人员请假获准后,需对从事工作进行妥善安排方可离岗,返岗后在
1天内向批假领导报告销假。

第十条连续请假15天以上的实行备案制。

请假当事人在获准请假的当天将请
假条复印送相关部门备案。

其中,科级干部 - 3 -
的分别送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县考核办备案;县直单位一般干部的送所属纪
工委备案;乡(镇)一般干部的送乡(镇)纪委备案。

需执行病、事假工资的,由工资发放单位报送县人社局工资福利与退休股和县财政局执行病、事假工资。

第十一条各单位考勤和请销假管理统一由办公室具体负责。

上班时间需临时外出的,单位班子成员到办公室作去向登记,各科(股)室负责人经分管领导同意,一般工作人员的需经科(股)室负责人同意。

第三章旷工、迟到、早退的认定和处理
第十二条旷工、迟到、早退的认定
(一)旷工的认定。

(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离开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得批准逾期不到岗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及超过上班时间1小时到岗或下班时间提前1小时离岗的(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需临时在外办公事的除外)。

(4)骗取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的;
(5)离岗从事经商、办企业、承包工程、投资入股等活动的;
(6)编造虚假理由请假的;
(7)驻(包)村干部无正当理由未到村开展工作的;
(二)迟到、早退的认定
- 4 -
坐班制工作人员未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上班时间10分钟后到岗的认定为迟到,下班时间10分钟前离岗的认定为早退。

上、下班时间以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为准。

第十三条旷工、迟到、早退的处理
(一)连续旷工2天以内的,扣发当月全部实发工资的50%;
(二)连续旷工3天(含3天)以上15天以内的,扣发当月全部实发工资;一年内累计旷工7天(含7天)以上30天以内的,扣发一个月全部实发工资。

工作人员出现上述两种情况之一的,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
(三)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当年累计旷工30天(含30天)以上的,扣发当月全部实发工资,并给予开除公职处分或作辞退、解聘处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