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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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版)》
为加强内部管理,严肃工作纪律,保障医院各项任务顺利完成,根据安徽省人事厅皖人发〔1997〕83号及皖人社秘〔2013〕290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条职工因特殊情况需请假时,一律办理书面审批手续。本《办法》所列:婚、产、节育、事、病、丧、保健、工伤、公休、探亲假。
第二条职工请假或利用公休假日离开单位3天以上者(含3天),由所在科室科主任或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按准假权限报批。假满应及时向准假领导销假。
第三条病、产和节育(人流),凭相关科室科主任出具疾病诊断书审批。未愈需续假治疗者,须持证明在假满前办理续假手续。
第四条本《办法》所列假,其具体期限和待遇如下:
一、婚假
(一)男、女双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登记结婚的,假期为3天。
(二)婚假期间只享受基本工资、基础津贴。
二、产假(含哺乳期)、节育假
(一)女职工产假为158天,剖腹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计划内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经医生检查,并出具证明的,给予15天产假;三个月以上不足4个
月的,给予20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假40天。超过规定时间,按病假执行。计划外怀孕、生育的,不享受此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休假的,按病假处理。
(三)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由所在科室在每天工作时间给予安排两次哺乳时间(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增加30分钟,其哺乳时间和本单位内哺乳往返所需时间视为工作时间。
(四)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期内女职工,一般不安排夜间值班。
(五)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应按照《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相关条款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六)女职工休产假(含节育假)期间只享受基本工资、基础津贴。
三、病假、事假
(一)病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本人基本工资全额计发;基础津贴,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后,全额计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90%计发,基础津贴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基础津贴按90%计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70%计发,基础津贴按6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基础津贴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基础津贴按80%计发。
4、享受特殊岗位津贴的工作人员,其病假期间的特殊岗位津贴按照基本工资发放比例计发。
(二)事假
1、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在15个工作日以内的,基本工资、基础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全额计发。
2、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个工作日的,不超过66个工作日的,从第16个工作日起,基本工资全额计发,基础津贴、特殊岗位津贴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基础津贴与特殊岗位津贴之和除以21.75天。
3、全年累计事假超过66个工作日的,从第67个工作日起,工资总额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每月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
(三)执行病、事假工资待遇的其他相关规定
1、工作人员不得以病假、事假为由,长期脱岗。病假、事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超过批准时间未销假的,按旷工处理,扣发旷工期间的全部工资待遇,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工作人员假借事假从事其他工作,一经发现,应停止病事假期间一切工资待遇,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2、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在执行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基础上可以提高5%,但提高后的工资待遇最高不超过原工资的100%。
四、丧假
职工的直系亲属过世,家居本县的,给假3天;省内外县的,给假5天;省外的,给假7天;丧假期间的工资全额发放。超过限定假期者,超过的天数按事假执行,按天扣除院内绩效(合格绩效和优质绩效)。
五、保健假
专职从事放射线相关工作的职工,由所在科室统筹安排轮休,一般采取一次性休假,不得跨年度休假。保健假期基本工资与基础津贴全额发放,享受合格绩效,休假期间不享受优质绩效。
六、公休假
实行轮岗的特殊岗位,平时由于工作需要未能及时安排休息的公休假由科室在一月内安排休息,不得跨月安排休息。公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全额发放。
七、工伤假
在工作岗位操作过程中发生意外致伤或上下班途中交通意外受伤,按工伤条例符合申报工伤的当事人请在30天内向人事科提交相关材料报备,申请工伤认定。经人事主管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超过时间的自行向工伤认定部门申请认定,工伤保险不予支付相关费用。
八、探亲假
探亲假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职工参加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享受探亲假,具体享受假期情况如下:
1、职工配偶的住处不在省内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每年一次,一次30天(路途除外),不得跨年并休。
2、产妇到配偶地点生育,产假期间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者,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3、未婚职工探望户口及常住地在省外的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户口及常住地在省
外的父母,可享受每四年一次探亲假,假期20天(路途除外)。
4、当年结婚者,不再享受本年度探望配偶假,婚后四年可享受每四年一次的探父母假。
5、父母和配偶同在一个地区的,不再享受四年一次探亲假。
6、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包括路途)内,只享受基本工资。
第五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以旷工处理。其具体如下:
(一)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无正当理由不上班者;
(二)超假未办续假手续;
(三)申请续假未准,且不按期上班者;
(四)私自挪用轮休假,或经请示未批准而强行休假者;
(五)以借休其它假为名,从事第二职业,经调查核实者。
(六)旷工期间工资按以下标准执行
旷工一天,扣除3天的工资、当月合格绩效与优质绩效;旷工2天,扣除5天的工资、当月的合格绩效及优质绩效;旷工3天,只发放岗位工资;旷工4天,停发工资。一月内多次旷工或连续旷工5天及以上的,责令待岗处理,停发一切工资福利,并给予行政处分,年度考核不定等次。
第六条职工请假离岗前应按请假流程请假,做好交接工作。假期从停止上班之日起,到开始上班之日止计算,假期结束到岗上班应及时到人事科销假,到岗上班没销假一律按休假处理,超假未续假且未到岗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第七条本《办法》所列各类假的假期中,如有法定节